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網絡出版發行管理規定(試行)

標準網絡出版發行管理規定(試行)
國標委計劃〔2005〕66號
制定機關: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2005年8月31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標準網絡出版活動的管理,保護標準的版權,規範標準網絡出版發行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出版管理條例》、《標準出版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標準網絡出版發行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標準,是指中國國家標準。

本規定所稱標準網絡出版發行活動,是指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標準電子版本的銷售、遠程打印、在線閱讀、光盤訂製等商業性服務活動。

第四條 標準網絡出版發行工作,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

第五條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授權中國標準出版社為標準網絡出版發行單位,享有標準網絡專有出版權。未經授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標準網絡出版發行活動。

第六條 標準網絡出版發行單位應按照國務院新聞出版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申辦網絡出版發行資質,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標準網絡出版發行工作。

第七條 標準網絡出版發行單位應建立網絡出版發行中央網站服務系統,採取有效技術措施,保護標準的版權,努力提高標準網絡出版發行服務質量。

第八條 標準網絡出版發行單位可選擇符合發行資質的副省級以上標準化技術機構作為標準網絡發行銷售代理,簽定相關發行銷售代理協議,並嚴格進行管理。銷售代理的資質條件由標準網絡出版發行單位制定,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標準網絡發行銷售代理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保護標準版權,按照標準網絡出版發行中央網站服務系統要求,規範經營,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客戶滿意度。

第十條 標準網絡發行銷售代理應及時向標準網絡出版發行單位提供客戶的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標準網絡出版發行單位應定期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報告標準網絡出版發行情況。

第十二條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定期組織對標準網絡出版發行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單位,由標準網絡專有出版權單位責令進行整改,直至取消其網絡發行銷售代理資格。對未經授權進行標準網絡發行和商業性標準複製活動的單位及個人,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 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網絡出版發行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規範性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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