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三百六十八卷 |
第三百六十八卷目錄
大理寺部藝文一
廷尉箴 漢揚雄
大理箴 後漢崔駰
授蔡法度廷尉制 梁沈約
行陸餘慶大理卿制 唐蘇頲
大理寺箴 明宣宗
大理寺部藝文二〈詩〉
江陵道中呈李孫三學士 唐韓愈
送大理卿出鎮江西 杜牧
和許朝奉 宋蘇軾
大理寺部紀事
大理寺部雜錄
官常典第三百六十八卷
大理寺部藝文一
編輯《廷尉箴》漢·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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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五刑,惟夏之績。亂茲平民,不回不辟。昔在𧈪尤, 爰作淫刑。延於苗民,夏氏不寧。穆王耄荒,甫侯伊謀。 五刑訓天,周以阜基。厥後陵遲,上帝不觚。周輕其制, 秦繁其辜。五刑紛紛,靡遏靡止。寇賊滿山,刑者半市。 昔唐虞象刑,天民是全。紂作炮烙,墜民於淵。故有國 者,「無云何謂?是刖是劓。無云何害?是剖是割。惟虐惟」 殺,人莫予奈。殷以刑顛,秦以酷敗。獄臣司理,敢告執 謁。
《大理箴》後漢·崔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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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邈矣皋陶,翊唐作士。設為犴狴,九刑允理。如石之平, 如淵之清。三槐九棘,以質以聽。罪人斯殛,凶旅斯迸。 熙乂帝載,旁施作明。」昔在仲尼,哀矜聖人。子罕禮刑 衛人,釋艱。釋之其忠,勳亮孝文。於公哀寡,定國廣門。 敻哉邈矣,舊訓不遵。主慢臣驕,虐用其民。賞以崇欲, 刑以肆忿。紂作炮烙,周人滅殷。桀用淫刑,湯誓其軍。 衛鞅酷烈,卒殞於秦。不疑加害,禍不及身。嗟茲大理, 慎於爾官。賞不可不思,斷不可不虔。或有忠能被害, 或有孝而見殘。吳沉子胥,殷剖比干。莫遂爾情,是截 是刑。無遂爾心,以速以殛。天鑒在顯,無細不錄。福善 禍惡,其效甚速。理臣思律,敢告執獄。
《授蔡法度廷尉制》梁·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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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命所懸,繫乎三尺,止殺除殘,實由乎此。是以皋陶 作士,五刑惟明;於張蒞官,世無冤獄。」且漢代律書,出 乎小杜。吳雄以三世法家,繼為理職;郭躬以律學通 明,仍業司士。爰及晉氏,此風未泯。叔則、元凱,並各名 家。自茲厥後,斯尚漸薄。迄至於今,損棄頓盡。衣冠士 子,恥復用心;州郡奸吏,恣其取捨,舞文弄法,非止一 「塗。朕膺天受命,為兆民主,每一念此,忘寢與食。尚書 刪定左曹郎中蔡法度,少好律書,明曉法令,世之所 廢,篤志不怠。至於章句蹐滯,名程乖礙,莫不斟酌厥 衷,允得其門。方欲寄以國刑,開示後學,拔才取士,豈 有定方。自世道澆流,浮偽雲起,量計多少,辯校錐刀。 若遵往從舊,守而勿失,豈所以軌儀」上世,垂風於後。 宜加褒擢,弗繫常階。可守《廷尉卿》,主者施行。
宗正卿陸餘慶,早迴翔於近密,久踐歷於中外。雍容 文雅,自然素徵,清商蕭散風華,莫不瑤林瓊樹。必當 和而不撓,貞則有恆,正罰金於後人,戒刻木於前吏。 念茲欽恤,深可哀矜,宜修《白雲》之典,俾靜《黃沙》之職。
《大理寺箴》明·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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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虞用士,弼教明刑,秦漢相繼,廷尉是稱,命曰「大理。」 由景之世,暨於今茲。一以輔治,列之九卿,有翼有承。 鑑空衡平,視獄之成,簡於五辟,以正刑罰。維過斯宥, 維義之合。刑不可贖,死不可生,惟爾是憑,不可不矜。 《易》簡明慎,《書》戒欽恤。祗率勿違,乃德之吉。惟官惟反, 惟貨惟來。終迷不復,乃禍之階。粵昔蘇公,式敬由獄, 以長。王國永命攸屬。嗚呼若人,悠悠我思。爾儀爾規, 服此戒辭。
大理寺部藝文二〈詩〉
編輯《江陵道中呈李孫三學士》唐·韓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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棲棲法曹掾,何以自卑陬。生平企仁義,所學皆孔周。 早知大理官,不列三台儔。何況親犴獄,敲榜發奸偷。 懸知失事勢,恐自罹罝罘。
《送大理寺卿出鎮江西》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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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何勞掃,三章自不冤。精明如定國,孤峻似陳蕃。
《和許朝奉》宋·蘇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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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絕聞詩語,疏通豈法流。傳家有衣缽,斷獄盡春秋
大理寺部紀事
編輯《新序》:管仲言齊桓公曰:「決獄折中,不誣無罪,不殺無 辜,則臣不若弦寧,請置以為大理。」
《說苑》:楚令尹子文之族有干法者,廷理拘之,聞其令 尹之族也而釋之。子文召廷理而責之曰:「凡立廷理 者,將以司犯王令而察觸國法也。夫直士持法,柔而 不撓,剛而不折。今棄法而背令,而釋犯法者,是為理 不端,懷心不公也。豈吾營私之意也,何廷理之駮於 法也?吾在上位,以率士民,士民或怨,而吾不能免之 於法。今吾族犯法甚明,而使廷理因緣吾心而釋之, 是吾不公之心明著於國也。執一國之柄,而以私聞, 與吾生不以義,不若吾死也。」遂致其族人於廷理曰: 「不是刑也,吾將死。」廷理懼,遂刑其族人。成王聞之,不 及履而至於子文之室,曰:「寡人幼少,置理失其人,以 違夫子之意。」於是黜廷理而尊子文,使及內政。國人 聞之曰:「若令尹之公也,吾黨何憂乎?」乃相與作歌曰: 「子文之族,犯國法程。廷理釋之」,子文不聽。恤顧怨萌, 方正公平。
《新序》:晉文公反國,李離為大理,過殺不辜,自繫曰:「臣 之罪當死。」文公令之曰:「官有上下,法有輕重,是下吏 之罪也,非子之過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不與下讓 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過聽殺無辜,委下畏死,非 義也,臣之罪當死矣。」文公曰:「子必自以為有罪,則寡 人亦有過矣。」李離曰:「君量能而授官,臣奉職而任事。」 臣受印綬之日,君命曰:「必以仁義輔政,寧過於生,無 失於殺。」臣受命不稱,壅惠蔽恩,如臣之罪,乃當死君, 何過之有?且理有法,失生即生,失殺即死。君以臣為 能,聽微決疑,故任臣以理。今離刻深,不顧仁義,信文 墨,不察是非,聽他辭,不精事實,掠服無罪,使百姓怨。 天下聞之必議吾君,諸侯聞之必輕「吾國。怨積於百 姓,惡揚於天下,權輕於諸侯。如臣之罪,是當重死。」文 公曰:「吾聞之也,直而不枉,不可與往;方而不圓,不可 與長存。願子以此聽寡人也。」李離曰:「君以所私害公 法,殺無罪而生當死,二者非所以教於國也。」離不敢 受命。文公曰:「子獨不聞管仲之為人臣邪?身辱而君 肆,行汙而霸成。」李離曰:「臣無管仲之賢,而有辱汙之 名;無霸王之功,而有射鉤之累。夫無能以臨官,藉汙 以治人,君雖不忍加之於法,臣亦不敢汙官亂治以 生。臣聞命矣。」遂伏劍而死。
《韓詩外傳》楚昭王有士曰石奢,其為人也公而好直, 王使為理。於是道有殺人者,石奢追之,則父也。還返 於廷曰:「殺人者,臣之父也。以父成政,非孝也;不行君 法,非忠也。弛罪廢法而伏其辜,臣之所守也。」遂伏鈇 鑕曰:「命在君。」君曰:「追而不及,庸有罪乎?子其治事矣。」 石奢曰:「不然。不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以 死罪生,不廉也。君欲赦之,上之惠也;臣不能失法,下 之義也。」遂不去,《鈇鑕》刎頸而死。
《說苑》:衛靈公問於史鰌曰:「政孰為務?」對曰:「大理為務。 聽獄不中,死者不可生也,斷者不可屬也,故曰大理 為務。」
《韓子》:荊莊王有茅門之法曰:群臣大夫諸公子入朝, 馬蹄踐霤者,廷理斬其輈,戮其御。於是太子入朝,馬 蹄踐霤,廷理斬其輈,戮其御。太子怒,入為王泣曰:「必 為我誅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廟,尊社稷,故能 立法從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誅也?夫犯 法廢令,不尊敬社稷者,是臣乘君而下尚校也。臣乘 君則失主威,下尚校則上位危,威失位危,社稷不守, 吾將何以遺子孫?」於是太子乃還走避舍,露宿三日, 北面再拜請死罪。
《漢書張湯傳》:「湯為延尉,是時上方鄉文學,湯決大獄, 欲傅古義,乃請博士弟子治《尚書》《春秋》,補廷尉史。平 亭疑法,奏讞疑必奏,先為上分別其原,上所是,受而 著讞法。廷尉挈令揚主之明,奏事即譴湯摧謝鄉上 意所便,必引正。監掾史賢者曰:『固為臣議如此。上責 臣,臣弗用,愚抵此罪常釋。間即奏事,上善之,曰:『臣非 知為此奏,迺監掾史某所為。其欲薦吏,揚人之善,解 人之過如此。所治即上意所欲辠,予監吏深刻者,即 上意所欲釋,予監吏輕平者。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詆, 即下戶羸弱,時口言雖文致法』』。」上裁察,於是往往釋 湯所言。丞相弘數稱其美。及治淮南、衡山、江都反獄, 皆窮根本。嚴助伍被,上欲釋之,湯爭曰:「伍被本造反 謀而助親幸,出入禁闥,腹心之臣,乃交私諸侯如此, 弗誅,後不可治。上可論之。」其治獄所巧排大臣,自以 為功,多此類。由是益尊任,遷御史大夫。
《兒寬傳》:「寬以射策為掌故,功次補廷尉文學卒史。寬 為人溫良有廉知自將善屬文,然懦於武,口弗能發 明也。時張湯為廷尉,廷尉府盡用文史法律之吏,而 寬以儒生在其間,見謂不習事,不署曹,除為從史,之 北地視畜。數年,還至府上畜簿。會廷尉時有疑奏,已 再見卻矣,掾史莫知所為,寬為言其意,掾史因使寬」
為奏。奏成,讀之皆服,以白廷尉湯。湯大驚,召寬與語乃奇其材,以為掾上寬所作奏,即時得可。異日,湯見上,問曰:「前奏非俗吏所及,誰為之者?」湯言兒寬。上曰: 「吾固聞之久矣。」湯由是鄉學,以寬為《奏讞》。掾以古法 義決疑獄,甚重之。
《杜周傳》:周為廷尉,其治大抵放張湯,而善候司。上所 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久繫待問,而微見其冤 狀。客有謂周曰:「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 主意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 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 乎?」至周為廷尉,詔獄亦益多矣。二千石繫者,新故相 因,不減百餘人。郡吏太府舉之廷尉,一歲至千餘章。 章大者連逮證案數百,小者數十人,遠者數千里,近 者數百里。會獄吏因責如章告劾,不服,以掠笞定之。 於是聞有逮證,皆亡匿,獄久者至更數赦,十餘歲而 相告言,大抵盡詆以「不道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詔獄 逮至六七萬人,吏所增加十有餘萬。
《孔光傳》:「光左遷廷尉,久典尚書,練法令,號稱詳平。時 定陵侯淳于長坐大逆誅,長小妻迺始等六人皆以 長事未發覺時棄去,或更嫁。及長事發,丞相方進、大 司空武議,以為令犯法者各以法時律令論之,明有 所訖也。長犯大逆時,迺始等見為長妻,已有當坐之 罪,與身犯法無異,後迺棄去,於法無以解。請論光議, 以為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欲懲 後犯法者也。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長未自 知,當坐大逆之法而棄去。迺始等或更嫁,義已絕而 欲以為長妻論殺之,名不正,不當坐。」有詔光議是 《朱博傳》。博遷廷尉職,典決疑,當讞平天下獄。博恐為 官屬所誣,視事召見正監典法掾史,謂曰:「廷尉本起 於武吏,不通法律,幸有眾賢,亦何憂。」然廷尉治郡斷 獄以來,且二十年,亦獨耳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 其中。掾史試與正監共撰前世決事吏議難知者數 十事,持以問廷尉,得為諸君覆意之。正監以為博苟 強意,未必能然,即共條白焉。博皆召掾史並坐,而問, 為平處其輕重,十中八九,官屬咸服博之疏略,材過 人也。每遷徙易官,所到輒出奇譎如此,以明示下為 不可欺者。
《三輔決錄》:茂陵何比干,漢武時丞相公孫弘舉為廷 尉右,平世無冤民,號曰「何公。」
《後漢書陳寵傳》:「永元六年,寵代郭躬為廷尉。性仁矜。 及為理官,數議疑獄,常親自為奏,每附經典,務從寬 恕。帝輒從之,濟活者甚眾。其深文刻敝,於此少衰。寵 又鉤校律令條法,溢於《甫刑》者除之,曰:『臣聞禮經三 百,威儀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禮之 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裏者也。今律令』」 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 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一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 一十大辟一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春秋保乾圖》 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 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其說各異。宜令三公、廷尉 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 二千八百,並為三千,悉刪除。其餘令與《禮》相應,以易 萬人視聽,以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未及施行,會坐 詔獄吏與囚交通抵罪,詔特免刑。
《陳忠傳》:「忠字伯始,永初中,辟司徒府,三遷廷尉正,以 才能有聲稱。司徒劉愷舉忠明習法律,宜備機密,於 是擢拜尚書,使居三公曹。忠自以世典刑法,用心務 在寬詳。初,父寵在廷尉,上除漢法溢於甫刑者,未施 行。及寵免後,遂寢。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忠略依寵 意,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敝。」又上除 蠶室刑,解臧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 兄弟相代死,聽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楊賜傳》:賜拜尚書令,數日,出為廷尉。賜自以代非法 家言,曰:「三後成功,惟殷於民,皋陶不與焉。蓋吝之也。」 遂固辭,以特進就第。
《何敞傳》:「敞六世祖比干,武帝時為廷尉正,與張湯同 時。湯持法深,而比干務仁恕,數與湯,雖不能盡得,然 所濟活者以千數。」
《會稽典錄》:盛吉字君達,為廷尉,性多哀憐。其妻謂吉 曰:「君為天下執法,不可使一人濫罪,殃及子孫。」其囚 無後嗣者,令其妻妾得入,使有遺類。視事十二年,天 下稱有恩也。
《述異記》:「後漢季子長為政,欲知囚情,以梧桐木為之, 像囚形,穿地為坎,臥木囚於其中祝之。罪正者不動, 冤者木囚動出,時謂精誠所應。」子長時為大理卿。 《三國魏志司馬芝傳》:「芝為大理正,有盜官練置都廁 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獄。芝曰:『夫刑罪之失,失在苛 暴。今贓物先得而後訊,其辭若不勝掠,或至誣服。誣 服之情,不可以折獄,且簡而易從,大人之化也。不失 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從之義,不亦可 乎』。」太祖從其議。
《鍾毓傳》:「毓為御史中丞,侍中廷尉,聽君父己沒,臣子得為理謗。」
《晉書劉頌傳》:「頌遷議郎,守廷尉。時尚書令史扈寅非 罪下獄,詔使考竟,頌執據無罪,寅遂得免。時人以頌 比張釋之,在職六年,號為詳平。會滅吳諸將爭功,遣 頌校其事,以王渾為上功,王濬為中功。帝以頌持法 失理,左遷京兆太守。」
《王彪之傳》:「彪之為侍中廷尉時,永嘉太守謝毅,赦後 殺郡人周矯。矯從兄球詣州訴冤,揚州刺史殷浩遣 從事收毅付廷尉。彪之以球為獄主,身無王爵,非廷 尉所料,不受,與州相反覆。穆帝發詔令受之,彪之又 上疏執據,時人比之張釋之。時當南郊,簡文帝為撫 軍執政,訪彪之應有赦不。答曰:『中興以來,郊祀往往 有赦,愚意常謂非宜。何者?黎庶不達其意,將謂郊祀 必赦,至此時凶愚之輩復生心於僥倖矣。遂從之』。」 《南史顧協傳》:「協少清介,有志操。初為廷尉,正冬服單 薄,寺卿蔡法度欲解襦與之,憚其清嚴,不敢發口。」 《魏書游明根傳》:「明根子肇,肇之為廷尉也,世宗常私 敕肇,有所降恕,肇執而不從,曰:『陛下自能恕之,豈足 令臣曲筆也』?」其執意如此。
《隋書盧思道傳》:「思道為散騎侍郎,奏內史侍郎事。於 時議置六卿,將除大理,思道上奏曰:省有駕部寺,留 太僕;省有刑部寺,除大理。斯則重畜產而賤刑名,誠 為未可。又陳殿庭非杖罰之所,朝臣犯笞罪,請以贖 論,上悉嘉納之。」
《刑法志》:「大理寺丞楊遠、劉子通等,性愛深文,每隨牙 奏獄,能承順帝旨。帝大悅,並遣於殿庭三品行中供 奉。每有詔獄,專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則案以重抵,無 殊罪而死者不可勝原。遠又能附楊素,每於塗中接 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隨素所為輕重。其臨終赴市者, 莫不塗中呼枉,仰天而哭。」
文帝嘗發怒,六月棒殺人。大理少卿趙綽固爭曰:「季 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不可以此時誅殺。」帝報曰:「六 月雖曰生長,此時必有雷霆。天道既於炎陽之時震 其威怒,我則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殺之。大理掌固來 曠上封事,言大理官司恩寬。帝以曠為忠直,遣每旦 於五品行中參見。曠又告少卿趙綽濫免徒囚。帝使 信臣推驗,初無阿曲。帝又怒曠,命斬之。綽因固爭,以 為曠不合死。帝乃拂衣入閣。綽又矯言:「臣更不理曠, 自有他事,未及奏聞。」帝命引入閣,綽再拜請曰:「臣有 死罪三:臣為大理少卿,不能制馭掌固,使曠觸掛天 刑,死罪一也;囚不合死,而臣不能死爭,死罪二也;臣 本無他事,而妄言求入,死罪三也。」帝解顏。會獻皇后 在坐,帝賜綽二金盃,酒飲訖,並以盃賜之。曠因免死, 配徒廣州。
《唐書孫伏伽傳》:伏伽累遷大理卿,時司農市木橦,倍 直與民,右丞韋悰劾吏隱沒事下大理訊鞫,伏伽曰: 「緣官市貴,故民直賤。臣見司農識大體,不見其罪。」帝 悟,顧悰曰:「卿不逮伏伽遠矣。」
《劉德威傳》:「德威為大理卿,太宗問曰:『比刑網浸密,咎 安在』?德威曰:在君不在臣,下之寬猛視主之好。律,失 入者減三,失出者減五。」今坐入者無辜,坐出者有罪, 所以吏務深文,為自營計,非有教使然也。帝然其言。 後遷刑部尚書。
《戴胄傳》:「秦王引胄為參軍,封武昌縣男。大理少卿缺, 太宗曰:大理人命所繫,胄清直,其人哉!」即日命胄長 孫無忌被召,不解佩刀,入東上閣。尚書右僕射封德 彝論監門校尉不覺,罪死當無忌贖。胄曰:「校尉與無 忌罪均。臣子於尊極,不稱誤法。著御湯劑飲食舟船, 雖誤皆死,陛下錄無忌功,原之可也。若罰無忌,殺校 尉,不可謂刑。」帝曰:「法為天下公,朕安可阿親戚?」詔復 議,德彝固執,帝將可。胄曰:「不然。校尉緣無忌以致罪, 法當輕;若皆誤,不得獨死。」由是校尉皆免。時選者盛 集,有詭資蔭冒牒取調者,詔許自首,不首罪當死。俄 有詐得者,獄具,胄以法當流。帝曰:「朕詔不首者死,而 今當流,是示天下不以信卿賣獄邪?」胄曰:「陛下登殺 之,非臣所及。既屬臣,敢虧法乎?」帝曰:「卿自守法,而使 我失信,奈何?」胄曰:「法者,布大信於人言,乃一時喜怒 所發。陛下以一朝忿將殺之,既知不可,而寘於法,此 忍小忿,存大信也。若阿忿違信,臣為陛下惜之。」帝大 感寤,從其言。胄犯顏㨿正,數查參處法意至,析秋毫, 隨類指擿,言若泉涌。帝益重之。遷尚書左丞,矜其貧, 特詔賜錢十萬。
《唐臨傳》:「臨遷大理卿,高宗嘗錄囚,臨占對無不盡,帝 喜曰:『為國之要在用法,刻則人殘,寬則失有罪,唯是 折中,以稱朕意』。」他日復訊,餘司斷者輒紛訴不已,獨 臨所訊無一言。帝問故,答曰:「唐卿斷囚不冤,所以絕 意。」帝歎曰:「為獄者固當如是。」乃自述其考曰:「形如死 灰,心若鐵石雲。」
《張文瓘傳》:「文瓘改黃門侍郎,秉太子右庶子,又兼大 理卿,下旬日,斷疑獄四百,抵罪者無怨言。嘗有小疾, 囚相與齋禱,願亟視事。時以執法平恕,方戴胄,後拜侍中,兼太子賓客,諸囚聞其遷,皆垂泣。其得人心如 此。」
《尹思貞傳》:「思貞擢大理卿,雍人韋月將告武三思大 逆,中宗命斬之,思貞以方發生,月固奏不可,乃決杖 流嶺南。三思諷所司加法殺之,復固爭。御史大夫李 承嘉助三思,而以他事劾思貞,不得謁。思貞謂承嘉 曰:『公為天子執法,乃擅威福,慢憲度,諛附姦臣,圖不 軌,今將除忠良以自恣邪』?承嘉慚怒,劾思貞為青州」 刺史或問曰:「公敏行何與」承嘉辯答曰:「石非能言者 而或有言承嘉恃權而侮吾義不辱亦不知言何從 而至。」
《倪若水傳》:若水出為汴州刺史,時天下久平,朝廷尊 榮,人皆重內任,雖自冗官擢方面,皆自謂下遷。班景 倩自揚州採訪使入為大理少卿,過州,若水餞於郊, 顧左右曰:「班公是行若登仙,吾恨不得為騶僕。」 《李朝隱傳》:朝隱入為大理卿,武強令裴景仙丐贓五 千匹,亡命,帝怒,詔殺之。朝隱曰:景仙其先寂,有國功, 載初時家為酷吏所破,誅夷略盡,而景仙獨存。且承 嫡,於法當請。又丐乞贓無死比,藉當死坐,猶將宥之, 使私廟之祀無餒魂可也。帝不許,固請曰:「生殺之柄, 人主專之,條別輕重,有司當守。且贓唯枉法抵死,今 丐贓即斬,後有枉法,抑又何加?且近發《德音》,杖者聽 減,流者給程。豈一景仙獨過常法?」有詔決杖百,流嶺 南。
《大唐新語》:權善才,高宗朝為將軍中郎將。范懷義宿 衛昭陵,有飛騎犯法,善才繩之。飛騎因番請見,先涕 泣不自勝,言善才等伐陵柏,大不敬。高宗悲泣不自 勝,命殺之。大理丞狄仁傑斷善才罪,止免官。高宗大 怒,命促刑。仁傑曰:「法是陛下法,臣僅守之,奈何以數 株小柏而殺大臣?請不奉詔。」高宗涕泣曰:「善才斫我 父陵上柏,我為子不孝以至是。知卿好法官,善才等 終須死。」仁傑固諫,侍中張文瓘以笏築令出。仁傑乃 引張釋之、高廟、辛毗牽裾之例曰:「臣聞逆龍鱗,忤人 主,自古以為難,臣以為不難。居桀、紂時則難,堯、舜時 則不難。臣今幸逢堯、舜,不懼比干之誅,陛下不納臣 言,臣瞑目之後,羞見釋之、辛毗於地」下。高宗曰:「善才, 情不可容,法雖不死,朕之恨深矣,須法外殺之。」仁傑 曰:「陛下作法,懸諸象魏,徒流及死,具有等差,豈有罪 非極刑,特令賜死?法既無恆,萬方何所措其手足?陛 下必欲變法,請今日為始。」高宗意乃解,曰:「卿能守法, 朕有法官。」命編入史。又曰:「仁傑為善才正朕,豈不能 為朕正天下耶?」授侍御史。後因諫事,高宗笑曰:「卿得 權善才便也。」時左司郎中王本立恃寵用事,朝廷懼 之。仁傑按之,請付法,高宗特原之。仁傑奏曰:「雖國之 英秀,豈少本立之類?陛下何惜罪人,而虧王法?必不 欲推問,請曲赦之,棄臣於無人之境,以為忠貞將來 之戒。」高宗乃許之。由是朝廷肅然。
延和中,沂州人有反者,詿誤坐者四百餘人,將隸於 司農,未即路繫州獄。大理評事敬昭道援赦文刊而 免之。時宰相切責大理奈何免反者家口?大理及正 等失色,引昭道以見執政。執政怒而責之,昭道曰:「赦 雲見禁囚徒,沂州反者家口,並繫在州獄,此即見禁 也。」反覆詰對,至於五六,執政無以奪之,詿誤者悉免。 昭道遷監察御史。先是,中州征人舒萬福等十人,次 於巴陽灘,溺死。昭道因使巴渝,至萬春驛,方睡,見此 十人祈哀纔寐,覺,至於再三,乃召驛吏問之,驛人對 如夢。昭道即募善游者,出其屍,具酒殽以酹之,觀者 莫不歔欷。乃移牒近縣,備槥櫬歸之故鄉。征人聞者, 無不感激。
《天中記》:「王正雅,字光謙,穆宗時為大理卿。會宋申錫 事起,獄自內出,卒無證驗。是時王守澄之威權,鄭注 之寵勢,雖宰相重臣,無敢顯言其事者。唯正雅與京 兆尹崔綰上疏,請出造事者付外考驗其事,別具狀 聞。由是申錫止於貶官,中外翕然推重之。」
《遼史劉伸傳》:「伸字濟時,宛平人。少穎悟,長以辭翰聞。 重熙五年,登進士第,歷彰武軍節度使,掌書記。大理 正。因奏獄,上適與近臣語,不顧,伸進曰:『臣聞自古帝 王必重民命,願陛下省臣之奏』。上大驚異,擢樞密都 承旨,權中京副留守。詔徙富民,以實春、泰二州,伸以 為不可,奏罷之。遷大理少卿,人以不冤。陞大理卿,改」 西京副留守。以父憂,終制為三司副使,加諫議大夫、 提點大理寺。以伸明法而恕案冤獄,全活者眾。徙南 京副留守。
《宋史崔台符傳》:「台符字平反,入判大理寺。初,王安石 定按問,欲舉法,舉朝以為非,台符獨舉手加額曰:『數 百年誤用刑名,今乃得正』。」安石喜其附己,故用之。歷 知審刑院,判少府監,復置大理獄,拜右諫議大夫,為 大理卿。時中官石得一以皇城偵邏為獄,台符與少 卿楊汲輒伺其意所向,以鍛鍊笞掠成之,都人惴慄, 至不敢偶語。數年間,斃文法者且萬人。
《王濟傳》:「濟為鹽鐵判官,時選官判大理寺,上曰:『法寺宜擇當官不回者,苟非其人,或有冤濫,即感傷和氣。 王濟近數言事,似有操持,可試之』。」遂令濟權判大理 寺事。福津尉劉瑩集僧舍屠狗群飲,杖一伶官致死, 濟論以大辟,遇赦從流。時王欽若知審刑,與濟素不 相得,又以濟常忤齊賢,乃奏瑩當以德音原釋齊賢。 王欽若、議濟坐故入停官。逾年,復為監察御史。 《國老談苑》:雷德讓判大理寺,適有疑讞,非次請對。時 太祖放鷙禽於後苑,見德讓,奏曰:「陛下以放禽為急, 刑獄為常,臣切未諭。」上怒,舉持玉鍼撞之,二齒墜地, 德讓拾結於帶中,上謂曰:「汝待訴我耶?」德讓曰:「臣安 敢訴陛下,自有史官書之。」上從而悔,厚賜以遣之。 《澠水燕談錄》:「咸平三年,大理寺上言曰:『本寺案牘未 決者常幾百事,近日逾月並無公案。漢文決死刑四 百,唐太宗決死罪三百,史臣書之以為刑措。今以四 海之廣,而奏牘不聞,動輒逾月,足以知民識禮義而 不犯於有司也。請載之史筆』。」
《東觀奏記》:大理寺司直王景初與刑部郎中唐技議 讞不平,景初坐貶潭州司戶參軍。制下,景初撾登聞 鼓稱冤,再貶昭州司戶。制曰:「不遵嚴譴,輒冒登聞,以 懲不恭也。」
《甲申雜記》:陳刑部縝公密云:「祖宗刑部大理寺每半 年一次斷訖天下案牘,至神宗朝,以春秋二時差銓 試官,遂四季各斷訖。上等,賜絹十五疋,中等,十疋,下 等七疋,恩賜止如此。今年乙酉,於例十二月五日合 斷絕,但移先一月,至十一月五日斷訖。宰府及刑寺 稱賀,自侍郎劉賡大理曹調李孝稱而下,各遷兩官」 簿一官,乃非常之恩也。
《揮麈後錄》:靖康末,駙馬都尉王師約之子球為龍德 宮都監。祐陵北狩,御府器玩服御不能盡從者,悉為 其掩,有攜以南渡,事露,下廷尉伏罪,高宗欲戮之,時 叔祖子裳為棘卿,啟於上曰:「球誠可殺,但倘非其隱 匿,則諸物悉為金人得,無從復歸天上矣。」上於是貸 而不誅。先人摹得其古玉印數十,今假於楊伯虎文 昺未歸。
建炎己酉,高宗蹔,駐蹕於建康。閩中擒苗傅、劉正彥, 獻俘於朝,檻車幾百兩,先付之大理獄,將盡屍諸市。 子裳請對,以陳雲在律俱當誅死,然其中婦女有雇 買及鹵掠以從者,倘殺之,未免無辜,願賜哀矜。上矍 然曰:「卿言極是,朕思慮之所不到。」即詔除二兇妻子 之外,餘皆釋放,歡呼而出。
《金史移剌慥傳》:「慥為大理卿,被詔典領,更定製條。初, 皇統間,參酌隋、唐、遼、宋律令,以為皇統制條。海陵虐 法,率意更改,或同罪異罰,或輕重不倫,或共條重出, 或虛文贅意,吏不知適從,夤緣舞法。慥取皇統舊制 及海陵續降《通類》校定,通其窒礙,略其繁碎,有例該 而條不載者,用例補之,特闕者用律增之。凡制律不 該及疑不能參決者,取旨畫定。」凡特旨處分及權宜 條例內有可常行者,收為《永格》;其餘未可削去者,別 為一部,大凡一千一百九十,餘為十二卷。書奏,詔頒 行之。
《鄒谷傳》:「谷字應仲,密州諸城人。中大定十三年進士 第,累官瀋王府文學。尚書省奏議大理司直,上曰:『司 直爭論情法,折正疑難,谷非所長也』。宰臣曰:『谷有吏 才,陝西河南訪察及定課皆稱職』。上以谷為同知曹 州軍事,召為刑部主事,轉北京、臨潢提刑判官,入為 大理寺丞。尚書省點差接送伴宋國使官,令史周昂」 具數員呈請,左司都事李炳乘醉見之,怒曰:「吾口舉 兩人即是,安用許為?」命左右攬昂衣欲杖之。會左司 官召昂去,乃已詈諸令史為奴畜。明日,語權令史李 秉鈞曰:「吾豈惟箠罵汝,進退去留亦皆在我。」群吏將 陳訴,會官劾奏,事下大理寺,議差接送伴官,事當奏 聞。炳謂口舉兩人,當科違制。谷曰:「口舉兩人一時之 言,當杖贖。攬昂衣欲加杖,當決三十。」上曰:「李炳讀書 人,何乃至是?」宰臣對曰:「李炳疾惡,眾人不能容耳。」上 曰:「炳誠過矣,告者未必是也。」乃從谷議。
掾曹《名臣錄》:「『楊時習,江西人。永樂二十二年,仁廟初 即位,大理卿虞謙奏事,侍臣有言此當榻前密請旨, 不當於朝班對眾敷奏,為賣恩者』。又有言其屬官楊 時習先導之密陳,而謙不從者,遂降謙為大理寺少 卿,而陞時習為卿。其後大學士楊士奇獨進奏,事畢 未退,上問士奇曰:『汝有欲言者否』?對曰:『有非虞謙乎』?」 對曰:「然。」上曰:「吾亦頗悔之,汝試言之。」對曰:「外間皆云 時習,實無先導之言。時習是臣江西人,亦親語臣本 無此言,今冒居卿位,慚懼不安。」士奇又言:謙歷事三 朝,皆居通顯,頗為得大臣體者,且今所犯小過。上曰: 「吾之悔亦念此。」因問時習其人若何?對曰:「雖起於吏, 然明習法律,公正廉潔。」上喜曰:「吾有以處之。」會以吏 部言交阯闕按察使,上乃復虞謙大理卿,取時習交 阯憲使
《吾學編》:胡閏,鄱陽人。建文中進大理少卿。靖難兵起, 數與齊、黃議軍國事。壬午七月不屈,死之,籍其家。子傳道,論死傳慶戌邊,一女得釋歸,貧甚無依,鄉人競 遺錢穀,曰:「此忠臣女也。」
《明詩小傳》:「薛瑄歷大理少卿,時人呼為薛夫子。後忤 王振下獄,振老奴伏竈下,抱薪而泣。人問之,曰:『聞欲 殺薛夫子,故泣耳』。振心動,乃免。」
《春明夢餘錄》:林俊罪人送大理寺疏:「嘉靖元年十月, 管牛房尚膳監左少監賈全,奉御王大安、郭文、王川, 長隨段仲、張仲堂、姜輔、閻川,內使任信等,侵盜餵養 牛隻料豆三十九石,倉官徐鈞失於覺察,該本部浙 江司問擬。賈全等俱雜犯斬罪,徐鈞減等杖罪,具奏 送審。奉旨:『是』。賈全送司禮監奏請發落,徐鈞等送大 理寺審了來說。欽此。」看得刑部、大理寺皆古刑官,《虞》 謂之士師,周謂之司寇。我太祖慎重刑獄,鞫於刑部 而讞於大理寺,然後告成於天子而聽之成法也。近 者內侍有犯,多付司禮監,似無刑部也;今付刑部,又 即付司禮監,又似無大理也。竊意終非祖宗成法。伏 望聖明將賈全等仍同徐鈞送大理「寺審錄,然後付 之司禮監,庶幾成法具存,為聖子神孫萬世不易之 定守。」臣等可勝願幸。
大理寺部雜錄
編輯《春秋元命苞》:「王者置廷尉讞疑刑者,官之平,下之信 也。尉者,尉民心,撫其實也。安立字士垂一人,詰屈折 著為廷,示戴屍首。」以寸者,為言寸,度治法數之分,示 帷屍,稽於十舍,則法有分,故為尉,示與屍寸。宋均注 曰:「士,事也。垂,係也。屍,人死也。人死不可無乃戴之者, 示天下不可無死也。」
「獨斷四代獄之別名。唐虞曰士官。《史記》曰:『皋陶為理』。 《尚書》曰:『皋陶作士。夏曰均臺,周曰囹圄,漢曰獄』。」 李氏《刊誤》:「凡言九寺,皆曰棘卿。《周禮》:『三槐九棘,槐者, 懷也,上佐天子,懷來四裔。棘者,言其赤心以奉其君。 皆三公九卿之任也。近代唯大理得言棘卿,下寺則 否。九卿皆樹棘木,大理則於棘下訊鞫其罪,所謂大 司寇聽刑於棘木之下』。」
《夢溪筆談》:「大理法官皆親節案,不得使吏人。中書檢 正官不置吏人,每房給檢書一人,錄浮而已。蓋欲士 人躬親執事,格吏姦,兼歷試人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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