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土林保護管理條例
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土林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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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土林保護管理條例
(2017年10月24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三章 開發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元謀土林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元謀土林,是指分布在元謀縣境內,由新生代半固結沉積物經水流沖刷形成的柱狀、塔狀、林狀和叢狀等形狀的地貌,包括承載土林地貌的地基、土林地貌和土林之上承載的生態系統。
第三條 在元謀土林保護範圍內活動或者從事保護管理、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元謀土林保護範圍為《元謀土林保護總體規劃》確定的物茂虎跳灘土林、灣保土林;新華浪巴鋪土林、新村土林、河尾土林;平田班果土林;江邊白泥灣土林,總面積為4.4平方公里的區域。
第四條 元謀土林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元謀土林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監督指導,統籌協調元謀土林的規劃、保護、科研、利用等工作。
州級財政根據元謀土林保護管理工作實際,給予必要的經費補助。
第六條 元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元謀土林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元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元謀土林保護總體規劃和開發利用規劃,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完善公共設施建設,扶持、引導保護範圍內的居民發展經濟,增加收入。
第八條 元謀縣土林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土林管理機構)在元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元謀土林的統一保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元謀土林保護總體規劃和開發利用規劃;
(三)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四)對元謀土林變化情況進行監測,建立完善元謀土林數據庫和檔案庫;
(五)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賦予的其他職責。
經批准,土林管理機構在元謀土林保護範圍內可以行使國土資源、林業、住建、文化、旅遊、水務、環保、農業、交通、市場監管等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 國土資源、林業、住建、文化、旅遊、水務、環保、農業、交通、市場監管、氣象、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門,按職責做好元謀土林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元謀縣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做好元謀土林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條 元謀縣人民政府設立元謀土林保護管理專項資金,用於元謀土林的保護管理。資金來源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上級扶持資金;
(三)捐贈資金;
(四)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單位、個人參與元謀土林的保護和開發利用。依法保護投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每年十月為元謀土林保護宣傳月。宣傳月期間,元謀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元謀縣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應當做好轄區內土林保護宣傳工作。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三條 元謀土林保護總體規劃由元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州人民政府批准,並予以公告。
元謀土林保護總體規劃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結合,並與土地利用、林業保護利用和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旅遊發展等規劃相銜接。
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涉及土林保護管理的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符合元謀土林保護總體規劃並書面徵求土林管理機構意見。
第十四條 元謀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元謀土林保護總體規劃時,應當為保護區周邊群眾從事民俗展示、民族文體娛樂、商業服務等活動預留必要場所。
第十五條 元謀土林保護範圍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三級保護區。
元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元謀土林保護總體規劃確定的具體範圍,設立界樁、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一級保護區是指極為罕見或者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發育成熟,形成柱狀、塔狀、林狀和叢狀等地貌的區域。
經土林管理機構批准,一級保護區可以設置必要的科學考察路線、觀察監測點、標識標牌,按照經批准的規劃建設人行步道和必要的保護設施。
一級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修建憩息站點、人行步道、旅遊棧道、鋪設電纜等服務設施;
(二)除批准的科學考察外,擅自離開人行步道、旅遊棧道進入保護區;
(三)建設賓館、飯店、停車場、療養院、培訓中心等設施以及與土林保護無關的項目;
(四)採礦、挖砂、採石、取土,開採、損壞硅木化石;
(五)爆破以及破壞、污染環境的建設行為;
(六)開墾荒地;
(七)刻劃、塗污、攀爬等破壞土林的行為;
(八)燒荒、砍伐,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樁、標誌;
(九)傾倒垃圾、排放糞便、污水,堆埋、貯存有毒有害的污染物;
(十)修墳立碑;
(十一)飼養家禽家畜、放牧、狩獵、採藥、燃放煙花爆竹,在非劃定範圍野炊、露營;
(十二)擅自種植花草樹木等植物。
第十七條 二級保護區是指景觀價值次於一級保護區,具有科學研究價值和觀賞價值的地貌區域。
二級保護區可以按照經批准的規劃鋪設電纜、建設必要的人行步道、旅遊棧道、休憩設施、標識標牌、旅遊公廁、簡易服務點等設施。
二級保護區禁止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三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三級保護區是指二級保護區外圍的景觀保護帶。
三級保護區可以按照經批准的規劃建設旅遊服務點、賓館、飯店、停車場、養老院等設施,可以結合鄉村改造開發鄉村旅遊,根據鄉村發展需要建設行車道、機耕道等交通設施。建設的設施應當與環境相協調,應當避免建設電纜、鐵塔、風力發電設施等人工建築,防止對天際線的破壞。
三級保護區禁止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至第十項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土林保護區同時為其他保護區的,還應當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在審批元謀土林保護範圍內的下列事項時,應當徵求土林管理機構的意見:
(一)從事科學研究、文化交流、科普宣傳等活動;
(二)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道路、通信、電網、水網等基礎設施建設;
(三)土地、林地和林木的流轉。
第二十一條 元謀土林經營單位應當收集整理元謀土林的影像資料和相關數據,並向土林管理機構書面報告。
元謀土林經營單位、元謀土林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自發現元謀土林遭受破壞、毀損的24小時內向土林管理機構報告。土林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進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 元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元謀土林保護範圍內與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進行清理整頓。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與原有景觀不協調的,應當依法治理。
第二十三條 土林管理機構在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查封現場,扣押施工設備、工具、建築材料。
第三章 開發與利用
第二十四條 元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元謀土林保護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開發利用規劃,報州人民政府備案,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在元謀土林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建設道路、通信、電網、水網等基礎設施應當符合元謀土林保護總體規劃和開發利用規劃。
元謀土林保護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形式、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六條 開發利用元謀土林,應當經土林管理機構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取得開發利用經營權。
開發利用元謀土林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元謀土林保護總體規劃、開發利用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
(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具體開發利用規劃、方案和其他必要的審批文件;
(三)有保護管理方案和與開發利用活動相適應的資質、資金、組織機構、經營管理人員;
(四)與開發利用範圍內的土地、林地、林木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協商的內容和結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取得元謀土林開發利用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保護元謀土林的義務。
開發利用元謀土林,不得損害當地群眾利益。
第二十八條 除科學研究、文化交流、科普宣傳等活動外,開發利用元謀土林應當繳納土林資源有償使用費,具體辦法由元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州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土林管理機構、承擔元謀土林保護職責的州、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林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或者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七項規定的,處50元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情節輕微的,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履行,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土林地貌景觀造成嚴重破壞的,由土林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取得開發利用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履行保護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造成土林地貌景觀嚴重破壞的,除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罰外,元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土林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拆除,並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土林管理機構經批准授權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外,其他行政處罰權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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