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15卷

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五卷
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十五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一

  上古黃帝一則

  周一

戎政典第十五卷

兵制部彙考一 編輯

上古 編輯

黃帝有熊氏始用干戈以征不享以師兵為營衛 編輯

按《史記五帝本紀》:「軒轅黃帝者,少典之子,姓公孫,名 軒轅。軒轅之時,神農氏世衰,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 而神農弗能征。於是軒轅乃習用干戈,以征不享,諸 侯咸來賓從。而蚩尤最為暴,莫能伐。炎帝欲侵陵諸, 使諸侯咸歸軒轅。軒轅乃修德振兵,教熊羆貔貅貙 虎以與炎帝戰於阪泉之野,三戰然後得其志。蚩尤」 作亂,不用帝命,於是黃帝乃徵師諸侯,與蚩尤戰於 涿鹿之野,遂禽殺蚩尤。而諸侯咸尊軒轅為天子,代 神農氏,是為黃帝。天下有不順者,黃帝從而征之,平 者去之。披山通道,未嘗寧居。東至於海,登丸山及岱 宗;西至於崆峒,登雞頭;南至於江,登熊湘;北逐葷粥, 合符釜山,而邑於涿鹿之阿。遷徙往來無常處,以師 兵為營衛。

周一 編輯

周制,天子六軍,大司徒率比、閭、族、黨、州、鄉之屬,以旗 致萬民,而聽命於大司馬。大司馬定軍旅卒伍之制, 以九伐正邦國,起軍治,守《春官》典瑞以牙璋發之。 按《書經周官》,「司馬掌邦政,統六師,平邦國。」

《夏官》卿主戎馬之事,掌國征伐,統御六軍,平治邦國。平謂強不得陵弱,眾不得暴寡,而人皆得其平也。軍政莫急於馬,故以「司馬」名官。何莫非政,獨戎政謂之政者,用以征伐而正彼之不正,王政之大者也。

按《詩經小雅·采芑》:「方叔涖止,其車三千。」

《司馬法》:「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宣王承亂,羨卒盡起。正義天子六軍千乘,今三千乘則十八軍矣。所以然者,宣王承厲王之亂,荊蠻內侵,眾少則不足以敵之,故羨卒盡起,而有此三千也。《地官小司徒職》曰:「上地,家七人,可任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者家二人。」以其餘為羨卒。唯田與追寇竭作起軍之法,家出一人,故鄉為一軍。唯田獵與追寇皆盡行耳。今以敵強,與追寇無異,故羨卒盡起。羨,餘也。以一人為正卒,其餘為羨卒也。若然,彼三等之家,通而率之,家有二人半耳。縱令盡起,唯二千五百乘,所以得有三千者,蓋出六遂以足之也。且言「家二人三人」者,舉其大率言耳。人有死生,數有改易,六鄉之內,不必常有千乘,況羨卒豈能正滿二千五百也?當是於時出軍之數有三千耳,或出於公邑,不必皆鄉遂也。朱註「其車三千」,法當用三十萬眾。蓋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又二十五人,將重車在後,凡百人也。然此亦極其盛而言,未必實有此數也。大全安成劉氏曰:「兵車,戰鬥之車;駕馬,所謂小車也;重車,輜重之車;駕牛,所謂大車也。兵車一乘,則士卒共七十五人;重車一乘,則將之者二十五人。其中炊家子十人,固守衣甲五人,廄養五人,樵汲五人。朱子曰『三千』,孔氏以為兼起鄉、遂之兵,王氏謂會諸侯之師。此皆以辭害意之過,詩人但極其盛而稱之耳。」

《大雅》「篤《公劉》」,其軍三單。

《三單》相襲也。邰,后稷上公之封。大國之制,三軍以其餘卒為羨。今公劉遷於豳,民始從之,丁夫適滿三軍之數,單者無羨卒也。正義重衣謂之襲。「三單相襲」者,謂三行皆單,而相重為軍也。此謂發邰在道,及初至之時,以未得安居,慮有寇鈔,故三重為軍,使強壯在外,所以備禦之也。知「后稷,上公之封」者,《公羊傳》曰:「王者之後稱公。」后稷本是三王之後,以有大功而改封於邰,明為大國公爵,公劉是其曾孫耳,故知仍為大國,當作三軍。《地官·小司徒》云:「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羨謂家之副丁也。今言其軍三單,則是單而無副,故知公劉遷豳,民始從之,其眾未多,丁夫適滿三單之數,無復羨卒,故稱單也。以《周禮》言之,三軍三萬七千五百人。然則從公劉之遷,其家不滿此數,故通取羨卒始滿三軍也。朱註《三單》未詳。大全新安王氏曰:「大國三軍之法以治兵,徹田什一之法以儲粟。周家軍制徹法皆起於此。」

《魯頌閟宮》:「公車千乘,朱英綠縢,二矛重弓。公徒三萬貝胄朱綅,烝徒增增。」

朱註千乘,大國之賦也。成方十里,出革車一乘,甲士三人,左持弓,右持矛,中人御,步卒七十二人,將重車者二十五人,千乘之地,則三百十六里有奇也。徒,步卒也。三萬,舉成數也。車千乘,法當用十萬人,而為步卒者七萬二千人。然大國之賦適滿千乘,苟盡用之,是舉國而行也。故其用之,大國三軍而已。三軍為車三百七十五乘,三萬七千五百人。其為步卒不過二萬七千人,舉其中而以成數言,故曰「三萬」也。大全三山李氏曰:「按《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出革車一乘」,則千乘之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奇。若以《孟子》所言,周公封魯,地方百里,則無緣有千乘,《司馬法》之言,不足信也。包氏注《論語》,以為古者井田,方里為井,十井為乘,百里之國,通計萬井,則魯地百里,當有千乘矣,合從包氏說。安成劉氏曰:「《王制》謂公侯之田皆方百里,以《武成》列爵分土之說推之,與《王制》合,是魯當有百里之土田明矣。而古者以田賦出兵,據《司馬法》及《小司徒》之說推之,則成方十里為田,百井,出車一乘,每乘馬四匹,甲士步卒合七十五人外,牛十二頭,駕重車在後,炊家子十人固守,衣裝五人,廄養五人,樵汲五人」,合二十五人也。同方百里,為田萬井,止出車百乘。積十同為十萬井,始得出車千乘。其十萬井開方,則方三萬一千六百井,餘一萬八千畝有奇,為方三百十六里,餘六十步有奇。然其里數曾多不合於侯封百里之制,故李氏以為當從包氏之說。雖與《集傳》不合,然朱子注《孟子》「千乘之國」,亦嘗以為地方百里,出車千乘矣。華谷嚴氏曰:「《魯頌》多誇大之詞,曰『千乘』,曰『三萬』,不必求其數之盡合也。」正義《明堂位》云:「封周公於曲阜,地方七百里,革車千乘。」今復其故也。《司馬法》:「成方十里,出革車一乘。」計魯方七百里,為車多矣。而雲千乘者,《坊記》云:「制國不過千乘。」然則地雖廣大,以千乘為限,故云大國之賦千乘。《司馬法》「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計千乘,有七萬五千人,則是六軍矣。與下公徒三萬數不合者,二者事不同也。禮,「天子六軍,出自六鄉,萬二千五百家為鄉,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地官小司徒》曰:「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是家出一人,鄉為一軍。此出軍之常也。天子六軍,既出六鄉,則諸侯三軍出自三鄉。下雲「公徒三萬」,自謂鄉之所出,非此千乘之眾也;此雲「公車千乘」,自謂計地出兵,非彼三軍之事也,二者不同,故數不相合。所以必有二法者,聖王治國,安不忘危,故令所在皆有出軍之制。若從王伯之命,則侯國之大小,出三軍二軍。若其前敵不服,用兵未已,則盡其境內,皆使從軍,故復有此計地出軍之法,但鄉之出軍是正,故家出一人,計地所出則非常,故成出一車;以非其常,故優之也。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大國三軍,合三萬七千五百人。言「三萬」者,舉成數也。正義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大國三軍,皆《夏官》敘文也。舉成數者,謂略其七千五百,直言三萬耳。如此箋以為僖公當時實有三軍矣。答臨碩云:「魯頌公徒言三萬」,是三軍之大數。又以此為三軍者,以周公受七百里之封,明知當時從上公之制,備三軍之數。此敘雲「復周公之宇」,故此箋以三萬為三軍,言其復古制也。又以凡舉大數,皆舉所近者,若是三萬七千五百人數,可為四萬。此頌美僖公宜多大其事,不應減退其數以為三萬,故答臨碩謂此為二軍,以其不安,故兩解之也。

按:《周禮地官大司徒》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 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 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賙;五州為鄉,使之相賓。」

訂義鄭康成曰:「此所以勸民使之者,謂立其長而教令使之。」 呂氏曰:「五家為比,其居甚近,非特同其休戚,亦可察其奇袤,故使之相保。保有二義:有保民而王之保,有不保其往之保。」此蓋兼言。 鄭氏曰:「閭二十五家,受者,宅舍有故,相受寄託也。」 鄭康成曰:「族是百家。」 陳君舉曰:「百家之中不幸有死者,相與辦其葬事,不使五家與二十五家供之者,以百家,然後眾輕易舉也。」 呂氏曰:「族獨以四為數,欲湊成百人故也。」 鄭康成曰:「黨五百家。救,救凶災也。」 陳君舉曰:「大利害、大患難,非百家所可禦,必五百家,然後足以相救。」 鄭康成曰:「州二千五百家,賙,謂禮物不備相給足也。」 陳君舉曰:「水旱凶荒,欲以相賙,又非五百家所能辦」,惟二千五百家,則其地必闊,必無皆水皆旱之理,庶幾有無可以相通。 鄭康成曰:「鄉萬二千五百家賓,賓客其賢者。」 鄭鍔曰:「凡此比、閭、族、黨、州、鄉之制,載於《地官》,蓋王國之六鄉,而在近郊百里之內也。平居使之相保相受如此,故有事則用而為《六師余

攷諸侯,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蓋合比、閭、族、黨之民以為之,而不見其制。今觀此文,乃施教法於邦國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令五家為比,五比為閭,乃知諸侯之邦亦用王畿六鄉之制,合為比、閭、族、黨也。蓋上言「施法於邦國都鄙」 ,下文言「使之」 ,又言「令之」 ,則所使所令者乃邦國都鄙之君也。以是觀之,諸侯之國六鄉之制,與王國皆同可知。

大軍旅,大田役,以旗致萬民,而治其徒庶之政令。

賈氏曰:「凡軍旅田獵,所用民徒,先起六鄉之眾。」 鄭康成曰:「旗畫熊虎者也。徵眾,刻日樹旗,期民於其下 。」 鄭鍔曰:「余攷周家之制,熊虎為旗。大閱之時,師都載之;治兵之時,軍吏載之。蓋眾之所在,以威為先也。」

若國有大故,則致萬民於王門,令無節者不行於天 下。

史氏曰:「致民於王門,備不虞也 。」 鄭鍔曰:「變出於非常,姦雄或將乘之,故致民守於王門。王宮固有宿衛之人,鄉遂之眾,宜守王門之外 。」 鄭康成曰:「節六節,有節乃得行,防姦私也。」

《小司徒》之職,「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國中及四郊、都鄙 之夫家九比之數,以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凡征役之 施捨。」

史氏曰:「國中,王畿也;四郊,畿外也;都鄙,野外也。」 《易氏》曰:「稽國中及四郊、都鄙」 者,舉王畿千里言之也;不言六鄉、六遂、邦甸者,舉上下以見其中 。史氏曰:「夫謂其身,家謂其居。如止知其居,則土著之民在爾,僦寓轉移之民何自知之?此夫家所以兼言也 。」 《易氏》曰:「夫謂上地、中地、下地皆一廛,舉其凡也。家謂上地七人,中」 地六人,下地五人,則其目也 。黃氏曰:「九比,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也。三三比之,故曰九比。」 小司徒專掌比法,蓋鄉法也,非若野法。八家皆私百畝,其中為公田也。故其職又曰:「及大比,六鄉、四郊之吏,攷夫屋,以待政令。國中,六鄉也;四郊,六鄉之餘邑也。六鄉,四閭之吏。《司馬法》:『閭方百里三萬家,四閭十二萬家。六鄉為七萬五千家,其餘五萬五千家為四郊』。」 此亦大約也。鄉之民雜,必比而居之者,使各從其類而習其事也。邦國都鄙,皆本司徒鄉法以教其所治民,故《小司徒》以九比之法,稽都鄙夫家之數,而邦國則受其比要。內外之勢,詳略不同。

與其祭祀、飲食、喪紀之禁令,乃頒比法於六鄉之大 夫,使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辨其物;以歲時入 其數,以施政教,行徵令。

王昭禹曰:「頒比發者,頒校比之度數也 。」 王氏曰:「登者,上其籍也 。」 賈氏曰:「車謂革車及大車,輦人輓行 。」 易氏曰:「六畜以備公家之用,車輦以待師田之役,亦且登之以籍,而辨其可用之物,入其數則眾寡、六畜、車輦,皆有一定之數 。」 又曰:「施政教,則據其數而舉飲射之類;行徵令,則據其數而起師田之類。」

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

鄭氏曰:「《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閱民數及其財物也。」

劉執中曰:「三年則大比,謂簡去其老疾,不任役。」

者,補其闕落「不成伍者」

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 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

易氏曰:「會,聚也。小司徒以軍制聚萬民,自伍兩以至軍師咸在焉。獨言會萬民之卒伍者,先王之軍制,調兵必五數,出兵必百數。不五數不足以調兵,故積數起於五人之伍;不百數不足以出兵,故積數起於百人之卒。以百人之卒成一小陣,五百人之旅成一中陣,二千五百人之師成一大陣,萬二千五百人之軍成五大陣 。」 鄭康成曰:「伍、兩、卒、旅、師、軍,皆眾之名。兩,二十五人,卒百人,旅五百人,師二千五百人,軍萬二千五百人,此皆先王因農事而定軍令者也 。」 鄭鍔曰:「五家之比即五人之伍,五比之閭即五伍之兩,四閭之族即四兩之卒,五族之黨即五卒之旅,五黨之州即五旅之師,五州之鄉即五師之軍也。」 萬二千五百人為鄉,合之以為一軍。王之六軍,出於六鄉,舉一軍之制則六軍之制皆可得而知 。鄭鍔曰:「說者謂五人為伍,則左右前後四人,而一人居其中,伍則二十五人矣。兩兩相比則謂之兩,二十五人縱橫皆五,何以謂之兩耶?蓋自二十五人而四之以為卒,則橫縱皆兩矣。唯卒之橫縱皆兩」 也,其法起於五人之伍,故以兩名之 。李景齊曰:「天子曰萬乘,諸侯曰千乘。天子六軍,大國不過三軍。」 此定製也。然嘗攷《司徒》卒伍之制,而約之以《司馬法》,不能無疑。《司馬法》曰:「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是則一乘者七十五人之所容也。約而計之,兵車一乘則三兩。

「之數,四乘則三卒之數,百乘則三師之所舍,五百乘則三軍之所合,積而至於千乘則六軍聚焉」 ,是則六軍之數,適足以容千乘。以天子之六軍言之,則不足於萬乘;以諸侯之千乘言之,則不應有六軍。是何也?《大扺》悉天子之畿內以為軍,則足以容萬乘,而所謂六軍者,特寓於六鄉,乃天子宿衛之兵爾;其餘六遂都鄙之兵蓋不與焉。悉諸侯之國以為軍,則大國有千乘,而所謂不過三軍者,僅止於五百乘耳,非其不足於千乘也。亦可以天子宿衛之兵數約之,此周人居重馭輕之法。唐人府衛,君子謂其得鄉遂之遺者,蓋出此 。陳君舉曰:「軍旅之法,立於伍,成於卒,五夫數也。五人為伍,則手足耳目以相及,不」 待徽幟可以別識,不待旌旗可以指揮。五伍為兩,則以人為伍,以卒為旅,以旅為師,以師為軍,則手足耳目不相及,而徽幟旌旗用焉。故以兩為卒,縱橫皆兩。參兩什伍之法定於此,其為軍賦因此而已 。朱氏曰:「出軍之制,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到第三便著一個四,成一百人。若又是五,則成」 百二十五人,便有奇零不整齊處。

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

鄭鍔曰:「軍制已定,則有征伐之時,起之以為軍旅,四時之閒,作之使趨田役,有盜之際,比之使作追胥,閒暇之時,令之使出貢賦,無不可也 。」 黃氏曰:「鄉之軍制,寓於比、閭、族、黨、州、鄉,故會其卒伍而為伍,兩卒旅、師、軍,蓋常自為六軍也。用之於起軍旅、作田役、比追胥、令貢賦,皆鄉法也。軍旅曰起,部伍素定,由是而起也。」 《田役》曰作,田竭作,車少人多。役隨事多少,車不出,皆臨時作之。田雖為六軍,蓋不止七萬五千人矣。追胥亦竭作,當時比之,不使臨事紛錯也。野皆不如此,不會卒伍。大抵鄉車人不相須,其用在人,而或竭作,故會之於卒伍。野車人相得,其用在車,無竭作之事,故合之於五乘。此其所以不同也。六軍為車千乘,以《司馬法》「三百家共一車」 ,約之七萬五千家止得車二百五十乘,不能充其賦也。大抵六鄉皆守兵,會同征伐,其出甚少,故六軍備其人而已。車馬之賦,不盡出於民,則以公車充之。校人有馬,牛人有牛,皆以共公車、鄉賦,閭師徵之。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 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 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賈氏曰:「均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曰均土地。既給土地,則據土地計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而周遍知其人數 。」 鄭鍔曰:「上文於歲時入數、大比受要之後而言,乃會萬民之卒伍,則民數既定,然後軍法可制也。軍法已成,乃言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何耶?蓋會萬民之卒伍者,所以起軍旅也。此言可」 任之人數者,所以作田役也。將作田役,必先知其可任之人。將以知其可任之人,必先稽其受地之等。家有七人者,必授以上地,觀其所受者上地,則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三人矣。家有六人者,必授以中地,觀其所受者中地,則知其可任者二家可出五人矣。家有五人者,必授以下地。觀其所受者「下地,則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二人矣。蓋因其受地之優劣,足以知其力之有餘不足也。」 說者謂受田有九等之法,此以七、五、六為三等者,蓋因中以寄明上下之義。余以為此言六鄉受地之法。學禮者見《遂人》頒田裡,自「上地夫一廛、田百畝」 ,至餘夫亦如之,乃謂六鄉受田之法與六遂同,特因中以寄明上下之義。殊不知經之所載,自王畿之鄉、遂、都、鄙,至於諸侯之邦國,凡授田之法,自有四節。《大司徒》言「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此一節也。《小司徒》言「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此又一節也。《遂人》言「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 此又一節也。《大司馬》言「上地,食者三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三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此又一節也。即是四節。攷之,《大司徒》言都鄙之制,《小司徒》言六鄉之制,《遂人》言六遂之制,《大司馬》言諸侯國之制。何以明之?《司徒》言「凡造都鄙」 ,而繼以不易、一易、再易之地,其為都鄙之制明矣。《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之制,不與遂同,又不與都鄙《大司馬》同,非六鄉田制而何?何則?上地當食十人、九人、八人,中地當食七人,六人,下地當食五人,此固常法也。「六鄉在內,不及十人」 、九人,但家有七人,則授以上地,家有六人,則授以中地,家有五人,則授以

下地,所以然者,將以強內故也。若六遂所授,則不可與鄉同,故別言之曰:「上地,夫一廛,田百畝;中地,夫一廛,田百畝;下地,夫一廛,田百畝」 ,見其如常法而已。然又有「萊五十畝,萊百畝,萊二百畝」 ,不與鄉同,則以遂地遠而瘠,授之萊乃所以饒遠而已。又以爵位攷之,鄉大夫爵與遂大夫同,鄉師爵與遂師同,小司徒爵興,遂人同。遂人掌授遂田,則小司徒掌授鄉田矣。《遂人》言六遂之制,則小司徒所言,為六鄉授田之制,何疑之有?若夫外造都鄙,則大司徒事,故都鄙之田於大司徒言之;施政職於九畿之外,而令其軍賦,則大司馬事,故邦國之田於大司馬言之。以是觀之,謂因中以寄,明上下之義者,妄說也 。呂氏曰:「《司馬法》曰:『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 以小司徒參之,司徒之可任者,如此其多;《司馬法》之出士徒數,如彼其少。古人用兵,皆為不勝計,以慮敗也,故不盡用之,雖敗尚可扶持。故《小司徒》只言其可任者,非實數也。自此以後,調發者皆用實數,幸而一勝,不幸而一敗,則皆不可救矣。晉作州兵,乃是盡數調發,甚非先王之制。他如魯成作丘甲,曹操案戶籍,得三十萬眾;蘇秦以齊王,臨淄之中七萬戶,不下戶三男子,而卒以二十一萬。而曹操謂崔琰曰:「昨案戶籍,可得三十萬眾,故為大州。」 是皆以實數調發。惟諸葛孔明僅有此意,一蜀之大,其兵多不過十二萬。孔明所用八萬,常留四萬以為更代。蜀之所以強者,以孔明不盡用之。及蜀之亡,尚有十萬二千,數年之閒,所折者不過二萬耳。

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惟田與追胥竭 作。

陳及之曰:「竭作」 ,鄭氏謂「盡行」 ,非也。田獵所以教民習兵事,則不可不皆教之。及其當田也,今日發某甲,明日發某甸,亦不一時俱起,所以休民力而互教也。至其追胥,則不案籍起人,其家丁男皆可行矣,故曰「竭作」 ,若曰盡行,不勝其擾也 。李景齊曰:「因地之上中下以處其民,因民數之多寡以任其力。此周家均民之」 良法。以《司徒》之制約之,三農八家,四十有八,而可任止於二十人者,以一家之中,老幼常居七分之四,少壯常居五分之二也。平居而耕,有故而戰者,皆其家之少壯也。曰平居而耕可也,有故而戰,而少壯悉任之,則無乃妨農事乎?無乃闕於仰事俯育乎?蓋家之可任者,雖或二人,或三人,而凡起役徒無過家一人,則農桑之不廢,仰事俯育之無所撓者,以其有羨卒,不之徵也。若夫田獵以習戰,追胥以捕盜賊,則竭作何也?蓋田與追胥其暫耳,則非惡其為盡征也。雖然,《司徒》之制,率三農八家,其可任者二十人,而又有羨卒之法,此其用民力至寬也。以一井八家而任二十人,則甸六十四井,為夫一千二百八十八人矣。《司馬法》則曰:「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司徒》通籍民數,如彼其眾,而征於《司馬》,不能十之一。若曰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則以甸計之,一井八家,則六十四井,為家五百一十有二,宜士徒滋多也,而僅止於七十五人。民盡可以為兵,而不盡以為兵也,不特是耳,《司馬法》又曰:「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方百里,三百家,士十人,徒二十人。」 此百里之成,自甸之外,又加三十六井,宜其所任者益多。而今特三十人,又何耶?籍民以為兵者甚備,而至於征調則不過此耳。然則民之可伍者,不悉以為兵,而隸之以為兵者,比征調則又益損焉,先王之休民力如此。

凡用眾庶,則掌其政教與其戒禁,聽其辭訟,施其賞 罰,誅其犯命者。「凡國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餘子。」

鄭氏曰:「大事,戎事,大故災寇 。」 鄭司農曰:「當徵召會聚百姓,則小司徒召聚之。餘子,謂羨也。」

《大軍旅》,帥其眾庶。

鄭鍔曰:「大軍旅,則大司徒以旗致民,小司徒帥其眾庶以趨,大司徒之所致。」

《小軍旅》巡役,治其政令。

黃氏曰:役,卒役也。《小雅》曰:『勞還役 』。」 賈氏曰:「小軍旅,謂使臣征伐。大軍旅,天子親行;小功役之事,小司徒巡行;若大功役,則大司徒巡行之 。」 鄭鍔曰:「小軍旅之時,人徒雖寡,然戰危事也,安得無築軍壘、修城塹之役?宜有政令以齊一之。小司徒巡行其役,而治其政令,則人畏威而趨事,無敢慢矣。」 黃氏曰:「六鄉不與於《司馬之徵發,有王命起之,則小司徒帥而致之司徒。司馬調發郊軍,則其吏帥之,小司徒巡察之而治其政令 。〈王氏詳說〉》曰:「小司徒於大軍旅帥眾庶,而不言治政令,於小軍旅言治政令而不言帥眾庶,是眾庶之事,小司徒可帥而致於大司徒而不可得而治也,政令之事小。」

《司徒》可用於小軍旅,而不可用於大軍旅也。

鄉師之職,「大軍旅會同,正治其徒役與其輂輦,戮其 犯命者。」

王昭禹曰:「大軍旅、會同,固有稍人作其同徒輂輦,帥而以至鄉師,則正治之而已 。」 賈氏曰:「正治其徒役者,六軍之外別有民徒,使役皆出於鄉 。」 鄭鍔曰:「不有以正之,則所出者或非其夫家眾寡之正數;不有以治之,則所聚者或違乎會同、軍旅之戒禁。此鄉師平日掌戒令糾禁之職也。」 鄭康成曰:「輂,駕馬;輦人輓行,所」 以載任器也。止以為蕃營。《司馬法》曰:「夏二十人而輦,殷十八人而輦,周十五人而輦。」 《易氏》曰:「戮則不特誅之而已。」 小司徒之用眾庶,遂人之起野役,皆有犯命之誅。而鄉師四時之田與此言戮者,軍旅會同,事大體重,以肅眾志也。

《鄉大夫》之職,「國有大故,則令民各守其閭,以待政令, 以旌節輔令,則達之。」

賈氏曰:「大故,謂災變寇戎之事,警急須人,故鄉大夫令州長以下,使民各守其閭 。」 黃氏曰:「徵發雖有,號令,無節不達,守法之嚴如此。鄉大夫專行攷察行藝,以興賢能,而令民守閭之事參焉。鄉大夫皆卿也,是為軍將 。」 鄭鍔曰:「令出於口,或得以偽為旌節,則有合符之驗。《大司徒》所謂『令無節者不行於天下,則使天下』」 皆不得通。鄉大夫所不達者,特鄉閭之閒而已。

《州長》,「若國作民,而師、田、行役之事,則帥而致之,掌其 戒令與其賞罰。」

鄭康成曰:「致之於司徒,掌其戒令賞罰,則是於軍因為師帥。」

《族師》「以邦比之法帥四閭之吏,以時屬民,而校登其 族之夫家眾寡,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可任者,及其六 畜、車輦。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四 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 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

黃氏曰:「比、閭、黨、州皆以五而登,惟閭、四族變其中者,所以為聯法也。故五家為比,有聯則閭合;四閭為族,有聯則黨合。如是,則比、閭、族、黨無不合者。居則五家為比,十家為聯;行則五人為伍,十人為聯,五伍也,十什也。故《士師》曰:『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人民之什伍』是也。鄉、合非野法也。四閭為族,八閭為聯,八」 閭二百家。軍法雖四而調一,要必以是而起。鄭康成注《稍人》曰「以人數調之,使勞逸遞焉」 是也。《大司馬》有車有徒,故十人為聯,則伍合二伍;二百人為聯,則卒合二卒。以二百人計之,七十五人共車三伍,百二十五人為徒。兵五伍皆伍也,合則皆什也。晉荀吳毀車為行,而曰「以伍共車為先」 ,又曰「困諸」 阨又克,蓋當險野,利用徒盡,合車人而用之,故謂之「以什共車。」 此本先王微意,荀、吳窺見之耳。然必素相聯合,故倉卒可用。

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鐸、 旗物帥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罰。歲終,則會政致事。

鄭鄂曰:「一族之眾,居則有比、閭之聯而卒伍猶未之合,有耒耜之用而兵器或未之精,至於作之,而師田、行役,族師遂為一卒之長,欲其師行之有統,則必合為卒伍,欲其攻戰之必勝,則必簡其兵器。合則使之聯而不散,簡則使之精而無敝,又用鼓鐸旗物率之,至於師田行役之所,猶恐其在軍之不肅,復掌其治」 令、戒禁刑罰,既已防之於其前,又有以驅之於其後,孰敢不率哉?至歲終,會其一歲所行之政,而致其事於鄉大夫,則一族之政舉矣。

縣師「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 民、田萊之數,及其六畜、車輦之稽。三年大比,則以攷 群吏,而以詔廢置。」

呂氏曰:「先王自封建諸侯,外有閒田,散在諸侯之國。或謂諸侯有罪,則削其地以為閒田,若有功則以閒田增封之。天子平時各命王官以掌之,《縣師》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兼天下之閒田,以總其目。此皆古人封建相維之意 。」 鄭鍔曰:「邦國者,畿外之諸侯;都鄙者,畿內之小都;大都、稍者,大夫之家邑。邑者」 ,六鄉之井地,郊里則自國中以至六鄉,其地域不為不廣,其夫家人民田萊之數不為不多,其畜車輦不為不眾。如使縣師盡得而掌之,又從而辨之,從而稽之,非《司徒》而何?然其所掌者,止於邦國、都鄙、稍甸、郊里之公邑,則知其不同於《司徒》矣。

若將有軍旅、會同、田役之戒,則受法於司馬,「以作其 眾庶」及馬、牛、車輦,會其車人之卒伍,使皆備旗鼓、兵 器,以帥而至。

黃氏曰:「司馬主兵,其令不得直行於天下,必有縣師關節,此先王微意。兵皆民也,發民為兵,而主民之官,不應全不知,故使其屬行《司馬》之法。」 作,起也。起其眾庶、馬、牛、車輦,而後會其車人、卒伍。邦國都。

鄙、鄉法,卒伍雖素定,而車人不相須;甸、稍、縣、都、野法,車人相須,而縣、鄙居民未嘗為卒伍,故於此皆以《司馬》之法會之。五人為伍,百人為卒,離則皆伍,聯則皆什,百人為卒,鄉為四閭,野為四里,車徒異部,多少稱事 。王氏曰:「車有車之卒伍,若《司右》所謂『合車之卒伍是也;人有人之卒伍,若《小司徒》所謂『會萬民之卒伍』』」 是也。

《遂人》:「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簡其兵器,教之 稼穡。」

賈氏曰:「授之田野,若下夫一廛百畝;簡其兵器,若族師旗鼓兵革 。」 黃氏曰:「鄉以州黨居民,會其卒伍,即為軍法,故常自為六軍,而田與追胥皆竭作遂,雖以縣鄙居民,而其軍賦在丘乘。軍師田役,皆有司馬之法,作其眾庶,而後會其車人之卒伍,或多或少,不可預定,是則正卒猶不盡起,況羨卒乎?」 《士師》「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人民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 謂之鄉合,則非野法也。常常比之,使之相安相受,故倉卒可用,遂未嘗比,安能臨時盡起而用之乎?故以為鄭之說未盡然也。惟「起徒役無過家一人」 者似是。然野之制軍一甸七十五家耕之共一車,則一家一人自有定製,是則《小司徒》所謂無過家一人者,仍為鄉法耳。六遂民數,與六鄉同,權力相併,事體略等,先王誠有深意也。地之等不同,人之多寡亦異,常有進退,故以歲時稽而授之,皆農民也,故惟教之自衛力穡之事,授之田野。野,蓋虞衡歟 王昭禹曰:「兵器不簡,則稼穡不可得而教。必先衛其地域而有之,然後斯能致力於稼穡。不然,雖有粟不可得而食。」

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及其六畜、車輦,辨其老幼 廢疾與其施捨者。

鄭康成曰:「登,成也,猶定也;夫家,猶言男女也 。」 王氏曰:「《遂人》既登其夫家眾寡、六畜、車輦,遂師又以時登,則遂師登之於遂人,遂人登之於小司徒。」 曹氏曰:「校登必以歲時」 ,蓋前歲之已登者,逮於今則增損不同矣。一時之已登者,越三時則耗亡不等矣。民自生齒以上皆登於版,耕稼起於一夫,而王畿千里之民無不各任其力;調兵起於伍長,而六軍七萬五千之眾,無不各稟其令;雖車輦器械之瑣細,牛馬六畜之猥冗,無不素具於籍。一旦有事,隨取而足。蓋其凡目可稽,而儲備有實,此功用在乎《素講》,所謂「事前定則不困」 者,此也。

以頒職作事,以令貢賦,以令師田,以起政役。

鄭康成曰:「職謂九職,分其農牧、虞衡之職,使民為其事也。《載師》雲『以物地事授地職』,互言矣。貢九貢,賦,九賦,政役出徒役。」

若起野役,則令「各帥其所治之民而至。」

賈氏曰:「起野役,若《小司徒》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之類。」 「令各帥其民而至」 者,謂縣正已下。《縣正》雲「若將用野民,則帥而至」 ,是縣正受遂人之令也。

以遂之大旗致之。其不用命者誅之。

鄭康成曰:「遂之大旗熊虎 。」 賈氏曰:「《遂人》雖是大夫,合用鳥隼之旟致眾,今遂人掌眾,與大司徒同,故得用熊虎為旗 。」 王氏曰:「鄉師致民以司徒之大旗,《遂人》所謂大旗,亦司徒之大旗,於是建焉。」 於遂言遂之大旗,則鄉可知;於鄉言司徒之大旗,則遂亦可知。

凡事,致野役而師田作,野民帥而至,掌其政治禁令。

王昭禹曰:「言事而又言師田,則事乃力政之事。」 鄭鍔曰:「國有功役之事,又有師田之事,功役則用當役之人,師田則眾民竭作,故於事言野役,於師田言野民 。」 黃氏曰:「事謂司空。事典帥而致於稍人,稍人帥而聽於司馬。」

《遂師》:「軍旅、田獵,平野民,掌其禁令。」

鄭康成曰:「平謂正其行列部伍 。」 《易氏》曰:「如《大司馬》狩田之禮,陳車徒,有司平之。」

縣正,每縣下大夫一人,各掌其縣之政令徵比,以頒 田裡,以分職事,掌其治訟,趨其稼事而賞罰之。若將 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政令。

《易》氏曰:「眾之所集,多寡不等,則移民以執事,治其政令,所以用之、簡之、任之也。」

既役,則稽功會事而誅賞。

劉執中曰:「稽攷其功程,會其群吏所集之事職否而正其誅賞。」

《酇長》:每酇中士一人,各掌其酇之政令。以時校登其 夫家,比其眾寡,以治其喪紀、祭祀之事。若作其民而 用之,則以旗、鼓、兵革帥而至。若歲時簡器,與有司數 之。凡歲時之戒令皆聽之。

《易》氏曰:「先王寓兵於民,而其器亦出於民。無事則藏之,器無不完;有事則出之,器無不利。」 蓋至於百家而後兵器始備。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族師以。

「旗鼓兵器帥而至」 ,「酇長亦以旗鼓兵革帥而至」 ,蓋以是帥之,以是用之,所謂「不教而殃民」 者無有矣。

鄭康成曰:「簡器,簡稼器也,兵器亦存焉。有司遂。」

大夫

《里宰》,每里下士一人,「掌比其邑之眾寡與其六畜兵 器,治其政令。」

黃氏曰:「一車七十五人,二十五人。一人為甲長,謂之甲士,即里宰也。四丘為甸,三甲七十五人,《春秋》作丘甲,蓋一丘二十五人起羨卒矣。」

稍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薛平仲曰:「六鄉之法,則曰國中以及郊;六遂之法,則凡曰為邑者,蓋國以容六鄉,邑以容六遂,甸、稍、縣、都皆其邑之所積,則稍人之職,得不繼於遂官之後乎 ?」 鄭康成曰:「主為縣師,令都、鄙、丘、甸之政,距王城三百里曰稍。家邑、小都、大都,自稍以出。」 黃氏曰:「自甸而往,以稍名官者,甸、稍一法,舉稍以包甸,都、鄙、鄉法不為」 丘乘之制,其餘則野法,而曰「掌令丘乘之政令」 ,蓋不為丘乘者,非其所當令也。

掌令丘乘之政令。

薛平仲曰:「前乎縣師之作眾庶,既以其係於公邑者而總之矣,此言稍人之令丘乘,則以其出於公邑者而征之矣,蓋遂地車賦之正法也 。《易氏》曰:『丘即四邑為丘,乘即四丘為甸之所出,總名之曰丘乘,軍制之始也。世之言軍制者曰五人為伍,至萬二千五百人為一軍,六鄉六軍凡七萬五千人為千乘。王畿十倍』」 其數,則七十五萬人為萬乘,是每乘當用七十五人。今以丘乘推之,四丘為甸,甸之為井者凡六十有四,其為夫者凡五百七十有六。以五百七十六夫而使之共出革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其軍制亦止於用七十五人,何也?曰:「家出一人為正卒,此徒役之大數;甸出革車一乘,此出軍調」 發之數。是知每次調發,則五百七十六家共出七十五人並一革車,其餘未調發者,可以應八次調發之數。所謂萬二千五百人為一軍者,非盡發此六鄉之人,合諸乘之丘共為一軍也。或曰:萬二千五百家為一鄉,有比、閭、族、黨、州、鄉之名,故萬二千五百人為一軍,即有伍、兩、卒、旅、師、軍之數。今合諸「乘共為一軍,而亦有伍兩、卒旅、師軍者,何也?」 曰:「居鄉則寓兵之制,出軍則部伍之數。古者軍國異,容不明言之。六遂之閒,既以伍兩卒旅師軍為萬二千五百人之聯,及其用也,亦以諸乘萬二千五百人而統之以伍兩、卒旅、師軍之法。使其戰陣行列之際,無異乎平時統率之義,此丘乘之制,政令於」 是乎出 。王氏曰:「丘之政令,司徒所掌;乘之政令,司馬所掌,稍人掌令丘乘之政令耳。丘言其地,乘言其賦,所謂同,則丘地也;所謂徒役、輂輦、蜃車,則乘賦也。其作而帥以至,掌其政令,以聽於司馬。司徒,則所謂令丘乘之政令也。」

若有會同、師田、行役之事,則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 《輂輦》,帥而以至,治其政令,以聽於司馬。

王氏《詳說》曰:「縣師既受法於司馬矣,稍人又聽於司馬者,縣師所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稍人所掌丘乘之政令,是縣師之掌,遍於王畿之閒,稍人之掌,止於三等之采地。縣師受法於司馬,稍人又從而受司馬之法於縣師,以見小大之相維也 。」 黃氏曰:「徵發之令,司馬下之縣師,縣師下之甸、縣都,復以其法」 授稍人,據其法以作其眾庶而帥之。稍人下士,得主興作事而為之帥,其意密矣。以聽於司馬,聽其分隸縣師、鄉官、稍人,甸官,其作事,縣師受法於司馬,稍人受法於縣師,中外相應。

《鄭鍔》曰:「先儒謂同徒者,司馬所調之同。余以謂」

一甸,增二里,二里乃為一成,積至於百里,乃為一同。出車千乘,至於一同,則人徒車輦可足用,故謂之同徒。非《司馬》所調之同 。林氏曰:「鄭氏謂《司馬》所調之同,蓋同則丘地,以其地之所聚謂之丘,以賦役之同謂之同 。」 《易氏》曰:「以其同井而耕,同里而居,帥而為役謂之同矣 。」 曹氏曰:「古者不輕用民之力,故曰一歲之役,不過三日而更代」 ,則忽去忽來,無乃紛然擾民?是以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夫卒伍而言合,必有抽摘調發之宜,必有更休番戍之道。故先為聯法,以為出處之便。使凡出征者有居外之勢,而其聯則留,以代其更役之事。凡出而有事一乘之卒,皆平昔之相保相受者,是之謂同。徒其晝戰「則目相視,夜戰則聲相聞,行以車為衛,止以車為營,各致死力以相應援,莫敢任意以驅馳」 ,此《車戰》之良法。

《春官》小宗伯之職,「若大師,則帥有司而立軍社,奉主 車。」

鄭鍔曰:「古者,大師則先有事於社與廟,然後載社主與遷廟之主以行。不用命,戮於社,故載社主將以行戮;用命賞於祖,故載遷廟之主將以行賞,小。」

宗伯掌社稷宗廟之禮,宜載以行,乃言立者,蓋社本不在軍,因用師始立之。立者出於一時之故,廟主為尊,載之以行,不敢忽也,故言「奉。」 奉以言其肅欽之至。「帥有司」 者,蓋帥大祝也。《大祝職》曰:「大師宜於社,造於祖。設軍社,國將有事於四望,及軍歸獻於社,則前祝。」 故知此所謂有司,為大祝明矣。

若軍將有事,則與祭。有司「將事於《四望》。」

鄭司農曰:「謂軍祭、表禡、軍社之屬,小宗伯與其祭事 。」 鄭鍔曰:「軍將有事則與祭者,主帥奉祭,小宗伯以職當立之,奉之故當與也。小宗伯已與祭於軍中,則四望之祭必遣其所屬之有司往行事焉,理之宜也。」 先鄭知此意,故讀「與祭」 以上為絕句。康成以「與祭」 連「有司」 以下讀之,恐不成文理。戰必禱於神,欲氣勢之增倍,而四望又山川之尢大者,國家所賴以為阻固,是以將戰則禱焉,欲其為兵之捍蔽 。黃氏曰:「《春秋》有事於太廟,有事,祭也。」 「『軍將有事,謂將以軍旅有事於鬼神也。祭,有司主祭禱者也。與,如字。祭禱自有主者,小宗伯與之偕軍事,重將事於四望,謂將其事以往也。」 兩「將』字各義。」

肆師之職,「凡師甸用牲於社,宗則為位。」

易氏曰:「師甸者,田而後用。師者必載社之石主、祖之木主,示有所受命 。」 鄭鍔曰:「大甸獵之甸,乃四時蒐苗獮狩之田。師甸則大用師以對敵之時。」 何以明之?以所祭之神知之,用師則載社主與遷廟之主以行,此用牲於社宗;大戰則類造於上帝,封於大神,祭兵於山川。此有類造封祭之事,豈四時之田所宜有耶?故知以《師》甸言。社者主也。宗者遷廟之主。不曰祖曰宗者,宗繼祖者也。載主而行,不在國之常位,而祭不可以無位,無位則鬼神無所依,故為位然後祭。《小宗伯》於軍旅甸後禱祠,為位則止為位。於肄儀之時,《肆師》於用牲以祭時,則為位者,蓋所掌者立祀用牲之禮故也。

類造上帝,封於大神。祭兵於山川,亦如之。

鄭鍔曰:「上帝至尊,不可以瀆,因其事類然後告祭,故名曰類。類者上帝之祭;造者祖廟之祭。此曰類造上帝,何也?蓋王者出征所至,以事類告天,故兼言之。封者累土增高,非山川之大神,則無累土為壇以封崇之禮,兵之所在,必增高以祭之,非頓兵之山川,則無類禡之祭,兵之所在,則宜有祭。凡此三者非常祭,故」 皆為之位。蓋肆師主立國祀之禮耳 。鄭康成曰:「造猶即也,為兆以類禮祭上帝也。類禮依放郊祀而為之者 。」 王昭禹曰:「聚其神而祭,則謂之類;至其所而祭,則謂之造。《記》曰:『類於上帝,宜乎社,造乎禰』。」 《小宗伯》「類社稷,宗廟則為位。」 《大祝》之六祈,一曰類,二曰造。蓋造非特禰,上帝亦謂之造,類非特上帝,宗廟、社稷亦謂之類也 。項氏曰:「上帝非祀不造焉,故特類而祭。若祖廟則必造焉。」 此言類造,則在軍中類其位而造焉,蓋一祭也。

鄭康成曰:「封謂壇也,大神社及方岳也 。」 賈氏

曰:「山川眾多,不可並祭,故祭軍旅所依險阻者。」 王氏曰:「祭兵於山川,若《武成》告所過名山大川。」 易氏曰:「以上皆軍祭之禮,肆師為之位,無非依神以為之助,而欲民之用命以有功 。」 王昭禹曰:「亦如之,肆師為之位,亦如師甸,用牲於社宗。」

凡師不功,則助牽主車。

鄭鍔曰:「勝敗乃兵家之常,王者之師亦有時而不勝,而謂之師不功,戰所以全宗社,不功而失乎主車,是失宗社。肆師掌為位,以祭社宗為職。大司馬於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肆師為大司馬之助而己 。」 李嘉會曰:「牽主車亦所以安神靈也。」

《典瑞》:「牙璋,以起軍旅,以治兵守。」

鄭鍔曰:「半圭曰璋,長七寸。瑑為齒牙之形,取牙齒之剛利,能噬齧兵之象,故執以起軍旅。若屯兵於外,守要害之地,有不率紀律者,執此以治之 。」 李嘉會曰:「兵者,服人之難服,如牙之噬物,必合而後止。故以之起軍旅,所以治外;以之治兵守,所以齊內。牙璋則軍旅之大者用之,中璋則軍旅之小者用之 。」 林氏曰:「鄭康成曰:『牙璋、中璋,皆有鉏牙之飾,於琰則先言牙璋,有文飾也』。」 賈公復曰:「軍多以牙璋,軍小用中璋,中璋亦有鉏牙,但牙璋文飾多,故得牙名,而先言春秋之時,宋司馬請瑞,以命其徒攻桓氏;魏有兵符,漢有銅虎符,發郡國兵,皆此類也 。」 《禮庫》曰:「古者五侯、九伯,二伯專征,而諸侯皆共四方之事,畿兵不」 輕出。以《周禮司馬法》參攷,王有四方之事,則冢宰徵師於四方,曰:某國不道,征之。以某月某日,師至於某國,小宰掌其戒,虎賁奉書,以牙璋發之。則畿兵不遽出也。在《易·未濟》,高宗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則雖天子親征,亦用諸侯之師。《詩》:「周王於邁,六師及之。」 則所在皆成六師。劉文公平丘之會,對晉人曰:「天子之老,請帥王賦元戎十乘,則雖王人涖師,無過十乘,以為先行。」

宣王復古北伐,其制如此。平王東遷,以王人戍申甫,揚之水始刺之。然春秋之時,桓王伐鄭,猶有陳、蔡、衛人。二百四十年閒,王人會伐屢矣。《左氏》未嘗見車之出,唯「敗績茅戎」 ,王師自出,《春秋》深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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