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山偶書
作者:黃道周 明朝


垂老談為仁,了不見精微。
緬懷七尺軀,膚髮蔽天地。
斯民旣顚隮,骨血安足恃。
抱頭入林莽,亦與狐豕類。
況可日月,而竊鬼火氣。
管子膠目時,已得禮樂意。
宏才不可遇,季路亦其次。
孔門道成人,於此無二義。
蒼黃旣可參,生死何足異。
顏囘委陋巷,正則蹈水㵝。
當其並命時,要一無所繫。
須髮懸華嵩,睂睫照百世。
試問古仁人,成就無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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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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