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司1999第6號

權司1999第5號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X X 市版權局的答覆
權司[1999]第6號

1999年1月15日
權司1999第7號

X X 市版權局:
  收到你局關於認定抄襲行為的函。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準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二、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鑑定後方能認定。在著作權執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級抄襲有: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後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權侵權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其中,行為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對抄襲侵權的認定,而不論主觀上是否有將他人之作當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對抄襲的認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物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為轉移。凡構成上述要件的,均應認為屬於抄襲。
  以上意見,供參考。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X X 市版權局的來函

國家版權局:
  去年,我市X X大學兩位教師因著作權糾紛訴至人民法院,經市中院和省高院兩級審理做出了判決。兩審判決的判決書中雖認定存在侵權問題,但均未明確認定屬於抄襲、剽竊行為。現當事人來我局諮詢有關法律、法規對抄襲、剽竊行為的認定標準。經查,未發現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抄襲、剽竊行為的認定標準的規定。
  抄襲、剽竊行為是一種嚴重侵犯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考慮到如何認定抄襲、剽竊行為對當事人有着極重大的影響,我局認為應綜合考慮不同的文章類型,一般的文學作品和科學論文的不同性質,以及普通群眾對抄襲、剽竊行為的固有認識標準,慎重認定。根據有關法律的原則、精神以及人們普遍對抄襲、剽竊行為的認識標準,我局認為認定抄襲、剽竊行為應同時具備以下四項必要條件:
  一、未經許可,在新作品中原封不動或稍加改動使用他人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
  二、主觀上有將他人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或竊取他人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以提高新作品的水平或構成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的目的。
  三、因使用了他人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而使得或可能使得新作品得到較好的評價,或所使用的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己構成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
  四、在新作品中使用他人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而未註明出處。
  以上意見是否正確,請批覆。

X X 市版權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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