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郵政通信管理條例
杭州市郵政通信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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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郵政通信管理條例
(1998年4月24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8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1998年9月28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郵政通信建設和管理,提高郵政通信服務水平,促進郵政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浙江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通信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杭州市郵政局是本市郵政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縣(市)郵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郵政通信管理工作。
規劃、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郵政通信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郵政通信是社會公用性事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條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郵政通信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建設"的原則,加快郵政通信事業的發展,提高郵政通信能力。
第五條 郵政部門應當努力提高服務質量,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通信服務,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郵政通信安全暢通,保護郵政通信設施;對違反郵政通信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郵政部門對在郵政通信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郵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社會對郵政通信的需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郵政通信發展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工業區、商業區、機場、車站、港口、市場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郵政主管部門有關郵政設施建設的標準、定額和規範,同時規劃與之配套的郵政局(所)和其他郵政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批上述建設工程規劃時,應當聽取郵政部門對配置相應的郵政設施的意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建設郵政設施,保證工程質量。設計需要變更的,必須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郵政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必須有郵政部門參加。
第十二條 郵政局(所)的建設用地作為公用設施建設用地可以依法劃撥取得。郵政局(所)由非郵政單位出資建成的,按土建工程造價與郵政部門結算。
第十三條 依據城市規劃建成的郵政局(所),必須專門用於郵政業務,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必須經城市規劃、土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政局(所)和其他郵政設施時,建設單位必須按城市規劃要求,在保證郵政通信正常進行和方便用戶用郵的前提下,就近安排或者另行建設郵政局(所)和其他郵政設施,所需費用按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火車站、機場、港口應當設有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並為郵政部門在郵件裝卸、轉運作業場所、郵政車輛出入通道等設施的配套建設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六條 新建居民住宅樓房必須在每一單元的地面層方便投遞的位置,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設置與住戶單元號碼、樓號相應的標準信報箱,其費用列入工程預概算。居民住宅樓標準信報箱須經郵政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樓房或者新建單位,未按規定設置標準信報箱、信報箱間(群)或者收發室的,由郵政部門責成其產權所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限期補建。
第十七條 為便利郵政投遞,新建、改建住宅樓房的地址名稱、樓號、單元號碼應當在交付使用前,按有關規定裝設明顯、統一的標誌。
因道路變遷、原地名已作調整的,地名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郵政部門,以保證郵政通信的暢通;地名命名按規定不得重名,門牌號碼在同一編制系列內不得重複。
第十八條 郵政部門應當在方便群眾和不影響交通、市容的前提下,在車站、大型商場、旅遊點、城市主要街道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小區及其他必要的地方設置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等郵政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方便。
賓館、廠礦、院校和其他單位需要設置郵政服務機構的,應當無償提供場所,由郵政部門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郵政部門應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郵政設施的建設在政策、資金、物資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章 行業管理
第二十條 郵政部門對專營的郵政業務實行統一經營和管理,對非郵政部門經營的郵政業務實行行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寄遞(包括速遞文件業務)由郵政部門專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郵政部門委託不得經營郵政專營業務。
未經郵政部門委託,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普通郵票業務。
未經郵政部門批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印、發行郵政編碼簿。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郵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辦郵政業務,並簽訂代辦合同。代辦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郵政業務規則、資費標準和服務標準。
第二十三條 經營速遞業務的非郵政企業,不得擅自經營信函、文件資料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寄遞業務。郵政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本地區的速遞業務市場的管理、檢查。
經營速遞業務的非郵政企業,凡使用郵政企業的通信網絡經營速遞業務的,應當按規定到郵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凡需從事集郵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按規定向所在地市、縣郵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經營集郵品或者代辦郵政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接受郵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不得進行下列經營活動:
(一)銷售國家郵政主管部門禁止流通的郵票和集郵品;
(二)銷售自製的集郵品;
(三)低於面值銷售普通郵票;
(四)郵票和集郵品的進出口業務;
(五)未經批准,拍賣未正式發行的郵資票品。
第二十五條 印刷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必須符合國家的標準和規定;不符合標準和規定的信封和明信片,郵政部門不予寄遞。
第四章 設施保護與通信保障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郵政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開展保護郵政設施的宣傳教育。郵政部門應當建立郵政設施保護的責任制度,加強對郵政設施的檢查、維護和管理,保持郵政設施的完好。
第二十七條 居民住宅樓房設置的標準信報箱、間(群)由產權所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維修或者更換;需要委託郵政部門維修或者更換的,所需工料費由委託人支付。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妨害郵政通信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
(一)非法檢查、截留郵件或者攔截郵政運輸工具;
(二)阻礙郵政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危害郵政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三)利用郵政通信渠道進行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活動;
(四)塗污或者損壞郵政信筒(箱)、郵政報刊亭、郵政編碼牌等郵政設施;
(五)私開郵政信筒(箱)或者向郵政信筒(箱)內塞投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蝕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其他雜物;
(六)在郵政局(所)門前、郵政信筒(箱)周圍及郵政車輛必經的通道內堆物、堆料、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妨害用戶用郵或者影響郵政車輛通行;
(七)擅自嚮往宅樓房信報箱塞投非郵件物品;
(八)偽造或者冒用郵徽、郵旗等郵政專用標誌和郵政標誌服,偽造或者冒用郵政日戳、夾鉗、郵袋、信報兜等郵政專用品。
第二十九條 鐵路、航空、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均負有載運郵件的責任,並確保郵件安全與優先發運。
郵政部門應當與承運單位簽訂運郵合同,並共同遵守。
第三十條 郵政部門在車站、機場、港口轉運郵件,有關運輸單位應統一安排裝卸郵件的場所和出入通道。
第三十一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車輛在杭州市區執行郵件運輸和投遞任務時,需通過道路、橋梁、渡口、隧道的,有關方面應當優先放行,並免繳通行費。
第三十二條 執行郵件運輸和投遞任務的郵政專用車輛憑公安機關核發的郵運通行證,可以不受禁行路線和禁停地段的限制,但要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
執行郵件運輸和投遞任務的郵政工作人員和郵政專用車輛在運遞郵件途中違反交通管理規定需要處理的,有關部門應當先於糾正或記錄後放行,待其完成運遞任務後再行處理。確因發生交通事故情節嚴重或者不能放行的,有關部門應當迅速通知郵政部門協助處理。
第三十三條 郵件代投人員和收發人員對所接受的郵件負有迅速傳遞、依法保密的責任,不得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撕揭郵票或者冒領匯款。
對確實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及時退還郵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 新建居民住宅樓房或者新建單位的產權所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到所在地郵政部門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
郵件接收單位名稱、地址、樓號、門牌號碼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登記的郵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郵政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守職業道德、堅持文明服務,提高工作質量。
第三十六條 郵政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財物、謀取私利或者故意刁難用戶;
(二)擅自中斷正常的郵政業務或者故意延誤郵件傳遞時間;
(三)擅自將郵政設施改作他用;
(四)擅自出賣、出借郵政專用品;
(五)擅自改變郵政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六)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撕揭郵票或者從郵件中竊取財物、冒領匯款,挪用用戶報刊款;
(七)拒絕辦理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
第三十七條 郵政局(所)應當在營業場所設置明顯標誌和用戶意見簿,公布服務範圍、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營業時間和監督電話。
郵政信筒(箱)等設施應當保持清潔,並標明開取信件的次數和時間,郵政部門應當按規定開取。
郵政部門應當執行郵件傳遞時限規定,保證郵件的投遞質量。
第三十八條 郵政部門可以根據用戶的要求和具體條件與用戶簽訂協議,約定投遞位置和方法及其他服務項目;用戶提出超出郵件投遞服務規定的要求,經協商一致後,按照規定由用戶支付特殊服務費。
第三十九條 新建單位和新建居民住宅樓房具備下列通郵條件,並已辦妥郵件投遞登記手續的,郵政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通郵:
(一)具備郵政車輛和郵政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通行條件;
(二)有標準地名和地名管理部門統一編制的門牌號碼;
(三)已按規定設置接收郵件的信報箱或者收發室;
(四)按規定需要辦理中外文名稱登記,已辦妥手續的。
第四十條 郵政部門的服務應當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對郵政服務質量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在十日內答覆用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由於郵政部門的責任造成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郵政部門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用戶賠償損失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配套建設郵政設施或者建設單位擅自改變郵政設施設計的,由規劃、設計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郵政企業冒用"郵政"字號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由郵政部門給予警告,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有關違法物品。對擅自經營郵政專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郵政部門予以取締,並責令其將收寄的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及收取的資費退還寄件人。
經營集郵品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銷售國家禁止流通的集郵票品、銷售自製的集郵品,低於面值銷售郵票或者從事集郵票品的進出口業務以及擅自拍賣未正式發行的郵資票品的,由郵政部門予以警告,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物品。
第四十四條 偽造或者冒用郵徽、郵旗等郵政專用標誌和郵政標誌服,以及偽造或者冒用郵政日戳、夾鉗、郵袋、信報兜等郵政專用品的,由郵政部門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有關物品。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郵政通信工作正常進行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四十六條 郵件代投人員和收發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郵件損失或者匯款被冒領的,由責任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賠償損失。
第四十七條 郵政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杭州市郵政通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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