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條例
杭州市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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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條例
(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2013年12月9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章 造價管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交通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維護交通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的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交通建設工程,是指市、區、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
專用航道的工程建設和搶險救災工程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建設、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水利、審計、環保、質監、安全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管理體系和誠信檔案制度,對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交通建設強制性標準、各類技術規範及規程。
第五條 交通工程建設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等先進技術及管理方式,積極推進標準化管理。
鼓勵在交通工程建設活動中加強科學技術研究,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管理方式,降低能源、土地等資源消耗,保護環境,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將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設計諮詢、造價諮詢等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確需調整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響工程質量,並應當徵得設計、施工單位同意。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專業技術要求,制定建設單位現場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配備標準。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時,應當將現場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及資格情況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意見。對不符合配備標準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整改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後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依法辦理交通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備案前,應當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概況說明書,包括工程項目名稱、地點、建設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
(二)初步設計、施工圖批覆文件;
(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
(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相關從業單位加強質量管理,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並根據檢查和檢測情況每季度將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工程質量評價和重大質量隱患排查治理等事項向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整改。
第十條 對於技術複雜的交通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階段同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諮詢單位進行設計諮詢。
設計諮詢單位應當堅持節能減排、合理控制造價的原則,按照規範要求對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提出合理的優化意見,對結構複雜的交通建設工程進行設計驗算。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現場管理機構、施工單位應當設置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和落實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專職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落實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規定的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第十四條 對結構複雜的橋梁、隧道、碼頭、船閘以及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或者新設備的交通建設工程,或者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施工監控的交通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施工監控單位進行監控。
施工監控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水文地質條件和設計文件要求制定施工監控方案,按施工監控方案實施施工監控,參加工程質量問題的分析和處理,及時提出科學的施工控制措施。
施工監控單位應當對涉及結構安全的施工環節提供安全預警,對施工監控過程中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時通報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並就修正措施、整改方案提出合理建議。
施工監控單位應當保存相關的施工監控資料,按照施工監控合同的約定送交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交通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並有權要求暫停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發現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
第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相關從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試驗檢測單位實施試驗檢測,並保證送檢試樣的真實性。
試驗檢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獨立從事試驗檢測活動,保證試驗檢測數據客觀公正、準確。
第十七條 交通建設工程的樁基礎、隧道初期支護、交通附屬設施的主體結構、路基等影響結構安全的關鍵工序或者隱蔽工程完工,經施工單位自檢和工程監理單位抽檢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進行中間交工質量檢測。
施工單位應當在中間交工質量檢測合格後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八條 交通建設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交工驗收。建設單位在組織交工驗收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進行交工質量檢測,並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將檢測和評定報告報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交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交工驗收報告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交工驗收合格的交通建設工程可以進行試運行(營)。
未按本條規定組織交工驗收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交通建設工程試運行(營)。
第十九條 施工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進行竣工質量檢測,並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將檢測和評定報告報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備案。
交通建設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完成竣工驗收,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違反有關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交通建設工程運行(營),並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規模較小、等級較低的交通建設工程可將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合併進行。
第二十條 公路和水運設施的大修工程及其監督管理,可以簡化工程概算管理、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手續辦理、工程驗收等程序。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 從業單位應當加強交通建設工程資料的整理和保管,保證資料真實、準確、完整,禁止篡改、偽造資料。
交通建設工程資料包括勘察設計文件、施工記錄、監理文件,以及試驗檢測報告、鑑定結論、安全生產台賬等與交通建設工程建設直接相關的資料。
市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前款所列各類資料範本。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配置應急救援人員,配備相應的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交通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依法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章 造價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市實行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
交通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守造價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建設工程造價遵循投資估算控制初步設計概算、初步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實施全過程管理。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應當按照編制時的造價定額進行編制。
屬於政府投資的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編制的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等資料報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後,按規定報送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審批。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造價諮詢單位實施審查。
第二十五條 實行招標的交通建設工程,其招標文件應當明確造價事項,並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清單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實行招標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和現場管理機構標準化建設費用、工程監理單位現場管理機構標準化建設費用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第二十六條 交通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監理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和有關中標價資料報送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重大、較大工程設計變更的,應當依法履行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審批手續。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產生的費用,不得納入決算。
設計變更或者動用預留費用的,設計單位在編制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同時,應當編制工程設計變更預算。
第二十八條 交通建設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工程決算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將經過審計的工程決算文件報送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 交通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應當符合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其編制單位和編審人員應當在造價文件上簽名和加蓋印章,並對造價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違反前款規定出具的造價文件,不得作為審批、招標投標、簽訂合同或者結算支付的依據。
第三十條 從事交通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從業單位的名義從事交通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質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交通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三)使用本單位以外人員的執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四)轉包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偽造造價數據或者出具虛假造價諮詢成果文件;
(六)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及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造價諮詢業務。
第三十一條 交通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造價諮詢成果文件;
(二)在非實際執業單位註冊;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造價諮詢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造價諮詢業務,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署造價諮詢成果文件;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五)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執業印章、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 市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交通建設工程造價資料收集整理制度,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並每月向社會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市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收集有關工程造價資料時,從業單位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並可查閱、複製有關資料。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檢查中知悉的商業和技術秘密,應當保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改正,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從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可以進行告誡或者約談。
第三十四條 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造價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交通工程建設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和質量缺陷、安全事故隱患,有權投訴、檢舉、控告。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從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施工監控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施工監控方案;
(二)未按照施工監控方案開展施工監控工作;
(三)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施工環節提供安全預警的。
第三十八條 相關從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委託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試驗檢測單位實施試驗檢測;
(二)送檢試樣弄虛作假。
第三十九條 試驗檢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資質或者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試驗檢測活動;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等級證書;
(三)偽造或者篡改試驗檢測數據,出具虛假試驗檢測報告或者鑑定結論。
試驗檢測單位違反計量認證管理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中間交工質量檢測合格即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由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從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篡改、偽造交通建設工程資料的,由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將合同副本和有關中標價資料報送備案的,由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將工程決算文件報送備案的,由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從事造價諮詢業務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但不超過五萬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但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
第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與備案審查;
(二)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或者造價監督管理職責;
(三)違法要求縮短交通建設工程建設工期;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進行查處;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和監督檢查;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包括從事交通建設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設計諮詢、造價諮詢、試驗檢測、施工監控等工作的單位,以及相關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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