朔州市應縣佛宮寺釋迦塔保護條例
朔州市應縣佛宮寺釋迦塔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有效期:2019年5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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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應縣佛宮寺釋迦塔(又名應縣木塔,以下簡稱佛宮寺釋迦塔)的保護,傳承和弘揚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對佛宮寺釋迦塔的保護、利用、研究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佛宮寺釋迦塔包括塔體、地宮以及佛宮寺其他文物。
第四條 佛宮寺釋迦塔的保護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和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佛宮寺釋迦塔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鄉規劃。
應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佛宮寺釋迦塔保護主體責任,負責佛宮寺釋迦塔的保護、利用及其相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佛宮寺釋迦塔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佛宮寺釋迦塔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佛宮寺釋迦塔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應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佛宮寺釋迦塔保護工作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市、應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佛宮寺釋迦塔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
佛宮寺釋迦塔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佛宮寺釋迦塔的保護、利用、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佛宮寺釋迦塔的義務。
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參與佛宮寺釋迦塔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 市、應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佛宮寺釋迦塔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佛宮寺釋迦塔保護資金主要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
(二)國家、省、市和應縣財政撥付的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
(三)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資金;
(四)開展合作項目所得收入;
(五)其他資金。
佛宮寺釋迦塔保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的監督,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編輯第十條 佛宮寺釋迦塔的保護範圍:東、西、北側以佛宮寺現有圍牆外擴15米,南側延至西街路北側。保護範圍邊界應當設立明顯的標誌。
第十一條 佛宮寺釋迦塔的保護範圍核心區為佛宮寺現有圍牆以內。
在佛宮寺釋迦塔的保護範圍核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丟棄果皮、紙屑等垃圾;
(二)攜帶明火,吸煙;
(三)燃香焚表;
(四)塗污、刻劃、損壞文物;
(五)擅自移動、破壞佛宮寺釋迦塔的保護標誌;
(六)擅自修復、複製、拓印、拍攝佛宮寺釋迦塔的石刻、彩塑、壁畫等;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佛宮寺釋迦塔文物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任何與考古、文物保護措施無關的建設工程,不得進行任何影響佛宮寺釋迦塔文物本體及其環境的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動。
第十二條 禁止機動車輛駛入佛宮寺釋迦塔保護範圍核心區。因應急搶險、修繕施工特殊情況確需駛入的,應當徵得佛宮寺釋迦塔保護管理機構的同意。
第十三條 佛宮寺釋迦塔的建設控制地帶範圍為:東至瑞東北路,西至大同路,南至新建東西街,北至榮烏高速公路,文物保護範圍以外的區域。
建設控制地帶分為:Ⅰ類建設控制區、Ⅱ類建設控制區和Ⅲ類建設控制區。
Ⅰ類建設控制區範圍:瑞東北路向北延長線以西,北環路以北,大同路向北延長線以東,榮烏高速公路以南區域。
Ⅱ類建設控制區範圍:瑞東北路以西,東西街以北,迎賓北路以東,北環路以南區域;南街以西,西街以南,迎賓路以東,二道巷以北區域,以及此區域南側遼代街東西邊界以內區域。
Ⅲ類建設控制區範圍:建設控制地帶以內,文物保護範圍和Ⅰ、Ⅱ類建設控制區以外區域。
建設控制地帶的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的《佛宮寺釋迦塔保護規劃》執行。
第十四條 佛宮寺釋迦塔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存放爆炸物品;
(二)燃放孔明燈;
(三)超標準排放廢氣、廢水、廢渣或進行其它污染環境的活動;
(四)未加蓋苫布或者不採取其它防污染措施的運煤車輛和拉運其它污染物的車輛通行。
第十五條 佛宮寺釋迦塔保護管理機構實施佛宮寺釋迦塔修繕、搶險加固、保護性設施建設等文物保護工程,應當制定文物保護工程方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批准後,由具備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實施。
國家、省組織實施的佛宮寺釋迦塔保護工程項目,市、應縣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佛宮寺釋迦塔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支持、全力配合。
第十六條 佛宮寺釋迦塔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文物安全保護管理規定,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應急預案,配備防火、防雷擊、防盜、防破壞、防生物病害等設施設備;發現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應縣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佛宮寺釋迦塔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影響釋迦塔保護的各種因素開展日常監測,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形成定期監測報告,經市、應縣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對釋迦塔出現的異常情況或危險因素,應當及時進行反應性監測。
第十八條 佛宮寺釋迦塔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護管理檔案,準確、完整記錄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件和具體數據。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編輯第十九條 佛宮寺釋迦塔的利用遵循正面導向、注重公益、促進保護、服務公眾的原則,堅持公益優先、合理適度。
利用佛宮寺釋迦塔開展文化旅遊活動等項目,應當符合佛宮寺釋迦塔的歷史和文化屬性,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依法開展非公益性合作項目,所得收入應當用於佛宮寺釋迦塔保護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條 佛宮寺釋迦塔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佛宮寺釋迦塔歷史、科學、藝術、社會、文化等價值的研究和傳播,支持與佛宮寺釋迦塔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第二十一條 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電影、電視劇(節目),需拍攝佛宮寺釋迦塔文物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佛宮寺釋迦塔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編輯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由應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或者處以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機構予以警告或者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五項規定的,尚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分別由應縣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文物等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阻礙有關行政機關和佛宮寺釋迦塔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應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以及佛宮寺釋迦塔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佛宮寺釋迦塔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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