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23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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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八卷目錄

 兵餉部彙考四

  明三孝宗弘治十則 武宗正德十三則 世宗嘉靖三十八則 穆宗隆慶六則 神

  宗萬曆九則

戎政典第二百三十八卷

兵餉部彙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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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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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宗弘治元年定山東沿海月糧本折各半又准冬衣布花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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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元年令山東沿海衛所官軍 月糧」,上半年支本色,下半年折色,每石折銀二錢五 分。 又按《會典》:「弘治元年題准:冬衣布花,在京差給 事中御史等官四員,南京差給事中御史等官三員, 分投散給。」完日各將臨賞扣除布花錠鈔,分送五府 經歷司及親軍衛所,送各衛掌印官處,照數秤驗明 白,「發庫收貯,以待下年輳賞。俱定限本年十月以裏 關給兌足,不許過期。原委官員造冊復命。各存《青冊》 一本,送本衙門收候次年差官會賞之時,交與各官 查對扣除數目給散。其直隸並山西、陝西、萬全、大寧、 遼東都司衛所,各有巡撫、巡按並管糧郎中等官,見 在合行各官,就彼提督都司會所委官唱名給散,畢 日各另造冊奏繳。在京在外提調給賞委官,務要用 心關防,禁革姦弊,俾各軍士均沾朝廷實惠,布花鈔 錠,不致短少。如有侵欺借貸抵換,及遲延至本年十 二月終,不行造冊關支,有誤軍士禦寒者,就將該賞 布花鈔錠,照本部題准事例,俱各住支。仍將經該旗 吏人等拿問,如律於礙」職官指實參奏提問。

弘治二年定、「各軍匠月給。及奏准沿邊征哨等軍行 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二年,令尚寶監選到錦衣衛 軍匠幼丁,月支米一石。 又令交阯人兵仗織染局 上工者,月支米一石。 又令御馬監養鷹餘丁,月糧 添為五斗。」 凡行糧馬草,弘治二年奏准「沿邊各衛 所征哨並按伏備堡等項官軍,出百里之外者,俱日 支口糧一升五合。都指揮與把總等官,日支廩米三 升。」備禦官軍,日支行糧一升七合。馬,日支料三升,草 一束。在營草料住支。如在百里之內起關濫支廩米、 行糧、口糧者,聽巡撫、巡按官參奏。

弘治三年、令萬全衛所俸糧折色、照大同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三年、令萬全都司所屬衛所 官軍俸糧折色,照大同例,每年會計山東、河南並大 名等府稅糧折布戶口食鹽鈔錢,摘撥解赴管糧官 處支給」

弘治四年革留守各都司及南直京操軍行糧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弘治四年革中都留守司各 都司並南直隸衛所京操官軍沿途口糧」,如有私起 關文支給,及買頭人等,通同有司驛分官吏應付者, 領班管操官員,調發邊衛差操。旗軍及有司驛分,俱 坐盜支官糧罪。

弘治五年、准以薊州庫銀、折給布花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五年題准、將薊州庫貯銀內 布一疋、折銀二錢五分、花一斤、折銀七分、給軍自買。 弘治九年、定內外帶領關支人數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弘治九年、令各邊內外官帶 領關支、廩給口糧。頭目鎮守、不過五名。分守並守備、 不過三名

弘治十三年,嚴「詭名占竊、糴買召納」之律。

按《明會典》、凡糴買召納。弘治十三年題准、凡各邊召 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開立詭名占竊、 轉賣取利者、問發邊衛充軍。干礙勢豪、參究治罪。 弘治十五年議准、遼東糧米折色、及差官查盤鹽利、 贓罰銀兩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十五年議准:遼東米貴,軍士 月糧折銀,每石加銀三錢五分。其放銀六錢,至次年 七月,照舊關支。 又議准:遼東官軍俸糧,自十六年 正月以後年分,俱銀米間月關支。 凡收掌支放,弘 治十五年令,各邊除庫藏銀兩有添注注銷事例外, 各該巡撫衙門及有自行處置鹽利冠帶贓罰紙米 等項銀兩、就委各該守巡官管理出納。附寫卷簿、用 印鈐蓋。只許軍門賞功修城器械等用、不許別項花 費。三年一次差科道官查盤

弘治十七年奏定各項月糧及邊關召買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十七年奏定,榆林等各營堡 夜不收,每名每月於月糧之外加二斗,如糧不敷,給 銀一錢。 又令內府親招局匠廚役,原支月米一石, 各減三斗。 又議准寧夏衛、靈州千戶所土達旗軍並選壯丁備冬,俱支米五斗, 凡糴買召納。十七年 議准,黑谷關、「曹家寨有警關糧,不便就彼召買米豆, 收貯本營見空官屋,委千、百戶一員掌管,遇警支用。 若過三年支未,盡數放與本營及附近軍馬,另行照 數改撥,每三年一次,以陳易新。」

弘治十八年、議減內府南京各匠役支給。又令查勘 遼東各項軍月糧布花、及出征行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十八年議定內府各色舊役 軍匠,每名減米三斗。 又令南京送船餘丁各色匠 役人等,每月口糧減半支給。 又令查勘遼東各該 達官頭目鄉導,其歸附並子孫代役者,俱照例食糧 二石。其年遠無查,係鎮巡等官收充者,與軍士一體 食糧一石,並賞賜布花,子孫願繼者聽,不願者,就與 除豁。正軍守臺者,止支月糧一石,免支口糧。餘丁守 臺者,與舍丁一體支行糧四斗五升,賞賜布花半分。

凡行糧馬草。十八年、令今後如有出戰、夾帶私馬

及虛報馱馬者,聽巡撫管糧官員將冒支軍人問擬 侵盜官糧罪名。該支行糧馬草,如勒要新米,將草束 倚勢亂撦作踐者,以那移出納、打攪倉場論罪,仍將 把總等官指實參究。

武宗正德元年定內外衛所放糧違限之例又題准將宣府等各路分三等量加折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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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元年令在京在外各衛所坐 委放糧官,遇勘合到倉,即率令軍赴倉關給。如有故 意推調,以致違限四十五日之外者,將委官及本衛 掌印僉書、首領官吏應支俸糧,查照違限日期,扣除 入官。各該官軍月糧,仍令本衛另委的當官員監放。 若各該軍士果有延挨情弊,照例一體扣除。」 又題 准:「將宣府北路獨石、馬營、青泉、雲州、鎮安、鎮寧等堡, 孤懸口外,及大同右衛,霜早地寒為一等,每石比常 量加折銀不過七錢。四海冶、赤城、龍門、鵰鶚、滴水崖、 金家莊,並中路葛峪等堡,西路萬全左右,懷安等衛, 沿海洗馬林、柴溝堡,西陽和、大同左、威遠、平鹵、井坪、 懷仁等衛所,並二鎮會城、陽和、天城為」二等,每石不 過六錢;朔州,應州,渾源、山陰、馬邑,蔚州廣昌、順聖州 東西二城,保安、懷來、隆慶、永寧為三等,每石不過五 錢。 又題准:「白羊口新添舍餘,通取回衛食糧五斗。」 正德三年,罷送各邊年例銀兩。

按《明通紀》:「正德三年冬,罷送各邊年例銀兩,邊儲因 是益缺。」蓋自成化間開設榆林衛,巡撫余子俊增置 城砦,陝西民供不繼,奏送江南折糧銀以補不足。然 初亦依江南原折銀例,每米一石折銀二錢五分,放 支軍士。其後大同等邊缺乏,亦暫送銀補足,數皆不 多,未有以萬計送者。至弘治間,戶部尚書葉淇奏改 「商人赴邊納糧中鹽之法,令納銀運司解印,分送各 邊。自此各邊始有年例銀兩,多至數萬,其實不過以 補商人赴邊上納之數耳。然送銀各邊,而邊方米價 湧貴,市糶艱難,不如商人報中上納本色之猶為得 實益也。今革罷之,邊儲安得不缺?」

正德四年准隆慶衛營匠照京匠關支。又以淮關船 料,撥泗州月糧及山東、河南等秋糧,赴邊納銀。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四年奏准,隆慶衛軍士,係內 官監營辦匠者,月米每月另造小冊送部,照依京匠 定撥倉廒關支。遇放折色銀兩,一體施行。布花仍在 該衛關支。 又議准:泗州衛久缺月糧,將淮安鈔關 船料,本年秋冬二季暫令折銀、就留本處給軍。 凡 撥運本色。正德四年議准、宣府坐派山東、河南、北直 隸司府州縣秋糧、照舊徵本色赴部倒文、徑赴本邊 上納。年例銀兩、照舊解送彼處、召商糴買

正德五年准延綏墩軍每日給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五年議准、延綏鎮墩軍除月 糧一石外。比照夜不收事例、每日給米一升,或與折 銀。如不在墩、免給

正德六年定涿、鹿二衛旗軍月糧折色錢鈔及陝西 邊糧,照價糴買。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六年,令涿、鹿二衛旗軍未關 月糧折色錢鈔:弘治十五年以前,每米一石折鈔十 貫;弘治十六年以後,每米一石折鈔二十貫;每鈔一 貫、折錢二文。於涿州庫積有包兒布疋銅錢、皮張衣 服等物,計鈔估計折支。東勝右等衛,亦照前例,於永 平等府、大潤等四庫關支。 凡糴買召納,正德六年 議定、陝西起運各邊糧草、照依時價解銀糴買上納。 每州縣各委佐貳官、或首領一員管押、每府佐貳宮 一員總理

正德七年奏准四川、江西、遼東等處、年例賞賜。又定 徐州、德州等官軍月糧、及邊軍行糧之制。

按《明會典》凡賞賜:正德七年奏准四川都司、威州守 禦千戶所上班守備關堡等項旗軍,每年冬給綿布 一疋、綿花一斤,於布政司折糧銀內支給。其在操備 守城等項雜差老幼旗軍,照例每十年一次賞綿布 二疋、綿花二斤。 又令:江西獲功官軍民兵人等,應賞絹布鈔錠,如有不敷,照例每絹一疋折銀五錢,綿 布一疋,折銀二錢五分;鈔一貫,折銀三釐補給。其陣 亡事故者,給家屬領。 又令遼東年例賞賜軍士,每 布四疋、花一斤八兩,共量添銀二分五釐,連舊共銀 九錢,待後海船完日,照舊運給本色。 凡月糧,正德 七年議准徐州官軍月糧,將本州稅課司正德五年 十月起至六年十一月終止,課鈔銀兩,除額徵正銀 外,見在附餘銀一千一百二十五兩一錢,照彼中時 值給散。 又議准、德州二衛官軍,將常豐倉查盤出 廒底附餘粟米並上年寄囤附餘粳米,給放一月 又奏准、遼東苑馬寺養馬軍人,以後月糧照舊全支

凡行糧馬草。正德七年、令動調京邊官軍、照依支

給糧料草束。其各該存操官軍、必係總督提督官會 調、隔別地方截殺、方許支給。若本處防守本等月糧 外、不許妄支

正德八年奏准、「德府官校、保定旗軍月糧。」又遼東軍 年例布花。及起解遠軍口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八年奏准德府官校月支本 色糧八斗,折色二斗。 又議准,保定五衛旗軍缺糧, 將保定府預備倉粟穀,每穀一石,准糧一個月,仍將 各軍月糧銀兩扣發該府糴買還倉。 凡賞賜:正德 八年令遼東軍士見調山東操守者,年例布花,就於 山東該運數內關支。有不帶家小,願將一半仍在遼 東關支者聽。 凡軍丁口糧正德八年題准、凡有司 起解遠軍千里外者、查例另給關文一道、關行所在 官司、給與軍丁口糧。若至七八千里遠者、從寬添給 妻小口糧。關內亦就開寫明白、以備查照。倘軍丁病 故、告驗明白者、妻小仍給口糧回籍

正德九年議准、「各邊軍官開報錢糧。」又奏「改陝西諸 府糧折解」

按《明會典》、凡收掌支放。正德九年議准腹裏錢糧到 邊,預行守土領軍官員開報,多則五日一次,少則十 日一次,量撥軍馬護送。違者,參究治罪。錢糧既收,弔 取通關填給。未全完者,陸續給與印信實收或倉鈔 執照。

按《明通紀》:「正德九年十一月,整理陝西糧儲,戶部侍 郎馮清奏,改西安、延綏、慶陽等府糧草,皆徵折色銀 兩解邊。」

正德十年題准、軍士冬衣、布花折色

按《明會典》、「凡賞賜軍士。正德十年題准本部將節年 收貯湖廣、江西並徽州府綿布、薴布折收銀兩,賞賜 軍士冬衣布花、每綿布一疋折銀三錢;薴布一疋、折 銀二錢;綿花絨每斤、折銀五分」

正德十一年定各項軍人關支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十一年、令京通二倉軍斗准 給月糧。」 又令將撞門軍士餘丁糧米。准間月關支

又令燕河營、一片石等營關今後軍士月糧上半。

年關支本色,下半年關支折色。該支本色者俱於鄰 近倉分坐支。如遇米賤一時缺少不敷亦通融間月 銀米兼支 又奏准涇府官吏軍校人等該支本色 俸糧每石照初到年例折銀四錢

正德十二年,定「各軍士月糧」支給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十二年令吉府軍校月糧,照 德徽等府事例,每月各支與本色八斗。 又令各該 坐營把總並漕運把總等官,如有官軍在逃者,即時 從實開除,仍咨戶部各該有司分照在逃日期住支 糧米。其山西、陜西、遼東、四川等各邊衛亦俱照例開 報撫按官查究勾取。 又令在京各營衛關支月糧, 先將查糧文冊分別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造送本衛 該衛查筭無差方許造報。俱限前月二十五日以前 送部。以憑查考坐撥。若違限至二十日以後。及冊內 姓名數目仍前不同者經管官吏聽戶部參送法司 究問。其在外京操官軍口糧文冊。亦要預先開送各 府經歷司照前造送不許違錯。 又令衛府官軍旗 校人等月糧,如遇放支折色、每米一石、折銀四錢、每 銀一錢、折錢七十文。該支鈔貫。如放折色、亦定適中 價值、不許虧欠 凡賞賜:十二年、令防守古北口、白 羊口、黃花鎮官軍、每名各賞銀一兩

正德十五年奏准、「山東布花照例折徵」

按《明會典》凡賞賜。正德十五年奏准山東該解山海 庫本色綿布,登州府庫海運遼東綿花,自本年始,並 以前拖欠之數,照例每布一疋、折銀三錢,花一斤、折 銀五分,並該用腳價徵完解部,轉發遼東給散。 正德十六年,定長陵正軍及內府軍匠月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十六年,令長陵等衛正軍月 糧,照京」城九門撞門軍事例關支本色。 凡官軍匠 役俸糧。正德十六年詔內府各監局軍匠、有丁盡戶 絕、名伍不除、冒支月糧者、戶兵工三部、盡行查革

世宗嘉靖元年定內外各軍月糧本色折色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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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元年令各該衙門將官軍人 等每年九月分俸糧,除錦衣等七十二衛軍匠人役原舊關支折色外,其在京各衛所並各監局等衙門 官吏旗軍人等,正月至七月俱照舊放支本色。八月 至十二月係收成積聚之時,每季終支與一個月折 色價銀,候兌軍折銀將盡,每年照舊全放本色。 又 議准:古北口倉糧缺乏,該邊官軍除折色照舊四錢 五分外,如遇放本色月分,即於四錢五分加銀二錢, 聽其自買。候夏秋收成,價值稍平,仍召商糴買米麥, 務足半年支用。 又議准:成都利州等二十七衛所 上班餘丁屯田,每月糧米量減二斗五升,並行糧共 支月米一石。其餘下班屯軍,濫支月糧,盡行裁革。 又議准將易州鎮該管十倉口衛所官吏旗軍應支 月糧,本折閒月關支折色仍照前例每石折銀四錢 五分,本色聽委官召買支用 凡解運折色。嘉靖元 年議准、薊州官軍月糧久缺。將順天府原派薊州庫 後改京倉草束折銀。除已納外其餘續到者,自本年 為始俱發薊州補放。仍派存留數內、每束折銀二分 五釐、解薊州庫納

嘉靖二年奏准、紫荊關千戶所屯糧、改納易州。又徽 州上班官軍行糧。在本府關支折色。及定淮安等處 各軍口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嘉靖二年奏准,紫荊關中千 戶所屯糧黑豆,原派保定府倉上納者,自二年為始, 照數改撥易州新城倉上納。 凡行糧馬草,嘉靖二 年議准,南京倉糧缺乏,戶部轉行徽州等府、新安等 六衛」上班官軍行糧,自本年七月為始,俱在徽州等 府關支折色,就行管軍官通領到京,按月支給,候積 有京儲之日、另行議處 凡月糧,嘉靖二年議准、淮 安等衛所官軍月糧、將兩淮運司見貯餘鹽銀內量 支三萬兩。淮揚二處鈔關船料再准折銀一年,約勾 銀三萬餘兩通融酌補。仍行巡撫南直隸河南都御 史,將所屬府州縣原坐派鳳陽揚州徐淮等倉各年 未解米麥州縣催徵每石量准折銀七錢、「解赴各倉 接濟。其淮揚二處鈔關船料,至四年以後,仍舊兼支 錢鈔解京。」 又令湖廣巡撫將各衛餘丁,凡遇上班 運糧戍邊,俱同正軍月支米八斗,下班回衛,支米五 斗。其在衛城操聽差等項餘丁,支米三斗。 又令偏 頭所遊兵按伏不出百里外者,照各邊例免給口糧。 其本所官軍月糧,每石量增價銀五分,寧代遊兵每 斗量增價銀一分。

嘉靖三年議准、貴州站軍、按伏兵馬月糧。及各衛軍 布花折色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年,議准,貴州站軍,自興隆 至貴州,在城十站,路兼兩省者,每月各加糧二斗。其 迤西至雲南,路通一省者,每月各加糧一斗。 又奏 准,各邊有警,按伏兵馬支過糧料,照舊免扣月糧。 凡賞賜,嘉靖三年,令各衛所軍士,年例布花本色,不 足,照例每布一疋折支銀二錢五分。

嘉靖五年定鎮雄府撥運糧數。又准全給密雲以東 衛軍布花。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嘉靖五年令四川鎮雄府額 運烏撒倉糧,每年准除三百八十石作官吏俸糧,其 餘盡數支與守禦官軍,如有不敷,就於土官租布內 補支 凡賞賜。」五年奏定密雲以東衛分軍士,歲給 冬衣布花,本色或折色、俱全數給與。

嘉靖六年,題准快船小甲月糧。又定:「各大戶運送真 定衛分官軍布花、及遼東夜不收行糧。」

按《明會典》,凡官軍匠役俸糧,嘉靖六年議准快船小 甲該造船隻之年,興工之日,即與食糧,以助工食之 費。其小甲餘丁,若有逃故及改差者,該衛即與僉補, 兵部移文戶部,關支月糧, 凡收掌支放。嘉靖六年, 詔「德州常盈倉收納,山東、河南二布政司解到花絨, 每年給散真定等一十八衛官軍。戶部會派之時,查 照」每衛該領布花數目、就令各大戶運赴各該衛分 附近州縣上納、以便給散。 凡行糧馬草。六年議准、 遼東鎮夜不收以後年分、月給行糧二斗

嘉靖七年題准、各路官軍月糧、分本折給銀。又起運 山西河東銀米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七年題准薊倉海運糧米,折 放西路官軍月糧。各省解到民糧,貯各關營,以備緊 急。其海運民納折色銀兩,通融放支。東中二路官軍 月糧,照在邊者本色月分,每石給銀五錢五分。折色 月分,每石給銀四錢五分;在衛者不拘時月,每石給 銀四錢。 凡撥運本色,七年奏准、將山西原掣回民 糧一十六萬五千三百五十五石,起運宣府。河東運 司鹽價銀八萬九千三百五十兩,照舊仍解山西。 嘉靖八年,定各軍月糧本折對半支給之例。又定江 北直隸衛所局匠月米及各軍行月糧數目。西安解 運腳價銀兩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八年議准天下王府總小旗 校尉、軍匠、廚役、樂舞生、醫獸樂戶、樂工並紀錄幼疾 軍校等項月米,除三斗原支本色並折色各一半者俱照舊外,其全支本色並三七、四、六、二八本折兼支 者,俱要本折色對半支給,永為定例。 又題准:江北 直隸衛所局匠,俱准在京各監局例,月支米五斗。如 造作違限不完,扣月住支。 凡官軍匠役俸糧,八年, 議准行月糧數目:操備總小旗、大教場軍士校尉、管 黃船軍、守衛軍、運糧軍、餘中府直廳軍、造黃船旗軍、 管快船軍、正伍窯軍、內官撮造軍、漢府軍、御馬監軍、 守備廳軍、兵仗局軍、守各門軍,修倉軍、司牲司軍,火 藥局軍,靜園廠軍,孝陵直宿進山栽種等項軍,原額 養牛,差選寄大教場操軍、撥船廠識字軍、鐘鼓樓夜 巡軍、御馬監養馬軍、管抽分果品總旗、在群養馬軍、 龍亭校尉,免差女戶軍長巡軍、瑠璃窯軍,看韓王墳 總旗校尉、司苑局軍,「各每月食糧,有妻母一石,隻身 六斗。」司苑局、戊字庫、兵仗局、織造局、御用監、巾帽局、 針工局、內官監並養乳牛各軍匠,每月食米,有妻母 八斗,隻身四斗八升。操備舍餘,上操支米四斗,下操 住支。送船餘丁,月支米五斗。各倉軍,斗月支米三斗。 疾軍、幼軍,月支米三斗。修倉餘丁,月支米一斗。光祿 寺廚役,有妻六斗,無妻三斗。鹽引匠,月支米三斗。鈔 匠,月支米二斗五升。教坊司俳色長,月支米六斗。樂 戶,月支米「五斗。上元、江寧二縣老幼軍人,月支米六 斗。內織染局、兵仗局、司禮監、內官監、民匠及神帛堂 人匠,月支米三斗。黃船、快船短差二個月,每名支行 糧六斗。長差半年,預支月糧六個月,行糧不支。」鎮江、 滁州、新安、建陽、安慶、宣州等六衛上班操備官軍口 糧,每員名月支米四斗,俱南京倉支。巡江官軍口糧, 沿途支給。 凡解運折色。八年題准西安府等應解 甘肅錢糧,免其民運。每糧一石徵腳價一錢,連糧折 銀布交收府庫。候收銀至二萬兩、布至二千疋。分守 道委官一員於前腳價銀內、官給銀二十兩。令沿途 遞運所起車。軍衛有司撥軍快防護。運至蘭州管糧 官處查驗。仍照舊例每銀二千兩、「布一百六十疋,運 至甘州廣盈庫者,各腳銀三兩八錢;運至涼州廣儲 倉者,一兩二錢,亦於前腳價銀內支給。係西寧等六 衛所倉分者,解赴西寧道參議處;係山丹九衛所倉 分者,解赴甘肅管糧僉事處。」各交收內支剩腳價銀 兩,每一次以十分為率,將七分作正支銷。每遇民運 銀兩,糴買本色穵運接濟。該運腳價、亦在數內支取 三分。修理倉廒。悉聽巡撫稽考

嘉靖九年議准、和陽軍布疋附應天關支。又定河南 諸府折色絹銀

按《明會典》:「凡賞賜軍士。嘉靖九年議准、和陽衛寄操 旗軍,每年應支冬夏布疋,附造應天衛冊,以便關支」

凡解運折色。九年題准、河南直隸真大順等府、原

派納真定、定州二庫絹。每疋折徵銀七錢。闊白綿布、 每疋銀三錢

嘉靖十年題准,米貴之年,分別本摺奏請。又定鳳陽 等倉放糧諸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十年題准、各邊軍士月糧,除 常歲各照舊例折放外。若年荒米貴、將各倉庫收貯、 並各該民屯應徵糧料,分別本折色、及軍士月支數 目通查奏請議處。 凡官軍匠役俸糧。十年題准、鳳 陽等倉場監督糧斛主事,今後遇該放糧,行各衛所 造實支文冊唱名驗放。其有開稱京操而在京潛住、 並原籍取討軍裝者,不許。管隊官識領銀。候在京《營 逃單》到日,查果依時赴操,將應得月糧另造文冊,待 各回衛補給。如在逃,除已解京罰班者不究外,其餘 即係詭名,不准支給。仍於指揮名下定坐贓追問。 嘉靖十一年題准:陝西夏稅秋糧徵折銀兩,專官催 儹。又加給邊軍行糧及南京鈔匠食糧。

按明《會典》、凡解運折色,十一年題准,「陜西布政司,如 遇起運三邊錢糧,照依舊例,夏稅每石徵銀九錢,秋 糧每石徵銀一兩,依期起解。」 凡管糧專官,嘉靖十 一年題准,陝西撫按官,定委布按二司堂上官一員, 照依河南、山東總部事例,前去延綏等處駐劄,專一 催儹錢糧,以備接濟。 凡行糧馬草,十一年題准,沿 邊各鎮從征軍士,遇敵戰守及緊急哨探者,行糧每 日加給五合。 凡官軍匠役俸糧。嘉靖十一年議准 「廣惠、天財二庫並寶鈔司鈔匠,分為二班,上班食糧, 下班住支,週而復始。如事故有缺,許於各戶餘丁內 選補。其內官監煎鹽鋪戶,量留一十七名,備春冬二 季煎造供用。餘俱革回當差。」

嘉靖十二年題准、山東、河南起解折銀

按:《明會典》、凡解銀折色。嘉靖十二年題准、山東、河南、 歲派保定府廣盈倉本色米麥。每石徵銀八錢、解保 定府自行召買

嘉靖十三年議准、遼東餘丁、廣東屯軍等月糧。又准 四川、重敘二府折銀、及征軍行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十三年議准遼東沿邊諸堡 守軍餘丁月糧,年例與正軍一體關支。 又題准,廣 東廣州左等六十一衛所屯軍,上班征調,月支糧一石,仍支行糧四斗五升;下班若令操守,支糧八斗,若 回屯種,截日住支。 凡解運折色,十三年題准四川 重敘二府,原派貴州永寧倉糧米,每石折銀三錢五 分,解貴州布政司庫交收,給與畢節、烏撒等衛官軍。

凡行糧馬草。嘉靖十三年題准、總兵官遇有聲息

出兵按伏截殺之日、先將人馬數目造冊、用印信明 文、送撫按巡關衙門、及管糧郎中處、方許動支行糧 馬草。其原支月料、截日住支、事完照舊

嘉靖十四年議准、溫處餘丁口糧、及甘肅等衛布花 銀兩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十四年議准、浙江溫、處二衛、 見操餘丁。上操月分、每名量給口糧二斗。歇操住支

凡賞賜。十四年議准、甘肅延寧固原等衛所官旗

俸鈔布花等項銀兩、本布政司徵收。每項差官、限九 月以裏解赴守巡兵備等道、轉發給散。不許委衛官 倒文各府關領、以致展轉侵漁

嘉靖十五年題准、福興萬全等軍、以鹽鈔、商稅、魚課 銀、通融給糧。又以年例鹽銀、分貯邊城、及大潤庫、歸 併薊州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十五年題准福興漳泉四府, 福州左等衛、萬安等所旗軍月糧折色鈔銀,將各府 州縣官吏支剩鹽鈔、商稅魚課等銀通融放支。 凡 糴買召納,嘉靖十五年題准,各邊年例鹽銀,每年正 月以裏,查照常數,奏差官解送該鎮交割,乘時召買 本色糧料,分發緊要城堡倉分收貯,永為定規。 凡 收掌支放。十五年、令薊州管糧郎中、將原派永平府 大潤庫錢糧、歸併薊州庫收受

嘉靖十六年議准、太常犧牲軍役月糧。及陝西、直隸 各省撥運解運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十六年議准,太常寺廚役並 犧牲所官軍,原支通倉月糧,改於京倉關支。 凡撥 運本色,十六年議准,慶陽府所屬州縣糧草,仍派寧 夏;其西安、鳳翔府所屬州縣糧草,仍派榆林,各照舊 徵納。寧夏倉場,每遇慶陽軍戶納糧完日,給與印信 小票,赴池掣鹽,無票者不得濫給。 凡解運折色,十 六年題准、今後直隸山東山西河南等處、原派納萬 全都司、宣府等二十一衛所、併萬億庫、隆慶衛倉、涿 州庫、德州常盈庫、折銀布疋、每疋折銀三錢、解部、轉 送該庫收貯

嘉靖十七年題准、邊軍關支本折數目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十七年題准各邊官軍該關 折色月分,不必拘定六錢之例,務隨時損益,以濟貧 軍。其該關本色月分,如在倉糧米數少,照依時估放 銀兩三個月,存留倉糧,以備客兵支用」

嘉靖十八年題准、快船甲夫月糧

按《明會典》:「凡官軍匠役俸糧。嘉靖十八年題准、快船 甲夫月糧,未差之時,折銀貯庫,候有差定數給與,不 得概與」

《嘉靖》二十年准山東該運邊糧解部。又准管倉官收 放新舊本色

按《明會典》,凡收掌支放,二十年題准:山東運司,平廣 等州縣每年該運邊鎮錢糧,以後年分俱要解部,轉 發該鎮交納。又題准各處撫按官並管倉主事,今後 所管倉場,如有糧米草束積貯年久,不堪支用者,即 便酌量地方事勢緩急,量將附近軍士每月每名帶 支本色米一二斗、草一二束,存留新收本色,以備支 用。

嘉靖二十一年、令給保定守關軍及奠靖舍餘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二十一年、令保定官軍、移守 關隘者、照見在常守軍士、均給月糧一石、本折兼支

又令「奠靖千戶所收過旗手等衛,遇例投充當差。」

舍餘、該支月糧、於京倉關支

嘉靖二十三年議准、「陝西新兵、南京操江舍餘月糧。」 及解運甘肅糧布折銀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二十三年議准,陝西蘭靖所 新兵尚在腹裏,與極邊不同,月糧每石定銀六錢,俱 於正月內具數奏發。」 凡官軍匠役俸糧,嘉靖二十 三年議准,留守等衛選補操江官軍,舍餘七百員名, 除官一十五員有原支俸糧外,其軍人六百八十五 名,照成化二年投充軍役事例,每月支糧一石,並夏 冬布鈔、一體支給、以便防守 凡解運折色。二十三 年題准、陝西起運甘肅本色糧布。每疋折徵銀二錢 五分。同該徵糧價、解蘭州管糧郎中處驗收

嘉靖二十七年議准、「山西糧餉銀兩出納」

按《明會典》:「凡收掌支放。嘉靖二十七年議准山西鎮 糧餉銀兩出納,領以三關主事,估計召買,屬之鴈門 兵備。其宣、大二鎮守巡照舊分理錢糧。」

嘉靖二十八年定四川、湖廣土兵行糧。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二十八年議准四川、湖廣征 調土兵行糧,照官軍例日支一升五合。願支本色者 月給米四斗五升;支折色者給銀二錢二分五釐嘉靖二十九年題准馬蘭谷等墩軍月糧行糧及防 守賞格、召買邊糧諸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二十九年題准,「馬蘭谷、太平 寨、燕河營、密雲四路墩軍,於正糧外各添二斗;馬蘭 谷等三路夜不收,照密雲例再添一斗」, 凡行糧馬 草,二十九年題准,密雲、馬蘭谷、太平寨、燕河營四路 墩軍,俱以防秋為始。自每年七月起至十月止,計四 個月。每名每月添支行糧二斗。及將馬蘭谷等三路 夜「不收行糧,亦照密雲」一路,每名每月再添一斗,連 前共支三斗。 凡賞賜,二十九年,議定漢達官軍防 守賞格,以事情緩急、道里遠近、歲月久速、營住內外, 量為度數,大約以五千里外一年以上為一等,二千 里外八個月以上為一等,一千里外半年以上為一 等,五百里外三個月以上若達官達舍無糧操,餘為 一等,多者每員給銀五兩、三兩、二兩,少則每名止給 七錢、五錢、三錢,俱臨期疏請上裁。其本鎮之內,四百 里以下,若操練防守等項,居常既有月俸糧草,臨發 又支行糧草料,不得一概比例 凡收掌支放。嘉靖 二十九年題准,「各邊錢糧,無分主客,俱守巡道召買, 管糧郎中稽察奸弊。」

嘉靖三十年議加貴州「站軍鋪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年議准貴州畢節、赤水 等四衛地方,站軍鋪軍月糧,除已加至七斗、四斗者 俱免加外。其餘站軍月糧,原係五斗者,加至七斗;鋪 軍月糧,原係三斗者,加至四斗,即行處給」

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各軍月糧支給。又定薊鎮銀米、 撥運收放糧料參罰、及大同班軍行糧諸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一年題准,永安、鞏華營 並守護陵寢官軍月糧,防秋時月,一體於昌平關支。 其餘月分並灑掃守陵官軍照舊。 又題准:將宣鎮 官軍月糧,俱照先年事例,旗軍放支本色月分,有家 小者,給與本色八斗,隻身六斗。餘糧及該支折色月 分,照舊折支。至征操馬匹,俱給本色全料。 又題准, 官軍月糧,春夏給與本色,秋冬給與折色,馬匹料草, 春季本色,冬季折色,著為定例。 凡撥運本色。三十 一年,令薊鎮加添班軍糧米五萬六千一百八十八 石。於原額通、太等倉撥運。其搭蓋班軍營房銀兩,行 太倉並兵工二部動支。 凡收掌支放。三十一年,令 保定客兵銀兩,責易州監督主事收掌稽查買辦支 放,盡屬巡撫。又令宣大管糧郎中及各巡撫,凡遇召 買一應鹽引,並銀易主客兵糧「草束斗頭斤重足色, 收受明白,開列總撒文簿,及內外厫經各路各倉,按 季註銷,仍照定擬秋成開報。延至次年二月不完者, 管糧通判住俸;六月終不完者,管糧通判革去冠帶, 管事守巡道住俸督催。中間拖」欠數多、至誤緊急軍 餉者。管糧通判起送赴部、降級調用 凡行糧馬草。 三十一年題准、大同掣回班操官軍、照舊分為春秋 二班。每名月支行糧四斗五升。照依寧武官軍支給 事例、每石給銀六錢三分

嘉靖三十二年題准、餘丁應軍者、月糧、及三關官軍 征調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二年題准,一應官下舍 餘軍丁,有願應軍者,就開除本身尖丁銀,仍發本戶 夫丁二名,永為供丁。各衛屯軍,有願應軍者,就將原 納屯糧六石准作本身月糧,餘六個月關支,月糧六 石,遇閏加一石。 凡行糧馬草:三十二年議准三關 鎮把總等官及跟官旗牌,務遵弘治二年例。如遇征 調「出百里之外,把總若係都指揮,支廩米三升。領軍 頭目不分指揮、千百戶並旗牌官,日支行糧一升五 合,事寧截日住支。其各邊鎮主兵馬匹,俱有屯田草 場,足以自給。今後各巡撫清查,責令各軍夏秋趁時 牧放。仍會同總兵官將年例秋青草束,派軍採辦,運 赴該場上納,以備冬春支用。其民納召」買草束,止備 客兵支用,不得一概靡費。

嘉靖三十三年議定、「撥運隆慶等衛主客軍糧、解運 山西諸府折色腳價」、及江浙征調行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嘉靖三十三年議准隆慶等 衛所主客官軍月糧,於三十四年原派密雲鎮主兵 糧內,改六萬石給運昌平鎮,內四萬石准作主兵,二 萬石准作客兵,隨宜支用。其車馱搬運,自張家灣至 奠靖所,查照密雲,每十里給銀一分二釐,就於隨糧 輕齎及主兵銀兩內動支。 凡解運折色,三十三年 議准:大同鎮民運,係山西平陽府等處稍遠地方,准 納折色,量地遠近,派增腳價,或四錢、三錢。其附近二 三百里,並汾路遼、沁,俱納本色。中間果係山路艱阻, 亦照前議,將徵完銀兩,齎赴鴈門,或關南等地方,買 辦本色,赴鎮交收。其寧武民運,在河南、山東、北直隸 者,路多平易,酌量多派本色。其甚遠者,皆令折徵,照 前派增腳價。 凡行糧馬草:三十三年題准蘇松浙 江禦倭將士,除百里內月糧自給外,其餘征行調集 百里外,總兵、參將、守備、都督、都指揮等官、日支米五升;千把總、署都指揮等官、日支米三升;管隊官,不分 指揮千百戶並旗軍,俱日支行糧一升五合,馬匹俱 料三升、草一束。如本色數少、查照時價、量折銀兩。總 兵參將守備所部軍馬外、有奏帶員役、依例支給。不 許假以家丁冒費

嘉靖三十四年議准各鎮軍士月糧行糧之制: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四年議准,大同鎮所選 夜不收二千二百餘名,選留二千名,准令每月除食 糧一石外,增小糧二斗,照折色事例支給。」 又議准 將真、保二府折色糧改徵本色,運赴陸礬、新城、浮圖 峪等倉,專備馬水口防守軍士。上半年每月支本色 糧六斗,折色四斗,照例折銀二錢六分。下半年,每石 仍折銀四錢五分。 又議准,大同鎮官軍月糧,除雜 差本折,照舊征哨官軍,自正月至六月,各月加本色 米二斗,並舊有本色三斗,共五斗。 凡行糧馬草,三 十四年議准將薊州、密雲、昌平一帶官軍征調遣出 百里之外者,准全給行糧;五十里以外者,係防秋「之 日,果有賊勢壓境,晝夜擺守,間日一支。若稍緩及非 防秋之日,即行停止。五十里以下者,離家不遠,著令 自備糧餉,不准支給。若果與賊對壘相持,事勢急迫, 不能供送,間支者暫准全支,不支者暫准間支,賊退 即止。」 又議准:馬匹除防秋四個月草料外,五月、六 月,每馬各月給貼料銀三錢,十一月至四月、照例料 豆本色四斗、折色五斗、草每月給與十束 又題准、 延綏客兵行糧、賊至百騎踰日不退、雖在百里之內、 亦聽支給

嘉靖三十六年議准、「宣府礦兵月糧。京營火器手行 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六年議准宣府鎮南山 隘口東路,召募礦兵二千名,每日給米一升五合,就 於原備防秋客兵糧內支用,仍每日量加鹽菜銀一 分,亦就折支銀兩動支,至防秋畢日住支。 凡行糧 馬草,三十六年題准京營並標下人馬,選用火器手, 每軍每月月糧之外,隨倉各支口糧二斗,待練成歸 營之日仍舊額,止支本等月糧, 凡收掌支放。三十 六年令三河子粒、歸併通州原管客兵芻糧支用。 嘉靖三十七年題定保定鎮邊等三城軍士本折月 糧、及南京官軍俸糧賞賜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七年題准:保定軍士月 糧,每年大月該本色六斗。舊例每斗折給銀七分,折 色四斗。舊例共銀二錢八分。今本鎮米貴,大月本色 每斗量加折銀一錢,連折色米共給銀八錢六分;夏 冬為小月,照舊折支銀四錢五分。 又題准:鎮邊等 三城軍糧,照古北口例,上半年本折間支,下半年折 色。如遇米貴,量題加給。 凡撥運本色。三十七年,令 長陵等八衛軍士,於鞏華城另建倉廒,歲撥漕糧給 散。 凡解運折色。三十七年,令鎮邊、橫嶺、長峪三城 邊軍,比古北石塘事例,於下半年折色內扣給。 凡 收掌支放。三十七年,令永平府並玉田等縣、《興州左 屯》等衛軍民錢糧,俱聽永平府徵收,轉給灤東「軍士。」

凡官軍匠役俸糧。三十七年題准、南京戶部、將二

《月十月》,官軍俸糧折色,每石暫准放銀四錢,又查庫 貯折麥豆草鹽引等銀,每年再展兩月折色,酌量時 價,每石或作二錢五分,或作三錢放給,候倉庫充足, 仍照舊例。

嘉靖三十八年議定、「薊密等處主兵月糧。」又嚴敕管 糧官參罰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八年議准、薊州、密雲、昌 平主兵月糧,不拘常例,本折隨宜支放。穀貴則給本 色、穀賤則給折色。防秋之日、將冬季馬料借支一月。 石門寨等區赴薊倉關糧,路遠不便全改折色, 凡 收掌支放。」三十八年令裁革昌平、密雲二處管糧主 事、改設郎中一員總理糧餉、換給敕書關防、協同兵 備行事。總兵以下悉聽參奏拿問。其一應錢糧文移, 悉併貴州司掌行。 又令給宣、大二鎮分守參議《耑 敕》一道,每年會計歲運錢糧之後,即於四月離鎮,各 赴山西地方催督所屬州縣主兵錢糧,至十月方許 回鎮。年終通將完欠錢糧造冊繳部。鴈門、寧武、偏頭 三關通判,各降關防一顆,耑令管理軍需。其前監收 供億各衛經歷、并州判縣丞等官、盡行罷革

嘉靖三十九年題准、遼東主兵遊兵、四川松潘、小河 二衛軍士月糧。及南京官軍俸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九年題准遼東、寧前二 衛主兵增添本色三箇月,發銀管糧官過關買運,收 貯支給。其二衛新設遊兵一千五百名,行糧照主兵 支給,每石二錢五分,如遇米貴加銀二錢。又題准:四 川松潘、小河二衛所見在軍士月糧,除總旗月支一 石,小旗九斗,並紀錄幼軍各支三斗照舊外,其餘軍 士有妻者,俱支本色米八斗、折色二斗。《無妻者,支米》 五斗,不許擅行增減。中間如有老弱不堪操備者,悉 行查革。犯罪徒以上者,方許扣糧 凡官軍匠役俸糧,嘉靖三十九年題准,南京戶部將節年題准見行 事例,逐一查復舊規施行。各衛武職官員收俸襲替 者,以到任為始,為事者,以復職日為始,「優養、優給,並 旗軍以兵部明文准行之日為始收幇。」各衛官軍,每 年二月、十月分應支折色俸糧,每石五錢,其餘月分 俱照本色,每月不過初五日支放為事。軍餘、水夫,以 著役日為始,參問者亦以著役日為始,免問者以文 書到日為始收幇。運糧餘丁告收月糧,自正月至六 月。告狀日,以文書到日「為始收幇。若七月至十二月, 不許支糧。其十一月、十二月餘丁收糧,以次年正月 初一日上運日為始,收幇操備舍餘。收幇上操時,以 本部明文到衛日為始。」各衛軍餘,告收妻糧母糧,已 經移支兵部,候咨冊過部,即與准給。如咨冊在此月 內送到本部即以次月初一日為始,准其收幇。若咨 冊審造欠明,本部,該司仍行查取該衛印信結由,如 已明者免查。供應機房人匠口糧,雖遇小盡,仍舊免 扣,通候五年,照例總扣一月。江淮濟川二衛水夫妻 糧,比照各衛妻糧事規,聽兵部查的,咨冊過部,一體 准給。

嘉靖四十年議定薊州、延綏等軍月糧。及南京官軍 絹布折銀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四十年議准薊州鎮新舊家 丁、每名月糧一石、一歲通給本色。延綏大同五營、挑 揀軍一千五百名、遼保軍二千名、挑選標軍一千五 百名。各月糧俱照舊本折兼支。其合營操兵六千名、 行糧查照地里遠近應給、全支半支、各准給本色 凡官軍匠役俸糧。四十年題准、南京戶部將武職每 年折絹軍士夏賞折布。自四十一年為始。仍照舊例, 每絹一疋折銀七錢,薴布一疋折銀二錢。

嘉靖四十一年議准、管糧官收放之例。及薊遼軍士 行糧

按《明會典》,凡收掌支放。四十一年議准薊鎮客兵錢 糧,俱屬兵備道管理。各兵備道將各營兵馬填寫格 眼文冊,如有調遣,即開填調到日期、某營軍數、將領 頭目姓名,知會分司。仍設印信號單,給與將官收執。 支糧之期,管糧衙門驗筭明白,照例本折關領。 又 令順天軍餉,凡屯糧、民運、鹽糧召買未完,俱聽巡撫 催督。年終會計,主兵郎中會同巡撫同疏,客兵巡撫 會同總督同疏,屯糧巡撫會同屯田御史同疏,仍《敕 書》添載。著為定例 凡行糧馬草,四十一年題准、薊 遼曹家寨軍士,專隨遊擊操練、與別項班軍不同。令 照《客兵行糧則例》、每月支米四斗五升

嘉靖四十二年議准、各營軍士本折月糧。又定鳳陽 等八衛官軍俸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四十二年議准:燕、石二區軍 士月糧,薊州郎中隔遠不便管理,改令永平原設管 糧通判專管兵備督理,仍聽薊州郎中稽查,將永平 府州縣及赤洋、冷口等衛分額徵錢糧儘數給散二 區並山海等衛官軍。其不敷銀米,聽薊州郎中將山 東、河南、北直隸民運折色扣給。」原該發二區漕糧,全 留薊倉就近給軍 又題准薊遼各鎮官軍月糧不 必拘上半年本色下半年折色之例先儘見在糧米 給散不足盡改折色。其折色亦不必更拘上半年折 價六錢六分之例。止照各處時估定價支散 又題 准通州參將營兵原係抵補山東民兵之數。月糧除 每月原支八斗外每年仍將山東解到民兵工食動 支三千兩。每軍各給一兩。作每月增糧二斗之數。永 為定額。 凡官軍匠役俸糧。嘉靖四十二年議准、鳳 陽中等八衛官軍,如應住俸聽參者,漕運巡撫及巡 按各御史、併兵備道、仍行分司主事知會。凡遇各官 住俸開俸,務以明文到日補支。其官軍師生庶壻等 糧,按月放給,不許預支

嘉靖四十三年議准「京城三大營」、及鳳陽、昌平、永平 關支月糧諸例。又定管糧職守、薊鎮行糧及南京俸 糧本折支放。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四十三年議准,三大營官軍, 每年春季三月,夏季四月,秋季九月,原係通倉支糧 者,俱改於京倉。其六月、十一月係歇操月分,原在京 倉關支者,改於通倉。 又題准,鳳陽倉儲缺乏,將淮 安稅銀暫准存留該府,放給官軍月糧,仍聽戶部管 倉主事稽查。 又議准,昌平遊兵月糧,防秋三箇月, 照舊「將該鎮民運等銀給放。」 又題准:「永平添註郎 中,總理糧儲,將燕、石二區官軍月糧,仍照舊例,上半 年通給本色,下半年通給折色。」如該給本色月分,遇 年豐米賤,軍士願照時估給支折色者聽。或年荒米 貴,先儘本色。如本色不敷,照依上半年折色例,在邊 每石六錢五分,在衛每石四錢, 凡收掌支放。四十 三年,令貴州司添註郎中一員,總理永平糧儲,兼管 屯種。各鎮管糧通判專屬郎中管轄,撫按不得差委。 凡興革稽察,俱會同巡撫施行。 凡行糧馬草,四十 三年,議准薊鎮各總兵官標下馬匹,凡遇出征,在夏秋六箇月內支過行料回營,免其扣除。若在秋冬六 箇月內,既支行料,不許重支月料。各營有馬官軍,春 季三箇月,每月給草三十束,照例每束折價銀一分 七釐。遇有出征,支給行草,亦令截日住支。 凡官軍 匠役俸糧,嘉靖四十三年令南京各衛官軍應支俸 糧,自嘉靖四十三年八月起,至四十四年八月終止, 酌量彼中米價稍平之時,將庫貯糧銀,每石折銀五 錢,相兼支放,存積在倉糧米、以備支用。其四十四年 以後年分。仍復本色、運解南京戶部照舊支放。 嘉靖四十四年題准、燕石薊鎮等諸路月糧行糧、及 設官管理昌平錢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四十四年題准,燕、石二區軍 士上半年月糧,年豐在邊每石折銀四錢五分,在衛 折銀四錢五分,及行馬太二區一體施行。 凡行糧 馬草。四十四年議准,薊鎮牆石、古北三路,地薄人稀, 每軍每月准支行糧三斗,下班住支。 又題准遼東 鎮所屬沿邊城堡哨守夜不收墩軍額數,每名月支 行糧二斗, 凡收掌支放。四十四年,復設昌平主事、 管理三路兵馬錢糧。其管糧通判、仍駐居庸,併理三 區關事。密雲郎中仍專理密雲糧餉

嘉靖四十五年題准通州五衛開收月糧例,又定各 鎮主客兵銀兩數目及京軍布花,南京馬步口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四十五年題准通州五衛,凡 開收月糧,本衛先將應收緣由保勘,同本官軍解通 州參將查驗,批發該衛,填註新收項下,方行衛所收 糧。每月糧冊,印鈐送部。凡事故應開俸糧,本管官將 原由申報參將,批行該衛,明註項下,截日扣除。季終, 經歷司將前項號簿送參將查對倒換。仍聽坐庫等 官、巡倉御史查訪參究。 凡京運年例。嘉靖四十五 年令宣大山西,除民屯鹽引外。每年主兵發銀一十 五萬兩。客兵一十三萬五千兩。薊州鎮主兵,馬太二 路共銀五萬六千三十八兩。永平鎮、燕石二路共銀 四萬八千六百七十二兩;密雲鎮主兵共銀三萬三 千九百二十四兩,昌平鎮銀一萬兩。又令各鎮除民 屯鹽引外,每年延綏主兵發舊例銀一十九萬五千 七十九兩九錢八分,新增料銀二萬二千一百八十 五兩二錢三分,客兵八萬兩;寧夏主兵二萬五千兩, 客兵二萬兩;甘肅主兵二萬二千九百二十二兩八 錢一分,固原主兵銀五萬兩。以後各視此為準。 凡 收掌支放。四十五年議准易州、良、涿等處一歲客兵, 易州鎮發銀五萬四千兩,良、涿二處發銀五千兩,真 定府所屬州縣發銀三千九百七十兩,專備該年客 兵本折支用。奇兵、達官二營,新兌馬一千匹。行易州 主事。春冬二季草照宣、大事例、每月每匹一十束。料 照回營事例,每月每馬大月九斗,小月八斗七升。俱 於該鎮主兵民運銀內通融支給。 凡賞賜。四十五 年,令給賞京衛軍士布花照舊。各委司屬官一員,會 同科、道協理給散。 凡官軍匠役俸糧。四十五年題 准南京比例撥馬步軍。每夜責令跟隨各該巡捕、委 官巡緝,每步軍一名,月加口糧三斗,照例折銀一錢 五分。每馬軍一名,月加糧料銀二錢。巡捕餘丁,每名 每月量給口糧二斗。

穆宗隆慶元年題準直宿官軍邊軍墩軍等月糧及昌平等主客軍銀兩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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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月糧,隆慶元年題准旗手等二十衛直 宿官軍,遠赴通倉支糧不便,每月備造實支糧數文 冊送部,劄付下糧廳,逐月坐撥京倉,廒口關支。 又 題准鎮武、西平、西興、西寧四堡邊軍月糧,上半年支 本色鹽糧內給放,下半年折色京運銀內支給。 又 題准墩軍夜不收,較之操軍獨苦。夜不收每名加米 三斗;墩軍每名加米一斗 凡京運年例。隆慶元年 議准、昌平鎮主客兵、該銀一萬兩。永安鞏華四營軍 士、防秋三箇月月糧銀、該一萬六千二百兩。增入會 計之數

隆慶二年,題准昌平、薊州各營月糧。又定戎政府管 糧軍官、及薊遼行糧、陝西布花等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隆慶二年題准,昌平鎮、永、鞏、昌標 四營軍士月糧,春防有警,就昌平、居庸二倉關支,無 警,同夏冬二季赴京倉關領。其薊州等鎮月糧,酌量 豐歉,米貴給以本色,米賤給以折色,通筭一軍,一年 不失本折各半成規。三屯營、太平寨路遠地方,務要 多買米石,就近給放。 又隆慶二年題准,戎政大臣 將營中各項銀兩、仍入庫收貯。就於營操官內選擇 廉幹者一人專司其事。凡遇犒賞公費、量數給發。其 樁朋銀兩,依期呈報戎政衙門貯庫。季終差官類解 太僕寺庫。仍置文簿,付本官收掌、逐一登記錢糧。如 有侵漁,聽巡視科道不時參論。 凡行糧馬草、隆慶 二年題准、「薊遼巡撫新募軍馬,自隆慶二」年正月為 始、照例一體給行糧草束、本折兼支。 凡賞賜。隆慶 二年題准、陝西西安鳳翔二府州縣、歲派甘肅鎮賞 軍布花、改徵折色、仍照三分之一給賞。如或徵解愆期、侵剋誤事、聽撫按及管糧郎中、照近奉《欽依》完欠 分數、降級住俸事理參究

隆慶三年題准、忠順軍布花、又三河守城、薊州主兵 等月糧、及四川起解年例、各邊防秋事宜

按《明會典》凡月糧,隆慶三年題准:薊鎮新選忠順軍 月糧料草布花等項,該鎮巡撫查各地方有年額可 動銀兩,分解天津、易州收貯給發,永為定規。如有不 足,戶部於京運銀內補足。 又題准,三河守備下城 操舍餘,見在守城操備,每年每月支糧六斗,隨興營 二衛造冊送通州關支。每年冬,亦准支冬衣布二疋, 折銀五錢。綿花一斤八兩、折銀九分。 又題准、薊州 等鎮主兵月糧、每歲除下半年照舊折色外。上半年 本折各三箇月。其折色價銀、不拘在邊六錢五分、在 衛四錢之例。隨歲豐歉估給。如遇有閏、照此扣散。地 方窵遠者、給折色八分、本色二分至於客兵、除緊急 關支本色外。若無調遣、亦照前例支給。 凡京運年 例三年令四川撫按贓罰並稅契開納事例、黎雅茶 稅、鹽課魚課等銀通共一十萬四百三十五兩二錢 零。應該起解太倉、改解陝西延寧甘固四鎮、將太倉 逓年應發年例銀兩照數扣留。又令陝西撫按巡茶 衙門每年贓罰、與布政司開納事例銀兩俱聽存留 轉解延綏鎮准作本部應發年例 凡行糧馬草、三 年題准各邊防秋事規、自八月以後、各邊應用軍夫、 逐一查明、暫於主客免調省下兵餉銀內、量行支給 行糧

隆慶四年,定陝西解運客餉。各鎮揭報冊籍,又各軍 家丁布花及南京錦衣官軍俸糧。

按《明會典》、凡解運折色,隆慶四年、令陝西西漳二縣 將額解花馬池鹽引銀每年二千餘兩改貯蘭州,專 備客餉。 凡收掌支放,隆慶四年、令各鎮郎中、主事 揭帖冊籍所報俱要於實在內明載發商銀總若干、 買米豆草束若干、有無完欠細數。凡各官任內如有 拖欠,雖陞遷不許離任、免至彼此推諉。 凡賞賜,四 年題准、每年各軍並家丁該給布花數目。俱限九月 初造報、月終給散竣事如過期、聽該科參究 凡官 軍匠役俸糧。隆慶四年議准、南京錦衣等衛所官軍、 應支本年二月分俸糧、放本色一箇月。待夏秋之後、 米價稍平、聽該部補放折色一箇月。以後年分應給 本折月分、查舊例支放

隆慶五年定、限薊鎮等兵馬錢糧數目報部、及支放 行糧。又准各邊營官軍俸糧關給諸例

按《明會典》、凡收掌支放。五年令永平、薊州、密雲、昌平 兵備道、協同管糧郎中、主事、將各鎮主客兵馬數目、 覈實細開應支錢糧、年終將放過數目造冊送部查 考。其解到漕糧、並援例米石、俱編立字號、另廒收貯、 以備日後支放。 又令薊鎮各兵備新置長單、分發 各將領填註應給主兵行糧料草、及軍馬支過數目 繳該管兵備道類繳。查盤御史歲終查覈。有濫支者, 從重參究。其督撫官於防秋畢日將主兵行糧、另立 款目具奏。並將任內查過冒濫催過民屯所積本折 銀米、開註各官項下。其積銀米數目多者,該部查照 邊功論敘 凡行糧馬草,五年題准、薊永昌密四鎮 兵馬調遣百里之外者全支行糧料草五十里內外。 查照原題有無晝夜擺守。與賊對壘。分別支給。如係 平常,不許一概濫支。 又題准、新選通州五衛軍士、 照常支米八斗。若遇調遣、一體關支行糧。其新領馬 三百匹,比照舊馬二百匹事例、每年春冬二季、止給 料餵養。 凡月糧。隆慶五年題准各邊營通丁查係 投降真裔月糧之外再加五斗。於臨倉扣除軍糧銀 內支給。其軍餘投充,不許一概濫加 又題准各邊 營管事官員糧俸俱在原衛造支,不許隨營隨路關 支。但各官身處邊關者,折價照在邊例支給。其標下 存操募車軍糧布花,查原係某鎮項下者,即各另自 造冊,赴本管兵備道掛號,送管糧郎中坐支,不許仍 前借名代造。 又題准:「各路營衛所造支糧俸料草, 行各該兵備道查照住收日期,行管糧衙門,知會各 該掌印官明白開報,完日同原行劄案,齎赴該道查 覈,方送管糧衙門坐支。」 又題准:大同鎮一等真裔, 除正糧外,每名每月准給米五斗,另給銀三錢;次等 通丁,每名每月止准給糧五斗。以上本折俱照例兼 支。 又題准將興州薊州營州各衛月糧原在通倉 者、並折俸布花料草、俱赴彼坐支。原在密倉者、造冊 赴兵備道查明、轉送該鎮管糧衙門坐支其應支錢 糧、與應扣補各鎮錢糧、候五年終會計歸併

隆慶六年,議准「春秋防軍及各項軍人口糧布花。」又 定各鎮糴買估價錢糧、收放贓罰銀兩、及三關防秋 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隆慶六年議准分布春秋兩防月 分,及加百總守臺工食。該鎮分布舊例,春防三箇月, 秋防四箇月。今議:入衛官軍,延綏二枝,寧夏一枚,每 年以十箇月為期。其餘宣大、遼東、保定標兵及各班軍,撥官總軍馬,俱以八箇月為期。各路傳烽軍士,各 標營分路防守軍,兩防以四箇月為期。其南兵守臺 百總工食,原與眾兵同。今計在邊八箇月,每日准加 銀一分,撤防仍舊。 又題准:神木、黑窯二廠軍夫,每 名准支月糧四斗、口糧二斗。上林苑監、南海子,不分 京衛外衛,一例在京支糧四斗。其冬衣布花,俱照京 衛事例,在京支給。仍行薊、永密昌四鎮,但有衛所冊 籍,開載二廠、苑海等軍名色,盡數開除。 凡糴買召 納,隆慶六年、令各鎮管糧郎中等官以後撥送赴邊。 援例員役投劄到日、各照彼中時估、責令自行買納 米豆。如該鎮米多豆少、亦准令查照時估、買豆上納。 查果倉口窵遠、轉運艱難、即於「時估中酌量計筭、以 資腳費。完日即出實收付繳。務查緊要缺糧倉口。管 糧官親自定撥。」 凡收掌支放。六年令戶部將應發 各鎮銀兩,管銀庫官先將銀五百兩眼同解銀,委官 秤兌平準該庫印封,即作《法馬》,併付解官。其應發銀 兩,解官自行敲對。將號簿內明開某鞘輕重、有珠無 珠、中錠若干兩送部驗封。用部印鈐蓋令解官齎赴 該鎮。各鎮郎中、主事如遇解到前項銀兩,先驗明白、 即以銀為法馬逐鞘秤兌查對發去,號簿相同方許 出給實收。中間若有輕假即將原銀寄庫將解銀委 官留住據實參奏以憑查覆重處。若該鎮仍照常抽 鞘驗兌及原不足數朦朧出給實收以虧商虧軍戶 部參治。仍責令管糧郎中等官賠償 凡《京運年例》, 隆慶六年議准行陝西各撫按將本年二限應解贓 罰銀兩,查係甘肅巡按者解蘭州,山西撫按者解三 關,宣大、遼東巡按者各解本鎮。河東巡鹽者在陝西 解延綏,在山西解三關。各管糧衙門交收,以抵各鎮 下年應發年例之數。通候年終具數報部,扣筭年例

凡行糧馬草。隆慶六年議准、三關秋防、各營馬匹

每月原額料豆九斗。照依彼中時估、准各給折色。止 許一月。若遇有徵調、例當支給行糧料草、不許折支

神宗萬曆元年定陜西起運邊糧銀數

編輯

按《明會典》、凡解運折色。萬曆元年、令陜西河州起運 西寧倉秋糧銀一千一百四十一兩二錢四分、固原 州倉夏稅糧銀一百六十二兩九錢二分五釐四毫 九忽、廣積庫夏稅銀一百五兩、俱存留河州倉、補給 參將營軍士月糧支用。將鎮原縣起運一條城堡倉 秋糧一千六百兩內撥一千四百九兩一錢六分五 釐四毫九忽,以補西寧、固原、廣積各倉庫前項之數。 餘銀一百九十兩八錢三分四釐五毫九絲一忽,仍 作《一條》城堡倉徵解蘭州廣積倉上納。仍各註實徵 冊內,以為常額。永為遵守 凡收掌支放萬曆元年 令蘭州一帶主客兵錢糧。比照薊遼各鎮事規。總屬 郎中管理。與臨鞏兵備互相覺察。

萬曆二年題准、錦衣各衛所月糧支給。及延寧等鎮 管糧收放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萬曆二年題准:錦衣等各衛所,以 後造報月糧文冊並照會,以投文日為始,領勘合日 止,計在三日。事完下糧廳隨將糧冊送照磨所磨對。 各衛所委官隨將所領勘合,赴東官廳比同,即日發 倉支給。如有逃故軍士,支出月糧,著各該委官隨即 檢舉, 凡收掌支放。」二年令延寧二鎮並延、慶二府, 一應主客兵馬、俱屬延綏。在蘭州、洮岷靖鹵平固諸 處者、俱屬蘭州。各管糧郎中兼理。凡遇出納召買、該 道掛號、定價郎中收放、互相參考

萬曆三年,定「山西鎮東路堡軍月糧。」

按《明會典》月糧,「萬曆三年題准:將山西鎮東路盤道 梁等四堡軍,每名原支月糧八斗,再加二斗,共折銀 六錢三分。新改撥步軍,每名原支月糧八斗,再加一 斗,於主兵逃故數內支給。」

萬曆四年,改給興州中後屯軍月糧。

按「《明會典》月糧,萬曆四年題准:將興州中、後二屯衛 官軍俸糧布花料豆,俱改密雲鎮關支月糧,上半年 本色四箇月該鎮支給折色,二箇月每石六錢五分; 下半年俱支折色,每石四錢五分。並俸布料銀,每年 同年例類發。」

萬曆五年、令貴州、以贓罰充餉、及京營月糧。

按《明會典》凡京運年例,萬曆五年題准貴州撫按贓 罰銀兩,存留本處軍門,抵作新添標兵軍餉之用。 凡月糧,萬曆五年題准京營軍士,以後非遇有警,將 守城兵口糧一斗悉行革免。戰車二兵,防秋口糧一 例支給三斗。

萬曆七年,定「中都等三都司班軍行糧。及京衛給賞 事例。」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萬曆七年題准、中都、河南、山 東三都司班軍行糧、每班各給本色三箇月,折色三 箇月,俱以到京實數實日造支。 凡賞賜萬曆七年 見行給賞事例:在京衛所旗軍力士、校尉、將軍冬衣 布花、該賞綿布一疋者支與本色,二疋者內一疋支 與本色,三疋者內二疋支與本色。其餘每布一疋、折與舊鈔五錠,綿花俱支一觔八兩。其南京各衛所軍 士人等,該賞布鈔,照在京事例,各於該庫關支給賞 俱不支綿花。 又按《會典》,「凡月糧,萬曆七年題准:四 月、十月俱係軍士開造之日,赴通倉關米,有誤隨查。 查將通倉應放本色,六月、十一月俱改坐京倉,四月、 十月仍給折色。如遇米貴,則停止折色,改」放本色、臨 時酌行題請

萬曆八年題定、衛所軍士賞給

按《明會典》凡賞賜:「萬曆八年題准:凡衛所軍士,臨賞 離伍逃故、犯罪革役,在臨賞二月以前,已有戶丁補 役者,俱照舊例扣留外。如小事牽連,一時不到,及年 老革役病故,在臨賞二月之內者,免其扣留。其在外 衛所並各邊鎮軍士,自萬曆九年以後,賞賜照舊給 以折色。間有原係本色者,仍給本色。著兵備守巡,選」 委鄰近府佐、及州縣正官。親自包封給散。臨賞扣留 事例。悉照在京一體遵行

萬曆九年題准遼東防軍月糧及派保定解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萬曆九年題准,遼東兩河防守軍 月糧,每名每月原給銀二錢五分,今再加銀一錢五 分。 凡解運折色,萬曆九年題准,添設密雲站軍一 千名,該月糧銀五千九百八十兩」,除各軍原有月糧 布花等銀二千三百五十一兩二錢照舊湊支外,尚 少銀三千六百二十八兩八錢。每年於保定府存留 支剩稅糧銀內照數解部,轉發易州鎮補給

萬曆十年題准:保定騎營草料於存留銀兩動支 按《明會典》凡解運折色,萬曆十年題准:保定騎營新 買完馬一千五百匹,每年除在永平六箇月外,春冬 回至保鎮,該添草料銀四千一百三十七兩七錢五 分。自本年為始,於保定府存留支剩銀內照數動支, 徑解易州鎮交收。如在永鎮多支一日,在易鎮扣支 一「日,不許彼此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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