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九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四十九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十三
宋〈武帝永初三則 少帝景平二則 文帝元嘉四則 孝武帝孝建二則 大明二則
前廢帝永光一則 明帝泰始一則 泰豫一則 後廢帝元徽二則〉
南齊〈高帝建元四則 武帝永明一則 明帝建武二則 永泰一則 和帝中興一則〉
禮儀典第四十九卷
喪葬部彙考十三
編輯宋
編輯武帝永初元年冬十月定除喪之制
編輯按《宋書武帝本紀》,永初元年冬十月辛卯,改晉所用 王肅祥禫二十六月儀,依鄭元二十七月而後除。 按《禮志》,宋武帝永初元年,黃門侍郎王淮之議,鄭元 喪制,二十七月而終,學者多雲得禮。晉初用王肅議, 祥禫共月,遂以為制。江左以來,唯晉朝施用,縉紳之 士猶多遵元議,宜使朝野一體。詔可。 按《王淮之傳》, 高祖受命,拜黃門侍郎。永初元年奏曰:「鄭元注《禮》,三 年之喪,二十七月而吉。古今學者多謂得禮之宜。晉 初用王肅議,祥禫共月,故二十五月而除。遂以為制。 江左以來,唯晉朝施用,縉紳之士多遵元義。夫先王 制禮,以大順群心,喪也寧戚,著自前訓。今大宋開泰, 品物遂理,愚謂宜同即物情,以元義為制。朝野一體, 則家無殊俗。」從之。
永初二年秋九月,晉恭帝崩,葬沖平陵。
按《宋書武帝本紀》,「永初二年秋九月己丑,零陵王薨, 車駕三朝,率百僚舉哀於朝堂,一依魏明帝服山陽 公故事,太尉持節監護,葬以晉禮。」
按《晉書恭帝本紀》:「元熙二年夏六月壬戌,劉裕至於 京師。傅亮承裕密旨,諷帝禪位草詔,請帝書之。帝乃 書赤紙為詔,甲子,遂遜於琅邪第。劉裕以帝為零陵 王,居於秣陵,行晉正朔,車旗服色,一如其舊,有其文 而不備其禮。帝自是之後,深慮禍機。褚後常在帝側, 飲食所資,皆出褚後,故宋人莫得伺其隙。宋永初二」 年九月丁丑,裕使後兄叔度請後。有間,兵人踰垣而 入,弒帝於內房,時年三十六,諡恭皇帝,葬沖平陵。 永初三年夏五月,帝崩。秋七月,葬初寧陵。太后制三 年之服。
按《宋書武帝本紀》,永初三年夏五月,上疾甚,召太子 誡之曰:「檀道濟雖有幹略,而無遠志,非如兄韶有難 御之氣也。徐羨之、傅亮當無異圖。謝晦數從征伐,頗 識機變,若有同異,必此人也。小郤可以會稽、江州處 之。」又為手詔曰:「朝廷不須復有別府,宰相帶揚州可 置甲士千人。若大臣中任要,宜有爪牙以備不祥人 者,可以臺見隊給之。有征討悉配以臺見軍隊,行還 復舊。後世若有幼主,朝事一委宰相,母后不煩臨朝。 仗既不許入臺,殿門要重人可詳給班劍。」癸亥,上崩 於西殿,時六十七。秋七月己酉,葬初寧陵。 按《禮志》, 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蕭太后制三年之服。〈又〉漢制, 大行載轀輬車,四輪,其飾如金根,加施組連璧交絡, 四角金龍首銜璧,垂五采,析羽流蘇,前後雲氣,畫帷 裳,𣚛文畫曲蕃長與車等。太僕御駕六白駱馬,以黑 藥灼其身為虎文,謂之「布施。」馬既下,馬斥賣車藏城 北祕宮。今則馬不虎,文不斥賣,車則毀也。自漢霍光、 晉安平、齊王、賈充、王導、謝安、宋江夏王,葬以殊「禮者 皆大輅黃屋,載轀輬車。」
按《文獻通考》宋崔元凱《喪儀》云:「銘旌,今之旐也。天子 丈二尺,皆施跗,樹於壙中。遣車九乘」,謂結草為馬,以 泥為車,疏布。四面有障,置壙四角,以載遣奠牢肉, 斬取骨《脛車》各一枚。
少帝景平元年春二月太皇太后崩三月開別壙祔葬興寧陵
編輯按《宋書少帝本紀》,景平元年春二月丁丑,太皇太后 崩。三月壬寅,孝懿皇后祔葬於興寧陵。 按《孝懿蕭 皇后傳》:後諱文壽,孝穆後殂,孝皇帝聘為繼室。高祖 受晉禪,太后春秋已高,每旦入朝太后,未嘗失時刻。 少帝即位,加崇曰太皇太后。景平元年,崩於顯陽殿, 時年八十一。遺令曰:「孝皇背世五十餘年,古不祔葬。 且漢世帝后,陵皆異處,今可於塋域之內,別為一壙。 孝皇陵墳本用素門之禮,與王者制度,奢儉不同。婦 人禮有所從,可一遵往式。」乃開別壙,與興寧陵合墳。 初,高祖微時,貧約過甚,孝皇之殂,葬禮多闕。高祖遺 旨,太后百歲後不須祔葬。至是故稱後,遺旨施行。 景平二年五月,皇太后廢帝為營陽王,六月崩。 按《宋書少帝本紀》,景平二年夏五月乙酉,皇太后令 曰:「先帝創業弗永,棄世登遐,義符長嗣,屬當天位。不 謂窮凶極悖,一至於此,遠近歎嗟,人神怨怒,社稷將 墜,豈可復嗣守洪業,君臨萬邦。今廢為營陽王,一依 漢昌邑、晉海西故事,奉迎鎮西將軍、宜都王義隆入纂皇統。六月癸丑,徐羨之等使」中書舍人邢安泰弒 帝於金昌亭。帝有勇力,突走出昌門,追以門關踣之 致殞,時年十九。
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元皇后崩有司議太子心喪三年不應有禫詔從之九月葬長寧陵詔停挽郎
編輯按《宋書文帝本紀》,「元嘉十七年秋七月壬子,皇后袁 氏崩。九月壬子,葬元皇后於長寧陵。」 按《禮志》,「宋文 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兼司徒給事中 劉溫持節監喪,神虎門設凶門柏歷,至西上,閤皇太 子於東宮崇正殿及永福省,並設廬。諸皇子未有府 第者,於西廨設廬,皇太子心喪三年。」《禮》,心喪者,有禫 無禫,禮無成文。世或兩行。皇太子心喪畢,詔使博議。 有司奏:「喪禮有禫,以祥變有漸,不宜便除即吉,故其 聞服以綅縞也。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變 除禮畢,餘一期不應復有禫。宣下以為永制。」詔可。 按文帝《袁皇后傳》:後諱齊媯,陳郡陽夏人。太祖初,拜 宜都王妃,生子劭。元嘉十七年,疾篤,上執手流涕,問 所欲不言。後視上良久,乃引被覆面,崩於顯陽殿,時 年三十六。上甚相悼痛,詔前永嘉太守顏延之為《哀 策》,文甚麗。策既奏,上自益「撫存悼亡,感今懷昔」八字, 以致其意焉。
按杜佑《通典》:「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詔停選挽郎。 元嘉二十三年,海鹽公主生母蔣美人喪,以博士立 議乖舛,詔敬叔白衣領職,餘免官禁錮。」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元嘉二十三年七 月,白衣領御史中丞何承天奏,「尚書刺海鹽公主所 生母蔣美人喪。海鹽公主先離婚,今應成服,撰儀注 參詳,宜下二學禮官博士議公主所服輕重。」太學博 士顧雅議:「今既咸用士禮,便宜同齊衰,削杖,布帶,疏 履,期禮畢,心喪三年。」博士周野王議又云:「今諸王公 主咸用士禮。譙王、衡陽王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則 公主情禮,亦宜家中期服為允。其博士庾邃之、顏測、 殷明、王淵之四人同雅議,何惔、王羅雲二人同野王。 議如所上。」臺案:今之諸王,雖行士禮,是施於傍親及 自己以下,至於為帝王所厭,猶一依古典。又永初三 年九月,《符修儀》亡廣德三主,以餘尊所「厭,猶服大功。 海鹽公主體自宸極,當上厭至尊,豈得遂服?」臺據《經》、 傳正文,並引事例,依源責失。而博士顧雅、周野王等, 捍不肯怗。方稱自有宋以來,皇子蕃王,皆無厭。降同 之士,禮著於故事;緦功之服,不廢於末戚。顧獨貶於 所生,是申其所輕,奪其所重。奪其所重,豈緣情之謂? 臺伏尋聖朝,受終於晉,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禮文,兼 用晉事。又「太元中,晉恭帝時為皇子服其所生陳氏 練冠縓緣」,此則前代施行故事,謹依禮文者也。又廣 德三公主,為所生母符修儀服大功,此先君餘尊之 所廢者也。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於 麻衣,此厭乎至尊者也。博士既不據古,又不依今,背 違施行見事,而多作浮辭自衛,乃雲「五帝之時,三王 之季。」又言長子去斬衰,除禫杖,皆是古禮,不少今世。 博士雖復引此諸條,無救於失。又詰臺云:「蕃國得遂 其私情」,此義出何經記?臣案南譙、衡陽太妃,並受朝 命,為國小君,是以二王得遂其服,豈可為美人比例。 尋蕃王得遂者,聖朝之所許也;皇子公主不得申者, 由有厭而然也。臺登重,更責失制不得過十日而復 不詶答,既被催攝,二三日甫輸怗辭,雖理屈事窮,猶 聞義恥服。臣聞喪紀有制,禮之大經,降殺攸宜,家國 舊典。古之諸侯眾子,猶以尊厭,況在王室,而欲同之 士庶,此之僻謬,不俟言而顯。太常統寺,曾不研卻,所 謂同乎失者,亦未得之。宜加「裁正,弘明國典。」謹案太 學博士顧雅,國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羅雲、顏測、殷 明、何惔、王淵之,前博士遷員外散騎侍郎庾邃之等, 咸蒙抽飾,備位前疑。既不謹守舊文,又不審據前准, 遂上背經典,下違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禮章。太常臣 敬叔位居宗伯,問禮所司,騰述往反,了無研卻,混同 茲失,亦宜及「咎。請以見事並免今所居官。」解野王領 國子助教。雅、《野王》初立議乖舛,中執捍愆失,未違十 日之限,雖起一事,合成三愆。羅雲掌押捍失三人,加 禁錮。五年,詔敬叔白衣領職,餘如奏。
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鑠生母吳淑儀薨,有司奏「以 後皇子皆申母服。」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元嘉二十九年,南 平王鑠所生母吳淑儀薨。依禮無服,麻衣練冠,既葬 而除。有司奏:「古者與尊者為體,不得服其私親。而比 世諸侯咸用士禮,五服之內,悉皆成服,於其所生,反 不得遂。」於是皇子皆申母服。
元嘉三十年春二月,帝崩。三月,葬長寧陵。
按《宋書文帝本紀》,「元嘉三十年春二月甲子,上崩於 含章殿,時年四十七。三月癸巳,葬長寧陵。」
孝武帝孝建元年夏六月皇弟休倩薨有司奏議服制湘東國太妃以閏月薨周忌用閏所附之月
編輯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孝建元年夏四月癸巳,封第十六皇弟休倩為東平王,未拜,薨。 按《禮志》,孝武帝孝 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 始及殤,追贈諡東平沖王。服制未有成准,輒下禮官 詳議。太學博士陸澄議:「案禮有成人道,則不為殤。今 既追胙土宇,遠崇封秩,圭黻備典,成孰大焉。典文式 昭,殤名去矣。」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猶以免孺子之 制,全丈夫之義。安有名頒爵首,而可服以殤禮?有司 尋澄議無明證,卻使秉正更上澄重議。「竊謂贈之為 義,所以追加名器。故贈公者便成公,贈卿者便成卿。 贈之以王,得不為王乎?然則有在生而封,或既沒而 爵,俱受帝命,不為吉凶殊典,同備文物,豈以存亡異 數。今璽策咸秩,是成人之禮;群後臨哀,非下殤之制。 若喪用成人,親以殤服,末學含疑,未之或辨。敢求詳 衷如所稱。」左丞臣羊希參議,尋澄議既無畫,然,前例 不合準據。案《禮》,「子不殤父,臣不殤君。君父至尊,臣子 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又曰:『尊同則服其親服』。推此 文旨,旁親自宜服殤。所不殤者唯施臣子而已。」詔可。 〈又〉湘東國刺稱國太妃以去三十年閏六月二十八 日薨,未詳周忌當在六月,為取七月?勒禮官議正。博 士丘邁之議:「案吳商議,閏月亡者,應以本正之月為 忌,謂正閏。論。雖各有所執,商議為允。」左僕射建平王 宏謂「閏月亡者,以閏之後月祥,宜以來七月為祥忌。」 孝建三年,有司以義陽王師王偃祖葬日帝后服制 上請。詔從建平王宏議。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孝建三年春二月癸亥,右光祿 大夫王偃卒。 按《禮志》,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 故散騎常侍、右光祿大夫、開府儀同三司、義陽王師 王偃喪逝,至尊為服緦,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 竟,未詳當除服與不。又皇后依朝制服心喪,行喪三 十日公除,至祖葬日臨喪當著何服。又舊事,皇后心 喪,「服終除之日,更還著未公除時服,然後就除。未詳 今皇后除心制日,當依舊更服為但釋心制中所著 布素,勒禮官處正。」太學博士王膺之議:「尊卑殊制,輕 重有級。五服雖同,降厭則異。禮,天子止降旁親,外舅 緦麻,本在服例。但衰絰不可臨朝饗,故有公除之議。 雖釋衰襲冕,尚有緦月之制。愚謂至尊服三月既竟, 猶宜除釋。」又議:「吉凶異容,情禮相稱。皇后一月之限 雖過,二功之服已釋。哀喪所極,莫深於屍柩,親見之 重,不可以無服。案《周禮》,為兄弟既除喪,及其葬也,反 服其服。輕喪雖除,猶畜衰以臨葬。舉輕明重,則其理 可知。愚謂王右光祿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齊衰。」又議: 「喪禮即遠,變除漸輕,情與日殺,服隨時改。權禮既行, 服制已變,豈容終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晉太始三 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頻詔勤勤,思申 棘心,於時朝議譬執,亦遂不果。愚謂皇后終除之日, 不宜還著重服,直當釋除布素而已。」太常丞朱膺之 議:「凡雲公除,非全除之稱。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猶 自窮其本制。膺之云:『晉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是權制, 既除衰麻,不可以重製耳,與公除不同。愚謂皇后除 心制日,宜如舊反服未公除時服,以申創巨之情。餘 同膺之議。」國子助教蘇瑋生議:「案三日成服即除,及 皇后行喪三十日,禮無其文。若並謂之公除,則可粗 相依准。凡諸公除之設,蓋以《王制》奪禮,葬及祥除,皆 宜反服。未有服之於前,不除於後,雖有齊斬重製,猶 為功緦除喪。夫公除暫奪,豈可遂以即吉邪?愚謂至 尊三月服竟,故應依禮除釋。皇后臨祖,及一周祥除, 並宜反服齊衰。」尚書令、中軍將軍建平王宏議,謂至 尊緦制終止,舉哀而已,不須釋服。餘同朱膺之議。前 祠部郎中周景遠議:「權事變《禮》,五服俱革,緦麻輕制, 不容獨異。謂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復有除釋 之義。其餘同朱膺之議,重加研詳,以宏議為允。」詔可。
大明五年秋閏九月皇太子妃薨議御服及皇太后皇后太子並宮人宮臣服制
編輯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五年秋閏九月戊子,皇太 子妃何氏薨。 按《禮志》:大明五年閏九月皇太子妃 薨。樟木為櫬,號曰樟宮,載以龍輴,造陵於龍山,置大 匠卿斷草,司空告后土,謂葬曰山塋。祔文元皇后廟 之陰室,在正堂後壁之外,北向。御服大功九月設位 太極東宮堂,殿中監、黃門侍郎僕射並從服。從服者 御服衰,乃從服,他日則否。宮臣服齊衰三月,其居宮 者,處寧假。有司奏:「依禮,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 皇后大功九月。」右丞徐爰參議:「宮人從服者,若二御 哭臨,應著衰時從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儀。太子 既有妃期服,詔見之日,還著公服。若至尊非哭臨日 幸東宮,太子見,亦如之。宮臣見至尊,皆著朱衣。」又奏: 「至尊、皇后並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詳二 御何當得作鼓吹及樂?」博士司馬興之議:「『案《禮》,齊衰 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今臨軒拜授,則人君之大典, 今古既異,賒促不同。愚謂皇太子妃祔廟之後,便可 臨軒作樂及鼓吹。」右丞徐爰議:「皇太子妃雖未山塋, 臨軒拜官,舊不為礙。樟棺在殯,應縣而不作。祔後三御樂,宜使學官擬禮。」上興之又議:「案《禮》,大功至則辟 琴瑟,誠無自奏之理。但王者體大,理絕凡庶,故漢文 既葬,悉皆復吉,唯縣而不樂,以此表哀。今准其輕重, 侔其降殺,則下流大功,不容撤樂終服。夫金石賓饗 之禮,簫管警塗之衛,實人君之盛典,當陽之威飾,固 亦不可」久廢於朝。又《禮》無「天王服嫡婦」之文,直後學 推貴嫡之義耳。既已制服成喪,虛懸終窆,亦足以甄 崇冢正,摽明禮歸矣。爰參議皇太子期服內不合作 樂及鼓吹。
大明八年夏閏五月帝崩。秋七月,葬景寧陵。八月文 穆皇后崩。九月祔。葬景寧陵。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八年夏閏五月庚申,帝崩 於玉燭殿,時年三十五。秋七月丙午,葬景寧陵。 按 《前廢帝本紀》,大明八年秋八月己未,皇太后崩。九月 乙卯,文穆皇后祔葬景寧陵。 按《孝武文穆王皇后 傳》,「後諱憲嫄,元嘉二十年拜武陵王妃,生廢帝。世祖 在藩,後甚有寵,入伐凶逆,立為皇后。廢帝即位,尊曰 皇太」後,宮曰「永訓。」其年,崩於含章殿,時年三十八,祔 葬景寧陵。
前廢帝永光元年帝崩葬秣陵縣南郊壇西
編輯按《宋書前廢帝本紀》,「時帝凶悖日甚,誅殺相繼,內外 百司不保。首領太宗密結帝左右壽寂之、姜產之等, 謀共廢帝。戊午夜,帝於華林園竹林堂射鬼,壽寂之 懷刀直入,姜產之為副。帝欲走,寂之追而殞之,時年 十七。葬丹陽秣陵縣南郊壇西。」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崇憲皇太后崩帝齊衰三月夏五月葬修寧陵是年遷何皇后與廢帝合葬龍山
編輯按《宋書明帝本紀》,泰始二年春正月壬子,崇憲皇太 後崩。夏五月甲寅,葬崇憲皇太后於修寧陵。 按《文 帝路淑媛傳》,淑媛諱惠男,選入後宮,生孝武帝,拜淑 媛。及上即位,奉尊號曰皇太后,宮曰崇憲。廢帝即位, 號太皇太后。太宗踐阼,號崇憲太后。初,太宗少失所 生,為太后所攝養,世祖盡心祗事,而太后撫愛亦篤。 及上即位,供奉禮儀,不異舊日。尋崩,時年五十五。遷 殯東宮門,題曰「崇憲宮。」詔特齊衰三月,以申追仰之 心。諡曰昭皇太后。葬世祖陵東南,號曰修寧陵。 按 《前廢帝何皇后傳》,孝建三年,納為皇太子妃。大明五 年,薨於東宮徽光殿,時年十七,諡曰獻妃。廢帝即位, 追崇獻妃曰獻皇后。太宗踐阼,遷後與廢帝合葬《龍 山》。
泰豫元年夏四月帝崩五月葬高寧陵是年後廢帝即位有司議皇太妃位亞尊極凡舉哀之制悉同皇太后
編輯按《宋書明帝本紀》,「泰豫元年夏四月己亥,上大漸,詔 袁粲、褚淵、劉勔、蔡興宗、沈攸之同被顧命。是日上崩 於景福殿,時年三十四。五月戊寅,葬臨沂縣莫府山 高寧陵。」 按《禮志》,「泰豫元年,後廢帝即位,崇所生陳 貴妃為皇太妃。有司奏皇太妃位亞尊極,未詳國親 舉哀格當一同皇太后,為有降異,又於本親期以下, 當」猶服與不?前曹郎王燮之議:「案《喪服傳》:『妾服君之 黨,得與女君同。如此,皇太妃服宗,與太后無異。但太 後既以尊降無服,太妃儀不應殊,故悉不服。計本情 舉哀,其禮不異。又禮,諸侯絕期,皇太后雖雲不居尊 極,不容輕於諸侯。謂本親期以下,一無所服,有慘自 宜舉哀,親疏二儀準之』。」太后兼太常丞司馬燮之議: 「《禮》,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黨,皆謂大夫士耳。妾名 雖總,而班有貴賤。三夫人、九嬪位視公卿大夫,猶有 貴妾,而況天子諸侯之妾,為他妾之子無服?既不服 他妾之子,豈容服君及女君餘親?況皇太后妃貴亞 相極,禮絕群後,崇輝盛典,有踰東儲,尚不服期,太妃 豈應有異?若本親有慘,舉哀之儀宜仰則太后。」參議 以燮之議為允。太妃於國親無服,故宜緣情為諸王 公主於至尊是期服者,及其太妃、王妃、三夫人、九嬪 各舉哀。
後廢帝元徽二年有司奏議七皇弟訓養母喪服之制
編輯按:《宋書後廢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後廢帝元徽二 年秋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訓養母鄭修容喪,未詳 服制。下禮官正議。太學博士周山文議:「案庶母慈己 者,小功五月。鄭元云:『其使養之命,不為母子,亦服庶 母慈己之服』。愚謂第七皇弟宜從小功之制。」參議並 同。
元徽五年秋七月,帝夜殞,以皇太后令葬秣陵縣郊 壇西。
按《宋書後廢帝本紀》,元徽五年秋七月戊子夜,帝殞 於仁壽殿,時年十五。皇太后令曰:「衛將軍、領軍中書 監八座昱以冢嫡,嗣登皇統,庶其體識日弘,社稷有 寄。豈意窮凶極暴,自取灰滅,雖曰罪招,能無傷悼。棄 同品庶,顧所不忍。可特追封蒼梧郡王,葬丹陽秣陵 縣郊壇西。」
===南齊===
高帝建元元年夏五月宋順帝薨於丹陽宮六月葬遂寧陵冬十月宋恭皇后薨
編輯按《南齊書高帝本紀》,「建元元年,夏四月甲午,上即皇 帝位於南郊,封宋帝為汝陰王,築宮丹陽縣故治,行 宋正朔,車旗服色一如故事。五月己未,汝陰王薨,追 諡為宋順帝,終禮依魏元晉恭帝故事。六月乙酉,葬 宋順帝於遂寧陵。冬十月辛巳,汝陰太妃王氏薨,追 贈為宋恭皇后。」
按《宋書順帝本紀》,「昇明三年夏四月辛卯,天祿永終, 禪位於齊。壬辰,帝遜位於東郊,既而遷居丹陽宮。齊 王踐阼,封帝為汝陰王,待以不臣之禮,行宋正朔。上 書不為表,答表不為詔。建元元年五月己未,殂於丹 陽宮,時年十三,諡曰順帝。六月乙酉,葬於遂寧陵。」 建元二年秋七月,皇太子妃裴氏薨,有司議喪服殯 祭《之禮》,葬休安陵。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建元二年秋七月戊午,皇太子 妃裴氏薨。 按《禮志》,建元二年,皇太子妃薨,前宮臣 疑所服。左僕射王儉議:「《禮記文王世子》,『父在斯為子, 君在斯為臣。且漢魏以來,宮僚充備,臣隸之節,具體 在三。昔庾翼妻喪,王允、滕弘謂府吏宜有小君之服, 況臣節之重邪!宜依禮為舊君妻齊衰三月,居官之 身,並合屬假,朝晡臨哭,悉繫東宮。今臣之未從官在 遠者,於居官之所屬寧二日半,仍行喪成服,遣牋表 不得奔赴』。」從之。〈又〉太子妃斬草乘黃,議建銘旌。僕射 王儉議:「《禮》既塗棺,祝取銘置於殯東,大斂畢,便應建 於西階之東。」〈又〉宋大明二年,太子妃薨,建九旒。有司 又議:「斬草日建旒與不?若建旒應幾旒,及畫龍升降 云何又用幾翣?」僕射王儉議:「旒本是命服,無關於凶 事。今公卿以下,平存不能備禮,故在凶乃建耳。東宮 秩同上公,九命之儀,妃與儲君一體,義不容異,無緣 未同常例,別立凶旒。大明舊事,是不經詳議,率爾便 行耳。今宜考以」禮典,不得效「尢從失。吉部伍自有桁 輅,凶部別有銘旌。若復立旒,復置何處?翣自用?」《八》從 之。〈又〉有司奏:「《大明故事》,太子妃元宮中有石誌。」參議: 「墓銘不出禮典,宋元嘉中,顏延之作王球石誌,素族 無碑策,故以紀德。自爾以來,王公以下,咸共遵用。儲 妃之重,禮殊恆列,既有哀策,謂不須石誌。」從之。〈又〉有 司奏:「穆妃卒哭後,靈還在道,遇朔朢當須設祭不?」王 儉議:「既虞卒哭,祭之於廟,本是祭序昭穆耳,未全同 卒吉四時之祭也,所以有朔朢殷事。蕃國不行權制。 宋江夏王妃卒哭以後,朔朢設祭。帝室既以卒哭除 喪,無緣方有朔朢之祭。靈筵雖未升廟堂,而舫中即 成行廟,猶如桓元及宋高祖。長沙、臨川二國,並有」移 廟之禮,豈復謂靈筵在途,便設殷事耶?推此而言,朔 朢不復俟祭。宋懿後時舊事不及此,益可知。時議從 之。 按《武穆裴皇后傳》:「後諱惠昭,昇明三年,為齊世 子妃。建元元年為皇太子妃。三年,後薨,諡穆妃,葬休 安陵。世祖即位,追尊皇后。」 按《文惠太子傳》,「穆妃薨, 成服日,車駕出臨喪。朝議疑太子應出」門迎。左僕射 王儉曰:「尋《禮記》服問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婦,言國 君為此三人為主喪也。今鸞輿臨降,自以主喪而至, 雖因事撫慰,義不在弔,南郡以下,不應出門奉迎。但 尊極所臨,禮有變革,權去杖絰,移立戶外,足表情敬, 無煩止哭。皇太子既一宮之主,自應以車駕幸宮,依 常奉候。既當成服之日」,吉凶不容相干,宜以衰幘行 事。望拜止哭,率由舊章。
建元三年,議「南郡王聞喜公祥禫及國臣為皇太子 妃服制。」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建元三年,有司 奏,皇太子穆妃以去年七月薨,其年閏九月,未審當 月數閏為應以閏附正月?若用月數數閏者,南郡王 兄弟,便應以此四月晦小祥。至於祥月,不為有疑不? 左僕射王儉議:三百六旬,《尚書》明義;文公納幣,《春秋》 致譏。《穀梁》雲「積分而成月」;《公羊》云:「天無是月。」雖然,《左 氏》謂告朔為得禮,是故先儒咸謂三年期喪,歲數沒 閏,大功以下,月數數閏。夫閏者,蓋是年之餘日,而月 之異朔,所以吳商雲「含閏以正期」,允協情理。今杖期 之喪,雖以十月而小祥,至於祥縞,必須周歲。凡厭屈 之禮,要取象正,服祥縞,相去二月,厭降小祥,亦以則 之。又且求之名義,則小祥本以年限,考「於倫例,則相 去必應二朔。今以厭屈而先祥,不得謂此事之非期。 事既同條,情無異貫,沒閏之理,固在言先。設令祥在 此晦,則去縞三月,依附準例,益復為礙,謂應須五月 晦乃祥。此國之大典,宜共精詳,並通關八座丞郎,研 盡同異。」尚書令褚淵難儉議曰:「厭屈之典,由所尊奪 情,故祥縞備制,而年月不申。今以十一月而祥,從期 可知。既計以月數,則應數閏以成典,若猶含之,何以 異於縞制。疑者,正以祥之當閏,月數相縣,積分餘閏, 曆象所弘。計月者數閏,故有餘月;計年者苞含,故致 盈積。稱理從制,有何不可。」儉又答淵難曰:「含閏之義,
通儒所難。但祥本應期,屈而不逐,語事則名體具存論哀則」情無以異。跡雖數月,義實計年,閏是年之歸餘,故宜總而苞之。期而兩祥,緣尊故屈;祥則沒閏,象 年所申,屈申兼著,二途具舉,經記之旨,其在茲乎?如 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閏,則祥之去縞,事成二月。是為 十一月以象前期,二朔以放後歲,各有區域,不得相 參。魯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唯書上月,初 不言閏,此又附上之明義也。鄭射、王賀唯雲「期則沒 閏」,初不復區別。杖期之中祥,將謂不俟言矣。成休甫 云:「大祥後禫有閏,別數之明,杖期之祥,不得方於綅 縞之末。」即恩如彼,就例如此。淵又據舊義難儉十餘 問,儉隨事解釋。祠部郎中王珪之議,謂「喪以閏施,功 衰以下,小祥值閏,則略而不言。今雖厭祥名猶存異 於餘服。計月為數,屈追慕之心,以遠為邇。日既餘分, 月非正朔,含而全制,於情唯允。僕射儉議,理據詳博, 謹所附同。今司徒淵始雖疑難,再經往反,未同儉議。 依舊八座丞郎通共博議為允。以來五月晦小祥,其 祥禫自依常限奏御,班下內外。」詔可。〈又〉「皇太子穆妃 服,尚書左丞兼著作郎王逡問:左僕射王儉、中軍南 郡王小祥,應待聞喜不?穆妃七月二十四日薨,聞喜 公八月發哀,計十一月之限,應在六月。南郡王為當 同取六月,則大祥復申一月,應用八月,非復正月。在 存親之義,若各自為祥,廬堊相間,元素雜糅,未審當 有此疑不?」儉曰:「送往有已,復生有節,罔」極,非服制所 申,祥縞明示終之斷。相待之義,經記無聞。世人多以 廬室衰麻,不宜有異,故相去一二月者,或申以俱除, 此所謂任情徑行,未達禮旨。昔撰《喪記》,已嘗言之。遠 還之人,自有為而未祭,在家之子,立何辭以不變?禮 有除喪而歸者,此則經記之遺文,不待之明據。假使 應待,則相去彌年,亦宜必待。乃為衰絰永服,以窮生 吉蠲長,絕於宗廟,斯不可矣。苟曰非宜,則旬月之間, 亦不容申。何者?禮有倫序,義無徒設。今遠則不待,近 必相須,禮例既乖,即心無取。若疑兄弟同居,吉凶舛 雜,則古有異宮之義。設無異宮,則遠還之子,自應開 立別門,以終喪事。靈筵祭奠,隨在家之人再期而毀。 所以然者,《奔喪禮》云:「為位不奠」,鄭元云:「以其精神不 存乎此也。」聞哀不時,實緣在遠,為位不奠,益有可安。 此自有為而然,不關嫡庶。庶子在家,亦不待嫡矣。而 況儲妃正體王室,中軍長嫡之重,天朝又行權制,進 退彌復非疑,謂不應相待。中軍祥縞之日,聞喜致哀 而已,不受弔慰。及至忌辰變除,昆弟亦宜相「就,寫情 而不對客。此國之大典,宜通關八座丞郎,共盡同異, 然後奏御。」司徒褚淵等二十人並同儉議為允,請以 為永制。詔可。 建元三年,太子穆妃薨,南郡王聞喜 公國。臣疑制君母服。儉又議:「《禮》,庶人為國君齊衰。先 儒雲『庶人在官,若府史之屬是也。又諸侯之大夫妻 為夫人服繐衰七月,以此輕微』」疏遠,故不得盡禮。今 皇孫自是蕃國之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之嫡婦,宮 臣得申小君之禮,國官豈敢為夫人之敬?當單衣白 帢素帶,哭於中門外,每臨輒入,與宮官同。
建元四年春三月,帝崩。夏四月,葬泰安陵。昭皇后祔 葬。尚書令王儉議:「諒闇之內,親奉宗廟祭祀。」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建元四年春三月壬戌。上崩於 臨光殿。年五十六。夏四月庚寅。上諡曰太祖高皇帝。 奉梓宮於東府前渚升龍舟。丙午窆武進泰安陵 按「《武帝本紀》。建元四年三月壬戌。太祖崩。上即位。大 赦。征鎮州郡令長軍屯營部各行喪三日,不得擅離 任。都邑城守,防備幢隊,一不得還。乙丑稱先帝遺詔。」 以司徒褚淵錄尚書事,尚書左僕射王儉為尚書令, 車騎將軍張敬兒為開府儀同三司。詔曰:喪禮雖有 定製,先旨每存簡約,內官可三日一還臨,外官間一 日還臨,後有大喪皆如之。 按《禮志》,建元四年,高帝 山陵,昭皇后應遷祔,祠部疑有祖祭及遣啟諸奠九 飯之儀不。左僕射王儉議,奠如大斂。賀循云:「從墓之 墓皆設奠,如將葬廟朝之禮。」范甯云:「將窆而奠,雖不 稱為祖,而不得無祭。」從之。有司又奏:「昭皇后神主在 廟,今遷祔葬廟,有虞以安神。神既已處廟,改葬出靈, 豈應虞祭?鄭注《改葬》云:『從廟之廟,禮宜同。從墓之墓, 事何容異?前代謂應無虞』。」左僕射王儉議:「范甯云:『葬 必有魂車,若不為其歸,神』」將安舍?世中改葬,即墓所 施靈設祭,何得不祭而毀邪?賀循云:「既窆,設奠於墓, 以終其事,雖非正虞,亦粗相似。晉氏修復五陵,宋朝 敬後改葬,皆有虞。今設虞,非疑。」從之。〈又〉宋泰豫元年, 明帝崩,博士周洽議權制,諒闇之內,不親奉四時祠。 建元四年,尚書令王儉採晉中朝諒闇議,奏曰:「權典 既行,喪禮斯奪,事興漢世,而源由甚遠。殷宗諒闇,非 有服之稱;周王即吉,唯宴樂為譏。《春秋》之義,嗣君踰 年即位,則預朝會聘享焉。《左氏》云:『凡君即位,卿出並 聘,踐修舊好』。又云:『諸侯即位,小國聘焉,以繼好結信, 謀事補闕,禮之大者。至於諒闇之內而圖婚三年未 終而吉禘,齊歸之喪不廢蒐,杞公之卒不徹樂,皆致 譏貶,以明鑒戒。自斯而談,朝聘蒸嘗之典,卒哭而備行,婚禘蒐、樂之事,三載而後舉』。」通塞興廢,各有由然。 又案《大戴禮記》及《孔子家語》,並稱武王崩,成王嗣位, 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於祖,以見諸侯,命 祝雍作頌。襄十五年十一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正月, 葬晉悼公。平公既即位,改服修官,烝於曲沃。《禮記曾 子問》:孔子曰:「天子崩,國君薨,則取群廟之主而藏諸 祖廟,禮乎?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春秋左氏傳》: 「凡君卒哭而祔,祔而後特祀於主,蒸、嘗禘於廟。」先儒 云:「特祀於主者,特以喪禮奉新,亡者至於寢,不同於 古。蒸嘗禘於廟者,卒哭成事,群廟之主,各反其廟,則 四時之祭,皆即吉也。三年喪畢,吉禘於廟,躋群主以 定新主也。」凡此諸義,皆著在經誥,昭乎方冊,所以晉 宋因循,同規前典,卒哭公除,親奉蒸嘗,率禮無違,因 心允協。爰至泰豫元年,禮官立議不宜親奉,乃引三 年之制,自天子達。又據《王制》稱喪,三年不祭,唯祭天 地社稷,越紼而行事。曾不知自天子達,本在至情,既 葬釋除,事以權奪,委衰襲袞,孝享宜申越紼之旨,事 施未葬,卒哭之後,何紼可越?復依范宣之難,杜預、譙 周之論,士祭並非明據。晉武在喪,每欲存寧戚之懷, 不全依諒闇之典。至於四時「蒸嘗,蓋以哀疾未堪,非 便頓改舊式。江左以來,通儒碩學,所歷多矣,守而弗 革,義豈徒然。又且即心而言,公卿大夫則負扆親臨, 三元告始,則朝會萬國。雖金石輟響,而簨簴充庭,情 深於恆哀,而跡降於凡制,豈曰能安國家故也?宗廟 蒸嘗,孝敬所先,寧容吉事備行,斯典獨廢。就令必宜 廢祭,則應三」年永闕,乃復同之。他故有司攝禮,進退 二三,彌乖典衷,謂宜依舊親奉。從之。 按高昭《劉皇 後傳》:後歸太祖,嚴正有禮法,家庭肅然。宋泰豫元年 殂,年五十,歸葬宣帝墓側,今泰安陵也。門生王清與 墓工始下鍤,有白兔跳起,尋之不得,及墳成,兔還棲 其上。
武帝永明十一年春正月皇太子長懋薨議喪服祥除之禮秋七月帝崩九月葬景安陵
編輯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十一年春正月丙子,皇太 子長懋薨。秋七月,上不豫,徙御延昌殿。乘輿始登階, 而殿屋鳴咤,上惡之。戊寅大漸,詔曰:「我識滅之後,身 上著夏衣,畫天衣,純烏犀導應諸器,悉不得用寶物 及織成等,唯裝複裌衣各一本,通常所服身刀長短 二口鐵環者,隨我入梓宮。祭敬之典,本在因心。東鄰 殺牛,不如西家。禴祭我靈上,慎勿以牲為祭,唯設餅 茶飲、干飯、酒脯而已。天下貴賤,咸同此制。未山陵前, 朔望設菜食,陵墓萬世所宅。意嘗恨休安陵未稱,今 可用東三處地最東邊以葬我,名為景安陵。喪禮每 存省約,不須煩民。百官停六時入臨,朔望祖日可依 舊。諸主六宮,並不須從山陵。」是日上崩。九月,葬景安 陵。 按《禮志》,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僕射王晏 等奏:「案《喪服經》,『為君之父長子,同齊衰期。今至尊既 不行三年之典,止服期制,群臣應降一等,便應大功。 九月功衰,是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尊。臣等參議,謂宜 重其衰裳,減其月數,同服齊衰三月。至於太孫,三年 既申,南郡國臣,宜備齊衰期服。臨汝、曲江既非正嫡, 不得禰先儲,二公國臣,並不得服』。」詔依所議。又奏:「案 《喪服經》雖有妾為君之長子,從君而服。二漢以來,此 禮久廢。請因循前准,不復追行。」詔曰:「既久廢停,便又 奏:伏尋御服,文惠太子期內不奏樂,諸王雖本服期, 而儲皇正體宗廟,服者一同釋服。奏樂姻娶,便應並 通。竊謂二等誠俱是嘉禮,輕重有異。娶婦思嗣,事非 全吉,三日不樂,禮有明文。宋世期喪降在大功者,婚 禮廢樂,以申私戚,通以前典。」詔依議。又奏:「案《禮》,祥除 皆先於今夕易服,明旦乃設祭。尋比世服臨然後改 服,與禮為乖。今東宮公除日,若依例,皇太孫服臨方 易服。臣等參議,謂先哭臨竟而後祭之。應公」除者,皆 於府第變服而後入臨,行奉慰之禮。詔可。 按《文惠 太子傳》,永明十一年春正月,太子有疾,上自臨視,有 憂色。疾篤,上表曰:「臣地屬元良,業微三善,光道樹風, 於焉蓋闕,晨宵恟懼,有若臨淵。攝生舛和,遘離痾疾, 大漸惟幾,顧陰待謝,守器難永,視膳長違,仰戀慈顏, 內懷感哽。竊惟死生定分,理不足悲。伏願割無已之 悼,損既往之傷。寶衛聖躬,同休七百。臣雖沒九泉,無 所遺恨。」時年三十六。太子久在儲位,及薨,朝野驚惋。 上幸東宮,臨哭盡哀,詔斂以袞冕之服。諡曰文惠,葬 崇安陵。
明帝建武元年冬十一月海陵王殞殯葬依東海王故事
編輯按《南齊書海陵王本紀》,「建武元年冬十一月,稱王有 疾,數遣御師占視,乃殞之。給溫明祕器,衣一襲,斂以 袞冕之服。大鴻臚監護喪事,葬給轀輬車,九旒大輅, 黃屋左纛,前後部羽葆鼓吹輓歌二部,依東海王故 事。諡曰恭王。年十五。」 按《禮志》,海陵王薨,百官會哀。 時纂嚴,朝議疑戎服臨會。祠部郎何佟之議,羔裘元 冠「不以弔,理不容以兵服臨喪。宋泰始二年,孝武大祥之日,於時百寮入臨,皆於宮門變戎服,著衣帢,入 臨畢,出外還襲戎衣。」從之。
建武二年,以武帝喪制未終,朝會不作樂,並議文帝 周忌,祥禫致哀之儀。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建武二年朝會, 時世祖遏密未終,朝議疑作樂不祠。部郎何佟之議: 「昔舜受終文祖,義非嗣堯,及放勳徂落,遏密三祀。近 代晉康帝繼成帝,於時亦不作樂。懷帝永嘉元年,惠 帝喪制未終於時江充議云:『古帝王相承,雖世及有 異,而輕重同禮』。」從之。〈又〉建武二年正月,有司以世祖 文皇帝今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再忌日,二十九日大 祥,三月二十九日祥禫,至尊及群臣泄哀之儀應定 准。下二學八座丞郎博士陶韶以為「名立義生,自古 之制。文帝正號祖宗,式序昭穆,祥忌禫日,皇帝宜服 祭服,出太極泄哀,百寮亦祭服陪位。」太常丞李撝議 曰:「尋尊號既追,重服宜正。但已從權制,故苴杖不說。 至於鑽燧既同,天地亦變,容得無感乎!且晉景獻皇 後崩,群臣備小君之服,追尊之後,無違後典,追尊之 帝,固宜同帝禮矣。雖臣子一例,而禮隨時異。至尊龍 飛中興,事非嗣武,理無深衣之變。但王者體國,亦應 弔服,出正殿舉哀,百寮致慟,一如常儀。」給事中領國 子助教謝墨濟議:「夫喪禮一制,限節兩分,虞祔追亡 之情,小祥抑存之禮,斯蓋至愛可申,極痛宜屈耳。文 皇帝雖君德早凝,民化未洽,追崇尊極,實緣於性。今 言臣則無實,論己則事虛。聖上馭㝢,更奉天眷,祗禮 七廟,非從三後。周忌祥禫,無所依設。太學博士崔愝 同陶韶議,太常沈淡同李撝議,國子博士劉」警等同 謝墨濟議。祠部郎何佟之議曰:「《春秋》之旨,臣子繼君 親,雖恩義有殊,而其禮則一,所以敦資敬之情,篤方 喪之義。主上雖仰嗣高皇,嘗經北面,方今聖曆御宇, 垂訓無窮,在三之恩,禮不容替。竊謂世祖祥忌,至尊 宜弔服升殿,群臣同致哀感。事畢,百官詣宣德宮拜 表,仍致哀陵園,以引追遠之慕。」尚書令王晏等十九 人同佟之議,詔可。
永泰元年秋七月帝崩於正福殿葬興安陵以皇后劉氏祔
編輯按《南齊書明帝本紀》:永泰元年,秋七月己酉,帝崩正 福殿,年四十七。葬興安陵。上初有疾,無輟聽覽,祕而 不傳。及寢疾甚久,敕臺省府署文簿求白魚以為治 外始知之。身衣絳衣,服飾皆赤,以為厭勝。巫覡云:「後 湖水頭經過宮內,致帝有疾。」帝乃自至太官行水溝, 左右啟:「太官若無此水則不立。」帝決意塞之,欲南引 淮流,會崩,事寢。 按《明敬劉皇后傳》,「後諱惠端,彭城 人。太祖為高宗納之。建元三年,除西昌侯夫人。永明 七年卒,葬江乘縣張山。延興元年,贈宣城王妃。高宗 即位,追尊為敬皇后。永泰元年,高宗崩,改葬祔於興 安陵。」
和帝中興二年夏四月帝崩葬恭安陵
編輯按《南齊書和帝本紀》:「中興二年,春三月庚戌,車駕東 歸,至姑熟。丙辰,禪位梁王。夏四月辛酉,禪詔至,皇太 後遜外宮。丁卯,梁王奉帝為巴陵王,宮於姑熟,行齊 正朔,一如故事。戊辰,薨,年十五。追尊為齊和帝,葬恭 安陵。」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元年夏四月戊辰,巴陵王薨 於姑熟,追諡為齊和帝。終禮一依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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