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三十四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四卷目錄
訟訐部總論
易經〈訟卦〉
孔叢子〈對魏王〉
晝簾緒論〈聽訟〉
訟訐部紀事
訟訐部雜錄
祥刑典第一百三十四卷
訟訐部總論
編輯易經
編輯《訟卦》
編輯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窒,塞也。惕,懼也。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相乖爭,而致其訟。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實,被物止塞,而能惕懼,中道而止,乃得吉也。「終凶」者,訟不可長,若終竟訟事,雖復窒惕,亦有凶也。「利見大人」者,物既有訟,須大人決之,故「利見大人」也。「不利涉大川」者,以訟不可長,若以訟而往涉危難,必有禍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 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 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傳〉《訟》之為卦,上剛下險,險而又健也,又為險健相接,內險外健,皆所以為訟也。若健而不險,不生訟也。險而不健,不能訟也。險而又健,是以「訟」也。九二以剛自外來而成訟,則二乃訟之主也。以剛處中,中實之象,故為「有孚。」處訟之時,雖孚信亦必艱阻窒塞而有惕懼,不窒則不成訟矣。又居險陷之中,亦為窒塞惕懼之義。二以陽剛自外來而得中,為以剛來訟而不過之義,是以「吉」也。訟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終極其事?極意於其事,則「凶」矣,故曰「不可成也。」成,謂窮盡其事也。訟者,求辯其是非也。辯之當,乃中正也。故「利見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聽者非其人,則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與人訟者,必處其身於安平之地,若蹈危險,則陷其身矣,乃入於深淵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疏〉正義曰:天道西轉,水流東注,是天與水相違而行象人。彼此兩相乖戾,故致訟也。「君子以作事謀始」者,物既有訟,言君子當防此訟源。凡欲興作其事,先須謀慮其始。若初始分職,分明不相干涉,即終無所訟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傳〉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終極其訟者也。故於訟之初,因六之才,為之戒曰:「若不長永其事,則雖小有言,終得吉也。」「有言」,災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於凶,乃訟之吉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傳〉雖「不永所」,事既訟矣、必有小災、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又上有剛陽之正、應辯理之明、故終得其「吉」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注〉以剛處險,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非為竄也。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傳〉義既不敵,故不能訟。歸而逋竄,避去其所也。自下而訟上,義乖勢屈,禍患之來,猶拾掇取之,言易得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注〉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間,褫帶者三也。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孔叢子
編輯《對魏王》
編輯
《信陵君問》曰:「古之善為國,至於無訟,其道何由?」答曰: 「由乎政善也。上下勤德而無私,德無不化,俗無不移。 眾之所譽,政之所是也;眾之所毀,政之所非也。毀譽 是非,與政相應,所以無訟也。」
晝簾緒論
編輯《聽訟》
編輯
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人情漓靡,機 事橫生,已難使之無訟,惟盡吾情以聽之而已。縣道 引詞,類分三八,始至之日,多者數百,少者亦以百數。 令憚其煩,遂有展在後次併引者。不知省訟,固自有 道,若憚煩拖後,積壓愈多,雖竭其精神難理矣。或謂 不拘日子,有狀即受,可免積壓。然縣家事多,若日日 「引詞,則訴牒紛委,必將自困。不若閒日一次引詞,卻
將鄉分廣狹分撘,遇一則引某鄉狀,遇三則引某鄉狀,遇五、遇七遇九各引某鄉狀,不得攙越,庶幾事簡易了。且彼有一時忿激,便欲投詞,需日稍久,怒解事 定,必有和勸而不復來者。」此其當行者一也。分鄉定 日,此止可為常事。設若鬥毆殺傷水「火盜賊不測等 事,亦俾待次,不亦晚乎?卻如前之說,置鑼於縣門之 外,不以早晚,鹹得自擊鑼鳴令,即引問與之施行。若 有事情急迫,合救應者便與救應,合追捕者便與追 捕,合驗視者便與驗視,卻不可因循失事。」此其當行 者二也。詞訟到官,類是增撰事理,妄以重罪誣人,如 被毆必曰殺傷,索財「必曰劫奪,入其家必誣以作竊, 侵墳界必誣以發墓,此類真實固有,而假此以覬有 司之必與追治者亦多。要當明立榜文,嚴反坐之法, 須令狀尾明書,如虛,甘伏反坐。」六事異時究竟,果涉 虛偽,斷當以其罪罪之,則人知畏而不敢飾詞矣。此 其當行者三也。詞訟在官,不與結絕,所以愈見多事。 每一「次受牒,新訟無幾,而舉詞者往往居十之七八, 徒費有司之閱視,徒勞人戶之陳請。不若先行告示, 凡有詞在官,如易於剖析,即與施行。但有追會不齊, 究實未到,合聽有司區處,不應疊疊陳詞。今以兩月 為期,如兩月之外不睹有司結絕,方許舉詞,不然並 不收理。此其當行者四也。」縣道每有姦狡「頑囂之人, 專以教唆詞訟把持公事為業,先當榜文曉諭,使之 盡革前非。若有犯到官,定行勘杖刺環,押出縣界,必 懲無赦。凡遇引問兩爭,應答之辭與狀款異,此必有 教唆把持之人也,須與研窮根勘,重寘於罰。」此其當 行者五也。凡與一人競訴,詞內必牽引其父子兄弟 五七人,甚至無涉之家偶有宿憾,亦輒指其婦女為 證,意謂未辨是非,且得追呼一擾,費耗其錢物,陵辱 其婦女,此風最不可長。令須察其事勢輕重,止將緊 要人點追一兩名,若婦女未可遽行追呼,且須下鄉 審責供狀,待其緊急,方可引追。此其當行者六也。不 應為有罪,《不許因事告事,法令昭然》。而今之為令者, 喜聞人家「隱微,於是告訐之風滋長,甚至收人白劄 子,見之施行,於是愈無忌憚妄行指摘,而民無寧居 之日矣。」此亦合預行榜諭,告訐者未問虛實,先坐不 應為罪。若狀詞本訴之外,因而告首,其家隱微者亦 勿聽理,併先坐罪。此其當行者七也。引到詞人供責, 必須當廳監視,能書者自書,不能者止令書鋪附口 為書,當職官隨即押過。其事輕理明,不待證會者,自 可隨手決遣。若涉追證費,勘會亦只憑此初供,最不 可押下案,致令胥曹得以恐脅說誘,而使之變易真 情。此其當行者八也。大凡蔽訟一是,必有一非,勝者 悅而負者必不樂矣。愚民懵無知識,一時為人鼓誘, 自謂有理,故來求訴。若令自據法理斷遣,而不加曉 諭,豈能服負者之心哉?故莫若呼理曲者來前,明加 開說,使之自知虧理,宛轉求和,或求和不從,彼受曲 亦無辭矣。此其當行者九也。令每遇決一事,案牘紛 委,憚於遍閱,率令吏摘撮供具,謂之事目不知,吏受 人囑,其理長者不為具出,而理短者反為聲說,以此 斷決多誤。不若令自逐一披覽案卷,切不要案吏具 單。兼勝者固有理,而負者亦未嘗無道理可說,特不 若勝者之多耳。令合先述其是而折其非,則負者雖 欲番訴不可得矣。此其當行者十也。此姑論其大略。 若夫隨機應變,遇事酌裁,神而明之,使民宜之,則在 賢有司。
訟訐部紀事
編輯《韓非子內儲說上》:李悝為魏文侯上地之守,而欲人 之善射也,乃下令曰:「人之有狐疑之訟者,令之射的, 中之者勝,不中者負。」令下而人皆疾習射,日夜不休。 及與秦人戰,大敗之。以人之善戰射也。
《說苑政理篇》魯有父子訟者,康子曰:「殺之。」孔子曰:「未 可殺也。夫民不知子父訟之不善者久矣,是則上過 也。上有道,是人亡矣。」康子曰:「夫治民以孝為本,今殺 一人以戮不孝,不亦可乎?」孔子曰:「不孝而誅之,是虐 殺不辜也;三軍大敗,不可誅也;獄訟不治,不可刑也。 上陳之教而先服之,則百姓從風矣;躬行不從,而後 加之以刑,則民知罪矣。夫一仞之牆,民不能踰;百仞 之山,童子升而遊焉,陵遲故也。今是仁義之陵遲久 矣,能謂民弗踰乎?《詩》曰:『俾民不迷』。昔者君子導其百 姓不使迷,是以威厲而不至,刑錯而不用也。」於是訟 者聞之,乃請無訟。
《漢中士女志》:「陳綱,字仲卿,成固人也,拜弘農太守。初 至,有兄弟自相責引退,是後無訟者《西征記》:「焦氏山北數山,有漢司隸校尉魯恭冢,前有 石祠、石廟,四壁皆青石隱起,自書契以來忠臣、孝子、 貞婦、孔子及弟子七十二人形像,像邊皆刻石記之, 文字分明。又有石床,長八尺,磨瑩鮮明,叩之聲聞遠 近。時太尉從事」中郎傅珍之、諮議參軍周安穆折敗 石床,各取去,為魯氏之後所訟,二人並免官。
《隋書劉曠傳》:「曠,不知何許人也。性謹厚,每以誠恕應 物。開皇初,為平鄉令,單騎之官,人有諍訟者,輒丁寧 曉以義理,不加繩劾,各自引咎而去。所得俸祿,賑施 窮乏。百姓感其德化,更相篤勵,曰:『有君如此,何得為 非』。在職七年,風教大洽。獄中無繫囚,爭訟絕息。囹圄 盡皆生草,庭可張羅。及去官,吏人無少長,號泣於路」, 將送數百里不絕。
《唐書刑法志》:「廣州都督黨仁弘嘗率鄉兵二千助高 祖,起封長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納金寶,沒降獠為 奴婢,又擅賦夷人。既還,有舟七十,或告其贓,法當死。 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貸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謂曰: 『賞罰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寬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負 天也。人臣有過,請罪於君。君有過,請罪於天。其令有 司設槁席於南郊,三日,朕將請罪』。」房元齡等曰:「寬仁 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請?」百僚頓首三請,乃止。 《開元天寶遺事》:長安城中有豪民楊崇義者,家富數 世,服玩之屬,僭於王公。崇義妻劉氏有國色,與鄰舍 兒李弇私通,情甚於夫,遂有意欲害崇義。忽一日醉 歸,寢於室中,劉氏與李弇同謀而害之,埋於枯井中。 其時僕妾輩並無所覺,惟有鸚鵡一隻,在堂前架上。 洎殺崇義之後,其妻卻令童僕四散尋覓其夫,遂經 府陳詞,言「其夫不歸,竊慮為人所害。」府縣官吏,日夜 捕賊,涉疑之人及童僕輩經栲捶者百數人,莫究其 弊。後來縣官等再詣崇義家檢校,其架上鸚鵡,忽然 聲屈,縣官遂取於臂上,因問其故,鸚鵡曰:「殺家主者, 劉氏、李弇也。」官吏等遂執縛劉氏,及捕李弇下獄,備 招情款。府尹具事案奏聞,明皇歎訝久之。其劉氏、李 弇依刑處死。封鸚鵡為綠衣使者,付後宮養餵。張說 後為《綠衣使者》傳,好事者傳之。
《宋史刑法志》:雍熙元年,開封女子李嘗擊登聞鼓,自 言無兒息,身且病,一旦死,家業無所付。詔本府隨所 欲裁置之。李無他親,獨有父,有司因繫之。李又詣登 聞,訴父被縶,帝駭曰:「此事豈當禁繫?輦轂之下,尚或 如此,天下至廣,安得無枉濫乎!」
《陳升之傳》:「升之為起居舍人,知諌院,時俗好藏去交 親尺牘,有訟則轉相告言,有司據以推詰,升之謂此 告訐之習也,請禁止之。」
《刑法志》。初,元祐更政,嘗置訴理所,申理冤濫。及元符 元年,中丞安惇言:「神宗厲精圖治,明審庶獄,而陛下 未親政時,姦臣置訴理所,凡得罪於熙寧、元豐之間 者,咸為除雪,歸怨先朝,收恩私室。乞取公案看詳從 初加罪之意,復依元斷施行。」時章惇猶豫未應,蔡卞 即以相公二心之言迫之。惇懼,即日置局,命蹇序辰 同安惇看詳案內文狀陳述及訴理所看詳於先朝 言語不順者,具名以聞。自是以伸雪、復改正、重得罪 者八百三十家。及徽宗即位,改正元祐訴理之人,右 正言陳瓘言:「訴理得罪,自語言不順之外,改正者七 百餘人。無罪者既蒙昭雪,則看詳之官如蹇序辰、安 惇者,安可以不加罪乎!序辰與惇受大臣諷諭,迎合 紹述之意,因謂訴理之事,形跡先朝,遂使紛紛不已。 考之公議,宜正典刑。」會中書省亦請治惇、序辰罪,詔 蹇序辰、安惇,並除名,放歸田裡。
《晰獄龜鑑》:葛源郎中,初以吉州太和簿攝吉水令。他 日,令始至,猾吏誘民數百訟庭下,設變詐以動令。如 此數日,令厭事,則事常在吏矣。源至,立訟者兩廡下, 取其狀,視有如吏所為者,使自書所訟。不能書者,吏 受之,往往不能如狀。窮之,輒曰:「我不知為此,乃其吏 教我所為也。」悉捕劾致之法,訟故以少。
《雞肋編》:余家故書有呂縉卿《叔夏文集》,載《淮陰節婦 傳》云:「婦年少美色,事姑甚謹。夫為商,與里人共財出 販,深相親好。至通家往來,其里人悅婦之美,因同江 行。會傍無人,即排其夫水中指水泡曰:『他日此當為 証』。既溺,里人大呼求救,得其屍,已死,則號慟,為之制 服如兄弟,厚為棺斂,送終之禮甚備。錄其行橐,一毫」 不私。至所販貨得利,亦均分著籍。既歸,盡舉以付其 母,為擇地土,葬日至其家,奉其母如己親。若是者累 年,婦以姑老,亦不忍去,且感里人之恩,亦喜其義也。 姑以婦尚少,里人未娶,親之猶子,故以婦嫁之。夫婦 尢歡睦。後有兒女數人,一日大雨,里人者獨坐簷下, 視庭中積水,竊笑。婦問其故,不直告。愈疑之,叩之不 已。里人以婦相歡,又有數子,待之必厚,故以誠語之 曰:「吾以愛汝之故,害汝前夫,其死時指水泡為証,今 日水泡竟何能為?此其所以笑也。」婦亦笑而已。後伺 里人之出,即訴於官,鞫實其罪而行法焉。婦慟痛哭
曰:「以吾之色而殺二夫,亦何以生?」遂赴淮而死。此書呂氏既無,而余家者亦散於兵火,姓氏皆不能記,姑識其略。
《芝田錄》:「西蜀有兄弟訟財者,畢搆侍郎為廉察,呼其 兄弟三人以人乳食之,所訟皆止。」
《默記》:「有鎮州趙學究,在村中教學,多智計。村民有爭 訟者,多詣以決曲直。」
《桐陰舊話》:職方諱繹,字仲連,從晏元獻公辟為永興 倅。有富家子悅娼女柳約為夫婦,而父母強為子娶, 乃謀之市卜,教以厭蠱,期妻必死,可娶娼則厚酬之。 既而妻果病垂死,妻之父母聞而告官,晏公醇儒不 信曰:「世顧有是邪?」職方固請鞫之,遂得實,發地藏木 偶人,書其妻名氏生時與咒詛之詞。晏公大驚,乃奏 抵法。
《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十二月己卯,武昌婦人劉 氏詣御史臺,訴三寶奴奪其所進亡宋玉璽一、金椅 一、夜明珠二。奉旨,令尚書省臣及御史中丞冀德芳、 也可札魯忽赤別鐵木兒、中政使搠只等雜問劉氏, 稱:『故翟萬戶妻三寶奴謫武昌時,與劉往來。及三寶 奴貴,劉託以追逃婢來京師,謁三寶奴於其家,不答』。」 入其西廊,見榻上有逃婢所竊寶鞍,及其手縫錦帕, 以問三寶。奴又不答,忿恨而出,即求書狀人《喬瑜》為 狀。乃因尹榮往見察院吏李節,入訴於臺。獄成,以劉 氏為妄。有旨斬喬瑜,笞李節,杖劉氏,及尹榮,歸之元 籍。
《稗史》:李佾字子列,奉化江口人也。人有侵葬其先塋 之側,或曰:「請訟之。」子列曰:「訟則彼合徙柩也。昔季武 子成寢,杜氏之葬在西階之下,請合葬猶許之。此特 鄰逼爾,初豈害吾事也?況葬已揜藏,忍使之暴露耶?」 鄉曲賢之。
《明外史顧光遠傳》:「光遠,蘇州嘉定人。擢龍陽知州,招 流亡,祛蠹弊,民賴蘇息。越二年,改知泰和州。龍陽老 穉遮道號泣。既至泰和,知其民好訟難治,乃為長榜, 勸諭諄切,民爭來觀。觀已去,不訟者十之二。其他來 訟者,俾思三日,然後投牒。未及三日去,不訟者又十 之六。其真負冤者,始為疏理,悔而願止者,聽之。甫兩」 月,民不復訟。吏畏其精敏,亦不敢舞文。
《貝秉彝傳》:「秉彝,名恆,以字行,上虞人。有兄弟相訟,曉 以大義,使退思兄弟,皆悔謝。」
《明大政紀》:「永樂二年五月乙酉,刑部奏:河間民有訟 其母者,有司反擬母罪。詔執其子及有司罪之。」 《明外史趙豫傳》:「豫字定素,保定安肅人。宣德五年,簡 廷臣九人為知府。豫得松江,奉敕往。方豫始至,患民 俗多訟,每訟者至,好言諭之曰:『明日來』。眾皆笑之,故 有『松江太守明日來』之謠。及訟者踰宿忿漸平,或為 他人」勸阻。多止不來。人更服其有識。
《吳中故語》。錢曄,常熟之富人也,入貲得授浙江都司 都事,豪壓一邑。知府楊貢訪朱漢房御史,曄在焉,衣 服鮮美,而語言容止並復都雅。貢敬之。既去,問得是 貲官,貢始悔恨曰:「此吾部小民,何敢與吾坐乎?」惡之。 曄之寓舍在泰伯橋下,先是指揮何某呼角妓數人 供宴,舟載經曄寓過。曄亦方筵客,截而有之。何由是 銜曄至是,每短曄於貢。貢既深惡曄,得何言,益怒,於 是以事收之,下府獄,吳人大喜。貢具本馳奏:「曄之輩 如劉以則等數人,皆大家也,平日相結為友,見曄敗, 有齒寒之懼,各助銀五百兩,必欲勝貢。曄家僮奴數 百人,多有有智能者,貢之本既發上道,曄家人隨焉。 詐為附舟者,與齎本吏一路游處,卒」賂之。發封竊視, 盡得其所奏情罪。辭吏先往,預以本進焉,一一皆破 貢所論者也。後三日,貢本始入,同下巡撫都御史鄒 來鶴推勘。鄒特欲扶曄,故遲之,以貢難抑,不敢決。初, 曄之在獄,獄囚夜反,知縣聞人恭白貢,請乘勢棒殺 曄。貢不肯,曰:「是何得,好死獄中。」貢意蓋欲顯戮之,並 沒其產也。及鄒既為曄,獄久未成,曄遂使人以貨謀 於權貴,乞同提至京理對,於是貢與曄皆就逮北行。 初將朝審,時方嚴寒,曄賂校尉,五更已縛貢,縛繩至 骨,又不與飲,裸凍欲僵,莫能發一語。曄則飲酒披裘, 至臨入始一縛焉。於是貢辭不勝。貢至刑部尚書某, 曰:「楊知府,汝作街頭榜,用牌兒名綴語,此時已天奪 汝魄矣,尚何言?」初,曄進本,自署浙江都司都事。至是, 刑部覆,不言貢以知府按曄事,但言以都事與知府 詰奏,事勢相等。又曄與貢亦交有所論,於是論貢與 曄皆為民,吳人冤之。 《明大政紀》:景泰四年四月,右都御史洪英以老察浙 江官吏,被誣訐致仕。英素不識中官考察秉公直,被 黜者妄訴之,且加謗毀,朝廷不及考而罷令致仕,人 多惜之。
《明外史曹祥傳》:「祥字世奇,太倉人。除浙江新昌知縣。 為治洞垣,不設鉤距,訟者片言而決,或撻之至十輒 止。摘訟師尤良者,逐之境外。」
《張淳傳》:「淳字希古,桐城人,隆慶二年進士,授永康知 縣。永康人有眥睚嫌,輒誣訟人命。淳得其情,有訟即單騎驗驗,無實坐之。自是無誣訟者。」
《劉世光傳》。「世光,字晦卿,山陽人。萬曆十四年,遷趙城 知縣。治獄明決,旁縣民有訟,咸願下趙城。」
《樊玉衝傳》:「玉衝,黃岡人。萬曆三十二年舉進士,授商 城知縣。每受訟,令訟者自相拘,不遣胥徒,民裹一日 糧,即畢訟矣。乃為《息訟歌》《悟囚歌》,使人以木鐸儆於 路,監門號於里,獄卒歌於囹圄。時時自引訟者,與講 孝弟禮讓。囚夜半聞歌聲,無不流涕,思改行,訟獄大 減。久之調繁。崑山俗好訟,牙儈起高樓,縣前治酒殽」, 借《訟獄》為市。玉衝治踰年幾無訟,酒家徙去。
《陸運昌傳》。「運昌字夢鶴,仁和人。崇禎九年進士,除吉 安永豐知縣。俗好誣告殺人,爰書未具,輒率眾掠其 家,運昌痛懲之,訟為衰止。」
訟訐部雜錄
編輯《韓非子內儲說上》:「有相與訟者,子產離之,而無使得 通辭,倒其言以告而知之。」〈注〉謂「得以此言以告彼,彼 言以告此」,則知訟者之情實。
《外儲說左上》:「鄭人有相與爭年者,其一人曰:『我與黃 帝之兄同年。訟此而不決,以後息者為勝耳』。」
《用人》篇:「明君使事不相干,故莫訟;使士不兼官,故技 長;使人不同功,故莫爭訟。爭訟止,技長立,則彊弱不 觳力,冰炭不合形,天下莫得相傷,治之至也。」
《淮南子時則訓》:「仲春之月,命有司止獄訟。」
《投荒雜錄》:「雷公墨。」凡訟者投牒,必以雷墨雜常墨書 之,為利。
《夢溪筆談》:世傳江西人好訟,有一書名「鄧思賢」,皆訟 牒法也。其始則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則欺誣以取 之,欺誣不可得,則求其罪劫之。蓋思賢,人名也。人傳 其術,遂以之名書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
《癸辛雜識》:「江西人好訟,是以有簪筆之譏,往往有開 訟學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對答及譁訐之 語,蓋專門於此,從之者常數百人,此亦可怪。」又聞括 之松陽有所謂「業觜社」者,亦專以辨捷給利口為能, 如昔日張槐,應亦社中之琤琤者焉。
西疇老人常言:「善保家者戒興訟,善保國者戒用兵。 訟不可長,訟長,雖富家必敝;兵不可久,兵久,雖大國 必詘。理有曲直,有司者治之,曲者必受罰。師有曲直, 天鑒實臨之,曲者必敗績。故安分守己,崇遜息爭,可 以常守富也;飭備安邊,愛民惜費,可以長享治也。」 《清波雜志》:「舒亶知諫院,言:中書檢正張商英與臣手 簡,並以其婿王溈之所業示臣。商英官居宰屬,而臣 職在言路,事涉干請,不敢隱默。其《商英手簡》二紙,並 溈之所業一冊,今繳進。」詔商英落館閣校勘,監江寧 酒。初,舒為縣尉,坐手殺人,停廢無盡,為御史,言其才 可用,乃得改官,至是乃爾,士論惡之。同時呂吉甫亦 繳王荊公私書。彎弓成俗,亦何足多怪!
《空同子》,「天與水違行訟。」天一生水,天水一耳。違行訟 者,訟詞兩而事一也。
《吳風錄》:自郡守徐親信吏胥門隸,往往成富人,至今 為吏胥門隸者,酷以剝剋訟人為事,而隸人之害為 尢甚。一人之正,十人之副,與吏胥因緣為奸,買票出 則橫行,動輒索數十金。其富而訟者,糧長之欲脫稽 其逋者所贈尢多。
《歸有園麈談》:「婦人識字,多致誨淫;俗子通文,終流健 訟。」
《友論》:「我有二友相訟於前,我不欲為之聽判,恐一以 我為仇也。」我有二仇相訟於前,我可猶為之聽判,必 一以我為友也。
寒檠膚見。昔者秦緩死,其長子得其術而醫之名齊 於秦緩。其二三子者不勝其忌,於是各為新奇,而託 之於父,以求勝。其兄非不愛其兄也,以為不有以異 於兄,則不得以同於父,天下未有以決也。他日,其東 鄰之父得緩枕中之書而出以證焉,然後長子之術 始窮於天下。少史子曰:「有所訟者,必有所質也。苟不」 稽實,訟可聽虖?是以爭雞之訟,有菽粟之證;爭牛之 訟,有放歸之證;辨賊之訟,有摸鐘之證。否則鼠牙雀 角,穿屋穿墉者,誰能勝其辨耶?豈惟辨醫緩三子之 術而已哉?故曰「簡不聽」,又曰「閱實其罪。」
《松江府志》:「海忠介瑞撫吳,意在搏擊豪強。而兵備蔡 國熙承高新鄭風旨,首發難於徐文貞,於是刁風特 熾,告訐無虛日。或投柳跖牒諷之,海公殊自悔,乃盡 焚訟牒。故老言:此陸莊簡光祖筆也。告狀人柳跖,告 為世吞血產事,極惡。伯夷、叔齊兄弟二人,倚父孤竹 君歷代聲勢,發掘許由墳塚,被惡來告發,惡又賄求」 嬖臣費仲得免。今月日,挽出惡兄柳下惠,捉跖箍禁 孤竹水牢絕粟,日夜痛加炮烙,極刑逼獻首陽山薇田三百畝。有契無文,崇侯虎証。切思武王至尊,尚被 叩馬羞辱,何況區區螻蟻。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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