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八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四十八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十二
晉二〈懷帝永嘉二則 愍帝建興一則 元帝建武一則 太興四則 永昌一則 明
帝太寧三則 成帝咸和二則 咸康二則 康帝建元一則 穆帝永和二則 昇平二則
哀帝興寧二則 廢帝太和二則 簡文帝咸安一則 孝武帝太元七則 安帝隆安一
則 元興一則 義熙三則 恭帝元熙一則〉
禮儀典第四十八卷
喪葬部彙考十二
編輯晉二
編輯懷帝永嘉元年春三月改葬武悼楊皇后祖載日帝素服發哀
編輯按《晉書懷帝本紀》:永嘉元年春三月丁卯,改葬武悼 楊皇后。 按《武悼楊皇后傳》,「後諱芷,字季蘭,父駿。咸 寧二年立為皇后。帝崩,尊為皇太后。賈后誣駿為亂, 駿既死,詔送後於永寧宮。賈后諷群公,有司奏議貶 尊號,廢詣金墉城,絕膳而崩,覆而殯之。永嘉元年,追 復尊號,別立廟主。」 按《禮志》,武帝楊悼皇后既母養 懷帝,後遇難時,懷帝尚幼,及即位,中詔述後恩愛。及 後祖載,群官議帝應為追制服,或以庶母慈母已依 禮制小功五月,或以謂慈母服如母服齊衰者,眾議 不同。閭丘沖議云:「楊後母養聖上,蓋以曲情。今以恩 禮追崇,不配世祖廟。王者無慈養之服,謂宜祖載之 日,可三朝素服發哀而已。」於是從之。
永嘉七年春正月,帝崩於平陽。
按《晉書懷帝本紀》,「永嘉七年春正月,劉聰大會,使帝 著青衣行酒,侍中庾珉號哭,聰惡之。丁未,帝遇弒,崩 於平陽。」 按《愍帝本紀》,「建興元年夏四月丙午,奉懷 帝崩問,舉哀成禮。壬申,即皇帝位,大赦改元。」
愍帝建興五年冬十二月戊戌帝崩於平陽
編輯按:《晉書愍帝本紀》云云。
元帝建武元年以溫嶠為散騎侍郎嶠辭以母亡未葬詔不許
編輯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建武元年,以溫嶠 為散騎侍郎。嶠以母亡值寇,不臨殯葬,欲營改葬,固 讓不拜。元帝詔曰:「溫嶠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議 又頗有異同,為審由此邪?天下有闕塞,行禮制物者, 當使理可經通。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盡,蓋存亡 有斷,不以死傷生耳。要絰而服金革之役者,豈營官 邪?隨王事之緩急也。今桀逆未梟,平陽道斷,奉迎諸 軍猶未得徑進,嶠特一身,於何濟其私艱,而以理閡 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門下三省、外內群 臣,詳共通議。如嶠比,吾將親裁其中。」於是太宰西陽 王𦍛、司徒、臨潁公組、驃騎將軍即丘子導、侍中紀瞻、 尚書周顗、散騎常侍荀邃等議,以「昔伍員挾弓去楚, 為吳行人以謀楚,誠志在報讎,不苟滅身也。溫嶠遭 難,昔在河朔,日尋干戈,志刷讎惡,萬里投身,歸赴朝 廷。將欲因時竭力,憑賴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嶠之志 也。無緣道路未通,師旅未進,而更中辭王事,留志家 巷也。以為誠,宜如明詔。」於是有司奏曰:「案如眾議,去 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令。」「書依《禮》文,父喪未葬,唯喪 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殯而除,故期 於畢葬,無遠近之斷也。若亡遇賊難,喪靈無處,求索 理絕,固應三年而除,不得故從未葬之例也。若骨肉 殲於寇害,死亡漫於中原,而繼以遺賊未滅,亡者無 收殯之實,存者又闕於奔赴之禮,而人子之情,哀痛 無斷,輒依未葬之義,久而不除。若遂其情,則人居無 限之喪,非有禮無時不得之義也。」諸如此,皆如《東關》 故事,限行三年之禮,畢而除也。唯二親生離,吉凶未 分,服喪則凶事未據,從吉則疑於不存心。憂居素,出 自人情,有如此者,非官制之所裁。今嶠以未得改卜 奔赴,累設疾辭。案辛未之制,已有成斷,皆不「得復遂 其私情,不服王命,以虧法憲。參議可如前詔。」嶠受拜 重告以中丞、司徒,諸如嶠比者,依東關故事《辛未令 書》之制。嶠不得已乃拜。
按杜佑《通典》,「建武元年,王敦上言:『中原喪亂,父子生 乖。或喪靈客寄,奔迎阻隔,而皆制服,將向十載。終身 行喪,非禮所許。稱之者難,空絕聘娶。昔東關之役,事 同今日;三年之後,不廢婚宦。苟南北圮絕,非人力所 及者,宜使三年喪畢,率由舊典也』。」太常賀循《上尚書》: 「二親生離,吉凶未分。服喪則凶事未據,從吉則疑於 不存。心憂居素,蓋出人情,非官制所裁也。右丞蔡謨 引《奔喪禮》有除喪而從歸,則未有除服之文也。宜申 明告下。若直據東關之事,非聖人所行,恐不足以釋 疑也。」循重議:「《禮》,奔喪除而後歸者,自謂喪葬如禮,限 於君命者耳。若屍靈不收,葬禮不成,則在家與在遠, 俱不得除也。況或必須求覓,以其喪禮待己而成者 邪?若別以為義,未足以服人心也。直以禍難未銷,不
可終身居服,故隨時立制,為之義斷,使依東關故事大將軍上事,謂可從也。」帝告下曰:「若亡於賊難,求索理絕者,皆依東關故事,行喪三年而除,不得從未葬 之例也。唯親生離,吉凶未定,心憂居素,出自人情。如 此者,非官制所裁。」普下奉行。中郎李幹,自上父母分 迸,不知所在,今妻亡不婚,吉事不接。丞相王導上幹 情事難奪,可更選代。詔曰:「前敦、循所為,唯聞哀不得 奔者,作制如李幹比,竟未決之。宜急議定。」荀組表曰: 「有六親相失及不知父母沒地者,以未指得死亡之 間,沒地處所,情慮無異。然以未審指的,希萬一之存, 未忍舉哀,則有終身之戚,不涉吉事。或惟一身承一 宗之重,傳祖考遺體,無心婚娶,遂令宗嗣絕滅於一 人,又犯不孝莫大無後之罪,此實難處。然臣猶謂此 非聖人不以死傷生之教也。西路粗通,義無音問,殯 可知矣,但不了死地耳。如此之徒,宜以王法斷之。令 舉哀制服勤三年,凶不過三年,此近亡於禮者之禮 也。」詔曰:「組所陳,不知父母存亡者令行服,此於有情, 其尚有疑。然要當詳議此理,令可經通,不得以難安 隱而直爾置之。皆一代事,理道所宜先明。」《杜夷議》曰: 「荀組雖慮宗嗣永絕,魂靈餒而莫祀,亦何可不念父 母之或餬口於四方?或已死而不服,視死猶生也;或 未死而服之,視生猶死也。恐視死猶生,賢於視生猶 死也。且又死之與生,非意所度。《春秋》甲戌己丑,陳侯 鮑卒。信則傳信,疑則傳疑。謂此宜疑之,以避不敏。」博 士江泉議:「流迸離隔,便令行喪。按舊事未睹其例。昔 宰咺致賵,《春秋》譏其豫凶事;子路赴衛,仲尼雖知必 死,須使者至而哭之。然則吉凶事大,存亡應審。方今 王道始通,各令尋求之理盡,乃後行喪,於禮未失。」虞 豫議曰:「子當越他境,以求其舟楫所經,人跡所至,可 前而進,見難而退。若山川之險,非身所涉,雖欲沒命, 則孝道不全。宜廢榮利之勢,居憔悴之慼,此慘怛之 行,表德義之所先也。」征西司馬王愆期議:「今雖父子 分乖,存亡不定。昔宋岱與母離隔,吳平,其母尚」存,推 此安可必其無冀乎?故先明授受不廢,謂宜使婚宦 及時也。孫綽議云:「三千之責,莫大於不祀之痛。必俟 河清而婚,或有絕嗣之門矣。」虞譚議曰:「諸失父母者, 疑行服之制,以禮除喪而歸,未奔者無不除之制。若 廢祭絕嗣,皆不可行。宜詳條制,萬代可述。」蔡謨議:「父 子流離,存亡未分,吉凶無問,人道不可終凶,宜制立 權禮。其過盛年之女,可聽許嫁。其男宜尋求,理極道 窮,乃得娉娶。魯文公以大祥之月,納幣於齊,《春秋》善 之,《傳》曰『孝也』。今乖離之子,不廢婚禮,而末俗多有歡 宴之會,致貽譏議,以成疑惑。今慎行之士,莫知所從。 求下禮官考詳,永為典式。」博士環濟議云:「《春秋》之義, 納室養姑,承繼」宗祀,娉納事在可許,仕進須候清平。
太興元年三月愍帝崩問至夏四月禁招魂葬
編輯按《晉書元帝本紀》:「太興元年,春正月戊申朔,臨朝,懸 而不樂。三月癸丑,愍帝崩。問至,帝斬衰居廬。夏四月 戊寅,初禁招魂葬。」
按杜佑《通典》東晉元帝建武二年,袁瓌上《禁招魂葬 表》云:「故尚書僕射曹馥,沒於寇亂,嫡孫引不得葬屍, 招魂殯葬。伏惟聖人制禮,因情作教,故槨周於棺,棺 周於身。然則非身無棺,非棺無槨也。引無喪而葬,招 幽魂氣,於德為愆義,於禮為不物。監軍王崇、太傅司 馬劉洽皆招魂葬,請臺下禁斷。」博士阮放、傅純、張亮 等議,如瓌表。太興元年,詔書下太常詳處,賀循今啟 辭宜如瓌所上,自今以後禁絕,犯者依禮法。荀組非 招魂葬議據亦如前。或引屈原招魂,答曰:「屈原本非 折衷。」或引漢之新野公主,魏之郭循,皆招魂葬,答曰: 「末代所行,豈禮也?」又引《周易》載鬼以為證,答曰:「此可 以定有神,未足以通招魂也。」或引喬「山有黃帝之冢, 是葬神也?」答曰:「時人思帝,葬其衣冠,非葬神也。」治中 王裳同組意,裳引墓中靈座為證,以形神本相依而 設座,不謂靈可藏也。今無形可依,則當唯存於廟爾。 組子弈附組意云:「夫葬既下柩,將闔戶還,迎神反虞, 則墓中之座,無神可知。」干寶駮《招魂葬議》云:「時有招 魂葬。」考之經傳,則無「聞焉。近太傅公既屬寇亂,屍柩 不反。時弈議招魂葬東海國學官。今魯國周生以為 宜爾。」盛陳其議,皆多無證實。以為「人死神浮歸天,形 沉歸地,故為宗廟以賓其神,衣衾以表其形,棺周於 衣,槨周於棺。今失形於彼,穿塚於此,知亡者不可以 假存,而無者獨可以偽有哉?未若之遭禍之地,備迎 神之禮,宗廟以安之,哀敬以盡之。」周生議云:「魂堂幾 筵,設於窆寢。豈唯斂屍,亦以迎神也。」答者曰:「古人有 言:夫禮者,其事可陳也,其義難知也,是以君子重於 義禮。夫別嫌明疑,原情得旨者,不亦微乎!故其為制, 有以順鬼神之性,有以達生者之情。然則塚壙之間, 有饋席,本施骸骨,未有為魂神也。若乃釘」魂於棺,閉 神於槨,居浮精於沉魄之域,匿遊氣於壅塞之室,豈 順鬼神之性,而合聖人之意乎?則葬魂之名,亦幾於 逆矣。周生又云:「『昔黃帝體仙登遐,其臣扶微等,斂其 衣冠,殯而葬焉』。則其證也。」答曰:「孔子論黃帝曰:『生而人利其化百年,死而人畏其神百年,亡而人用其教 百年』。此黃帝亦死,言仙謬」也。就使必仙,何議於葬?孔 衍《禁招魂葬議》云:「時有沒在寇賊,失亡屍喪,皆招魂 而葬。」吾以為出於鄙陋之心,委巷之禮,非聖人之制, 而為愚淺所安,遂行於時,王者所宜禁也。何則?聖人 制殯葬之意,本以藏形而已,不以安魂為事。故既葬 之日,迎神而返,不忍一日離也。況乃招其魂而葬之, 反於人情而失其理,虛造斯事,以亂聖典,宜可禁也。 李瑋《宜招魂葬論》難孔衍引《禮》「祖祭是送神也,既葬 三日,又祭於墓,中有靈座几筵飲燕之物,非唯藏形 也」;引周武尚祭於畢,季子復命於墓,成公夢康叔相 奪余饗,既葬迎神而返,博求神之道,孝子未忍離其 親耳。且宗廟是烝嘗之常宇,非為先靈常止此「『廟也。 猶圜丘是郊祀之常處,非為天神常居此丘也。《詩》曰 『祖考來格』,知自外至也』。又曰『神保聿歸』,歸其幽冥也。 卜宅安厝,亦安神也。伯姬父死,而叔弓如宋葬恭姬, 皆其證也。宋王先賢,光武明主,伏恭、范逡,並通義理, 公主亦招魂,葬豈皆委巷乎?」孔衍答曰:「祭必立壇,不 可謂神必墓中也。若神必墓中」,則成周、雒邑之廟,皆 虛設也。又《帝丘》及詩,「來格聿歸」,皆所以明魂無不從 耳。既葬,三日祭墓,亦猶飯唅,不忍其虛耳。恭姬之焚, 以明窮而彌正,不必灰燼也。就復灰燼,骨肉雖灰,灰 則其實,何緣舍埋灰之實,而反當葬魂乎?此皆末代 失禮之舉,非合聖人之舊也。北海公沙歆宜《招魂論》 云:「神靈止則依形,出則依主。」墓中之座,廟中之主,皆 所綴意髣髴耳。若俱歸形於地,歸神於天,則上古之 法是,而招魂之事非也。若吉凶皆質,宮不重仞,墓不 封樹,則中古之製得,而招魂之事失也。若五服有章, 龍旂重旒,事存送終,班秩百品,即生以推亡,依情以 處理,則近代之數密,招魂之理通矣。招魂者何必葬 乎?蓋孝子竭心盡哀耳。陳舒《武陵王招魂葬議》云:「先 太保生沒虜場,求依太傅故事招魂葬。」按禮無招魂 葬之文,時人往往有招魂葬者,皆由孝子哀情迷惑, 宜以禮裁,不應聽。遂張憑《新蔡王招魂葬議》云:「新蔡 王所繼先王,昔永嘉之難,覆沒寇虜,靈柩未返,今求 招魂靈安厝。」謹按禮典,無招靈之文,若藏虛棺以奉 終,則非原形之實;埋靈爽於九泉,則失事神之道。懼 非古人之情,禮所未安也。博士江淵議:「凡葬之言藏, 所以閉藏屍柩,非為魂也。今招魂而葬,無屍而殯,或 無殯而窆,各任近情,以長虛事,非禮所許。宜如司徒 所上,以明永制。」
「太興二年春正月,崇陽陵毀,帝素服哭三日。使使修 復山陵,迎梓宮於平陽,不剋而還。夏五月,太陽陵毀, 又素服哭三日。」是年議二親陷沒應否制服之禮 按《晉書元帝本紀》,「太興二年春正月丁卯,崇陽陵毀, 帝素服哭三日。使冠軍將軍梁堪、守太常馬龜等修 復山陵,迎梓宮於平陽,不剋而還。夏五月癸丑,太陽 陵」毀,帝素服哭三日。 按《禮志》,是時中原喪亂,室家 離析。朝廷議二親陷沒寇難,應制服不?太常賀循曰: 「二親生離,吉凶未分,服喪則凶事未據,從吉則疑於 不存。心憂居素,允當人情。」元帝令以循議為然。太興 二年,司徒荀組云:「二親陷沒寇難萬無一冀者,宜使 依王法隨例行喪。」庾蔚之云:「二親為戎狄所破,存亡 未可知者,宜盡尋求之理。尋求之理絕三年之外,便 宜婚宦,後嗣不可絕,王政不可廢故也。猶宜以哀素 自居,不豫吉慶之事,待中壽而服之也。若境內賊亂 清平,肆眚之後,尋覓無蹤跡者,便宜制服。」
太興三年夏五月丙寅,《孝懷帝》太子詮遇害於平陽 帝三日哭。
按《晉書元帝本紀》云云。 按《王導傳》,「時孝懷太子為 胡所害,始奉諱,有司奏天子三朝舉哀,群臣一哭而 已。導以為皇太子副貳宸極,普天有情,宜同三朝之 哀,從之。」
太興 年熊遠以帝姨喪請罷冬至小會。
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元帝姨廣昌鄉君 喪未葬。中丞熊遠表云:「案禮,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 肉,比卒哭不舉樂,惻隱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被尚 書符,冬至後二日小會。臣以為廣昌鄉君喪殯日,聖 恩垂悼。禮,大夫死,廢一時之祭,祭猶可廢,而況餘事。 冬至唯可群下奉賀而已,未便小會。」詔以遠表示賀。 循又曰:「『咸寧二年,武皇帝故事云:『王公大臣薨,三朝 發哀,踰月不舉樂』。其一朝發哀,三日不舉樂』。此舊事 明文。」賀循答曰:「案《禮雜記》,君於卿大夫之葬,比葬不 食肉,比卒哭不舉樂。古者君臣義重,雖以至尊之義, 降而無服,三月之內,猶裼衰以居,不接吉事。故《春秋》 晉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樂,為屠蒯」所譏,如遠所 答,合於古義,《咸寧詔書》,雖不會經典,然隨時立宜,以 為定製,誠非群下所得稱論。
永昌元年冬閏十一月己丑帝崩於內殿時年四十七葬建平陵
編輯按:《晉書元帝本紀》云云
明帝太寧元年春二月葬元帝
編輯按《晉書明帝本紀》:「太寧元年春二月,葬元帝於建平 陵,帝徒跣至於陵所。三月戊寅朔,改元,臨軒,停饗宴 之禮,懸而不樂。」
太寧二年春正月丁丑帝臨朝停饗宴之禮懸而不 樂冬十二月壬子帝謁建平陵從大祥之禮。
按:《晉書明帝本紀》云云。
太寧三年秋閏八月。帝崩。九月,葬武平陵。
按《晉書明帝本紀》,「太寧三年閏八月壬午,帝不豫,召 太宰西陽王𦍛,司徒王導,尚書令卞壼,車騎將軍郗 鑒,護軍將軍庾亮,領軍將軍陸曄,丹陽尹溫嶠,並受 遺詔輔太子。丁亥,詔曰:『自古有死,聖賢所同,壽夭窮 達,歸於一概,亦何足恃?痛哉!朕枕疾已久,常慮忽然, 仰惟祖宗洪基,不能克終堂構,大恥未雪,百姓塗炭, 所以有慨耳。不幸之日,斂以時服,一遵先度,務從簡 約,勞眾崇飾,皆勿為也』。」衍以幼弱,猥當大重,當賴忠 賢訓而成之。昔周公匡輔成王,霍氏擁育孝昭,義存 前典,功冠二代,豈非宗臣之道乎!凡此,公卿時之望 也。敬聽顧命,任託付之重,同心斷金,以謀王室。諸方 嶽征鎮,刺史將守,皆朕干城,推轂於「外。雖事有內外, 其致一也。故不有行者,誰扞牧圉。譬若唇齒,表裡相 資,宜戮力一心,若合符契。思美焉之美,以緝事為期。 百辟卿士,其總己以聽於冢宰。保祐沖幼,弘濟艱難。 永令祖宗之靈,寧於九天之上,則朕沒於地下,無恨 黃泉。」戊子,帝崩於東堂,年二十七。葬武平陵,廟號肅 宗。 按《成帝本紀》,太寧「三年閏三月戊子,明帝崩。九 月辛丑,葬明帝於武平陵。」 按《禮志》,江左初元,明崇 儉,且百度草創,山陵奉終,省約備矣。
成帝咸和元年元帝鄭夫人薨琅邪王昱固請服重許之
編輯按《晉書成帝本紀》,不載。 按《簡文帝本紀》,「帝諱昱,元 帝之少子也。幼而岐嶷,為元帝所愛,封為琅邪王。咸 和元年,所生鄭夫人薨,帝時年七歲,號慕泣血,固請 服重,成帝哀而許之。」
按杜佑《通典》:咸和中,琅邪王昱母鄭氏薨,王服重,朝 以出繼,宜降。國相諸葛賾坐不正諫被彈,王表曰:「亡 母生臨臣宮,歿留臣第,雖出後而上無所厭,則私情 得伸。昔敬後崩時,孝王先亡後出,亦還服重。此則明 比臣所憲章也。」
咸和三年春三月丙子,皇太后庾氏崩。夏四月壬申, 「葬明穆皇后於武平陵。」
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 按《明穆庾皇后傳》:「後諱文 君,元帝聘為太子妃。明帝即位,立為皇后。及成帝即 位,尊后曰皇太后,臨朝攝萬幾。蘇峻作逆,後以憂崩, 時年三十二。後在位凡六年。」
咸康七年春三月皇后杜氏崩詔停陵中凶門柏歷及挽郎夏四月葬興平陵議奔赴之制
編輯按《晉書成帝本紀》,咸康七年春三月戊戌,杜皇后崩。 夏四月丁卯,葬恭皇后於興平陵。 按《成恭杜皇后 傳》:後諱陵陽,咸康二年,備禮拜為皇后。七年三月,後 崩,年二十一。外官五日一臨,內官旦一入,葬訖止。後 在位六年,無子。先是三吳女子相與簪白花,望之如 素柰,傳言天公織女死,為之著服。至是而後崩。帝下 詔「曰:『吉凶典儀,誠宜備設,然豐約之度,亦當隨時,況 重壤之下,而崇飾無用邪?今山陵之事,一從節儉,陵 中唯潔掃而已,不得施塗車芻靈』。」有司奏造凶門柏 歷,及調挽郎,皆不許。又禁遠近遣使。明年元會,有司 奏廢樂,詔廢管絃,奏金石如故。 按《禮志》,成帝咸康 七年,皇后杜氏崩,詔外官五日一入臨,內官旦一入 而已。過葬,虞祭禮畢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 門柏歷門,號「顯陽端門。」詔曰:「門如所處,凶門柏歷,大 為煩費。」停之。案蔡謨說,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繫於 木,裹以葦席,置庭中近南,名為重。今之凶門,是其象 也。《禮》,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當之。《禮》稱 為「主道」,此其義也。范堅又曰:「凶門非禮,禮有懸重,形 似凶門,後人出之門外,以表喪俗,遂行之。薄帳,即古 弔幕之類也。」是時又詔曰:「重壤之下,豈宜崇飾無用? 陵中唯潔掃而已。」有司又奏:依舊選公卿以下六品 子弟六十人為挽郎。詔又停之。
按杜佑《通典》,「咸康中,恭皇后山陵,司徒西曹屬王濛 議立奔赴之制曰:『三代垂文,觀時損益。今服教之地, 遠於古之九服。若守七月之斷,遠近一概者,違實懼 非通制。請王畿以外,南極五嶺,非守見職周年不至 者,宜勒注黃紙,有爵土者,削降』。」永嘉中,江統議:不奔 山陵,但三年不敘,於義為輕。今更立如牒。若方伯授 「用,雖未有王命,猶不與停散同見。今在官即吉之後, 去職不及,凶事無所貶責,萬里外以再周為限。自此 以內,明依前牒。雖在父母喪,其責不異。」黃門郎徐眾 等駮濛云:「若如濛議,見在官者已拘於制度,不得奔 赴。至於既去,雖不及哀,臣子之情,何得不暫致身哉! 臣謂喪紀雖過,去職者故宜還赴。」詔可。濛又申述前議曰:「喪紀有數,吉凶有斷,豈可當於縞素既終,而制 無限之責哉!若除喪使奔,當以何服?素服敘哀,則在 廷已吉,陵無哭禮。若元冠致敬,宜曰朝謁,非奔喪之 謂。若服外更立限斷,則不知所准。若不計遠近同服 內,則立制漫而無斷。」詔又付尚書左丞王彪之議云: 「昔太寧之難,奔赴無」過三年之限,恭皇后不宜踰先 制。《禮》為君之母妻,居處飲食衎爾,君已除喪而後聞 喪,不稅而責有奔,此臣所疑也。且宜一依濛所上。詔 曰:「今輕此制,於名教為不盡矣。今直以或者眾致於 此,事不必改先制,如濛所上施行。」
咸康八年夏六月,帝崩。秋七月,葬興平陵。詔「屯戍文 武及二千石官長不得奔赴。」
按《晉書成帝本紀》:「咸康八年夏六月庚寅,帝不悆。詔 曰:『朕以眇年,獲嗣洪緒,託於王公之上,於茲十有八 年。未能闡融政道,翦除逋祲,夙夜戰兢,匪遑寧處。今 遘疾殆不興,是用震悼於厥心。千齡眇眇,未堪艱難。 司徒琅琊王岳,親則母弟,體則仁長,君人之風,允塞 時望。肆爾王公卿士,其輔之!以祗奉祖宗明祀,協和 內外,允執其中。嗚呼,敬之哉!無墜祖宗之顯命』。」壬辰, 引武陵王晞、會稽王昱、中書監庾冰、中書令何充、尚 書令諸葛恢,並受顧命。癸巳,帝崩於西堂,時年二十 二,葬興平陵,廟號顯宗。 按《康帝本紀》,咸康八年六 月庚寅,成帝不悆,詔以琅琊王為嗣。癸巳,成帝崩,甲 午,即皇帝位,大赦,諸屯戍文武及二千「石官長不得 輒離所局而來奔赴。」時帝諒陰不言,委政於庾冰、何 充。秋,七月,丙辰,葬成皇帝於興平陵,帝親奉奠於西 階。既發引,徒行至閶闔門,升素輿至於陵所。
按杜佑《通典》,咸康八年,成帝崩,尚書殷融上言,「司徒 西曹屬王濛議立奔赴之制,以周年為限,不及者附 名,付之鄉論。」臣以為夫名教興於義厚,忠孝發於自 然,不嚴而著,不肅而成者也。舊禮,國有大諱,外任不 得離部。冗散之人發哀公巷,初無課限。有不奔之制。 按永平初,先帝稱宣帝遺詔,乃不得令子弟詣陵,唯 「湯陰奔赴,多不逮及,始為其制,以篤一時。顧觀人情, 未有肅媿,徒興簡默,正足以彰至道之不弘,表臣子 之不義。宜遵前代,聞凶行喪,三日而已。」詔曰:「孝慈起 於自然,忠厚發於天成,若道不喪,豈有今弊?弊至醨 薄,反之何期?況以今日之弊,而欲廢準式於頹俗,求 自仁於吾朝,其於理化也,無乃迂乎!」融乃重啟,依王 濛所上為條制。
康帝建元二年秋九月戊戌帝崩冬十月葬崇平陵議奔赴之制
編輯按《晉書康帝本紀》:「建元二年秋九月戊戌,帝崩於式 乾殿,年二十三,葬崇平陵。」
按杜佑《通典》,康帝建元初,尚書殷融又議定不應奔 赴山陵。據周魯有喪而魯人不弔,孔子所答曾子,當 謂國內卿大夫耳,非如今日見在方外者也。尚書僕 射顧和議:「按《禮記曾子問》:『父母之喪,既引及塗,聞君 薨,如之何』?《穀梁傳》曰:『周人、魯人各有喪。周人弔,魯人 不弔』。周人雖有喪,遣人可也。魯人當親行事,故不弔」 也。
穆帝永和元年哀王薨踰年嗣王至詔不復追服令國妃終三年制
編輯按:《晉書穆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穆帝時,東海國言: 哀王薨踰年,嗣王乃來,不復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國 妃亦宜同除。詔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 非為變禮也。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將安託?」於 是國妃終三年之禮。孫盛以為廢三年之禮,開偷薄 之源,漢、魏失之奢也。今若以丈夫宜奪以王事,婦人 可終本服。是吉凶之儀,雜陳於宮寢;綵素之制,乖異 於內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 按《東海哀王 沖傳》:「沖字道讓,咸康七年薨,年三十一,無子。成帝臨 崩,詔曰:『哀王無嗣,國統將絕,朕所哀怛。其以小晚生 奕繼哀王為東海王』。」
永和十二年春正月丁卯帝臨軒以皇太后母喪懸 而不樂。
按:《晉書穆帝本紀》云云。
昇平元年帝姑廬陵公主未葬冬至小會議舉樂與否
編輯按《晉書穆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昇平元年,帝姑廬 陵公主未葬,符問太常,「冬至小會應作樂不?」博士胡 訥議云:「君於卿大夫,比卒哭不舉樂。公主有骨肉之 親,宜闕樂。」太常王彪之云:「案武帝詔,三朝舉哀,三旬 乃舉樂。其一朝舉哀者,三日則舉樂。泰始十年春,長 樂長公主薨。太康七年秋,扶風王亮薨,武帝並舉哀, 三日而已。中興已後,更參論不改此制。今小會宜作 樂。」二議竟不知所取。
昇平五年夏五月,帝崩。秋七月,葬永平陵。
按《晉書穆帝本紀》,昇平五年夏五月丁巳,帝崩於顯 陽殿,時年十九。葬永平陵,廟號孝宗。 按《哀帝本紀》,
「昇平五年五月丁巳,穆帝崩。皇太后令曰:『帝奄不救疾,後嗣未建。琅邪王丕,中興正統,明德懋親。昔在咸康,屬當儲貳,以年在幼沖,未堪國難,故顯宗高讓。今 義望情地,莫與為比,其以王奉大統』。」於是百官備法 駕迎於琅邪第。庚申,即皇帝位。秋七月戊午,葬穆皇 帝於永平陵。冬十一月丙辰,詔曰:「顯宗成皇帝顧命, 以時事多艱,弘高世之風,樹德博重,以隆社稷,而國 故不已。康穆早世,裔祚不融。朕以寡德,復承先緒,感 惟永慕,悲痛兼摧。夫昭穆之義,固宜本之天屬。繼體 承基,古今常道,宜上嗣顯宗,以修本統。」 按《禮志》,穆 帝崩,哀帝立。帝於穆帝為從父昆弟,穆帝舅褚歆有 表,中書答表,朝廷無其儀,詔下議。尚書僕射江虨等 四人並雲閔僖兄弟也,而為父子,則哀帝應為帝嗣。 衛軍王述等二十五人云,「成帝不私親愛,越授天倫; 康帝受命顯宗,社稷之重,已移所授,纂承之序,宜繼 康皇。」尚書謝奉等六人云:繼體之正,宜本天屬。考之 人情,宜繼顯宗也。詔從述等議,上繼顯宗。 按《江逌 傳》,逌遷太常。穆帝崩,山陵將用寶器。逌諫曰:「以宣皇 顧命終制,山陵不設明器,以貽後則。景帝奉遵遺制。 逮文明皇后崩,武皇帝亦承前制,無所施設,唯脯糒 之奠,瓦器而已。昔康皇帝元宮始用寶劍金舄,此蓋 太妃罔已之情,實違先旨累世之法。今外欲以為故 事,臣請述先旨,停此二物。」書奏,從之。
哀帝興寧元年春三月皇太妃薨制緦麻
編輯按《晉書哀帝本紀》,「興寧元年三月壬寅,皇太妃薨於 琅邪第。癸卯,帝奔喪,詔司徒會稽王昱總內外眾務。」 秋七月丁酉,葬章皇太妃。 按《章太妃傳》,妃周氏生 哀帝及海西公,始拜為貴人。哀帝即位,崇為皇太妃, 儀服與太后同。興寧元年薨。帝欲服重,江虨啟應緦 麻三月。帝從之。
按杜佑《通典》:興寧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 江虨啟:「先王制禮,應在緦服。」詔欲降期,虨又啟「厭屈 私情,所以上嚴祖考。」於是制緦麻三月。
興寧三年春正月,皇后王氏崩。二月帝崩。三月,葬安 平陵。
按《晉書哀帝本紀》,「興寧二年春三月辛未,帝不悆。帝 雅好黃老,斷穀餌長生藥,服食過多,遂中毒,不識萬 機。三年春正月庚申,皇后王氏崩。二月丙申,帝崩於 西堂,時年二十五,葬安平陵。」 按《廢帝本紀》:「興寧三 年二月丙申,哀帝崩,無嗣。丁酉,皇太后詔曰:『帝遂不 救厥疾,艱禍仍臻,遺緒泯然,哀慟切心。琅邪王弈明 德茂親,屬當儲嗣,宜奉祖宗,纂承大統,便速正大禮, 以寧人神』。」於是百官奉迎於琅邪第。是日,即皇帝位。 三月壬申,葬哀皇帝於安平陵。 按《哀靖王皇后傳》, 後諱穆之,司徒左長史濛之女也。後初為琅邪王妃, 哀帝即位,立為皇后。在位三年,無子,興寧三年崩。
廢帝太和元年夏五月皇后庾氏崩秋七月葬敬平陵
編輯按《晉書廢帝本紀》,太和元年夏五月戊寅,皇后庾氏 崩。秋七月癸酉,葬孝皇后於敬平陵。 按《廢帝孝庾 皇后傳》,「後諱道憐,初為東海王妃,及帝即位,立為皇 後。太和元年崩,葬於敬平陵。帝廢為海西公,追貶後 曰海西公夫人。太元九年,海西公薨於吳,又以後合 葬於吳陵。」
太和 年,陳淑媛薨,議皇太子服。
按《晉書廢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晉廢帝太和 中,太子所生陳淑媛薨,尚書疑所服,徐邈以為宜依 公子為母,練冠麻衣,既葬除之。殷仲堪以為當依庶 子為後服,所生母緦,皇子服乃練冠耳。按《緦麻章》中 有庶子為後,為其母,《傳》曰:「與尊者為體。」今皇太子繼 體宸極,正位儲宮,猶可同稱庶乎?當與尊者為體。徐 邈又曰:「嫡子服所生,《禮》無其文者,蓋不異於庶子,故 總以公子為言,推義可知。既曰君之所不服,子亦不 服,則正庶均於降奪,雖登位儲宮,而上厭所天,義不 異也。至於既孤,則餘尊之厭輕矣。故諸庶子服其母 大功,而為後者服其母緦。此存亡異禮,何可一其制 邪?」殷又曰:「伯父與尊者為體,諸無子者」,立宗人為子, 便當降其本親。尋為後之言,將關於存亡也。徐又按 《喪服傳》,三月不舉祭,因而服緦。明己主烝嘗,非復嫡 子之時也。姜輯議渤海王服范太妃事,《喪服》云:「君為 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傳》曰:『尊同則得服其親服』。」然則 君之庶子有封為君者,其父亦不降之明矣。士之妾 子不降母者,以其與父「貴賤不足殊也。然則尊與父 同,不見厭者,亦宜伸其情,盡禮於其母。」渤海王既不 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寵,成太妃之號。愚謂 太妃之尊,但當自降於渤海,不得配食於安平之廟 耳。至於渤海三王,自宜盡為母之制,不復厭於安平, 以從公子降等之禮。按《薛公謀議》,「皇子已封為王,列 土守藩,不得戚於天子者,父卒為母三年。」
簡文帝咸安二年秋七月帝崩冬十月葬高平陵以簡文順王皇后祔
編輯按《晉書簡文帝本紀》,「咸安二年秋七月乙未,帝崩於東堂,時年五十三,葬高平陵,廟號太宗。」 按《簡文順 王皇后傳》:「後諱簡姬,生子道生永和四年。母子並失 帝意,俱被幽廢,後遂以憂薨。咸安二年,孝武帝即位, 追尊曰順皇后,合葬高平陵。」
按杜佑《通典》,「簡文帝崩,鎮軍府問參佐綱紀服。邵戩 答曰:禮,臣為君服皆斬衰。大夫居廬,士居堊室。又禮, 君之喪,諸達官之長杖。」先儒以為非。達官,謂官長所 自除人在官者也。庶人在官服天子,與畿內之人同 齊衰三月。按參佐無除者,宜用此禮。又禮,諸侯之大 夫會見天子者,為天子服繐衰七月。按今綱紀雖或 被除敕,猶古諸侯之卿命於天子比耳。見北面時君, 無二君之道,宜依繐衰之制。其無除敕,又未嘗會見, 則宜無服。
孝武帝太元五年秋九月皇后王氏崩冬十一月葬隆平陵詔遠近不得遣山陵使並停挽郎
編輯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太元五年秋九月癸未,皇后王 氏崩。冬十一月乙酉,葬定皇后於隆平陵。 按《禮志》, 孝武帝太元五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詔曰:「終事惟從 儉速。」又詔遠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選挽郎三十 四人,詔停之。
太元六年,為皇后王氏喪,亦廢樂。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云云。
太元九年夏六月,崇德太后崩。秋七月,葬崇平陵。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太元九年夏六月癸丑,崇德皇 太后褚氏崩。秋七月己酉,葬康獻皇后於崇平陵。 按《禮志》,孝武帝寧康中,崇德太后褚氏崩。後於帝為 從嫂,或疑其服。博士徐藻議,以為「資父事君而敬同。 又《禮》,其夫屬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則夫屬君道,妻 亦後道矣,服後宜以資母之義。魯譏逆祀以明尊尊。 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後之禮,致敬同於所天,豈 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於本親,謂應服齊衰期。」於是 帝制期服。
太元十一年冬十月,廢帝薨,葬吳陵。
按《晉書廢帝本紀》,「太元十一年十月甲申,薨於吳,時 年四十五。」 按《孝武帝本紀》,太元十一年冬十月甲 申,海西公弈薨。
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太子練冠麻衣,既葬而除, 葬《熙平陵》。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孝武安德陳皇后傳》: 後入宮為淑媛,生安、恭二帝。太元十五年薨,贈夫人, 追崇曰皇太后,陵曰熙平。 按《禮志》,孝武帝太元十 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參詳,母以子 貴,贈淑媛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太子前衛率徐邈 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服其私親』。又君父所 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 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從之。
太元十八年詔「庶子為其母服大功。」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太元十七年,太 常車引上言:「謹按《喪服禮經》,庶子為母緦麻三月。《傳》 曰:『何以緦麻?以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也』。此經傳 之明文,聖賢之格言。而自頃開國公侯,至於卿士,庶 子為後,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於嫡。此末俗之弊, 溺情傷教,縱而不革,則流蕩忘返矣。且夫尊尊親親, 雖」禮之大本,然厭親於尊,由來尚矣。《禮記》曰:「為父後 出母無服也」者,不祭故也。又禮,天子父母之喪未葬, 越紼而祭天地社稷。斯皆崇嚴至敬,不敢以私廢尊 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廢烝嘗之事,五 廟闕祀,由一妾之終,求之情禮,失莫大焉。舉世皆然, 莫之裁貶,就心不同而事不敢異,故正「禮遂頹,而習 非成俗,此《國風》所以思古,《小雅》所以悲嘆。當今九服 漸寧,王化惟新,誠宜崇明禮訓,以一風俗。請臺省考 修經典,式明王度。」不答。十八年,引又上言:「去年上自 頃開國公侯,至於卿士,庶子為後者,服其庶母,同之 於嫡,違禮犯制,宜加裁抑。事上經年,未被告報,未審 朝議以何為疑?若以所」陳或謬,則經有文;若以古今 不同,則晉有成典。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 喪,表求齊衰三年。詔聽依昔樂安王故事,制大功九 月。興寧三年,故梁王㻱又所生母喪,亦求三年庚子 詔書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若謹案《周禮》,則緦麻三 月,若奉晉制,則大功九月。古禮今制,並無居廬三年 之文。而頃年已來,各申私情,更相擬襲,漸以成俗,縱 而不禁,則聖典滅矣。夫尊尊親親,立人之本,王化所 由,二端而已。故先王設教,務弘其極,尊郊社之敬,制 越紼之禮,嚴宗廟之祀,厭庶子之服,所以經緯人文, 化成天下。夫屈家事於王道,厭私恩於祖宗,豈非上 行乎下,父行乎子?若尊尊之心,有時而替,宜厭之情, 觸事而申。祖宗之敬微,而君臣之禮虧矣。嚴恪微於 祖宗,致敬虧於事上,而欲俗安化隆,不亦難乎?區區 所惜,實在於斯。職之所司,不敢不言。請臺參詳。尚書 奏案,如辭,輒下主者詳尋。依《禮》,「庶子與尊者為體,不 敢服其私親」,此尊祖敬宗之義。自頃陵遲,斯禮遂廢封國之君,廢五廟之重,士庶「匹夫闕烝嘗之禮,習成 頹俗,宜被革正。輒內外參詳,謂宜聽引所上。可依《樂 安王》大功為正,請為《告書》如左,班下內外,以定永制。 普令依承。事可奉行。」詔可。
太元二十一年九月,帝崩。太后制「三年之服」,十月,葬 隆平陵。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太元二十一年秋九月庚申,帝 崩於清暑殿,時年三十五。葬隆平陵。」 按《安帝本紀》, 太元二十一年九月庚申,孝武帝崩。冬十月甲申,葬 孝武皇帝於隆平陵。 按《禮志》,太元二十一年,孝武 帝崩,孝武太后制三年之服。〈又〉孝武崩,太傅錄尚書 會稽王道子議:「山陵之後,通婚嫁不得作樂,以一期 為斷。」
安帝隆安四年七月太皇太后李氏崩八月葬修平陵
編輯按《晉書安帝本紀》,隆安四年秋七月壬子,太皇太后 李氏崩。八月壬寅,葬文太后於修平陵。 按《孝武文 李太后傳》,「後諱陵容,時為宮人,生孝武帝。孝武帝即 位,尊為淑妃。太元三年進為貴人。九年又進為夫人。 十二年加為皇太妃。十九年尊為皇太后,稱崇訓宮。 安帝即位,尊為太皇太后。隆安四年崩於含章殿。朝 議」疑其服制。左僕射何澄、右僕射王雅、尚書車引孔 安國、祠部郎徐廣等議曰:「太皇太后名位允正,體同 皇極,理制備盡,情理兼申。《陽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稱 夫人,禮服從正。故《成風》顯夫人之號,昭公服三年之 喪。子於父母之所生,體尊義重。且禮祖不厭孫,固宜 追服無屈,而緣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則疑斯從重, 謂應同於為祖母後齊衰三年。」從之。皇后及百官皆 服齊衰期,永安皇后一舉哀。於是設廬於西堂,凶儀 施於神獸門。葬修平陵。
按杜佑《通典》,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祠部 郎中徐廣議,宜從重,同為祖母服齊衰三年,百官一 周。廣又尋按漢文所生薄太后亡,朝臣亦居重服。太 常殷茂曰:「太皇太后名稱雖尊,而據非正體,主上纂 承宗祖,不宜持重。謂齊服為安。」徐野人云:「若以魯侯 所行失禮者,《左傳》不見譏責。」而漢代持服,與正嫡無 「異。殷太常所上服事,於禮中尋求,俱無明文。然僕之 所言,專據《春秋》也。車引答云:『漢代皆服重,且大體已 定,此當無復翻革耶』?」於是安帝服齊衰三年,百寮並 服周,於西堂設菰廬,神武門,施凶門柏歷。 宋庾蔚 之謂:「《公羊》明母以子貴者,明妾貴賤。若無嫡子,則妾 之子為先立。又子既得立,則母隨貴,豈」謂可得與嫡 同耶?《成風》稱夫人,非禮之正,《穀梁》已自為通。《小記》云: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此謂凡庶子。故鄭元 云:「祖不厭孫耳」,非謂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 庶子為後,不得服其母,以廢祭故也。則己卒,己子亦 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小記》言「妾不代祭」,《穀梁傳》言 「於子祭於孫」,止此所明凡妾,非謂有加崇之禮者也。 今古異禮,三代殊制。漢魏以來,既加庶以尊號,徽旗 章服,為天下小君,與嫡不異,故可得服重而廟祭傳 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議也。
元興三年秋七月戊申永安皇后何氏崩八月癸酉祔葬穆帝章皇后於永平陵
編輯按《晉書安帝本紀》云云。 按《穆章何皇后傳》:「後諱法 倪,父淮,昇平元年八月下璽書,使使持節奉冊立為 皇后。後無子,哀帝即位,稱穆皇后,居永安宮。桓元篡 位,乃降後為零陵縣君,與安帝俱西至巴陵。及劉裕 建義,殷仲文奉後還京都。元興三年崩,年六十六,在 位凡四十八年。」
義熙元年春正月乘輿反正三月帝至自江陵戊戌舉章皇后哀三日臨於西堂
編輯按:《晉書安帝本紀》云云。
義熙八年秋八月,皇后王氏崩。九月癸酉,葬僖皇后 於休平陵。
按《晉書安帝本紀》云云, 按《安僖王皇后傳》,「後諱神 愛,父獻之,母新安愍公主。後以太元二十一年納為 太子妃。及安帝即位,立為皇后,無子,義熙八年,崩於 徽音殿,時年二十九,葬休平陵。」
義熙十四年冬十二月帝崩。
按:《晉書安帝本紀》,「義熙十四年冬十二月戊寅,帝崩 於東堂,時年三十七。」
恭帝元熙元年春正月葬安帝於休平陵
編輯按《晉書恭帝本紀》:「元熙元年春正月壬辰朔,改元,以 山陵未厝,不朝會。庚申,葬安皇帝於休平陵,帝受朝, 懸而不樂。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識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協議(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