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巖先生文集 (柳長源)/卷十
雜著
編輯疑禮𥌒見
編輯近世禮家遭所後子喪。據疏家養他子爲後不服三年之文及四種服說。行期年之制雲。
按養他子爲後者不服三年。果有疏家之說。然是指養他姓子爲後者而言。非謂取己族子爲後者亦不服三年也。何以知其然也。今以禮家諸說考之。其取己族子爲後者。則必曰繼後。曰立後。父曰所後父。子曰所後子而已。未有以養稱之者。惟收養他姓兒爲後。然後方謂之養。如高后養他人子爲惠帝子。及夏侯嵩爲曹騰養子。李元亮爲駱奉先養子之類是也。今大明律。有養他姓爲後之禁。春秋傳。亦有鄫子養莒公子爲後之說。蓋以同宗子。則有一氣脈相感通之理。而可以嗣續無間。其養與不養。固不足論也。故只得稱後而不稱養。若他姓子爲後者。則未有氣脈相感之理。而只取養育之恩。故乃謂之養耳。惟三父八母服圖養母註曰。養同宗及遺棄兒未三歲者云云。是則婦人私自收養而不以爲後者。故雖是同宗兒。而亦以養稱之也。只爲世俗傳訛。呼所後子曰養子。謂所後家曰養家。遂至於錯認疏說。以爲所後子不當服三年。不亦誤乎。若四種服說。則今詳其文本。無爲所後子不服三年之說。不知近世禮家之論。何所據也。若以所後子爲正而不體者。則正而不體。是適孫爲後者也。凡論不體。皆以孫言之。今喪服篇中。其說甚詳。本不當援而附之於所後之子。若以體而不正爲所後子。則體而不正。是庶子爲後者也。庶子卽妾子也。何可以所後子當之邪。或曰庶子卽族親支子之通稱。今以庶子爲妾子。則喪服傳有曰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註曰庶子爲父後者之弟也。此亦可以妾子論之邪。曰是不然也。按禮有長子則第二以下子。皆名庶子。是遠別也。若無長子。而取族親家支子爲後。則不復名庶子。而惟妾子爲後然後方稱庶子。今其說見於通解。此豈非明證邪。大抵禮家所據。有此數說。而要其歸則不過以己出與否而有所輕重也。其爲說雖若有見。而其實有大不然者。蓋爲長子三年者。非以己出之故也。以其將傳祖之重而代己爲宗廟主也。若但視其己出與否而爲之服。則庶子亦將爲其子三年。何必繼祖之宗而後。爲長子三年邪。若以其將傳祖之重而代己爲宗廟主而服之。則所後之子。亦將以傳祖之重而代己爲宗廟主者也。其可曰非己之出而有所降邪。禮家之言。恐考之有不詳也。
庚辰秋。以右辨寄示李兄學甫。學甫以星湖,湖上兩說見寄。且答書曰所寄辨說。考據精博。深可歎服。嚮至湖上。得以密切相示。亦歎所辨之正。考證之詳。且出他平日論說文字。以極議論之歸。李星湖丈亦有論辨於此。其說甚詳。今並錄呈。大指與來辨無異同也。大抵主斬者以所後若子之文推之。主期者欲以四種制及養他子之說爲證。然四種說。初非指所後子而言。則畢竟近於牽合。養他子一條。庾蔚之之論。又有明證。〈庾蔚之曰。己族無所取後。而養他子云雲。〉今以辨論之及。得以搜尋裒稡。不迷於所從。倖幸。
家禮斬衰章曰。其義服。則爲人後者爲所後父云云。
按儀禮本經傳文。只論降服。無正服義服之分。蓋古禮然也。至唐孔氏。始有降正義三等之說。其言曰子爲父妻爲夫之等是正斬。諸侯爲天子臣爲君之等是義斬。姑姊妹出適之等爲降。婦人爲夫之族類爲義。後之言禮者。皆宗之其說。有不可廢者矣。是以楊氏復排列爲降正義服例圖。而爲人後之服。實在於正服條。蓋未嘗以所後爲義服也。楊氏是黃勉齋門人。而又嘗親受朱子之音旨。則豈無師門定論。而遽改家禮之文哉。以通解考之。斬衰之正服三升。義服三升半。今服所後父三升半。則是與親子而有別矣。烏在其所後若子之義乎。〈儀禮爲所後若子註。若子者爲所後之親。如親子。〉以此知家禮只是因書儀之文。而未及改定者也。〈楊氏復曰。家禮爲童行。竊去先生歿而後出。不及再修云云。〉讀者不察。以爲義服之說。出於朱子。轉相訛謬。遂令所生之恩重。而若子之義隱。可勝歎哉。
申氏五服通考曰。儀禮大功章。爲人後者。爲其昆弟。疏曰於本宗餘親。皆降一等雲。以此推之。則父母爲出繼子降一等。當服大功。
按儀禮喪服經。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報。疏言報者旣深抑之。使同本疏往來相報之法故也。旣曰往來相報。則本生父母之爲之也。亦當如兄弟之子報服不杖期矣。是以家禮圖下方。明言父母亦爲之降服不杖期云云。好禮者當據而行之。不容有他議也。但與衆子同服期年。而謂之降服者。果爲可疑。然其所以深抑之。使同往來相報之法者。自不害爲降也。又安知降服不杖期之降字。非報字之誤邪。況儀禮報服之說。見於不杖期章。而於大功章則只言爲人後者爲其昆弟云云。而更不言父母之服。疏亦言本宗餘親皆降一等云云。而不言父母亦當降一等爲大功。何可援此爲證。而謂父母爲出繼子。當服大功邪。申氏說。恐不可從。
本生舅姑。爲出繼子婦服。
按本生舅姑爲出繼子婦服。禮無明據。世或依降一等之文而爲之服小功。然此恐未安。本生父母之於出繼子。旣視兄弟之子而報服不杖期。則其於子婦。亦如兄弟子之婦而服大功。恐當。
本生祖父母。爲出繼孫服。
按本生祖父母爲出繼孫服。亦無明文。而喪服疏。有曰爲人後者。爲其私親。皆降一等。私親之爲之也亦然。據此則祖父母爲衆孫男女。本服大功。爲出繼孫。當降一等。爲小功矣。但以服制義例觀之。惟臣僚子姓之服不報。其餘則皆用往來相報之法。今報出繼子期年者。正所以深抑之。使同於旁親之報服也。本生父母之於子。旣同於旁親之報服。則祖父母之於出繼孫。獨不用旁親報服之制。而卻用子姓不報之例。恐或未安。當更詳之。
本生母黨。爲出繼外孫服。
按爲人後者爲本生母黨服。儀禮無明文。至開元禮。始據鄭氏外親無二統之說。而爲降一等之制。此則旣然矣。而本生母黨。爲出繼外孫服。合有商量。蓋外孫則有二統之嫌。故爲本生母黨。不得已降一等。而其母黨則無此嫌。恐當依異姓無出入降之說。〈喪服疏。異姓無出入降。○大傳疏。出入者。女在室爲入。適人爲出。及爲人後者。〉及子雖不服外祖。外祖猶爲服之說〈此指出妻之子而言。然爲人後者似可通用。〉而服本服也。但未知舅與從母及內外兄弟。皆當服本服歟。抑或只外祖父母服本服。而其餘旁服則自依相報之例。而遞降一等歟。嘗以是問於湖上。答曰爲人後者。以外黨無二統之義。不敢服本生外黨。而外黨以異姓無出入降之義。只服本服。則餘親恐無遞降之義。恐當以此爲定。
爲本生外三寸服。
有一士人。遭本生舅喪。不爲之制服。問之。則曰喪禮備要緦麻繼服條。但云爲人後者爲本生外祖父母。而不言舅與從母之服。是無服也。此誠不考乎禮之過也。按儀禮黃註曰。爲人後者。於本宗餘親。皆降一等。其見於經者。父母舅姑姊妹及昆弟之殤而已。凡不見者。以此求之。據此則本生舅之服。雖不見於禮。而旣曰皆降一等。則亦可以此求之而知其爲緦麻也。但經曰外服無出入降。本生外黨之服。疑於不降。故開元禮。遂言爲人後者爲本生外祖父母降服緦。以明其外服亦降之義而已。豈謂只服外祖而不服舅者哉。儀禮家禮皆云爲人後者爲其私親皆降一等。而今乃於母之兄弟。必降二等無服。寧有是乎。若如彼所云者。則備要小功繼服條。亦曰爲所後者妻之父母。而不言舅與從母之服。是亦只服所後外祖父母。而不服其舅與從母乎。古之言禮者。或言輕以見重。或言重以包輕。使行禮者推類而知之。備要之依開元禮。只言外祖父母服。亦是此意。恐不當致疑也。
母在妻喪。杖不杖之疑。〈金濯以遭妻喪。而母夫人在堂。疑於當杖與否。故有此議。〉
按雜記爲妻父母在不杖註曰。此謂適子妻死。而父母俱存。故其禮如此。若父歿母存則子可以杖云云。據此則母在妻喪。似可以杖。故備要亦引之。然此是適子妻死之禮。若非適子則恐不得爲證也。又按小記宗子母在爲妻禫註曰。非宗子而母在者不禫。疏曰宗子爲百世不遷之宗。賀瑒雲父在適子爲妻不杖。不杖則不禫。若父歿母存則爲妻得禫杖。凡適子皆然。宗子妻尊。母所不壓。故得禫也。據此則非適子而母在不得杖。明甚矣。然旣曰凡適子皆然。則禰適似通在其中矣。旣是禰適則或可用適子之禮而爲之杖邪。嘗竊論之。禮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與禰也。庾蔚之曰。用恩則父重。用義則祖重。已承二重之後。然後可以服斬云云。禰適雖通謂之適子。而以其不承二重。故父母不爲之三年。則是不成爲適子也。夫旣不成爲適。則其妻不得爲適婦。姑不爲適婦之服。而遽用妻尊不壓之禮。未知於禮意何如也。朱夫子亦曰下正猶爲庶也。下正。謂禰適也。只得繼禰。似未可純用適子之禮也。
爲舅母服。〈母之兄弟之妻。〉
按喪服圖式曰。本朝乾德三年。左僕射魏仁浦等奏雲唐明皇增舅母服緦麻。迄今遵行。永爲定製云云。而家禮不著其服可疑。古禮旣如此。而我朝國制。亦許服緦麻。遵行無疑。
爲姊妹夫服麻。
按明齋尹氏曰姊妹夫當論以朋友而服麻。此說甚合人情。而於禮亦無害。遵用似好。
還承本祖服。〈族兄君一遭本生父喪。以其次子還承故有此議。〉
按通典。有獨子後大宗。以其庶子還承其父之文。而不著其服制。故後之論者。未有一定之說。明齋尹氏則以爲當服本服大功而申心喪。是據張子族屬有恩義。不加服。惟持心喪之說也。李顧齋則以爲當服三年。是據疏家後於祖庶母。亦服三年之說也。二說俱有所據。而竊恐尹說稍長。何也。蓋祖庶母是本無服者。故可以恩制服而爲之服三年。若本生祖則自有本服。恐不可捨本服而別立其服制也。然尹氏之說。似亦有未盡。蓋出後之禮。以父命爲重。〈儀禮爲祖庶母註曰。重父命。故爲之三年云云。〉今以其父出後之故。而降爲大功。其父旣命之還承本宗。則還服不杖期而申心喪。似合於情禮。又況國制侍養服。毋論族屬外親。期年外。以心喪終三年。依此行服。庶幾寡過也。昔南溪朴氏養於叔父母。仍奉其祀而服叔父母不杖期。具中單衣。出入時著布直領平涼子。履用草履。服旣除。申心喪。李密翁亦以爲侍養加服者。當依出繼子爲所生服之例。此或可據也。題主屬稱。寧海忠孝堂有此事。以叔祖從孫書之。尹氏說。亦與此同。遵用爲可否。其妻從服與否。亦未有明證。然夫之養母慈母。禮家許令從服。恐當從此例也。〈南溪服侍養母喪。妻亦從服。〉大抵通典說。自是後世權宜之制。而非禮經之正禮也。旣無中間一位。終不成爲後。其於服制。倍費區處。而未見有恰當道理。不過如今侍養之類而已。如非甚不得已。則必別爲之立後。方是正當。
後考通典。晉侍中庾純議曰。荀太尉無子。養兄孫以爲孫。小記所謂爲祖後者也。祖養孫猶子。而孫奉祖猶父。無復父祖之差。同三年也。以是推之。則還承本祖。雖無中間一世。而服重三年。不爲無據。當更詳之。
長孫先亡。次孫持服攝祀之議。
今有適孫先亡而祖父死。次孫爲攝主。祝文及旁題。皆以攝主名爲之。而期服旣除之後。便著吉冠。服與平人無異。雖好禮之家皆如此。此恐未安。謹按通典徐邈曰。今見有諸孫而祖無後。甚非禮意。禮宗子在外則庶子攝祭。可依此使一孫攝主。攝主則本服期。若周旣除。當以素服臨祭。依心喪以終三年。宋江氏問甲兒先亡。甲後亡。甲適孫傳重。未及中祥。適孫又亡。有次孫。今當應服三年否。何承天曰。甲旣有孫。不得無服三年者。但次孫先已制齊衰。今不得便易服。當須中祥。乃服練居堊室耳。范宣雲大兒無子。小兒之子應服三年。亦粗可依。裵松之曰。次孫本無三年之道。無緣忽於中祥重製。如應爲後者。次孫宜爲喪主。終竟三年。而不得服三年之服也。司馬操曰。有孫見存。豈可遂無持重者。次孫豈不得服三年邪。庾蔚之謂適孫亡。無爲後者。次子之子。居然爲持重。范宣議是也云云。近世南溪朴氏遂據何范之議。以爲長孫之弟。當服祖父重三年。待異日立嫡孫。告祠改正。明齋尹氏亦以爲承重孫無後而夭。遭祖母喪。有叔父。又有一弟。則其弟當承重主喪奉祀。他日立後。改題歸宗。二說俱有所據。遵用恐或無妨。然以一時攝祀之故。而遽然服重。似爲未安。又恐有後日難處之端。今依徐裵之議。攝祀孫周除之後。仍持心喪。以布直領緇笠緇帶。奉饋奠以終三年。恐爲允當。
家禮不杖期章。楊氏曰。當添一條。姊妹旣嫁。相爲服也。沙溪曰。不但楊說。朱子亦以爲姊妹於兄弟。旣嫁則降爲大功。而姊妹之身則卻不降也。極可疑云云。
謹按儀禮大功章曰。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云云。此言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得與女君同服大功。而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其本黨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皆降爲大功也。馬融舊讀。誤合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一項。以爲大夫之妾。爲此三人之服也。爲世父以下。則又以爲妾自服其私親也。於是乎遂以爲姊妹相爲服。不見於大功章。其爲不降明矣。蓋以子夏傳文爛脫錯入。〈說見鄭註〉馬氏不察而有此誤也。至鄭氏方覺其非。而以舊讀爲不可從。朱子初年。亦嘗以舊讀爲是。如親書藁本及沙溪所引語類之說是也。晩年方有定論。乃曰此段自鄭註時。已疑傳文之誤。今考女子適人者爲父母及昆弟之爲父後者。已見於齊衰期章爲衆兄弟。又見於此大功章。惟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無文而獨見於此。則當從鄭註之說無疑矣。楊氏蓋未及見是說。而有當添一條之語。沙溪亦未有考於定論。而有極可疑之說。信乎學不可不博。而又不可據一說以爲定也。
備要父卒祖在爲母。疑亦蒙祖在爲祖母云云。
按通典何澄議曰。祖不壓孫。固宜遂服云云。備要恐失契勘。
通典王冀曰。爲人後者。不及其所後制服。則宜還爲其親服斬。
按旣爲人後。又爲所生伸。是二本也。近世禮家皆以王說爲不可從。
葛菴曰。退溪先生有繼外姑不可無服之說。恐偶失契勘。按家禮緦麻條曰爲妻之父母也。下文係之曰卽妻之親母。雖嫁猶服也云云。以此義推之。繼外姑似當無服云云。
按喪服傳曰。妻之父母何以緦也。從服也。大傳亦曰夫從妻而服妻黨云云。而初無非親母不服之說。今爲妻繼母制服。恐不爲無據也。藉令妻之親母生存。則雖嫁出。依家禮服其親母可也。而親母旣死。繼母在世。爲其壻者。生修半子之義。死蔑相報之服。似爲未安。當更詳之。
年二十不爲殤。
芝谷兄遭子喪。年過長殤。爲之服期。人多疑之而未得顯據。近考通典。馬融曰。男子二十而不爲殤。又廢疾子服議雲子女有廢疾。年過二十而無求婚許嫁。禮死而制服。不爲作降殺。不得同殤例也。此可爲年過長殤。未冠笄而死者。不用殤服之明證矣。
沙溪曰。沐浴俗用香水。五禮儀君喪有之。僭不敢用也。
按喪大記士沐粱註。君與士同用粱者。士卑不嫌於僭上也。據此則今士庶家沐用香水。恐無妨。
襲用掩。
按古禮。死者不冠。〈見士喪禮疏。〉只以掩裹首。後世男喪用幅巾。而女喪則俗用禮帽。至沙溪許用掩。固可遵用。然今之幅巾。未必其眞得古制。愚意則男喪亦依古用掩。恐無不可。近考湖上禮書。襲具網巾下。詳著士喪禮掩制。而沙溪女喪用掩之說則不爲收入。其微意似可見。如何。不敢質言。
明齋尹氏曰。夫雖主喪。飯含則子當爲之。蓋人子不忍虛其口之義重也。
按明齋說。固有意義。然士喪禮有雲大夫以上。賓爲之含。士賤子自含。蓋未嘗以孝子親舍爲貴也。且含是主人之事。則夫旣爲主人。躬執含事。亦恐無害。
小斂奠。卑幼者再拜。沙溪曰。言卑幼則孝子似在其中云云。
按家禮言卑幼而不言主人。其下乃言主人以下哭盡哀。至成服朝奠。方言主人以下皆再拜。蓋孝子是時荒迷號絶。未遑拜跪之節。只使卑幼申奠獻之禮。而至成服之日。然後方爲之拜。問解雖有孝子似在其中之語。而恐其不然也。
贈玄纁。主人再拜稽顙。
孔子曰。稽顙而後拜。頎乎其至也。三年之喪。吾從其至者。家禮答人疏式。亦先稽顙後再拜。而此獨拜先於稽顙者何也。按旣夕禮。公使宰夫贈玄纁束。主人哭拜稽顙。後世雖無君贈之禮。而再拜稽顙。猶是敬君賜之遺意歟。
沙溪曰。玄纁開元禮。奠於柩東。未知有意義邪。
按旣夕禮。旣飾柩。公贈玄纁束。賓奠幣於棧左服。左是東也。開元禮奠於柩東。似本於此。然至邦門。贈幣實於蓋。疏曰。在廟所贈之幣。皆奠於左服。此實於蓋中者。彼贈幣。生死兩施。故奠左服。此贈專爲死者。故實於蓋中。若親受之然。載以之壙云云。至下棺。更不言奠幣之所。其仍置蓋中。可知矣。據此則開元禮奠於柩東。恐或考禮有不詳也。
世俗或有納玄纁於柩東槨內。如藏翣扇然。問之。則曰沙溪家亦如是。蓋用開元禮奠之柩東之制雲。
按禮家文字。壙東則曰東廂。壙西則曰西廂。卽開元禮所謂翣倚於兩廂以障柩者是也。若以奠之柩東。爲納於東廂者。則其上文旣曰翣倚於兩廂云云。其下文胡不曰納於東廂。而必曰奠之柩東也。倚翣奠幣。卽是一時事。而一稱廂。一稱柩東。其廂與柩東。非一處明矣。況奠者展幣安置之謂也。東廂其果有奠幣安置之處邪。不能安置。而只得納之而已。則自可曰納。不當雲奠也。且以儀禮觀之。旣夕禮。柩行至邦門。君贈玄纁束。實於蓋。載以之壙。下文旣窆條。實器等節。無不詳記。而獨不言玄纁。其仍置棺蓋之上可知。世俗之納於棺槨之間者。豈非無據之甚乎。但沙溪家亦如此。極可疑。或者因仍世俗之禮而未及改者歟。當更詳之。
明齋尹氏曰。玄纁分置左右。亦無可據之文。若於棺上之左偏。爲玄上纁下則似合於禮意云云。
按時俗。或謂上玄下纁而上下置。或謂左玄右纁而左右置。未知何者爲是。然嘗觀禮疏。曰贈幣實於蓋。若親受之然。今以玄纁分置兩邊當手處。以應親受之義。或不至無據否。若玄纁皆當奠於左偏。則家禮必指的言之。恐不合只言柩旁也。然其左玄右纁。亦當以生人分之。蓋生人之左則死者之右。而地道神道皆尙右故也。若以屍柩分左右。而左玄右纁。則是天色〈玄〉反居於下。地色〈纁〉反居於上。恐非禮意。〈雨谷九思翁之葬。大山先生主禮。以鄙說爲然從之。〉
題主奠訖。祝奉神主升車。備要曰。鞱藉櫝當用於此時。而家禮至反哭入就位然後。始雲櫝之。可疑。○問解曰。豈有自墓來不櫝。而就位始櫝之哉。活看可也。
按退溪先生論題主懷祝之義曰。神魂飄忽無依泊。招來懷附於木主云云。以是推之則此時神魂飄散。不知依泊何處。故不櫝而納於靈車。復由柩行之路。至神所依安之寢然後始櫝之。其義甚微。恐不可活看也。
沙溪曰。自虞以後之祭左設。三年朝夕上食則象生時右設。
按虞祭猶未純用祭禮。故讀祝告利成。皆就主人之右。卒哭始備祭禮。故讀祝告利成。皆就主人之左。士虞禮。側烹於廟門之右。疏曰。不於門東。未可以吉也。卒哭。鼎鑊始在門左。據此則虞祭象生時右設。卒哭乃依時祭儀左設。似爲得之。但沙溪說如此。當更考。
左右設辨。
按今人陳設。葬前則左飯右羹而謂之右設。葬後則右飯左羹而謂之左設。〈溪訓曰祭饌尙左之說。恐未然。蓋食以飯爲主。飯之所在。卽爲所尙云云。據此則葬前當曰左設。葬後當曰右設。而今只從俗言之。〉家禮則不然。虞祭具饌曰如朝奠。卒哭曰如虞祭。小祥大祥曰如卒哭如小祥云云。而無葬前葬後之別。此豈非可疑者邪。嘗竊論之。家禮設饌。皆用養生之道。器用燕器。饌用常饌。〈此兩句朱子語。〉蓋不以生死而異設也。且如扱匙之節。勿論喪祭吉祭。皆西柄。是亦用生之道也。豈有葬前葬後致生致死之別乎。但以曲禮進食之禮觀之。飯當居左。羹當居右。〈曲禮曰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而家禮設饌圖。乃右飯左羹。不可曉。竊意當時習俗。生時亦右飯左羹而食。故祭時亦右飯左羹。而家禮圖又從俗而著之也歟。今人生時旣左飯右羹。則祭時亦當如此。而家禮圖旣有定式。故葬前則象生時右設。葬後則依家禮左設。此其所以有葬前葬後之分。恐非有致生致死之別也。
小祥。婦人除腰帶。
按婦人服制。考之禮書。多有未備。故行禮之家。亦無一定格例。今人或於小祥。腰絰則除之。絞帶則換葛。揆以婦人腰有除無變之義。恐爲未安。無論絰帶絞帶。俱是在腰之物。則一體並除。似爲得之。而第念旣有制服在身。而無帶以束之。亦非古人衣必有帶之意。竊意絰帶是象大帶。則除其大帶。以應家禮小祥除帶之文。絞帶是象小帶。則姑存小帶。以爲斂束制服之具。而以應婦人質而小變之文。恐未爲不可也。少儀曰婦人葛絰而麻帶。註曰婦人遭喪。卒哭後以葛絰易首之麻絰。而腰帶不變云云。後世無卒哭變服之節。故丘氏以受葛移之於小祥。今依少儀之文。只除絰帶而仍存絞帶。或不爲無據否。嘗以是問於湖上。答雲鄙見亦如是雲。
斬衰葬前祠堂火。神主改造之節。
諸先輩嘗會話雨谷。蘭翁發問曰。江右一士人家。父喪未葬。祠宇火。今將改造神主。而其儀節極爲難處。未知何以則可以得當也。坐中諸公各供所見。或雲卽於被災處。設位哭臨。急行葬禮。然後改造神主。或雲神主火。先靈飄散。禍變至此。有不可以常理處者。雖是葬前。不可不急速改造。但題主一節爲難處。如不可以死者之名旁題。則以喪人屬稱題主。亦事勢之不得已也。或雲繼世迭遷之禮。決不可行之於葬前。當依前題主。而以死者之名旁註。亦似不妨。或雲姑闕旁註。以待喪畢後改題。諸說雖各有意義。而亦皆有妨礙。惟最後說。或可爲無於禮之禮。然是所謂手分中化現者。未知其果不悖於禮意也。姑錄於此。以竢知禮者問焉。
祔祭祝云云。
按儀禮祔祭祝曰。孝子某用尹祭。適爾皇祖某甫。隮祔孫某甫云云。蓋一祝而兩告之也。東晉賀循始各祝。其告祖位祝曰。曾孫某敢用潔牲。嘉薦於曾祖某君。以隮祔某君之孫某。其告亡者祝曰。哀子某夙興夜處不寧。敢用潔牲。薦祔事於皇考某君。適顯祖某君云云。後之用二祝。實本於此。然家禮所載祝文。旣非純用儀禮。而又與賀議不同。且其措語多有不可曉者。蓋儀禮稱孝子某者。爲其並告於考位也。今旣分爲異祝。則當如賀議。祖考位則書以曾孫。考位則書以孝子。〈賀議哀子〉而家禮俱稱孝子。此是因書儀而未及修潤者邪。其曰適爾皇祖者。是告死者以往適皇祖也。告亡者。固當曰適於某考。而今告祖位。亦稱適於則爲不辭矣。或者適字是告字之誤邪。姑記所疑。以俟知者問焉。
學庸疑義
編輯偶於亂紙中。得學庸疑義一冊。乃庚辰秋所錄而質之思翁者也。蓋其爲說。多就枝葉上說。於大義例則無甚發明。又多有缺落處。不足以示人。而以其嘗經長者之眼。故不敢毀棄。錄之如左。湖上問答數條。亦以類附見雲。
大學序。顧其爲書。
按其書。卽程子所編次之大學也。
經首節小註。心屬火云云。
按五性是五行之理也。以五者各一其性之義觀之。則仁當屬肝。義當屬肺。禮當屬心。智當屬腎。信當屬脾。今以五性皆屬乎心何也。蓋五行之生。雖曰各一其性。而五行又各具五行之理。則不獨心具五性。肝肺脾腎莫不皆然。而但以受形之不同。而有通塞之分。肝肺脾腎。只是一片血肉耳。無些虛處。可以具得衆理。惟心之爲物。位乎一身之中。而竅圓向上。平正瑩潔。其方寸之虛。便能包藏許多道理。而光明發動。酬應萬變。〈虛故具衆理。光明發動故屬火。〉正如人物之生。同稟健順五常之性。而物則受氣偏塞。或橫或逆。而不能全乎健順五常之德。人則頭圓向上。足方履地。平正端直。以受天地之正氣。故有以全其健順五常之性。而爲萬物之最靈也。
明明德新民。皆當止於至善之地而不遷。
按大全經筵講義及儀禮通解。皆作至於至善。張氏師魯以爲此至字。應上文必至於是而不遷之至。據此則恐作至者爲是。然竊以章句反復而觀之。則上文是只釋止字之義。故必擧工夫之始終而備言之。此段則是歷敘明明德新民止於至善而總結之。故直用經文而無所變改。依見行本看讀似當。
陳氏曰。知止而後有定。章句云云。或問云云。合二說。其義方備。〈見或問註。〉
按語類子升問。知止而後有定。註謂知止則志有定向。或問謂能知所止。則事事物物。皆有定理矣。語似不同何也。朱子曰。也只一般。旣曰一般。則是文異而旨同者也。何必曰合二說。其義方備邪。虛齋蔡氏曰。所謂方寸之間。非志而何。此說卻是。
慮謂處事精詳。
按慮只作思慮之慮。則與知止無別。故特下處字。蓋言臨事時。又須硏幾審處也。語類。問知止能慮之別。朱子曰。知止是知事物所當止之理。到得臨事。又須硏幾審處。
古之欲明明德章句。欲其必自謙而無自欺。
按誠意章則自欺在自謙之先。而此則在自謙之後何也。蓋毋自欺是工夫也。自謙是效驗也。有是工夫然後有是效驗。此誠意章所以先自欺而後自謙也。若首章章句則自謙於實其心之意。尤爲襯貼。故必先言自謙。而旣自謙矣則不待禁止〈毋者禁止之辭。〉而無自欺底事矣。故書以無字。章句之一言一句。皆有意義如此。
九思翁批曰。以自謙爲效驗未安。毋自欺是工夫方做處。自謙是工夫已成處。方做與已成雖有間。其爲工夫則同耳。金濯以亦以書來辨。大意與思翁說同。遂不敢固守前見矣。後見湖上答曹直夫書。有曰毋自欺固是誠意工夫。然自謙二字。乃是意誠之效。故朱子曰心廣體胖。是形容自謙之義。恐不可以自謙爲工夫。而以心廣體胖爲極功云云。此卻與長源初說同。姑錄於此。以竢詢考。
工夫功效。
按首三句爲工夫。而定靜安慮得爲功效。欲明明德以下爲工夫。而物格以下爲功效。
思翁以右說爲非。屢賜辨誨。而於鄙意。終未能釋然。遂私自著說。名曰功效說後論。並爲書呈於思翁。思翁不復答。後因校勘遺文。得擬答長源書。其於後論之說。逐段勘破。而其間多有信未及處。今不敢悉論。姑就首二節言之。首節之爲工夫。二節之爲功效。非但退溪之訓爲可據。語類有曰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於至善三句。是做工夫。下面知止五句。是說效驗如此。上面是服藥。下面是說藥之效驗。正如說服到幾日。效如此。又服到幾日。效又如此云云。朱夫子旣如此說。而思翁卻以爲不然者何也。以此質之湖上。答曰鄙意亦正如來諭。向與九思翁亦有酬酢而未能合。恨無由起九原而痛與講究雲。
章句修身以上云云。
按修身以上〈止〉新民之事也。此以綱領工夫。結條目工夫也。物格知止〈止〉所止之序也。此以綱領效驗。結條目效驗也。
傳二章章句名其器。
按一本名作銘。蓋名與銘通用。
成牛溪解誠意章如見肺肝之義曰。旣雲如見其肺肝。則指小人之身而言。人之視小人者。不但視其外面作僞而已。亦看得在內之肺肝也。栗谷曰。尊兄所論。大不襯合。蓋陰爲不善者。雖欲掩其不善。而人之視我之不善。實若人之自視肺肝。則何益之有哉云云。
按栗谷說不可曉。人其有自視肺肝者乎。
章句重以爲戒。註重去聲。
按韻書。重複之重平聲。輕重之重上聲。再重鄭重之重去聲。
正心章一有之而不能察。
按章句不曰有一而曰一有。則看作四者之一。終未能信及似。不若只作一番之一看如何。有之二字。恐亦是帶病說者。
思翁批曰。一番之一未詳。大山曰。看作一番之一甚好。
或不能不失其正。
按欲動情勝。其用之失必矣。而其著或字何也。蓋欲與情。非私慾惡念之謂也。〈已透誠僞關。病痛較輕。〉其事雖正。而才有偏係。易有差失雲爾。
雲峯胡氏曰。心之體無不正。所謂正心者。正其心之用云云。
按或問曰其喜怒憂懼。必有動乎中者。而心之用始有不得其正者耳。語類亦曰平居無事之時。先有此四者塞在胷中。便是不得其正。須是涵養此心。未應物時。湛然虛明。到得應物時。方不差錯。又曰人心本是湛然虛明。先有此四者在這裏。事來又以這心相與袞合。便失其正。詳此數說。則章句所謂欲動情勝者。是言未應物時。先有此四者爲主於中。而失其湛然虛靜之本體也。所謂用之所行失其正者。是言心不虛靜而失其正。故其見於用者。亦不能不失其正也。學者正當於未應物時。去其偏滯之病。而涵養本原。使心之本體湛然虛靜可也。豈可曰體無不正。而只得正其用而已邪。如是則心體上密切病根。無時可去。而事到面前。不勝其正之矣。不幾於捨本而治末者乎。首章或問正心條曰。一有不得其本然之正。則身無所主。又曰不自欺則心之本體。物不能動而無不正矣。朱子之言正心。旣就本體上說。而胡氏乃曰心之體無不正。所謂正心者正其心之用耳。殊不可曉也。胡氏此段議論。多有可疑。而今不得盡論雲。後以右說質之湖上。答曰胡氏心之體無不正。此說恐不可全非。蓋心之本體無不正。被四者留滯牽引。不能保其本然之體耳。其曰正心者正其心之用。此言卻自是。蓋四者留滯不化。牽惹紛擾。卽此便是用之失其正者。察之而去其留滯之病。則便是正其心。語類數說並言本體。蓋平論道理究極而言之耳。恐不可以此而廢正其用之說也。雖然體用元不相離。正其用則體自正。程子所謂制之於外。所以養其中。所謂約其情。使合於中。以正其心者。皆謂此也。如何。
朱氏克履曰。經言正心。是兼體用言。傳言所以正心之道。是專以用言。
竊謂傳言正心。亦是兼體用而言。〈與上條參看。〉
湖上批曰。正其心。不得其正之正。朱氏以經傳分體用。而來諭欲並傳文皆兼體用看。鄙意又欲並經文皆作用看。何者。孔門之敎。皆就用處下工。未嘗說及未發之體。大學誠意正心。亦是動處用工。發而中節。各當其則。則其本體不待正而自正矣。故章句勿論經傳。皆以用言之。而或問始極本竆源而論虛明之體。恐不可謂經傳皆兼體用言也。
心不在焉。章句必察乎此。栗谷曰。此字指心而言。
按此字。恐指心有不存之病。
章下註密察此心之存否。
按大全與石子重論心說曰。今人著箇察識字。便有箇尋求捕捉之意。流於釋氏之說云云。而此卻雲密察此心之存否。何也。朱子嘗答黃商伯問曰。已發之處。以心之本體權度。審其心之所發。恐有輕重長短之差耳。若欲以所發之心。別求心之本體。則無此理矣。此註亦當依此看否。
思翁批曰得之。後更思之。註文初不言審其心之所發。而乃曰密察此心之存否。則是乃直指心之主宰而言耳。旣指心之主宰而察其存否。則審其所發之說。亦似用不得。妄竊以爲密字當玩味。此非精密之密。乃微密之密也。心之存否。雖不可有心察之。而亦不可不略加提省。以施直內之工。此乃以不察察之也。上言無以撿其身而曰必察。下言情有所向而曰加察。此言察其心之存否而曰密察。各有意義。恐不可泛看也。以此質之湖上。答曰所論甚精。然鄙意亦恐未安。蓋所謂察其存否者。就四有三不在處。精察其有留滯流注之病耳。所謂敬以直之。亦就動處用工。非如中庸戒懼存養於未發之前也。然則來諭前引黃商伯之問。正說此義。微密之密。不察之察。恐推言之太過也。
如保赤子。章句立敎之本。
按此敎字。卽首節成敎之敎。通指孝弟慈而言。
宜其家人而後。可以敎國人。
按此言齊家而能使之子宜其家人而後。可以敎國人。
其爲父子兄弟足法而後。民法之。
按此言齊家而能使父子兄弟皆化於善。而足以爲法於人然後。民可取法於己也。
傳十章上恤孤而民不倍。
按以上文例之。當曰上幼幼。而乃曰恤孤何也。蓋孝弟人所同有。而能盡其道者蓋寡。惟慈幼一事。不學而能之。〈用如保赤子小註朱子語。而少變其文。〉所難者特恤孤耳。〈非推行於國也。但於一家之內。孤者恤之。〉是以不曰幼其幼而必曰恤孤。
民不倍。小註倍與背同。
按倍字本是加倍之義。而往往與違背之義通用。本章直作背字。則音訓當曰背音佩。而今作倍字。故只得曰倍與背同。蓋言其倍與背同其義。而非言其倍音當作背也。且考字書。背字有輩佩兩音。而惟肩背之背讀作輩。違背之背則皆讀作佩。然則民不倍之倍。從佩字讀。恐亦不悖於音訓。蓋倍與背同之背字。本是佩音故也。但諺解從輩音則不能無疑。
發已自盡爲忠。循物無違爲信。
按朱子以伊川說爲穩當。〈見小註〉而章句卻從明道之訓何也。莫是明道之訓。於絜矩之義。尤襯貼而然歟。〈明道發己循物之雲。以己與物對言。爲合於絜矩之義。〉
中庸序微妙難見。
按朱子說微字有數說。有作精微之微者。〈語類夔孫錄。義理精微。難見云云。義剛錄天下之物精細底。難見云云。洽錄道心天理。故精微云云。〉有作微隱之微者。〈至錄微是微妙。亦是微隱云云。佐錄微是微昧云云。方子錄微是微晦云云。〉序中微妙二字。固自兼數義。然以下文微者著之意觀之。微隱之義較多。語類又曰道心被人心。隔了一重。如淸水之在濁水。惟見其濁。不見其淸。故微而難見。此亦微隱之意也。
權景晦說微者著。是小者大之義。先生曰不然。譬如一箇孤舟。風起波盪。出沒隱見。微茫難見。及其風定波平。槳棹呈露。望之分明。前之微茫難見者。是這箇舟。後之呈露分明者。亦是這箇舟。〈範休往湖上錄來。儘是善形容者。故附見於此。〉
首章二節章句。道者日用事物當行之理。
按首節釋道字曰猶路也。此則曰當行之理何也。永嘉劉氏曰。上文之謂道。係於天命謂性之下。故只曰路而理已足。此則獨言道字者。故曰當行之理。此似得之。
戒懼兼動靜。
按戒懼兼動靜。〈詳見朱子答胡季隨書。〉章句著常字雖字亦字可見。但章下註以戒懼屬存養。愼獨屬省察。故論者遂以爲專屬之靜。然殊不知存養亦自兼動靜也。按語類。或問存養多用靜否。朱子曰不然。孔子卻都就用處。敎人做工夫。此非存養之兼動靜者乎。
三節章句。
跡雖未形而幾則已動。此程子之說。以理言也。人雖不知而己獨知之。是呂劉楊氏之說。以心言也。
子思只言四情。
竊謂喜怒哀樂情也。其未發則性也。性有仁義禮智。而仁禮爲陽。義智爲陰。情有喜怒哀樂。而喜樂爲陽。怒哀爲陰。此所以以情配性。只擧四者而言。非若禮運之只就情一邊說。而可以備言乎七情也。又況言四而七在其中。愛是喜之屬。惡是怒之屬。欲是通貫喜怒哀樂而無不在者也。曰中庸之遺懼而言樂者何也。曰子思就人情上。姑以陰陽兩邊大者而言之。若代樂以懼。則陽少陰多而不成對待矣。
末節章句自戒懼而約之。永嘉劉氏曰。前段所謂戒懼。雖已是靜。然謂之不睹不聞。只是身未與物接之時。至是則原其心體寂然不動之際而言。是存養工夫。自身而收斂。以至於心也。故言約之。
按戒懼是兼動靜者。猶說得廣。故曰約之。恐非謂自身而收斂。以至於心也。況朱子嘗論不睹不聞之義。曰照管所不到。念慮所不及。則不睹不聞。已說心體寂然不動之際矣。其可曰身未與物接之時乎。劉氏說恐不可從。
其守不失。
按章句不曰不失其守。而必曰其守不失何也。蓋此段方說未發之中。自不犯人力。故謂之其守不失。若曰不失其守。則帶得安排意思。便不是未發之中也。
章下註。
按逐章章下註有連書者。有虛二字書者。此朱子作傳時立例也。其首章及中間更端處則必連書。其下章之發明此章。而非別立話頭者則必虛二字書。令學者有所識別也。
三章小註趙氏曰。此章無之爲德也四字。是子思櫽栝。
按子思櫽栝之義未詳。金濯以言中庸篇首隻言道。中篇以道與德交互言之。篇末始全以德言。其義非偶然也。此章亦在篇首。故去此四字。恐爲得之。
活潑潑地。
按地語辭。
二十章子思刪孔對二字。
按家語哀公問政。孔子對曰云雲。子思刪孔對二字。中間哀公發問處。亦皆刪之。蓋所重在於明道。而不在於問答故也。
仁者人也。
按中庸旣曰仁者人也。孟子亦曰仁也者人也。訓人之義。起於孔孟。而程子非之何也。蓋仁者人之所以爲人之理也。只恐人不就人身上體認出來。而懸空說仁。故孔孟之訓。必以人言仁。然若細推之。則仁理也。人指人身而言也。雖不可離人語仁。而亦不可指人身而謂之仁。又況仁體至大。惟當硏竆體認而自得之。若直欲以一字訓之。則意味反淺。此程子之意也。
不勉而中。不思而得。
按經文不勉先於不思。而章句反之何也。蓋聖人自誠明則性之德。固先仁而後知也。此經文所以不勉在不思之前。然須是知得。乃能行得。〈八節小註朱子曰。安而行之。不用著力。然須是知得。乃能行得。〉故第八節生知在安行之前。要之知行二者。可交互言之。而不可以執一論也。
博學之小註。朱子曰五者無先後有緩急。退溪先生曰以或問考之。五者之有先後。又甚分明。而此小註云云未詳。
按或問曰學之博然後。有以備事物之理。故能參伍之。以得所疑而有問。問之審然後。有以盡師友之情。故能反復之。以發其端而可思。思之謹則精而不雜。故能有所得而可以施其辨。辨之明則斷而不差。故能無所疑惑而可以見於行。行之篤則凡所學問思辨而得之者。又皆必踐其實而不爲空言矣。此五者之序也。旣曰五者之序。則與五者無先後之訓。似相牴牾。然序字與先後字微有不同。何也。蓋先後以時分言。序以次第言。以時分言。則博學時。不可審問。須了博學然後。可以審問。審問時。不可愼思。須了審問然後。可以愼思。是截然有先後之分矣。若以次第言。則五者雖是一時事。而自有條理之相因。其曰無先後有緩急雲者。正謂其雖無截然先後之分。而亦自有次第緩急之序雲爾。如是言之。與或問不相悖否。
二十三章曲能有誠。
按此言悉致其曲則能有誠。非謂曲處便有誠也。〈程子曰。曲能有誠。就一事中用志不分。亦能有誠云云。或問辨其失。〉
二十八章愚而好自用。退溪先生曰。以愚自用爲居上。賤自專爲爲下。恐非是。
按此章承上爲下不倍而言。故陳氏許氏皆以愚自用爲爲下。老先生亦用其說。然以第四段小註朱子說觀之。則其以愚自用爲居上。賤自專爲爲下。亦明矣。蓋此章雖承爲下不倍而言。而居上而愚。亦不可自用而有所更變。故首段遂兼說居上爲下。而下段方專就爲下者言之。第四段又兼說居上爲下。以應首段之意。而末段復專就爲下者言之。亦猶二十九章說居上不驕而兼說在下者也。但居上居下。皆不可自專自用。而惟當遵守先王之法。則不害其皆爲下也。故老先生有此訓也歟。
三十三章知風之自。退溪先生曰。風乃設譬之意。
按或問曰言語之得失。動作之是非。皆知其所從來云云。言語動作。是發宣於外者。故謂之風也歟。溪訓設譬之意。意恐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