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07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七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七卷目錄

 祥刑總部總論二

  遼史刑法志序

  宋史刑法志序

  周子通書

  冊府元龜寬刑 慎罰 明罰 守法 平允 平反 案鞫 深文 枉濫 折

  獄 酷虐 酷暴

  朱子全書刑論

  大學衍義德刑先後之分

  金史刑志序

  元史刑法志序

  性理會通論刑

  圖書編刑曹總敘

祥刑典第七卷

祥刑總部總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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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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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志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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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也者,始於兵而終於禮者也。鴻荒之代,生民有兵, 如蜂有螫,自衛而已。蚩尢惟始作亂,斯民鴟義,姦宄 並作,刑之用豈能已乎?帝堯清問下民,乃命三後恤 功於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故曰:「刑也者,始於兵而 終於禮者也。」先王順天地四時,以建六卿。秋,刑官也, 象時之成物焉。秋傳氣於夏,變色於春,推可知也。遼 以用武立國,禁暴戢姦,莫先於刑。國初製法,有出於 五服三就之外者,兵之勢方張,禮之用未遑也。及阻 午可汗知宗室雅里之賢,命為夷離堇,以掌刑辟,豈 非士師之官,非賢者不可為乎?太祖、太宗經理疆土, 擐甲之士,歲無寧居,威克厥愛,理勢然也。子孫相繼, 其法互有輕重。中間能審權宜,終之以禮者,惟景、聖 二宗為優耳。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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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志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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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天有五氣,以育萬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殺,亦甚盭 矣,而始終之序,相成之道也。先王有刑罰以糾其民, 則必溫慈惠和以行之。蓋裁之以義,推之以仁,則震 𢥠殺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書》曰:「士制 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遠 罪,導之以善爾。唐虞之治,固不能廢刑也。惟禮以防 之,有弗及,則刑以輔之而已。

周子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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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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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以春生萬物,止之以秋。物之生也既成矣,不止則 過焉,故得秋以成。聖人之法天以政養萬民,肅之以 刑。民之盛也,欲動情勝,利害相攻,不止則賊滅無倫 焉,故得「刑以治。」

情偽微曖,其變千狀,苟非中正、明達果斷者,不能治 也。《訟卦》曰:「利見大人」,以剛得中也。《噬嗑》曰:「利用獄,以 動而明也。」嗚呼!天下之廣,主刑者民之司命也,任用 可不慎乎!

「中正」 ,本也;「明斷」 ,用也。然非明則斷無以施,非斷則明無所用,二者又自有先後也。《訟》之中兼乎正,《噬嗑》之明兼乎達。《訟》之剛,《噬嗑》之動,即果斷之謂也。

冊府元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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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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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斯寬刑之謂也。」故虞夏 之道寡怨於民漢興之初禁網疏闊爾後或下民多 辟自投罪罟為之司牧不忘隱悼以至理官閱獄法 科無爽申嚴攸屬國章是舉而乃錄其昔款察其素 心申恩以矜老推仁而錫類寬其連及之典恕以狂 愚之罰奉順時令重惜髦彥霽雷霆之威恢川澤之 量,霈然發號,以原以降,斯皋陶所謂「好生之盛德」,仲 尼所述「濟猛之善政」者也。

《慎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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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震曜殺戮,上天之顯道也;刑罰威獄,王者之大柄 也。聖人則象天明,司牧民命,所以糾虔姦慝,章明軌 度,則刑辟之設,禮樂之助也。然而丕蔽或爽,頗纇有 彰,巧詆致其深文。平民陷於非辟,則恆寒摠至,作沴 於陰陽;胥怨急聞,無措於手足。是故帝媯敕法,形欽 恤之言;穆滿制刑,敦簡孚之訓。皋陶作士,寧失於不 經,《盤庚》誥「民敢動於非罰」,皆所以昭明慎之旨,懲糾 紛之弊也。稽古舊史,足示方來,後辟紛綸,光猷輝映。 至如齋居論決,深形於勤恤;覆鞫惻愴,無憚於淹久: 動遵經義,以取乎大中;時下教告,式申於服念。若斯 之類,實繁其徒,有足明徵,並從論決。

《明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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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有震曜之象,秋冬行肅殺之令,王者法之,以制
考證
刑典,其來尚矣。故士師用弼於五教,犯雖小而必刑;

《王制》具列於四誅,害為大而無赦。蓋聖人躬明哲之 性,通天地之心,佐德以威,順時行罰,威克厥愛而事 允濟,罰當其罪而眾知勸。大則殛竄殊死,非所以為 重也;小則鞭撲入贖,非所以為輕也。然而閱罪簡孚, 有司之詳慎;好生宥過,王者之寬恕。不及於嗣,刑期 無刑,隨世損益,厥有論要。《呂刑》云:「屬於五極,咸中有 慶。」其是之謂乎!

《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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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可變天下之平也。守之勿失有司之職也。自非 探情而閱實舉要以蔽罪。又何以致刑無頗纇而人 皆厭伏哉!若乃時主之意有所輕重不循三尺之制 將紊一代之訓而能辯析是非究論曲直確然固守 毅然無撓南面之貴為霽於嚴威金科之文克遵於 中典法當其罪下以不冤茲所謂能守其官不解於 位者矣。至有知過而引咎縱父以受刑斯。又積忠恕 於心術著明慎於官次捨生取義守死無苟者焉。

《平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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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傳》曰:「刑者侀也。侀 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是故惟明克 允」虞帝之申戒簡孚審克呂刑之有雲三代而下治 獄之吏乃其達欽恤之旨稽服念之訓深懷仁恕務 遵寬大原人心以定法傳經義而立論悉其聰明致 其忠愛情得而勿喜罪疑而從輕無有適莫歸乎!至 當故能使群議厭服刑章式敘上無枉撓之失民知 恥格之漸其於守官宿業不亦多乎!所以皋陶之淑 問流於《雅》《頌》張釋之為名臣稱於史氏何莫由斯也 已。

《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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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議獄緩刑則五辭惟允;舉直錯枉則庶戮無冤蓋 折獄之惟難在蔽訟而多濫。況一成難變君子所以 哀矜;兩造相違良臣所以慎測故有吏訊既備亟辯 其厚誣具獄已封特明其非罪斥深文之弊破偏聽 之姦脫栫棘於良民正毆刀於元惡宜乎!獲仁人之 譽享高門之封者焉。

《案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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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周官》司寇之職有兩造兩劑之禁設鈞金束矢之 制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求之於辭氣耳目以察其 情簡孚閱實乃蔽其訟斯案鞫之遺範也。原夫眾庶 之心本乎多辟三代而後嚚訟滋豐雖法令之繁密 不能勝夫姦宄雖聽察之明慎不能措其刑辟繇是 有司參治承詔劾問逮捕或至於寖廣訊掠乃遵於 程式,以至身陷乎公憲罪歸乎「吏議」,亦比比而有焉。 自非司其事者悉其聰明致其忠愛得情而勿喜盡 心而是圖亦曷嘗無頗纇哉!

《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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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法令所以閑邪防姦,祥刑閱實,明慎國章,欽恤人 命,非所以殺之,將所以生之。而慘忍之徒,苛刻之吏, 以希旨為奉公,以繁刑為稱職,鍛鍊而成獄,巧詆而 舞文,欲其民協於中,政是以和,不可得矣。

《枉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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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書》曰:「欽哉!欽哉!惟 刑之恤哉!」斯皆懼其枉濫以及善人之謂也。則有處 士師之任參議讞之列心惟邪僻行必傾險或深文 巧詆以寘於法或臨財苟得以縱其罪或希望於風 指或附麗於權要乖審克之理無閱實之狀成茲枉 撓亂彼典章以至洩冤憤之氣見變怪之異使禍不 旋踵,亡身覆族者,良有以也。《詩》人《菀柳》之刺,繇是而 作矣。

《折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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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令長字人之官聽斷立政之本善惡攸司曲直是 主一境由其治亂三農繫乎!慘舒非夫明達君子忠 信飭躬孰能使其無訟乎!苟非其人則輕重由心上 下其手貨賂公行民受其弊矣。《孔子》曰:「刑罰不中則 民無所措手足」至哉!斯言乎!

《酷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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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老子》曰:「其 政察察,其民缺缺。」故歷代史官,以酷吏敘傳者,其貶 惡亦甚矣。自秦網凝密,不務教化,滅絕仁義,殘及至 親,上之所行,下有甚者,至於守土之吏,又何足論。本 其為術,出於法家。故其御民也,若薙氏之去草,既蘊 崇之,又行火焉。漢承秦弊,凡事簡易,禁網疏闊,僅至 刑措,然吏二千石而下,以能挫豪猾、威震郡國為己 任者,亦比比而有。其弊也。冰慘火烈,鷹擊虎怒,以刀 鋸為治具,流膏血於境內,急若束濕,害過屠伯,充積 冤氣,鮮聞令終。斯乃椎埋刻薄之人,非鄉黨禮義之 士。「任官苟失,何世無之。如狼牧羊,誠非虛語。」則共理 之政,得不慎擇其循良也哉!

《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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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德比於烈火苛政甚於猛虎雖百里之非廣乃編 氓之攸賴則有性既嚴酷貌復兇狠惟申韓之是法於理刑而失中報虐以威斂怨於下」峻罰是長殘殺 無罪或馮勢而成濫亦擊強而過正乃至榜楚不絕 網穽交設重足斯畏謠言載興寧失不經斯可鑒矣。

朱子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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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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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事最大而不可輕者,無過於兵刑臨陳時,是胡 亂錯殺了幾人。所以《老子》云:「夫佳兵者,不祥之器,聖 人不得已而用之。」獄訟面前分曉事易看,其情偽難 通,或旁無佐證,各執兩說,繫人性命處須喫緊思量, 猶恐有誤也。

今人說輕刑者,只見所犯之人為可憫,而不知被傷 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盜殺人者,人多為之求生,殊不 念死者之為無辜,是知為盜賊計,而不為良民地也。 若如酒稅、《偽會子》及饑荒竊盜之類,猶可以情原其 輕重大小而處之。

今之法家惑於罪福報應之說,多喜出人罪以求福 報。夫使無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得倖免,是乃所以 為惡爾,何福報之有?《書》曰:「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所 謂欽恤者,欲其詳審曲直,令有罪者不得免,而無罪 者不得濫刑也。今之法官惑於欽恤之說,以為當寬 人之罪而出其死,故凡罪之當殺者,必多為可出之 途,以俟奏裁,則率多減等。當斬者配,當配者徒,當徒 者杖,當杖者笞,是乃賣弄條貫,舞法而受賕者耳,何 欽恤之有?「罪之疑者從輕,功之疑者從重。」所謂疑者, 非法令之所能決,則罪從輕而功從重,惟此一條為 然耳,非謂凡罪皆可以從輕,而凡功皆可以從重也。 今之律令亦有此條,謂法所不能決者,則俟奏裁。今 乃明知其罪之當死,亦莫不為可生之途以上之。惟 壽皇不然,其情理重者皆殺之。

聞之《易》曰:「君子明謹用刑,而不留獄。」此聖人觀象立 教,萬世不易之法也。今州縣之獄,勘結圓備,情法相 當者,並皆即隨時決遣,惟其刑名疑慮、情理可閔者, 法當具案聞奏,下之刑寺,審閱輕重,取自聖裁,而州 縣不敢以意決也。此深得古人明謹用刑之意矣。然 奏案一上,動涉年歲。且如本軍昨於淳熙四年十一 月內申樞密院,乞奏「劫賊倪敏忠罪案其罪狀明白, 初無可疑,而凡經二年有半,至今年三月內,方準敕 斷行下。其他似此,亦且非一。」竊計他州繁劇去處,此 類尤多。若使皆是行劫殺人之賊,偶有疑慮,使之久 幽囹圄,亦何足恤。其間蓋有法重情輕之人,本為有 足憫憐,冀得蒙被恩貸,而反淹延禁「繫,不得早遂解 釋,則恐非聖人所謂不留獄」之意也。臣愚欲望聖慈 特詔大臣一員,專督理官,嚴立程限,令將諸州奏案, 依先後資次排日結絕。其合貸命從輕之人,須當日 便與行下。其情理深重不該減降者,即更寬與一限, 責令審覈,然後行下。庶幾輕者早得決遣釋放,重者 不至倉卒枉濫,是亦導和弭災之一術。惟聖明留意。

大學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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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刑先後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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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 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流 共公於幽州,放驩兜於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於 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臣按:此帝舜攝位時事也。「《象》以典刑」 ,謂揭常刑之法以示人,如天之垂象,使易避而難犯也。五刑,刑之重者也,罪雖重而情可矜則宥之以流;鞭撲,刑之輕者也,過本輕而情又可原則許之以贖,贖去赦無幾矣。不即赦而猶贖者,過雖輕猶欲其知悔也,遽赦之則悔無從生矣。過誤致災,願民之不幸者也,故赦之,此所謂聖人之仁。負恃罔悛,姦民之無良者也,故刑之。此所謂聖人之義。春生秋殺,一出無心,而「欽哉欽哉,未嘗不惟刑之恤也。」 「曰欽曰恤」 之二言,百聖相傳,此其心法,而用刑特一事爾。四凶之罪,不加以五者之正刑,而止從流宥。既仁之至,迸諸四夷,不與同中國;又義之盡,所罪者四人,而天下無不服者,非舜刑之,天下實刑之也。流、放、竄、殛,舊說以為誅殺,非也。儻果誅之,則於市於朝,而不於四裔矣。大率曰流,曰放,若今之安置居住;曰竄,曰殛,若今之羈管編隸。故我太祖皇帝因讀書至此,有曰:「四凶之罪,止從流竄。」 而歎後世刑網之密。嗚呼!此真所謂異世同心者歟!

帝曰:「棄,黎民阻飢,汝后稷。播時百穀。」帝曰:「契,百姓不 親,五品不遜,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寬。」帝曰:「皋陶,蠻 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 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臣按:舜之命官也,先播穀、次敷教而後及於刑,蓋有以養其民之身,又有以善其民之心,不獲已乃置刑焉,而刑之所施又必察其情、當其罪,是亦前章「惟刑之恤」 之意也。欽恤者聖人用刑之心,明允者聖人用刑之法。

帝曰:「皋陶!惟茲臣庶罔或干於正。汝作士,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刑期於無刑,民協於中,時乃功。 懋哉!」皋陶曰:「帝德罔愆,臨下以簡,御眾以寬。罰弗及 嗣,賞延於世。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疑惟 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好生之德,洽於民心,茲用 不犯於有司。」帝曰:「俾予從欲以治,四方風動,惟乃之 休。」

臣按:帝舜以「民協於中」 為皋陶之功,皋陶以民之不犯為帝舜之德,君臣之間豈虛相稱美哉?舜之制刑也特以輔教化之所不及,而其用刑也本期至於無刑,皋陶為士師之官,能體舜此心,明其刑以示人,使為臣庶者無復幹上之政,而民亦遷善遠罪以協於中,刑之設至是真無所用矣,此舜所以美之也。皋陶則謂此皆帝之德,而非臣之功。蓋其臨下則簡而不煩,御眾則寬而不迫。父罪不及其子,惡,惡之短也。賞其身又延於世,善,善之長也。過誤所犯,雖大必宥,不忌故犯,雖小必刑,即前所謂「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也。罪之疑則從輕,功之疑則從重,忠厚之至也。有罪而殺,國之常典。然有可以殺,可以無殺者。與其殺之而濫及無辜,寧姑宥之而有虧常典。聖人之心,惟恐殺一不辜,以傷吾天地之仁,此所謂好生之德也。惟帝好生之德,洽於民心,故其民亦自愛其生,無復犯有司之法者。詳味「洽」 之一辭,則其涵濡漸漬,入人之深,豈一朝一夕之力哉?舜之德,雖覆載無以加,而皋陶但以「罔愆」 言之。蓋必如是,僅可謂之無過爾。然則德未至於舜者,其可自滿乎?皋陶既誦帝之德,帝復稱皋陶之美,蓋其褒贊之中未嘗無勉勵之意,此所以為舜之君臣也。

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 之以禮,有恥且格。」

臣按:「政刑」 所以禁民之身,故雖免於罪而無所媿恥,德禮所以善民之心,故有媿恥而且至於善。

季康子問政於孔子,曰:「如殺無道以就有道,何如?」孔 子對曰:「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 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

臣按:「民性本善,為政者以善迪之,未有不趨於善者。何以殺為君子、小人,以位而言,君子之德如風之動物,小人之德如草之從風,未有風行而草不偃者,未有上好善而民不善者。」

漢文帝時,賈誼上疏曰:「凡人之智,能見已然,不能見 將然。夫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 是故法之所用易見,而禮之所為者難知也。若夫慶 賞以勸善,刑罰以懲惡,先王執此之政,堅如金石,行 此之令,信如四時,據此之公,無私如天地耳,豈顧不 用哉?然而曰禮雲禮雲者,貴絕惡於未萌,而起教於」 微眇,使民日遷善遠罪而不自知也。孔子曰:「聽訟吾 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為人主者,莫如先審取捨,取 舍之極定於內,而安危之萌應於外矣。安者非一日 而安也,危者非一日而危也,皆以積漸然,不可不察 也。人主之所積在其取捨,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 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 和親。」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異,或 道之以德教,或敺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 而民氣樂;敺之以法令者,法令極而民風哀。哀樂之 感,禍福之應也。秦王之欲尊宗廟而安子孫,與湯、武 同。然湯、武廣大其德行,六七百歲而弗失,秦王治天 下十餘歲則大敗,此亡他故矣。湯武之定取捨審,而 秦王之定取捨不審矣。夫天下,大器也。今人之置器, 置諸安處則安,置諸危處則危。天下之情與器亡以 異,在天子之所置之。湯武置天下於仁義禮樂而德 澤洽,禽獸草木廣裕,德被蠻貊四夷,累子孫數十世, 此天下所共聞也。秦王置天下於法令刑罰德澤,亡 一有而怨毒盈於世,下憎惡之如仇讎,禍幾及身,子 孫誅絕,此天下之所共見也。是非甚明,效大驗邪?人 之言曰:「聽言之道,必以其事觀之」,則言者莫敢妄言。 今或言禮義之不如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罰,人主胡 不引殷、周、秦事以觀之也?

臣按:商之刑制不見於經,獨觀伊尹之稱湯曰「代虐以寬民,其允懷」 ,則漢史所謂用刑罰以督姦、慘肌膚以懲惡者必非商家之政也,學者惟當信經而已。若周之刑制則具見於《周官》,大司徒以八刑糾民在三物教民之後,而其所糾者不孝、不睦、不婣、不弟、不任、不恤、造言亂民而已,是其刑祗以為教也。大司寇掌「邦之三典,曰刑新國用輕典,曰刑平國用中典」 ,惟亂國乃用重典焉。平者其常,而重者其不獲已也。《小司寇》「以八辟麗邦法,親有議,故有議,賢、能、功、勤、若貴、若賓」 ,莫不有議,未嘗例施之法也。《司刺》掌三宥、三赦之法,不識者,宥過失者,宥遺忘者亦宥幼弱者,赦老耄者,赦蠢愚者亦赦,未嘗概加之罪也。其仁愛忠厚之至,上配有虞。成康之世。刑措不用,幾四十載,此所謂「置天下於仁義」

者也。秦自孝公用商鞅行新法,步過六尺者有罰,棄灰於道者有刑。臨渭論囚,水為之赤。始皇既並滅六國,自以水德之治,剛毅戾深,事皆決於法,刻削無仁恩和義,於是急法久者不赦。又用李斯之言,敢偶語《詩》《書》,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專任獄吏,得親幸用事,凡誦法孔子者,皆重法繩之。至二世,用趙高謀,行誅大臣及諸宗室,以罪過連逮近官宿衛,無得免者,而六公子戮死干社。又用李斯謀,行督責之術,凡殺人多者為良吏。此所謂置天下於刑法者也。而周之享國八百餘年,秦之亡也纔及二世,誼之所謂明效大驗者,豈虛言哉!漢文本是寬仁之君,而又施行賈誼之策,專務以德化民,斷獄四百,幾致刑錯。其後王氏移國,而天下謳吟思漢。光武因之克復舊物。歷年之久,亞於商、周,後世未有能及者。誼之言又益信矣。後世人主,可不鑑歟!

武帝建元初,董仲舒對策曰:「臣謹按《春秋》之文,求王 道之端,得之於正,正次王,王次春,春者天之所為也, 正者,王之所為也。其意曰上承天之所為,而下以正 其所為,正王道之端雲爾。然則王者欲有所為,宜求 其端於天。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 殺而德主生,是故陽常居大夏而以生育長養為事」, 陰常居大冬,而積於空虛不用之處,以此見天之任 德不任刑也。天使陽出,布施幹上,而主歲功,使陰入 伏於下,而時出佐陽。陽不得陰之助,亦不能獨成歲 終。陽以成歲為名,此天意也。王者承天意以從事,故 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猶陰之不可 任以成歲也。為政而任刑,不順於天,故先王莫之肯 為也。今廢先王德教之官,而獨任執法之吏治民,毋 乃任刑之意與?孔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虐政用於 下,而欲德教之被四海,故難成也。

臣按:仲舒以《春秋》之學推明王者任德不任刑之意,可謂善矣,然陽以生萬物、陰以成萬物,其功一也,陰雖伏於大冬乃所以為造化之本,蓋非正無以為元,不闔無以為闢,伏藏於冬而後能發育於春,然則以陰居冬為積於空虛不用之地,殆未然也。然方武帝即位之初,英武明斷,仲舒逆慮其有任刑之失,故舉「天道,明王道,以啟其好生惡殺之心」 ,則仲舒之言,真武帝之箴砭也。其後張湯、趙禹之徒,進而見知,故縱之法行,卒以任刑,流毒海內,仲舒其知言哉!

宣帝時,路溫舒上書曰:「臣聞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 獄之吏是也。秦之時,羞文學,好武勇,賤仁義之士,貴 治獄之吏。正言者謂之誹謗,遏過者謂之妖言,故盛 服先生不用於世,忠良切言,皆鬱於胸,譽諛之聲,日 滿於耳,虛美薰心,實禍蔽塞,此乃秦之所以亡天下 也。方今天下賴陛下恩厚,亡金革之危、饑寒之患,然」 太平未洽者,獄亂之也。夫獄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 不可復生,斷者不可復屬。《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 經。」今治獄吏則不然,上下相敺,以刻為明,深者獲公 名,平者多後患。故治獄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 安之道,在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離於市,被刑之 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計,歲以萬數。太平之未洽,凡以 此也。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 不得?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辭以視之;吏治者利其然, 則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鍛鍊而周內之。蓋奏當 之成,雖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辜。何則?成鍊者眾, 文致之罪明也。故《俗語》云:「畫地為獄,議不入,刻木為 吏,期不對。」此皆疾吏「悲痛之辭也。故天下之患,莫深 於獄;敗法亂正,離親塞道,莫甚乎治獄之吏。此所謂 一尚存者也。」上深愍焉,迺下詔曰:「間者吏用法巧,文 寖深,是朕之不德也。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 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今遣廷史與郡鞫獄,任輕 祿薄。其為置廷平,秩六百石,員四人,其務平之,以稱 朕意。」於是選於定國為廷尉,求明察寬恕。黃霸等為 廷平,季秋後請讞。時上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獄刑, 號為平矣。

臣按:溫舒之論雖專為獄吏發,其實則譏當時之君,故始言秦之時貴治獄之吏,非自貴,由上貴之也,次言上下相敺,以刻為明,則下之為此者上實驅之也。又次言自安之道在於人死,則可見當時之吏能殺人者上之所欲故安,否則違上之所欲故危。蓋孝宣雖賢明之君而實好刑名之學,故其意指所形至於「如此,上之所好,其可不謹邪?捶楚之下,何求不得,至刻木為吏,期於不對」 ,此十餘言者,其於胥吏慘刻之情,獄犴冤枉之狀,可謂盡之矣。畫地為獄,猶不可入,況真獄乎!刻木為吏,猶不可對,況真吏乎!溫舒之言,至深悲痛。於是宣帝為之感悟,置官以平之,躬親以決之,亦可謂善聽忠言者。然其為治,終以霸王之道雜,故刑餘、周、召、法律、《詩》《書》,卒不免於世所譏,而史臣書之曰《獄刑號》。

為平矣。《號》之一辭,「名然而實否」 之謂也。人主所好,可不謹諸?

隋文帝以盜賊繁多,命盜一錢以上皆棄市,或三人 共盜一瓜,事發即死。於是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懍 懍。有數人劫執事而謂之曰:「吾豈求財者邪!但為枉 人來耳,而為我奏至尊:自古以來,體國立法,未有盜 一錢而死也,而不為我以聞。吾再來而屬無類矣。」帝 聞之,為停此法。

臣按:隋文制刑以戢盜,非不嚴也,而盜卒不能戢,法終不可行。至唐太宗輕徭薄賦,開斯民衣食「之門,數年之間外戶不閉、道不拾遺」 ,其失其得可以鑑矣。

帝嘗乘怒,以六月杖殺人,大理少卿趙綽固爭曰:「季 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不可以此時誅殺。」帝曰:「六月 雖雲生長,此時必有雷霆;我則天而行,有何不可!」遂 殺之。

臣按:隋文謂六月必有雷霆,不知雷霆雖威,初非為殺物設也。《易》稱「鼓萬物者莫疾於雷,其與日之烜、雨之潤、風之散,同於生物而已」 ,世人惡戾之氣適與之會而震死者有之,非雷霆求以擊之也。隋文徒欲以辨口折人而文其暴怒之私,不知昧於天道亦已甚矣。及唐貞觀改定律令,自春及秋禁行死刑,然後得古者「刑以秋冬」 之意。惟其有仁暴之異,所以為治亂之分歟。

唐太宗嘗覽《明堂針灸圖》,見人之五藏皆近背,針灸 失所則其害致死。歎曰:「夫箠者五刑之輕;死者人之 所重,安得犯至輕之刑而或至死?」遂詔罪人毋得鞭 背。

臣按:隋煬之用刑或先截其舌,太宗之用刑至不忍笞其背,此煬之惡所以浮於桀、紂,而太宗除亂之功所以庶幾於湯、武與?

河內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獄,大理丞張蘊古以為好 德病狂瞀,法不當坐。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蘊古奏 不以實,太宗怒,遽斬蘊古。既而大悔,因詔:「死刑雖令 即決,皆二覆奏。」久之,謂群臣曰:「死者不能更生,決囚 雖二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覆 奏,決日尚食,勿進酒肉,教坊、太常輟教習。諸州死罪」 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務合禮撤樂減膳之意。太宗以 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初即位,有勸以威刑肅 天下者,魏徵以為不可,因為上言「王政本於仁恩,所 以愛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納之,遂以寬仁治天下, 而於刑法尤慎。四年,天下斷死罪二十九人。六年,親 錄囚徒,閔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 秋即刑。及期,囚皆詣朝堂,無後者。太宗嘉其誠信,悉 原之。

臣按:唐,繼隋者也,隋文任法之峻如彼,而太宗用刑之寬如此。隋文再傳而失天下,唐之享國幾三百年,天於仁暴之報亦甚明矣。賈誼以周、秦並言,臣今亦以隋、唐並論,足為方來之鑑乎。

憲宗英果明斷,自即位,數誅方鎮,欲治僭叛,一法度。 然於用刑喜寬仁。是時,李吉甫、李絳為相。吉甫言:「治 天下必任賞罰,陛下頻降赦令,蠲逋負,賑饑民,恩德 至矣。然典刑未舉,中外有懈怠心。」絳曰:「今天下雖未 大治,亦未甚亂,乃古平國用輕典之時。自古欲治之 君,必先德化,暴亂之世,專任刑法。吉甫之言過矣。」憲 宗以為然。司空於頔亦諷帝用刑以收威柄,帝謂宰 相曰:「頔懷姦謀,欲朕失人心也。」

臣按:憲宗能從李絳之言,亦猶太宗能納魏徵之說也,是以元和之治庶幾貞觀,姦邪小人用意刻薄,每每以嚴刑峻法導人主,斯高之於二世是也。憲宗察於頔之姦,其欲使以失人心,其可謂明也矣。

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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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志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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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恥而作法。 畏也,恥也,五性之良知,七情之大閑也。是故刑以治 已然,法以禁未然,果以處小人,恥以遇君子。君子知 恥,小人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養其威而用之,畏, 可以教愛;慎其法而行之,恥,可以立廉。愛以興仁,廉 以興義。仁義興,刑法不幾於措乎!金之國脈紓蹙,風 俗醇醨。世道升降。君子觀於一代之刑法。每有以先 知焉。

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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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志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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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有天下者,雖聖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為治。是 故道之以德義,而民弗從,則必律之以法。法復違焉, 則刑辟之施,誠有不得巳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 威,乃所以輔治也。故《書》曰:「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 祗德。」後世專務黷刑任法以為治者,無乃昧於本末 輕重之義乎?歷代得失,考諸史可見已。

==性理會通==

《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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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山楊氏曰:「文帝之去肉刑,其用志固善也。夫紂作 炮烙之刑,其甚至於刳剔孕婦,則雖秦之用刑,不慘 於是矣。而商之頑民,亦非素教,不聞周繼之而廢肉 刑也,豈武王、周公皆忍人哉?若文帝之承秦,蓋亦務 為厚養而素教之耳,不思所以教養之而去肉刑,是 亦圖其末也。則王通謂其傷於義,恐未為過論。及夫 廢之已久,而崔、鄭之徒乃驟議復之,則其不知本末 也甚矣。」 或曰:「特旨乃人君威福之權,不可無也。」曰: 「不然。古者用刑,王三宥之。若按法定罪而不敢赦,則 在有司。夫唯有司守法而不移,故人主得以義其仁 心。今也法不應誅,而人主必以特旨誅之,是有司之 法不必守,而使人主失仁心矣。」 因論特旨,曰:「『『此非 先王之道。先王只是好生,故《書》曰:『好生之德,洽於民 心』。為天子』,豈應以殺人為己任?孟子曰:『國人皆曰可 殺,然後殺之』。故曰:『國人殺之也』。謂國人殺之,則殺之 者,非一人之私意,不得已也。古者司寇以獄之成告 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 宥,然後致刑』。夫宥之者,天」子之德,而刑之者有司之 公。天子以好生為德,有司以執法為公,則刑不濫矣。 若罪不當刑,而天子必刑之,寧免於濫乎?然此事其 漸有因,非獨人主之過,使法官得其人,則此弊可去 矣。舜為天子,若瞽瞍殺人,皋陶得而執之,舜猶不能 禁也。且法者天下之公,豈宜徇一人之意?嘗怪張釋 之論渭橋犯蹕事,謂宜罰金,文帝怒,釋之對曰:「法者, 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 於民也。」此說甚好,然而曰「方其時,上使人誅之則已。」 以謂為後世人主開殺人之端者,必此言也。夫既曰 法,天子與天下公共,則得罪者天子必付之有司,安 得擅殺?使當時可使人誅之,今雖下廷尉,越法「而誅 之,亦可也。」

五峰胡氏曰:「《生刑》輕則易犯,是教民以無恥也;死刑 重則難悔,是絕民自新之路也。生刑、死刑,輕重不相 懸,然後民知所避,而風化可興矣。」

豫章羅氏曰:「朝廷立法不可不嚴,有司行法不可不 恕。不嚴則不足以禁天下之惡,不恕則不足以通天 下之情。漢之張釋之、唐之徐有功,以恕求情者也。常 袞一切用法,四方奏請,莫有獲者,彼庸人哉?天下後 世典獄之官,當以有功為法,以袞為戒。」

朱子曰:「以舜命皋陶之辭考之,士官所掌,唯象、流三 法而已。其曰『唯明克允』,則或刑或宥,亦唯其當而無 以加矣。又豈一於宥而無刑哉?今必曰堯、舜之世有 宥而無刑,則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是聖 人之心不忍於元惡大憝,而反忍於銜冤抱痛之良 民也。是所謂怙終賊刑,刑故無小者,皆為空言以誤」 後世也。其必不然也亦明矣。夫刑雖非先王所恃以 為治,然以刑弼教,禁民為非,則所謂傷肌膚以懲惡 者,亦既竭心思而繼之以不忍人之政之一端也。今 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姦,而其過於重 者則又有不當死而死,如強暴、贓滿之類者。苟采陳 群之議,一以宮剕之辟當之,則雖殘其文體而實全 其軀命,且絕其為亂之本,而使後無以肆焉,豈不仰 合先王之意,而下適當世之宜哉?況君子得志而有 為,則養之之具,教之之術,亦必隨力之所至而汲汲 焉,固不應因循苟且,直以不養不教為當然,而熟視 其爭奪相殺於前也。 獄事,人命所繫,尤當盡心。近 世流俗惑於「陰德」之論,多以縱出有罪為能,而不思 善良之無告,此最弊事,不可不戒。然哀矜勿喜之心, 則不可無也。 今人獄事,只管理會要從厚,不知不 問是非善惡,只務從厚,豈不長姦惠惡?大凡事付之 無心,因其所犯,考其實情,輕重厚薄,付之當然可也。 若從薄者固不是,只雲「我只要從厚」,則此病所係亦 不輕。

南軒張氏曰:「治獄所以多不得其平者,蓋有數說。吏 與利為市,固所不論,而或矜智巧以為聰明,持姑息 以惠姦慝,上則視大官之趨向而重輕其手,下則惑 胥吏之浮言而二三其心,不盡其情而一以威怵之, 不原其初而一以法繩之,如是而不得其平者抑多 矣。無是四者之患,郵罰麗於事,而深存哀矜勿喜之」 意。其庶矣乎。在上者又當端其一心。勿以喜怒好惡 一毫先之。聽獄之成而審度其中隱於吾心。竭忠愛 之誠。明教化之端。以期無訟為本。則非唯可以臻政 平訟理之效。而收輯人心。感召和氣。其於邦本所助 豈淺也哉。

象山陸氏曰:「獄訟惟得情為難。唐、虞之朝,惟皋陶見 道甚明,群聖所宗,舜乃使之為士。《周書》亦曰:『司寇蘇 公式敬爾由獄』。《賁象》亦曰:『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賁》乃山下有火,火為至明,然猶言無敢折獄,此事正 是學者用工處。《噬嗑》離在上,則曰「利用獄。」《豐》離在下, 則曰「折獄致刑」,蓋貴其明也。 夫五刑五用,古人豈 樂施此於人哉?天討有罪,不得不然耳。是故大舜有四裔之罰,孔子有兩觀之誅。善觀大舜、孔子寬仁之 實者,於四裔兩觀之間而見之矣。近時之言寬仁者, 則異於是,蓋不究夫寬仁之實,而徒欲為容姦廋慝 之地,殆所謂以不禁姦邪為寬大,縱釋有罪為不苛 者也。罪疑惟輕,罪而有疑,固宜為輕。與「其殺不辜,寧 失不經」,謂罪疑者也。使其不經甚明而無疑,則天討 所不容釋,豈可失也?「宥過無大,刑故無小」,使在趨走 使令之間,簿書期會之際,偶有過誤,宥之可也。若其 貪黷姦宄出於其心,而至於傷民蠹國,則何以宥為? 於其所不可失而失之?於其所不可宥而宥之,則為 傷善,為長惡,為悖理,為不順天,殆非先王之政也。

圖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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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總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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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之設,本以齊萬民也。四方風土不齊,習尚亦異。 故民之敢於為惡者,由法律不明,心無畏憚,比比焉 驅而納諸罟獲陷阱之中而莫之知避也。此所以不 得不設之刑,使其有所畏而不敢犯耳。夫天討有罪, 五刑五用,刑固天之刑也。盍觀之天乎?紫微垣內有 大理、陰德天牢,而文昌第六星曰「司寇」,太微垣內有 「左右執法併九卿郎位中有司刑之責;天市垣內有 貫索、七公,天紀列宿,如角之平道,亢之折威、頓頑、房 之罰,其主刑者不一而足焉。」刑獄民命所關,故在天 垂象,燦然可睹。王者代天子民,何能廢刑?但先王之 制刑也,刑期無刑,本以弼教也。惟禮以教之於其先, 刑以禁之於其後,民有不率教者,斯「加之以刑,正所 以體上天仁愛斯民之心,而俾之盡歸於善也。」久之, 治隆化洽,禮讓成風,至於刑措不用,由其純任教化 故耳。豈若後代惟法律是尚,嚴刑峻罰,訟獄日繁,奸 宄日熾,無知小民反惴惴無所措手足,如此而望天 下之太平,何可得哉?非謂可無設也。任刑不任禮,已 非先王立教本意;用例不用律,使有司得輕重其手, 奸頑何憚而不為惡耶?是故明罰敕法,取諸《噬嗑》;議 獄緩死,取諸《中孚》。立法貴嚴,用法貴恕,並行不相悖 也。《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論語》曰:「如得其情,則 哀矜而勿喜。」在司刑者盡心焉耳。我朝刑部之設,尚 書、侍郎,周秋官、大小司寇是也。其屬十三司,分掌各 按察司與直隸府縣刑名,且都察院、大理寺共為三 法司,慎刑之意亦至矣。噫今之司刑者,誦我聖祖「象 天制刑」聖諭,敢不盡心乎哉。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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