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國際化促進條例

杭州市城市國際化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杭州市城市國際化促進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杭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6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8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杭州市城市國際化促進條例

(2018年4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業國際化

第三章 城市環境國際化

第四章 公共服務國際化

第五章 文化國際交流融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國際化,增強城市競爭力和影響力,建設獨特韻味別樣精彩的世界名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國際化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實施城市國際化戰略。

城市國際化的目標是,發揮和增強創新活力之城、歷史文化名城、生態文明之都、東方品質之城的優勢,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互聯網+」創新創業中心、國際會議目的地城市、國際重要的旅遊休閒中心、東方文化國際交流重要城市,形成一流生態宜居環境、亞太地區重要國際門戶樞紐、現代城市治理體系、區域協同發展新格局。

第四條 促進城市國際化,應當堅持改革創新、擴大開放,遵循規律、彰顯特色,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促進城市國際化,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領導城市國際化促進工作,將城市國際化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城市國際化階段目標,有序推進工作。

第六條 本市設立的城市國際化推進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進工作委員會),研究決定城市國際化推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承擔推進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應的工作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城市國際化促進工作。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標準化、商務、金融、會展、文化旅遊、體育、衛生、教育、民政、公安、外僑、宣傳、海關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國際化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主動接軌國家發展戰略,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主動融入長江經濟帶和長三角城市群發展規劃,加強與國內外城市的合作交流。爭取國家、省有關涉外領域的改革試點,建立並完善適合城市國際化發展需要的管理體制機制,推進科技創新、會展賽事、招商引資(智)、投資融資、文化旅遊、規劃建設、生態環保、交通管理、城市治理、對外宣傳、出入境管理等方面改革創新。

第八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制定相關領域的城市國際化標準並組織實施。

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制定和採用相關領域的國際標準,提高生產、流通和服務領域的標準化水平。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爭取國家支持,推動有關國家、地區和聯合國相關機構、各類國際組織在本市設置商務辦事處或者辦事機構。

第十條 每年9月5日為「杭州國際日」。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此期間組織開展國際經貿科技文化交流等促進城市國際化的活動。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提升居民文明素質和國際意識。

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有利於促進城市國際化的經濟、社會、科技、文化等領域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 產業國際化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引進國際領先的技術成果、產業項目、企業,以及人才、資本等要素資源,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製造、新材料、生物醫藥等重點產業和人工智能、量子技術、大數據等前沿產業。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就以下事項制定政策措施,營造國際創新創業生態環境:

(一)完善政產學研合作機制;

(二)加強國際產業交流合作,建設創新創業平台;

(三)引進和培育國際化人才;

(四)引導資本服務於創新創業企業、投入技術研發;

(五)培育科技型初創企業,推動小微企業發展;

(六)促進知識產權保護與成果轉化應用;

(七)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規劃建設創新園區、產業園區、國際合作園區等,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

第十五條 建設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推進世界電子貿易平台建設,建設國際網絡貿易中心和「網上絲綢之路」重要樞紐城市;在技術標準、知識產權、貿易方式、政府監管等方面加強國際合作。

第十六條 建設國際化、現代化、智慧化的綜合保稅區,推動開放型經濟發展,提升對外開放水平。

第十七條 發展數字經濟,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互聯網+」創新創業中心,形成國際一流的雲平台和大數據平台,構建國際前沿和高端產業集群,建設全球領先的信息經濟科創中心,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型領軍企業。

第十八條 加強服務業領域國際合作,引進國際高端服務企業,支持建設金融、科技、文化和國際高端服務業集聚區,提升服務業國際化水平。

第十九條 鼓勵金融創新,支持利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推動金融與生態、文化、科技的融合,服務實體經濟。

以錢塘江金融港灣建設為重點,引進國內外知名金融機構,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國內領先地位的財富管理和新金融創新中心。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會展、賽事管理機制,整合相關資源,加強對會展業的政策引導和資金支持。

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大型會展場館及配套設施,健全場館運營機制;培育引進專業會展、賽事機構;提升本地會展、賽事的國際知名度,鼓勵本地會展企業和品牌加入國際知名會展業組織,提高舉辦國際會展、賽事的服務承載能力。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國際會展機構的聯繫,建立國際會展引進和申辦聯動機制。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旅遊國際化行動計劃,推進旅遊國際化,建設國際重要的旅遊休閒中心。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依託本市自然山水和歷史文化資源,開發符合國際需求的旅遊產品,建立國際旅遊營銷體系,建設與國際接軌的遊客服務體系、導遊服務隊伍和旅遊環境。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國際化消費環境,建設特色街區和特色商品展銷中心,推進國際化商圈和進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建設,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

鼓勵和支持在文化、體育、健康、養老、家政服務等方面引入國際服務資源,與具有本市特色的服務資源相融合。

第二十三條 鼓勵本地企業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和成果交流,鼓勵境外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與本地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合作設立前沿科學研究和創新服務機構。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際化專業招商機制,開展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介活動。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用好國際國內的資金、技術和市場等要素資源,通過新設、併購、股權投資等方式開展境外投資,實施參與國家「一帶一路」建設等重大項目。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指導組建行業協會等方式,搭建企業信息交流平台,為企業提供推介宣傳等服務活動。

第三章 城市環境國際化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特色和區域功能,科學規劃城市空間布局,實現城市建設前瞻性、系統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規劃設計和建設項目方案,鼓勵面向國際招標。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編制和實施城市設計,加強對城市景觀風貌的規劃設計和控制引導。

城市設計應當保護自然山水格局和歷史文化遺存,體現地域特色、時代特徵、人文精神和藝術品位。

城市核心區、重要沿山濱水區、歷史風貌區等區域,可以劃定為城市景觀風貌重點管控區域。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綜合治理,優化景觀綠化,保護生態環境,營造宜居的城市環境。

本市建立健全環境承載力預警體系,健全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生態補償機制,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增加本市與國際重點城市的客運貨運班列、航線,加強多種交通方式的聯運銜接和設施互聯互通,建設區域性國際客流、物流中心,形成亞太地區重要的國際門戶樞紐。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形成以杭州為中心的省域一小時交通圈,推動城市軌道交通成網,優化城市快速路網,健全大公交體系,依託交通綜合信息平台和交通大數據,提升智慧交通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基礎設施納入城市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國家下一代互聯網示範城市建設,提升本地與國際網絡交換能力,推動杭州成為國際貿易、金融、物流等大數據匯集、交易、應用的重要樞紐城市。

第三十一條 賓館、飯店、娛樂場所、影劇院、商場、醫院、體育場(館)、會議中心、展覽館、機場、車站、碼頭、風景旅遊區、博物館以及城市道路、公共廁所等,應當按規定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識。需要設置雙語或者多語標識的,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已有國際通用標識的,應當優先使用國際通用標識。

公共信息標識的設置應當納入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驗收內容。

第四章 公共服務國際化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務數據資源跨層級、跨部門的歸集、共享、開放和應用,形成城市管理數據體系。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允許涉外行政審批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規定的,從其規定。通過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優化審批辦理流程等方式,提高政府運行透明度和辦事效率。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全市統一的涉外諮詢和服務平台,為外籍人員在本市工作、生活、旅遊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鼓勵發展社會徵信機構,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境外信用管理機構合作,推動本市信用服務企業參與全球信用體系建設。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際人才引進制度,為引進人才在居住、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勵和支持建設國際人才創新創業園。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外籍專家人才庫,完善工作機制,為創新創業企業提供人才支持;創新人才培養模式,鼓勵開展本地人才海外培訓、國際交流活動。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持學校聘請境外教師,加強培訓和管理;鼓勵境外學生來杭州學習、實習。

引進國內外著名高校來杭州與本地高校合作辦學;根據外籍人才居住和引進等情況,合理規劃建設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第三十六條 鼓勵本市醫院與境外醫學院校、醫療機構和醫學研究機構合作組建國際醫療機構。

鼓勵本市醫院與國際醫療保險機構開展合作,完善國際醫療保險服務;市屬三級甲等醫院應當具備為外籍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能力。

第三十七條 制定並實施國際化示範社區建設計劃,完善社區周邊教育、醫療、休閒、文化等配套設施,建設具有本市特色的國際化街區和社區。

第三十八條 航空、鐵路、公路等部門應當在旅客通行、貨幣兌換、網絡環境等方面提升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優化外籍人員居留、工作許可流程,提高辦事效率。

第四十條 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完善涉外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等法律服務,為外籍人員和在杭國際組織、企業等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章 文化國際交流融合

第四十一條 本市堅持精緻和諧、大氣開放的城市人文精神,培育開放包容、多元共融的城市文化,塑造東方文化品牌,建設東方文化國際交流重要城市。

第四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西湖文化景觀、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推進跨湖橋、良渚、南宋皇城、西溪濕地等文化遺址保護與開發,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傳統文化,展示絲綢、茶葉、中醫藥、金石篆刻等特色文化。培育時尚文化,發展文化創意產業。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以下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文化國際交流合作:

(一)依託影劇院、音樂廳、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書畫院等場所,舉辦有國際影響力的戲劇、音樂、舞蹈、影視、動漫、文學、美術、藝術品拍賣等文化交流活動;

(二)引進在文化領域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人才;

(三)支持創作富有杭州特色和國際元素的文化作品;

(四)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對外文化交流,拓展境外文化市場;

(五)加強與國際知名文化組織、機構合作,建設國際文化交流平台。

第四十四條 鼓勵開展外語教學和外語志願服務,提高居民對外交流能力。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外宣傳和城市國際形象推廣機制,加強與國內外主流媒體合作,講好「杭州故事」,提升杭州國際知名度和影響力。

本市可以聘請有關人員擔任「杭州國際形象大使」,加強本市對外宣傳和推介;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際交流作出突出貢獻的境外人員,可以依法授予「杭州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國際友好城市網絡,加強與國際友好城市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以社會力量為主體的城市國際交流合作,拓展民間對外交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對城市國際化促進工作的監督。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國際化促進工作情況。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城市國際化促進工作的財政支持力度,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十條 本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依法對外開放。禁止制定有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的政策與規定。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國際化專家諮詢機制,對城市國際化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並公布城市國際化評價指標體系,定期開展城市國際化水平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區、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國際化發展規劃,經推進工作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推進工作委員會設置的專業領域推進工作機構可以根據城市國際化發展規劃,制定本領域的城市國際化專項規劃或者行動計劃。

第五十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城市國際化年度計劃,經推進工作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城市國際化年度計劃應當確定目標任務和重點項目,明確責任單位和工作要求。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國際化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開展督促檢查。

第五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國際化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負有城市國際化促進工作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區、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承擔國家、省改革試點任務,推動科技、人才、金融、教育、醫療和文化等領域國際合作。

第五十七條 鼓勵開展城市國際化探索實踐。在發展開放型經濟、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增強區域國際包容性、加強社會治理與公共服務、推進國際交流合作、塑造國際形象等方面起到示範引領作用的區域和項目,可以認定為「城市國際化示範區(項目)」。

第五十八條 對城市國際化促進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和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按規定予以表彰。

第五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際化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