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七十八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七十八卷目錄
赦宥部總論
易經〈解卦〉
禮記〈王制〉
潛夫論〈述赦〉
荀侍中集〈赦論〉
申鑒〈時事〉
大學衍義補〈慎眚災之赦〉
祥刑典第一百七十八卷
赦宥部總論
編輯易經
編輯《解卦》
編輯
《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程傳〉赦釋之宥,寬之過失,則赦之可也。罪惡而赦之,則非義也,故寬之而已。君子觀雷雨作解之象,體其發育,則施恩仁;體其解散,則行寬釋也。〈大全〉中溪張氏曰:「雷者天之威,雨者天之澤,威中有澤,刑獄之有赦宥也。有過者赦而不問,有罪者宥而從輕,此君子所以推廣天地之仁心也。」
禮記
編輯《王制》
編輯
《附:從輕赦從重》
〈疏〉「附從輕」者,附謂施刑之時,此人所犯之罪,在輕重之間,可輕可重,則當求可輕之刑而附之,則罪疑惟輕是也。「赦從重」者,謂所犯之罪,本非意故為而入重罪,今放赦之時,從重罪之上而赦之,其意輕故也。即《尚書》雲「眚災肆赦」是也。
疑獄氾與眾共之,眾疑赦之。
〈疏〉「疑獄,氾與眾共之」者,疑獄,謂事可疑難斷者也。氾,廣也。己若疑彼罪而不能斷決,當廣與眾庶共論決之也。「眾疑赦之」者,若眾人疑惑,則當放赦之。故《書》云:「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凡作刑罰,輕無赦。
〈疏〉凡作刑罰,輕無赦。此文起例,故云「凡作刑罰」也。此非疑獄,故雖輕不赦也。若輕者輒赦,則犯者眾也。故《書》云:「刑故無小」,雖輕不赦之,為人易犯也。
潛夫論
編輯《述赦》
編輯
「凡治病者,必先知脈之虛實,氣之所結,然後為之方, 故疾可愈而壽可長也。為國者必先知民之所苦,禍 之所起,然後設之以禁,故姦可塞,國可安矣。今日賊 良民之甚者,莫大於數赦,赦贖數,則惡人昌而善人 傷矣。奚以明之哉?」曰:「孝悌之家,修身慎行,不犯上禁, 從生至死,無銖兩罪,數有赦贖,未嘗蒙恩,常反為禍。」 何者?正直之士之為吏也,不避強禦,不辭上官,從事 督察,方懷不快,而奸猾之黨,又加誣言,皆知赦之。不 久,則且共橫枉,侵冤誣奏罪法令主上妄行刑辟,高 至死徙,下乃淪冤,而被冤之家,乃甫當乞鞫告,故以 信直,亦無益於死亡矣。及隱逸行士,淑人君子,為讒 佞利口所加誣覆,冒下士冤民,能至「闕者,萬無數人, 其得省問者不過百一。既對尚書,空遣去者,復十六 七。雖蒙考覆,州郡轉相顧望,留吾真事,春夏待秋冬, 秋冬復涉春夏,如此,行逢赦者,不可勝數。」又謹慎之: 「民用天之道,分地之利,擇莫犯法,謹身節用,積累纖 微,以致小過。」此言質良,蓋民惟國之基也。輕薄惡子, 不道凶民,思彼奸邪,「起作盜賊,以財色殺人父母,戮 人之子,滅人之門,取人之賄,及貪殘不軌,凶惡弊吏, 掠殺不辜,侵冤小民,皆望聖帝當為誅惡治冤,以解 蓄怨,反一門赦之。令惡人高會而夸詫,老盜服藏而 過門,孝子見讎而不得討,亡主見物而不得取,痛莫 甚焉。故將赦而先暴寒者,以其多冤結悲恨之人也。 夫養」稊稗者傷禾稼,惠奸宄者賊良民。《書》曰:「文王作 罰,刑茲無赦。」是故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傷人肌膚, 斷人壽命者也,乃以威奸懲惡除民害也。天下本以 民不能相治,故為立王者以統治之。天子在於奉天 威命,共行賞罰,故《經》稱「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天罰有 罪,五刑五用。」《詩》刺彼宜有罪,汝反脫之。古者惟始受 命之君,承大亂之極,被前王之惡,其民乃並為敵讎, 罔不寇賊消義,奸宄奪攘,以革命受祚,為之父母,故 得一赦,繼體以下則無違焉。何者?人君配《乾》而仁順, 育萬以成大功,非得以養奸活罪為仁,放縱夭賊為 賢也。今夫性惡之人,居家不孝悌,出入不恭敬,輕薄 慢傲,兇悍無辨,明以威侮侵利為行,以賊殘酷虐為 賢。故數陷王法者,此乃民之賊,下愚極惡之人也。雖 脫桎梏而出囹圄,終無改悔之心。自《詩》以「羸敖頭,出 獄踧踖」,復犯法者何不然?洛陽至有主諧合殺人者, 謂之會任之家,受人十萬,謝客數千,又重饋部吏,吏 興通姦,利入深重。幡黨盤牙,請至貴戚寵權,說聽於 上,謁行於下。是故雖嚴令尹,終不能破攘斷絕。何者? 凡敢為大奸者,材必有過於眾,而能自媚於上者也多散苟得之財,奉以諂諛之辭,以轉相驅,非有第五 公之廉直,孰能不為?顧今案洛陽主殺人者,高至數 十,下至四五,身不死則殺不止,皆以數赦所致也。由 此觀之,大惡之資,終不可化。雖歲赦,適勸姦耳。惑之 三辰有候,天氣當赦,故人主順之而施德焉,未必殺 也。王者至貴,與天通精,心有所想,意有所慮,未發聲 色,天為變移,或在休咎庶徵,月之從星,此乃宜有是 事,故見瑞異,或戒人主。若忽不察,是乃已所感致,而 反以為天意欲然,非直也。俗人又曰:「先世欲赦,常先 遣馬分行市里,聽於路隅,咸雲『當赦』。」以知天之教也, 乃因施德。若使此言也而信,則殆過矣。夫民之性,固 好意度者也。見久陰則稱將水,見久陽則稱將旱,見 小貴則言將饑,見小賤則言將穰,然或信或否。由此 觀之,民之所言,未必天意。前世贖赦稀疏,民無覬覦。 近時以來,赦贖稠數,故每春夏,輒望復赦。或抱罪之 家,僥倖蒙恩,故宣此言以自悅喜。誠令仁君聞此,以 為天教而輒從之,誤莫甚焉。論者多曰:「久不赦則姦 宄熾而吏不制,故赦贖以解之。」此乃招亂之本原,不 察禍福之所生者之言也。凡民所以輕為盜賊,吏之 所以易作姦匿者,以赦贖數而有僥望也。若使犯罪 之人,終身被命,得而必刑,則計奸之謀破而慮惡之 心絕矣。夫良贖可孺子,可令姐,中庸之人可弘而下。 故其諺曰:「一歲載赦,奴兒噫嗟。」言王誅不行,則痛瘀 之子皆輕犯,況狡乎?若誠思畏盜賊多而姦不勝,故 赦,則是為國為姦宄報也。夫天道賞善而刑淫,天工 人其代之。故凡立王者,將以誅邪惡而養正善,而以 逞邪惡,逆妄莫甚焉。且夫國無常治,「又無常亂。法令 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法無常行,法無常弛。君敬 法則法行,君慢法則法弛。」昔漢明帝時,制舉茂才,過 闕謝恩賜食,事訖,問何異聞,對曰:「巫有劇賊九人,刺 史數以竊郡,訖不能得。」帝曰:「『汝非部南郡從事邪?」對 曰:「是』。帝乃振怒曰:『賊發部中而不能擒,然才何以為 茂』?」捶數百,便免官,而切讓州郡,十日之間,賊即伏誅。 由此觀之,擒滅盜賊,在於明法,不在數赦。今不顯行 賞罰以明善惡,嚴督牧守以擒奸猾,而反數赦以勸 之。其文帝曰:「謀反大逆不道諸犯,不當得赦,皆除之。」 將與士大夫灑心更始,歲歲灑之,然未嘗見奸人冗 吏有肯變心悔服稱詔者也。有司奏事,又欲以赦前 之微過,妨今日之顯舉。然則改往修來,更始之詔,亦 不信也。《詩》譏「君子屢盟,亂是用長。」故不若希其令,必 其言若良,不能於無赦者罕之為愈。令世歲老,古時 一赦,則奸宄之減,十八九可勝必也。昔大司馬吳漢, 老病將卒,世祖問以遺戒,對曰:「臣愚不智,不足以知 治,慎無赦而已矣。」夫方以類聚,物以群分,人之情皆 見乎辭。故諸言不當赦者,非修身修行,則必憂哀謹 慎,而嫉毒姦惡者也。諸利數赦者,非不達政務,則必 內懷隱憂,有願為者也。人君之發令也,必諮於群臣, 群臣之姦邪者,固必伏罪,雖正直吏,猶有公過,自非 鬻拳、李離,孰肯刑身以正國?然則是皆接私計以論 公政也。興瓜議裘,無時焉可。傳曰:民之多幸,國之不 幸也。夫有罪而備辜,冤結而信理,此天之正也,而王 之法也。故曰:「無縱詭隨,以謹無良。」若枉善人以惠姦 惡,此謂斂怨以為德。先帝製法,論衷刺刀者,何則?以 其懷奸惡之心,有殺害之意也。聖主有子愛之情,而 是有殺害之意,故誅之,況成罪乎?《尚書·康誥》:王曰:「於 戲!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 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言恐人有罪雖小,然非以 過差為之也,乃欲終身行之,故雖小不可不殺也。何 則?是本頑凶思惡而為之者也。乃有大罪,非終,乃惟 眚災適爾既道極厥罪時乃不可殺。言殺人雖有大 罪,非欲以終身為惡,乃過誤爾,是不殺也。若此」者,雖 曰赦之可也。「金作贖刑,赦作宥罪」,皆謂良人吉士,時 有過誤,不幸陷離者爾。先王議讞獄以制,原情論意, 以殺善人,非欲令兼縱惡逆以傷人也。是故《周官》差 八議之辟,此先王所以整萬民而致時雍也。易故觀 民設教,變通移時之義,今日救世,莫先此意。
荀侍中集
編輯《赦論》
編輯
大赦者,權時之宜,非常典也。漢興,承秦兵革之後,大 愚之世,比屋可刑,故設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蕩滌穢 流,與民更始,時勢然也。後世承業,襲而不革,失時宜 矣。若惠、文之世,無所赦之;若孝景之時,七國皆亂,異 心並起,姦邪非一。及武帝末,賦役繁興,群賊並起,加 太子之事,巫蠱之禍,天下紛然,百姓無聊,人不自安。 及光武之際,撥亂之後,如此之比,宜無赦矣。君臣失 禮,政教陵遲,犯法者眾,亡命流竄,而不擒獲,前後相 積,布滿山野,勢窮形蹙,將為群盜。或刑政失中,猛暴 橫作,怨枉繁多,天下憂慘,群獄姦昏,難得而治。承此 之後,宜為赦也。或赦大逆,或赦輕罪,或赦一方,或赦 天下,期於應變濟時也。
==申鑒==
《時事》
編輯
赦令,權也。或曰:「有制乎?」曰:「權,無制。制其義,不制其事。」 「巽以行權,義制也;權者,反經無事也。」問其《象》。曰:「《無妄》 之災,大過凶其象矣。不得已而行之,禁其屢也。」曰:「絕 之乎?」曰:「權。」曰:「宜弗之絕也。」
大學衍義補
編輯《慎眚災之赦》
編輯
《易解大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臣按:「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蓋言《易》卦之象如此爾,人君於人之有過者而赦之,有罪者而宥之,亦猶《易》之有是象也。然過有小大,過失之小者固不必問,若事雖過失而事體所關則大,如失火延燒陵廟、射箭誤中親長之類,其罪有不可釋者,原其情則非故也,故因時赦其罪以宥之,宥如流宥、五刑之宥也。所謂罪者,過失而入於罪者耳。若夫《大憝》極惡之罪,殺人不死,則死者何辜?攫財不罪,則失者何苦?雷雨作解,豈為如是之人哉?
《舜典》曰:「眚災肆赦。」
臣按:此萬世言赦罪者之始。夫帝舜之世所謂赦者,蓋因其所犯之罪或出於過誤、或出於不幸,非其本心固欲為是事也,而適有如是之罪焉,非特不可以入常刑,則雖流宥金贖亦不可也,故直赦之,蓋就一人一事而言耳,非若後世概為一札,併凡天下之罪人不問其過誤、故犯,一切除之也。
《呂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
臣按:此所謂「有赦」 者,赦其有疑者耳,非若後世不問有疑無疑一概蠲除之也。
《周禮司刺》:「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一 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
臣按:赦有二者之義,程子謂「赦釋之宥,惟寬之而已」 ,蓋就其所犯之人品、原其所犯之情實而赦之、宥之也,其與後世所頒之赦異矣。
《春秋》:莊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胡安國曰:「『肆眚者,蕩滌瑕垢之稱也。《舜典》曰『眚災肆赦』。《易》於《解卦》曰:『君子以赦過宥罪』,《呂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周官》:司刺掌赦宥之法』,未聞肆,大眚也。大眚皆肆,則廢天討、虧國典,縱有罪,虐無辜,惡人幸以免矣。後世有姑息為政,數行恩宥,惠姦軌,賊良民,而其弊益滋,蓋流於此。故諸葛孔明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 其為政於蜀,軍旅數興,而赦不妄下,斯得《春秋》之旨矣。肆眚而曰大眚,譏失刑也。
臣按:後世大赦天下,其原蓋出於此。夫魯所肆者一國之中而謂之眚,則其所赦者過失焉耳,眚而謂之大,意者,魯國向有所肆皆小眚也,今則併其大者而肆之,然於罪惡猶未赦也,聖人書之以垂戒萬世,以此為妨。後世赦文乃至遍赦天下,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罪無大小咸赦除之,甚至十惡之罪常赦所不原者,亦或赦焉。惠姦宄賊,良民怙終得志,善良喑啞,失天討之公,縱人慾之私,皆《春秋》之罪人也。
管仲曰:「《文》有三情,武無一赦。赦者先易而後難,久而 不勝其禍;法者先難而後易,久而不勝其福。故惠者 人之仇讎也,法者人之父母也。凡赦者,小利而大害 者也,無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夫盜賊不勝則良人 危,法禁不立則姦邪煩,故赦者奔馬之委轡也。」
馬端臨曰:「唐、虞、三代之所謂赦者,或以其情可矜,或以其事可疑,以其在三赦、三宥、八議之列,然後赦之,蓋臨時隨事而為之斟酌,所謂議事以制者也。至後世乃有大赦之法,不問情之淺深、罪之輕重,凡所犯在赦前則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盜賊及作姦犯科者不詰,於是遂為偏枯之物,長姦之門。」 今觀管仲所言,及《史記》所載陶朱公救子之事,則知春秋、戰國之時已有大赦之法矣。
秦二世初即位大赦天下。
臣按:赦之為言,始見於《虞書》,然所肆赦者眚災而已,未嘗泛及於有罪者焉。《管子》之書雖雲赦者小利而大害,然僅行於其國中,未遍及於天下,赦而加之以大,始見於史,後世遂以為故事,一遇國家有變革喜慶之事則形於王言,頒之天下,不問情之故誤、罪之當否,一切施以曠蕩之恩。嗚呼,是何三代之後,君子「常不幸,而小人常多幸哉!」
漢元帝在位十五年,凡十赦。匡衡上疏曰:「陛下躬聖 德,開太平之路,閔愚民觸法抵禁,比年大赦,使百姓 得改行自新,天下幸甚。」臣切見大赦之後,姦邪不為 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隨入獄,此殆導之未得 其務也。蓋保民者,陳之以德義,示之以好惡,觀其失 而利其宜,故動之而和,綏之而安。今天下俗貪財賤 義,好聲色,尚侈靡,廉恥之節薄,淫僻之意縱,綱紀失 序,疏者踰內,親戚之恩薄,婚姻之黨隆,苟合徼倖,以 身設利,不改其原,雖歲赦之,猶難使刑措而不用也
臣按:「西漢之世赦令最頻數,高帝在位十九年凡九赦,蓋漢初得天下,人之染秦俗者深事之,襲秦弊者久,不可不赦,赦之所以與民更始也。文帝在位者二十三年,凡四赦,文帝承呂后之後,蓋亦有不得已焉者」 ,若夫景帝十六年而五赦,武帝五十五年而十八赦,昭帝十三年而七赦,宣帝二十五年而十赦,成帝二十六年而九赦,哀帝六年而四赦,大約計之,未有過三年而不赦者。數赦如此,何其為良民計也恆不足,而為姦民地也恆有餘哉!
光武建武二十年吳漢病篤車駕親臨問所欲言對 曰:「臣愚無所知識惟願陛下慎無赦而已。」
臣按:吳漢,武將也,猶欲其君以「慎無赦」 ,赦不可以輕而數也,明矣。
章帝元和二年,以祀明堂,大赦天下,繫囚在赦前減 罪一等,勿笞,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郭躬 奏曰:「聖恩所以減死使戍邊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 命毋慮萬人,又自赦以來捕得甚眾,而詔令不及,皆 當重論。伏惟恩宥,死罪已下並蒙更生,而亡命捕得, 獨不沾澤。臣以為赦前犯罪死而繫在赦後者,可皆 勿笞,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邊。」帝善之,即下詔赦 焉。
臣按:赦固非國家之美事,然死罪既赦而獨不及亡命不可也,蓋自古所以起禍亂者,多犯罪亡命之徒也,朝廷一持以法而無所貸,彼固無辭而甘心焉,苟施曠蕩之恩而彼獨不與焉,能無觖望乎?躬之慮可謂遠矣。
王符曰:「賊良民之甚者,莫大於數赦贖。赦贖數,則惡 人昌而善人傷矣。何以明之?謹飭之人,身不蹈非。又 有為吏正直,不避彊禦,而姦猾之黨橫加誣言者,皆 知赦之不久故也。善人君子被侵陷而能至闕庭自 明,萬無數人,數人之中得省問者,百不過一,既對尚 書而空遣去者,復十六七矣。其輕薄姦軌,既犯罪法」, 怨毒之家冀其辜戮,以解蓄憤,而反一概悉蒙赦釋。 令「惡人高會而誇咤,老盜服贓而過門,孝子見讎而 不得討,遭盜者睹物而不可取」,痛莫甚焉。夫養稂莠 者傷禾稼,惠姦軌者賊良民。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 傷人肌膚、斷人壽命也,貴威姦懲惡,除人害也。古者 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亂之極,寇賊姦軌,難為法禁,故 不得不有一赦,與之更新,頤育萬物,以成大化,非以 養姦活罪,放縱大賊也。夫性惡之民,民之豺狼,雖得 放宥之澤,終無改悔之心,旦脫重梏,夕還囹圄。論者 多曰:「久不赦則姦軌熾而吏不制,宜數赦以解散之。」 此不昭政亂之本源,不察禍福之所生也。
臣按:此王符《述赦論》也。觀此則赦之無益於治可見矣。
荀悅曰:「夫赦者權時之宜,非常典也。漢興,承秦兵革 之後,比屋可刑,故設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蕩滌穢流, 與民更始,時勢然也。後世承業,襲而不革,失時宜矣。 惠文之世,無所赦之。若孝景之時,七國皆亂,異心並 起,姦詐非一。及武帝末年,賦役繁興,群盜並起,加以 巫蠱之禍,天下紛然,百姓無聊。及光武之際,撥亂之」 後,如此之比,宜為赦矣。
臣按:當承平之世赦不可有,有則姦宄得志而良民不安,當危疑之時赦不可無,無則反側不安而禍亂不解。荀氏謂赦為權時之宜,而後世乃以之為常典,何哉?
漢帝禪。延熙六年,立後,大赦。孟光責費褘曰:「夫赦者, 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也。衰敝窮極,必不得已,然 後乃可權而行之耳。今主上仁賢,百僚稱職,何有旦 夕之急,而數施非常之恩,以惠姦軌之惡?」褘謝之。初, 丞相亮為相十四年,纔兩赦,時有言公大惜赦者,亮 答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吳漢不願為赦。」 先帝亦言周旋陳元方、鄭康成間,每見啟告治亂之 道悉矣,曾不語赦也。若劉景升父子,歲歲赦宥,何益 於治!
陳壽曰:「諸葛亮軍旅數興,而赦不妄下,不亦卓乎?」 胡寅曰:「赦之無益於治道也,前賢言之多矣,而終不能革。至按以常典而行之,於其間有吉慶克捷、祥瑞祈禱之事,則又頒焉。不信二帝三王之法,而循後世之制,是何也?始受命則赦,改年號則赦,獲珍禽奇獸則赦,河水清則赦,刻章璽則赦,立皇后則赦,建太子則赦,生皇孫則赦,平叛亂則赦,開境土則赦,遇災異則赦,有疾病則赦,郊祀天地則赦,行大典禮則赦,或三年一赦,或比歲一赦,或一歲再赦」 、三赦。赦令之下也,有罪者除之,有負者蠲之,有滯者通之,或得以蔭補子孫,或得以封爵祖考,如是而已耳。明哲之君,則赦希而實;昏亂之世,則赦數而文。希者,尚按故事而不盡去也;數者,則意在邀福而歸諸己也;「實」 者,有罪必除,有負必蠲也。文者,雖有是言,而人不被其澤也。
臣按:「赦」 之為言,釋其罪之謂也,後世之赦乃以蠲
「逋負、舉隱逸、蔭子孫、封祖考,甚至立法制、行禁令,皆於赦令行焉,失古人眚災肆赦、赦過宥罪之意矣。」 臣愚以為赦令之頒,宥罪之外,蠲逋減稅,省刑已責,弛工罷役,寬徵招亡,凡寬民惠下之道,因赦而行可也。非此屬也,一切付之有司行焉。凡夫赦文之初作,條件之初擬也,必須會集執政大臣,各擬所司合行條「貫,從公計議,必於律例無礙,必於事體無違,必於人情不拂,斷然必可行,的然必無弊。如蠲逋也,其物必可除後決不至於復追;如寬征也,其事必可已,後決不至於再作,其文意必不至解而兩通,其前後必不至言而相戾。既處置其事宜,復講解其文理明白切當,然後著於赦文,行於天下,則上之」 所頒者無虛文,下之所沾者皆實惠矣。
南宋武帝永初二年,祀南郊,大赦。
《裴子野》曰:「郊祀天地,修歲事也。赦彼有罪,夫何為哉!」
唐太宗嘗謂侍臣曰:「古言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 幸。一歲再赦,善人喑啞。昔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小仁 者大仁之賊。故我有天下以來,不甚放赦。今四海安 靜,禮義興行,數赦即愚人常冀僥倖,惟欲犯法,不能 改過,當須慎赦。」
臣按:三代以下稱賢君者必曰唐太宗,太宗之於赦也其慎也,如此,則赦無益於治道也明矣。
宣宗大中元年,以旱故,命同平章事盧商與御史中 丞封敖疏理京城繫囚。大理卿馬植奏稱:「盧商等務 行寬宥,凡抵極法者,一切免死。彼官典犯贓及故殺, 平日大赦所不免。今因疏理而原之,使貪吏無所懲 畏,死者含冤無告,恐非所以消旱災、致和氣也。昔周 飢克殷而年豐,衛旱討邢而雨降。是則誅罪錄姦,或」 合天意,「雪冤決滯,乃副聖心」也。
臣按:五代晉天福中,張允進《駁赦論》曰:「以水旱降德音,宥過放囚,冀感天心以赦災。」 非也,假有二人訟遇赦,則有罪者倖免,無罪者銜冤,冤氣升聞,乃所以致災,非弭災也。天道福善禍淫,若以赦為惡之人而變災為福,是則天助惡人也。觀於此言,則赦無益於救災明矣。
五代時,溫韜發唐諸陵。唐莊宗時入朝,賜姓名曰李 紹沖。韜多齎金帛賂劉夫人及權貴,旬日遣還。郭崇 韜曰:「溫韜發唐山陵殆遍,其罪與朱溫相埒耳,何得 復居方鎮?天下義士謂我何?」莊宗曰:「入汴之初,已赦 其罪。」竟遣之。
胡寅曰:「罪人不可不誅,赦令不可不守,二者將何處?必於未赦之前揆情法、審輕重而區別之,使預赦者無可誅之罪,被刑者無可恕之人,則一舉而兩得矣。」
臣按:「事幾多端,變故不一,人之所為、所犯,赦文、所條具者,豈能一一該盡之哉?然閭閻之幽、郡邑之遠,事出於一時,或有反常殊異者,上之人固無由周知而豫料之。若夫干紀亂常之事關於人倫、入於大惡、昭昭於天下耳目者,豈應用事秉筆之人無一人知哉?如溫韜發諸帝陵以竊取寶玉,雖婦人走卒亦或知」 之。「若是者,宜於群臣計議詔條之前,明舉某人某事,決不可赦,豫有以處之,使吾《詔條》頒布天下,有司奉行之,無有妨礙,不至犯萬世之義,失一時之信,則得之矣。」
宋自祖宗以來,三歲遇郊則赦,此常制也。世謂三歲 一赦,於古無有。景祐中,言者以為「三王歲祀圜丘,未 嘗輒赦。自唐兵興以後,事天之禮不常行,因有大赦, 以蕩亂獄。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 必無怨。不能自新,將復為惡;不能無怨,將悔為善。一 赦而使民悔善長惡,政教之大患也。願罷三歲一赦, 使良民懷惠,凶人知禁。」或謂未可盡廢,即請命有司 前郊三日理罪人,有過誤者,引而赦之。州縣須詔到 倣此。
臣按:人君為天之子、奉天之祀,則當體天之心以惠天之民,天之民不得已而誤入於罪,赦之可也。不幸而為人所害焉,為天子者不能恭行天討,使天之民冤苦莫伸,豈天意所欲哉?蓋赦之初設為眚災也,後世相承既久,不能復古,然曠蕩之恩如雷雨之施,不時而作,使人莫可測知可也。宋人為之常制而有定時。則人可揣摩以需其期。非獨刑法不足以致人懼,而赦令亦不足以致人感也。
仁宗嘉祐中,學士張方平言:「中外官多發人積年罪 狀,數按人赦前事及奏劾事,輒請不以赦原減,快一 時之小忿,失天下之大信。自今有類此者,以故違制 書坐之。」御史呂誨亦以為言,乃下詔曰:「比者中外多 上章言人過失,外眂公言,內緣私忿,詆欺曖昧,苟陷 善良。又:赦令者,所以與天下更始,而有司多按赦前」 事,殆非慎命令、重刑罰,使人洒然自新之意也。自今 有上章告人罪及言赦前事者,訊之
臣按:「無事而赦固非國家美事,有事而赦而又不能守,使失信於人,尢非國家善治也。」 蓋國寶於民,民寶於信,上之出令一有不信於民,異時再有所言則民不信之矣,是以善為治者必不輕於出令,命既出矣而必守之以信,非但欲其令之必行,蓋欲其事之可繼也。
元西僧歲作佛事,或恣意縱囚,以售其姦宄,俾善良 者喑啞而飲恨。
臣按:赦宥出於上,識治體者猶以為非。元人信胡僧之言,每作佛事輒縱罪囚以希福,報恩不出於上而出於下,人不感帝之恩而感乎僧,是以每遇將作佛事之先,有罪在係者輒賂僧以求免,遂使兇頑席僧勢以稔惡,善良抱冤屈而莫訴,元俗所為,烏可效而尢之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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