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330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三百三十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卷目錄

 工部部彙考二

  唐總一則

  遼總一則

  宋總一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世祖至元四則

  明總一則 世宗嘉靖三則

皇清總一則 順治二則 康熙二則

官常典第三百三十卷

工部部彙考二

編輯

唐仍設工部尚書、侍郎佐之,統工部、屯田、虞部、水部 之屬。而土木又有將作監,軍器又有軍器監,河渠又 有都水監。

按《唐書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 而大抵皆沿隋。故尚書省其屬有六,尚書六曰工部。 工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山澤 屯田工匠諸司公廨紙筆墨之事。其屬有四,一曰工 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

工部郎中一人,從五品上;員外郎一人,從六品上。掌 城池土木之工役程式,為尚書、侍郎之貳。凡京都營 繕,皆下少府將作共其用役,千功者先奏。凡工匠以 州縣為團,五人為火,五火置長一人,四月至七月為 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十月至正月為短 功。雇者日為絹三尺。內中尚巧匠,無作則納資。凡津 梁、道路,治以九月。工部主事三人,屯田主事二人,虞 部主事二人,水部主事二人,從九品上。以主事、令史、 書令史署覆文案,以亭長啟閉、傳禁約,以掌固守,當 倉庫及陳設。

武德三年,改起部曰「工部。」龍朔二年曰「司平」,屯田曰「司田」,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川。」光宅元年,改工部曰《冬官》。天寶十一載,改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水。」工部有令史十二人,書令史二十一人,計史一人,亭長六人,掌固八人;屯田令史七人,書令史十二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虞部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水部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

屯田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天下屯田,及京文武職 田,諸司公廨田」,以品給焉。

虞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京都衢苑囿山澤草 木,及百官蕃客時蔬薪炭、供頓畋獵之事。每歲春,以 戶《小兒》《戶婢仗》內蒔種溉灌,冬則謹其蒙覆。凡郊祀 神壇、五嶽名山,樵採芻牧,皆有禁距壝三十步外得 耕種,春、夏不伐木。京兆、河南府三百里內,正月、五月、 九月禁弋獵,山澤有寶可供用者以聞。

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津濟、船艫、渠梁、堤堰、溝 洫、漁捕、運漕、碾磑之事。凡坑陷井穴,皆有標。京畿有 渠長、斗門長。諸州堤堰,刺史、縣令以時檢行而涖其 決築;有埭,則以下戶分牽,禁爭利者。

將作監。監一人,從三品;少監二人,從四品下。掌土木 工匠之政,總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等署,百工等監。大 明、興慶、上陽宮、中書、門下六軍、仗舍、閑廐,謂之「內作」; 郊廟、城門、省、寺、臺監、十六衛、東宮王府諸廨,謂之「外 作。」自十月距二月休冶功,自冬至距九月休土功。凡 治宮廟,太常擇日以聞。

丞四人,從六品下。掌判監事。凡外營繕,大事則聽制 敕,小事則須省符。功有長短,役有輕重,自四月距七 月為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自十月距正 月為短功。《長上匠》州率資錢以酬雇,軍器則勒歲月, 與工姓名。

武德初,改令曰「大匠」,少令曰「少匠。」龍朔二年,改將作監曰繕工監,大匠曰大監,少匠曰「少監。」咸亨元年,繕工監曰「營繕監。」天寶十一載,改大匠曰大監,少匠曰「少監。」有府十四人,史二十八人,計史三人,亭長四人,掌固六人,短蕃匠一萬二千七百四十四人。《明資》匠二百六十人。

主簿二人,從七品下。掌官吏糧料、俸食,假使必由之。 諸司供署,監物有闕舉焉。錄事二人,從九品上。 左校署:令二人,從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梓匠 之事,樂縣、簨簴、兵械、喪葬儀物皆供焉。宮室之制,自 天子至士庶,有等差。官修者左校為之。監作十人

有府六人,史十二人,監作「十二人。」

右校署:「令二人,正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掌版築、 塗泥、丹堊、匽廁之事,有所須,則審其多少而市之。監 作十人。」

有府五人,史十人,典事二十四人。

中校署:令一人,從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掌「供舟 車、兵械、雜器,行幸陳設則供竿柱,閑廐繫秣則供行 槽,禱祀則供棘葛,內外營作所須皆取焉。」監牧車牛, 有年支芻豆,則受之以給車坊。監事四人。

武后時,改曰「營繕署。」垂拱元年復舊,尋廢。開元初,復置。有府二人,史六人,典事八人,掌固二人,

甄官署,令一人,從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琢石、 陶土之事,供石磬、人獸、碑、柱、碾磑、瓶、缶之器,敕葬則 供明器。監作四人。

有府五人,史十人,典事十八人。

百工、就谷、庫谷、斜谷、太陰、伊陽監,監各一人,正七品 下;副監一人,從七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上。掌採伐材 木。監作四人。

武德初,置百工監,掌舟車及營造雜作。有監、少監各一人,丞四人,主簿一人。又置就谷、庫谷、斜谷、太陰、伊陽五監。貞觀中,廢百工監。高宗置百工署,掌東都土木瓦石之功。開元十五年為監。有錄事二人,府一人,史三人,典事二十人。

軍器監監一人,正四品上;丞一人,正七品上。掌繕甲 弩,以時輸武庫。總署二:一曰弩坊,二曰甲坊。主簿一 人,正八品下;錄事一人,從九品下。

武德初,有武器監一人,正八品下。掌兵仗廐牧。少監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七年,廢軍器監,八年復置,九年又廢。貞觀六年,廢武器監。開元以前,軍器皆出在尚署。三年,置軍器監,十一年,復廢為「甲弩坊」,隸少府。十六年,復為監。有府八人,史十二人,亭長二人,掌固四人。

弩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納 矛槊、弓矢、排弩、刃鏃雜作及工匠。監作二人。

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貞觀六年,改「弓弩署為弩坊署」,甲鎧署為「甲坊署。」

甲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納 甲冑、綅繩、筋角、雜作及工匠。監作二人。

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

都水監使者二人,正五品上。掌川「澤、津梁、渠堰、陂池 之政,總河渠諸津監署。」凡漁捕有禁,溉田自遠始,先 稻後陸;渠長、斗門長,節其多少而均焉。府縣以官督 察。

丞二人,從七品上。掌判監事。凡京畿諸水,因灌溉盜 費者,有禁水,入內之餘,則均王公百官。

主簿一人,從八品下。掌「運漕漁捕程會而糾舉之。」

武德初,廢都水監為署。貞觀六年,復為監,改令曰「使者。」龍朔二年,改都水監曰司津監,使者曰「監。」武后垂拱元年,改都水監曰水衡監,使者曰「都尉。」開元二十五年,不隸將作監。有錄事一人,府五人,史十人,亭長一人,掌固四人。初,貞觀六年置舟楫署,有令一人,正八品下,掌舟楫運漕。漕正一人,府三人,史六人;監漕一人,漕史一人,典事六人,掌固八人。上元二年置。丞二人,正九品下。掌運漕隱失。開元二十六年,署廢。

河渠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上。掌「河渠、 陂池、隄堰、魚醢之事。凡溝渠開塞、漁捕時禁」皆顓之。 饗宗廟則供魚。請幫助識別此字。祀昊天上帝,有司攝事,則供腥魚。 日供尚食及給中書門下歲供諸司及東宮之冬藏。 渭河三百里內漁釣者,五坊捕治之。供祠祀,則自便 橋至東渭橋禁民漁。三元日,非供祠不採魚。

唐有河隄使者。貞觀初,改曰「河隄謁者。」有府三人,史六人,典事三人,每渠及斗門有長一人,掌固三人,魚師十三人。初,有監漕十人,從九品上,大曆後省。興成、五門、六門、龍首、涇堰、滋隄凡六堰,皆有丞一人,從九品下。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一人,掌固二人。貞觀六年皆廢。

河隄謁者六人,正八品下。掌「完隄堰、利溝瀆、漁捕之 事。涇、渭、白渠」,以京兆少尹一人督視。

諸津:令各一人,正九品上;丞二人,從九品下。掌天下 津濟舟梁。灞橋、永濟橋,以勳官、散官一人蒞之;天津 橋、中橋則以衛士拚掃。凡舟渠之備,皆先儗其半,袽 塞竹。請幫助識別此字。所在供焉。

唐改津尉曰「令。」有錄事一人,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三人,津吏五人,橋丁各三十人,匠各八人。京兆、河南諸津隸都水監。便橋、渭橋、萬年三橋有丞一人,從九品下。府一人,史七人,典事二人,掌固二人。貞觀中廢。

遼初,置北南宣徽院,掌御前祗應之事。後設南面朝

官。尚書省始具工部長貳、曹郎之職,仍設將作、都水
考證
太監、少監、丞、簿諸員。

按《遼史百官志》:「遼國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宮帳部 族屬國之政,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因俗 而治,得其宜矣。」初,太祖分宣徽為北、南院,其實所治 皆北面之事。宣徽視工部。

契丹宣徽北院。太宗會同元年置,掌北面御前祗應 之事。

北院宣徽使。

知北院宣徽事。

北院宣徽副使。

同知北院宣徽事。

宣徽南院。會同元年置,掌南院御前祗應之事。 南院宣徽使。

知南院宣徽事。

南院宣徽副使。

同知南院宣徽事。

南面朝官,遼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十有六州, 乃用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寺、監、諸衛之官, 尚書省工部《職名總目》。

《尚書》:

侍郎李澣,穆宗朝累遷工部侍郎。

郎中。

員外郎。

將作監《職名總目》:

太監、

少監。熙宗重熙十七年,將作少監王企。

監丞。

主簿。

都水監《職名總目》:

太監、

少監。

監丞。

主簿。

宋工部設尚書侍郎,統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 外之屬,而軍器所、文思院提轄、提點亦隸之。其將作、 軍器、都水三監,仍各置監、少監以下諸員。

按《宋史職官志》:「工部,掌天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符 印、錢幣、山澤、苑囿、河渠之政。凡營繕歲計所用財物, 關度支和市。其工料則飭少府將作監檢計其所用 多寡之數。凡百工其役有程,而善否則有賞罰,兵匠 有闕,則隨以緩急招募。籍坑冶歲入之數,若改用錢 寶,先具模製,進御請書。造度量權衡則關金部,印記 則關禮部。凡道路津梁,以時修治。」舊制,判部事一人, 以兩制以上充。元豐並歸工部。其屬三司:曰屯田,曰 虞部,曰水部。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工部、屯田、虞 部、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元祐元年,省水部郎官 一員。紹聖元年,詔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尚書,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緒,以詔賞罰。總四 司之事,侍郎為之貳。若製作營繕,計置採伐所用財 物,按其程式以授有司,郎中、員外郎參掌之。應官吏 兵民,緣本曹事,有功賞罪罰,則審實以上尚書省。大 祭祀,則尚書薦俎與徹。若諸監鼓鑄錢寶,按年額而 課其數,因其登耗,以詔賞罰。凡車輦、飭器、印記之造, 則少府監、文思院隸焉。甲兵器械之制,則軍器所隸 焉。有合支物料工價,則申於朝,以屬戶部。建炎併將 作少府,軍器監並歸工部。是時,營繕未遑,惟戎器方 急。紹興二年,詔於行在別置作院造器甲,令工部長 貳、提點郎官逐旬點檢。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 下界監官並從本部辟差。又詔「御前軍器所隸工部。」 自是,營造稍廣,宰臣議:「戶部以給財為務,工部以辦 事為能,誠非一體。」欲令戶、工部兼領其事,卒未能合。 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寖稀,且各分職掌,部務益 簡,特提其綱要焉。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財料,曰 兵匠,曰檢法,曰知雜。又專立一案,以《御前軍器案》為 名,裁減吏額,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詔各置 一員。

郎中 員外郎舊制,凡製作營繕,計置採伐材物,按 程式以授,有司則參掌之。建炎三年,詔工部郎官兼 虞部,屯田郎官兼水部。隆興元年,詔「工部屯田共一 員兼領」,自此四司合為一矣。淳熙九年,以趙公廙為 屯田員外郎,自是不復省。

屯田郎中 員外郎「掌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之 政令,及其租入、種刈、興修、給納之事。凡塘濼以時增 減,堤堰以時修葺,並有司修葺、種植之事,以賞罰詔 其長貳而行之。」分案三,置吏八。

虞部郎中 員外郎「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辨其地 產而為之厲禁。凡金、銀、銅、鐵、鉛、錫、鹽、礬,皆計其所入 登耗以詔賞罰。」分案四,置吏七。

水部郎中 員外郎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運之事。凡堤防決溢,疏導壅底,以時約束而計度其歲用之物。 修治不如法者,罰之;規畫措置為民利者,賞之。」分案 六,置吏十有三。紹興累減吏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軍器所:隸工部提點官二員。紹興三十二年詔於邊臣內差提轄、監造 官各二員,幹辦、受給、監門官各一員。掌鳩工聚材、製 造戎器之政令。舊就軍器監置,別差提舉官,以內侍 領之。紹興中,改隸工部,罷提舉官,日輪工部郎官、軍 器監官前去本所點驗監視,後復以中人典領。工部 侍郎黃中以為言,請復隸屬。從之。孝宗即位,有旨增 置提點官,以內省都知李綽為之,改稱提舉,免隸工 部。後以御史張震力爭,復隸工部。後改隸步軍司,尋 復舊。紹熙元年,減省員額如上制。

文思院。隸工部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內置一員文臣京朝官充監 門官一員。掌金銀、犀玉工巧及采繪、裝鈿之飾,凡儀 物、器仗、權量、輿服所以供上方、給百司者,於是出焉。 沿革附見「榷貨務都茶場提轄官。」

將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土木工 匠之政,京都繕修,隸三司修造。按本監但掌祠祀供 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幣之事。元豐《官制》行,始 正職掌,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監掌宮室、 城郭、橋梁、舟車營繕之事,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 土木工匠版築造作之政令總焉。辦其才幹器物之 「所須,乘時儲積,以待給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 暑早暮,均其勞逸作止之節。」凡營造有計帳,則委官 覆視,定其名數,驗實以給之。歲以二月治溝渠,通壅 塞。乘輿行幸,則預戒有司潔除,均布黃道。凡出納籍 帳,歲受而會之,上於工部。熙寧初,以嘉慶院為監,其 官屬職事,稽用舊典,已而盡追復之。元祐七年,詔攽 將作監《修成營造法式》。八年,又詔本監營造檢計畢, 長貳隨事給限,丞、簿覆檢。元符元年,三省言:「將作監 主簿二員,乞將先到任一員改充幹當公事,候成資 替罷。」從之。崇寧五年,詔將作監應承受前後特旨應 副外路並府、監修造差撥人工物料,遵執元豐條格, 不得應副。宣和五年,詔罷營繕所,歸將作監。分案五, 置吏二十有七,所隸官屬十。

修內司。「掌宮城、太廟繕修之事。」

「東西八作司。」掌京城內外繕修之事。

竹木務,掌修「諸路水運材植,及抽算諸河商販竹木, 以給內外營造之用。」

「事材場,掌計度材物,前期樸斲,以給內外營造之用。」 「麥𪌭場,掌受京畿諸縣夏租𪌭㨁,以給圬墁之用。 窯務,掌陶為磚瓦,以給繕營及缾缶之器。」 「丹粉所,掌燒變丹粉,以供繪飾。」

《作坊物料庫》,第三界,掌儲積材物,以備給用。

退材場,「掌受京城內外退棄材物,掄其長短有差。其 曲直中度者以給營造,餘備薪爨。」

「簾箔場,掌抽筭竹木蒲葦,以供簾箔內外之用。」 建炎三年,詔將作監併歸工部。紹興三年,復置丞,仍 兼總少府之事。十年,置主簿一員。十一年,詔依司農、 太府寺置長、貳一員。隆興初,宮室無所營繕,職務簡 省,百工器用屬之文思院,以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 員,餘官虛而不除。乾道以後,人材甚多,監、少、丞、簿無 闕。凡臺省之久次與郡邑之有聲者,悉寄俓於此。自 是號為「儲才之地」,而營繕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 其責焉。

軍器監國初,戎器之職領於三司胄曹案,官無專職。 熙寧六年,廢冑案,乃按《唐令》置監,以從官總判。元豐 正名,始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監掌監 督繕治兵器什物,以給軍國之用,少監為之貳,丞參 領之。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干戈、甲冑、劍戟 戰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給材,旬會其數,以 「考程課,而輸於武庫,委遣官詣所隸檢察。凡用膠漆、 筋革財物,必以時課,百工造作,勞逸必均,歲終閱其 良否、多寡之數,以詔賞罰。器成則進呈便殿,俟閱試 而頒其樣式於諸道。即要會州建都作院,分造器械, 從本監比較而進退其官吏焉。」元祐三年,省丞一員。 紹聖中復置。政和三年,應御前軍器「所頒降軍器樣 製,非長貳當職官不得省閱,及傳寫漏洩,論以違制。」 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隸官屬四。

東西作坊造,掌兵器、旗幟、戎帳、什物,辨其名色,謹其 繕作,以輸於受藏之府。兵校工匠,其役有程,視精麤 利鈍以為之賞罰。

作坊物料庫,掌收鐵、錫、羽箭、油漆之屬。

皮角場,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

南渡,置御前軍器所。建炎三年,詔軍器監併歸工部, 東西作坊、都作院併入軍器所。紹興三年,復置丞一 員,令工部相度合管職事歸之。十一年,詔復置長、貳 各一員。十四年,以朝奉大夫趙子厚守軍器監,宗室 為寺監長貳自此始。隆興初,詔置造軍器,已有軍器 所,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乾道五年,復置少監及

簿。六年,以少監韓玉往建康點檢物馬,以「奉使軍器
考證
少監」為名。是年復置監一員。淳熙初,元詔戎器非進

入毋輒出所,由是呈驗寖省。二年,錢良臣以少監總 領淮東財賦。八年,沈揆復以監長行。諸監長貳,自是 始許總餉外帶,然二人實初兼版曹職事。嘉定十四 年,岳珂獨以軍器監總餉淮東,是後戎所作坊,已備 官於下,宥府起部,並提綱於上。監居其間,事務稀簡, 特為儲才之所焉。

都水監舊隸《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始專置監以領 之。判監事一人,以員外以上充;同判監事一人,以朝 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並以京朝官充。輪遣丞 一人出外治河。請幫助識別此字。之事,或一歲再歲而罷。其有諳知 水政,或至三年置局於澶州,號曰「外監。」元豐正名,置 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使者掌中外川澤、河渠、 津梁、堤堰、疏鑿浚治之事,丞參領之。凡治水之法,以 防止水,以溝蕩水,以澮寫水,以陂池瀦水。凡江、河、淮、 海所經都邑,皆頒其禁令,視汴、洛水勢漲涸增損而 調節之。凡河防,謹「其法禁,歲計筊揵之數,前期儲積, 以時頒用,各隨其所治地而任其責,興役以後月至 十月止,民功則隨其先後,毋過一月。若導水溉田及 疏治壅積為民利者,定其賞罰。凡修堤岸、植榆柳,則 視其勤惰多寡以為殿最。」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都 提舉官八人,監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職涖事,即 於「機速,非外丞所能治,則使者行視河渠事。」元祐八 年,詔提舉汴河堤岸司隸本監。先是,導洛入汴,專置 堤岸司,至是亦歸之有司。元祐四年,復置外都水使 者。五年,詔南、北外都水丞並以三年為任。七年,方議 回河東流,乃詔河北東、西漕臣及開封府界提點,各 兼南、北外都水事。紹聖元年罷。祥符三年,詔罷北外 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復置。宣和元年,工部 尚書王詔言:「乞選差曾任水官諳諫者為南、北兩外 丞。」從之。宣和三年,詔罷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豐法, 通差文武官一員,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所隸有街 道司,掌轄治道路人兵,若車駕行幸,則前期修治,有 積水則疏導之。建炎三年,詔都水監置使者一員。紹 興九年,復治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員,南丞於應天府, 北丞於東京置司。十年,詔都水事歸於工部,不復置 官。

金制,「工部設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掌修造工作、山 林川澤之政。」

按《金史百官志》:六部,「國初與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 始分治工部。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 中一員,從五品。掌修造營建法式、諸作工匠、屯田山 林川澤之禁,江河隄岸、道路橋梁之事。」

員外郎一員,從六品。

貞祐五年,兼「覆實司官。」天德三年,增二員。

主事二員,從七品。

令史十八人,內女直四人,譯史二人,通事一人。

覆實司管勾一員,從七品。隸戶工部,掌覆實營造材 物、工匠價直等事。

大安元年,隸三司工部,罷同管勾。貞祐五年,併罷之,以工部主事兼。興定四年復設,從省擬,不令戶、工部舉。

右三部檢法司。司正二員,正八品。

檢法,從八品,二十二員。

元工部設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之屬,掌「營造百工 之政令,而諸屬提舉、諸路雜造總管」皆屬之。

按《元史百官志》:「工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 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 營造百工之政令,凡城池之修濬,土木之繕葺,材物 之給受,工匠之程式,銓注局院,司匠之官,悉以任之。 世祖中統元年,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 五員,員外郎五員,內二員專署工部事。至元元年,始」 分立工部,尚書四員,侍郎三員,郎中四員,員外郎五 員。三年,復合為「右三部。」七年,仍自為工部,尚書二員, 侍郎仍二員,郎中三員,員外郎如舊。二十三年,定尚 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各以二員為額。明年,以漕務繁 冗,增尚書二員。二十八年,省尚書一員。首領官:主事 五員,蒙古必闍赤六人,令史四十二人,回回令史四 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一人,奏差三十人,蒙古書寫 一人,典吏七人。又司程官四員。右三部照磨一員,典 吏七人。其屬附見:

左右部架閣庫,秩正八品,管勾二員,典吏十二人,掌 六部文卷簿籍、架閣之事。中統元年,左右部各置。二 十三年,併為「左右部架閣庫。」

諸色人匠總管府,秩正三品,掌百工技藝。至元十二 年始置,總管、同知、副總管各一員。十六年,置達魯花 赤一員,增同知、副總管各一員。二十八年,省同知一 員。三十年,省副總管一員。後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 管一員,同知二員,副總管二員,經歷、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令史五人,譯史一人,奏差四人。其屬十有一: 梵像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 舉一員,吏目一員,董繪畫佛像及土木刻削之工。至 元十二年,始置梵像局。延祐三年,陞提舉司,設今官。 出蠟局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 提舉一員,吏目一員,掌出蠟鑄造之工。至元十二年, 始置局。延祐三年,陞提舉司,設今官。

鑄瀉等銅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鑄瀉 之工。至元十年,始置官三員。二十八年,省管勾一員。 後定置二員。

銀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直長一員。掌金銀之工。至 元十二年始置。

鑌鐵局,秩從八品。大使一員,掌鏤鐵之工。至元十二 年始置。

瑪瑙玉局,秩從八品。直長一員。掌琢磨之工。至元十 二年始置。

石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管勾一員,董攻石之工。至 元十二年始置。

木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直長一員,董攻木之工。至 元十二年始置。

「油漆局」,副使一員。用從七品印,董髹漆之工。至元十 二年始置。

諸物庫,秩正九品,提領一員,副使一員,掌出納諸物 之事。至元十二年始置。

管領隨路人匠都提領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俱受 省檄。掌工匠詞訟之事。至元十二年始置。

諸司局人匠總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總管 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經歷 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四人,領兩都金 銀器盒及符牌等一十四局事。至元十四年置。二十 四年,以八局改隸工部及金玉府,止領五局一庫,掌 氈毯等事。其屬有六:

收支庫,秩正九品。大使一員。掌出納之物。

大都氈局,秩從七品,大使、副使各一員,管人匠一百 二十有五戶。

「大都染局」,秩從九品,大使一員,管人匠六千有三戶。 「上都氈局」,秩從五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人匠九 十有七戶。

隆興氈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人匠一百戶。 翦毛花毯蠟布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人匠一百 一十有八戶。

提舉右八作司,秩正六品,提舉二員,同提舉一員,副 提舉一員,吏目一人,司吏九人,司庫十三人,譯史一 人,秤子一人。掌出納內府漆器、紅瓮捎隻等,並在都 局院造作鑌鐵銅鋼鍮石、東南簡鐵兩都。支持皮毛、 雜色羊毛、生熟斜皮、馬牛等皮,騣尾雜行、沙里陀等 物。中統三年,始置提領八作司,秩正九品。至元二十 五年,改陞提舉八作司,秩正六品。二十九年,以出納 委積,分為左右兩司。

提舉左八作司,秩正六品,掌出納內府氈貨、柳器等 物。其設置官員同上。

諸路雜造總管府,秩正三品。至元元年,改提領所為 提舉司。十四年,又改工部尚書,行諸路雜造局總管 府。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 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六人,譯史一人。 其屬二:

簾網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並受省札。至元元年始 置。

收支庫,大使一員,副使一員。至元三十年始置。 茶迭兒局總管府,秩正三品,管領諸色人匠造作等 事。憲宗朝置。至元十六年,始設總管一員。二十七年, 置同知一員。後定置府官,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 同知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司吏四人。其屬 二:

諸司局,用從七品印,提領一員,相副官二員。中統三 年始置。

收支庫,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掌造作出納之 物。

大都人匠總管府,秩從三品。至元六年始置。達魯花 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經歷一員,提控案牘一 員,令史十人,通事一人。其屬四:

繡局,用從七品印,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繡造諸王 百官段匹。

紋錦總院,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織諸王 百官段匹。

涿州羅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掌織造紗羅段匹。 尚方庫,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掌出納絲金顏 料等物。

隨路諸色民匠都總管府,秩正三品。掌仁宗請幫助識別此字。邸諸 色人匠。延祐六年,撥隸崇祥院,後又屬將作院。至元 三年,歸隸工部。後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 一員,照磨一員,令史八人,譯史二人,知印、通事各一 人,奏差四人。其屬五:

織染人匠提舉司,秩從七品。至大二年設。達魯花赤 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 雜造人匠提舉司,秩從七品,設置官屬同上。

大都諸色人匠提舉司,秩從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 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

大都等處織染提舉司,秩從五品,管「阿難答王位下 人匠一千三百九十八戶。」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 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

收支諸物庫,秩從七品,提舉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 員,庫子二人。

提舉都城所,秩從五品,提舉二員,同提舉二員,副提 舉二員,吏目一員,照磨一員,掌修繕都城內外倉庫 等事。至元三年置。其屬一:

左右廂,官四員,用從九品印。至元十三年置。

受給庫,秩正八品,提舉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 京城內外營造木石等事。至元十三年置。

符牌局,秩正八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直長一員,掌 造虎符等。至元十七年置。

旋匠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至元 九年置。

撒荅剌欺提舉司,秩正五品,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 提控案牘一員。至元二十四年,以札馬剌丁率人匠 成造撒荅剌欺,與絲紬同局造作,遂改組練人匠提 舉司為「撒荅剌欺提舉司。」

別失八里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織造 御用領袖納失失等段。至元十三年始置。

忽丹八里局,大使一員,給從七品印。至元三年置。 「平則門窯場」,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給從六 品印。至元十三年置。

「光熙門窯場。」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給從八 品印。至元二十五年置。

大都皮貨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用從九 品印。至元二十九年置。

通州皮貨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用從九 品印。延祐六年置。

晉寧路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其屬: 「提領所一,係官織染人匠局一,雲內人匠東、西局二, 本路人匠局一,河中府、襄陵、翼城、潞州、隰州、澤州、雲 州等局七。」每局各設提領一員、副提領一員,惟澤州、 雲州止設提領一員。

冀寧路織染提舉司、真定路織染提舉司,各置提舉 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其屬 二:

開除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真定路紗羅兼雜造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南宮、「中山織染提舉司,各設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 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中山劉元帥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中山察魯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深州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深州趙良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弘州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 員,照略案牘一員。

納失失、毛段二局。院長一員。

「雲內州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大同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朔州毛子局』』」,大使一員。

「恩州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恩州東昌局」,提領一員。

保定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 員,照略案牘一員。

大名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 員,照略案牘一員。

永平路紋錦等局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 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大寧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雲州織梁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 員,照略案牘一員。

順德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彰德路織染人匠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 一員。

懷慶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察案牘一員, 別失八里局官一員。

宣德府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 一員,照磨案牘一員。

「東聖州織染局。」院長一員,局副一員。

宣德八魯局,提舉一員,副使一員。

東平路畽局,直長一員興和路「尋麻林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 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陽門天城織染局」,提領一員,副使一員,照磨案牘一 員。

巡河提領所,提領二員,副提領一員。

世祖至元七年冬十二月辛酉以都水監隸大司農司

編輯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夏五月。戶工兩部。增尚書二員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八年夏五月癸丑,增置工部司程,正七品。 秋八月己巳,「置中書省檢校二員,秩正七品,俾考覈 戶工部文案疏緩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增定都水監及八作司官。敕都水監 分視黃河堤堰。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己亥,命太史令 郭守敬兼領都水監事,少監丞、經歷、知事凡八員。八 作司官,舊制六員,今分為左右二司,增官二員。三月 壬子,敕都水監分視黃河堤堰,罷河渡司。」

明工部設尚書侍郎,統「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司,掌 營造山林川澤之事。」

按《明會典》:「工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百工營作、山 澤採捕、窯冶屯種、榷稅、河渠織造之政令。其屬,初曰 營部,曰虞部,曰水部,曰屯部。後改營部為營繕,虞部 為虞衡,水部為都水,屯部為屯田,俱稱清吏司。 正官。尚書一員,左右侍郎各一員。」

舊有提督易州山場侍郎一員。嘉靖八年改。用司官管理

首領官司務二員。

屬官:「營繕司」,郎中一員,員外郎三員。

內一員、「管重城。」一員「管臨清甎廠。」

主事五員

內一員、「管清匠司。」一員「管繕工司。」一員「管修理京倉」

虞衡司。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

內一員,「管街道溝渠。」

主事四員。

內一員管「節慎庫。」一員管「軍器局。」

都水司郎中五員:

內一員「管理沙河至儀真河道。一員管理靜海至濟寧河道。一員督理通惠閘河並天津河道。一員管徐淮河道」

員外郎一員,主事七員。

內一員「管器皿廠。」一員管「六科廊。」一員管「徂徠等泉」兼管「濟寧閘。」一員管「夏鎮閘。」

屯田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事三員。

「內一員管易州山廠,一員管臺基廠柴炭。」國初,設子部四,曰營部、虞部、水部、屯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後改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以首領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一員。後陸續添設營繕司員外郎二員,主事四員;虞衡司郎中二員,員外郎一員,主事二員;都水司郎中三員,主事九員;屯田司郎中一員,主」事一員。嘉靖四十二年,革虞衡司,管盔甲廠郎中一員,添主事一員管理。四十四年,革屯田司,管易州山廠郎中一員,改設主事一員。隆慶二年,改都水司沽頭閘主事於夏鎮閘。三年,革都水司,管濟寧閘主事一員。六年,革都水司,管清江造船主事一員,添設協理司事主事一員。萬曆五年,添設都水司,管徐淮河道郎中一員。革都水司,管呂梁洪主事一員。六年,革都水司,管徐州洪主事一員。九年,革虞衡司,管遵化鐵冶郎中一員。

所屬衙門:文思院,大使一員,副使二員。

洪熙元年、添設大使副使共六員。後裁革

「巾帽局」

今設於內府。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俱革

鍼工局

今設於內府。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俱革。

營繕所所正一員。

舊二員,後革「一員。」

所副二員,所丞二員。

舊有添設一員。隆慶三年革。

「皮作局」,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二員,後革。

《顏料局》:

後革。舊有大使一員、革

寶源局,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嘉靖四十三年革

鞍轡局
考證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隆慶元年革。

軍器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舊二員,後革「一員。」

節慎庫:

嘉靖八年添設。

大使一員。織染所,雜造局,大使、副使各一員。

「廣積」抽分竹木局。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隆慶五年革。

「通積抽分竹木局」,副使一員。

兼管廣濟、白河二局。舊有大使一員,後革。

蘆溝橋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後革。

「通州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後革。

白河抽分竹木局。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後革。

大通關提舉司。

舊有提舉一員,萬曆二年革。有副提舉二員,典吏一員,久革。

柴炭司。大使、副使各一員。

營繕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宮府器仗、城垣壇廟、 經營興造之事

虞衡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天下山澤採捕陶冶 之事」

都水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川瀆、陂池、橋道、舟車、 織造、量衡之事」

屯田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屯種墳塋、抽分柴炭 之事」

凡提督修倉。正統二年、初差工部堂上官提督。後復 添設員外郎一員、職專修倉、仍以堂上官提督。後又 差內臣、及戶部管倉堂上官提督

南京工部尚書一員。右侍郎一員

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

營繕司。郎中一員,員外郎一員。

嘉靖三十七年革。萬曆十一年復設。

主事二員。

舊有三員。嘉靖三十七年革一員。

虞衡司。郎中一員,主事二員

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都水司郎中一員。

舊有員外郎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二員。

內一員、管「新江口船隻。」

屯田司,郎中一員,主事二員。

內一員、嘉靖二年添設。

所屬衙門:「營繕所,所正、所副、所丞各一員。龍江提舉 司,提舉一員。」

文思院。

舊有大使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寶源局」,大使一員。軍器局,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後革。

織染所,大使一員。『龍江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員。瓦屑 壩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員。清江提舉司,提舉一員』。

世宗嘉靖八年工部設節慎庫

編輯

按《春明夢餘錄》:「嘉靖八年二月,工部尚書劉麟上言: 本部設立衙門之時,原有大庫一座,規制頗閎。在本 部之後,有堂二重,併大牆限隔,但有中正大路前通。 臣等相度,本庫之北,循鑾駕庫外牆而行,正與東朝 房一間相對,查係兵馬司官住,其房年久損漏,可以 改為門道,庫官庫吏,不必增添。本部所屬皮作局,其 務甚簡,可以改為庫官。架閣庫吏併匠科典吏,俱可 改為庫吏。庫門責委虞衡司掌管,其未盡事宜,聽臣 等臨事損益。」具奏。得旨允行。麟又上言:「庫藏既立,當 揭額定名,以垂久遠。本庫所貯,本以奉國之公,似當 名曰『奉公之庫。若求設庫本意,不宜濫興工作。以節 為本,不宜橫取悖出。以慎為尚,名曰』」節慎,意義亦通。 《疏上》「定庫,名曰節慎。」

嘉靖十五年,以修倉專委工部

按《明會典》「十五年奏准裁革京通二倉修倉內臣。令 工部堂上官並原委太倉、通州員外郎、主事,督率各 衛所官修理。」

嘉靖四十三年、令京倉修倉員外郎、主事、於就近公 署居住督工。裁革通州修倉主事、行管「通惠河」郎中 兼理

按《明會典》云云

皇清

編輯

《大清會典》工部

國初設六部,各以貝勒總理部務,後俱撤。順治八

年,各部復令親王、郡王兼攝。九年亦撤 漢銜。初稱「承政」 者,後改為尚書,參政改為侍郎,理事官改為郎中,副理事官改為員外郎,《額者庫》改為主事。又初設滿洲、漢軍啟心郎,後俱裁。又初設他赤哈哈番筆帖式,哈番,後改設六品、七品、八品無頂帶筆帖式。各部院衙門同。

工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百工營作、山澤採捕、窯冶榷稅、河渠織造之政令。其屬有四清吏司,「曰營繕,曰虞衡,曰都水,曰屯田。」 其首領則有司務,又有製造庫、節慎庫等官。

正官

滿、漢尚書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五年,定滿、漢各一員。

滿、漢左、右侍郎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元年,定滿、漢左右各一員。

首領官

滿、漢司務各一員。初設漢司務二員。順治四年裁一員。十五年,定滿、漢各一員。

屬官

滿洲、蒙古、漢軍司官筆帖式,不論司分,悉聽堂官調撥。漢司官仍論司分。

滿郎中十六員,初設八員。順治元年後增八員。一員「管節慎庫。」 蒙古郎中一員。漢軍郎中二員。滿員外郎十七員。初設九員。順治十二年增八員。蒙古員外郎三員。漢軍員外郎六員。

滿主事十五員。堂主事,滿、文二員,滿、漢文一員。司主事,初設四員。康熙二十二年增設,每旗各一員。漢軍堂主事一員。

節慎庫滿司庫二員。舊有漢大使一員。順治十五年裁。

營繕清吏司,漢郎中一員。初設二員。內「管理三山」 物料錢糧一員。順治十五年裁,十八年復設。康熙元年又裁。

漢員外郎一員,初設二員。順治十五年裁一員。漢主事二員,初設三員。順治十四年增三員。十六年裁二員。康熙元年裁一員。六年裁一員。虞衡清吏司漢郎中二員。初設一員。順治十六年增一員。管「製造庫。」

漢員外郎一員,初設二員,順治十五年裁一員。漢主事二員,初設三員,康熙六年裁一員。都水清吏司漢郎中一員。

漢員外郎三員。初設二員。順治十五年裁一員。康熙十一年增二員。一管京城內外河道,一管玉泉山河道。

漢主事二員,初設十一員。順治十五年裁一員。康熙六年裁四員。十二年裁四員。

「屯田清吏司」 ,漢郎中一員。

漢員外郎一員

漢主事一員。初設三員。康熙六年裁一員。滿筆帖式九十員。內滿文五十七員。滿、漢文三十三員。漢軍筆帖式十四員。

所屬衙門

製造庫滿郎中二員,滿員外郎二員,滿司庫二員,滿司匠二員,滿筆帖式五員。內滿文四員,滿、漢文一員,漢軍筆帖式一員。

營繕所,漢所丞一員。順治十四年設二員,一管清江廠,一管臨清磚廠。十五年,裁臨清廠一員。舊設所正一員,所副一員。順治十五年裁。舊有文思院、寶源局、廣積庫、柴炭司、通州抽分竹木局,大使各一員。後俱裁。

營繕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宮府城垣、壇廟倉庫、經營興造之事

虞衡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天下山澤,採捕陶冶,軍裝量衡之事。都水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器仗織造,河渠水利,橋道船隻之事。

屯田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山陵墳塋柴炭之事

盛京工部俱滿缺

正官

侍郎一員

屬官

郎中二員。員外郎六員。主事二員。內滿文一員,滿、漢文一員。司庫二員。司匠一員。筆帖式十六員。內滿文十二員,滿、漢文四員。

國初建置

盛京設「工部承政、參政、啟心郎、筆帖式等官。」 《順治》

元年,裁併奉天將軍管理。後復設滿洲侍郎一

員,郎中二員,員外郎六員,主事二員,司庫二員,筆帖式十七員,烏林人七名,管匠役官一員,管理修

陵夫役物料。漢軍四品官一員、五品官一員、管理各

項匠役。漢軍六品官一員看守

篤恭殿。漢軍六品官一員。分掌百工營作、山澤採

捕等事

世祖章皇帝順治元年

編輯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設節慎庫郎中等官,分掌各項。」

收支之事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鹵簿車駕等項儀仗。各設局分造職掌。舊

屬營繕司。順治十八年,歸都水司。凡遇製造修理,本部差官監督、依式成造,完備進赴。

鑾駕庫收貯供用

康熙十六年

編輯

上諭:「工部尚書馬喇、侍郎溫代爾等俱係特簡。」工部

「近見工部事務弊端甚多。各宜勉盡乃職,釐剔積弊,以副朕委任之意。」 康熙十六年十一月初二日。

康熙二十四年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王熙、吳正治、宋德宜學士:

麻爾圖、牛鈕禪布、穆成格、吳興祖、王起元、徐乾學、韓菼「近見工部凡於交送物件皆耽延時日,抑勒不收,弊端滋多。此後其嚴禁之,可傳諭工部。」 康熙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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