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0198卷

方輿彙編 職方典 第一百九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一百九十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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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一百九十八卷目錄

 濟南府部彙考十

  濟南府賦役考三

職方典第一百九十八卷

濟南府部彙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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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府賦役考三       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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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三萬九千七百三十一丁,每丁徵銀一錢一分。除四、六等年,除豁逃亡人丁二萬二千五百六十二丁,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六百二十二丁,新增順治十一年人丁共七千二百八十二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二萬三千八百二十九丁,共徵銀二千六百二十一兩一錢九分。原額大糧不分等則,折成徵糧地五千二十一頃六十八畝九分四釐四毫,內除竈地八頃一十八畝列後另派外,實該額地五千一十三頃五十畝八分四釐四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四釐九毫零,共徵銀二萬七千五百七十三兩五分三釐九毫。每畝徵麥四合一勺零,共徵麥二千六十石八升五勺。每畝徵米二升八合四勺零,共徵米一萬四千二百七十九石七斗四升八合七勺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八等年開墾復額。

寄莊地一十五頃七十八畝五分,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四分五釐四毫五絲,共徵銀七十一兩七錢四分二釐;竈地八頃一十八畝一分,每畝徵銀二分六釐五毫零,共徵銀二十兩六錢八分六釐八毫。每畝徵麥四合一勺零,共徵麥三石三斗六升一合六勺,每畝徵米二升八合四勺,每畝共徵米二十三石三斗一合五勺。

原額額外荒田地四十四頃六十一畝八分五釐。每畝徵銀三分

除豁拋荒地二十六頃八十二畝。

新墾康熙十六等年起科共地一十五頃一十九畝九分三釐九毫。

成熟併新墾地共三十二頃九十九畝七分八釐九毫九絲七忽,共徵銀九十八兩九錢九分三釐六毫零。

原額學田地一頃二十畝。每畝徵租銀五分,共徵銀六兩。

以上丁地共徵銀三萬三百九十二兩六錢六分七釐二毫零,共徵麥二千六十三石四斗四升二合一勺,共徵米一萬四千三百三石五升二合八抄六撮。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五百二十五兩,米五百二十五石。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本色米一十二石二斗八升一合六勺。以上共增銀五百二十五兩,米五百三十七石二斗八升一合六勺。連前通共實徵銀三萬九百一十七兩六錢六分七釐二毫零,實徵麥二千六百三石四斗四升二合一勺,實徵米一萬四千八百四十石三斗三升一合八勺。

「成熟行差大糧」 一例地,每畝該徵銀五分六釐零。

成熟竈地,每畝該徵銀二分七釐零。不分民竈,俱每畝該徵米二升九合五勺零。

武定州,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五萬八千四百六十六丁,每丁徵銀一錢五分二釐。

除豁逃亡人丁三萬四千二十二丁。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 四百五十四丁。

新增順治十二等年人丁共二萬七千八百五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五萬一千七百九十五丁,共徵銀七千八百七十二兩八錢四分。裁併武定所原額一例人丁六百七十九丁,每丁徵銀三錢五分。

除豁逃亡人丁三十五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四十二丁。」

新增康熙元年人丁三十五丁。

見在新增當差人丁六百三十七丁,共徵銀二百二十九兩九錢五分。

額外新增康熙元、六等年人丁共一百一十八丁,共徵銀四十一兩三錢。

原額「大糧三等地」 、共一萬三千八百九十六頃九十三畝七分。

原額上地五千四百五十四頃一十二畝五分,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二釐零。內民莊上地,比民地每畝外加銀七釐;所莊上地,比民地每畝減銀三釐。內除民莊地共八百二十四頃一十畝,列後另派,每畝徵麥一勺五抄八撮,每畝徵米一升二合六勺三抄四圭。除豁順治四、六等年拋荒上地一千九百六十一頃八十七畝七分七釐二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上地共一千一百一十八頃五十六畝八分二釐一毫。

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三千七百八十六頃七十一畝五分四釐八毫,共徵銀一萬九千七百六十四兩四錢三分七釐二毫零。

民莊上地二十二頃一十畝,徵銀一百三十兩八錢一分九釐。

所莊上地八百二頃,徵銀三千九百四十五兩三錢七分三毫。

以上三項,成熟上地,共徵銀二萬三千八百四十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共徵麥七十三石九升五合二勺,共徵米七千二百六石九斗四升四合八撮。

原額中地三千八十一頃七十畝一分,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九釐零。內民莊所莊中地比民地每畝外加銀五釐。內除民莊、所莊中地共一十九頃六十畝,列後另派,每畝徵麥一勺一抄八撮八圭九粟八顆。每畝徵米一升一合七勺零。

除豁拋荒中地一千六百九十六頃三畝三分一釐。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中地共一千八十一頃一十五畝五分二釐五毫。

成熟併新墾中地共二千四百四十七頃二十二畝三分一釐五毫,共徵銀九千五百七十九兩八錢三釐七毫零。

民莊中地一十頃一十畝,徵銀四十四兩五錢八分七釐零。

所莊中地九頃五十畝,徵銀四十一兩九錢三分八釐三毫零。

以上三項,成熟中地,共徵麥二十九石三斗三升三抄八撮七圭,共徵米二千八百九十一石八斗一升三合八勺零。

原額下地五千三百六十一頃一十一畝一分。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六釐零。

內民莊所莊下地,比民地每畝外加銀三釐五毫;內除民莊所莊下地十頃六畝列後另派,每畝徵麥七抄九撮二圭六粟五顆,每畝徵米七合八勺一抄零。

除豁拋荒下地三千三百五十頃八十一畝五分三釐。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下地,共三千六十三頃三十六畝七分四釐。

成熟併新墾下地,共五千六十三頃六十畝三分一釐,共徵銀一萬三千二百一十五兩一錢五分九釐零。

民莊下地八頃六十畝,徵銀二十五兩四錢五分四釐六毫零。

所莊下地一頃四十六畝,徵銀四兩三錢二分一釐三毫零。

以上三項成熟下地,共徵麥四十石二斗一升六合四勺零,共徵米三千九百六十五石一斗七升八合二抄零。

原額額外荒田地一百七十四頃一十五畝五分三釐八毫。每畝徵銀三分

除豁拋荒地一百五十四頃二十一畝六分三釐八毫

成熟地一十九頃九十三畝九分,徵銀五十九兩八錢一分七釐。

裁併武定所原額上中下三等地共一百七十五頃一十一畝七分七釐七毫三絲。

原額上地五十七頃三十一畝八分四釐五毫二絲。每畝徵銀五分五釐六毫六絲,共徵銀三百一十九兩三分四釐零。

原額中地三十九頃八十四畝九分六釐九毫。每畝徵銀四分一釐七毫,共徵銀一百六十六兩三錢一分一釐九毫零。

原額下地七十七頃九十五畝三分六釐三毫一絲,每畝徵銀二分七釐八毫零,共徵銀二百一十六兩九錢一分三釐七毫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七等年開墾復額。

原額學田地二頃七十畝全熟,每畝徵租銀二分八絲零,共徵銀五兩四錢二分四釐。

以上丁地共徵銀五萬五千六百五十六兩四錢八分二釐零;共徵麥一百四十二石六斗四升一合七勺零;共徵米一萬四千六十三石九斗三升五合八勺。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潤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潤耗銀二百七十九兩九錢六分三釐,共米二百七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八勺。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一十三兩一錢八分二釐,本色米四石六斗五合六勺。以上共增銀二百九十三兩一錢四分五釐八毫,米二百八十四石五斗六升九合四勺二抄二撮。連前通共實徵銀五萬五千九百四十九兩六錢二分七釐,實徵麥一百四十二石六斗四升一合七勺,實徵米一萬四千三百四十八石二斗五升零。成熟行差民上地,每畝徵銀五分二釐五毫零;民莊上地,每畝徵銀五分九釐五毫零;所莊上地,每畝徵銀四分九釐零。以上三項上地,俱每畝徵米一升五合九勺零。

《成熟行差》民中地,每畝徵銀三分九釐三毫零。民莊中地,每畝徵銀四分四釐三毫零。所莊中地,每畝徵銀與民莊中地例同。以上三項中地,俱每畝徵米一升一合九勺六抄。

「成熟行差」 民下地,每畝徵銀二分六釐零。民莊下地,每畝徵銀二分九釐七毫零。所莊下地,每畝徵銀與民莊下地例同。以上三項下地,俱每畝徵米七合九勺零。

陽信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改為一例人丁」 四萬八千三十四丁,每丁徵銀一錢二分六釐零。

除豁逃亡人丁二萬一百九十七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四百八十九丁。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一萬七千二百八十三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四萬四千六百三十一丁,共徵銀五千六百二十五兩八錢一分七釐七毫零。

原額「大糧四等地」 共一萬二頃四十五畝二分六釐。

原額民竈上地二千一百四頃六十七畝三分八毫三絲。內民地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五釐三毫零。竈地比民地每畝減銀一分一釐五毫零。內除竈上地一十三頃九十六畝五分三釐三毫,列後另派,不分民竈,每畝徵米九合九抄六撮。

除豁拋荒上地三百三十八頃一十五畝二分一釐一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起科併屯地歸併大糧上地共三百三十八頃一十五畝二分一釐一毫。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二千九十頃七十畝七分七釐五毫三絲。共徵銀一萬一千五百八十一兩三錢五分八釐零。

竈上地一十三頃九十六畝五分三釐三毫,徵銀六十一兩一錢八分三毫零。以上民竈上地,共徵米一千九百一十四石六斗五合五勺二抄。

原額民竈中地四千頃五十三畝八分八釐七絲。內民地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五釐一毫零。竈地比民地每畝減銀九釐四毫五絲不分民竈每畝徵米六合八勺零。除豁拋荒中地四百三十五頃九十七畝一分二釐八毫。

新墾康熙十二等年起科併屯田歸併大糧地共四百三十五頃九十七畝一分二釐八毫;成熟併新墾中地共三千九百七十五頃五十二畝九分四釐八毫七絲。共徵銀一萬七千九百六十二兩六錢六分九釐零。

竈中地二十五頃九分三釐二毫,徵銀八十九兩三錢六分五釐九毫零。以上民竈中地,共徵米二千七百二十九石四斗四升五合七勺零。康熙十八年起科,康熙十七年自首踰額大糧中地一頃四十畝,每畝徵銀四分五釐一毫零,共徵銀六兩三錢二分五釐六毫。每畝徵米六合八勺零,共徵米九斗五升五合一勺零。

原額下地三千四百一十八頃八十四畝七釐六毫。內民地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一毫零。竈地比民地每畝減銀六釐三毫不分。民竈每畝徵米四合五勺四抄零。成熟民下地共三千三百七十八頃八畝八分五釐零。共徵銀一萬一百七十五兩四錢九分零。

竈下地四十頃七十五畝二分二釐,徵銀九十七兩八分零。

以上民竈下地,共徵銀一萬二百七十二兩五錢七分三釐一毫零。共徵米一千五百五十五石四升七合六抄零。

原額入下地四百七十八頃四十畝,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一毫零,共徵銀一千四百四十一兩三分八釐五毫零。

寄莊上地九十五頃八十畝八分,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一百九十一兩六錢一分六釐。

寄莊中地五十九頃七十五畝八分七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五釐,共徵銀八十九兩六錢三分八釐五絲。寄莊下地四千頃八十一畝三分,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共徵銀四十兩八錢一分三釐。

更名原額地大畝一十頃一十畝,折小畝二十七頃二十七畝。每畝舊徵租銀二分三釐。順治十三年,每畝又加增租銀四釐。共徵銀七十四兩九分二釐五毫九絲。

原額額外荒田地一百九十六頃七十七畝五分一釐九毫。每畝徵銀二分六釐,共徵銀五百一十一兩六錢一分五釐四毫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康熙十六等年開墾復額。

原額學田地一頃八畝六分,全熟。每畝徵租銀九分,共徵銀九兩七錢七分四釐。

以上《丁地》共徵銀四萬七千九百五十七兩八錢六分九釐六毫零。共徵米六千二百石五升三合四勺七抄。

請議歸併漕截銀兩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二百三十五兩七錢五分三釐二毫零,米二百三十五石七斗五升三合二勺零。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二兩三錢九分七釐。又本色闊布,康熙二十四年原增時價銀一百八十一兩八錢五分三釐四毫零。以上共增銀四百二十兩三釐七毫零。米二百三十五石七斗五升三合二勺零。連前通共實徵銀四萬八千三百七十七兩八錢七分三釐三毫零,實徵米六千四百三十五石八斗六合七勺零。

成熟民上地,每畝徵銀五分五釐九毫零。竈上地,每畝徵銀四分四釐三毫零。不分民、竈,俱每畝徵米九合四勺零。

成熟民中地,每畝徵銀四分五釐六毫。竈中地,每畝徵銀三分六釐一毫零。不分民、竈,俱每畝徵米七合八抄零。

成熟民下地,每畝徵銀三分四毫零。竈下地,每畝徵銀二分四釐一毫零。不分民竈俱每畝徵米四合七勺零。成熟入下地,每畝徵銀,與民下地例同。舊例原無派米。

海豐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二則人丁」 二萬四千七十七丁。

原額下中戶人丁九百九丁,每丁徵銀五錢四分。

除豁逃亡下中戶人丁五百八十三丁,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下中戶人下三十八丁,見在當差下中戶人丁二百八十八丁,共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五錢三分。

原額下下戶人丁二萬三千一百六十八丁,每丁徵銀二錢七分。

除豁逃亡下下戶人丁一萬二千六十丁。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下下戶人丁四百丁,新增順治十二等年下下戶人丁共三千六百三十五丁。

見在併新增下下戶當差人丁一萬四千三百四十丁,徵銀三千八百七十一兩八錢。

裁併武定所原額,一例「見在人丁」 四十七丁,每丁徵銀三錢五分。

額外新增康熙元、六等年人丁共一十二丁,共徵銀四兩二錢。

以上原額併新增人丁共五十九丁,共徵銀二。

十兩六錢五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大糧地三千二百四頃八十五畝二分八釐七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二釐四毫零,每畝徵米四合一勺二抄零。

除豁拋荒地一千四百六十六頃八十四畝二分二釐九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起科共地一千九十七頃六十二畝三分六釐二毫。

成熟併新墾地,共二千八百三十五頃六十三畝四分二釐七絲。共徵銀一萬二千四十二兩八錢九分三釐六毫。共徵米一千一百六十八石三斗二升一合七勺零。

寄莊地六頃一十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五分七釐,共徵銀三十四兩七錢七分。

更名黎敬等莊,原額地四百七十九頃九十九畝九分二釐。每畝舊徵租銀二分一釐。順治十三年,每畝又加增租銀七釐。

除豁拋荒地一百八十頃八十八畝八分一釐。新墾順治十七等年起科共地、一百一十頃一十四畝一分三釐七絲

成熟併新墾地,共四百九頃二十五畝二分四釐七絲,共徵銀一千一百四十五兩九錢六釐七毫零。

更名社灑原額地七十四頃五十七畝四分五釐八毫,共徵銀二百四十兩二錢三分四釐零。於康熙九年七月內,在「《循例紏拾》等事」 案內,奉文除豁里民包賠銀一百五十二兩二錢九微外,每畝止該舊徵租銀七釐八毫零。順治十三年,每畝又加增租銀四釐,共徵銀八十八兩三分四釐五毫零。

原額「額外荒田三等地」 、共一百九十三頃五十二畝二分一釐。

原額上地七頃一十四畝六釐二毫。每畝徵銀三分七毫。

除拋荒上地四頃七十二畝五分六釐二毫,新墾康熙四年起科上地五十五畝二分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二頃九十六畝七分,共徵銀九兩一錢八釐六毫九絲。

原額中地二十一頃九畝五釐三毫。每畝徵銀三分。

除豁拋荒中地一十四頃九十四畝五釐三毫。新墾康熙四年起科中地二十二畝七分,徵銀六錢八分一釐。

成熟併新墾中地六頃三十七畝七分,共徵銀一十九兩一錢三分一釐。

原額下地一百六十五頃二十九畝一分四毫。每畝徵銀二分

除豁拋荒下地一百一十三頃二十七畝八分一釐七毫五絲。

新墾順治十七等年起科下地,共三十三頃五十二畝一分二釐七毫。

成熟併新墾下地,共八十五頃五十三畝四分一釐三毫五絲,共徵銀一百七十一兩六分八釐二毫零。

裁併武定所原額三等地共三十一頃七十七畝一分九釐一毫。

原額上地一頃五十二畝五分八釐。每畝徵銀五分五釐六毫六絲。共徵銀八兩四錢九分二釐六毫零。

原額中地二頃二畝九分五釐,每畝徵銀四分一釐七毫零,共徵銀八兩四錢七分九毫零。原額下地二十八頃二十一畝六分六釐一毫,每畝徵銀二分七釐八毫二絲六忽。

除豁拋荒下地二十頃二十七畝一分三毫,新墾順治十七等年起科下地共六頃四十畝八分六毫。

成熟併新墾下地共一十四頃三十五畝三分六釐四毫。共徵銀三十九兩九錢四分四毫零。原額學田地三頃九十畝三分七釐。每畝徵租銀一分二釐八毫八忽。共徵銀五兩。

以上丁地共徵銀一萬七千六百二十兩七錢八分六釐九毫零,共徵米一千一百六十八石三斗二升一合九勺零。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五兩九錢九分二釐,連前通共實徵銀一萬七千六百二十六兩七錢七分八釐九毫零,實徵米一千一百六十八石二斗二升一合七勺九抄零。「成熟一例地」 ,每畝徵銀四分二釐四毫零。

樂陵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三萬三千二百一十四丁,每丁徵銀一錢二分。

除豁逃亡人丁一萬一千一百一十丁,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四百二十九丁,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一萬一千一百一十丁,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三萬二千七百八十五丁,共徵銀四千二百六十二兩五分。額外新增康熙二十年人丁九百二十四丁,徵銀一百二十兩一錢三分。

裁併武定所原額,一例「見在人丁」 四丁,每丁徵銀三錢五分,共徵銀一兩四錢。

原額「大糧」 三等地共一萬二千三百三十頃三十四畝六分八釐。

原額民竈上地三千二百一十頃八十八畝九分四釐零,內民地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三釐零,竈地比民地每畝減銀二釐四毫。內除竈上地三百八十頃二十畝九分二釐,列後另派,不分民、竈,每畝徵米一升一合四勺零。

除豁拋荒上地二百八十一頃七十五畝一分二釐。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上地共二十頃三十四畝。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二千五百六十九頃二十六畝九分八毫零,共徵銀八千七百三十五兩三錢一分八釐五毫零。

竈上地三百八十頃二十畝九分二釐,徵銀一千二百一兩四錢三分二釐零。

以上民竈上地,共徵銀九千九百三十六兩七錢五分五毫零,共徵米三千三百八十六石四斗八升三合零。

原額民竈中地八千一百九十七頃四十四畝八釐五毫。內民地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二分二釐五毫零。竈地比民地每畝減銀一釐六毫不分,民竈每畝徵米七合零。內除竈地三百四十一頃二十三畝八分七毫,列後另派。

除豁拋荒中地二千三百三十頃四十七畝九釐。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中地共一千九百六十八頃三十畝九分八釐。

成熟併新墾中地,共七千四百九十四頃四畝一分六釐,共徵銀一萬六千八百六十七兩二錢九釐零。

竈中地三百四十一頃二十三畝八分七毫,徵銀七百一十三兩四錢四分三釐二毫。

以上「民竈中地」 ,共徵銀一萬七千五百八十兩六錢五分三釐二毫零,共徵米五千九百五十五石四斗七升二合零。

原額民竈下地九百二十二頃一畝六分四釐六毫。內民地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一分六釐二毫零。竈地比民地每畝減銀一釐二毫不分,民竈每畝徵麥五合零。內竈下地七十一頃三十一畝三分六釐九毫。列後另派。除豁拋荒下地二百九十三頃四十九畝三分四釐八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下地,共二百九十三頃四十九畝三分四釐八毫。

成熟併新墾下地,共八百五十頃七十畝二分七釐七毫九絲六忽,共徵銀一千三百八十二兩五錢三分一釐。

竈下地七十一頃三十畝三分六釐九毫,徵銀一百七兩三錢三分八釐七毫。

以上民竈下地,共徵銀一千四百八十九兩八錢六分九釐,共徵米五百六石零。

更名羊廠原額地二百一十七頃四十五畝七分,於康熙四年七月內,奉部文准照本縣民上地例徵收,永為定例。每畝徵租銀三分三釐九毫零,共徵銀七百三十九兩三錢三分七釐一毫零。

原額額外荒田地四百五十二頃五十八畝五分。每畝徵銀一分九釐九毫

除豁拋荒下地二百九十三頃六十五畝四分。新墾十二等年起科地共七十六頃八十三畝八分九釐五毫。

成熟併新墾地共二百三十五頃七十六畝九分九釐五毫,徵銀四百七十兩九分一釐八毫零。

裁併武定所原額上下二等地二十一頃四十六畝八分一釐四毫。

原額上地八畝七分五釐二毫五絲。每畝徵銀

五分五釐六毫六絲,共徵銀四錢八分七釐零。原額下地二十一頃三十八畝六釐一毫五絲,每畝徵銀二分七釐八毫零,共徵銀五十九兩四錢九分三釐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康熙九等年開墾復額。

原額學田地七十四畝九分。每畝徵租銀六分,共徵銀四兩四錢九分四釐。

以上丁地共徵銀三萬四千六百六十四兩七錢四分七釐五毫零,共徵米九千八百四十七石九斗七升八合零。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潤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潤耗銀一百二十六兩一錢七分五釐零;米一百二十六石一斗七升五合。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本色米九石二斗一升零。以上共增銀一百二十六兩一錢七分五釐零。米一百三十五石三斗八升六合零。連前通共實徵銀三萬四千七百九十兩九錢二分二釐零,實徵米九千九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四合零。

成熟行差民上地,每畝徵銀三分四釐一毫零。竈上地,每畝徵銀三分一釐七毫零。不分民、竈,每畝徵米一升二合零。

成熟民中地,每畝徵銀二分二釐六毫零。竈中地,每畝徵銀二分一釐零。不分民竈,每畝徵米七合零。

成熟民下地,每畝徵銀一分六釐三毫零。竈下地,每畝徵銀一分五釐一毫零。不分民、竈,每畝徵米五合五勺零。

商河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四萬三千一百三十丁,每丁徵銀一錢八釐。

除豁逃亡人丁二萬七千一百六十五丁。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四百八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四千五百八十九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二萬一百四十六丁,共徵銀二千一百七十五兩七錢六分八釐。原額「大糧」 三等地共一萬五千二百九十八頃九十三畝二分七釐。

原額上地三千九百九十一頃九十三畝二分三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一釐。每畝徵米一升五合零。

除豁拋荒上地二千二百六十一頃六十二畝五分七釐四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上地,共一百一十二頃七十七畝六分九釐。

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一千八百四十三頃八畝三分四釐六毫,共徵銀七千六百一十三兩五錢二分九釐六毫,共徵米二千八百七十三石九斗一升四合。

原額中地三千二百七十八頃五十一畝五分五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九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一合零。

除豁拋荒中地一千九百五十四頃八十畝九分四釐。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中地,共一百五十九頃二十畝一分二釐。

成熟併新墾中地,共一千四百八十二頃九十畝七分三釐二毫,共徵銀四千五百九十四兩二錢六分七釐八毫,共徵米一千七百三十四石二斗一升零。

原額下地八千二十八頃四十八畝四分九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二分六釐零。每畝徵米七合零。

除豁拋荒下地五千一百四頃二十八畝七分一釐八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下地,共四千九百四十七頃九十六畝二分七釐零。

成熟併新墾下地,共七千八百七十二頃一十六畝四釐零,共徵銀一萬六千二百五十九兩四錢一分七釐零,共徵米六千一百三十七石五斗一升八合零。

寄莊上地七頃一十一畝八分,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一十四兩二錢三分六釐。

寄莊中地八頃一十三畝三分四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五釐,共徵銀一十二兩二錢一毫。

寄莊下地五十六頃,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共徵銀五十六兩。

原額額外荒田地五十八頃五十八畝八分八釐三毫。每畝徵銀三分

除豁拋荒地五十頃六十八畝三分八釐三毫。新墾康熙五年起科地三十二頃五畝七分六釐零。

成熟併新墾地共三十九頃九十六畝二分六釐三毫三絲,共徵銀一百一十九兩八錢八分七釐零。

原額學田地七頃三畝。每畝徵租銀三分,共徵銀二十一兩九分。

以上丁地共徵銀三萬八百六十六兩三錢九分六釐八毫零,共徵米一萬七百四十五石六斗五升二合零。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二百一十五兩七錢五分四釐零,米二百一十五石七斗五升四合零。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本色米一十二石二斗八升一合六勺。以上共增銀二百一十五兩七錢五分四釐一毫,米二百二十八石三升五合零。連前通共實徵銀三萬一千八十二兩一錢五分九毫零,實徵米一萬九百七十三石六斗八升八合零。成熟民上地,每畝徵銀四分一釐六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五合零。

成熟民中地,每畝徵銀三分一釐二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一合九勺零。

成熟民下地,每畝徵銀二分八毫零。每畝徵米七合九勺零。

濱州: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四萬六千七百三十五丁,每丁徵銀一錢四分。

除豁逃亡人丁二萬七百九十九丁。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 八十三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二萬四百四十五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四萬五千五百七十八丁,共徵銀六千三百八十兩九錢二分。原額「大糧」 三等地共六千六百七頃二十五畝四分四釐。

原額上地八百六十七頃七十畝七分。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七分五釐七毫零。每畝徵麥一勺一抄零,每畝徵米七合五勺零。除豁拋荒上地四百五十一頃一十一畝,新墾,順治十二年起科上地共二百一十一頃八十五畝九分八釐六毫。

成熟併新墾上地共六百二十八頃四十五畝六分八釐六毫,共徵銀四千七百六十兩二錢六釐六毫零,共徵麥七石四斗三合二勺零,共徵米四百七十四石七斗一升八合二勺零。原額民竈中地四千四百四十四頃七十畝二分。內民地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六分五釐七毫零。竈地比民地每畝減銀四釐四毫不分民竈每畝徵麥七合五勺零不分民竈每畝徵米七合五勺零。成熟併新墾中地共四千二百五十八頃二分,共徵銀二萬七千九百九十四兩七錢六釐八毫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二等年開墾復額。

竈中地一百八十六頃七十畝,徵銀一千一百四十五兩三錢二分一釐八毫零。

以上民竈中地,共徵銀二萬九千一百四十兩三分八釐六毫;共徵麥五十二石三斗六升一合三抄零,共徵米三千三百五十七石三斗九升九合八勺零。

原額下地一千二百九十四頃八十四畝五分四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五釐五毫零,共徵銀四千六百九兩六錢三分四毫零。每畝徵麥一勺一抄零,共徵麥一十五石二斗五升七合一勺一抄零。每畝徵米七合五勺零,共徵米九百七十八石八升八合九勺。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等年開墾,復額原額額外荒田歸入大糧地一頃,於康熙三年七月內為《東省賦役全書》等事案內奉有部文單開將《賦役全書》更在原額額外荒田地一百八十二頃八十七畝五分,每畝徵銀三分二釐一毫零,共徵銀五百八十七兩六錢五分二釐;原額學田地三頃四十八畝三分全熟,每畝徵銀四分八毫五絲。共徵銀一十四兩二錢二分八釐一毫。

以上《丁地》共徵銀四萬五千四百九十二兩六。

錢七分六釐五毫零,共徵麥七十五石二升一合六勺零,共徵米四千八百一十石二斗六合九勺零。又為請議歸併漕截銀兩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一百五十兩六錢五分九釐零;米一百五十石六斗五升九合五勺零。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八兩三錢八分九釐。以上共增銀一百五十九兩零四分八釐零;米一百五十石六斗五升九合零。連前通共實徵銀四萬五千六百五十一兩七錢二分五釐零,實徵麥七十五石二升一合四顆零,實徵米四千九百六十石八斗六升四勺零

「成熟民上地」 ,每畝徵銀七分六釐零。

成熟民中地,每畝徵銀六分六釐零。竈中地,每畝徵銀六分一釐六毫零。

成熟民下地。每畝徵銀三分五釐七毫零。以上成熟上中下民地、併竈中地。俱每畝徵米七合零

利津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二萬三千二百七十四丁,每丁徵銀一錢一分五釐。

除豁逃亡人丁一萬一百四十一丁。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 三百六十二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四千八百九十二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三丁,共徵銀二千三十一兩二錢四分五釐。原額「大糧三等」 地共四千四十七頃六畝二分二釐。

原額上地一千六百二十七頃九十六畝五分八釐八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九釐三毫,共徵銀八千四十一兩一錢五分一釐五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二合九勺零,共徵米二千一百石三斗二升九合六勺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二等年開墾,復額原額中地一千一百三十八頃八十五畝八分三釐三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九毫零。共徵銀四千六百六十八兩九錢六分六釐三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七勺零,共徵米一千二百一十九石五斗二升二合六勺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二等年開墾,復額原額下地一千二百八十頃二十三畝八分五毫七絲。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七釐九毫零,共徵銀四千八百六十二兩八錢四分四毫零。每畝徵米九合九勺零,共徵米一千二百七十石一斗六升二合三勺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二等年開墾,復額寄莊上地五十頃七十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八釐,共徵銀九十一兩二錢六分。

寄莊中地三十頃一十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八釐四毫,共徵銀二十五兩二錢八分四釐。

寄莊下地三十一頃一十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五釐四毫七絲,共徵銀一十七兩一分一釐七毫。

額外新墾順治十五年大糧下地三頃九十五畝七分二釐五毫三絲,查因上地缺額,於康熙四年八月內奉文改歸上地五絲,在於上地項下派徵外,實該額新墾下地三頃九十五畝七分二釐。每畝徵銀三分七釐九毫零,共徵銀一十五兩三分一釐一毫零。每畝徵米九合九勺零,共徵米三石九斗二升六合零。

原額額外荒田四百九十三頃九十畝三分八釐六毫五絲。每畝徵銀一分。

除豁拋荒地四百八十一頃四畝九分四釐五毫

新墾順治十三年起科地四百七十八頃六十八畝三分八釐五絲。

成熟併新墾地,共四百九十一頃五十三畝八分二釐六毫五絲。共徵銀四百九十一兩五錢三分八釐二毫零。

原額學田地三十四畝四釐五毫,全熟,每畝徵租銀九分,共徵銀三兩六分四釐五絲。

以上丁地共徵銀二萬二百四十七兩三錢九分二釐六毫零,共徵米四千五百九十三石九斗四升八合零。又為「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 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加閏耗銀七十五兩九錢二分六

釐一毫八絲,米七十五石九斗二升六合零。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四兩七錢九分四釐。以上共增銀八十兩七錢二分一毫八絲,米七十五石九斗二升六合零。連前通共實徵銀二萬三百二十八兩一錢二分二釐八毫零,實徵米四千六百六十九石八斗六升七合零

成熟民竈上地,每畝徵銀四分九釐六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三合零。

成熟民竈中地,每畝徵銀四分一釐一毫零。每畝徵米一升八勺零。

成熟民竈下地,每畝徵銀三分八釐一毫零。每畝徵米一升八抄零。

霑化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八千四百二十二丁,每丁徵銀二錢二分。

除豁逃亡人丁三千七百三十五丁。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 四百六十八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二千六百一十三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六千八百三十二丁,共徵銀一千五百三兩四分。

原額「大糧三等」 地共五千四頃八分二釐。原額上地三百六十七頃五十畝九分六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五釐四毫零,每畝徵米四合九勺零。

除豁拋荒上地二百一十五頃七十七畝七分五釐一毫。

屯地順治十三等年,歸併大糧上地四頃五十四畝四分四釐四毫。

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一百五十六頃二十七畝六分五釐三毫,共徵銀七百一十兩五錢五分四釐三毫零,共徵米七十七石二斗一升六勺零。

原額中地一千二百四十九頃四十畝八分六釐三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八釐零。每畝徵米四合一勺零。

除豁拋荒中地五百四十四頃一十畝七分三釐七毫。

新墾順治十五等年中地共一十二頃六十四畝三分八釐。

成熟併新墾中地共七百一十七頃九十四畝五分六毫,共徵銀二千七百四十二兩四分一釐零,共徵米二百九十七石九斗五升六合零。原額下地三千三百八十七頃八畝九分九釐七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二分七毫零。每畝徵米二合九勺零。

除豁拋荒下地一千四百四十七頃四十畝四分七毫。

新墾順治十五年起科下地,共九百二十八頃九十四畝九分八釐八毫。

成熟併新墾下地,共二千八百六十八頃六十三畝五分七釐八毫。共徵銀七千八百二十五兩八錢二分六釐七毫零。共徵米八百五十石三斗七升三合七勺零。

寄莊三等地,共一百五十一頃九十五畝七分八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共徵銀一百五十一兩九錢五分七釐八毫。

原額額外荒田地七十五頃七十七畝三分。每畝徵銀一分九釐,共徵銀一百四十三兩九錢六分八釐七毫。

原額馬場租地三十五畝五分五釐二毫。每畝徵銀二分七釐五毫零。

除豁拋荒地一十七畝一分二釐二毫。

成熟地一十八畝四分三釐,徵銀五錢六釐零。原額學田地九十五畝全熟,每畝徵租銀三分九釐零,共徵銀三兩七錢五分六毫。

以上《丁地》共徵銀一萬三千八十一兩六錢四分六釐八毫,共徵米一千二百二十五石五斗四升一合三勺零。

蒲臺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一萬四千七百六丁,每丁徵銀一錢五分六釐。

除豁逃亡人丁二千七百二丁。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 二百九十八丁。

新增順治十年人丁共二千七百二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一萬四千四百八丁,共徵銀二千二百四十七兩六錢四分八釐。額外新增順治十四等年人丁共三千七百三

十九丁,每丁徵銀一錢五分六釐,共徵銀五百八十三兩二錢八分四釐。

原額「大糧四等地」 共五千四百八十八頃七十五畝七分。

原額上地二千六百六十一頃四十二畝六分四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四釐零。每畝徵米七合一勺零。

除免拋荒上地二百九十頃一十畝四分七釐七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起科上地共二百八十頃一十四畝九分三釐。

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二千六百五十一頃四十七畝九釐三毫。共徵銀一萬四千三百二十三兩六錢七分六釐七毫零。共徵米一千九百八石三斗八升七合四勺零。

原額中地一千六百四十六頃七十三畝五分二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五釐七毫零。每畝徵米六合零。

除豁拋荒中地三百九十六頃一十八畝三分九釐。新墾順治十二等年起科中地共三百八十五頃四十六畝八分九釐五毫。

成熟併新墾中地,共一千六百三十六頃二畝七毫,共徵銀七千四百七十六兩九錢八分七釐,共徵米九百九十六石一斗八升零。

原額下地七百四十頃五十八畝七分八釐一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七釐三毫,共徵銀二千七百六十八兩五錢三分六釐七毫零。每畝徵米四合九勺,共徵米三百六十八石八斗六升一合零。內雖曾除拋荒,己於順治十三年屯地歸併復額。

原額下下地四百四十頃七分八釐三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一分四釐五毫零。共徵銀六百四十一兩七錢八分八釐三毫零。每畝徵米一合九勺零,共徵米八十五石五斗七合零。

民寄莊上、中、下三等地,共五百八十八頃八畝五分四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二釐,共徵銀七百五兩八錢二分六釐一毫零。

竈寄莊上、中、下三等地,共五十四頃五十六畝六分四釐三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八釐,共徵銀四十三兩六錢五分三釐一毫零。

原額額外荒田地四十七頃四畝五分三釐八毫。每畝徵銀三分。

除豁拋荒地四十頃二十一畝三分一釐。新墾順治十七等年共地、五頃二十九畝八分三釐九毫零

成熟併新墾地共一十二頃一十三畝六釐七毫,共徵銀三十六兩三錢九分二釐零。

原額學田地一頃,每畝徵租銀一錢,共徵銀一十兩;以上丁地共徵銀二萬八千八百三十七兩七錢九分二釐二毫,共徵米三千三百五十八石九斗三升九合零。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七十四兩六錢九分五釐五毫,米七十四石六斗九升五合零。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一十一兩九錢八分四釐。以上共增銀八十六兩六錢七分九釐五毫八絲,米七十四石六斗九升五合零。連前通共實徵銀二萬八千九百二十四兩四錢七分七釐一毫,該徵米三千四百三十三石六斗三升四合零。成熟民上地,每畝徵銀五分四釐二毫零,每畝徵米七合三勺零

成熟民中地,每畝徵銀四分五釐八毫零。每畝徵米六合二勺零。

成熟民下地,每畝徵銀三分七釐五毫零。每畝徵米五合九抄零。

「成熟民下下地」 ,每畝徵銀一分四釐六毫零。每畝徵米一合九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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