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五十四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五十四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四十
皇清八〈天聰一則 順治十七則 康熙九則〉
戎政典第五十四卷
兵制部彙考四十
編輯皇清八
編輯天聰 年
編輯《大清會典》:「凡設立墩臺,天聰間邊境設立墩臺以司」
偵瞭,「遇有警急,舉煙為號,寇至百人者,掛蓆一領,放砲一聲;至三百人者,掛蓆二領,放砲二聲;至五百人者,掛蓆三領,放砲三聲;至一千人者,掛蓆五領,放砲五聲;至萬餘人者,掛蓆七領,連聲放砲,接逓來報 。」 凡軍令
國初定:「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等遇敵交鋒,若七」
「旗敗遁。」 一旗攻戰有裨於七旗者,將七旗下七個佐領人丁給與一旗。若一旗敗遁,七旗攻戰,將敗遁人丁分與七旗。若一旗內一半攻戰,一半敗遁,即將敗遁人丁,撥與本旗。攻戰之人。如一旗內一半有事他處,未與攻戰,其半旗雖敗,免其拆旗,留給本旗。未戰之王、貝勒、貝子、公等。其攻戰之各旗,酌量給賞。若遇敵猝乘,七旗未及准備,而一旗獨能攻戰,亦止照功給賞,不在《敗遁拆旗》之例 。凡曠野遇敵時,如不按隊伍,輕入敵陣,或見敵兵單少,擅自奔馳者,將所乘之馬,並本次所獲人口入官 。凡列陣攻戰時,須從容縱馬,各照對敵前進。若遷延趨避,尾附他隊,或他隊已進,立視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
凡進兵之際,或有稍先稍後者,克敵後不許。
「彼此爭競,至敵人敗北,勢宜追逐者,須選精騎當先,其都統、護軍統領等,各領本纛分隊隨後,以防追兵陷入埋伏。倘追趕時或被伏兵攔截,都統、護軍統領等即行迎敵 。凡出兵時,各認本佐領旗號,依隊而行。都統、副都統、護軍統領、參領、佐領各以次第管轄,嚴行約束,不許離伍亂行,爭取遺物。不許酗酒喧嘩,亂」 行者,罰銀三兩給拿獲之人。喧嘩酗酒者責治。至失火者論死。軍士盔甲及軍器馬絆等項,俱釘字號,馬尾後拴牌烙印。馬無印者,罰銀二兩。箭無字者,罰銀十兩給拿獲之人。無銀者鞭三十。如偷盜鞍轡籠頭等物者,照偷盜例鞭責。至夜間行營,勿得吹哨,違者治罪 。凡有一二人妄行搶掠,被人傷害者,即將妻子入官,該管官仍治罪 。凡官兵出征,不許拆毀神廟,不許妄殺平人,抗拒者擊,投順者撫。其俘獲之人,勿得剝取衣服,拆散夫妻。至不堪俘獲者,亦勿得傷害俘獲之人,勿令看守馬匹 。凡出征大臣,務平定地方,救濟生民。嚴禁兵丁,不許搶掠,平定之日,論功陞賞。若縱兵搶掠,指良為賊,妄行殺戮者,從重治罪 。凡出征敗陣者,斬。其免死與不至死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凡搶奪民人柴草者,鞭八十,賠還柴草,該管官罰俸一年 。凡軍前救人
國初定、臨陣眾寡不敵、在危急時、被人救出者、照
被救人陣亡,身價減去一半。其一半官出一分,被救人出一分,賞給能救之人。若兩軍相戰時,有能將落馬之人救出與馬騎者,係公以下,副都統以上,給銀一百兩。參領阿達哈哈番以下,給銀六十兩。平人給銀二十兩。俱於落馬人名下追給。如將屍骸救出者,賞給官馬一匹。其樵牧軍士,亂行陷敵,被人救出者,亦估計身價,於帶領官名下追銀一半,賞給能救之人。若不係亂行,帶領官無罪,令被救人給與半價。救出至親,不在此例 。凡披甲規避
國初定:八旗舊披甲人指稱年老規避。令家人頂
替披甲、及佐領等官之子、徇情不令披甲者、令該都統佐領詳查、如有容隱、一併治罪 。凡旗纛
國初設八旗,以鑲黃、正黃、正白、正紅、鑲白、鑲紅、正。
藍、鑲藍為旗色。八旗旗、纛各照本旗色樣。又別以都統護軍纛畫龍,前鋒旗畫飛虎,漢軍旗纛畫黑月。都統護軍纛、前鋒旗俱紅纓。其正紅旗都統護軍纛,俱黑纓 。凡採取樺皮。
國初定、八旗需用樺皮。俱於寧古塔地方採取。令
《弓匠固山大》一員、每旗匠頭各一名、匠役各二名、前往驗採。其附近驛站村莊、額設壯丁一百八十名。內一百名、隔一年採取一次。餘八十名
耕種 凡砲位
國初、遣官監造《神威大將軍》:
順治元年
編輯《大清會典》:凡攻城,議敘:
國初,酌量授官。順治元年題准:頭等城池第一登
城者授一等參領;第二登城者授二等參領;第三登城者授三等參領;第四登城者授為佐領,又加半個佐領;第五登城者授為佐領;第六登城者授半個佐領;其都統及領梯攻戰官員俱授為佐領,指路及射箭官員授半個佐領。二等城池,第一登城者授三等參領;第二登城者授為佐領,又加半個佐領;第三登城者授為佐領,第四登城者授半個佐領。其領梯攻戰官員,與第三登城者同,指路官員與第四登城者同。三等城池,第一登城者授為佐領,又加半個佐領,第二登城者授為佐領,第三登城者同指路官員,克兩城者授半個佐領,克一城者註冊。四等城池,第一登城者授為佐領,第二登城者授半個佐領,其領梯攻戰官員,與第二登城者同。指路官員克兩城者,授半個佐領,克一城者註冊。《五等城池》第一無梯登城者,授半個佐領,率領攻戰官員克兩城者亦授半個佐領,克一城者註冊 。凡漢軍用紅衣砲克取城池者,順治元年題准,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克三城以上者,陞其官;克二城以下者,註冊。委署參領。克五城以上者,陞其官。克四城以下者,註冊。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凡優免壯丁,順治二年題准八旗舊人授
官赴任者,優免家丁披甲,按品定數,總督、巡撫、總兵官免六名,道官、副將免四名,知府、參將、遊擊、知州、知縣、都司、守備免三名 。凡採伐弓胎,順治二年題准「每年秋季於昌平、密雲二處,採伐弓胎弓稍一萬副,額設導引採伐壯丁八名。」 每年給工食銀四十兩,於戶部取給 。凡外城居住,順治初定,八旗官員兵丁,不許在京城外居住 。凡駐防兵丁為盜,順治間題准:「順義等十二城,德州等四城,駐防兵丁,一二名為盜者,該管防禦罰俸一年,防守尉罰俸九個月。三、四名為盜者,該管防禦降一級調用,防守尉罰俸一年。五、六名為盜者,該管防禦降二級調用,防守尉降一級調用。十名以上為盜者,該管防禦革職,防」 守尉降二級調用。若駐防甲兵之家僕一、二名為盜者,本主鞭一百。三、四名以上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該管防禦罰俸六個月,防守尉罰俸三個月。若駐防官員之家僕一、二名為盜者,本主罰俸一年。三、四名為盜者,降一級調用。五、六名為盜者,降二級調用。十名以上革職。
凡駐防家口。順治初定江寧等城、及山海關。
以內近京駐防官員有亡故者、不許子弟留住彼處。其
盛京寧古塔等城駐防官員、老病告辭、仍願在彼
「居住者,呈明該將軍咨部,准令居住 。」 凡營兵生事擾民,順治初題准武弁私遣官兵生事擾民者,專管官革職提問,兼轄官降二級留任,總兵官罰俸一年。失察者,耑汛官降一級留任,兼轄官罰俸一年,總兵官罰俸九個月 。凡營兵反叛,順治初題准營兵反叛,該管遊擊降二級,守備降一級,俱戴罪圖功。千、把總罰俸一年。凡貽誤軍務。順治初題准「武職各官,傲慢託病,及擅離汛地,貽誤軍務,廢弛營伍者,革職。兼轄統轄官不行查參者,罰俸一年 。」 凡按丁披甲
國初定:滿洲、蒙古壯丁,每二名披甲一副,漢軍壯
丁,每五名披甲一副。順治間題准,滿洲、蒙古,每佐領下披甲三十四副。漢軍壯丁,每四名披甲一副 。凡優恤退甲兵丁,順治初,定八旗兵丁,年老患病退甲,家無披甲當差者,仍給米贍養。
凡兵丁為盜。順治初題准、「營兵為盜。」 專管官
「革職,兼轄官降三級調用,統轄官罰俸一年,該管官隱匿巧飾者革職,查明呈報者免議 。」 又題准:「營兵窩隱賊盜者,耑管官降二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留任,因公他出者罰俸一年,統轄官罰俸六個月 。」 又題准:「貼防兵丁為盜者,被刦地方,耑汛兼轄、統轄各官照地方失事例議處,領兵貼防官革職,其貼防駐劄地」 方之兼轄官,降二級留任。統轄官罰俸一年 。凡強撥出征《八旗新披甲》兵丁,如器械未辦,即強撥出征者,佐領罰俸六個月,驍騎校罰俸三個月。《撥什庫》鞭八十 。凡代替出徵兵丁,出征或差遣以奴僕代替者,奴僕入官,其主鞭七十。如圍獵牧馬及看守京城週圍等,以奴代替者,鞭一百。奴僕免入官。佐領下,如有人代替出征者,該佐領
驍騎校,各罰俸六個月 。凡容留叛屬在營,將該管官各罰俸一年 。凡擅帶營兵,提督總兵官等陞任別省,將本省營內經制兵丁帶赴新任者,十名以下,罰俸一年。十名以上者,於現任內降一級 。凡營兵屯丁違禁販馬,該管官不嚴行察究者,衛守備,守禦所千總,營都司守備,罰俸一年,衛千總、營千總、把總罰俸六個月,掌印都司、遊擊、參將、副將等官,罰俸六個月,督、提、鎮各罰俸三個月 。凡武職扣剋兵餉,或虛冒兵丁者,革職提問。該管官不行揭報者,統轄兼轄官,俱降一級留任。督、提、鎮糾參疏內,將不行揭報各官並不開列職名者,提、鎮各罰俸一年,總督交吏部查議 。凡八旗甲兵盔甲,順治間每頂副折給銀四兩八錢八分三釐。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凡披甲違例。順治三年題准挑選披甲時:
如佐領下滿洲、蒙古,壯丁不足,許在舊漢壯丁及漢壯丁子孫內,擇能射者,令其披甲。其因官分給之蒙古,原不令披甲,或佐領下壯丁果缺,本主願令披甲者,亦准披甲。違者,佐領、驍騎校議處。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凡議敘紅衣砲克城,順治四年題准:官兵
用紅衣砲擊破城池。其擊陷之處,所派護軍統領、副都統准給末等軍功 。凡漢軍用紅衣砲克取城池者,順治四年題准,都統、副都統、委署副都統克取三城,夸藍大參領、委署參領、佐領、閒散官、委署官克取四城,驍騎校克取五城,委署驍騎校克取六城,俱授拖沙喇哈番。其都統、副都統以下,委署驍騎校以上,有戰功頭等牌一,「抵作克城池牌一。」 都統、副都統、委署副都統,有城池牌二、戰功頭等牌一或城池牌一、戰功頭等牌二。《夸藍大》以下委署官以上,有城池牌二、戰功頭等牌二或城池牌一、戰功頭等牌三或戰功頭等牌一、城池牌三,俱授拖沙喇哈番。又驍騎校委署驍騎校,城池功戰功頭等牌合敘,亦照官員例議敘 。凡箭枝數目。順治四年題准、各官不論職任。止照官銜限定箭數 。凡直省兵丁盔甲,順治四年議准、鐵盔每頂工料銀一兩五錢。鐵甲每副工料銀三兩三錢。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凡優免壯丁,順治五年題准總督、巡撫、總
兵官免壯丁十名,道官、副將免七名,知府、參將、遊擊、知州、知縣、都司、守備等官免五名,衛千總免三名。如定數外,家丁多者仍照例披甲,少者止照現在優免 。凡招撫官兵船隻,順治五年題准,招撫兵一千名以上,船五十隻以上,及官民未徙之全城者,統兵主帥分發將領,及將領下遣去招撫之人,俱准議敘 。凡議敘兵主,順治五年題准,「兵主遣發軍士,克城敗敵者,雖本身未經親往,亦照議定等第,給與軍功 。」 凡議敘紅衣砲克城,順治五年題准,「凡攻克城池者,止准將在先官兵議敘,餘俱不准 。」 凡卹賞身價,順治五年題准,出征陣亡八旗官兵,各給身價:一等精奇尼哈番銀一千一百兩;二等精奇尼哈番一千五十兩。三等精奇尼哈番一千兩。如都統世職小及無世職者,照三等精奇尼哈番例,一等阿思哈尼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銀九百五十兩。一等阿思哈尼哈番九百兩。二等阿思哈尼哈番八百五十兩。三等阿思哈尼哈番八百兩。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如世職小及無世職者,照三等阿「思哈尼哈番例。一品官不管兵者,亦照此例。一等阿達哈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銀七百五十兩。一等阿達哈哈番七百兩。二等阿達哈哈番六百五十兩。三等阿達哈哈番六百兩。」 「參領、王府長史,如世職小及無世職者,照三等阿達哈哈番例。二品官不管兵者,亦照此例。」 「拜他喇布勒哈番,又一拖」 沙喇哈番銀五百五十兩,拜他喇布勒哈番五百兩,不管兵,阿達哈哈番品級官員,亦照此例。佐領銀四百五十兩,拖沙喇哈番四百兩,貝勒、司儀長、不管兵,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級官員,亦照此例。閑散官員銀三百五十兩,拖沙喇哈番品級官員,亦照此例。護軍校、驍騎校銀二百五十兩,六品官亦照此例。七品、八品官銀二百二十兩。護軍《撥什庫》執纛人二百兩,甲兵一百五十兩。委署護軍統領、副都統、參領、閑散官員,或世職小及無世職,各照本身應得卹賞外,加銀五十兩。未披甲砲手銀一百三十兩。各部未披甲通事,滿洲、蒙古從役,並滿洲家下漢人披綿甲者,俱一百兩。漢從役七十兩 。凡給發兵丁器械
順治五年題准,馬兵每名各給鐵盔甲一副、弓一張、箭四十枝、腰刀一口,步兵均作三分,一分弓箭手各給弓一張、箭三十枝,一分長鎗手各給長鎗一桿,一分鳥鎗手各給鳥鎗一桿,三分各給棉甲一副、腰刀一口。至直省兵丁需用器械,悉照例給發 。凡製造官箭,順治五年題准,兵部額設官箭匠十名,每名月給銀一兩,米二斛,製造箭枝,以備
欽賞 凡點驗器械。
國初定、每年點驗官兵器械。順治五年題准、每年
秋季點驗馬兵器械,春季點驗步兵器械、前鋒器械,令該官互相查驗。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凡頂補砲手,順治六年題准漢軍召募砲。
手。每旗額設五十名。嗣後缺額、即以其子頂補。無子者行咨外省選取。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凡直省兵丁盔甲。順治七年議准、棉甲、每
副工料銀二兩。弓每張銀一兩;箭每枝銀四分;腰刀每口銀九錢二分;鳥鎗每桿銀一兩三錢;長鎗每桿銀一兩。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凡登城賞例,順治八年題准官兵用雲梯。
「攻克府城者,准賞五人,為首者賞銀五百兩,第二人三百五十兩,第三人二百五十兩,第四人一百五十兩,第五人一百兩,領戰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照第五人例,抬雲梯人各賞銀三十兩。攻克州衛城者,准賞四人,為首者賞銀四百兩,第二人二百五十兩,第三人一百五十兩,第四人一百」 兩,領戰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照第四人例,抬雲梯人各賞銀二十兩。攻克縣所城者,准賞三人,為首者賞銀三百兩,第二人一百五十兩,第三人一百兩,領戰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各賞銀五十兩,抬梯人各賞銀十兩。用紅衣砲攻克城池,不論府州縣衛所,俱賞三人。為首者賞銀二百兩,第二人一百兩,第三人五十兩。領戰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射箭官不給賞。紅衣砲手如克府城,各賞銀十五兩,州、衛城各賞銀十兩,縣、所城各賞銀五兩。如砲手內有效力多者,酌量優賞。其刨塌城垣克城者,領戰官照「首登雲梯」 例給賞,驍騎校、護軍校,照末等人例給賞,「效力兵丁照抬梯人例給賞,登城者照用《紅衣克城》例」 給賞;「奪門入城」 ,並無雲梯登城者,准賞三人,為首者賞銀一百五十兩,第二人一百兩,第三人五十兩,領戰官照第二人例,指示官照第三人例。
凡議敘紅衣砲克城,順治八年題准、凡用紅
衣砲攻城,令八旗會於一處,同時點放,敘功時分別等第,移咨吏部,照《雲梯克城》例減等議敘。每位紅衣砲止准議敘官一員,多委者不准。每參領若有二位紅衣以上者,參領亦准議敘。其都統、副都統及兩傍管放紅衣砲官員等,俱照例議敘 。凡教場,順治八年題建,八旗演武教場,各隨旗分。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凡議敘委署,順治九年題准出征委署人。
員,果係亡故及患病,將領遺缺者,准議敘。軍功額外委署者,不准 。凡請功遲誤,順治九年題准:「出征軍功,凱旋之日,各令請功。如已經給與等第後,或稱前功遺忘,再行請給;或稱前次未經請功,欲俟後得功牌並請,或稱有事耽誤者,俱不准行。」 若果在請功之先,實係因公差遣,許兵主及該管官開明緣由,送部註冊,俟差回日請功。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凡城內號令,順治十年議定白塔山上設」
砲五位,豎旗五桿。九城門上,各設砲五位,豎旗五桿。遇有警急,放砲為號。白晝旗桿上懸掛彩畫黃旗,夜間懸掛燈籠,八旗官員人等,即行披掛。若係
御前直班內大臣侍衛、各照本班所伺候。其不直班、
內大臣、侍衛係左翼者俱集。
東華門外,《右翼者集》。
西華門外。內府佐領等、各帶本佐領馬步兵丁、集《神武門外》。護軍統領、前鋒統領、護軍參領、護軍前
鋒,帶領馬步兵丁,係《兩黃旗集》;
地安門兩白旗集
東安門兩紅旗集
西安門兩藍旗集金水橋。其滿洲、蒙古、漢軍都統
副都統各領馬步官兵,照本旗應集之處齊集。
都統、護軍統領、前鋒統領親至
午門探聽。若都統他出,令副都統;若無副都統,令
參領。若無護軍統領,令護軍參領。若無前鋒統領,令前鋒參領、前鋒侍衛探聽。候
旨步軍總尉、步軍副尉、各領所屬官兵、上城防守。議
政和:碩親王以下、貝子以上、各帶隨從人員。親王許隨十五名、世子隨十二名,郡王隨十名、貝勒隨八名、貝子隨六名,俱赴
午門齊集。未及議政王以下公以上、各領隨從人
員在本旗護軍處齊集。未上。
朝。王以下、公以上、各留本府。止差護衛至
午門探聽。其親王以下、公等以上、守門直班各官
及各府護軍、各府佐領下甲兵,俱留該府伺候傳喚。其齊集時、密傳各該管官員人等不許喧嘩 。凡卹賞綠旗陣亡殉難官兵,順治十年題准、千總卹銀一百兩,把總六十兩。馬兵三十兩,步兵十五兩 。凡被傷卹賞
國初定:八旗兵丁陣傷者,分別給賞。頭等傷,給銀。
五十兩,二等傷四十兩,三等傷三十兩,四等傷二十兩,五等傷十兩。若被遠砲中傷者,照例各減銀十兩。滿洲、蒙古從役被傷者,頭等傷給銀三十兩,二等傷二十兩,三等傷十兩,四等傷五兩,五等傷二兩五錢。各部未披甲通事並滿洲家下漢人披棉甲者,俱照甲兵被傷例。若被遠砲中傷者,頭等、二等傷減銀十兩,三等、四等傷各給五兩。向敵人放砲被火藥誤傷者,照從役被傷例。至漢從役人,頭等傷給銀二十一兩,二等傷十四兩,三等傷七兩,四等傷四兩,五等傷二兩。被遠砲中傷,亦照此例。順治十年題准,綠旗官兵陣傷者,頭等傷給銀十兩,二等傷八兩,三等傷七兩,四等傷六兩,五等傷五兩 。凡直省兵丁盔甲,順治十年議准、各省軍器或遇缺額或新增,該督撫照兵部經制額數具題本部覆准、方許成造,仍將動支錢糧奏請開銷。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操練兵丁。順治十一年題准綠旗兵丁、
每年給與操賞銀兩。定限演習。內有善騎射者,該督撫等酌量獎賞。仍將賞過事宜造冊報部
凡軍器出城。順治十一年題准、各省官兵赴
「京置買盔甲等物者、俱令報明兵部」 、照數驗看、出給印票。仍諭守門官兵、驗明部票、方准放出。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操演弓矢火器,順治十二年題准,每年
「春季,八旗前鋒護軍馬步兵丁,俱令較射,豎的於三十一弓之地,每人箭五枝,各射二回,中一箭以上者,每箭賞銀五錢;中八箭以上,加賞弓一張,並演放鳥鎗。」豎的於四十一弓之地,每人放十鎗,中一鎗以上者,每鎗賞銀五錢;中八鎗以上,加賞折弓,價銀三兩。其箭的高五尺,闊一尺,入地一尺。至於紅衣法貢,隔年一次,十月初一日起演放,十日豎的於八十庹。〈音託。〉之地。每紅衣法貢一座,各放五次。紅衣中一次者,賞銀一兩。法貢中一次者,賞銀五錢。其的高七尺,闊五尺,入地一尺。至射箭放鎗常期,春季二月十六日始,四月十六日止,秋季七月十六日始,十月初二日止。每年春二次,秋二次,令披甲射箭。凡優卹出征病故兵丁,順治十二年議准八旗兵丁遠方出征,除陣亡外,如有不服水土病故者,各卹銀二十兩。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攻城議敘。順治十三年議准應授參領。
者改為「阿達哈哈番」 ;應授佐領者改為「拜他喇布勒哈番」 ,應授《半個佐領》者改為「拖沙喇哈番。」
凡刨塌城池。順治元年題准、第一超越之人
授半個佐領,十三年改授拖沙喇哈番 。凡登城死者,順治元年題准不論城池大小,授為佐領。順治十三年,改授拜他喇布勒哈番 。凡教場,順治十三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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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議敘前進軍功,順治十四年題准:大兵
「所到之處,或敵人挖掘溝塹,安設木柵排列,捱牌相敵,或大列陣勢相敵。我兵勞力攻戰,敵兵不動時,有能奮勇越眾前進,眾皆隨後敗敵」 者,為首之人賞銀一百兩,咨吏部授官,第二人賞銀八十兩,第三人賞銀六十兩,俱註冊,俟後立功,分別授官。若齊力交鋒之際,有能於本旗行隊之前越眾衝鋒,本旗大隊隨後全進克敵者,為首之人賞銀五十兩,第二人四十兩,第三人三十兩,俱註冊。一人能在三處為首者,咨吏部授官。若仍係二等、三等,將兩個三等功牌准作
二等、兩個二等功牌,准作頭等,積至三個頭等者,亦咨吏部授官。若止照本隊前進,或隨眾斬射,或追擊敗兵,或於敵少處前進者,俱不在授官給賞之例 。凡議敘委署,順治十四年題准,出征護軍校、驍騎校缺出,委官代署者,立功後即照護軍校、驍騎校議敘,額外多委者不准。凡水戰,順治十四年覆准,遇敵水戰時,有能躍入敵船得獲者,領兵主帥驗明船隻大小,分為三等:如係頭等船隻,為首人賞銀二百五十兩,第二人二百兩,俱咨吏部授職;第三人賞銀一百五十兩,第四人一百兩,第五人五十兩,俱註冊。如係二等船隻,為首人賞銀二百兩,咨吏部授官;第二人賞銀一百五十兩,第三人一百兩,第四人五十兩。如係三等船隻,為首人賞銀一百五十兩,第二人一百兩,第三人五十兩,一併註冊。俟後立功,將「兩個五等功牌准作四等,兩個四等功牌准作三等,兩個三等功牌准作二等,兩個二等功牌准作頭等。如至兩個頭等者,咨吏部授官。」 除分別三等船隻外,其躍入平常船隻者,為首人賞銀八十兩,第二人六十兩,第三人四十兩,註冊。俟後立功,積至三個頭等者,咨吏部授官。其在船督戰,為首官照第二人例。其餘各官,照第三人例。護軍校、驍騎校等照第四人例。若敘功時兵主未經分別等第者,仍照平常船隻例給賞。如追獲空船、小船及敗走之船者,不在授官給賞之例 。凡遇敵水戰,順治十四年題准:「《登跳》頭等船,為首者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其次者授拖沙喇哈番。第三、第四、第五者註冊。登跳二等船,為首者授拖沙喇哈番。第二、第三、第四者註冊。登跳三等船,第一、第二、第三者俱註冊。俟後得功積至三個頭等者,准授官職。如追退空船、小船及敗走之船者,不在此例。其委」 在船頭目率領攻戰官員,各照所跳船隻,與第二人同。其餘官員及前鋒校、護軍校、驍騎校,與第三人同。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軍器出城,順治十六年題准外省官員」、
差人置買盔甲等物者,必用印文投部,方准購買。兵部仍給印票,令守門官驗實放行。如無印票,即係私買,拿送兵部究擬。如守門官徇縱,一體治罪 。凡軍犯發遣,順治十六年題准:刑部問擬充軍人犯,咨送兵部,發兵馬司羈候。照依《邦政紀略》內開載:衛所定衛,發遣附近充軍者,發二千里邊衛充軍者,發二千五百里。邊遠充軍者,發三千里。極邊充軍者,發四千里。煙瘴充軍者,發煙瘴地方,亦四千里。如無煙瘴地方,照極邊例發遣。給傳牌一張劄順天府,著落沿途府州縣差役逓解取收管送部。仍咨該府衛所取著伍收管。並原發《傳牌》、繳部查核。若現在定衛發遣時、遇
赦者,咨刑部援免。病故者、委司坊官驗實、咨刑部所
遺妻小,免其發往 。又題准:軍犯配所病故者,該撫查明緣由及無永遠字樣,取具該衛所印結送部。所遺妻小,發回原籍。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克城等第,順治十七年題准如城內敵」,
「兵眾多,我兵艱苦,登梯攻克者為頭等第一,敵兵雖多,主帥相機設謀,我兵不甚艱苦,登梯攻克者為頭等;敵兵雖寡,守禦猶堅,我兵艱苦攻克者為二等;敵兵既寡,主帥相機設謀,我兵不甚艱苦,攻克者為三等;敵兵甚少,敢行抗拒,我兵登梯攻克者為四等,州城頭等第一,准作府城頭等;縣城頭等第一,准作州城頭等」 ,其餘俱照此例遞減一等。衛城與州城同,所城與縣城同。如敵眾據寨築垛,我兵勞力攻克者,其功與得城同。此等軍功,詢問兵主,據實分別等第,俱咨吏部議敘。如兵主假捏,即將此次功績不准行,仍從重治罪。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軍犯發遣。順治十八年題准、軍犯已經
發遣,中途脫逃拿獲、遇
赦者,免其枷號,仍發原衛充軍。 凡點驗標營,《順治》
十八年,題奏「督撫每年將所屬標營差官查驗一次,如將領等官有營伍整飭,武藝嫺熟,或營伍廢弛,生事害民者,即據實揭報,該督撫舉劾,以示勸懲 。」 凡教場,順治十八年改設。鑲黃旗教場於安定門外;正黃旗教場於德勝門外;正白旗教場於東直門外,《鑲白旗》教場於朝陽門外,《正紅旗、鑲紅旗》教場於阜成門「外。《正藍旗》教場於《崇文門外》。《鑲藍旗》教場於宣武門外。各有《演武廳》。」
康熙元年
編輯《大清會典》。凡招撫新滿洲,康熙元年題准自寧古塔
出兵,招新滿洲一百戶者,准給頭等軍功,八十戶者,准給二等軍功,六十戶者,准給三等軍功,四十戶者,准給四等軍功,二十戶者,准給五等軍功。如不係出兵,遣人招撫,及自行來投者,俱不准 。凡議敘執纛,康熙元年題准:「大兵出征處,如敵人掘壕排柵,大列陣勢相距,我兵力戰不退時,八旗執纛人有能鼓勇首」 進者賞銀一百兩,授與官職,次進者賞銀八十兩,再次進者賞銀六十兩。如官兵前進,將及十人,執纛人續進者賞銀五十兩,其餘執纛人俱不給賞。若整兵對敵之時,有一參領下執纛人,在眾參領之前首進者賞銀五十兩註冊,俟後立功。有三次頭等咨吏部授官執纛,次進者賞銀四十兩,再次進者,賞銀三十兩。如官兵前進,將及十人,執纛人續進者,賞銀二十兩。餘執纛人俱不給賞。以上令兵主在外議定,造冊送部,分別等第之後。三等軍功以上,執纛人准賞。四等軍功以下,執纛人不准賞 。凡優卹出征病故兵丁,康熙元年停止。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凡緝獲盜賊光棍。」康熙二年題准,凡穿窬
竊盜剪綹割包,奪人衣帽,刺取銀錢等賊,一次者,其主及父兄免議。「二次者,其主及父兄係官,交該部議處。」 係旗下人,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該管步軍校等,自行拿送,或別管官拿送,或失主自拿送官者,免議。若被他人拿送者,步軍校罰俸三個月,步軍副尉罰俸一個月值日,撥什庫兵丁鞭五十,步軍副尉等不行詳明、責成該管官兵加意巡查者、罰俸六個月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凡發補駐防限期,康熙三年題准發補。
盛京、《寧古塔》《鳳凰城》《廣寧》《牛莊》《西安》《江寧》《京口》《杭》
州、廣東等處亡故兵丁之缺者,限兩個月起程。年老患病退甲之缺者,限三個月起程。德州、滄州、保定、太原、山海關等處,俱限一個月起程。凡卹賞綠旗陣亡殉難官兵,康熙三年題准千總卹銀一百五十兩,把總一百兩,馬兵五十兩,步兵四十兩。外委官員不論大小,照馬兵例。凡被傷卹賞,康熙三年題准,頭等傷給銀二十五兩,二等傷二十兩,三等傷十五兩,四等傷十兩,五等傷五兩 。凡功牌合筭,舊例額外多一頭等功牌,無二、三、四、五等功牌者,准其相抵。若無頭等功牌,亦准將下等功牌折筭。康熙三年、
諭、凡多一頭等功牌者、准作二等。三等功牌。多一二
等功牌者,准作三等。四等功牌。多一三等功牌者,准作四等;五等功牌多一、四等功牌者,准作五等功牌。至下等功牌,不得折筭上等。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議敘攻城,康熙四年題准綠旗官兵用
《雲梯》,攻克城池,分別等第,授以職銜。若攻克一等府城者,議敘五人:「第一人授參將,第二人授遊擊,第三人授都司僉書,第四人授守備,第五人授千總,領戰官加四等,指示官加二等。」 攻克二等府城者,議敘四人:「第一人授遊擊,第二人授都司僉書,第三人授守備,第四人授千總,領戰官加四等,指示官加二等。攻」 克三等府城者,議敘三人:第一人授都司僉書,第二人授守備,第三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四等府城者,議敘二人:第一人授守備,第二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五等府城者,第一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一等,指示官不議敘。若攻克一等州城者,議敘四人,第一人授遊擊,第二人授都司僉書,第三人授守備,第四人授千總,領戰官加四等,指示官加二等。攻克二等州城者,議敘三人:第一人授都司僉書,第二人授守備,第三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三等州城者,議敘二人:第一人授守備,第二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四等州城者,第一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一等,指示官不議敘。若攻克一等縣城者,議敘三人,第一人授都司僉書,第二人授守備,第三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二等縣城者,議敘二人,第一人授守備,第二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三等縣城者,第一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一等指示官,不議敘。若攻克一等衛所城者,議敘二人,第一人授守備,第二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二等指示官,加一等。攻克二等衛所城者,第一人授千總,領戰官加一等指示官,不
議敘。若用紅衣砲擊破城池,及刨塌城池先登者,授千總,管轄,官加二等。若內應暗取城池者,不准議敘。凡賞賚等差,攻克府城者,給賞五人:第一人賞銀二百五十兩,第二人二百兩,第三人一百五十兩,第四人一百兩,第五人五十兩。攻克州城者,給賞四人,第一人賞銀二百兩,第二人一百五十兩,第三人一百兩,第四人五十兩。攻克縣衛所城者,給賞三人。第一人賞銀一百五十兩,第二人一百兩,第三人五十兩。凡攻克城池,即將首先登城兵丁姓名,及攻克之時,或以雲梯,或係紅衣砲,或刨城,或內應,並敵人之數,我兵之數,一應攻取勞績,各該將軍、督提據實具題。若鋪飾謊奏,將軍、督提等官俱行議處 。凡陣亡殉難卹典,康熙四年題准首先登城以致殞身者,以一子授守備職銜錄用 。凡家人食糧,康熙四年題准管兵官將使令之人充入經制兵丁數內食糧者,該弁降二級調用,兼轄官罰俸一年,總兵官罰俸六個月,總督、提罰俸三個月,督、提、鎮自犯者,降二級留任。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凡甲、面、盔纓
國初定、「八旗文武官員」 甲面、及護軍校甲面、俱用
藍色,盔上用紅纓。驍騎校、部院筆帖式併馬步兵丁,甲面各照旗色,盔上用紅纓。康熙五年題准:八旗護軍校,甲面俱用白色。部院有品筆帖式、驍騎校,甲面用藍色。驍騎校以下兵丁,盔上俱用黑纓。都統以下至有品筆帖式,盔上俱用紅纓。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凡點驗標營,康熙六年題准停其差官。查
驗,令總督提督每年親身密訪二次 。又題准、停止督提親訪,仍差官查驗所差官員,遴選本標廉慎賢能者,不許多帶人役,擾害兵民。若奉差官員違禁妄行,該督提訪實題參,從重治罪。如督提濫差匪人,有違禁妄行等弊,及知情不舉,督提一併議處 。凡親隨甲兵
國初定:滿洲都統許隨甲兵八名,蒙古、漢軍都統
許隨六名,護軍統領、前鋒統領,許隨五名,民、公隨四名,侯、伯、滿洲副都統隨三名,蒙古漢軍副都統、領、侍衛內大臣、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精奇尼哈番隨二名,侍郎、副都御史、學士、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王府長史、前鋒參領、護軍參領、驍騎參領、阿思哈尼哈番佐領等各隨一名。康熙六年覆准,領侍衛內大臣准隨甲兵五名,內大臣准隨二名 。凡頂補砲手,康熙六年題准:砲手缺額,停令外省咨取,聽該都統酌量補用。
凡箭枝數目。康熙六年題准、官兵箭數公五
百五十枝,侯五百枝,伯四百五十枝,內大臣、都統精奇尼哈番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閒散一品官四百枝,散秩大臣、護軍統領、前鋒統領阿思哈尼哈番副都統、侍郎、學士、副都御史、侍郎品級正卿閒散二品官三百五十枝,參領阿達哈哈番啟心郎、侍讀學士、郎中閒散三品官二百五十枝,佐領拜他喇布勒哈番員外郎,漢軍啟心郎,閒散四品官二百枝,半個,佐領,拖沙喇哈番主事,鳴贊,閒散五品及六品、七品、八品官監生等一百五十枝,護軍校、驍騎校,六、七品筆帖式,城門校等官一百枝,前鋒護軍撥什庫等七十枝,披甲人五十枝。此定數內,若職任大者,照職任用,官品大者,照官品用 。凡軍犯發遣,康熙六年題准、軍犯配所脫逃、經管官罰俸一年。統轄官罰俸九個月。拿獲之日、本犯杖一百、折責四十板、發原衛充軍。遇
赦者免責、仍發原衛充軍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凡設立墩臺。康熙七年題准、各省孔道、俱
設墩臺戍夫看守。如有緊急軍機,接逓馳報。其邊外地方各設蒙古兵丁哨探防守 。凡頂補駐防康熙七年題准、寧古塔
盛京西安、江寧、杭州等處駐防兵丁,亡故,有子嗣。
「者准其頂補。若無子嗣,該將軍副都統將伊奴僕頂補披甲。如有應承受家產之主在京情願取回其奴僕者,該都統印文咨部確查果實准其撤回。此缺即於彼處酌補。若原係奴僕披甲駐防者,本身亡故。應撥另戶兵丁往補 。」 凡移送功牌
國初定:「大兵凱旋之後,詢問統兵主帥,實敘官兵。」
勞苦情形,分作等第,給與功牌。如應即授職者移咨吏部授職,應註冊者兵部註冊,令其再行圖功。康熙七年題准議敘攻城功牌等第,與議敘戰功等第同。
康熙八年
八月初五日
上諭兵、刑二部:「京師重地,理應肅清;近聞竊盜剪綹」
「搶奪詐騙者甚多,此皆步兵及五城司坊各官並巡捕營官兵稽察不嚴,巡緝不力,或番役人等與盜交通,受賄縱容,以致奸惡之徒肆行無忌,殊非法紀,以後著該管文武官員嚴加巡察,督率番役兵丁,力行緝拿,務使奸宄肅清,良民無擾。如仍前怠玩縱容,交通作弊,將該管官員一併從重治罪,決不饒恕。《爾部》」 即遵諭行。《特諭》
《大清會典》:凡綠旗賜祭卹典,康熙八年題准綠旗兵
丁陣亡及傷發病故、無妻子親屬者,各給銀二兩,交該督、撫、提、鎮委官致祭 。凡頂補砲手,康熙八年題准,砲手缺額,或旗下舊人,或駐防帶回之召募砲手,各旗酌量頂補。如無可補者,以召募砲手之子弟頂補。
康熙九年
三月十四日
上諭兵部、都察院:督捕衙門:「京師重地,理宜肅清。」近
聞京城內外,惡棍肆行無忌,或借端挾詐,勒騙錢財;或公然搶奪,攪擾市肆;或結夥橫行,兇毆良民。又夜間盜劫,時聞拿獲甚少。此皆步兵甲喇大該巡城御史司坊各官,督捕司官捕營將弁,稽察不嚴,緝捕無能,以致奸盜不息,善良受害。作何嚴行申飭緝拿?如該管官仍前怠玩者,作何處分?爾部院衙門會同定「議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凡戰功議敘:
國初、各因功績酌量授官。康熙九年題准、都統護
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及委署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有頭等功牌兩個,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個。夸蘭大參領、閒散官、前鋒侍衛及委署夸蘭大參領、閒散官、前鋒侍衛,有頭等功牌三個,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個。前鋒校、護軍校、驍騎校,有頭等功牌四個,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個。委署前鋒校、護軍校、委署驍騎校,有頭等功牌五個,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個,俱授拖沙喇哈番。如不足者,註冊。「兵主及參贊大臣,照都統、護軍統領」 等優敘 。凡刨塌城池,康熙九年題准管領官員授拜他喇布勒哈番 。《凡陣亡,舊例》有授阿達哈哈番者,有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兼拖沙喇哈番者,有授拜他喇布勒哈番者,有授拖沙喇哈番者。康熙九年題准:「兵主參贊大臣,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兼拖沙喇哈番」 ;護軍統領、委署護軍統領,副都統,委署副都統,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夸蘭大參領以下,前鋒校、護軍校、驍騎校及有頂帶官員以上,授拖沙喇哈番;委署前鋒校、護軍校、驍騎校,不准給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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