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修正逐年籌備事宜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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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編查館奏遵擬修正逐年籌備事宜開單呈 覽摺〈併單〉
編輯- 奏為遵擬修正逐年籌備事宜清單,恭摺仰祈 聖鑒事。
- 十一月初五日,奉 上諭:前因前因縮改於宣統五年開設議院,業經降旨,將應行提前趕辦事項,責成該主管衙門迅將提前辦法通盤籌畫,分別奏明辦理。查預備立憲逐年籌備清單所開事宜,憲政編查館有專辦、同辦及遵章考核之責。現在開設議院既已提前,所有籌備清單各項事宜,自應將原定年限分別縮短,切實進行。著憲政編查館妥速修正,奏明請旨辦理。欽此。
- 二十四日,奉 上諭:前經降旨,飭令憲政編查館修正籌備清單,著即迅速擬訂,並將內閣官制一律詳慎纂擬具奏,候朕披覽詳酌。欽此。仰見 朝廷鄭重憲政,刻期進行之至意。
- 當卽督飭在事人員,悉心硏究,詳加酌核。謹擬修正辦法,約有數端:一爲提前各項,如頒布施行內外官制,及宣布憲法 皇寶大典之類是也。一爲增入各項,如設立內關、頒布行政審判法之類是也。一爲變通各項,如續辦地方自治、續籌八旗生計之類是也。
- 現在欽奉 諭旨,確定召集議院期限,凡於未開議院以前,關係緊要必應辦齊,而原單列在第六年以後者,茲均擬酌改年限,一律提前,以期無誤。至組織內閣,特奉 明諭,實為施行憲政之樞機,自應欽遵增入。其續辦地方自治各條,循序漸進,計非旦夕所能觀成,茲酌改為按年續辦,以求實際,而免阻礙。此外巡警、教育等項,皆屬普通行政事務,故此次單內未經列入,仍應責成主管各衙門,按照原定清單,分別最要次要,妥籌辦理。
- 總之,時局阽危,至今已極 朝廷宵旰憂勞於上,國民迫切呼籲於下,臣工之籌策,士庶之論列,僉謂非立憲無以救時,而清單修正各條,皆實行立憲之要領,溯自預備立憲,業經數朞,中外奉行成績如何,亦未一律。今又舉第六年以後應辦要政,責觀成於第五年以前,自不得不遵籌修正,以期綱領之振舉,免名實之乖違。
- 竊查列邦立憲之初,大都疊經波折,惟德意志、日本,其在上者有英斷特出之才,在下者有忠愛不移之志,故憲政之成,敏速而無流弊。若其他諸國,往往予權者有所悔,爭權者多所私,遂致事變環生,重煩鎮定,久之始克收效。至土耳其、波斯,則又敷衍粉飾,幕立憲之虛名,而無尺寸之成績者也。
- 臣等竊謂單內修正事項,皆爲預備開設議院大端,必須勉赴期限,不容稍懈。而尤要者,則在內外臣工協力同心,共襄盛舉,庶幾憲政成立,剋期可竣。至原單各項,均註明某衙門辦或同辦,以寓明定責成,無談期限之情恉。
- 現擬修正各項,其在未設內閣以前,承辦、同辦之各衙門,均仍照原單辦理。惟 皇室經費,除照原單由內務府、憲政編查館同辦外,應兼會同度支部辦理,一俟新內閣已設、官制已定之後,所有承辦、同辦之各衙門如何酌定之處,屆時應由新內閣奏明請 旨遵行。
- 除內閣官制,遵即詳慎纂擬,另行具奏外,謹將修正逐年籌備事宜,加具按語,繕列清單,恭候 欽定施行。是否有當,伏乞 皇上聖鑒訓示。謹 奏。
- 宣統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奉 旨:已錄。
欽定修正逐年籌備事宜清單
編輯宣統二年
編輯- 一、釐定內閣官制(憲政編查館、會議政務處同辦)。
- 一、釐定弼德院官制(憲政編查館、會議政務處同辦)。
- 一、頒布新刑律(憲政編查館、修訂法律大臣同辦)。
- 一、續辦地方自治(民政部、各省督撫同辦)。
- 一、續辦各級審判廳(法部、各省督撫同辦)。
- 一、續籌八旗生計(變通旗制處辦)。
宣統三年
編輯- 一、頒布內閣官制,設立內閣(憲政編查館、會議政務處同辦)。
- 一、頒布弼德院官制,設立弼德院(憲政編查館、會議政務處同辦)。
- 一、頒布施行內外官制(憲政編查館、會議政務處同辦)。
- 一、頒布施行各項官規(憲政編查館、會議政務處同辦)。
- 一、頒布會計法(憲政編查館、度支部同辦)。
- 一、釐定國家稅、地方稅各項章程(憲政編查館、度支部、各省督撫同辦)。
- 一、釐定 皇室經費(內務府、憲政編查館、度支部同辦)。
- 一、頒布行政審判院法,設立行政審判院(憲政編查館、會議政務處同辦)。
- 一、頒布審計院法(憲政編查館、會議政務處同辦)。
- 一、頒布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訴訟律(憲政編查館、修訂法律大臣同辦)。
- 一、頒布戶籍法(憲政編查館、民政部同辦)。
- 一、彙報各省戶口總數(民政部、各省督撫同辦)。
- 一、續辦地方自治(民政部、各省督撫同辦)。
- 一、續辦各級審判廳(法部、各省督撫同辦)。
- 一、續籌八旗生計(變通旗制處辦)。
宣統四年
編輯- 一、宣布憲法(纂擬憲法大臣辦)。
- 一、宣布 皇室大典(宗人府、憲政編查館同辦)。
- 一、頒布議院法(憲政編查館辦)。
- 一、頒布上下議院議員選舉法(憲政編查館辦)。
- 一、舉行上下議院議員選舉(民政部、各省督撫同辦)。
- 一、確定預算、決算(度支部辦)。
- 一、設立審計院(會議政務處、憲政編查館同辦)。
- 一、實行新刑律、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訴訟律。
- 一、續辦地方自治(民政部、各省督撫同辦)。
- 一、直省府廳州縣城治各級審判廳一律成立(法部、各省督撫同辦)。
- 一、續籌八旗生計(變通旗制處辦)。
宣統五年
編輯- 一、頒布 召集議員之 詔。
- 一、實行開設議院。
修正逐年籌備事宜清單
編輯謹將遵擬修正逐年籌備事宜清單,加具按語,恭呈 御覽
頒布內閣官制,設立內閣
編輯- 謹按:本條為原單所無,自係賅括於《釐定京師官制》條內。惟責任內閣為統一行政機關,實憲政之要義,內閣不立,則各部行政彼此紛歧,整頓之方無從下手。本年十月初三日,欽奉 諭旨,確定開設議院年限,而以先行釐訂官制,預即組織內閣為籌備之要端,挈領提綱,洵屬至當不易之辦法,自應欽遵 聖訓,按照各國內閣通例,將此項官制從速釐定,預即組織,以資統攝,而策進行。茲謹列入籌備清單,於本年趕緊釐定,於明年首先頒布設立,用示 朝廷整網飭紀,惟斷乃成之至意,庶根本既固,氣象一新,一切行政乃可得而整理矣。
頒布弼德院官制,設立弼德院
編輯- 謹按:弼德院即各國所謂樞密院,為 皇上顧問要政之府,與內閣同為將來憲法上之重要機關,應與內閣同時設立,相為維繫。原單列入第九年,新定內外官制一律實行之後,與現定辦法不合。茲謹擬提前辦理,以重 大權,而廣輔弼。
頒布新刑律
編輯- 謹按:本條承原單之舊,現在刑律草案業經憲政編查館覆核具奏,請 旨交資政院協贊,應遵照定限,於本年內請 旨頒布,並提前於宣統四年實行。
續辦地方自治續辦各級審判廳
編輯- 謹按:自治與官制相輔而行,司法獨立尤與立憲政體有直接之關係,現在城鎮鄉府廳州縣地方自治章程及法院編製法,均經先後 欽定公布施行,各省亦經按照定章次第建設,自應賡續舉辦,力求進步。惟事體繁賾,非旦夕所能觀成,必須分地分期,逐漸推暨。原單於地方自治限以第七年,於鄉鎮各級審判廳限以第八年一律成立,就目前財力而論,自屬緩急適宜之計畫。茲謹於每年籌備事宜之內,並各附列以上兩條,但將城治各級審判廳成立提前一年,俾與宣布憲法年期相應,應責成該管衙門妥定次序,努力進行,以副司法獨立之實。
續籌八旗生計
編輯- 謹按:原單第一年請 旨設立變通旗制處,籌辦八旗生計,融化滿漢事宜,第八年變通旗制一律辦定,化除畛域,是第七年以前,皆為籌辦八旗生計年限。又恭查光緒三十四年十一月間,欽奉 上諭,宣示設立變通旗制處,本旨重在籌辦教養,使人人自強自立,是變通旗制,必以籌辦八旗生計為要務,必生計籌有端緒,而旗制乃可變通。惟生計須陸續辦理,猝難收效,擬於每年籌備事宜之內,附列此條,以期進行。
頒布施行內外官制
編輯- 謹按:官制為組織行政之主體,行政有中央、地方之別,故官制亦有內外之分,集權、分權不可不與國情相適合,故必先立一定之標準,採用適宜之主義,分別規定,一氣呵成,然後統系分明,脈絡貫注,用能收廓清積弊,明定責成之效。原單以京師官制與直省官制分為兩截,而釐訂、頒布、試辦、實行又相距甚遠,恐新舊遞嬗之交,敷衍阻撓,流弊百出。茲謹併為一條,同時並舉,擬請於宣統三年一律頒布施行,庶與 諭旨迅速釐定提前試辦之意相符。
頒布施行各項官規
編輯- 謹按:官規與官制相爲表裏,官制爲實體法,官規為輔佐法,官制不定,則官規無所附麗,而官規不與官制同時並改,則官制亦難實行。原單所列文官考試章程、任用章程、官俸章程,皆官規以內之事,惟施行期限在釐定官制之先,次序實未允洽,本年業經憲政編查館奏明,酌改務與官制同時施行,自屬正辦。又原單列舉三項,亦嫌絓漏。此外,如服務紀律懲戒章程、分限章程等項,均爲官規內重要之件,自應一併釐定,以臻完密。茲謹改為各項官規,並擬與新定內外官制同年頒布施行,庶幾體用兼資,可無窒礙難行之患。
頒布會計法
編輯- 謹按:會計法為編制豫算之根本法律。原單定以第七年頒布、第八年實行,茲謹提前辦理。此外會計細則須與會計法相輔而行者,擬一併責成度支部迅速編訂,以便同時施行。
釐定國家稅、地方稅各項掌程
編輯- 謹按:原單以國家稅與地方稅章程分年釐訂。本年度支部議覆御史王履康奏請變通釐訂摺內稱:「應以本年為調查年限,宣統三年為釐訂年限,宣統四年同時頒布」等語,欽奉 諭旨,俞允在案。是以上兩項章程必須同時釐訂頒布,早在 聖明洞鋻之中。惟度支部原奏因開設議院在宣統八年,故請於宣統四年將此項章程提前頒布,現在議院開設年限業經縮改,而資政院議決預算之職權,又與議院無異,則此項稅法,自當及早劃分,以清預算之根本。本年度支部奏交資政院預算案內,國家費與地方費未分,殊難決定審查之標準。茲謹參照度支部前奏辦法,再擬提前一年,於第二次試辦預算以前一律釐定,並將各項稅法案陸續提出,庶明年審查預算確有標準,而資政院與各省諮議局得以各盡議決之職,似係清理財政必要之急務也。
釐定 皇室經費
編輯- 謹按:本條原單列入第八年籌辦事宜之首。查君主立憲國成例,皇室經費歲有常額,議院不得減削,苟非額外增加,亦不須議院之協贊,所以保皇室之尊嚴,表臣民之愛敬,用意至善。現在我國試辦預算 皇室經費與國家經費尚未劃清,資政院議決之時頗多窒礙。茲謹擬於宣統三年提前釐定,此項常額別出於國家行政經費之外,毋庸經議會議決,以明隆重 皇室之意。
頒布行政審判法,設立行政審判院
編輯- 謹按:行政審判院為救濟行政上違法處分而設,亦憲法機關之一,而《行政審判法》即所以規定該院之職權及行政訴訟之程敘者也。原單列入第六年,查現在資政院核辦各省督撫侵權違法事件,多屬行政訴訟之性質,此項裁判之權,應屬行政審判院,若長令資政院辦理,恐性質混淆,於事實上多所窒礙。茲謹擬提前設立,以清權限。
頒布審計院法,設立審計院
編輯- 謹按:審計院所以檢察決算報告,為將來憲法上必要之機關,其組織及權限,須以法律定之,故欲設審計院,不可不先定審計院法。原單列入第八年,惟本年既試辦預算,則宣統三年分之決算報告,必應交資政院議決此項,審計院法擬於宣統三年頒布,審計院擬於宣統四年設立,以保決算之正確。
頒布民律、商律、民事刑事訴訟律
編輯- 謹按:本條列舉各律與刑律,同為國家重要之法典,實司法衙門審判一切訴訟之根據,此等法典一日不頒,即審判廳亦等虛設。原單定以第六年頒布,茲謹提前並與刑律一律於宣統四年實行。
頒布戶籍法,彙報各省戶口總數
編輯- 謹按:戶籍法為調查戶口必要之法律,與選舉事宜又有直接之關係。原單定以第五年頒布,茲擬與彙報各省戶口總數一併提前。
宣布憲法、宣布 皇室大典、頒布議院法、頒布上下議院議員選舉法
編輯- 謹按:議院法及選舉法為設立議院直接之預備,而憲法為議院法、選舉法之根本 皇室大典又與憲法有輔車之關係,必須於設立議院以前一律制定。原單列入第九年,現在開設議院之期既確定宣統五年,則以上各法,自應於宣統四年六月以前一律頒布,以資信守。
舉行上下議院議員選舉
編輯- 謹按:中國地廣民衆,調查選舉資格、編造名簿,必非一二月所能告成,故宣統五年實行開設議院,則選舉之事不可不於宣統四年即行開辦。茲仍按照原單次序,列入頒布選舉法之後,庶免臨時倉猝之弊
確定預算決算
編輯- 謹按:原單本條列在第九年。查預算決算爲議院應行議決之要端,現議院年限既已提前,預算決算自必於未開議院以前確定,方免貽誤,茲謹提前辦理。
頒布召集議員之 詔
編輯- 謹按:本條原單未列。伏讀光緒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上諭:「開設議院,應以逐年籌備各事辦理完竣爲期,各項籌備事宜一律辦齊,即行頒布欽定憲法,並頒布召集議員之詔」等因。欽此 聖訓周詳,允宜遵守。茲謹欽遵列入,以昭我 皇上繼 志述 事之盛。
實行開設議院
編輯- 謹按:本條係遵照本年十月初三日 上諭,敬謹纂入。
- 又按:此次修正清單列舉事宜,以與立憲政治有直接關係者為限,此外普通行政事宜,如巡警、教育等項,為原單所列舉者,應責成該管衙門嚴定考成,督飭進行,不容稍涉疏懈,致滋廢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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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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