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四卷目錄
祥刑總部彙考四
金〈總一則 世宗大定三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二則 宣宗興定二則 哀宗正大
一則〉
元〈總一則 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七則 成宗大德七則 武宗至大二則 仁宗皇慶
二則 延祐一則 順帝元統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四則 成祖永樂八則 宣宗宣德六則 英宗正統五則 天
順一則 憲宗成化五則 孝宗弘治三則 世宗嘉靖一則 神宗萬曆二則 愍帝崇禎
二則〉
祥刑典第四卷
詳刑總部彙考四
編輯金
編輯金設刑部及御史臺、大理寺官屬,以掌刑名之事。 按《金史百官志》:「刑部,尚書一員,侍郎一員,郎中一員, 員外郎二員,一員掌律令格式、審定刑名、關津譏察 赦詔、勘鞫追徵、給沒等事。一員掌監戶官戶配隸、訴 良賤、城門啟閉、官吏改正功賞、捕亡等事。主事二員, 令史五十一人,內女直二十二人。譯史五人。通事二 人。」架閣庫,管勾一員。掌刑、工兩部架閣。大安二年,以 主事各兼同管勾一員。
御史臺,登聞檢院隸焉。御史大夫,掌糾察朝儀,彈劾 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內外刑獄,所屬理斷不當,有 陳訴者,付臺治之。御史中丞、貳大夫,侍御史二員,掌 奏事,判臺事。治書侍御史二員,掌同侍御史。殿中侍 御史二員,每遇朝對,立於龍墀之下,專劾朝者儀矩。 凡百僚假告事,具奏目進呈。監察御史十二員,掌糾 「察內外非違,刷磨諸司察帳,並監祭禮及出使之事。」 典事二員,架閣庫管勾一員,檢法四員,獄丞二員。 「大理寺,天德二年置,自少卿至評事,漢人通設六員。 女直、契丹各四員,掌審斷天下奏案,詳讞疑獄。」司直 四員,掌參議疑獄,披詳法狀。舊有契丹司直一員,明 昌二年罷。評事三員,掌同司直。明昌二年,省契丹評 事二員。「大安二年,省漢人一員。知法十一員,女直司 五員,漢人司六員。掌檢斷刑名事。明法二員。興定二 年置同流外」,四年罷之。
世宗大定六年十二月甲戌詔有司每月朔望及上七日毋奏刑名
編輯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三年詔定禁決死刑日。惟強盜不拘此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刑志》。十三年詔「立春後 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 夜未明休暇並禁屠宰日。皆不聽決死刑。惟強盜則 不待秋後。」
大定二十九年八月壬寅,制「提刑司設女直、契丹、漢 兒、知法各一人。」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章宗本紀》云云。
章宗明昌三年六月丁巳定提刑司條制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承安三年敕尚書省自今特旨事如律令程式者始可送部自餘刱行之事但召部官赴省議之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刑志》云云。
承安四年三月乙卯,司空襄、右丞匡、參知政事揆請 罷諸路提點刑獄,從之。四月癸亥,改提刑司為「按察 使司。」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興定元年三月戊寅敕事關刑名當面議之毋聽轉奏
編輯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興定四年四月壬午,命六部檢法以法狀親白部官, 聽其面議,大理寺如之。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哀宗正大元年十二月甲寅左丞張行信言先帝詔國內刑不上大夫治以廉恥丞相高琪所定職官犯罪的決百餘條乞改依舊制行之
編輯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
元
編輯元設刑部及御史臺、大宗正府,掌天下刑名法律之 事。
按:《元史百官志》:「刑部尚書三員,侍郎二員,郎中二員, 員外郎二員,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案, 覆繫囚之詳,讞孥收產沒之籍,捕獲功賞之式,冤訟 疑罪之辨,獄具之制度,律令之擬議,悉以任之。世祖中統元年,以兵、刑、工為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 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以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專」 署刑部。至元元年,析置工部,而兵刑仍為一部,尚書 四員,侍郎仍二員,郎中四員,員外郎置五員。三年,復 為右三部。七年,始別置刑部,尚書一員,侍郎一員,郎 中一員,員外郎二員。八年,改為兵刑部。十三年,又為 刑部。二十三年,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定以二 員為額。大德四年,尚書增置一員,其首領官則主事 三員,吏屬則蒙古必闍赤四人,令史三十人,回回令 史二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人,書寫三 人,典吏七人。其屬:司獄司,司獄一員,獄丞一員,獄典 一人。初以右三部照磨兼刑部繫獄之任。大德七年, 始置專官。部醫一人,掌調視病囚。司籍所,提領一員, 同提領一員。至元二十年,改「大都等路斷沒提領所 為司籍所」,隸刑部。
御史臺,大夫二員,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御 史二員,掌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至元五年,始立 臺建官,設官七員,檢法二員,獄丞一員。七年,改典事 為都事。十九年,罷檢法、獄丞。二十七年,始置經歷一 員。皇慶元年,增中丞為三員,二年減一員。至治二年, 大夫一員。後定置御史大夫二員,中丞二員,侍御史 二員,治書侍御史二員,經歷一員,都事二員,照磨一 員,承發管勾兼獄丞一員,架閣庫管勾兼承發一員, 掾史十五人,譯史四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宣使十 人,臺醫二人,蒙古書寫二人,典吏六人,庫子二人。 大宗正府,國初未有官制。首置斷事官,曰「札魯忽赤」, 會決庶務,凡諸王、駙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應犯一 切公事,及漢人姦盜詐偽、蠱毒厭魅、誘掠逃驅輕重 罪囚,及邊遠出征官吏,每歲從駕,分司上都,存留住 冬諸事,悉掌之。」至元二年,置十員。三年,置八員。十四 年,置十四員。十五年,置十三員。二十一年,置二十一 員。二十二年,增至三十四員。二十八年,增至四十六 員。大德四年,省五員。十一年四十一員。皇慶元年省 二員,以漢人刑名歸刑部。泰定元年,復命兼理。置扎 魯忽赤四十二員,令史改為掾史。致和元年,以上都、 大都所屬蒙古,並怯薛軍站色目與漢人相犯者,歸 宗正府處斷,其餘路、府、州縣,漢人、蒙古、色目詞訟,悉 歸有司。刑部掌管正官,扎魯忽赤四十二員,郎中二 員,員外郎二員,都事二員,「承發架閣庫」,管勾一員,掾 史十人,蒙古必闍赤十三人,通事、知印各三人,宣使 十人,蒙古書寫一人,典吏三人,庫子一人,醫人一人, 司獄二員。
世祖中統三年四月詔重罪必得實奏聞然後行法十一月諭乘怒誅殺必遲留覆奏
編輯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三年四月庚子,詔:「自今部曲 犯重罪,鞫問得實,必先奏聞,然後置諸法。」十一月乙 巳,有旨諭史天澤:「朕或乘怒欲有所誅殺,卿等宜遲 留一二日,覆奏行之。」
至元二年五月庚寅令軍中犯法不得擅自誅戮罪輕斷遣重者聞奏
編輯至元十一年十一月癸巳,敕「京師盜詐者,宜峻立治 法。」
按:以上《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五年五月,詔:「諸職官犯罪,受敕者,從行臺處 之。諸道死罪,按察司審覆類奏。」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五年五月,「詔諸職官犯罪, 受宣者聞奏,受敕者從行臺處之,受省札者按察司 治之。其宣慰司官吏姦邪非違,及文移案牘,從本道 提刑按察司磨刷,應有死罪,有司勘問明白,提刑按 察司審覆無冤,依例結案,類奏待命。」
至元十七年十一月乙巳,詔:「有罪配役者,量其程遠 近,犯罪當死者,詳加審讞。」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年五月。詔諭雲南。大辟罪。仍須待報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年五月丙子。詔諭諸王 相吾答兒。先是雲南重囚。令便宜處決。恐濫及無辜。 自今凡大辟罪。仍須待報。
至元二十八年七月戊申,敕「江南重囚,依舊制聞奏 處決。」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三月,中書省定贓罪十三等,罪入死 者以聞。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三月丁未,中書省與御 史臺共定贓罪十三等,枉法者五,不枉法者八,罪入 死者以聞。制曰:可。」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辛未增置各路推官專掌刑獄上路二員下路一員
編輯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四年正月辛丑,詔:「蒙古都元帥也速答兒,非奉 旨,勿擅決重刑。」
大德五年二月己亥,「凡軍士殺人姦盜者,令軍民官同鞫。」
大德六年正月庚戌,詔:「自今僧官、僧人犯罪,御史臺 與內外宣政院同鞫。宣政院官徇情不公者,聽御史 臺治之。」
大德七年三月壬辰。定大都南北兵馬司姦盜等罪, 六十七以上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也可扎魯忽赤 按以上《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八年正月,以災異,詔減刑。四月,詔「畏吾兒合迷 里相訟者,歸都護府,與民訟者決於有司。」十一月,詔: 「僧人犯罪,有司得專決。」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八年正月己未。以災異故。詔 天下。恤民隱。省刑罰。雜犯之罪。當杖者減輕。當笞者 並免私鹽。徒役者減一年。四月丙戌。詔諸路畏吾兒 合迷里自相訟者歸都護府。與民交訟者聽有司專 決。」十一月壬申。詔凡僧姦盜殺人者。聽有司專決。 大德九年三月丁未。敕遼陽行省毋專決大辟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八月奏准大辟獄依舊制由中書省裁酌
編輯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八月己未,尚書省又言, 「往者大辟獄具,尚書省議定,令中書省裁酌以聞,宜 依舊制。」從之。
至大四年二月丁卯,罷總統所及各處僧錄、僧正、都 綱司,凡僧人訴訟,悉歸有司。十月辛巳,罷宣政院理 問僧人詞訟。辛卯,罷諸王斷事官,其蒙古人犯盜詐 者,命所隸千戶鞫問。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仁宗本紀》云云。
仁宗皇慶元年正月敕諸僧犯一切罪令有司得專治
編輯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正月癸卯。敕諸僧犯姦 盜詐偽鬥訟,仍令有司專治之。」
皇慶二年六月乙亥詔「諭僧俗辨訟有司及主僧同 問。」
延祐三年六月丁丑敕凡鞫囚非強盜毋加酷刑
編輯按:以上《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順帝元統二年三月詔定蒙古漢人犯罪分隸宗正有司
編輯按《元史順帝本紀》:「元統二年三月丁巳,詔蒙古、色目 犯奸盜詐偽之罪者,隸宗正府;漢人、南人犯者,屬有 司。」
明
編輯明設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為「三法司,掌天下刑名之 事。」
按《明會典》:「刑部正官,尚書一員,左右侍郎各一員。首 領官:司務二員,照磨一員,檢校一員。屬官:浙江司、江 西司、廣東司、河南司、山西司、四川司、廣西司、雲南司、 貴州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事各三員。湖廣司、陝 西司、山東司、福建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事各二 員。」所屬衙門,司獄六員。
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 令。其屬:「初曰憲部,曰比部,曰司門部,曰都官部。後改 為十三清吏司,曰浙江、江西、福建、山東、四川、山西、湖 廣、廣東、廣西、河南、陝西、雲南、貴州。」
十三司職掌:「浙江等十三司各設郎中、員外郎、主事, 令各清理所隸布政司刑名,仍量其繁簡帶管。直隸 府、州並在京衙門,凡遇刑名,各照部分送問發落。 浙江司專管,浙江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兩浙鹽運司 帶管」崇府、中軍都督府、御用監司設監、內官監、成國 公刑科、神策衛、留守中衛、和陽衛、廣洋衛、《金吾前衛》、 騰驤左衛,武功右衛,瀋陽右衛,涿鹿中左二衛,蕃牧 千戶所,直隸和州。
江西司專管「江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淮府、益 府、弋陽府、建安府、樂安府、前軍都督府、御馬監、酒醋 局、火藥局、麪觔局,留守前衛,燕山左衛,寬河衛,永清 右衛,忠義前後二衛,龍驤衛,府軍前衛,龍江左右二 衛,直隸廬州府,廬州衛,六安衛,九江衛,武清衛,龍門 衛,宣府前衛。」
福建司專管福建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福建 鹽運司,帶管戶部、戶科、太僕寺,都知監,印綬監,甲字 等十庫,寶鈔提舉司,「孝陵衛、獻陵衛、景陵衛、裕陵衛、 泰陵衛,金吾後衛,應天衛,武功中衛,武成中衛,會州 衛,牧馬千戶所,羙峪千戶所,留守左、中二衛,直隸定 邊衛,開平中屯衛,直隸常州府,直隸廣德州。」
「山東司專管山東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山東鹽運司 帶管魯府、德府、衡府、涇府、左軍都督府、宗人府、兵部、 兵科,尚寶司,供用庫、戈戟司、司苑局、典牧所,會同館, 東直門外牛房,皇陵衛,長陵衛,羽林右衛,瀋陽左衛, 金山口奠靖所,潮河川守禦千戶所,寧靖千戶所,直 隸保定後衛、德州左衛,龍門千戶所,中都留守司,直」 隸鳳陽府,「鳳陽衛,泗州衛,壽州衛,長淮衛,滁州滁州
衛,沂州衛,安東中護衛,遼東都司,遼東行太僕寺四川司專管四川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帶管蜀府、工部、工科、巾帽局,織染局,僧錄司,道錄司。府軍 衛,武驤右衛,永清左衛,大寧前衛,金吾左衛,濟州衛, 蔚州左衛,廣武衛,萬全懷來衛,懷安衛」,直隸大名府, 直隸松江府,金山衛,神木千戶所。
山西司專管山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帶管 晉府、代府、瀋府、懷仁府、慶成府。翰林院,欽天監、上林 苑監,甜食房、混堂司,「南城兵馬指揮司,北城兵馬指 揮司,旗手衛,金吾右衛,驍騎右衛,大寧中衛,義勇前 後二衛,龍虎衛,英武衛,瀋陽中屯衛,瀋陽中護衛,直 隸鎮江府,鎮江衛,直隸徐州,徐州衛,平定千戶所,倒」 馬關。
湖廣司專管「湖廣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興都 留守司,帶管楚府、岷府、吉府、榮府、遼府、右軍都督府, 司禮監,尚膳監,尚寶監,神官監、天財庫,茂陵衛,永陵 衛,武功左衛,虎賁右衛,留守右衛,忠義右衛,神武中 衛,濟川衛,南京水軍右衛,江淮衛,直隸定州衛,茂山 衛,保安左、右二衛,直隸池州府,直隸寧國府,宣州衛」, 渤海千戶所
廣東司專管「廣東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應天府、 錦衣衛、府軍左衛、留守左衛、虎賁左衛、濟陽衛、水軍 左衛、飛熊衛,直隸延慶州、懷來千戶所。」
廣西司專管「廣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靖江王 府通政使司、寶鈔局、銀作局、中兵馬指揮司,大興左 衛,燕山前右衛,羽林前後衛,富峪衛,鎮南衛,武驤左 衛,直隸徽州府,新安衛,安慶府,安慶衛,通州衛,通州 左右衛,延慶衛,延慶左右衛,通州巡捕指揮。」
「河南司專管河南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周府、唐 府、趙府、鄭府、徽府、伊府、汝府、禮部、詹事府、太常寺、光 祿寺、鴻臚寺、國子監、禮科,中書舍人,兵仗局、靈臺司、 鐘鼓司,神樂觀、犧牲所,東城兵馬指揮司,教坊司,神 武左右前三衛,府軍右衛,羽林左衛、留守後衛、武德 衛,兩淮鹽運司,直隸揚州府,揚州衛,高郵衛,儀真衛」, 直隸淮安府,淮安衛,大河衛,邳州衛,宿州衛,武平衛, 彭城衛,歸德衛,直隸寧山衛,通州守禦所,海州守禦 所,鹽城守禦所,「汝寧守禦所,提督真定等處指揮, 陝西司,專管陝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帶管 秦府、韓府、慶府、肅府,後軍都督府,南和伯,大理寺,行 人司,尚衣監,針工局,「西城兵馬指揮司,『康陵衛,昭陵 衛,府軍後衛,豹韜衛,興武衛,鷹揚衛,騰驤右衛,義勇 右衛,橫海衛,江陰衛』」,陝西行太僕寺,甘肅行太僕寺, 河東、陝西鹽運司,「平涼中護衛,直隸太平府。建陽衛, 直隸保定中、前左、右四衛。」
雲南司專管雲南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承運庫, 惜薪司,儀衛司。順天府二十七州縣,太醫院,密雲中 後二衛,營州五屯衛,東勝左右二衛,薊州守備都指 揮,直隸廣平府,直隸永平府,永平衛,山海衛,撫寧衛, 盧龍衛,大同中屯衛,真定衛,萬全左、右二衛,潼關衛, 鎮海衛,寬河千戶所,武定千戶所,蒲州千戶所。 貴州「司專管貴州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吏部吏 科司,菜局,長蘆鹽運司。忠義中衛,薊州衛,鎮朔衛,涿 鹿衛,遵化衛,興州五屯衛,永寧衛,直隸保定府,大寧 都司,直隸河間府,河間衛,天津衛,天津左、右二衛,直 隸真定府,直隸順德府,直隸蘇州府,蘇州衛,太倉衛, 直隸保安州,保安衛,德州衛,萬全都司,宣」府左右二 衛,開平衛,蔚州衛,梁城千戶所,興和千戶所,廣昌千 戶所,涿州巡捕指揮
都察院正官,左右都御史二員,左右副都御史二員, 左右僉都御史四員。首領官司務二員。舊四員,後革 二員。經歷一員,都事一員,照磨一員,檢校一員。屬官: 「浙江道、江西道、山東道、河南道監察御史各十員;湖 廣道、陝西道、山西道監察御史各八員;廣東道、福建 道、四川道、廣西道、貴州道監察御史各七員;雲南道」 監察御史十一員。國初,設浙江等十二道監察御史 六十員,後增為十三道,一百一十員,後不全設。所屬 衙門:司獄一員,舊六員。嘉靖八年革三員。萬曆九年 革一員,又住補一員。
大理寺正官,卿一員,左、右少卿二員,左右寺丞二員。 首領官司務二員。屬官:左寺,左寺正一員,左寺副二 員,左評事四員。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右寺。 右寺正一員,右寺副一員,右評事四員。舊八員,後革 四員。
按《春明夢餘錄》:「刑部在皇城之西,與都察院、大理寺 並列,而為三法司。設尚書、侍郎,掌天下刑名、徒隸、勾 覆、關禁之政令。置十三清吏司如戶曹,主兩京十三 省之奏當。凡宗室、勳戚、官吏、軍民麗於法者,詰其辭, 察其情偽,傅律例而比其罪之重輕。律例所不及者, 上下附而以請。凡兩畿、十三省,歲讞其死罪刑平之。」 凡詔獄,必傅例,請上裁。凡應減者下就輕,應加者上 就重,重不得至死。凡《律例》有殊旨、《別敕》、詔例、《榜例》,非 經請議著令者,不得引為比。凡死刑即決及秋決,並三覆奏,蒞戮於市。凡贖罪,視罪輕重為差;斬絞雜犯 從末減者,聽收贖。凡簿錄俘囚,配沒給賜、官私奴婢, 必籍知之。凡籍產不得及其先墳塋。凡贓罰,計估易 銀,《歲杪類》入內府。凡獄成,移大理寺讞平焉。凡訴冤, 家內皆自下而上。急者擊登聞鼓。凡重囚,京師歲霜 降,會五府、九卿、科道共慮之,以請。情真者決,矜疑者 戍邊,有詞者調所司再問,比律者監候。五歲,請旨遣 官出京府、兩京、十三省審錄,減釋冤濫者。凡夏月錄 囚,免笞刑,減徒、流而下刑,辨重刑。凡提牢,月更主事 一人。葺囹圄,固械繫,而時其飲食,有病,醫藥之。凡官 有過,紀錄之。兩京歲杪,請敕湔除紀過。凡大祭祀止 刑。凡四方有獄,受命而往成之。以名例,攝律條以准, 皆各其及則。若《括律詞義》,以五服參情法,以《墨涅》識 竊盜。宗人不即市,宮人不即獄,悼耄癃殘不即訊。 都察院在皇城之西,與刑部、大理寺並列,稱「三法司。」 初設御史臺,洪武十三年改都察院。十七年,始定設 都御史,即古御史大夫之職。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即 古中丞之職。副、都左右各一人,僉都四人。主天子耳 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搆黨、作威福亂政者 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 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而朝覲考察,都御史入 天官臺,司賢否黜陟之。斷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或 奉旨同刑部、大理寺讞平之。屬十三道監察御史,主 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凡 罪囚案巡審錄,有故,出入理辨之。凡大獄,敕下臺推 奏,當上聽裁。常獄擬罪,移評大理寺。蓋六部有專司, 而都察院惟所見聞,得糾劾。
大理寺在都察院南。大理,準古廷尉,掌審讞允反刑 獄之政令,與刑部、都察院並列,為三法司。凡刑部、都 察院推問刑名,按律例慮而復問,囚服乃准擬否駁, 再擬改正,曰「照駁;三擬不當,糾問官,曰參駁。」《牾律》冤 甚者移調問,曰「番異。再異則請下九卿會問,曰圓審。 已平允,慮未當移再問,曰追駁。屢駁不改者,徑奏請」 上裁,曰《制決》。凡各省三司直隸諸死刑並讞,乃已聽 決。每歲會九卿朝審重囚。
太祖洪武元年革大理司刑獄悉送審刑司磨勘司按明會典國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
編輯又「洪武初,令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按輕重獄 囚,連案牘俱送左右二寺覆審冤濫、然後送審刑司 評駁是非,復轉送磨勘司磨考當否以聞。」後革二寺。 諸司刑獄,唯二司分審。
洪武十三年,改御史臺為正二品,衙門止設左、右丞。 按《明會典》:「國初置御史臺,從一品,衙門設左、右御史 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經 歷、都事、照磨、管勾、監察御史、譯事、引進使等官。洪武 十三年改正二品,衙門止設左、右中丞。」
洪武十四年改都察院,正七品。設監察御史,分設十 二道。又復置大理司,改為大理寺,及置左右二寺。 按《明會典》:洪武十四年改都察院,正七品,衙門止設 監察御史,分設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 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十二道。鑄監察御史印,文 曰「繩愆糾繆。」
又十四年,復置大理司,改為「大理寺」,正五品衙門。其 屬置左、右二寺,設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評事及 審刑司官。
又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送京,令大 理司詳讞。其在京刑獄,係軍者屬左寺,係民者屬右 寺。又定以在京諸司及直隸衛、所、府、州、縣衙門屬左 寺,在外十三布政司所轄衛、所、府州、縣屬右寺。續又 定南北兩京、五府、六部、內府、京、衛等衙門及長史司 之未出京城者屬左寺。應天、順天二府,南北直隸衛、 所、府、州、縣,並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所轄衛、所、府、 州、縣及邊衛外夷屬右寺。
按《明通紀》:洪武十五年九月,上命鑄監察御史印,文 曰「繩愆糾繆。」〈按鑄印文條會典作十四年通紀作十五年疑宜以會典為正〉 洪武十五年,命「天下諸司刑獄、皆屬刑部都察院詳 議平允,又送大理審覆,然後決之。其直隸諸府州刑 獄,自今亦准此令」
按:《春明夢餘錄》云云。
洪武十六年、都察院陞正三品。衙門設司務
「洪武十七年、都察院始定為正二品,衙門設左、右都 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經歷、都事」、十二 道監察御史、
按:以上《明會典》云云。
按《明通紀》:「洪武十七年,始定都察院官制。國初置御 史臺,從一品衙門,設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官。洪 武十四年,始改為都察院,正七品衙門,止設監察御 史。至是始陞正二品衙門,定今官制。」
按《春明夢餘錄》:十七年建三法司,名其所曰貫城。敕 云:「貫索七星,如貫珠環而成象,名天牢。中虛則刑平官無邪私,有星即刑繁,有星而明為貴人,無罪而獄。 今法天道置法司,爾法司官各勵乃心,慎乃事,法天 道行之,如貫索星之中虛,庶不負肇建之意。」
洪武十九年、「大理寺審刑司革」
洪武二十二年、大理寺陞正三品衙門
按:以上《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三年,改浙江等為十二部。仍分憲比、司門、 都官為四科。
按《明會典》:「國初設子部四,曰憲部、比部、司門部、都官 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洪武二十三平,改為浙江 等十二部,仍分憲、比、司門、都官四科。」
洪武二十四年。始更定六科給事中。刑科八人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 年,詔「刑用《中典》。」命刑科會諸司議獄牘 式示中外。又諭刑部,恤刑論獄,必詳讞覆奏,與侍臣 論待臣之禮。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朝詔言,頃因戡亂,以軍律用刑, 殊乖平允。自今務從中典,重刑須秋後無非時決傷 天和。」〈又〉上讀《老子》書,至「民不畏死,柰何以死」懼之,惻 然感懷。命焚錦衣衛。非法獄具,悉以所繫囚送刑部 臺審理,而諭刑部論囚諸武臣並親審,餘引奏詣承 天門外。命刑人持訟理幡出,欲自理者聽入訴;諸無 罪當釋者,持平政幡,宣德意遣之。其在重辟,府、部院、 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雜聽之,審錄其冤狀以聞。刑部 尚書劉濟言:「諸司刑牘動千萬言,類泛濫失本,實盍 禁之?」上曰:「虛詞失實,浮文辭真。自今有以繁文出入 人罪者,罪無赦。」命刑科會諸司議《獄牘式》示中外。〈又〉 諭刑部尚書周楨曰:「『刑以輔治,唐、虞所不免。觀舜命 皋陶之詞,始曰明刑,終期於無刑』。皋陶告舜,亦曰:『與 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當時君臣莫不以恤刑為重,而 民亦自不犯,所以能致雍熙之治。朕嘗觀此,深有所 契,卿當體之。」〈又〉上諭刑部:「凡論囚,當原情,毋刻深。蓋 人命至重,常存平恕之心,猶恐失之,況深文乎!昨民 有子犯法,父行賄求免者,有司欲並論。朕以父子至 親,子論死而父救之,情也,故但論其子而赦父。自今 凡論獄,必詳讞覆奏而後論,毋重傷人。」〈又〉上與侍臣 論待臣之禮,劉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盤水加劍,詣請 密室自裁,未嘗鄙辱之。」詹同侍坐,因取《大戴禮》及賈 誼疏以進,且云:「古者刑不上大夫,所以勵廉恥,而君 臣之恩義兩盡。」上深然之。
洪武二十六年、大理寺設司務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九年,改為十二部清吏司、都察院復置照 磨、檢校。又改大理左右寺為司,官為都評司,務為「都 典簿。」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九年,改為十二部清吏司,以首 領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一員。」〈又〉二十九年,置照磨所, 照磨檢校。〈又〉二十九年,寺革後復置,改左右寺為「司 官」,為「都評、副,都評司務」為「都典簿。」
洪武三十三年、定都給事中、而不置左右〈按是年實建文二年〉 按《明會典》云云。
成祖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命分遣御史宜具書慎刑之意授之
編輯按:《明會典》:「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
按《春明夢餘錄》:「永樂元年,大理寺卿薛巖等奏,各布 政司上所部具獄,凡死罪百餘人,請分遣御史臨決。 上從之,顧謂都御史陳英等曰:『人命至重,既絕不可 復續。夫治獄得情尤難鞭撲,箠楚之下,罪人成於鍜 鍊者,往往有之。今百餘人之中,豈能必其皆無冤枉 爾分遣御史,宜具書慎刑之意授之,使論決之際,詳 探其情,非其情者即與辨釋,必揆之以理,理不可生, 然後刑之,則彼雖死無所恨矣』。」
永樂 年,左右寺及官俱復舊
按《明會典》:「永樂初,左右寺及官俱復舊。左右寺職,專 主審錄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駁;事有冤 枉者,推情辨明。務俾刑歸有罪,不陷無辜。」
《永樂》三年定、「凡處決重囚,俟封進清詞、再得旨、然後 行刑。」
按《明會典》:「永樂三年定,凡處決重囚,既覆奏仍錄所 犯清詞封進,俟封進之後再得旨然後處決。」
永樂 年,合死罪須五覆奏,始行刑。
按《春明夢餘錄》:永樂朝,法司奏冒支官糧者,上怒,命 戮之。刑科覆奏,上曰:「此朕一時之怒,過矣,其依律,自 今犯死罪皆五覆奏,著為令。」
永樂七年、令大理寺官、每月引囚赴承天門外、同部 科等官審錄。必服罪始發遣。
按《明會典》:「凡兩法司囚犯,永樂七年以後,令大理寺 官每月引赴承天門外行人司持節傳旨,會同五府 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審錄。輸情服罪者。如原擬發 遣,其或稱冤有詞,則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永樂 年、給事中仍設左右按《明會典》:「永樂間仍設左右給事中。」
永樂十九年、革北京道。添雲貴交阯道。又奏准、部院 擬囚、必送本寺審錄發遣。依洪武年間制
按《明會典》:「永樂十九年,北京道革,添設貴州、交阯、雲 南三道。」〈又〉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問擬囚犯,仍照 洪武年間定製,送本寺審錄發遣。」
永樂二十二年、以內閣學士同審錄。
按《明通紀》:永樂二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丁巳,皇太子 即位。十月,諸刑曹奏決重囚。上曰:「人命甚重,帝王以 愛人為德。卿等理刑官贊德輔政,罔俾無辜含冤地 下,傷天地之和。」遂命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同三法 司,於承天門會審,特召大學士楊士奇、楊榮、金幼孜 至榻前,諭曰:「比年法司之濫,朕未嘗不知。其所擬大 逆不道往往出於羅織鍛鍊。先帝數切責之。故死刑 至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留意甘為酷吏而無愧。自 今凡審決重囚,卿三人同往審決。」
宣宗宣德 年定刑部十三司
編輯按:《明會典》:「宣德間定為十三司。」
宣德四年,命三公九卿審覆,毋致枉法。
按《春明夢餘錄》:宣德四年,刑部奏決重囚人命公侯 伯、都督、尚書、都御史同審覆。諭之曰:「古者斷獄必訊 於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同審覆,毋 致枉死。」太師英國公張輔等覆審還,奏訴枉者五十 六人。上命法司重與勘實。又勵之曰:「殺不辜者,縱免 人責,難逃鬼誅,不可不慎。」
宣德五年三月,下《寬恤》之令。
按《明通紀》:宣德五年三月,上御南齋宮,召楊士奇曰: 「吾欲下一寬恤之令,今獨與爾商之。」對曰:「年來刑獄 冤濫,多感召旱澇,誠由於此。請戒飭法司,敦用平恕, 務求情實。」命即草敕,明旦頒行。
宣德七年,都御史顧佐言:「觀政進士,宜照永樂年例, 於刑部、都察院理刑者,與御史、郎中、主事分理諳練 政務。」從之。
按:《春明夢餘錄》云云。
宣德八年,敕三法司遣官審錄。諭刑官「順時令而重 民命。」又諭,「敬慎用刑,以培國本。」
按《春明夢餘錄》:「宣德八年敕三法司:『朕體上帝好生 之心,惟刑是恤。爾等覆詳天下重獄,犯者遠在千萬 里外,需奏當即決,亦何能無冤抑者乎?人命至重,死 不復生。其遣廉能官分詣所在,同三司巡按御史及 府州縣官公同詳審。若情犯深重無冤者,聽從處決。 如情可矜疑及審異不服者,具奏遣官審錄自此始』。」 又諭:「古孟夏斷薄刑,出輕繫;仲夏挺重囚,益其食,所 以順時令而重民命也。我祖宗時,遇隆寒盛暑,命法 司審囚繫。卿等皆先代舊臣,親所聞見。今嚮暑,宜量 情罪區別」
又諭:「朕夜來觀《周書立政篇》有云:『式敬爾繇獄,以長 我王國』。此深有意味。蓋能敬慎用刑,不致枉濫,則仁 恩浹洽,足以培固國本,福祚靈長。」
宣德十年革交阯道。定為十三道。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六年令選差屬官會同各布政司審錄
編輯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本寺選差屬官,與刑部都察 院官,請敕於南北直隸各布政司,會同審錄罪囚。 正統七年,更鑄六科印。」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會同各布政司審錄。」 按《春明夢餘錄》,「正統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各賜 以敕,往南、北直隸及十三布政司,會同巡按御史、三 司官審錄死罪可矜可疑及事無證佐可結案者,具 奏處置,徒流以下減等發落。若御史別有公務,督同 所在有司審錄。原問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從大學 士商輅之請也。
正統十四年春夏旱災。命內臣一員、公同三法司堂 上官、會審見監聽決罪囚。情重者、類奏處置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 年,設刑部主事二員。
按:《明會典》:「正統以後,各司俱添設主事二員。」
天順二年令霜降決重囚
編輯按《明會典》:「凡每年審錄。天順二年令、霜降後該決重 囚,刑部察院、及本寺會官審錄」
憲宗成化元年廣西四川二司添設主事各一員後革
編輯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四年,差大理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 直隸,會同巡按御史審錄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六年、南京大理寺所審罪囚、俱經本寺覆審。又 本寺審過罪囚、俱由本寺覆奏發落
按《明會典》:「永樂以來,南京大理寺所審徒流以上罪
囚,先移文回報原問衙門,每季差官類奏,請旨發落成化六年以後,俱經本寺覆審,其情罪允當者,通類奏請,回報該寺施行。其不當者,照例駁回再問。近由 南京奏來者,止及大辟,不及徒流以下。」
又凡本寺詳審過輕重囚,舊例先移文回報原問衙 門,每季差官類奏。聖旨於奏本上批出欽遵發落。成 化六年以後,下大理覆奏,得旨,回報本寺發落。 成化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請敕會同審錄。 按《明會典》:成化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請敕差 官往兩直隸各布政司,審錄見監一應罪囚,真犯死 罪情真無詞者、仍令原問衙門監候呈詳待報取決。 果有冤枉即辯理情可矜疑者陸續奏請定奪。雜犯 死罪以下、審無冤枉即便發落。
成化十七年,命司禮監會同三法司審錄,五年一次。 又重囚不服,具由奏請問理,天暑奉旨審錄。五年大 審仍舊。
按《明會典》:「成化十七年,命司禮監太監一員,會同三 法司於本寺審錄罪囚,以後每五年一次,著為令。 凡發審罪囚,有事情重大,執詞稱冤,不肯服辨者,具 由奏請,會同刑部、都察院或錦衣衛堂上官,於京畿 道問理。」
凡每年天氣暄熱。奉旨審錄兩法司、及錦衣衛罪囚。 本寺堂上官公同會審。唯刑部專主其事。臨期、止行 手本於本寺知會。遇五年大審、仍舊
孝宗弘治二年敕三法司詳加審錄仍敕天下諸司錄重刑
編輯按《春明夢餘錄》:「弘治二年敕法司言:朕惟刑者民命 所關,刑獄清則人心服而天道順。一夫含冤,致傷和 氣,災沴不免焉。邇者京城雨水為災,南京有風雷雨 之異,朕甚懼焉,得非刑獄冤濫致然乎?情偽微曖,未 易遽察。問刑者各據原詞,審錄者多拘成案,人命或 鬥毆誤殺,而簡勘者以為謀,故盜賊或搶奪拒捕,而 巡獲者以為強劫,中間有事出,緝訪者務鍛鍊以成 之,此冤濫之所由也。今特命爾三法司堂官詳加審 錄,凡人命無屍可簡,若屍朽難辨者,盜賊追無贓杖, 或有贓非真者,或情法不相當,或情罪可矜疑,或累 訴稱冤而不伏,或久挨證佐而未獲,具情節奏讞。審 問之際,尤須詳察色詞,旁詢知證,毋避嫌疑,毋任好 惡,毋視權要為輕重,務得實情,以全民命。原問官故 入及巡捕人妄拏,宥勿治。爾其悉心殫慮,明其斷而 以恕行之,庶稱朕好生之意。」已並敕天下諸司錄重 刑。
弘治三年奉旨、「重囚仍由本寺審錄。」又諭法司以欽 恤之意。
按《明會典》:「弘治三年奏准兩法司囚犯有奉旨來說 者,問擬明白,仍具本寺審錄奏請。若係機密重情,不 可漏泄者,徑自開具招由,奏訖仍發本寺審錄。」 按《春明夢餘錄》:「三年諭曩因災異,敕諸司審錄重刑, 諸情可矜疑及有辭者,勿成案,平反之,原問官亦原 勿究。」欲廣仁恩而全民命也。今數十百人矣。當茲春 和,天「地大生。朕思與其寬之於終,曷若謹之於始。兩 京三法司及天下大小問刑衙門,務存仁恕,持法公 平,察詞辯色,詳審情罪。大惡當懲者毋務姑息以長 奸;小過可宥者毋事苛刻以啟怨。其無憑證驗、情節 難明者尤當加意推究。毋踵訛以失出入。庶不悖古 人欽恤之意。」復歲,以天炎暑,命法司錄輕重囚毋淹。 弘治十三年定、奉旨送法司問者、大理寺詳審具題。 送刑部擬罪者、刑部具題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議准:兩法司囚犯,若奉特旨, 令問了來說者,具招由奏發本寺審錄。其餘擬罪來 說者,具本發本寺審允,奏請發落。近例:凡奉旨送法 司問者,由本寺詳審具題,送刑部擬罪者,則該部徑 題。」
世宗嘉靖八年革都察院司獄三員
編輯按《明會典》:「都察院司獄,舊六員,嘉靖八年革三員。」
神宗萬曆九年刑部十三司裁主事一員都察院革司獄一員大理寺革左評事一員又分左右二寺審讞
編輯按《明會典》:「刑部,萬曆九年裁革十三司主事各一員; 又都察院司獄,萬曆九年革一員,又住補一員; 又大理寺左評事四員,萬曆九年革一員。」
又萬曆九年,以二寺事務煩簡不均,題准「以刑部十 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分管衙門,分左右二寺審讞。今 左寺審浙江等六司道,右寺審江西等七司道。」 萬曆十一年,刑部復設九司主事一員,大理寺復設 左評事一員。
按《明會典》:「刑部,萬曆十一年,復設。浙江、江西、廣東、廣 西、河南、山西、四川、雲南、貴州九司主事各一員。 又大理寺左評事四員。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愍帝崇禎 年諭法司以愛民慎罰刑措圄空至意按春明夢餘錄崇禎 年諭法司朕法天好生矜全民命興念刑獄一道堪哀甚多今在京刑部等衙門====「已結未結各案人犯,特命元輔會同清理,業已有緒。 其北直、南京及各省,一應大小罪囚,著該撫按責成 道府州縣各官,通行質審。所有軍、徒、杖、笞各罪,應釋 放者,即與釋放,應減等者,即與減等。有訊讞未結,拘 捏牽累,監禁逾年者,通著速問結或成招立案,免提 註銷,都一清楚,不許一概溷監。其大辟重情,雖已奉」 旨定案,若有情矜可疑及年久有疾等項,即一面減 擬保候,一面請旨發落。凡追贓人犯,除軍需庫藏,起 解京邊錢糧,侵欠奸弊,應追不饒,及就中仍聽酌議 外,其餘贓罰罪贖、給主徵逋等項,都著察明寬免,或 減半,或全豁,不許仍前羈繫敲比。至於佐貳等官,尤 不許擅受詞訟,經送監舖,違者拏問「治罪。各撫按官 須遴委精明道臣風力推官,分行各府,俱親詣獄監, 審理疏豁。一應減罪減贓,都悉心詳酌,分別年分久 近,事情輕重,以為差等。務期一清淹禁,盡滌煩冤,寧 失不經,勿入非罪,以稱朕愛民慎罰、刑措圄空至意。 爾法司還察照道里遠近,分立限期,與各撫按官去。 如有奉行不實,玩視」虛應者,察出從重究治。其凜奉 之毋忽!
崇禎十五年二月,詔「清理刑獄。」
按《春明夢餘錄》:「崇禎十五年二月詔:『刑獄所繫甚重, 法貴一成,朕每加意詳審,有批駁以期允當。乃法官 不能仰體,不肯執持,始多失之輕縱,繼輒務為深文, 疑揣游移,率歸緩閣。或因犯人孤獨無控,竟置罔聞, 不讞不提,經年累月。或因追贓未了,證犯不齊,淹繫 牽纏,剖脫無日』。」又有一等事理已明,訊局可結。乃胥 「役故為抑勒,借端生枝,仍行拖累,以致獄案叢積,貫 索幾盈,釀沴干和,深可警痛。茲特遣元輔周延儒前 去會同三法司官,將大小一應獄情,悉心清理。除事 乾重大案已確審照舊監候外,其餘戍遣配杖等樣, 俱著詳審招案,依律定罪,請旨發落。至於犯證關提 未到贓銀追比未完,亦當配量事理」,或羈或保,不得 一概溷監。倘有事係冤抑,情可矜疑,雖在重罪,不妨 特疏奏請,候憑裁奪。總期疏淹理滯,據法得情,予以 應得之條,留其再生之路,庶幾惟明克允,可望獄簡 刑清。縱使寧失不經,猶是矜頑宥過。尚其殫心詳覈, 設誠力行,以稱朕好生欽恤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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