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本溪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制定機關: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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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本溪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0月2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2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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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

(1994年11月10日本溪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 1995年1月1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批准 2001年9月14日本溪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修訂 2001年11月30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章 高新技術及其產業

第四章 科學技術開發與推廣應用

第五章 科學技術進步資金投入

第六章 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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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進步,是指通過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消化吸收和推廣應用,改進生產和社會其他領域的物質、技術基礎,提高科學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四條 我市科學技術進步要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堅持依靠科學技術進步,振興本溪經濟。要加速先進技術的引進和創新,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和應用,加速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改造傳統產業,加速新產品的開發和產品結構的調整,促進生產力發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應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符合科學技術自身發展規律,科學技術與經濟密切結合的新型體制。

支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從事創造性的勞動,保護知識產權,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市公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第二章 組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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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全市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主管科學技術工作的職能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實施協調、指導和綜合管理。

政府其他行政部門,按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發展的規劃和計劃由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編制,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專項科學技術計劃按照職責分工,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組織編制。

第九條 政府支持科學技術協會及其他科學技術組織開展決策論證、科學普及、學術交流、技術服務等活動,通過他們聯繫和團結廣大科學技術人員,促進科學技術事業發展。

第十條 鼓勵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建立健全科學技術開發機構,小型企業可根據需要建立科學技術開發組織,鄉鎮、區街企業也應有相應的技術開發依託。

大中型工業企業可實行廠長(經理)領導下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制,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賦予總工程師相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市、縣(區)、鄉(鎮)、村應建立健全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穩定和強化組織機構,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科學技術成果和經濟效益顯著的新技術,為農業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綜合配套的社會化科學技術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到農村搞科學技術、資金、物資等相結合的集團性科學技術承包。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推進城市基礎設施、文化教育、醫療衛生、交通通訊、資源利用、生態和環境保護、災害監測和防禦等方面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提高。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應堅持科學決策的原則,重大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決策必須經過有關專家論證,嚴格決策程序,提高決策水平。

發揮軟科學在諮詢、論證、預測、決策中的作用,鼓勵和扶持軟科學研究,加強軟科學研究機構和隊伍的建設。

第十四條 實行科學技術進步考核制度。市幹部管理部門應制定具體科學技術進步考核指標,將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作為考核幹部的重要內容。企業科學技術進步指標要納入廠長(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考核。

第三章 高新技術及其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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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根據我市科學技術優勢和經濟發展需要,確定高新技術重點發展領域,選擇重大研究開發項目,組織科學技術力量攻關,推進高新技術商品化、產業化。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引導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和經營,建立符合國際規範的管理制度,生產符合國際標準的高新技術產品,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的國際化。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研究開發機構、大專院校、其他組織和公民,依法創辦高新技術企業,跟蹤國際先進水平,開展超前性應用研究和開發研究,引進和吸收高新技術。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選擇採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重大項目,對我市傳統產業的關鍵工藝、關鍵設備進行改造,不斷提高產品技術含量和質量,形成生產規模,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第十九條 在本溪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辦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使其成為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重要基地。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及其以外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經申請認定,可享受有關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工作。

第四章 科學技術開發與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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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並支持國內外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向我市轉讓科研成果或建立試驗基地,組成科研生產聯合體,建立緊密的聯合與協作關係。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並支持開展國際間的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發展技術貿易,對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和創匯能力的技術開發項目、產品,按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待遇。

第二十三條 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應同國內科學技術攻關相結合,要重視專利技術和技術軟件的引進,並在消化與吸收的基礎上創新,促進產品結構和技術結構的調整與優化。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速農村科學技術示範基地的建設,選擇部分鄉(鎮)、村、戶以及學校作為科學技術示範點,發揮其試驗、示範作用。

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人員到農村建立科學試驗、示範推廣基地,為農村和鄉鎮企業開發新產品。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重點推廣節能、降耗、提高產品質量、保護環境、創匯、節匯以及能帶動行業發展的科學技術成果,並從人力、物力、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和支持科學技術信息及技術經濟信息研究,建立科學技術成果、專利和信息的數據庫,開展網絡化服務,發展信息產業。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企業、群眾團體和個人採取各種形式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活動,取得的技術性收入,經市技術市場管理部門認定,市稅務部門審查批准,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大力發展民營科學技術企業,並加強宏觀調控,為民營科學技術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企業承擔國家、省和市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在項目完成鑑定後,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從項目完成後的結餘經費中,提取一定數額獎勵項目承擔人員。

第五章 科學技術進步資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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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每年安排的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速度,應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速度。

市本級科學技術三項經費(中間試驗、新產品試製和重大科研項目補助費)按不低於市財政年度預算支出的1%安排撥款額度。自治縣、區科學技術三項經費按不低於同級財政年度預算支出的0.5%安排撥款額度。

市級自然科學研究單位的科學事業費、科學研究費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歸口管理。

第三十條 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調劑資金,每年從貸款總規模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科學技術開發貸款。省級以上科學技術項目貸款規模下達到市後,優先於其他項目給予安排;市級科學技術貸款項目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統一提出並與有關金融機構共同審定。

第三十一條 各銀行對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企業,應當給予貸款支持,允許其開設流動資金賬戶,核定流動資金定額。

第三十二條 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應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該項基金由財政劃撥的專項費、新產品開發專項基金、有償合同返還經費和從社會籌集的資金組成。

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企業科學技術開發基金,該項基金由企業稅後留利的生產發展基金中提取的資金、企業技術貿易收入、新產品減免稅金、按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組成。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企事業單位採取多種形式、多渠道的融資方式,吸引國內外投資和資助,用於科學技術事業發展。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採用不同形式資助我市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第六章 科學技術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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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應創造條件,提高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社會地位,改善其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發揮其業務專長,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科學技術工作者流動制度,允許他們向能充分發揮專長的地方流動,鼓勵他們向農村、區街、鄉鎮企業流動,鼓勵引進外地的科學技術人員,並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三十六條 政府評定技術職稱時,應全面考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

對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工作者,按有關規定評定技術職稱時,不受學歷、年限等限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時,不受資歷、崗位指標等限制。

對其他科學技術工作者聘任崗位受限制的,允許實行技術職稱內部聘任制。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穩定、鞏固和發展農村科學技術隊伍,改善農業生產第一線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學習條件和生活待遇,在工資、住房、子女就業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三十八條 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可以適當延長其退(離)休年齡,或者擔任名譽職務。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可以聘用退(離)休科學技術人員參與專業技術工作,並給予合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應遵守職業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學技術水平,以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投身科學技術進步和服務於經濟建設。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做出突出成績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實行重獎。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興市獎、星火獎、科學技術拔尖人才獎、優秀青年科學技術人才獎,分別授予在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或公民。

第七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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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對濫用職權,壓制科學技術發明或合理化建議,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對打擊迫害科學技術工作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重大經濟技術決策未經專家論證,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情節較輕的由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財經制度,挪用、剋扣、截留各級科學技術經費的,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歸還。情節輕微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員處以三個月以下基本工資總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在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和科學技術成果申請中採取欺騙手段,獲得優惠待遇或者獎勵的,取消其優惠待遇和獎勵,並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對推廣偽成果的要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科學技術人員業餘時間到其他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違反有關規定,損害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給予行政處分,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編輯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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