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少平故意殺人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湘刑終486號刑事裁定書 杜少平故意殺人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6日

被告人杜少平,男,漢族,1962年4月7日出生於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新晃縣),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地新晃縣××鎮×××路××號,住所地新晃縣××鎮××××小區××棟×單元×××室。2019年5月13日被逮捕。現在押。

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懷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少平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一案,於2019年12月18日以(2019)湘12刑初4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杜少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宣判後,杜少平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20年1月9日以(2019)湘刑終48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

一、關於故意殺人事實

2001年12月31日,被告人杜少平掛靠湖南省新晃縣紅光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攬新晃縣第一中學400米田徑場土建工程,聘請羅光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參與管理。新晃縣第一中學指派學校工作人員姚某某(已歿)、鄧某某(被害人,歿年52歲)代表校方監督工程質量和安全,並將該校女生宿舍樓三樓的一套一進兩間房作為該工程項目部辦公場地。因鄧某某在施工造成的多起民事糾紛處理中講實話,導致杜少平經濟利益受損,且鄧某某還多次指出工程質量差等問題,杜少平對鄧某某懷恨在心,多次向羅光忠等人提議報復鄧某某,並安排羅光忠欲通過下「迷藥」「下蠱」(當地傳說可以傷害他人的一種迷信方法)等方式加害鄧某某,均未果。2003年1月中旬,杜少平獲取數片鎮靜催眠類藥物三唑侖片劑。1月21日,杜少平告知羅光忠已找到催眠藥,並與羅光忠商定次日殺害鄧某某,屆時由杜少平下催眠藥,羅光忠支開姚某某。次日12時許,杜少平見項目部辦公室只有鄧某某和姚某某,即將事先準備好的三唑侖粉末倒入飲料中給鄧某某飲用。待鄧某某喝下飲料後,杜少平通知羅光忠將姚某某騙至項目部樓下,後在姚某某要返回項目部時,杜少平下樓與羅光忠一道阻止姚某某並陪同姚某某離開。隨後,杜少平返回項目部辦公室,發現鄧某某昏睡後發出較大鼾聲,遂用膠帶貼在鄧某某口鼻部。午飯後,杜少平、羅光忠返回項目部辦公室,見鄧某某還有呼吸,二人用塑料袋套住鄧某某頭部並用膠帶反覆纏繞鄧某某頭部及手腳,杜少平持一把橡膠錘用力擊打鄧某某右顳部,致鄧某某重度顱腦損傷當場死亡,二人將鄧某某屍體藏匿於項目部內。當天晚上杜少平、羅光忠將鄧某某屍體抬到新晃縣第一中學400米田徑場工地上事先挖好的土坑掩埋,次日二人指揮施工機械用石頭和泥土將埋屍土坑填平。同年2月中旬,杜少平在其舅舅時任新晃縣第一中學校長黃炳松(另案被告人,已判刑)追問下承認殺害鄧某某並埋屍田徑場,後該案在黃炳松及時任新晃縣公安局政委楊軍(另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包庇掩蓋下長期未能偵破。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根據被告人杜少平、同案被告人羅光忠的指認挖出的被害人鄧某某屍骨,新晃縣第一中學400米田徑場開挖工程施工協議書、施工承包合同、新晃縣第一中學2002-2003年的會議記錄等書證,證人姚某某、高某某、譚某某等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DNA鑑定意見、物證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另案被告人黃炳松、楊軍和同案被告人羅光忠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認。足以認定。

二、關於故意傷害事實

2005年初,被害人曹某(女,時年24歲)從被告人杜少平經營的湖南省新晃縣夜郎谷KTV大堂經理的職位跳槽到新晃縣其他KTV上班,導致夜郎谷KTV客源流失,生意變差。杜少平對曹某懷恨在心。同年4月,杜少平與夜郎谷KTV另一大堂經理宋峙霖(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定由宋峙霖找外地人採用潑硫酸毀容的方式報復曹某。同年4月17日,宋峙霖僱請貴州籍男子安某某、潘某某、塗某某、周某某(均另案處理)並商定由塗某某、周某某負責對曹某潑硫酸,潘某某負責騎摩托車接應,安某某負責望風。當日23時20分許,經宋峙霖指認,塗某某等四人按商定分工在新晃縣新晃鎮砂洲路國稅局對面公路處將硫酸潑至曹某左頸面部,致曹某輕傷。宋峙霖到案後賠償曹某經濟損失1.6萬元並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現場提取的手機,住院病歷、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楊某、楊某某、安某某、潘某某等的證言,被害人曹某的陳述,傷情鑑定意見、物證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同案被告人宋峙霖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認。足以認定。

三、關於惡勢力犯罪集團及相關犯罪事實

(一)2008年以來,以被告人杜少平為首要分子,姚才林、楊華、楊松、江少軍(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劉發朋(已歿)為重要成員,同案被告人王紅、楊澄、宋峙霖、成珊、王文、楊德勇、楊天豪、張仕傑(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為成員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經常糾集在一起,採取暴力、威脅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攔截、跟蹤等「軟暴力」手段,插手民間糾紛,非法發放高利貸,牟取不法利益,在湖南省新晃縣境內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實施尋釁滋事犯罪7次、非法拘禁犯罪4次、聚眾鬥毆犯罪1次、強迫交易犯罪1次,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姚某甲、姚某乙、田某某、肖某某、楊某甲、楊某、張某甲、吳某甲、黃某甲、張某乙、黃某乙、吳某乙、向某某、佘某某、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張某丙等的證言,同案被告人江少軍、宋峙霖、王紅、楊松、楊華、成珊、姚才林、楊澄、王文、楊德勇、楊天豪、張仕傑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認。足以認定。

(二)關於尋釁滋事事實

1、2007年10月,被告人杜少平受邀協助江少軍處理江與被害人姚某甲的糾紛。事畢,杜少平又向姚某甲索要1200元「月月紅」(當地登門道歉習俗),姚某甲未給。2008年2月26日,杜少平糾集多人到湖南省新晃縣××鎮街道姚某甲經營的藥店再次找姚要錢並打傷姚,姚某甲持斧頭將杜少平等人趕走。杜少平認為丟了面子,當天晚上糾集姚才林、劉發朋與田必軍、廖志權(二人均另案處理)等人持鋼管、刀具等在姚某甲藥店門前叫罵、威脅,並打砸藥店卷閘門。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現場提取的斧頭,欠條、協議、補充協議、刑事判決書、病歷資料等書證,證人楊某甲、姚某乙、楊某乙等的證言,被害人姚某甲的陳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同案被告人江少軍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認。足以認定。

2、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杜少平不滿被害人楊某某(時年20歲)追求其女友,糾集戴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湖南省新晃縣交通規費征稽所附近一飯店打了楊某某一耳光。同年5月15日,杜少平又糾集劉某某、戴某某、張某(另案處理)等人駕車前往新晃縣交通規費征稽所,劉某某、戴某某、張某等人持一把汽車方向盤鎖衝進征稽所宿舍毆打楊某某,致楊某某輕微傷。其間,杜少平還與姚才林商議,由姚才林採取威脅、恐嚇手段向楊某某索要錢款,後楊某某被迫按姚才林的要求給杜少平1萬元。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現場提取的方向盤鎖,住院病歷、診斷資料、收條、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證人戴某某、張某、劉某某等的證言,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傷情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同案被告人姚才林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認。足以認定。

3、2009年3月2日晚,江少軍的堂兄江某甲因病在湖南省新晃縣扶羅鎮中心衛生院住院治療期間死亡,經協商衛生院同意賠償1.8萬元給死者家屬。為索要更多賠償,江少軍應侄子江某乙要求聯繫被告人杜少平幫忙索賠。後杜少平與江某乙約定由其出面找衛生院索賠,增加的賠償款二人平分。2009年3月3日18時許,杜少平糾集姚才林、楊某甲(另案處理)到衛生院,與江少軍一同向衛生院索要高額賠償,在衛生院內鬨鬧、聚眾造勢,並對衛生院協商代表進行威脅、辱罵、恐嚇,衛生院被迫同意賠償江某乙3.6萬元。事後,杜少平從江某乙處分得9000元。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病歷資料、調解協議書、記賬憑證、領據等書證,證人江某乙、江某丙、楊某乙等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同案被告人江少軍、姚才林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認。足以認定。

4、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杜少平為找被害人吳某某討要高利貸借款,單獨或糾集楊華、楊松等人先後5次對吳某某尋釁滋事。其中2012年9月間,杜少平先是糾集楊松、姚才林、楊華在湖南省新晃縣原「×××××」飯店內辱罵並毆打吳某某,接着又與楊松將吳某某帶至新晃縣造紙廠附近的高速公路高架橋下面,指使三名未成年女子輪流打吳某某耳光,後又在其駕駛的汽車內用匕首捅刺吳某某的左腿膝蓋部位兩刀。2012年10月19日,杜少平指使楊澄與楊松在新晃縣涼傘鎮中巴車停靠點攔截吳某某,吳某某被逼到新晃縣公安局涼傘派出所躲避。2012年11月前後,杜少平糾集楊華、楊松等人在新晃縣涼傘鎮八江口村吳某某承包的工地上採取辱罵、恐嚇手段,強迫吳某某將工地上的木架子低價變賣後償還所欠杜少平的高利貸借款。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借條複印件、銀行流水賬單、視頻截圖等書證,證人胡某某、楊某甲、楊某等的證言,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人身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同案被告人姚才林、楊澄、楊華、楊松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認。足以認定。

5、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少平因與女朋友姚某某的感情問題而怪罪於蒲某某,將在湖南省新晃縣縣城一夜宵店內與姚某某一起吃夜宵的蒲某某打了一耳光,在現場的蒲某某之兄被害人蒲某見狀與杜少平發生扭打。杜少平因在扭打中處於劣勢,認為丟了面子,準備多根木棒並糾集楊華、楊松、王紅、姚才林、楊澄等人慾實施報復。為確定蒲某行蹤,杜少平指使、安排楊華、楊松負責蹲守、跟蹤蒲某。同年12月1日前後,楊華、楊松確定蒲某夫妻將從新晃縣步頭降苗族鄉乘坐中巴車前往新晃縣縣城後,杜少平與王紅、姚才林、楊澄等人駕車在新晃縣原興隆鎮建新村板坡芽組(現晃州鎮塘洞村板坡芽組)晃涼公路段一彎道處將蒲某夫妻乘坐的中巴車截停。楊華、楊松等人強行將蒲某夫妻拉下車,數人圍住蒲某辱罵、威脅,並將蒲某帶至新晃縣原興隆鎮石馬溪山莊。其間,杜少平等人對蒲某威脅、恐嚇並索要賠償。後經人向杜少平說情、協調,蒲某被迫向杜少平賠禮道歉並賠償1000餘元後才得以離開。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蒲某某、黃某、向某某等的證言,被害人蒲某的陳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同案被告人姚才林、王紅、楊華、楊松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認。足以認定。

6、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杜少平得知欠其高利貸的張某甲在湖南省新晃縣涼傘鎮×××村××××水廠有股金,便要求水廠老闆被害人楊某甲將張某甲出資的股金退給自己。同年4月的一天,杜少平糾集姚才林及王某、張某乙、楊某乙等人駕車將張某甲、潘某某夫妻帶至××××水廠找楊某甲退股金。杜少平得知楊某甲已將張某甲的股金退還給潘某某後,便向楊某甲索要加油、吃飯等費用。楊某甲因恐懼杜少平等人而被迫付給杜少平3000元。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收條,證人張某甲、潘某某、張某乙等的證言,被害人楊某甲的陳述,同案被告人姚才林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認。足以認定。 7、2018年11月,被害人石某從被告人江少軍在湖南省新晃縣××鎮的鋼材店購買217262元的建材,未按約付款,江少軍便請被告人杜少平幫忙催收。2019年1月,江少軍、杜少平在江少軍店內以提高建材單價的方式逼迫石某出具了欠貨款231589元的欠條。此後江少軍、杜少平多次採取辱罵、威脅的方式找石某逼債,石某於同年1月31日通過微信轉給江少軍2萬元,但江少軍並未將該2萬元從總貨款中扣除。同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杜少平、江少軍糾集楊澄、成珊、楊天豪等人在新晃縣步行街×××茶樓內再次採取辱罵、威脅、恐嚇的方式逼迫石某還錢。同年2月4日,石某被迫重新向江少軍出具欠貨款27.7212萬元的欠條。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江西環城瓦業訂單複印件、欠條,證人吳某某的證言,被害人石某的陳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微信轉賬記錄截圖照片、微信內容截圖,同案被告人江少軍、成珊、楊天豪、楊澄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認。足以認定。

(三)關於非法拘禁事實

1、200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杜少平為找被害人吳某甲催收高利貸借款,糾集姚才林、劉某某、姚某某(已歿)等人將吳某某拘禁在湖南省新晃縣原××大酒店二樓休閒中心房間內五六個小時。後經吳某乙擔保,杜少平才允許吳某甲離開。幾天後,杜少平糾集姚才林、劉某某、姚某某等人再次將吳某甲拘禁在原××大酒店二樓休閒中心房間內,對吳某甲進行辱罵、毆打。次日18時許,吳某甲的父親吳某丙向杜少平承諾先償還部分欠款後,杜少平才允許吳某甲離開。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吳某丙、吳某乙、楊某某等的證言,被害人吳某甲的陳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同案被告人姚才林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認。足以認定。

2、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杜少平糾集楊松將被害人吳某某先後帶至湖南省新晃縣××××大酒店、××賓館房間內拘禁,逼迫吳某某償還高利貸借款。其間,杜少平、楊松對吳某某辱罵、威脅,並兩次強迫吳某某洗冷水澡。之後幾天,楊松、楊華白天逼迫吳某某外出借錢,晚上帶回賓館房間繼續拘禁,直至第五日吳某某歸還杜少平10餘萬元高利貸借款後,杜少平才讓吳某某離開。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尹某某、胡某某、楊某某等的證言,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同案被告人楊華、楊松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認。足以認定。

3、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杜少平為找被害人張某甲索要高利貸借款,夥同姚才林、王文、楊德勇以及張某乙(另案處理)等人駕車將張某甲、潘某某夫妻從湖南省新晃縣中醫院帶至新晃縣涼傘鎮×××村××××水廠逼要張某甲入股該廠的股金。未果後,杜少平對張某甲進行辱罵,隨後駕車將張某甲夫妻帶至新晃縣晃州鎮兩河口村河邊,採取辱罵、威脅、毆打、強迫洗冷水澡等手段逼迫張某甲還款,次日凌晨張某甲同意還款並下跪道歉後,杜少平才將張某甲夫妻送回新晃縣縣城。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潘某某、張某乙、楊某某等的證言,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同案被告人楊德勇、王文、姚才林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認。足以認定。

4、2012年八九月份,被害人吳某某因治病先後3次向被告人杜少平共借款8500元。吳某某償還了1萬餘元高額利息後再無力還款。2014年3月至6月,杜少平為逼迫吳某某還款,先後多次糾集他人將吳某某拘禁在湖南省新晃縣其經營的夜郎谷KTV房間內,每次長達數小時。其中6月的一天,杜少平糾集楊華等人將吳某某拘禁在夜郎谷KTV房間內進行威脅、毆打,後吳某某經人調解一次性償還3萬元給杜少平。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記賬本,證人向某某、張某甲、張某乙等的證言,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同案被告人楊華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認。足以認定。

(四)關於聚眾鬥毆事實

江少軍與被害人楊某甲同在湖南省新晃縣扶羅鎮經營彩瓦等建材產品。2017年8月17日上午,因江少軍要求楊某甲不得經營其經營的同品牌彩瓦並與楊某甲及其女婿周某發生爭吵,周某打江少軍幾耳光。江少軍打電話讓被告人杜少平糾集人員到扶羅鎮幫忙報復楊某甲、周紅。杜少平糾集王紅、宋峙霖,並讓宋峙霖喊人前往扶羅鎮打架。宋峙霖糾集成珊、楊某(另案處理)並讓成珊準備刀具,成珊糾集楊天豪、張仕傑攜帶兩把砍刀與楊某一同乘坐宋峙霖駕駛的車到扶羅鎮加油站與杜少平、江少軍等人匯合。經杜少平、江少軍、宋峙霖商量,江少軍將宋峙霖、成珊、楊天豪、張仕傑等人帶到扶羅鎮楊某甲經營的「×××××」店門口並指認楊某甲,宋峙霖上前與楊某甲發生口角,繼而打鬥,宋峙霖持砍刀欲捅刺楊某甲,楊某甲抓住砍刀後二人拉扯,成珊見狀持店內一小花盆砸楊某甲頭部,致楊某甲輕微傷。其間,杜少平、王紅亦來到打架現場,得知有人報警後杜少平催促宋峙霖、成珊等人逃跑。案發後,杜少平給宋峙霖2000元用於安排打架人員,經調解江少軍賠償楊某甲損失1.2萬元。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入院記錄、手機通話詳單、人民調解協議書,證人楊某乙、周某、游某某等的證言,被害人楊某甲的陳述,傷情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同案被告人江少軍、宋峙霖、張仕傑、楊天豪、成珊、王紅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認。足以認定。

(五)關於強迫交易事實

2013年期間,被告人杜少平指使或者夥同他人採取辱罵、恐嚇、毆打、推下河洗冷水澡等暴力及軟暴力方式向被害人張某某催討高利貸債務,致使張某某對杜少平心生恐懼。2014年4月,杜少平見張某某無力償還欠其的高利貸本息,遂逼迫張某某將所持新晃××××××公司的股份轉讓給其以抵債。2014年4月25日,杜少平通過威脅、恐嚇等手段,逼迫張某某將所持新晃××××××公司12.25%的股權低價轉讓給杜少平。2016年上半年,杜少平將持有的股份轉讓,從中非法獲利16.5萬元。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新晃縣城市出租汽車特許經營權有償出讓合同、協議書、新晃××××××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等書證,證人姚某甲、姚某乙、尹某、姚某丙等的證言,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杜少平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少平夥同羅光忠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杜少平夥同宋峙霖等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杜少平夥同江少軍等人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或者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杜少平夥同楊華等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並毆打、侮辱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杜少平夥同江少軍等人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鬥毆罪;杜少平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轉讓公司股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應依法數罪併罰。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杜少平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杜少平、姚才林、王紅等人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杜少平系首要分子;在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的相關共同犯罪中,杜少平均系主犯或首要分子。杜少平為報復夥同羅光忠殺害鄧某某並掩埋屍體,作案後通過賄賂等方式拉攏國家公職人員幫助其逃避打擊,其作案動機卑劣,犯罪手段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杜少平故意殺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犯罪,糾集多人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多起犯罪,其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從嚴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湘刑終486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杜少平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敖衛春

審判員  朱晶晶

審判員  鹿素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杜 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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