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三卷 |
第八十三卷目錄
律令部總論一
漢書〈刑法志〉
白虎通〈五刑〉
潛夫論〈衰制〉
晉書〈刑法志〉
魏書〈刑罰志〉
隋書〈刑法志〉
遼史〈刑法志〉
宋史〈刑法志〉
冊府元龜〈刑法部總 定律令〉
金史〈刑志〉
元史〈刑法志〉
祥刑典第八十三卷
律令部總論一
編輯漢書
編輯《刑法志》
編輯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善人為國百年可以 勝殘去殺矣。」言聖王承衰撥亂而起,被民以德教,變 而化之,必世然後仁道成焉。至於善人不入於室,然 猶百年勝殘去殺矣。此為國者之程式也。今漢道至 盛,歷世二百餘載。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間,斷 獄殊死,率歲千餘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 餘。古人有言:「滿堂而飲酒,有一人鄉隅而悲泣,則一 堂皆為之不樂。」王者之於天下,譬猶一堂之上也,故 一人不得其平,為之悽愴於心。今郡國被刑而死者, 歲以萬數,天下獄二千餘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獄 不減一人。此和氣所以未洽者也。原獄刑所以蕃,若 此者,禮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貧窮,豪桀務私,姦不 輒得,獄豻不平之所致也。《書》云:「伯夷降典,悊民惟刑。」 言制禮以止刑,猶隄之防溢水也。今隄防陵遲,禮制 未立,死刑過制,生刑易犯,饑寒並至,窮斯濫溢。豪桀 擅私,為之囊橐,姦有所隱,則狃而寖廣。此刑之所以 蕃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 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古之 聽獄者,求所以生之。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今之獄 吏,上下相驅,以刻為明,深者獲功名,平者多後患。諺 曰:「鬻棺者欲歲之疫」,非憎人,欲殺之利在於人死也。 今治獄吏欲陷害人,亦猶此矣。凡此五疾,獄刑所以 尤多者也。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禍,人有樂 生之慮,與高、惠之間同,而政在抑彊扶弱,朝無威福 之臣,邑無豪桀之俠,以口率計,斷獄少於成、哀之間 什八,可謂清矣。然而未能稱意,比隆於古者,以其疾 未盡除,而刑本不正。善乎孫卿之論刑也,曰:「世俗之 為說者,以為治古者無肉刑,有象刑,墨黥之屬,菲履 赭衣而不純,是不然矣。以為治古則人莫」觸罪邪?豈 獨無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 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 刑至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將以禁暴 惡,且懲其末也。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 寬惡也。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亂今也。凡爵列 官職,賞慶刑罰,皆以類相「從者也。一物失稱,亂之端 也。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 大焉。」夫征暴誅悖,治之威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百 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故治則刑重,亂 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書》云:「刑罰 世重世輕」,此之謂也。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 作刑,安有「非屨赭衣者哉?」孫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說》 而論之曰:「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 順而行之者,以俗薄於唐虞故也。今漢承衰周、暴秦 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 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 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 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至於穿窬之盜, 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姦臧。若此之惡,髡鉗之罰, 又不足以懲也。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 恥,刑輕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 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罔密 而姦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 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 本之論,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餘罪次於 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 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 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 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 之和順,稽古之製成,時雍之化成。康刑措雖未可致孝文斷獄庶幾可及。《詩》云:「宜民宜人,受祿於天。」《書》曰: 「立功立事,可以永年。」言為政而宜於民者,功成事立, 則受天祿而永年命,所謂「一人有慶,萬民賴之」者也。
白虎通
編輯《五刑》
編輯
聖人治天下,必有刑罰何?所以佐德助治,順天之度 也。故懸賞罰者,示有勸也;設刑罰者,明有所懼也。「刑 所以五何?法五行也。科條三千者,應天地人情也。五 刑之屬三千,大辟之屬二百,宮辟之屬三百,腓辟之 屬五百,劓墨辟之屬各千。」張布羅眾,非五刑不見劓、 墨何?其下刑者也?腓者,其臏;宮者,女子淫執置宮中 不得出也。丈夫淫,割去其勢也。大辟者,謂死也。刑不 上大夫何?尊大夫,禮不下庶人,欲勉民使至於士,故 禮為有知制,刑為無知設也。庶人雖有千金之幣,不 得服。刑不上大夫者,據《禮》無大夫刑,或曰撻笞之刑 也。禮不及庶人者,謂酬酢之禮也。
潛夫論
編輯《衰制》
編輯
「無慢制而成天下者,三皇也;畫則象而化四表者,五 帝也;明法禁而和海內者,三王也;行賞罰而齊萬民 者,治國也;君立法而下不行者,亂國也;臣作政而君 不制者,亡國也。是故民之所以不亂者上有吏,吏之 所以無奸者官有法,法之所以順行」者,國有君也;君 之所以位尊者身有義,身有義者,君之政也;法者,君 之命也。人君思正以出令,而貴賤賢愚莫得違也,則 君位於上,而民氓治於下矣。人君出令而貴臣驕,吏 弗順也,則君幾於弒而民幾於亂矣。夫法令者,君之 所以用其國也。君出令而不從,是與無君等。主令不 從,則臣令行,國危矣。夫法令者,人君之銜《轡箠策》也。 而民者,君之輿馬也。若使人臣廢君法禁而施己政 令,則是奪君之轡策而己獨御之也。愚君闇主託坐 於左,而奸臣逆道執轡於右,此齊騶馬傳所以沈胡 公於貝水,宋羊叔牂所以弊華元於鄭師,而莫之能 御也。是故陳恆執簡公於徐州,李兌害主父於沙丘, 皆以其毒素奪君之轡策也。《文言》故曰:「臣弒其君,子 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也。其所由來者漸矣,由辨 之不蚤變也。是故妄違法之吏,妄造令之臣,不可不 誅也。議者必將以為刑殺當不用,而德化可獨任,此 非變通者之論也,非叔世者之言也。夫上聖不過堯 舜而放四子,盛德不過文、武而赫斯怒。《詩》云:「君子如 怒,亂庶遄沮;君子如祉,亂庶遄已。」是故君子之有喜 怒也,「善以止亂也,故有以誅止殺,以刑禦殘。」且夫治 世者若登丘矣,必先躡其卑者,然後乃得履其高。是 故先致治國,然後三王之政乃可施也;道齊三王,然 後五帝之化乃可行也;道齊五帝,然後三皇之道乃 可從也。且夫法也者,先王之政也;令也者,己之命也。 先王之政所以眾共也,己之命所以獨制人也。君誠 能授法而時貸之,布令而必行之,則群臣百吏莫敢 不悉心從己令矣。己令無違,則法禁必行矣。故政令 必行,憲禁必從,而國不治者未嘗有也。此一弛一張, 以今行古,以輕重尊卑之術也。
晉書
編輯《刑法志序》
編輯
《傳》曰:「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刑之不可犯不若禮之不 可踰」則昊歲比於犧年宜有降矣。若夫穹圓肇判肖 貌攸分流形播其喜怒稟氣彰其善惡則有自然之 理焉念室後刑衢樽先惠將以屏除災害引導休和 取譬琴瑟不忘銜策擬陽秋之成化。若堯舜之為心 也。郊原布肅軒皇有轡野之師雷電揚威高辛有觸 山之務,陳乎兵甲而肆諸市朝,具嚴天刑,以懲亂首。 論其本意,蓋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是以丹浦、興仁, 羽山咸服,而世屬僥倖,事關攸蠹,政失禮微,獄成刑 起。則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及周氏 龔行,卻收鋒刃,祖述生成,憲章堯禹,政有膏露,威兼 禮樂,或觀辭以明其趣,或傾耳以照其微,或彰善以 激其情,或除惡以崇其本。至夫取威定霸,一匡九合, 寓言成、康,不由疑納:此所謂「酌其遺美,而愛民治國」 者焉。若乃化蔑彝倫,道暌明慎,則夏癸之虔劉百姓, 商辛之毒痡四海,衛鞅之無所自容,韓非之不勝其 虐。與夫《甘棠》流詠,未或同歸。秦文初造,參夷始皇,加 之抽脅,囹圄如市,悲哀盈路。漢王以《三章》之法以弔 之,文帝以刑厝之道以臨之。於時百姓欣然。將逢交 泰而逐情,遷科隨意往,獻瓊杯於闕下,徙青衣於 蜀路,覆醢裁刑,傾宗致獄。況乃數囚於京兆之夜,五 日於長安之市,北闕相引,中都繼及者,亦往往而有 焉。而將亡之國,典型咸棄,刊章以急其憲,適意以寬 其網,桓靈之季,不其然歟?魏明帝時,宮室盛興,而期 會迫急,有稽限者,帝親召問,言猶在口,身首已分。王 肅抗疏曰:「陛下之所行刑,皆宜死之人也。然眾庶不 知,將為倉卒。願陛下下之於吏,而暴其罪,均其死也。
不汙宮掖,不為縉紳驚惋,不為遠近所疑。人命至重難生易殺,氣絕而不續者也。是以聖王重之。孟軻云:『殺一不辜而取天下者,仁者不為也』。」世祖武皇帝接 三統之微,酌千年之範,乃命有司大明刑憲。於時詔 書頒新法於天下,海內同軌,人甚安之。條綱雖設,稱 為「簡惠。」仰昭天睠,下濟民心,道有法而無敗,德俟刑 而久立。及晉圖南徙,百有二年,仰止前規,挹其流潤, 江左無外,蠻陬來格。孝武時,會稽王道子傾弄朝權, 其所樹之黨,貨官私獄,烈祖惛迷,不聞司敗,晉之綱 紀大亂焉。
魏書
編輯《刑罰志序》
編輯
「二儀既判,彙品生焉,五才兼用,廢一不可。金、木、水、火、 土,咸相愛惡,陰陽所育,稟氣呈形,鼓之以雷霆,潤之 以雲雨,春夏以生長之,秋冬以殺藏之。」斯則德刑之 設,著自神道。聖人處天地之間,率神祇之意;生民有 喜怒之性,哀樂之心,應感而動,動而逾變。淳化所陶, 下以惇樸,故異章服,畫衣冠,示恥申禁,而不敢犯。其 流既銳,姦黠萌生。是以明法令,立刑賞。故《書》曰:「象以 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怙終 賊刑,眚災肆赦。」舜命咎繇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 流有宅,五宅三居。」夏刑則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 五百,劓墨各千。殷因於夏,蓋有損益。《周禮》建三典刑 邦國,以五聽求民情,八議以申之,三刺以審之。左嘉 石平罷民,右肺石達窮民,宥不識,宥過失,宥遺忘,赦 幼弱,赦耄耋,赦惷愚。周道既衰,穆王荒耄,命呂侯度 作祥刑以詰四方,五刑之屬增矣。夫疑獄氾問,與眾 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先王之愛民 如此,刑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逮於戰國,競任 威刑,以相吞噬。商君以《法經》六篇入說於秦,議參夷 之誅,連相坐之法,風俗凋薄,號為「虎狼。」及干始皇,遂 兼天下,毀先王之典,制挾書之禁,法繁於秋荼,網密 於凝脂,姦偽並生,赭衣塞路,獄犴淹積,囹圄成市。於 是天下怨叛,十室而九。漢祖入關,蠲削煩苛,致三章 之約。文帝以仁厚,斷獄四百,幾致刑措。孝武世,以姦 宄滋甚,增律五十餘篇。宣帝時,路溫舒上書曰:「夫獄 者天下之命。《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今治獄吏 非不慈仁也,上下相敺,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 多後患。故治獄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 人之死。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捶楚之下,何求 而不得?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辭以示人。吏」治者利其 然,則指導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鍜鍊而周內之。雖咎 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罪。何則?文致之罪故也。故天 下之患,莫深於獄,宣帝善之,痛乎獄吏之害也久矣。 故曰:「古之立獄,所以求生;今之立獄,所以求殺人,不 可不慎也。」於定國為廷尉,集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 大辟四百九十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比,凡三 千四百七十二條,諸斷罪當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 七十二條。後漢二百年間,律章無大增減。魏武帝造 《甲子科》條,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斗械。明帝改士民罰 金之坐,除婦人加笞之制。晉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詔 車騎賈充集諸儒學,刪定名例為二十卷,併合二千 九百餘條。晉室喪亂,中原蕩然。魏氏承百王之末,屬 崩散之後,典刑泯棄,禮俗澆薄。自太祖撥亂,蕩滌華 夏,至於太和,然後吏清政平,斷獄省簡。所謂「百年而 後勝殘去殺。」故榷舉行事,以著於篇。
隋書
編輯《刑法志序》
編輯
夫刑者,制死生之命,詳善惡之源,剪亂除暴,禁人為 非者也。聖王歲布平典,年垂簡憲,其所由來亦已久 矣。若隋高祖之揮刃無辜,齊文宣之輕刀臠割,此謂 匹夫私讎,非關國典。孔子曰:「刑亂及諸政,政亂及諸 身。」心之所詣,則善惡之本源也。
遼史
編輯《刑法志》
編輯
刑也者,始於兵而終於禮者也。鴻荒之代,生民有兵, 如蜂有螫,自衛而已。蚩尤惟始作亂,斯民鴟義,姦宄 並作,刑之用豈能已乎?帝堯清問下民,乃命三後恤 功於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故曰:「刑也者,始於兵而 終於禮者也。」先王順天地四時,以建六卿。秋,刑官也, 象時之成物焉。秋傳氣於夏,變色於春,推可知也。遼 以用武立國,禁暴戢姦,莫先於刑。國初製法,有出於 五服三就之外者,兵之勢方張,禮之用未遑也。及阻 午可汗知宗室雅里之賢,命為夷離菫,以掌刑辟,豈 非士師之官,非賢者不可為乎?太祖、太宗經理疆土, 擐甲之士,歲無寧居,威克厥愛,理勢然也。子孫相繼, 其法互有輕重。中間能審權宜,終之以禮者,惟景、聖 二宗為優耳。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 杖。死刑有絞、斬、凌遲之屬,又有籍沒之法。流刑量罪 輕重,寘之邊城、部族之地,遠則投諸境外,又遠則罰 使絕域。徒刑一曰終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終身 者決五百,其次遞減百。又有黥刺之法,杖刑自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決之。又有木劍、大 棒、鐵骨朵之法,木劍、大棒之數三,自十五至三十。鐵 骨朵之數或五或七。有重罪者將決,以沙袋,先於脽 骨之上及四周擊之。拷訊之具,有麄細杖及鞭烙法。 「麄杖之數二十,細杖之數三,自三十至於六十。」鞭烙 之數,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被告諸 事應伏而不服者,以此訊之。品官公事誤犯民年七 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聽以贖論。贖銅之數,杖一 百者,輸錢千。亦有八議、八縱之法。籍沒之法,始自太 祖為撻馬狘沙里時,奉《痕德菫可汗命案》,于越釋魯 遇害事,以其首惡家屬沒入瓦里。及淳欽皇后時析 出以為著帳郎君。至世宗詔免之。其後內外戚屬及 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復沒入焉,餘人則沒為著帳 戶。其沒入宮分,分賜臣下者亦有之。木劍、「大棒」者,太 宗時制。木劍面平背隆,大臣犯罪重,欲寬宥則擊之。 「沙袋」者,穆宗時制。其制用熟皮合縫之,長六寸,廣二 寸,柄一尺許。徒刑之數,詳於《重熙制》。杖刑以下之數, 詳於《咸、雍制》;其餘非常用而無定式者、不可殫紀
宋史
編輯《刑法志序》
編輯
夫天有五氣,以育萬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殺,亦甚盭 矣,而始終之序,相成之道也。先王有刑罰以糾其民, 則必溫慈惠和以行之。蓋裁之以義,推之以仁,則震 𢥠殺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書》曰:「士制 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遠 罪,導之以善爾。唐虞之治,固不能廢刑也。惟禮以防 「之,有弗及,則刑以輔之而已。」王道陵遲,禮制隳廢,始 專任法以罔其民,於是作為《刑書》,欲民無犯而亂獄 滋豐,由其本末無序,不足相成故也。宋興,承五季之 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慝,歲時躬自折獄慮 囚,務底明慎,而以忠厚為本。海內悉平,文教寖盛,士 初試官,皆習律令。其君一以寬仁為治,故立法之制 嚴,而用法之情恕。獄有小疑,覆奏輒得減宥。觀夫重 熙累洽之際,天下之民咸樂其生,重於犯法,而致治 之盛,幾乎三代之懿。元豐以來,刑書益繁,已而憸邪 並進,刑政紊矣。國既南遷,威柄下逮,州郡之吏,亦頗 專行,而刑之寬猛繫乎其人。然累世猶知以愛民為 心,雖其失慈弱,而祖宗之遺意蓋未泯焉。今摭其實, 作《刑法志》。
冊府元龜
編輯《刑法部總序》
編輯
折獄致刑,著於羲、《易》;維明克允,載於《虞書》。斯則制治 在乎敕法,敕法在乎得人之義也。舜以咎繇作士,故 《尚書》云:「咎繇作士。明於五刑,以弼五教。」又謂之大理。 故《文子》曰:「咎繇喑而為大理。」天下無虐刑,夏商之制 無聞。周制: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 四方;小司寇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士師掌五禁之 法,以左右刑罰。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各聽其所治獄 訟。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司刺掌三刺、三 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掌囚掌守囚及刑殺。 掌戮掌斬殺。司隸掌囚。執人布憲,掌邦之禁。皆治刑 之官也。列國有士師,《論語》所謂「孟氏使陽膚為士師」 也,亦謂之理,《史記》所謂李離為晉文「公之理也。」秦制, 廷尉掌刑辟,秩二千石。古者兵獄同制,故謂之尉。漢 制,尚書三公曹主斷獄,二千石曹,掌中都官盜賊辭 訟罪法,亦謂之賊曹。又御史屬官有法令曹,掌律令。 廷尉秩中二千石,有正及左右監,秩皆千石。景帝中 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復為廷尉。宣帝地節 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掌平詔獄,冠法冠。哀 帝元嘉二年,復為大理。自孝武而下,置中都官獄三 十六所,各有令長之名。如宗正領都司空令、丞,主置 罪人;少府領若廬令、丞,主詔獄,治將相大臣之類也。 又置繡衣直指,出討姦滑,治大獄,不常置。其有大獄, 則令雜治,如王嘉致都船詔獄,使將軍以下與二千 石雜治之類也。其次即令就問,如「廷尉請捕,衡山王 遣中尉大行即問」之類也。其當罪,又令雜議,如「淮南 王所犯不軌,丞相、御史、宗正、廷尉雜奏。」「又詔列侯吏 二千石議」是也。後漢置治書侍御史,選高第明法律 者為之。天下讞疑事,則以法律當其是非。廷尉卿、中 二千石掌平獄刑罰,奏當所應。凡郡國讞疑罪,皆處 當以報,員吏百四十人。又省右平,尚存左平。又罷中 都官以下諸詔獄,獨廷尉雒陽縣有焉。魏武初建國, 改廷尉為大理,又置《律》博士,又置定科郎,主定法令。 都官郎主軍事刑獄。黃初元年,復以大理為廷尉。晉 制,初以三公尚書掌刑獄,太康中省之,以吏部尚書 領刑獄。又廷尉主刑罰獄訟,屬官有正、監、平、通視南 臺治書,為尚書郎。下遷又有律學博士。又置黃沙治 書侍御史,秩與中丞同,掌詔獄及廷尉不當者皆治 之,後省去。咸寧中,又置廷尉丞。宋增置都官尚書,掌 京師非違,兼掌刑獄,又增置刪定郎,如魏之定科郎。 齊廷尉置丞、正、監、平、律博士各一人。梁初曰大理,天監元年復為廷尉。廷尉視祕書監,丞視皇子行,佐正 視正王佐正、監、平三人,比舊選少,重服獬豸冠,絳幘, 皂衣,銅印、墨綬。又革置建康縣獄三官,視給事中,以 尚書郎為之,冠服同廷尉三官。《元會》,廷尉三官與建 康三官皆法官,皁衣朝服,以監東、西、中華門。手執方 木,長三尺,方一寸,謂之「執方器。」又置《律》博士,視員外 郎。後魏孝文太和中,廷尉卿品第二上,少卿品第三 上,正監評丞品第五中,獄掾品從第七下。二十三年, 復次職令,「廷尉品第三,少卿品第四,正監評品第六, 丞品第七。」永安二年,復置司直事十人,視五品上,不 署曹事,覆治御史簡劾事。北齊大理寺決正刑獄,卿 屬官,正、監、評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法掾二十四人, 捉事督二十四人,掾十人,獄丞、掾各二人,司直、明法 掾各二人。後周依《周禮》建六官,有司寇卿,領秋官府 司寇等眾職。又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附萬人 之罪。隋文帝改周六官,依前代之法,復置都官尚書、 侍郎,後改為刑部,復置大理寺卿、少卿、正、監、平各一 人,司直十人,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獄掾八人,卿 正三品,少卿正四品;正、監、評正六品,《律》博士正九品。 煬帝又改丞為「勾簡官」,增置十六人,分判獄事。唐制, 御史大夫、中丞掌邦國刑憲典章。其屬侍御史掌推 鞫獄訟,謂之東西推。凡有別敕付推者,則按其實狀 以奏尋常之獄,推訖,斷於大理。興元元年,又詔殿中 侍御史同知東西推,分日受事,謂之「四推。」置刑部尚 書一人,侍郎一人,掌天下刑法及徒隸、勾覆、關禁之 政。其屬,刑部郎中、員外各二人,掌二尚書、侍郎舉其 典憲,而辯其輕重;都官郎中、員外各二人,掌配隸簿 錄,俘囚以給衣糧,藥瘡以理訴競雪免。尚書正三品, 侍郎正四品,郎中並正五品,員外並正六品。龍朔三 年,改刑部尚書曰「司刑大嘗伯」,侍郎曰「少嘗伯」,郎中 為大夫,都官為司僕。咸亨元年,復為刑部。光宅元年, 改為秋官。神龍元年復舊。又置大理卿一人、少卿二 人,掌邦國折獄詳刑之事,明慎以讞疑獄,哀矜以雪 冤獄,公平以鞫庶獄。正二人,掌參議刑獄,正科條之 事;六丞,斷罪不當則駁正之。丞六人,掌分判寺事。凡 有犯,皆據其本狀以正刑名。凡六丞判《尚書》六曹所 統百司及諸州之務。其刑部丞嘗押獄,每一丞斷事, 五丞同押,若有異見,則各言之。主簿二人,掌勾簡稽 失。凡官吏之負犯並雪冤者,則據所由文牒而立簿 焉。獄丞三人,掌率獄史知囚徒。司直六人,評事十二 人,掌出使。卿,從三品。少卿,從四品;正,從五品。丞,從六 品。主簿,從七品。獄丞,從九品。司直,從六品。評事,從八 品。龍朔二年,改為詳刑寺,卿為正卿,正為大夫。咸亨 元年,復為大理。光宅元年,改為司刑,神龍元年復故。 凡吏曹補署法官,則與刑部尚書、侍郎議其人可否, 然後主擬。若存制使覆囚徒,則御史大夫、「中丞與刑 部尚書參擇之。凡天下之人有稱冤而無告者,御史 大夫與中書、門下為三司以鞫之。大事奏裁,小事專 達。三司雖按而非其長官,則侍御史與刑部郎中、員 外、大理、司直、評事往訊之。」五代因之。歷代丞相、三公、 刺史、守相、令、長之從事、掾屬,其孚刑獄,則有決曹、辭 曹、則曹法曹、司法、長流刑獄之類焉。夫律令者,國之 衡石;刑辟者,人之銜轡。故王者慎其事,擇其官,以成 欽恤之心,以致平反之治。然後上靡苛政,下無冤民, 庶獄清而善氣應,其由茲乎?
《定律令》
編輯
古先哲王即天論緣民情為之刑罰威獄以類其震 曜殺戮焉蓋所以防邪辟御奸宄禁其踰矩以佐乎! 治者也。唐虞而下制事典以為律度作法令而一民 志隨世輕重沿革斯在然而周設三典施用既殊漢 增《九章》條目寖廣晉魏之後或損益殊制繁簡異宜 載之討論有所刊定救時之弊乃至於申嚴濟民之 殘式從乎寬裕,杜周所謂「三尺法」,亦何嘗之有哉。若 夫「令出維行」,《周書》之攸慎。「用刑不中」仲尼之所譏。自 非協於大中而較若畫一,又曷能御下而濟眾者乎!
金史
編輯《刑志序》
編輯
「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恥而作法。 畏也,恥也,五性之良知,七情之大閑也。是故刑以治 已然,法以禁未然,畏以處小人,恥以遇君子。君子知 恥,小人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養其威而用之,畏 可以教愛;慎其法而行之,恥,可以立廉。愛以興仁,廉 以興義。仁義興,刑法不幾於措乎。」金初法制簡易,無 輕重貴賤之別,刑贖並行。此可施諸新國,非經世久 遠之規也。天會以來,漸從吏議,皇統頒制,兼用古律。 厥後正隆又有續降,制書大定,有權宜條理,有重修 制條。明昌之世,律義敕條並修,品式寖備。既而《泰和 律義》成書,宜無遺憾。然國脈紓蹙,風俗醇醨,世道升 降,君子觀一代之刑法,每有以先知「焉。《金法》以杖折 徒,累及二百,州縣立威,甚者直刃於杖,虐於肉刑。」季 年君臣好用筐篋故習,由是以深文傅致為能吏,以慘酷辦事為長才。百司姦贓真犯,此可決也。而微過 亦然,風紀之臣失糾,皆決考滿,校其受決多寡,以為 殿最。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一小大,使之咸就 繩約,於律令之中,莫「不齊手並足,以聽公上之所為, 蓋秦人強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恩,待大夫士 少禮。終金之代,忍恥以就功名,雖一時名士有所不 免。至於避辱遠引,罕聞其人,殊不知君子無恥而犯 義,則小人無畏而犯刑矣。是故論者於教愛立廉之 道,往往致太息之意焉。雖然,世宗臨御,法司奏讞,或 去律援經,或揆義製法,近古人君聽斷,言幾於道,鮮 有及之者。章宗、宣宗嘗親民事,當寧裁決,寬猛,出入 雖時或過中,跡其矜恕之多,猶有祖風焉。簡牘所存, 可為龜鑒者,《本紀》《刑志》,詳略互見雲。
元史
編輯《刑法志序》
編輯
自古有天下者,雖聖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為治。是 故道之以德義,而民弗從,則必律之以法。法復違焉, 則刑辟之施,誠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 威,乃所以輔治也。故《書》曰:「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 祗德。」後世專務黷刑任法以為治者,無乃昧於本末 輕重之義乎?歷代得失,考諸史可見已。元興,其初,未 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祖 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 號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於風 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宏綱》。至英宗時,復命宰執 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 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凡詔制 為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 為條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 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謂之「笞刑」;凡六十 七至一百七,謂之「杖刑。」其徒法、年數、杖數相附,麗為 加減。鹽徒、盜賊既決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於遼陽 迤北之地,北人遷於南方湖廣之鄉。死刑則有斬而 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陵遲處死之法焉。蓋古者以 墨、劓、剕、宮、大辟為五刑,後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 死備五刑之數。元因之,更用輕典,蓋亦仁矣。世祖謂 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殺,汝勿殺,必遲回一二 日乃覆奏。」斯言也,雖古仁君,何以過之。自後繼體之 君,惟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獄,必遣官覆讞而從輕。死 罪審錄無冤者,亦必待報,然後加刑。而大德間,王約 復上言:「國朝之制,笞杖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 止九十七,不當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間,唯知輕典 之為尚,百年之間,天下乂寧,亦豈偶然而致哉!然其 弊也,南北異制,事類繁瑣,挾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 比附,用譎行私。而兇頑不法之徒,又數以赦宥獲免。 至於西僧歲作佛事,或恣意縱囚,以售其奸宄,俾善 良者喑啞而飲恨,識者病之。然則元之刑法,其得在 仁厚,其失在乎緩弛而不知檢也。今按其實,條列而 次第之,使後世有以考其得失,作《刑法志。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識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協議(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