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13年)

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5) 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2號
2013年1月28日
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

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12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邵占維 2013年1月28日

  第一條 根據《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

  第三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綠化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城市綠化養護和綠化工程建設的招標投標管理;市城市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城市綠化工程的質量及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植樹造林、認建認養樹木綠地、參與養護管理、綠化宣傳、以資代勞等多種形式履行植樹義務。   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本轄區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核定並記錄單位和個人參與義務植樹情況。義務植樹登記卡由市綠化委員會城區綠化辦公室統一印製。

  第五條 居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區級不低於1.5平方米;

  (二)小區級不低於1平方米;

  (三)組團級不低於0.5平方米。

  屬於舊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區級不低於1.05平方米;

  (二)小區級不低於0.7平方米;

  (三)組團級不低於0.35平方米。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省及本市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新建建設工程項目因用地緊張等特殊原因,其附屬綠地面積低於國家、省及本市相關規定的,經徵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級土地易地建設與附屬綠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積的綠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設的,應當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

  第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附屬綠地平面圖並標明綠地的面積和位置。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完成。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附屬綠地面積進行確認。附屬綠化工程經確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要求的,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簽發確認文件。附屬綠地面積確認辦法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除住宅以外的建設工程項目按要求實施屋頂綠化的,屋頂綠化面積可按照以下比例計算為附屬綠地面積:

  (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計算綠地面積;

  (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計算綠地面積;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50%計算綠地面積;

  (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計算綠地面積;

  (五)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計算綠地面積;

  (六)覆土厚度不足0.1米的,不計算綠地面積。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地下設施頂面按要求實施綠化的,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附屬綠地面積:

  (一)地下設施頂板低於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計算綠地面積;

  (二)地下設施頂板低於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計算綠地面積;

  (三)地下設施頂板低於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計算綠地面積。

  第十二條 除住宅以外的建設工程項目,按要求在建(構)築物牆面實施垂直綠化,種植槽寬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種植長度計算的綠化面積,可按照20%的比例計算為附屬綠地面積。

  第十三條 屋頂綠化、垂直綠化應當按照其綠地覆土厚度、寬度合理配置植物,發揮植物的生態效益。

  建設工程項目實施屋頂綠化、垂直綠化按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規定計算的綠地面積總額,不得超過建設工程項目審批確定的附屬綠地面積的20%。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備案時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附屬綠化工程確認文件;不能提供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五條 鐵路、城市道路及河道沿線的規劃綠地,由負責綠線兩側建設用地前期開發、收儲的單位一併徵收、建設;以劃撥方式供應綠線兩側建設用地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綠線內的綠化工程建設。   依照前款規定建設的綠地,不計入綠線兩側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地面積。   第十六條 在城市綠地區域內進行地下設施建設的,地下設施頂板應當低於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緣覆土層厚度不得少於1.5米,並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第十七條 下列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綠化工程,其設計、施工、監理和綠化養護,應當進行招標:

  (一)綠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合同估算價10萬元以上的綠化工程設計;

  (二)合同估算價5萬元以上的綠化工程施工;

  (三)合同估算價50萬元以上的綠化工程監理;

  (四)委託專業養護單位養護且年養護經費5萬元以上的綠化養護。

  第十八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養護的城市綠地,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招標前對招標養護綠地的等級、面積等進行核定。

  第十九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綠化建設、養護市場管理辦法,完善城市綠化建設、養護從業單位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城市綠化項目招標人,可以將從業單位的信用狀況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之一。   第二十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綠化設計、施工、監理、養護等綠化從業人員組織開展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二十一條 公園綠地和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其他綠化工程竣工後應當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建設單位應當填寫《城市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單位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二)施工單位綠化工程竣工報告;

  (三)設計(勘察)單位綠化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四)監理單位綠化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五)綠化工程全過程竣工檔案資料;

  (六)其他相關的竣工資料。

  市城市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並按照下列規定作出決定:

  (一)符合竣工驗收條件且資料齊全的,予以備案並核發《城市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

  第二十三條 公園綠地和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其他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在約定的施工養護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養護管理單位辦理綠地移交手續。   建設單位移交的綠地,工程資料齊全且符合綠地養護技術規範的,施工養護期屆滿後,養護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接收。

  第二十四條 砍伐、遷移胸徑20厘米以上的樹木,一次砍伐樹木30株以上、遷移樹木50株以上,以及修剪古樹名木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後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占用、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或者砍伐、遷移、修剪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製作告示牌,將許可文件的主要內容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死亡原因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從事採石、取土、堆物、傾倒有害物質、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等危及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   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保護要求實施保護,並由養護管理單位實施現場監督。

  第二十八條 胸徑50厘米以上樹木的保護範圍為樹中心以外7米區域,胸徑30厘米以上樹木的保護範圍為樹中心以外5米區域。   禁止在樹木保護範圍內從事採石、取土、堆物、傾倒有害物質、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等危及樹木生長的行為。在樹木保護範圍內施工的,應當按照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採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上的樹木,在土地劃撥或者使用權出讓前,由負責前期開發的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建設項目用地界限內的保留樹木,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三十條 發生颱風、大雪、暴雨等災害性天氣時,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防災減災應急預案的要求對樹木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綠化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占用城市綠地應當繳納的城市綠化補償費包括土地價格和綠化工程建設費。   《市綠化條例》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樹木價值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樹木種類、規格及近期市場交易價格等因素確定計算方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古樹名木的樹木價值依據古樹名木的樹種價值、樹木級別、樹齡、生長狀況與位置以及養護管理實際投入來評估計算,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因市政設施項目建設占用2000平方米以下城市綠地,或者因其他原因占用500平方米以下城市綠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

  第三十三條 市政設施建設項目占用城市綠地的,不再按照《市綠化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實施易地建設;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不再按照《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需砍伐、遷移的樹木為財政性資金出資種植的,建設單位和養護管理單位不再作樹木價值結算,但應當辦理相關核銷或者轉出手續。

  第三十四條 違反《市綠化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不能恢復綠地原狀的,處以應當繳納的城市綠化補償費3倍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市綠化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罰款,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擅自砍伐單株樹木,遷移樹木不滿3株,或者修剪樹木不滿5株的,處以樹木價值1至2倍的罰款;

  (二)擅自砍伐樹木不滿3株,遷移樹木不滿5株,或者修剪樹木不滿10株的,處以樹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樹木不滿5株,遷移樹木不滿10株的,或者修剪樹木不滿20株的,處以樹木價值3至4倍的罰款;

  (四)擅自砍伐樹木5株以上,遷移樹木10株以上,或者修剪樹木20株以上的,處以樹木價值4至5倍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及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或者在工程建設施工時未按照保護要求實施保護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損害古樹名木或者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按《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樹木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樹木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嚴重影響樹木生長或者導致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發生在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其違法行為發生在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決定。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發布的《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