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康生、覃佑輝、楊廣生等故意殺人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6)桂01刑終259號
抗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覃佑輝,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林縣,壯族,大專文化,合山百億路橋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址:廣西柳州市魚峰區。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14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2016年4月28日經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王躍輝,廣西眾維律師事務所南寧分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奚廣安,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址:南寧市。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14年11月5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2016年4月28日經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高英豪,廣西桂三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許臻,廣西桂三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莫天祥,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址:南寧市邕寧區。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14年10月15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2016年4月28日經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覃孟忠,廣西眾維律師事務所南寧分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楊**,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壯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址:南寧市邕寧區。曾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04年12月30日被原邕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2012年1月19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14年11月5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2016年4月28日經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韋冠彎,廣西眾維律師事務所南寧分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楊廣生,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壯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址:南寧市邕寧區。曾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07年6月11日被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現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14年9月21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2016年4月28日經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龍維勇,廣西眾維律師事務所南寧分所律師。
辯護人覃立俊,廣西眾維律師事務所南寧分所律師。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審理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覃佑輝、奚廣安、莫天祥、楊**、楊廣生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464號刑事判決,判決原審被告人覃佑輝、奚廣安、莫天祥、楊**、楊廣生無罪。宣判後,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亮出庭履行職務,被害人魏某的訴訟代理人李某,原審被告人覃佑輝、奚廣安、莫天祥、楊**、楊廣生,以及辯護人王躍輝、高英豪、許臻、覃孟忠、韋冠彎、覃立俊、龍維勇到庭參加訴訟。期間,經南寧市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決定延期審理二次。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梁錦康
審 判 員 歐陽傑
代理審判員 劉 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逸塵
附相關法律條文
編輯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
(三)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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