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六十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六十一卷目錄
兄弟部彙考
爾雅〈釋親〉
賈誼新書〈六術〉
白虎通〈三綱六紀〉
劉熙釋名〈釋親屬〉
兄弟部總論一
書經〈康誥 君陳〉
禮記〈曲禮 檀弓 王制 喪服小記 雜記〉
儀禮〈喪服〉
春秋四傳〈隱公不書即位 鄭莊公克叚 夷仲年來聘 鄭莊公卒 齊小白糾
公子牙卒 衛元咺奔晉 躋僖公 叔肸卒 衛黑背侵鄭 剌公子偃 陳公子黃奔
楚 衛鱄奔晉 王殺佞夫 秦鍼奔晉 陳招殺偃師 楚棄疾殺比 盜殺衛侯兄𦄌
宋辰奔陳 宋辰入蕭叛 宋辰來奔〉
家範典第六十一卷
兄弟部彙考
編輯《爾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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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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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先生為兄,後生為弟。
《漢賈誼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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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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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有二子,二子為昆弟。昆弟又有子,子從父而昆弟, 故為從父昆弟。從父昆弟又有子,子從祖而昆弟,故 為從祖昆弟。從祖昆弟又有子,從曾祖而昆弟,故為 曾祖昆弟。曾祖昆弟又有子,子為族兄弟。
《班固白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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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綱六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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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之兄弟何?」兄者,況也,況父法也。弟者,悌也,心順行 篤也。
《劉熙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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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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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荒也。荒,大也。故青、徐人謂兄為荒也。
「弟」,第也。相次第而生也。
兄弟部總論一
編輯《書經》。
《康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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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 不友。於弟惟弔茲不於我政人得罪,天惟與我民彝 大泯亂,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
〈蔡註〉「天顯」,猶《孝經》所謂「天明」,尊卑顯然之序也。弟不念尊卑之序而不能敬其兄;兄亦不念父母鞠養之勞而大不友其弟,是兄弟相賊也。至於如此,苟不於我為政之人而得罪焉,則天之與我民彝,必大泯滅而紊亂矣。「曰」者,言如此則汝其速由文王作罰,刑此無赦,而懲戒之不可緩也。
《君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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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孝友於兄弟,克施有政。
〈蔡註〉言君陳有令德,事親孝,事上恭,惟其孝友於家,是以能施政於邦。孔子曰:「居家理,故治可移於官。」〈大全〉西山真氏曰:「惟孝者必友,不友於兄弟,則滅其親之心,非孝矣。《詩》曰:『兄弟既翕,和樂且湛』。子曰:『父母其順矣乎』?必兄弟和而後父母順。友之關於孝蓋如此。」
禮記
編輯《曲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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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之讎不反兵。
〈陳註〉《不反兵》謂常以殺之之兵器自隨也。
《檀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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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夏問於孔子曰:「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 與共國,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鬥。」曰:「請問居從父昆 弟之仇如之何?」曰:「不為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
又
「《有殯》,聞遠兄弟之喪」,雖緦必往。非兄弟,雖鄰不往。
〈陳註〉三年之喪,在殯不得出弔。然於兄弟則恩義存焉。故雖緦服,兄弟之異居而遠者,亦當往哭其喪。若非兄弟,則雖近不往。
又
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於側室。無側室,哭於門內之 右。同國,則往哭之
《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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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之齒,《雁行》。
〈陳註〉《鴈行》,並行而稍後也。
《喪服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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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
〈陳註〉卿大夫於君,應服斬。若不為卿大夫,有五屬之親者,亦皆服斬衰。記者恐疑服本親兄弟之服,故特明之。謂國君兄弟先為本國卿大夫,今居他國未仕,而本國君卒,以有兄弟之親,又是舊君,必當反服斬也。不言「與君為兄弟」,而言「與諸侯為兄弟」,明在異國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兄弟期喪耳,而與之服斬衰者,以其為君而有父道故也。」
《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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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
〈陳註〉「《小功》緦麻」,疏服之兄弟也。彼無親者主之,而己主其喪,則當為之畢虞祔之祭。
儀禮
編輯《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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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弟:
〈註〉「昆」,兄也。〈疏〉釋曰:此亦至親以期斷。雲「昆,兄也」者,昆,明也,以其次長,故以明為稱。弟,第也,以其小,故以次第為名。
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
〈註〉兩言之者,「適子或為兄,或為弟。」〈疏〉釋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適妻所生第二已下,當直雲昆弟,不言庶也。雲「兩言之」者,以其適妻所生適子,或長於妾子,或小於妾子,故云兩言之。適子或為兄,或為弟,是以經昆弟並言之。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註〉大夫雖尊,不敢降其適,重之也。適子為庶昆弟。庶昆弟相為,亦如大夫為之。
又
大宗、小宗
〈疏〉按《喪服小記》云:「別子為祖,繼別為大宗。」謂若魯桓公適夫人文姜,生太子,名同,後為君。次子慶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謂之別子。別子者,皆以臣道事君,無兄弟相宗之法,與太子有別,又與後世為始,故稱別子也。大宗有一,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別子之子,適者為諸弟來宗之,即謂之大宗。自此以下,適適相承,謂之百世不遷之宗。五服之內,親者月算如邦人,五服之外皆來宗之,為之齊衰,齊衰三月章,為宗子之母妻是也。小宗有四者,謂大宗之後生者,謂別子之弟。《小記》註云:別子之世,長子兄弟宗之,第二已下長者,親弟來宗之,為繼禰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親兄弟。又從父昆弟亦來宗之,為繼祖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親昆弟、從父昆弟,又有從祖昆弟來宗之,為繼曾祖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親昆弟、從父昆弟、從祖昆弟來宗之,又有從曾祖昆弟來宗之,為繼高祖小宗也。更一世絕服不服來事,以彼自事五服內繼高祖已下者也。四者皆是小宗,則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長者之小宗,雖家家盡有小宗,仍世事繼高祖已下之小宗也。是以《上傳》雲「有餘則歸之宗」,亦謂當家之長為小宗者也。
又
從父昆弟:
〈註〉世父,叔父之子也。〈疏〉釋曰:昆弟親,為之期。此從父昆弟降一等,謂之從父昆弟。世叔父與祖為一體,又與己父為一體,緣親以致服,故云「從」也。降於親兄弟一等,是其常,故不傳問。
《為人後》者為其昆弟。
〈疏〉釋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後大宗,欲使厚於大宗之親,故次之在「從父昆弟」之下。
《傳》曰:「何以大功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
〈疏〉釋曰:按下《記》雲「為人後者於昆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於本宗餘親皆降一等也。
又
從祖昆弟:
〈註〉父之從父,昆弟之子。〈疏〉釋曰:此是從祖父之子,故《鄭》云:「父之從父昆弟之子,己之再從兄弟。」
又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於兄弟降一等。
〈註〉「兄弟」,猶言族親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也。〈疏〉釋曰: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厭降,是以總雲降一等。上經當已言訖,今又言之者,上雖言之,恐猶不盡,記人總結之,是以鄭雲凡不見者,以此求之。雲「兄弟猶言族親也」者,以下雲「小功已下為兄弟」,恐此兄弟亦據小功已下得降,故曰「猶族親也。」則此兄弟及下文為人後者為兄弟皆非小功已下,猶族親所容廣也。
「《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報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
〈註〉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疏〉釋曰:謂支子為大宗子,後反來為族親兄弟之類降一等。雲「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之服,其義已見於《斬章》。雲「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親,又宗子尊重,恐本親為宗子有不降服之嫌,故云報以明之,言報是兩相為服者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 等。
〈註〉「皆在他邦。」謂行仕出遊,若辟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疏〉釋曰:雲「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國,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辭於親眷,故加一等也。雲「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者,謂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與兄弟共居而死,當愍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雲「皆在他邦謂行仕」者,孔子身行七十二國,不見仕者,以古者有出他國之理,故云謂行仕也。又雲「出遊」者,謂若孔子弟子朋友同遊他國,兄弟容有死者。又雲「若辟仇」者,《周禮調入》云:「從父兄弟之仇,不同國兄弟之仇」,辟諸千里之外,皆有兄弟共行之法也。雲「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者,或遺腹子,或幼小未有知識,而父母早死者也。
《傳》曰:「何如則可謂之兄弟?」《傳》曰:「小功以下為兄弟。」
〈註〉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財矣。〈疏〉釋曰:發問者,上經及記已有兄弟,皆是降等,唯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問。引舊傳者,以有成文,故引之。雲「小功以下為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鄭雲「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以上又加者也。」鄭亦據於此兄弟加一等發傳者,嫌大功以上親則親矣,又加之,故於小功發傳也。雲「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者,不可復加」者也。雲「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財矣」者,據《經》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既親重,則財食是同,雖無父母,恩自隆重,不可復加也。
春秋四傳
編輯《隱公不書即位》
編輯
《春秋》:隱公元年「春,王正月。」
《左傳》: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繼室以聲子,生隱公。宋 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為魯夫人」,故 仲子歸於我。生桓公而惠公薨,是以隱公立而奉之。 春王周,正月。不書即位,攝也。
《公羊傳》「春者何?歲之始也。王者孰謂?謂文王也。曷為 先言王而後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 統也。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公 將平國而反之桓。曷為反之桓?桓幼而貴,隱長而卑。 其為尊卑也微,國人莫知隱長。又賢諸大夫,扳隱而 立之。隱於是焉而辭立,則未知桓之將必得立也。且」 如桓立,則恐諸大夫之不能相幼君也。故凡隱之立 為桓立也,隱長又賢,何以不宜立?立適以長不以賢, 立子以貴不以長。桓何以貴?母貴也。母貴則子何以 貴?子以母貴,母以子貴。
《穀梁傳》:「雖無事,必舉正月,謹始也。」公何以不言即位? 成公志也。焉成之言?君之不取為公也。君之不取為 公,何也?將以讓桓也。讓桓正乎?曰「不正。《春秋》成人之 美,不成人之惡,隱不正而成之,何也?將以惡桓也。」其 惡桓何也?隱將讓而桓弒之,則桓惡矣。桓弒而隱讓, 則隱善矣。善則其不正焉,何也?《春秋》貴義而不貴惠, 信道而不信邪。孝子揚父之美,不揚父之惡。先君之 欲與桓,非正也邪也。雖然,既勝其邪心以與隱矣。己 探先君之邪志而遂以與桓,則是成父之惡也。兄弟, 天倫也,為子受之父,為諸侯受之君,己廢天倫而忘 君父,以行小惠,曰「小道也。」若隱者,可謂輕千乘之國, 蹈道則未也。
《鄭莊公克段》
編輯
《春秋》:隱公元年:「夏五月,鄭伯克段於鄢。」
《左傳》:初,鄭武公娶於申,曰武姜,生莊公及共叔段。莊 公寤生,驚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惡之,愛共叔段,欲立 之,亟請於武公,公弗許。及莊公即位,為之請制。公曰: 「制,巖邑也。」虢叔死焉,佗邑唯命。請京使居之,謂之京 城。大叔祭仲曰:「都城過百雉,國之害也。先王之制,大 都不過參國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 制也,君將不堪。」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對曰:「姜氏何 厭之有?不如早為之所,無使滋蔓,蔓難圖也。蔓草猶 不可除,況君之寵弟乎?」公曰:「多行不義必自斃,子姑 待之。」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貳於己。公子呂曰:「國不 堪貳,君將若之何?欲與大叔,臣請事之。若弗與,則請 除之,無生民心。」公曰:「無庸,將自及大」叔又收貳以為 己邑,至於廩延。子封曰:「可矣,厚將得眾。」公曰:「不義不 暱,厚將崩。」大叔完聚,繕甲兵,具卒乘,將襲鄭。夫人將 啟之。公聞其期,曰:「可矣。」命子封帥車二百乘以伐京, 京叛大叔段,段入於鄢。公伐諸鄢。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書》曰:「鄭伯克段於鄢。」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 故曰克。稱鄭伯,譏失教也。謂之《鄭志》。不言出奔,難之 也。
《公羊傳》「克之者何?殺之也。殺之則曷為謂之克?大鄭 伯之惡也。曷為大鄭伯之惡?母欲立之,己殺之,如勿 與而已矣。段者何?鄭伯之弟也。何以不稱弟?當國也。 其地何?當國也。齊人殺無知。何以不地?在內也。在內, 雖當國,不地也。不當國,雖在外,亦不地也。」
《穀梁傳》:「克者何?能也。何能也?能殺也。何以不言殺?見 段之有徒眾也。段,鄭伯弟也。何以知其為弟也?殺世 子母弟目君,以其目君,知其為弟也。段,弟也。而弗謂 弟,公子也。而弗謂公子,貶之也,段失子弟之道矣。賤 段而甚鄭伯也。何甚乎鄭伯?甚鄭伯之處心積慮,成 於殺也。於鄢遠也,猶曰取之其母之懷中而殺之雲」 爾,甚之也。然則為鄭伯者宜奈何?緩追逸賊,親親之 道也。
《胡傳》:「用兵,大事也,必君臣合謀而後動,則當稱國;命 公子呂為主帥,則當稱將;出車二百乘,則當稱師。三 者咸無稱焉,而專目鄭伯,是罪之在伯也,猶以為未 足。又《書》曰:『克段於鄢』。克者,力勝之詞。不稱弟,路人也。 於鄢,操之為已蹙矣。夫君親無將,段將以弟篡兄,以 臣伐君,必誅之罪也。而莊公特不勝其母焉爾。曷為 縱釋叔段,移於莊公,舉法若是,失輕重哉?」曰:姜氏當 武公存之時,常欲立段矣。及公既沒,姜以國君嫡母 主乎內,段以寵弟多才居乎外,國人又悅而歸之,恐 其終將軋己為後患也,故授之大邑而不為之所。縱 使失道以至於亂,然後以叛逆討之,則國人不敢從, 姜氏不敢主,而大叔屬籍當絕,不可「復居父母之邦」, 此鄭伯之志也。王政以善養人,推其所為,使百姓興 於仁而不偷也。況以惡養天倫,使陷於罪,因以翦之 乎?《春秋》推見至隱,首誅其意,以正人心,示天下為公, 不可以私亂也,垂訓之義大矣。
〈大全〉程子曰:「《書》曰『鄭伯克段於鄢』。鄭伯失為君之道,無兄弟之義,故稱鄭伯,而不言弟。克,勝也。言勝見弟之強,使之強,所以致其惡也。不書奔,義不繫於奔也。」張氏曰:「《春秋》於諸侯之國事則稱國,言君與大臣共圖之也。於其君之父子兄弟出入誅殺之事則稱君,著其君之志也。」勉齋黃氏曰:「鄭莊公無孝友之誠心,又不明於予奪之大義,故勉強以徇其母,而處心積慮以殺其弟也。使有孝友之誠心而又明於予奪之大義,則必能委曲順承,而區處得宜,如舜之於象也。」東萊呂氏曰:「『兄弟,天倫也。管、蔡之誅,周公之不幸也。史序其事曰:『乃致辟管叔於商』,一語而三致意焉』。辟之為言法也,王法之所當加也。周公以王」法討叛臣,周公不幸適屍其責,本非兄弟之相戕者也,而其詞猶始以「乃」,而繼以「致」,「重之」、惜之,憂之、難之,徘徊猶豫不忍之意,惻然見於言外,此固天理人情之極也。鄭伯養成叔段之惡,納之於誅,芟鋤剪伐,略無一毫顧惜,《春秋》因其情而書之曰「鄭伯克段於鄢」,得雋則謂之克,勝敵則謂之「克」,此何事而言克乎?鄭伯泯滅民彝,視其弟如戎狄寇讎,勦除蕩覆,不遺餘力,此《春秋》所以因其情而命之以克也。謂之克則不可言弟,謂之弟則不可言克。蓋克非可用於弟,而弟亦非可克之人,二者固不得而並也。張氏曰:「仁人之於弟,不藏怒宿怨,其或不中不才,亦必正之以義,使不格姦;厚之以恩,使」不離富貴。今莊公之於叔段,無念鞠子哀之心,而懷其母偏愛,欲奪己位之恨,授之大都而不為之所,縱使失道,以至於亂。方其居京收邑之時,可制而不制,如鷙將擊而匿形。於未發之先,稔其惡以待其成。及其逆跡已露,然後以寇讎之法討之。以力勝為事,必誅為期。至於伐京伐鄢之日,雖段之死,於兵有所不恤矣。經不言弟,段固罪其不弟,然莊公非特以段之不才棄之,乃其心實欲養其惡,待以寇賊,無復天倫之念,故《書》曰「克段於鄢。」然後莊公忮忍之心,施於同氣者,舉形於筆削之間矣。啖氏曰:「不言段奔,乃夫子譏其志在於殺。若言奔,則鄭伯但有逐弟之惡,無殺弟之罪也。」
《夷仲年來聘》
編輯
《春秋》隱公七年「夏,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左傳》:「齊侯使夷仲年來聘,結艾之盟也。」
《公羊傳》:「其稱弟何?母弟稱弟,母兄稱兄。」
《穀梁傳》:「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其弟雲者,以其 來接於我,舉其貴者也。」
《胡傳》:「兄弟,先公之子」,不稱公子,貶也。書盟、書帥師而 稱兄弟者,罪其有寵愛之私。書出奔、書歸而稱兄弟 者,責其薄友恭之義。攷於事而《春秋》之情可見矣。年 者,齊僖公母弟也。程氏謂:「先儒謂母弟者,蓋緣《禮》有 立嫡子同母弟之文,其曰同母,蓋為嫡耳,非以為加 親也。」此義不明久矣。僖公私於同母,寵愛異於他弟施及其子,猶與適等,而襄公絀之,遂成篡弒之禍,故 聖人於年來聘,特變文書弟以示貶焉。《鄭語》「來盟」、「黑 背」、「帥師」,皆罪其私也。《書》云:「於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 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於弟,天惟與我民彝 大泯亂。陳光奔楚而稱弟,不念鞠子哀矣。盜殺衛縶 而稱兄,其亦不念天顯矣。秦鍼、宋辰,皆責其薄也。仁 人於兄弟,絕偏繫之私,篤友恭之義,人倫正而天理 存,其《春秋》以訓天下與來世之意也。
〈大全〉程子曰:「凡不稱公子而稱弟者,或責其失弟兄之義,或罪其以弟之愛而寵任之過。《左氏》《公羊傳》皆曰:『年齊僖公之母弟』。」先儒母弟之說,蓋緣禮文有立嫡子同母弟之說。其曰同母弟,蓋謂嫡耳,非以同母為加親也。若以同母為加親,是不知人理,近於禽道也。天下不明斯義也久矣。僖公愛年,其子尚禮秩如嫡,卒致篡弒之禍。書弟,見其以弟之愛,而寵任之過也。汪氏曰:「齊侯非不愛其弟也,迷於其義,故以愛為害矣。」張氏曰:「親親之道,尊其位,重其祿,非賢則不及以政。齊僖愛其弟,聘魯致女,交政鄰國,一一使之愛之之過,遂致亂嫡庶之辨,以啟無知篡逆之禍。聖人以其過於溺愛之私,而失親親之義,故特」書「其弟」以貶之,而著後日之禍,始於僖公之不早辨也。
《鄭莊公卒》
編輯
《春秋》桓公十有一年夏五月癸未,鄭伯寤生卒。 《左傳》夏,鄭莊公卒。初,祭封人仲足有寵於莊公,莊公 使為卿。為公娶鄧曼,生昭公,故祭仲立之。宋雍氏女 於鄭莊公,曰雍姞,生厲公。雍氏宗有寵於宋莊公,故 誘祭仲而執之,曰:「不立突,將死。」亦執厲公而求賂焉。 祭仲與宋人盟,以厲公歸而立之。
《胡傳》:鄭莊公志殺其弟,使餬其口於四方,自以為保 國之計,得也。然身沒未幾而世嫡出奔,庶孽奪正,公 子互爭,兵革不息,忽、儀、亹、突之際,其禍憯矣。亂之初 生也,起於一念之不善,後世則而象之,至於兄弟相 殘,國內大亂,民人思保其室家而不得,不亦酷乎!有 國者所以必循天理,而不可以私慾滅之也。莊公之 事,可以為永鑒矣。
〈大全〉陳氏曰:「《春秋》之初,罪莫甚於鄭、莊,宋、魯、齊、衛次之,而父子兄弟之禍,亦莫甚於此五國者,是可為不臣者之戒矣。」
《齊小白糾》
編輯
《春秋》莊公八年「冬十有一月癸未,齊無知弒其君諸 兒。九年春,齊人殺無知。夏,公伐齊,納子糾。齊小白入 於齊。秋八月庚申,及齊師戰於乾時,我師敗績。九月, 齊人取子糾殺之。」
《左傳》:初,襄公立無常,鮑叔牙曰:「君使民慢,亂將作矣。」 奉公子小白出奔莒。亂作,管夷吾、召忽奉公子糾來 奔。初,公孫無知虐於雍廩。九年春,雍廩殺無知。夏,公 伐齊,納子糾。桓公自莒先入。秋,師及齊師戰於乾時, 我師敗績。公喪戎路,傳乘而歸。秦子、梁子以公旗辟 於下道,是以皆止。鮑叔帥師來言曰:「子糾,親也,請君 討之。管召,讎也,請受而甘心焉。」乃殺子糾於生竇,召 忽死之,管仲請囚。
《公羊傳》「納者何?入辭也。其言伐之何?伐而言納者,猶 不能納也。糾者何?公子糾也。何以不稱公子?君前臣 名也。」
《胡傳》:《左氏》書子糾二《傳》曰:「伐齊納糾,君子以《公》《穀》為 正。納者不受而強致之,稱『入』者難詞。糾不書子者,明 糾不當立也;以小白繫齊者,明小白宜有齊也。所以 然者,襄公見殺,糾與小白皆以庶子出奔,而糾弟也, 又未嘗為世子。按史稱周公誅管、蔡以安周,齊桓殺 其弟以反國,是糾幼而小白長,其有齊宜矣。宜則何」 以不稱公子?內無所承,上不稟命,故以王法絕之也。 桓公於王法雖可絕,視子糾則當立,故管仲相桓為 徙義,而聖人稱之曰:「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召忽 死於子糾為傷勇,比諸匹夫匹婦之諒,自經於溝瀆 而莫之知也。取者,不義之詞。前書納糾不稱子者,明 不當立也。此書殺糾復稱子者,明不當殺也。或奪或 予,於義各安,《春秋》精意也。仁人之於兄弟,不藏怒焉, 不宿怨焉,親愛之而已。糾雖爭立,越在他國,置而勿 問可也。必請於魯殺之,然後快於心,其不仁亦甚矣。 後世以傳讓為名而取國者,必殺其主,以為一人心, 防後患,意與此同,流毒豈不遠哉!故孟子曰:「五伯、三 王之罪人也。仲尼之」徒,無道桓、文之事者。
〈大全〉朱子曰:程子以薄昭之言證桓公之為兄,而荀卿嘗謂桓公殺兄以爭國,其言固出於薄昭之前,未可以此證其必然。但以《公》《穀》《春秋》所書之文為據,參以夫子答子路、子貢之言斷之。蓋聖人之於人,功罪不相掩,今但稱管仲之功而不言其罪,則可見不死子糾之難,無害於義,而桓公、子糾之長少從以明矣。王氏曰:《杜氏注》:小白,僖公庶子;子糾,小白,庶兄。《公羊》謂「小白稱入為篡辭。」《穀梁》謂:小
白不讓子糾,太史公序小白次子糾,皆以子糾為兄,小白為弟,且謂皆僖公子。韓宣子亦謂齊桓衛姬之子,有寵於僖。而程子謂「襄公子」 ,似據《左傳》公子小白、公子糾蒙襄公立而言。今考小白與糾,其為僖公或襄公之子,則不可考。然以《經》考之,忽繫鄭而突不繫鄭,羈繫曹而赤不繫曹,則嫡庶之辨也。《捷菑》不繫邾,而書「弗克納」 ,則長幼之辨也。今小白繫齊,則鄭忽、曹羈之例也。糾不稱子而稱納,則捷、菑之例也。是則小白當立而糾不當立明矣。以《經》別《傳》之真偽,則《公》《穀》、杜氏不可信也。況夫子盛稱管仲之功而不責其忘君事讎,別其長幼是非,豈不灼然可見哉!魯莊忘讎而納其公子,奉少奪長,興師以助不正,卒至於敗;書「公」 「伐」 ,書「納」 ,而罪惡著矣。張氏曰:「糾者,齊桓之兄弟也。以其不當爭而爭立則為罪;以其骨肉之至親則不可殺。為齊桓者當列其罪以告魯人,且明示親親之義而全其生,則恩義兩得矣。夫殺兄弟當自君,而稱齊人者,廢立之際,殺生予奪,寄於當國大臣之手,毫釐之差,霄壤之謬。今」 齊大夫始以糾為先君之子,而盟欲立之,始謀不審,已為罪矣。及桓公得國,又不體其君天倫之恩,從議親之辟,以赦其罪,而必殺之,廢興生死,輕率甚矣,故加子於糾,又書「齊人」 、書「取」 、書「殺」 ,以責其舉國君臣忘親失義之罪也。蓋天倫之重,苟未至如管叔之得罪宗廟先君與天下之民,則必當以親親而全其生。此聖人以至公之心示後世,異於私天下為己有,欲絕亂本禍根,而推刃於先君之遺體者矣。汪氏曰:「王者之道,自脩身正家以及於為國,桓公殺子糾,晉文殺懷公以取國。夫子糾、懷公,論長幼之序,雖不當立,而桓、文之殺亦非也。以是得國而霸諸侯,其本固已不正矣。此仲尼之門五」 尺童子,所以羞稱五霸也。殺懷公之事不見於經,非削之也,舊史不存耳。廬陵李氏曰:「子糾書法與子般、子野同,故《公》《穀》皆以為貴而當立。殊不知前不書子,責子糾以天倫之義;此復書子,責桓公以天倫之恩也。」
《公子牙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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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莊公三十有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左傳》:初,公築臺臨黨氏,見孟任,從之閟,而以夫人言 許之,割臂盟公,生子般焉。雩講於梁氏,女,公子觀之, 圉人犖自牆外與之戲,子般怒,使鞭之。公曰:「不如殺 之,是不可鞭。犖有力焉,能投蓋於稷門。」公疾,問後於 叔牙,對曰:「慶父材。」問於季友,對曰:「臣以死奉般。」公曰: 「『鄉者』。牙曰:『慶父材成季,使以君命,命僖叔,待於鍼巫 氏。使鍼季酖之,曰:『飲此,則有後於魯國。不然,死且無 後』』。」飲之,歸,及逵泉而卒。立叔孫氏。
《公羊傳》何以不稱弟?殺也。殺則曷為不言刺為季子 諱殺也。曷為為季子諱殺?季子之遏惡也,不以為國 獄,緣季子之心而為之諱。季子之遏惡奈何?莊公病 將死,以病召季子,季子至而授之以國政,曰:「寡人即 不起此病,吾將焉致乎魯國?」季子曰:「般也存,君何憂 焉?」公曰:「庸得若是乎?」牙謂我曰:「魯一生一及,君已知 之矣,慶父也存。」季子曰:「夫何敢?是將為亂乎?夫何敢!」 俄而牙弒,械成季子,和藥而飲之,曰:「公子從吾言而 飲此,則必可以無為天下戮笑,必有後乎?魯國不從 吾言而不飲此,則必為天下戮笑,必無後乎?」魯國於 是從其言而飲之,飲之無累氏,至乎《王堤》而死。公子 牙今將爾辭,曷為與親弒者同?君親「無將,將而誅焉, 然則善之與?」曰:然。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甚之也。季 子殺母兄,何善爾?誅不得辟兄,君臣之義也。然則曷 為不直誅而酖之行誅乎?兄隱而逃之,使託若以疾 死然,親親之道也。
《胡傳》:「牙有今將之心,而季子殺之。」其不言刺者,《公羊》 以為善之誅不避兄,君臣之義也。若以疾死,親親之 道也。陸淳曰:「季子恩義俱立,變而得中,夫子書其自 卒,以示無譏也。」得之矣。
〈大全〉石氏曰:「兄弟之親,君臣之義,皆不可廢也。一之於愛,則義有所不立;一之於義,則愛有所不行。於此之際,非聖賢不能處也。武王終管、蔡,導武庚以叛。周公顧兄弟之愛,則國必敗,君必危。周公不以天下徇一人之私,不以私愛廢君臣之義,仗大義而誅之,後世不以為不仁。叔牙欲立慶父,季友顧兄弟之愛,則慶父」必立,魯國必亂。季子不以私恩害天下之公,不以一人易一國之利。奮大公而酖之,後世必有以察之。周公誅管、蔡則暴其罪,季友酖叔牙則微其跡。二叔之罪已彰,僖叔之罪尚隱,而不可知也,故以「自卒」為文也。
《衛元咺奔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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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二十有八年夏六月,衛元咺出奔晉。 《左傳》或訴元咺於衛侯曰:「立叔武矣。」其子角從公,公 使殺之。咺不廢命,奉夷叔以入守。六月,晉人復衛侯。
甯武子與衛人盟於宛濮,曰:「天禍衛國,君臣不協,以及此憂也。今天誘其衷,使皆降心以相從也。不有居者,誰守社稷?不有行者,誰扞牧圉?不協之故,用昭乞 盟。於爾大神,以誘天衷。自今日以往,既盟之後,行者 無保其力,居者無懼其罪,有渝此盟,以相及也。明神 先君,是糾是殛。」國人聞此盟也,而後不貳。衛侯先期 入,甯子先長牂守門,以為使也,與之乘而入。公子㪜 犬、華仲前驅。叔武將沐,聞公至,喜,捉髮走出,前驅射 而殺之。公知其無罪也,枕之股而哭之。㪜犬走出,公 使殺之。元咺出奔晉。
《胡傳》:衛侯失國,出奔則不名,復歸得國何以名?殺叔 武也。叔武者,衛侯之弟也。晉文公有憾於衛侯而不 釋怨,於是逐衛侯,立叔武。叔武辭立而他人立,則恐 衛侯之不得反也,於是己立乎其位,俟反衛侯。衛侯 得反,而疑其弟,則曰「叔武篡我。元咺爭之曰『叔武無 罪』。衛侯不信其言,終殺叔武。是不念鞠子哀,而以爭」 國為心,亂民彝,滅天理,其為罪大矣,此其所以名也。 元咺由是走之晉而訟其君。然衛侯初歸則稱復,再 歸何以不稱「復」乎?《春秋》立法甚嚴,而待人以恕。鄭之 初歸,雖殺叔武,既名之矣,猶意其或出於誤而能革 也,是以稱「復。」及其再歸,又殺元咺及公子瑕,則是終 以爭國為心,長惡不悛,無自艾之意矣,是以不稱復。 其曰「歸於衛」者,易詞也。諸侯嗣,故稱「復」者,繼之也。不 稱「復」者,絕之也,而國非其國矣。
〈大全〉張氏曰:「衛成公書名,聽讒慝之言,殺無罪之弟也。《前驅》殺叔武而罪衛侯者,蓋殺元咺之子角,又自疑叔武而先期入,此叔武之所以死於前驅也。」臨川吳氏曰:「衛侯怒元咺之立叔武而殺其子,故前驅㪜犬探衛侯之心,陽為不識叔武而射殺之。㪜犬見衛侯哭弟之哀,於是走出。衛侯使殺之者,亦聊以歸獄雲爾。」家氏曰:「元咺奉叔武如會,此亦征繕以輔孺子之意。叔武非敢以君位自居也,晉人列之於會,待以君禮。衛人謂晉文將立叔武矣。俄而衛侯來歸,無以洩其逃廢之憾,殺叔武焉,怒於晉而移之於其弟。衛侯之罪大矣,故其奔也不名,於其復也名之。」劉氏曰:「如《左氏傳》言殺叔武者,衛侯不知情,又為」叔武報殺其弟,又親枕之股而哭之,兄弟之恩篤矣,元咺何為奔晉,愬殺其弟乎?假令咺誣其君,訟當不勝,何故衛侯反不勝乎?晉豈不知其為叔武殺㪜犬乎?《左氏》之說非也。
《躋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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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 《左傳》逆祀也。於是夏父弗忌為宗伯,尊僖公。且明見 曰:「吾見新鬼大,故鬼小。先大後小,順也;躋聖賢,明也; 明順,禮也。君子以為失禮。禮無不順。祀,國之大事也, 而逆之,可謂禮乎?子雖齊聖,不先父食久矣。故禹不 先鯀,湯不先契,文、武不先不窋。宋祖帝乙,鄭祖厲王, 猶上」祖也,是以《魯頌》曰:「《春秋》匪解,享祀不忒,皇皇后 帝,皇祖后稷。」君子曰:「禮謂其后稷親而先帝也。《詩》曰: 『問我諸姑,遂及伯姊』。」君子曰:「禮謂其姊親而先姑也。」 仲尼曰:「臧文仲,其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廢六 關,妾織蒲,三不仁也;作虛器,縱逆祀,祀爰居,三不知 也。」
《公羊傳》:「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其合祭 奈何?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 太祖。五年而再殷祭。躋者何?升也。何言乎升僖公譏。 何譏爾?逆祀也。其逆祀者何?先禰而後祖也。」
《穀梁傳》:「大事者何?大是事也,著祫嘗。祫祭者,毀廟之 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祭於太祖。躋,升也, 先親而後祖也,逆祀也。逆祀則是無昭穆也,無昭穆 則是無祖也,無祖則無天也。故曰『文無天。無天者,是 無天而行也。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此《春秋》之義也』。」 《胡傳》:「有事者,時祭,大事祫也。合群廟之主食於太廟」, 升僖於閔之上也。閔、僖二公,親則兄弟,分則君臣。以 為逆祀者,兄弟之不先君臣,禮也。君子不以親親害 尊尊,故《左氏》則曰:「祀,國之大事,而逆之可乎?子雖齊 聖,不先父食久矣。」《公羊》則曰:「其逆祀,先禰而後祖也。」 《穀梁》則曰:逆祀則是無昭穆也,無昭穆則是無祖也。 閔、僖非祖禰,而謂之祖禰者何?臣子一例也。夫有天 下者事七世,諸侯五世。說《禮》者曰:「世指父子,非兄弟 也。」然《三傳》同以閔公為祖,而臣子一例。是以僖公父 視閔公為禮,而父死子繼,兄亡弟及,名號雖不同,其 為世一矣。
〈大全〉何氏曰:「僖是閔兄,不得為父子。嘗為臣,繼閔而立廟坐宜次閔下。」范氏曰:「僖公雖長,已為臣矣;閔公雖小,已為君矣。臣不可以先君,猶子不可以先父,故以昭穆父祖而喻。」臨川吳氏曰:「閔、僖曾為君臣,義同父子。閔猶父也,僖猶子也;躋僖於閔之上,是先子後父也。」劉氏曰:「僖公於閔非父子也,然與親父子相襲無以」異,臣子一體也。君之則我以臣事之;父之則我以子奉之。是故為人後者則為之子矣。彼不以子繼父,則必以臣繼君。君臣
「猶父子,則父子猶君臣也。」 舜之有天下,祖顓頊而宗堯。堯非同姓也,受國焉爾,非同姓尚宗之,況親親乎!蜀孫氏曰:「世與昭穆雲者,據父子之正而言也。若兄弟則昭穆同,不得以世數之矣。」 高氏曰:「父子相繼,禮之常也。至於傳之兄弟,則亦不得已焉耳。既授以國,則所傳者雖非子,亦猶子道也;傳之者雖非其父,亦猶父道也。」 漢之惠、文,亦兄弟相繼,而當時議者推文帝上繼高祖,而惠帝親受高祖天下者,反不得與昭穆之正。至於光武,當繼平帝,又自以世次當為元帝後,皆背經違禮而不可傳者也。凡人君以兄弟為後者,必非有子者也,引而為嗣,臣子一體矣。而當嗣者,反以兄弟之故,不繼所受國者而繼「先君」 ,則是所受國者竟莫之嗣,生則以臣子事之,死則以兄弟治之,忘生倍死。況己實受之後君,今乃自繼先君,不唯棄後君命己之意,又廢先君傳授之命,人民土地則歸之己,而父子之禮則恥不為,此皆不可者也,豈所以重受國之意也?
《叔肸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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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宣公十有七年「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 《左傳》公母弟也。凡太子之母弟,公在曰公子,不在曰 弟。凡稱弟,皆母弟也。
《穀梁傳》:其曰公弟叔肸,賢之也。其賢之何也?宣弒而 非之也。非之,則胡為不去也?曰:「兄弟也,何去而之?」與 之財,則曰「我足矣。」織屨而食,終身不食宣公之食。君 子以是為通恩也,以取貴乎《春秋》。
胡傳稱弟,得弟道也;稱字,賢也。何賢乎?叔肸宣弒而 非之也。非之,則胡為不去也?兄弟無絕道,故雖非之 而不去也。與之財,則曰「我足矣。」終身不食宣公之祿, 君子以是為通恩也。論情可以明親親,言義可以厲 不軌,所以取貴乎?《春秋》書曰「公弟」而稱字,以表之也。 公子為正大夫而書卒,貴也;不為大夫而特書卒,賢 也。或以為叔肸寵弟,在宣公有私親之愛,故生而賜 氏,俾世其卿,與季友、仲遂比,則其說誤矣。誠使叔肸 有寵,生而賜氏,則是貴戚用事之卿,豈有不見於經 者?《齊年》《鄭語》,在外之見於經者,季友、仲遂,在內之見 於經者,勢必與聞政事,執國命矣。況宣公之時,煩於 聘問朝會之禮,遂蔑季孫歸父,交於鄰國眾矣,而獨 叔肸不與焉,其非生而賜氏,俾世其卿,亦明矣。
〈大全〉啖氏曰:「叔肸非卿,卒而特書之,嘉其行合於義,曰『公弟』」,明其得弟道也。《穀梁》於鱄言合於《春秋》,此言取貴於《春秋》,既合義,又足貴也,故書字以褒之。
《衛黑背侵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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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十年「春,衛侯之弟黑背帥師侵鄭。」
《左傳》:「衛子叔黑背侵鄭,晉命也。」
《胡傳》:按《左氏》,衛子叔黑背侵鄭,晉命也。其曰「衛侯之 弟」者,子叔黑背生公孫剽,孫林父、甯殖出衛侯衎而 立剽,亦以父有寵愛之私,故得立耳。此與齊之夷仲 年無異,其特書「弟」以為後戒,可謂深切著明矣。
〈大全〉永嘉呂氏曰:「或謂不書爵命氏族者,未命也,未命則一匹夫耳。來聘、來盟,匹夫而代大夫之事也;帥師,匹夫而代諸侯之權也。師者,人之司命,而治亂安危所係寄之匹夫,亦已輕矣。吁!此說非也。夫既命之盟、聘、帥師矣,焉有非大夫而可以任國事哉?其書『弟』者,蓋以見其私爾。仁人之於兄弟,固親愛之而已矣;待之」過厚,亦非所以為中。齊年之子無知,黑背之子剽,皆致篡立。《春秋》以弟書者,豈非以寵愛之私聞於鄰國,而史冊書之,孔子因以記之乎?周天王弟佞夫、陳黃、衛鱄、秦鍼、陳招、衛縶、宋辰,或殺或奔或叛,書之,所以見其薄友愛之義也。一則以厚,一則以薄,悉書於經,而兄弟之義著矣。
《剌公子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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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十有六年「冬十有二月乙酉,刺公子偃。」 《穀梁傳》:「大夫日卒,正也。先刺後名,殺無罪也。」
《胡傳》:「按《左氏》,宣伯通於穆姜,欲去季、孟而取其室。戰 於鄢陵之日,公將行,穆姜送公而使逐二子。公以晉 難告,曰:『請反而聽命』。姜怒,公子偃、公子鉏趨過,指之 曰:『女不可,是皆君也』。公待於壞隤,中宮儆備,設守而 後行,是以後使孟獻子守於公宮。宣伯使告卻犫曰: 『魯侯待於壞隤,以待勝者』。卻犫取貨於宣伯,而訴公」 於晉侯。晉侯不見公。公會諸侯伐鄭。將行,姜又命公 如初,公又申守而行。宣伯使告卻犫曰:「魯之有季、孟, 猶晉之有欒、范也,政令於是乎成。今其謀曰:『晉政多 門,不可從也。寧事齊、楚,有亡而已,蔑從晉矣。若欲得 志於魯,請止行父而殺之,我斃蔑也。不然,歸必叛』。」晉 人執季文子於苕丘。公還,待於鄆。使子叔聲伯請季 孫於晉。郤犨曰:「苟去仲孫蔑而止季孫行父,吾與子 國,親於公室。」對曰:「僑如之情,子必聞之矣。若去蔑與 行父,是大棄魯國而罪寡君也;若猶不棄,使寡君得 事晉君,則夫二人者,魯國社稷之臣也。若朝亡之,魯 必夕亡。」範文子謂《欒武子》曰:「季孫於魯,相二君矣。妾不衣帛,馬不食粟,可不謂忠乎?信讒慝而棄忠良,若 諸侯何?」乃許魯平。赦季孫出、叔孫僑如而盟之。季孫 及郤犨盟於扈。歸,剌公子偃。
〈大全〉臨川吳氏曰:「象謀殺舜,及舜為天子則封之,舜豈不知象之謀殺己哉?故孟子以為『仁人之於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親愛之而富貴之,此舜所以盡為兄之道,而為人倫之至也。偃雖為穆姜所指,然不過脅公使從己爾,未見姜真有廢立之謀,而偃實有今將之心也。今僑如既逐成公,當修身齊家以感化其母』」,威權在己,則偃雖真有邪謀,亦焉所施?乃不能制其母,而怒其弟,竟殺之。其視舜之所以處象者為何如也?「公子」者,非氏也,屬也,言先公之子也,而可殺乎?
《陳公子黃奔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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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襄公二十年「秋,陳侯之弟黃出奔楚。」
《左傳》:蔡公子燮欲以蔡之晉,蔡人殺之。公子履,其母 弟也,故出奔楚。陳慶虎、慶寅畏公子黃之偪,愬諸楚 曰:「與蔡司馬同謀。」楚人以為討。公子黃出奔楚。初,蔡 文侯欲事晉,曰:「先君與於踐土之盟,晉不可棄,且兄 弟也。」畏楚,不能行而卒。楚人使蔡無常,公子燮求從 先君以利,蔡不能而死。《書》曰「蔡殺其大夫公子燮」,言 不與民同欲也。陳侯之弟黃出奔楚,言非其罪也。公 於黃將出奔,呼於國曰:「慶氏無道,求專陳國,暴蔑其 君,而去其親。五年不滅,是無天也。」
《穀梁傳》:「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其弟雲者,親之 也。親而奔之,惡也。」
〈大全〉高氏曰:「黃與履何以奔楚?自理也。黃以寵任太過,權逼其卿,慶氏譖之,而陳侯不能為之辨明,是以一國之大,不能容一弟也。」襄陵許氏曰:「二慶執陳之權,外介大國以奔其君之弟,而哀公力不能正,則國何恃而不亡?」廬陵李氏曰:「杜《釋例》曰:『兄而害弟者,稱弟以章兄罪』。此例可施於陳黃、秦鍼、衛鱄、宋辰,弟而害兄」,則去「弟」以罪弟,此例可施於鄭段,然於通例不甚合。又《左氏》以為「罪公子燮,不與民同欲」者,謬矣。
《衛鱄奔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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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襄公二十有七年夏,衛侯之弟鱄出奔晉。 《左傳》:衛甯喜專,公患之。公孫免餘殺之。子鮮曰:「逐我 者出,納我者死。賞罰無章,何以沮勸?君失其信,而國 無刑,不亦難乎?且鱄實使之。」遂出奔晉。公使止之,不 可。及河,又使止之,止使者而盟於河,託於木門。不鄉 衛國而坐木門。大夫勸之仕,不可曰:「仕而廢其事,罪 也。從之,昭吾所以出也。將誰愬乎?吾不可以立於人 之朝矣。」終身不仕。公喪之,如稅服終身。
《公羊傳》:衛殺其大夫甯喜,則衛侯之弟鱄。曷為出奔 晉?為殺甯喜出奔也。曷為為殺甯喜出奔衛?甯殖與 孫林父逐衛侯而立公孫剽。甯殖病將死,謂喜曰:「黜 公者,非吾意也,孫氏為之。我即死,女能固納公乎?」喜 曰:「諾。」甯殖死,喜立為大夫。使人謂獻公曰:「黜公者,非 甯氏也,孫氏為之。吾欲納公,何如?」獻公曰:「子苟納我, 吾請與子盟。」喜曰:「無所用盟,請使公子鱄約之。」獻公 謂公子鱄曰:「『甯氏將納我,吾欲與之盟』。其言曰:『無所 用盟,請使公子鱄約之』。子固為我與之約矣。」公子鱄 辭曰:「夫負羈𦄌執鐵鑕,從君東西南北,則是臣僕庶 孽之事也。若夫約言為信,則非臣僕庶孽之所敢與 也。」獻公怒曰:「黜我者非甯氏與孫氏,凡在爾!」公子鱄 不得已而與之約,已約歸,至,殺甯喜。公子鱄挈其妻 子而去之,將濟於河,挈其妻子而與之盟,曰:「苟有履 衛地,食衛粟者,昧雉彼視。」
《穀梁傳》:「鱄雖急納其兄,與人之臣謀弒其君,是亦弒 君者也,其曰弟何也?鱄有是信者,君賂不入乎喜而 殺喜,是君不直乎喜也,故出奔晉,織絇、邯鄲,終身不 言衛。鱄之去,合乎《春秋》。」
《胡傳》:「衛侯之入,使鱄與甯喜約言。既殺甯喜,鱄病失 言,遂出奔晉,託於木門,不鄉衛國而坐木門。大夫勸 之仕,不可曰:仕而廢其事,罪也。從之,昭吾所以出也。 吾不可以立於人之朝矣。終身不仕,其稱弟,罪衛侯 也。」《穀梁》:子曰:「鱄之去,合乎《春秋》。」
〈大全〉家氏曰:鱄始御其君兄之命,以與甯喜約,固許之以專衛國之政。今以其專而殺之,在衛,獻為食言,鱄自以失信於死者,逃其兄而去之。夫鱄,衛獻之母弟也。獻非鱄,不得返國。今甫奠於位,而不能安鱄之身,獻之不友甚矣。書「衛侯之弟」,譏不友也。范氏曰:「喜雖弒君,本與鱄約納獻公,獻公由喜得入,己與喜以君臣」從事矣。《春秋》撥亂重盟約,今獻公背之,而殺忠於己者,是獻公惡而難親也。鱄懼禍將及,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鱄之去衛,其心合於《春秋》。劉氏曰:「衛侯忌小忿以誅有功,損大信以疑至親,使鱄至於去國逃死者,無人君之道故也。當此之時,鱄以全身不罹於惡名為智,以毋使其兄有誅弟之惡」為義,以《不翹世》以自潔為忠
「以不仕而能矯國之失為廉,可謂重己」 者,是乃君子之所貴也。
《王殺佞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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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襄公三十年「夏五月,天王殺其弟佞夫。」
《左傳》:初,王儋季卒,其子括將見王而歎。單公子愆期 為靈王御士,過諸廷,聞其嘆而言曰:「嗚呼,必有此夫!」 入以告王,且曰:「必殺之。不慼而願大,視躁而足高,心 在他矣,不殺必害。」王曰:「童子何知?」及靈王崩,儋括欲 立王子佞夫,佞夫弗知。戊子,儋括圍蒍,逐成愆,成愆 奔平畤。五月癸巳,尹言多、劉毅、單蔑、甘過、鞏成殺佞 夫,括瑕廖奔晉。書曰:「天王殺其弟佞夫,罪在王也。」 《穀梁傳傳》曰:「諸侯且不首惡,況於天子乎?君無忍親 之義,天子諸侯所親者,唯長子母弟耳。天王殺其弟 佞夫甚之也。」
〈大全〉孫氏曰:《春秋》之義,天子得專殺,故二百四十年無天王殺大夫文。此言殺其弟佞夫者,景王不能容一母,弟不可不見也。呂氏曰:「言殺其弟,無親親之恩也。」張氏曰:「王者之道,親親而及天下,則治有序;別嫌疑以明賞罰,則政有經。周景王初立,儋括謀亂而免,佞夫不知而死,所厚者薄,本心亡矣,所以終欲黜嫡立庶」,而致子朝之亂也。臨川吳氏曰:「象欲殺舜,而舜封之為諸侯。仁人之於弟蓋如此。」儋括為亂,佞夫實不知謀,而尹、劉諸人乃殺佞夫。書王殺者,罪王不能免其弟也。陳氏曰:「凡王殺不書,雖王子不書,甚者母弟亦不害。必殺無罪也而後書。」
《秦鍼奔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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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昭公元年「夏,秦伯之弟鍼出奔晉。」
《左傳》:秦後子有寵於桓如二君於景,其母曰:「弗去,懼 選。」癸卯,鍼適晉,其車千乘,書曰:「秦伯之弟鍼出奔晉。」 罪秦伯也。後子享晉侯,造舟於河十里,舍車自雍及 絳歸,取酬幣,終事八反。司馬侯問焉,曰:「子之車盡於 此而已乎?」對曰:「此之謂多矣。若能少此,吾何以得見 女?」叔齊以告公,且曰:「秦公子必歸。臣聞君子能知其 過,必有令圖,令圖,天所贊也。」後子見趙孟,趙孟曰:「吾 子其曷歸?」對曰:「鍼懼選於寡君,是以在此,將待嗣君。」 趙孟曰:「秦君何如?」對曰:「無道。」趙孟曰:「亡乎?」對曰:「何為? 一世無道,國未艾也。國於天地,有與立焉,不數世淫, 弗能斃也。」趙孟曰:「天乎?」對曰:「有焉。」趙孟曰:「其幾何?」對 曰:「鍼聞之,國無道而年穀和熟,天贊之也,鮮不五稔。」 《公羊傳》:「秦無大夫,此何以書?仕諸晉也。曷為仕諸晉? 有千乘之國,而不能容其母弟,故君子謂之出奔也。」 《穀梁傳》:「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其弟雲者,親之 也。親而奔之,惡也。」
《胡傳》:按《左氏》,「秦後子有寵於桓如二君於景,其母曰: 『弗去,懼選鍼,遂出奔。書。此見人君寵愛其子,不差以 禮,是禍之也。鍼之適晉,其車千乘,司馬侯問焉,曰:『子 之車盡於此乎』?對曰:『此謂多矣。若能少此,吾何以得 見』?叔齊曰:『秦公子必歸,能知其過,必有令圖。令圖,天 所贊也』。後五年,秦伯卒,後子歸書曰:『弟』者,罪秦伯也』。」 夫後子出奔其父,過之,而罪秦伯,何也?《春秋》以均愛 望人父,以能友責人兄。父母有愛妾,猶沒身敬之不 衰,況兄弟乎?兄弟翕而後父母順矣,故不曰「公子」,而 特稱「秦伯之弟」雲。
《陳招殺偃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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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昭公八年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 《左傳》:「陳哀公元妃鄭姬生悼太子偃師,二妃生公子 留,下妃生公子勝。二妃嬖留有寵,屬諸司徒。招與公 子過,哀公有廢疾。三月甲申,公子招、公子過殺悼太 子偃師,而立公子留。」
《穀梁傳》:「鄉曰:『陳公子招,今曰陳侯之弟招,何也?曰:盡 其親,所以惡招也。兩下相殺,不志乎《春秋》,此其志何 也?世子云者,唯君之貳也,雲可以重之存焉,志之也。 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其弟雲者,親之也。親而 殺之,惡也』。」
《胡傳》此公子招特以弟稱者,著招憑寵稔惡,而陳侯 失親親之道也。招以公子為司徒,乃貴戚之鄉,親則 介弟,尊則叔父,號令廢立,自己而出,莫敢干之者也。 不能援立嫡冢,安靖國家,而逢君之惡,戕殺偃師,以 致大寇,宗社覆沒,罪固大矣。陳侯信愛其弟,何以為 失親親乎?尊賢者親親之本,不能擇親之賢者,厚加 尊寵,以表儀公族,而徇其私愛,施於不令之人,以至 亡國敗家,豈不失親親之道乎?其曰「陳侯之弟招殺 陳世子偃師交」,貶之也。
〈大全〉陸氏曰:「稱弟以殺世子,既罪其逆,且言骨肉相殘,又譏陳侯失教也。」孫氏曰:「招以叔父之親,不顧宗社之重,殞家嗣以立庶孽,致楚滅陳,招之由也。其曰陳侯之弟,親之者,所以甚招之惡也。」汪氏曰:「隱七年傳『書盟,書帥師』,而稱弟者,罪其有寵愛之私。」今按:此書殺世子,亦罪其寵任之私也。陳氏曰:「哀有世子矣,又屬」其嬖子於二公子為是
殺世子,則譏不但其人也。《書》曰「陳侯」 ,斥君之辭也。襄陵許氏曰:「陳哀寵其世子,資之以強輔;而齊之權以軋太子,使之失職,至於亂作,躬受其禍。惟其溺愛,法不勝私也。悲夫!」 汪氏曰:「《經》書殺世子者三:晉獻嬖、奚齊卓子而殺申生,宋平嬖佐而殺痤,陳哀嬖留而殺偃師,皆嬖子匹嫡之禍也。然申生、痤之誅,權在於晉」 、宋之君,故雖亂國而不至於亡。陳哀基怨造禍,勢不兩全,遂至寵弟戕其國本,而且以憂殞其身,而國隨以亡矣,其罪得不又甚於晉獻、宋平者歟?故申生與痤皆目君以殺,唯偃師之殺,目陳侯之弟招。夫以弟招繫之陳侯,則陳哀之罪章章明矣。不曰殺其世子而重舉國者,偃師非招之世子也。下書「楚滅陳」 ,執招放之,以見楚之滅陳,託於討招,而公子留之嬖,實亡陳之本也歟?
《楚棄疾殺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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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昭公十有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 弒其君虔於乾谿。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
《左傳》:「楚子之為令尹也,殺大司馬薳掩而取其室。及 即位,奪薳居田,遷許而質許,圍蔡。洧有寵於王。王之 滅蔡也,其父死焉,王使與於守而行申之會,越大夫 戮焉。王奪鬥韋、龜中犨,又奪成然邑而使為郊尹。蔓 成然故事。蔡公故薳氏之族,及薳居許,圍蔡,洧、蔓成 然皆王所不禮也。因群喪職之族,啟越大夫常壽過」 作亂,圍固城,克息舟,城而居之。觀起之死也,其子從 在蔡,事朝。吳曰:「今不封蔡,蔡不封矣。我請試之。」以蔡 公之命。召子干、子晰。及郊,而告之情,強與之盟,入襲 蔡。蔡公將食,見之而逃。觀從使子乾食坎,用牲,加書 而速行。已,徇於蔡曰:「蔡公召二子,將納之,與之盟而 遣之矣。將師而從之。」蔡人聚將執之。辭曰:「失賊成軍, 而殺余何益?」乃釋之朝吳,曰:「二三子若能死亡,則如 違之,以待所濟。若求安定,則如與之,以濟所欲。且違 上,何適而可?」眾曰:「與之。」乃奉蔡公,召二子而盟於鄧, 依陳、蔡人以國。楚公子比、公子黑肱、公子棄疾、蔓成 然蔡朝。吳帥陳、蔡、不羹、許、葉之師,因四族之徒以入 楚。及郊。陳、蔡欲為名,故請為武軍。蔡公知之,曰:「欲速 且役,病矣,請藩而已。」乃藩為軍。蔡公使須務牟與史 先入,因正僕人,殺太子祿及公子罷敵,公子比為 王,公子黑肱為令尹,次於魚陂,公子棄疾為司馬,先 除王宮,使觀從。從師於《乾谿》,而遂告之,且曰:「先歸,復 所後者劓!」師及《訾梁》而潰。王聞群公子之死也,自投 於車下,曰:「人之愛其子也,亦如余乎?」侍者曰:「甚焉!小 人老而無子,知擠於溝壑矣。」王曰:「余殺人子多矣,能 無及此乎?」右尹子革曰:「請待於郊,以聽國人。」王曰:「眾 怒不可犯也。」曰:「若入於大都,而乞師於諸侯。」王曰:「皆 叛矣。」曰:「若亡於諸侯,以聽大國之圖君也。」王曰:「大福 不再,秖取辱焉。」然丹乃歸於楚。王沿夏,將欲入鄢𦬒。 尹無宇之子申亥曰:「吾父再奸王命,王弗誅,惠孰大 焉?君不可忍,惠不可棄。吾其從王。」乃求王,遇諸棘闈 以歸。夏五月癸亥,王縊於𦬒尹申亥氏,申亥氏以其 二女殉而葬之。觀從謂子干曰:「不殺棄疾,雖得國猶 受禍也。」子干曰:「余不忍也。」子玉曰:「人將忍子,吾不忍 俟也。」乃行。國每夜駭曰:「王入矣!」乙卯夜,棄疾使周走 而呼曰:「王至矣!」國人大驚,使蔓成然走告子干、子晰 曰:「王至矣!國人殺君司馬將來矣。君若早自圖也,可 以無辱。眾怒如水火焉,不可為謀。」又有呼而走至者 曰:「眾至矣。」二子皆自殺。丙辰,棄疾即位,名曰熊居。葬 子干於訾,實訾敖。殺囚,衣之王服而流諸漢。乃取而 葬之,以靖國人。使子旗為令尹,平王,封陳、蔡,復遷邑, 致群賂,施捨寬民,宥罪舉職。他年,𦬒尹申亥以王柩 告,乃改葬之。初,靈王卜曰:「余尚得天下。」不吉。投龜,詬 天而呼曰:「是區區者而不余𢌿,余必自取之。」民患王 之無厭也,故從亂如歸。初,共王無冢,適有寵子五人, 無適立焉,乃大有事於群望而祈曰:「請神擇於五入 者,使主社稷。」乃遍以璧,見於群望曰:「當璧而拜者,神 所立也,誰敢違之?」既乃與巴姬密埋璧於大室之庭, 使五人齊而長,入拜。康王跨之,靈王肘加焉,子干、子 晰皆遠之。平王弱,抱而入,再拜,皆厭鈕《鬥韋》《龜屬》成 然焉,且曰:「棄禮違命,楚其危哉!」子干歸,韓宣子問於 叔向曰:「子干其濟乎?」對曰:「難。」宣子曰:「同惡相求,如市 賈焉,何難?」對曰:「無與同好,誰與同惡?取國有五難:有 寵而無人,一也;有人而無主,二也;有主而無謀,三也; 有謀而無民,四也;有民而無德,五也。子干在晉十三 年矣,晉、楚之從不聞達者,可謂無人;族盡親叛,可謂 無主;無釁而動,可謂無謀;為羈終世,可謂無民;亡無 愛徵,可謂無德。王虐而不忌,楚君子干涉五難以弒 舊君,誰能濟之?有楚國者,其棄疾乎君?陳、蔡城外屬 焉。苛慝不作,盜賊伏隱,私慾不違,民無怨心。先神命 之,國民信之。𦬒姓有亂,必季實立,楚之常也。獲神一 也;有民二也;令德,三也;寵貴四也;居常五也。有五利 以去五難,誰能害之?子干之官,則右尹也;數其貴寵, 則庶子也。以神所命,則又遠之。其貴亡矣,其寵棄矣民無懷焉,國無與焉,將何以立?」宣子曰:「齊桓、晉文,不 亦是乎?」對曰:「齊桓,衛姬之子也。有寵於僖,有鮑叔牙、 賓須無隰朋以為輔佐,有莒衛以為外主,有國高以 為內主,從善如流下民。齊肅不藏賄,不從欲,施捨不 倦,求善不厭,是以有國,不亦宜乎!我先君文公狐季 姬之子也。有寵於獻,好學而不貳。生十七年,有士五 人,有先大夫子餘子犯以為腹心」,有魏、犨、賈佗以為 股肱,有齊、宋、秦、楚以為外主,有欒、郤、狐先以為內主。 亡十九年,守志彌篤。惠懷棄民,民從而與之,獻無異 親,民無異望,天方相晉,將何以代文?此二君者,異於 子干,共有寵子,國有奧主,無施於民,無援於外,去晉 而不送,歸楚而不逆,何以冀國?
《公羊傳》:「比已立矣,其稱公子何?其意不當也。」其意不 當,曷為加殺焉爾?比之義,宜乎效死不立。大夫相殺 稱人,此其稱名氏以殺何?言將自是為君也。
《穀梁傳》:「當上之辭也。當上之辭者,謂不稱人以殺,乃 以君殺之也。討賊以當上之辭,殺非弒也。比之不弒 有四,取國者,稱國以弒。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比不 嫌也。《春秋》不以嫌代嫌,棄疾主其事,故嫌也。」
《胡傳》:棄疾立比為王,而己為司馬,固君比矣,而又殺 之,則宜。書曰「『棄疾弒其君比』,而曰『殺公子比』」,何也?初, 子干歸自晉,觀從假棄疾命而召之。來則來,坎牲,加 書而強之。盟則盟,帥四族眾而使之。入楚則入,殺太 子祿而立之。為王則王周,走而呼於國中,謂眾怒如 水火而逼之。自殺則自殺,其行止遲速,去就死生,皆 觀從與國人所為,而比未嘗可否之也,安得為棄疾 之君乎?然比,兄也,黑肱弟也,棄疾其季弟也。立比為 王,肱為令尹,棄疾為司馬,蓋國人以長幼之序立之 也,則宜書曰「楚人殺比」,而《春秋》變文歸獄棄疾者誅, 其本意在於代比而非討之也。所謂輕重之權衡,曲 直之繩墨,而懷惡者亦無所隱其情矣。
〈大全〉趙氏曰:「棄疾假立為君,國人心亦未服。比雖立,亦未如君,故以兩下相殺之辭言之也。」不言棄疾之殺其兄,此亦殺兄俱無骨肉之愛也。
《盜殺衛侯兄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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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昭公二十年「秋,盜殺衛侯之兄縶。」
《左傳》:「衛公孟縶狎齊豹,奪之司寇與鄄,有役則反之, 無則取之。公孟惡北宮喜、褚師圃,欲去之。公子朝通 於襄夫人宣姜,懼而欲以作亂。故齊豹、北宮喜、褚師 圃、公子朝作亂。初,齊豹見宗魯於公孟,為驂乘焉。丙 辰,衛侯在平壽,公孟有事於蓋獲之門外。齊子氏帷 於門外而伏甲焉。使祝蛙寘戈於車,薪以當門,使一」 乘從公孟以出。使華齊御公孟、宗魯驂乘,及閎中。齊 氏用戈擊公孟,宗魯以背蔽之,斷肱以中公孟之肩, 皆殺之。公聞亂,乘,驅自閱門入。慶比御公,公南楚驂 乘。使華寅乘貳車及公宮,鴻騮魋駟乘於公。公載寶 以出。褚師子申遇公幹馬路之衢,遂從。過齊氏,使華 寅肉袒執蓋,以當其闕。齊氏射公,中南楚之背。公遂 出。寅,閉郭門,踰而從公,公如死鳥。析朱鉏宵從《竇》出, 徒行從公。齊氏之宰渠子召北宮子,北宮氏之宰不 與聞,謀殺渠子。遂伐齊氏,滅之。丁巳晦,公入,與北宮 喜盟於彭水之上。秋七月戊午朔,遂盟國人。八月辛 亥,公子朝、褚師圃、子、玉霄、子高魴出奔晉。閏月戊辰, 殺宣姜。衛侯賜析朱鉏,諡曰成子,以齊氏之墓予之。 《公羊傳》:「母兄稱兄,兄何以不立?有疾也。何疾爾?惡疾 也。」
《榖梁傳》:盜,賤也,其曰兄,母兄也。目衛侯,衛侯累也。「然 則何為不為君也?曰有天疾者,不得入乎宗廟。輒者 何也?曰兩足不能相過,齊謂之綦,楚謂之踙,衛謂之 輒。」
〈大全〉范氏曰:「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經》不書衛公子,而斥言衛侯之兄者,惡其不能保護其兄,乃為盜所殺,故稱至賤,殺至貴。」孫氏曰:「以衛侯之母兄盜得殺之。衛侯之無刑政也若此,故書以著其惡。」張氏曰:「縶以有疾,不得列於宗而廢,是以靈公得立,則所以事其兄使全其身者,必無所不用。其至親愛之而使不」得有為於其國,此舜所以盡其恩於兄弟也。靈公受國於有疾之兄,乃聽其無禮於大夫,且俾之預於政,而又不能防閑其母,以預制其禍亂,使盜賊竊發,兄死身危,幾亡其國,故書「盜殺衛侯之兄縶」,以深罪之也。
《宋辰奔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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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定公十年冬,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彄出奔陳。 《左傳》:宋公子地、嬖蘧富,獵十一,分其室而以其五與 之。公子地有白馬四,公嬖向魋。魋欲之,公取而朱其 尾鬣以與之。地怒,使其徒抶魋而奪之。魋懼將走,公 閉門而泣之,目盡腫。母弟辰曰:「子分室以與獵也,而 獨卑魋,亦有頗焉。子為君禮,不過出竟,君必止子。」公 「子地出奔陳,公弗止。辰為之請,弗聽。辰曰:『是我迋吾 兄也。吾以國人出,君誰與處?冬,母弟辰暨仲佗、石彄 出奔陳《胡傳》,按《左氏》,「宋公子地有白馬四,公以與桓魋。地怒 抶,魋奪之。魋懼,將走,公泣之。母弟辰曰:『子為君,禮不 過出竟,君必止』。子地出奔陳,公弗止。辰為之請,弗聽。 辰曰:『是我迋吾兄也。吾以國人出,君誰與處』?」《書》曰:「宋 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彄出奔陳。」其弟雲者,罪宋公以 嬖魋故,以失二弟,無親親之恩。暨雲者,罪辰以兄故, 帥其大夫出奔,無尊君之義。夫暨者,不得已之詞,又 以見仲佗、石彄見脅於辰,不能自立,無大臣之節也。
〈大全〉《家氏》曰:「辰於君為同母弟,而地則眾公子也。景公以嬖臣之故而奔其二弟,辰以地故而自絕於君兄,又率仲佗、石彄與之偕行。佗、彄身為卿佐,有君不事,而與辰俱奔,兄不友,弟不悌,臣不忠,此一書而並貶也。」
《宋辰入蕭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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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定公十有一年春,宋公之弟辰及仲佗、石彄、公 子地自陳入於蕭以叛。」
《穀梁傳》:「宋公之弟辰,未失其弟也。及仲佗、石彄、公子 地,以尊及卑也。自陳,陳有奉焉耳。入於蕭以叛。入者, 內弗受也;以者,不以也。叛,直叛也。」
〈大全〉劉氏曰:「《穀梁》云:『辰未失其弟也』」,非也。公子不去國,而辰棄親出奔,挾黨為亂,以謂未失其弟,何妄甚也!
《宋辰來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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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定公十有四年「秋,宋公之弟辰自蕭來奔。」
〈大全〉高氏曰:「宋公不能容一弟,既使為奔亡之臣,又使為叛逆之臣。奔而入叛,叛而復奔,三書宋公之弟,皆以罪宋公也。」王氏曰:「鄭莊公之弟段出奔共,則書鄭伯克段而不言弟,所以責鄭莊志殺其弟,無親親之恩也。宋辰出奔屢書弟者,又以責宋景之寵,嬖臣而棄兄弟之義也。其不曰宋公逐辰者,辰勢窮力屈,而卒於奔亡,非宋公之能逐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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