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五百八十九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五百八十九卷目錄
成都府部彙考五
成都府賦役考
職方典第五百八十九卷
成都府部彙考五
編輯成都府賦役考 總志州縣志合載
編輯本府。〈成都縣附郭。〉
實在民戶三千六百六戶,男婦七千二百一十二口。
實熟田地共一千二百四頃五十一畝九分八毫八絲七忽九微三沙九塵八渺。下地估種一千一百八石三斗八升。
見載稅糧一千二百五十五石五斗八升一合二勺二抄一撮一圭四粒八粟。
見徵《丁糧條》銀一千七百八十二兩六錢七分六釐六毫八絲四忽二微二纖九沙七塵四渺。又,營兵開墾田地共一十四頃六十三畝二分五釐九毫三絲五忽八微。
載糧共一十石三斗三升一合二抄六撮八粒七粟。
應徵《條糧》銀二十兩八錢七分六釐九毫六絲九忽四微五纎九沙五塵三渺。溫江縣:
自順治十六年恢復,僅三十二戶,男子三十一口,婦女三十三口。康熙六年清丈,設「維新」 、「太平」 二鄉一百三十五戶並節年招徠戶口共三百五十一戶,男子三百四十三口,婦女三百六十二口。
原額田地稅糧九千七百三十八石八斗一升六合六勺零。人丁五千五百零八丁,內折四百五十一丁,實編五千五十七丁五斗。
夏稅起運布政司廣濟庫荒絲米三十石六斗二升五合,每石折荒絲一斤,共絲三十斤一十兩,每斤折銀五錢,共銀一十五兩三錢一分二釐五毫。萬曆三十二年內,奉文加徵銀九兩七錢三分八釐零,有閏加銀一兩二錢七分七釐。秋糧起運禮部料米一百三十五石一斗九升八合六勺五抄九撮八圭。每石徵銀五錢,共銀六十七兩五錢九分九釐三毫二絲九忽九微。又奉文加增五十六兩,共一百二十三兩五錢九分九釐三毫二絲九忽九微。
松潘鎮革倉米九百石,每石價腳銀二兩二錢三分,共銀二千零七兩。
《松潘》歸化倉米一千一百五十七石二斗四升。每石價腳銀二兩二錢一分,共銀二千五百五十七兩五錢四毫。
茂州實大倉米二百七石九斗八升。每石價腳銀一兩六錢五分,共銀三百四十三兩一錢六分七釐。
茂州《廣備》倉米一千六百一十六石七斗二升。每石價腳銀一兩三錢一分六釐,共銀二千一百二十七兩六錢零三釐五毫二絲
保縣倉米六十石,每石價腳銀一兩四錢,共銀八十四兩。
郡府祿米九百石。每石徵銀六錢,共銀五百四十兩
江安府祿米三百石。每石徵銀七錢,共銀二百一十兩。
撥運 蜀府廣備倉本色祿米、二千六百二十一石
成都府廣豐倉、本色祿米一千一百石五升三合。綿州存留倉米二百石。每石徵銀七錢。共銀一百四十兩
存留 本縣存儒二倉米共五百一十石。每石折銀七錢,共銀三百五十七兩,有閏加銀二十四兩四錢九分九釐九毫九絲九忽。戶口起運布政司戶口銀九十四兩九錢四分四釐五毫,有閏加銀八兩六錢二分六釐五毫。存留本縣官吏折色俸鈔銀八兩六錢二分。
《驛傳 》,《原編》銀一千四百九十六兩三錢二分一釐五毫九絲六忽,先年加增銀三百一十八兩五錢零五釐六毫四絲八忽六微。
撥運 協濟驛傳銀一千八百一十四兩八錢二分七釐二毫四絲四忽六微。
丁糧額辦均徭,《原編》銀二千一百四十二兩六。
錢,先年減銀六十五兩八錢七分五釐八毫,今又加銀四十一兩二錢,實編銀二千一百一十七兩九錢二分四釐二毫。遇閏柴薪每名加銀一兩,各役工食照例加徵。又加芽茶銀二兩,雜派課程 、起運門攤商稅銀四兩五錢四分四釐五毫。
碾課銀一百二十四兩七錢八分五釐,於四十七年七月內,因楊柳河水泛,申詳院司道府,俱蒙批允,「將碾課銀每一座加增銀五分」 ,共一十八兩五錢。修船四隻,撐渡來往
帶徵屯糧 成都右衛屯糧六百一十三石六斗五升八合二勺八抄,徵銀二百三十五兩八錢三分五釐一絲。遺失屯糧米,徵銀二兩一錢三分四釐五毫七絲。
成都中衛屯糧二千一百七十二石二斗二升五合,徵銀八百三十五兩二錢六分六釐一毫二絲
成都前衛屯糧四百五十二石二斗一升五合,徵銀一百五十二兩一錢六分六釐六毫一絲。寧川衛屯糧三千六百三十四石二斗四升九合,徵銀一千三百三十四兩七錢四分三釐三毫六絲。小河所屯糧二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三合,徵銀一百三十九兩七錢一分三釐九毫九絲。
茂州衛屯糧二百四十六石九斗七升五合,徵銀八十六兩一錢五分七釐二毫三絲
以上各款,俱缺額無徵,今照《舊時全書》開載,以備考核刪定。
一、自康熙六年奉文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五年應徵止,遵照。
頒發弓步,以二百四十弓為一畝。因無《載糧》舊例。
可考,詳請比照安縣「《載糧則例》起科」 ,上田一畝載糧一升三勺四抄,中田一畝載糧八合,下田一畝載糧六合三勺三抄三撮三圭。上地一畝載糧六合,中地一畝載糧四合,下地一畝載糧二合五勺。見丈土著營兵並墾上中下田地共一百四十六頃五畝三分七釐二毫五絲,共載稅糧九十石九斗九升六合五勺六抄三撮九圭六粒八粟。每糧一石,該徵大糧銀一兩三錢三分八釐七毫七絲一忽五微二纖一塵。又每糧一石九斗二升五合六勺一抄八撮七圭二粒。「《載丁》一丁《人丁》」 四十七丁二分五釐五毫七絲六忽一微二纖七塵。每丁徵銀三錢一分六釐二毫二絲一忽五微三塵。又每糧一石,該徵條銀三錢一分六釐二毫二絲一忽五微三塵。以上徵大糧丁條銀一百六十五兩五錢四分一釐九毫六絲九忽八微八纖八塵。遇閏之年,照依民例攤筭。每丁糧一石,該徵閏銀三分三釐二毫二絲一忽四微九纖一塵,共徵閏銀四兩五錢九分二釐九毫四絲八忽三微七纖九塵,解司完納。
「存留學中田六畝八分,照依《詳定則例》,每中田一畝應納京斗租穀八斗,共納京斗租穀五石四斗四升。」 每年收貯常平倉,聽候行文支給。雜派課程 :水碾一十六座,每座榷課銀二錢四分,課銀三兩八錢四分;水磨一十一座,每座榷課銀二錢四分,課銀二兩六錢四分;榨三座,每座榷課銀二錢四分,課銀七錢二分,碾磨榨共三十座,共榷課銀七兩二錢,解司完納。《新繁縣》:
原額田地頃畝數目無考。見實在田地頃畝,自康熙六年奉文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五年止,見載上中下田地共三十九頃二畝六分四釐一毫三絲七忽。
原額稅糧,實徵稅糧五千五百九十八石一斗二升八合。內本色米七百六十石六斗,折色米四千八百三十七石五斗八升八勺,折徵加增銀五千一百九十七兩九錢七分三釐五毫九絲八微。
見實在稅糧自節年遵照由《單》奉行開徵,至康熙二十五年止,見徵稅糧二十一石五斗八升九合六勺五抄五撮七圭一粒六粟。
《折徵》銀二十六兩七錢九分九釐四毫八絲七忽七微六纖二塵。
原額《人丁》共編四千九百七十丁。
見實在人丁一十九丁一分六釐五毫四絲九忽。
原額丁銀,共徵戶口、驛傳,均徭民壯夫馬公費各項起存銀四千三百六十二兩九錢六分四釐三絲五忽二微。
見實在丁銀,共徵:銀五兩六錢九分六釐八毫。
九絲二忽一纖五塵
見徵條銀六兩四錢一分七釐四毫六絲八忽九微六纖三塵。
《丁糧條》,共銀三十八兩九錢一分三釐八毫四絲六忽七微四纖四塵,起運赴布政司廣濟庫上納。
稅課 水碾八座,每座徵銀二錢四分,共徵銀一兩九錢二分。
金堂縣
原額稅糧六千一百四十八石六斗七升零,《人丁》五千四百五十五丁。自張逆屠戮後,
皇清定鼎,招集人民,於康熙六年奉文清丈,載糧二
十九石一斗一升零
《人丁》二十五丁八分零。
《丁糧條》銀五十六兩二錢二分零。
仁壽縣
原額稅糧六千四百六十四石七斗三合二勺一抄。人丁八千三百七十八丁。明末甲申之變,或故或逃,靡有孑遺,陸續招徠歸里者百十戶。康熙六年奉行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一年應徵止,遵照。
《頒發弓式》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見丈土著及弁、
兵開墾上中下田地,共一百二十一頃三十畝三分三毫九絲四忽。
見徵大糧銀一百一十二兩二錢三分二釐五絲三忽二微六纎八塵。每糧七斗七升一合六勺二抄八撮五圭。「《載丁》一丁、《見載人丁》」 九十丁五分三釐四毫三絲六忽。每丁徵銀三錢三分四釐六毫一絲四忽一微九纖七塵。
見徵丁銀三十一兩二錢九分七釐九毫二絲四忽七微六纖五塵。又每糧一石,該徵條銀三錢三分四釐六毫一絲四忽一微九纖七塵;見徵條銀二十四兩一錢五分三毫七絲七忽三微一纖五塵。
以上實徵丁糧條銀一百六十七兩六錢八分三毫五絲五忽三微四纖八塵。其自康熙九年奉文加閏銀兩,照「舊時《全書》」 內各項遇閏加增銀兩為數,將原額人丁稅糧合筭攤派,每丁糧一石,該徵閏銀二分四釐四毫五絲五忽七微二纖六塵;遇閏之年,照例加徵銀四兩五分二釐五毫一絲三忽二微九纖七塵,解布政司「廣濟庫完納。」
新都縣
《原額》載糧八千三百五十六石四斗二升九合二勺六抄三撮。
《人丁》三千四十三丁八斗。
自康熙六年奉行清丈,實載上中下田地共五十九頃四十二畝七分七釐五毫九絲三忽,載糧三十七石八斗二升六勺三抄九撮八圭八粒四粟。
《人丁》一十三丁,七分五釐三毫一絲九忽,實徵糧丁條銀六十六兩五錢四分一釐三毫三絲五忽八微七纎六塵。稅課 又見載水碾六座,實徵碾課銀一兩四錢四分。
井研縣
原額稅糧一千九百三十八石五斗四升二合五勺七抄
原額人丁三千二百五十一丁,甲申變後,或逃或亡,今陸續招徠者三十餘戶。自康熙六年奉行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一年應徵止,遵照
《頒發弓式》,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見丈土著開墾。
上、中下田地四十四頃一十五畝七分三釐四毫六絲二忽。
見在稅糧二十三石一斗一升九合三勺八抄一撮五圭二粒八粟。
每糧一石,該徵大糧銀一兩七錢五分七釐七毫五絲二忽二纖七塵。
見徵大糧銀四十兩六錢三分八釐一毫四絲五忽六微二纖六塵。
每糧五斗九升六合二勺九抄一撮二圭。《載丁》一丁,見在人丁三十八丁七分七釐一毫九絲四忽。
每丁徵銀四錢九分五釐五毫二絲二忽四微五纖。
見徵丁銀一十九兩二錢一分二釐三毫六絲四忽九微五纖五塵。
每糧一石,徵條銀四錢九分五釐五毫二絲二忽四微五纖。
見徵條銀一十一兩四錢五分六釐一毫七絲。
一忽:五微,三纖六塵。
以上實徵丁糧條銀七十一兩三錢六釐六毫八絲二忽一微一纖七塵。其自康熙九年奉文加閏銀兩,照舊時《全書》各項遇閏銀兩為數,將原額人丁、稅糧合筭攤派,每丁糧一石,該徵閏銀三分四釐三毫九忽一微六纖;遇閏之年,照例加徵銀二兩一錢二分三釐四毫三絲五忽九微一纖一塵,解赴布政司廣濟庫完納稅課 。鹽課舊額,因兵燹屠戮,久廢無考。復陸續開墾後門井等上、中、下鹽井二十三眼,見徵課銀三十四兩八錢。
鹽稅 舊額無考。見徵鹽稅銀一十一兩四錢四分八毫。
郫縣
自康熙六年奉行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一年應徵止,遵照。
《頒發弓式》,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見丈土著營兵。
及弁兵自首開墾上中下田地共二百四十三頃三十五畝五分二釐九毫。
上田八頃八十六畝四分七釐六毫,每畝載糧一升三勺四抄,共載糧九石一斗六升六合一勺六抄一撮八圭四粒。
中田三十二頃四十一畝六分七釐,每畝載糧八合,共載糧二十五石九斗三升三合三勺六抄。
下田三十二頃八十八畝二分八釐一毫,每畝載糧六合三勺三抄三撮三圭。共載糧二十石八斗二升五合六勺七抄五粒七粟。
上地二十頃二十畝六分六釐三毫,每畝載糧六合,共載糧一十二石一斗二升三合九勺七抄八撮。
中地五十七頃一十四畝七釐四毫,每畝載糧四合,共載糧二十二石八斗五升六合二勺九抄六撮。
下地九十一頃八十四畝三分六釐五毫,每畝載糧二合五勺,共載糧二十二石九斗六升九勺一撮。
見載稅糧一百一十三石八斗六升六合三勺七抄八撮三圭九粒七粟。每糧一石,該徵大糧銀一兩二錢七分一釐四毫一忽四微一纖一塵。
見徵大糧銀一百四十四兩七錢六分九釐八毫七絲四忽一微五纖八沙一塵二渺。每糧一石八斗七升二合七勺一抄一撮七圭七粒。載丁一丁。
見載《人丁》六十丁八分二毫二忽三微八塵零。每丁徵銀三錢六分二釐六毫九絲四忽一微六纖四塵。
見徵丁銀二十二兩五分二釐五毫三絲八忽四纖八沙三塵二渺。
又每糧一石,該徵《條糧》銀三錢六分二釐六毫九絲四忽一微六纖四塵。
見徵條銀四十一兩二錢九分八釐六毫七絲九忽一纖六沙四塵。
以上實徵大糧丁條銀二百八兩一錢二分一釐八絲三忽一微二纎二塵八沙四渺。自康熙九年奉文加閏銀兩,照舊時《全書》各項遇閏銀兩為數,將原額人丁、稅糧合筭攤派。每丁糧一石,該徵閏銀二分五釐三毫八絲七忽二微六纖;遇閏之年,照例加徵銀四兩四錢三分四釐三毫四絲二忽七微一纎一塵,解司完納雜課 。見載新水碾共二十三座,每座碾榷課銀二錢四分
舊碾一十三座,見載榷課銀五兩五錢二分。見載新磨九座,見徵課銀二兩一錢六分。見載新柞四根,每根徵課銀二錢四分,共銀九錢六分。
資縣
本縣自張逆之亂,屠戮視他處特甚,繼以虎狼,饑饉、疾疫,孑遺無幾。
皇清順治間,知縣劉振基極力招徠。康熙六年清查。
並招徠實在戶口七十四戶,男子二百七十口,婦女二百五十口。
《田地》塘自康熙六年清丈並續報開墾,實在墾熟田共二十一頃九十一畝八分二釐六毫四絲八忽五微。
《載糧》實計一十二石六斗五升八合九勺六撮五圭五粒二粟,共徵銀二十九兩五錢一分三釐九毫六絲九微八纎七沙七塵五渺。照數徵收,赴司庫完納。
鹽課 :「康熙元年,召募人夫開淘。竹筒小井」 二:
眼一名「左角」 ,一名「順塘。」 每井額徵課銀四兩,稅銀一十一兩五錢七分七釐。二井共徵課稅銀三十一兩一錢五分四釐。康熙五年,順塘井崩塌,稅課累左角井賠納,屢訴難以豁免。近議召募另行開補。然山嶇路險,不通商賈,工倍利微,開者少也。
灌縣
自「康熙六年丈後」 起,至今,實在民戶共一百九十三戶,男婦三百九十六口。
實熟中、下田地,共四十頃一分二釐四絲,見載稅糧二十二石一斗一升四合六勺五抄八撮三圭六粒四粟。
見徵丁糧條銀三十九兩八分五釐三毫八絲九忽三微七纖五塵三沙八渺。遇閏之年,每丁糧一石,徵銀三分四釐四毫五絲五忽一微八纖一塵,共徵閏銀一兩一錢一分四釐四毫一絲五忽九微四纖四塵。
稅課 商稅原額門稅銀二十兩一錢三分一釐三絲八微。有閏,加銀一兩六錢六分九釐九毫八絲。今裁。
茶稅 每年額領邊引六十八張,每張徵銀四錢七分二釐。《腹引》二張,每張徵銀二錢五分。共徵稅銀三十二兩五錢九分六釐。起運布政司完納
《茶課 》原額徵銀二十兩八錢四分四釐四毫四絲。近因茶株荒蕪,新招園戶開墾無幾。見徵課銀三兩二錢,起運布政司完納
魚課 :原額徵銀一兩四錢四分。有閏,加銀一錢二分。今無魚戶免徵。
《碾磨課 》:水碾一座,額徵課銀二錢四分;磨一座,額徵課銀二錢四分,起運布政司完納。安縣:
順治十六年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五年止,田地共一十四頃九十畝三分七釐八毫五絲四忽三沙九塵八渺,共載糧八石八斗二升五合三勺七抄八圭三粒三粟。每糧一石,徵大糧銀一兩九錢五分六釐八毫九絲五忽六微七纖四塵。
見徵大糧銀一十六兩三錢七釐七毫七絲二忽五微七纖三沙六塵八渺。
每糧一石,派丁五分八毫。
《人丁》五丁一分二釐五毫二絲六忽五微八纖一塵。
見徵丁銀四兩一錢九分六釐九毫五絲。實徵起運布政司廣濟庫大糧丁條銀二十兩五錢四釐七毫二絲二忽五微七纖三沙六塵八渺。茶課 原額茶每年徵課銀六十二兩四錢一分二釐。
見徵茶稅銀一百四十兩一錢八分四釐。魚課 見徵銀七錢三分。遇閏加銀六分八毫八絲。
內江縣
康熙六年,清丈人丁一十一丁四分一釐六絲四忽三塵。
稅糧,一十七石四斗八升七合三抄二撮四圭三粒九粟。
《丁糧條》共徵銀三十五兩二分三釐二毫五絲一忽六微二塵。遇閏加銀七錢三分一釐八毫五忽七微六纖三塵。
起運 布政司「廣濟庫」 上納,充支兵餉。
鹽課 :「順治六年陸續新開」 小井五眼,今止存三眼。
每井課銀四兩,共課銀二十兩。
資陽縣
康熙六年清丈後,舊管田地共二十五頃二十七畝二分六釐四毫零,共載糧一十三石五斗五升八合零。
《人丁》一十四丁一分五毫零
《丁糧》條,共徵銀三十一兩二分一釐零。
又舊管學田共三畝,每年共徵京斗,租谷二石二斗。
戶口:自康熙六年始,覈實三十六戶。
簡州
原額「人丁」 八千四百九十五丁。明末兵荒為厲,概成曠野,僅存土著一十四戶。
皇清陸續招徠,有戶口八十四戶。
共墾中下田地二十頃四分四釐八毫九絲四忽八微,載糧一十石九斗七升三合七勺六抄八圭三粒一粟。
額丁一十七丁八分二釐九毫二絲七忽。《丁糧條》共徵銀二十九兩二錢四分七釐六毫。
一絲一忽三微四纖六塵、起解布政司廣濟庫上納
鹽課 :順治十七、八兩年,始招竈民開竹筒小井,陸續招徠開鑿,得小井十八眼,徵課銀二十一兩六錢。水淡井深,出鹽無幾。舊治未經額稅,今奉《鹽法》,每年額發小票,收稅銀六十五兩九錢二分八毫,解臬司完納。
崇慶州
康熙六年清丈人丁一百三十三丁九分九釐五毫二絲六忽二微一纖五塵。
稅糧、一百五十石五斗二升一合九勺四抄二撮三粟
《丁糧條》,共徵銀二百九十六兩三錢八分五釐八絲七微七纖二塵。
學田共五畝,共納京斗,租穀三石六斗。
康熙六年,清丈兵田人丁五丁八釐八毫六絲六忽三微八纖九塵。
兵糧五石七斗一升六合二勺九抄七圭九粒。丁糧條共徵銀十一兩二錢五分五釐六毫五絲六忽七纖五塵。
起運 布政司「廣濟庫」 上納,充支兵餉。
茶課 共報茶一十二株。每株徵銀一兩,共徵銀一十二兩,解赴驛鹽道完納
新津縣
康熙六年,奉文清丈遵照。
《頒發弓式》,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每畝《載糧則例》。
詳請照《安縣則例》,每上田一畝載糧一升三勺四抄。中田一畝載糧八合,下田一畝載糧六合三勺三抄三撮三圭。中地一畝載糧四合,下地一畝載糧二合五勺。
徵銀載丁,照《全書》內載,稅糧合筭,每糧一石,該徵大糧銀一兩三錢六分二釐九毫二絲一忽一微三纖四塵。每糧一石四斗五升六合七勺五抄六撮三圭。「載丁」 一丁,每丁徵銀五錢七分三釐六毫八絲八忽八微九纖五塵。又每糧一石,該徵條銀五錢七分三釐六毫八絲八忽八微九纖五塵。康熙九年,奉文加閏銀兩,照舊時《全書》內各項遇閏銀兩為數,將原額人丁合筭攤派,每丁糧一石,該徵閏銀四分一釐九毫二絲三纖一塵。遇閏之年照例加徵。自康熙六年丈後起,至二十五年止,土著管兵弁兵共一百七十一戶。
墾熟上田二頃一十六畝二分一釐五毫,載糧二石二斗三升五合六勺六抄三撮一圭。中田八頃二畝五分六釐二毫五絲,載糧六石四斗二升五勺。下田二十二頃三十六畝四分四釐,載糧一十四石一斗六升四合四抄五撮四圭五粒二粟。中地一十一頃九十畝九分六釐,載糧四石七斗六升三合八勺四抄。下地一十六頃一分五毫,載糧四石二勺六抄二撮五圭。見載稅糧三十一石五斗八升四合三勺一抄一撮五粒二粟。
見徵大糧銀四十三兩五分七釐一微八纖八塵。
見載人丁二十一丁七分二釐二毫五絲二忽,見徵丁銀一十二兩四錢一分一釐八毫三絲七忽一纖三塵。
見徵條銀一十八兩五分四釐四毫五絲五忽八纖五塵。
每歲額徵糧丁條銀七十三兩五錢二分三釐二毫九絲二忽二微八纖六塵。遇閏之年,照例加徵閏銀二兩二錢三分四釐六毫二絲四忽一塵。
雜派課程 :見載:「水碾」 二座,每座榷課銀二錢四分。
見徵課銀四錢八分
見徵「魚課」 銀三錢五分四釐。
見載中學田六畝,每畝應納京斗租穀八斗,見徵京斗租穀四石八斗。
見徵《牙行帖》銀一兩。
漢州
《人丁》四千八百零七丁,自經兵燹,死傷殆盡。
皇清定鼎,入版圖者三十餘年。陸續招徠,開墾驟難。
生聚。目今糧僅一十二石有奇,丁不滿十什邡。縣
《原額》載糧三千六十三石七斗六升六合六勺八抄七撮六圭九粒。
《人丁》二千九百四十五丁。
康熙六年,奉行清丈,實載中下田地共一十九頃八十五畝九分六釐九毫一絲七忽,載糧一十一石六斗一升四合六勺三抄六圭一粒。
《人丁》一十一丁一分六釐四毫四絲,實丁糧條銀三十四兩二錢四分八釐八毫六絲七忽九微六纎五塵。雜稅 見徵茶課銀一十七兩五錢。
見徵茶稅銀三十二兩五錢七分二釐。
見載「水磨」 八座,每座榷課銀二錢四分。
見徵磨課銀一兩九錢二分。
綿竹縣
原額《人丁》三千四百一十三丁。
稅糧、四千四百九十三石九斗二升五合八抄六撮
康熙六年清丈「人丁」 九丁三分三釐三毫六絲二忽。
稅糧、一十一石一斗一升三合六勺二抄八圭四粒七粟
《丁糧條》,共徵銀三十兩六錢一分一釐七毫四絲四忽六微九纎七沙二塵。起運布政司廣濟庫上納,充支兵餉。
茶課 :原額茶課銀四十兩七錢八分九釐二毫。自經兵火後,無復株存。
康熙初年定額茶課銀四兩五錢。
額發邊引七十四張
《徵稅》銀三十四兩九錢二分八釐。俱批解兼攝鹽茶事務按察司完納充餉。
綿州
原額稅糧一千六百九十六石七斗六升四勺五抄
《人丁》四千二十一丁。
順治十年清丈稅糧,一十七石七斗六升八合三勺七抄七撮六圭二粒四粟。
《人丁》四十六丁八分五釐五毫二絲八忽三微。丁糧共徵銀八十九兩六錢四分八釐六毫六絲九忽五微八纎五沙八塵九渺。學地租銀二兩。
起運布政司「廣濟庫」 上納,充支兵餉。
學田租穀八石,存貯州倉,支給廩生貧士。《鹽政 》:明時,鹽井繁多,商販絡繹。自獻逆亂川後,人民虔劉殆盡,井眼填塞,莫可查考及
皇清順治六年,蜀省底定,漸次開淘竹筒小井六眼。
今復崩塌一眼,止存五眼,共課銀三兩五錢四分,解兼管鹽茶事務按察司完納。
德陽縣
原額稅糧、三千二百五十一石六升五合三勺九抄九圭六粒
人丁四千三十丁
自康熙六年奉行清丈,實載上、中、下田地共七頃二十畝八釐六毫一絲七忽;見載稅糧四石三斗四升一合三勺七抄八撮七圭四粒一粟。見載人丁五丁三分八釐一毫五絲六忽二微,實徵大糧丁條銀一十二兩三錢七分六釐九絲一忽四微三沙八塵七渺。
茂州
自順治十八年奉行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三年止,照萬曆年間則例山地估種及兵弁自首見載糧六百九十石三斗六合,每種一石載蕎麥糧五斗,共載蕎麥糧三百四十五石一斗五升三合,蕎麥各半。蕎每石徵銀二錢,麥每石徵銀四錢,見徵大糧銀一百二十七兩八錢八分五釐九毫。
已上實徵大糧丁銀一百六十七兩一錢二分五釐九毫。自康熙九年奉文扣閏銀兩,照舊制各項遇閏銀兩為數,將原額人丁、稅糧合算攤派。每丁糧一石,該徵閏銀三釐三毫八忽四微二纎二塵,解藩司完納。雜課 :一、原額磨課四十八洞,每洞徵銀七錢,共銀三十三兩六錢。
一、「賞番。」 北路長寧每年春、秋二季賞需布疋、鹽煙、手巾等項,每季共折算銀八十八兩。松溪堡每年春、冬二季賞需布疋、鹽煙、手巾等項,每季共折算銀三十五兩。
以上二項,共該貨銀一百二十三兩。於本州抽收「門哨稅課動支,年終報銷。」
一解布政司茶稅銀六十八兩四錢四分。《汶川縣》:
原額人丁一千四百八十九丁半。每丁徵銀一錢五分七釐一毫三絲五忽。起運布政司《戶口鈔》銀二兩六錢八分二釐。有閏加銀二錢二分三釐五毫二絲。其餘存留。
皇清除下水裡東界裡人煙盡絕,僅存新舊招徠上。
水舊縣二里,共載人丁八十六丁。每丁徵寡丁銀一錢二分,見徵銀一十兩三錢二分,起解布。
政司羌番例不徵丁
地畝 原額蕎麥糧二百八十一石八升三合一勺,共徵銀一百四十兩一分七釐一毫二絲。順治十八年奉文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一年止,汶川高山峻嶺,刀耕火種,不產稻粱,歷無清丈。「丁地估種見載山地估種」 三百七十三石一斗二合,每種一石載五斗見載蕎麥糧一百八十六石五斗五升一合。蕎麥各半。蕎每石徵銀二錢,麥每石徵銀四錢,見徵大糧銀五十五兩九錢六分五釐三毫
丁地二項,實徵銀六十六兩二錢八分五釐三毫。遇閏之年,丁糧兩項照例加徵三兩六錢四釐九毫六絲九忽九微三纎五塵,解司上納《威州》。
自順治十八年奉行清丈起,至康熙二十四年止,見在下地估種六十一石二斗四升六合。照依舊例,每種一石載蕎麥糧五斗,實載蕎麥糧三十石六斗二升三合,蕎麥各半。蕎每石徵銀二錢,麥每石徵銀四錢,共徵銀九兩一錢八分六釐九毫。
見在人丁一百九十丁,照依舊例以一人承一丁。每丁徵銀一錢二分,共徵銀二十二兩八錢。以上丁糧二項,共實徵銀三十一兩九錢八分六釐九毫。每年解赴布政司上納遇閏,自康熙九年,奉文照《舊時全書》將原額地丁合算攤派,每丁糧一石徵閏銀九釐五毫六絲八忽八微九纎四塵,共徵銀二兩一錢一分一釐一毫一絲八忽一微一纖。遇閏加徵起解。
番寨糧租 :各寨生番共認納鄉斗麥糧一百一十五石,折京斗八十五石,每年支給威茂營兵食,達部奏銷。又威茂道陳子達置買茂州房店一間,收租銀一十五兩,每年移文茂州,取大布五疋,小青布二十六疋,手巾五十四條,先賞各番寨開徵收糧。
保縣
縣設萬山之中,無平陽寸土,歷代不徵地丁。前任知縣袁弘勳將城外山坡數十丈報地種一十七石五斗,人丁八十六丁,至今累民。所轄土司,曰達思蠻,久已故絕;曰「雜谷」 ,在雪山內;曰八稜碉;曰「金川」 ,曰「阿日」 ,在雪山外,相去數百里,皆老死不相往來,經年累月,不能通達。明時三年一貢,今此例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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