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五十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五十一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十五
《北魏》二。〈宣武帝正始一則 永平一則 延昌三則 孝明帝熙平一則 神龜二則
武泰一則 孝莊帝永安一則 出帝太昌一則 永熙二則 永熙帝武定三則 文帝
大統一則〉
《禮儀典》第五十一卷。
喪葬部彙考十五
編輯北魏二
編輯宣武帝正始四年冬十月丁卯皇后于氏崩乙酉葬順皇后於永泰陵
編輯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按《宣武順皇后于氏傳》: 「後暴崩,宮禁事祕,莫能知悉,而世議歸咎於高夫人, 葬永泰陵,諡曰順皇后。」
永平四年冬員外將軍陳終德以祖母之喪請求詳正詔從國子博士孫景邕議後祖持重三年
編輯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世宗永平四年 十二月,員外將軍兼尚書都令史陳終德有祖母之 喪,欲服齊衰三年,以無世爵之重,不可陵諸父。若下 同眾孫,恐違後祖之義,請求詳正。國子博士孫景邕、 劉懷義、封軌、高綽、太學博士袁昇、四門博士楊寧居 等議:「嫡孫後祖,持重三年,不為品庶生二,終德宜先 諸父。」太常卿劉芳議:「案《喪服》乃士之正禮,含有天子 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時復下同庶人者,皆別標顯。 至如傳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世位。又士以上, 乃有宗廟,世儒多雲嫡孫傳重,下通庶人,以為差謬。 何以明之?《禮稽命徵》曰:『天子之元士二廟,諸侯之上 士亦二廟,中、下士一廟。一廟者,祖禰共』」廟也。《祭法》又 云:「庶人無廟。」既如此分明,豈得通於庶人也?傳重者, 主宗廟,非謂庶人祭於寢也。兼累世承嫡,方得為嫡 子嫡孫耳。不爾者,不得繼祖也。又鄭元別變除云:「為 五世長子服斬也。」魏晉以來,不復行此禮矣。案《喪服 經》無嫡孫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為長子三年嫡 孫期,《傳》及注因說嫡孫傳重之義。今世既不復為嫡 子服斬,卑位之嫡孫,不陵諸叔而持重,則可知也。且 準終德資階,方之於古,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復無斯 禮。考之舊典,驗之今世,則茲範罕行。且諸叔見存,喪 主有寄,宜依諸孫服期為允。景邕等又議云:「《喪服》雖 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論之?自大夫以下,每 條標列」,逮於庶人,含而不述,比同士制,起後疑也。唯 有庶人為國君,此則明義。服之輕重,不涉於孫祖。且 受國於曾祖,廢疾之祖父,亦無重可傳,而猶三年,不 必由世重也。夫霜感露濡,異識咸感,承重主嗣,寧甄 寢廟?嫡孫之制,固不同殊。又古自卿以下,皆不殊承 襲,末代僭妄,不可以語通典。是以《春秋》譏於世卿,《王 制》稱「大夫不世」,此明訓也。《喪服經》雖無「嫡孫為祖三 年」正文,而有祖為嫡孫者,豈祖以嫡服己,己與庶孫 同為祖服期,於義可乎?服祖三年,此則近世未嘗變 也。準古士官,不過二百石已上,終德即古之廟士也。 假令終德,未班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況乃官歷 士流,當訓章之運,而以庶叔「之嫌,替其嫡重之位,未 是成人之善也。」芳又議:「《國子》所云喪服雖以士為主, 而必下包庶人,本亦不謂一篇之內,全不下同庶人, 正言嫡孫傳重,專士以上。此經傳之正文,不及庶人 明矣。戴德《喪服變除》云:『父為長子斬,自天子達於士』。 此皆士以上乃有嫡子之明據也。且承重者,以其將 代己為宗廟主,廟主了不雲寢。」又其證也。所引大夫 不世者,此《公羊》《穀梁》近儒小道之書,至如《左氏》《詩》《易》 《尚書》《論語》,皆有典證,或是未寤。許叔重《五經異義》云: 「今《春秋公羊》《穀梁》說卿大夫世位,則權並一姓,謂周 尹氏、齊崔氏也。而《古春秋左氏》說卿大夫皆得世祿, 《傳》曰『官族,《易》曰『食舊德』。舊德謂食父故祿也。《尚書》』」曰: 「世選爾勞,予不絕爾善。」《詩》云:「惟周之士,不顯弈世。」《論 語》曰:「興滅國,繼絕世。」國謂諸侯,世謂卿大夫也。斯皆 正經及《論語》「士以上世位」之明證也。士皆世祿也。八 品者一命,斯乃信然。但觀此據,可謂睹其綱未照其 目也。案晉官品令所制,九品皆正無從,故以第八品 準古下士。今皇朝官令,皆有正從,「若以其員外之資, 為第十六品也,豈得為正八品之士哉?推考古今,謹 如前議。」景邕等又議:「《喪服》正文,大夫以上,每事顯列, 唯有庶人,含而不言。此通下之義,瞭然無惑。且官族 者,謂世為其功;食舊德者,謂德侯者世位興滅國繼 絕。世主謂諸侯卿大夫無罪誅絕者耳。且金貂七眊, 楊氏四公,雖以位」相承,豈得言世祿乎?晉太康中,令 史殷遂以父祥不及所繼,求還為祖母三年。時政以 《禮》無代父追服之文,亦無不許三年之制,此即晉世 之成規也。尚書邢巒奏依芳議。詔曰:「嫡孫為祖母,《禮 令》者,處士人通行,何勞芳致疑請也。可如國子所議
延昌二年偏將軍乙龍虎以父喪未盡二十七月詣府求上領軍元珍案論之
編輯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延昌二年春,偏 將軍乙龍虎喪父,給假二十七月。而虎並數閏月詣 府求上。領軍元珍上言:「案違制律,居三年之喪而冒 哀求仕,五歲刑。」龍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依律 結刑五歲。三公郎中崔鴻駮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 大祥。」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 其「義,未知何者會聖人之旨?龍虎居喪已二十六月, 若依王、杜之義,便是過禫即吉之月。如其依鄭元二 十七月,禫中復可以從御職事。《禮》雲『祚之日鼓素琴』。 然則大祥之後,喪事終矣。既可以從御職事,求上何 為不可?若如府判,禫中鼓琴,復有罪乎?求之經律,理 實未允。下更詳辨。」珍又上言:「『『案《士虞禮》,三年之喪,期 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鄭元云:『中猶間也。自 喪至此,凡二十七月』。又《禮》言祥之日鼓素琴』,鄭云:『鼓 琴者,存樂也』。孔子祥後五日彈琴而不成,十日而成 笙歌。鄭注與鄭志及踰月可以歌,皆身自逾月可為, 此謂存樂也,非所謂樂。樂者,使工為之。」晉博士許猛 解《三驗》曰:「案《黍離》《麥秀》之歌,《小雅》曰:『君子作歌,惟以 告哀』。魏詩曰:『心之憂矣,我歌且謠』。若斯之類,豈可謂 之金石之樂哉!是以徒歌謂之謠,徒吹謂之和。《記》曰: 『比音而樂之,及干戚羽毛謂之樂。若夫禮樂之施於 金石,越於聲音者,此乃所謂樂也。至於素琴以示終, 笙歌以省哀者,則非樂矣』。」《閒傳》云:「大祥除衰杖而素 縞麻衣,大祥之服也。」《雜記》注云:「衣黃裳。」則是禫祭黃 者,未大吉也。《檀弓》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鄭志》:趙 商問鄭元,答云:「祥謂大祥二十五月。是月禫謂二十 七月,非謂上祥之月也。」徙月而樂,許猛釋六徵曰:「樂 者,自謂八音克諧之樂也。謂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 之樂耳。而較雲『大祥之後,喪事終矣。脫如此駮,禫復 焉施』?」又《駮》雲「禫中鼓琴」,復有罪乎?然禫則黃裳,未大 吉也。鼓琴存樂,在禮所許。若使工奏八音,融然成韻, 既未徙月,不罪伊何?又《駮》雲「禫中既得從御職事」,求 上何為不可?檢龍虎居喪二十六月,始是素縞麻衣, 大祥之中,何謂禫乎?三年沒閏,理無可疑。麻衣在體, 冒仕求榮,實為大尤,罪其焉捨!又省依王、杜,禫祥同 月,全乖鄭義。喪凶尚遠,而欲速除,何匆㖄者哉?下府 愚量,鄭為得之。何者?《禮記》云:「『吉事尚近日,凶事尚遠 日』。又《論語》云:『喪與其易寧戚』。而服限三年,痛盡終身。」 中月之解,雖容二義,尚遠寧戚。又檢王、杜之義,起於 魏末晉初。及越騎校尉程猗贊成王肅,駮鄭禫二十 七月之失,為六徵、《三驗》。上言於晉武帝曰:「夫禮,國之 大典,兆民所日用,豈可二哉?今服禫者各各不同,非 聖世一統之謂。鄭元說二十七月禫,甚乖大義。臣每 難鄭失,六有徵,三有驗。初未能破臣難而通元說者, 如猗之意,謂鄭義廢矣。」太康中,許猛上言:「扶鄭,釋六 禫,解《三驗》」,以鄭禫二十七月為得,猗及王肅為失。而 博士宋昌等議猛扶鄭為衷,晉武從之,王、杜之義,於 是敗矣。王、杜之義見敗者,晉武知其不可行故也。而 上省同猗而贊王,欲虧鄭之成軌,竊所未寧。更無異 義,還從前處。鴻又《駮》曰:「案三年之喪,沒閏之義,儒生 學士,猶或病諸龍虎。生自戎馬之鄉,不蒙稽古之訓, 數月成年,便懼違緩,原其本非貪」榮求位,而欲責以 義方,未可便爾也。且三年之喪,再期而大祥,中月而 禫。鄭元以中為間,王、杜以為是月之中,鄭亦未為必 會經旨,王、杜豈於必乖聖意?既諸儒探賾先聖後賢, 見有不同,晉武後雖從宋昌、許猛之駮,同鄭禫議,然 初亦從程猗贊成王、杜之言,二論得否,未可知也。聖 人大祥之後,鼓素「琴成笙歌者,以喪事既終,餘哀之 中,可以存樂」故也。而樂府必以干戚羽毛,施之金石, 然後為樂。樂必使工為之,庶民凡品於祥前鼓琴,可 無罪乎?律之所防,豈必為貴士亦及凡庶府之,此義 彌不通矣。魯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以為踰月則可矣。 爾則大祥之後,喪事已終,鼓琴笙歌,經禮所許。龍虎 欲宿衛皇宮,豈欲合刑五歲?就如鄭義,二十七月而 禫,二十六月十五升布,深衣素冠縞紕,及黃裳綵纓 以居者,此則三年之餘哀,不在服數之內也。衰絰則 埋之於地,杖則棄之隱處,此非喪事終乎?府以大祥 之後,不為喪事之終,何得復言素琴以示終也?喪事 尚遠,日誠如鄭義。龍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實 為匆㖄,於戚之理,合在情責。便以深衣素縞之時,而 罪同杖絰苫凷之日,於禮憲未允。詳之律意,冒喪求 仕,謂在斬焉草土之中,不謂除衰杖之後也。又《龍虎》 具列居喪日月,無所隱冒,府應告之以禮,遣還終月, 便幸彼昧識,欲加之罪,豈是遵禮敦風愛民之致乎? 正如鄭義龍虎罪,亦不合刑。匆㖄之失,宜科鞭五十。 延昌三年,清河王懌叔母薨,司徒高肇兄子亡。禮官 議「出入鼓吹,宜陳而不作」,詔從之。懌生母羅太妃薨, 表求齊衰三年,詔既葬除服。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延昌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懌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劉氏薨。司徒、平 原郡開國公高肇兄子、太子洗馬、員外亡,並上言未 知出入,猶作鼓吹不請。下禮官議決。太學博士封祖 胄議。「《喪大記》云:『期九月之喪,既葬,飲酒食肉,不與人 樂之。五月、三月之喪,比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世 叔「『母故主宗子,直雲『飲酒食肉』,不言不與人樂之』。鄭 元雲『義服恩輕』。以此推之,明義服葬,容有樂理。又《禮》, 大功,言而不議;小功,議而不及。樂,言論之間,尚自不 及,其於聲作,明不得也。雖復功德,樂在宜止。」四門博 士蔣雅哲議:「凡三司之尊,開國之重,其於王服,皆有 厭絕。若尊同體敵,雖疏尚宜徹樂。如或不同,子姓之 喪非嫡者,既殯之後,義不闕樂。」國子助教韓神固議。 〈闕〉「可以展耳目之適,絲竹可以肆遊宴之娛,故於樂 貴縣,有哀則廢。至若德儉如禮,升降有數,文物昭旂 旗之明,鍚鸞為行動之響,列明貴賤,非措哀樂於其 間矣。謂威儀鼓吹,依舊為允。」兼儀曹郎中房景先駮 曰:「案祖胄議,以功德有喪,鼓吹不作;雅哲議,齊衰卒 哭,簫管必陳。準之輕重,理用未安。聖人推情以制服, 據服以副心,何容拜虞生之奠於神宮,襲衰麻而奏 樂?大燧一移,哀情頓盡,反心以求,豈制禮之意也?就 如所言,義服恩輕,既虞而樂,正服一期,何以為斷?或 義服尊,正服卑,如此之比,復何品節?雅哲所議,公子 之喪非嫡者,既殯之後,義不闕樂。」案古雖有尊降,不 見作樂之文,未詳此據,竟在何典?然君之於臣,本無 服體,但恩誠相感,致存惻隱。是以仲遂卒垂,笙籥不 入;智悼在殯,杜蕢明言。豈大倫之痛,既殯而樂乎?又 神固等所議,以為「笳鼓不在樂限,鳴鐃以警眾,聲笳 而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貴賤耳。雖居哀恤,施而不 廢。」粗而言之,似如可通,考諸正典,未為符合。案《詩》云: 「鐘鼓既設,鼓鐘伐鼛。」又云:「於論鼓鐘,於樂辟雍」,言則 相連,豈非樂乎?八音之數,本無笳名,推而類之,簫管 之比,豈可以名稱小殊,而不為樂?若以王公位重,威 飾宜崇,鼓吹公給,不可私辭者,魏絳和戎,受金石之 賞;鍾公勳茂,蒙五熟之賜。若審功膺賞,君命必行,豈 可陳嘉牢於齊殯之時,擊鍾磬於〈疑〉「祔之後,尋究二 三,未有依據。國子職兼文學,令問所歸,宜明據典謨, 曲盡斟酌,率由必衷,以辨深惑,何容總議並申,無所 析剖。更詳得失,據典正議。」祕書監國子祭酒孫惠蔚、 太學博士封祖胄等重議:「司空體服衰麻,心懷慘切, 其於聲樂,本無作理,但以鼓吹公儀,致有疑論耳。案 鼓吹之制,蓋古之軍聲,獻捷之樂,不」常用也。有重位 茂勳,乃得備作。方之金石,準之管絃,其為音奏,雖曰 小殊,然其大體,與樂無異。是以《禮》云:「鼓無當於五聲, 五聲不得不和。」竊惟今者加台司之儀,蓋欲兼廣威 華。若有哀用之,無變于吉,便是一人之年,悲樂並用, 求之禮情,於理未盡。二公雖受之於公,用之非私,出 入聲作,亦以娛己。今「既有喪,心不在樂,笳鼓之事,明 非欲聞,其從寧戚之義,廢而勿作。但禮崇公卿出入 之儀,至有趨以《采齊》,行以《肆夏》,和鑾之聲,佩玉之飾 者,所以顯槐鼎之至貴,彰宰輔之為重。今二公地處 尊親,儀殊百辟,鼓吹之用,無容全去。禮有懸而不樂。 今陳之以備威儀,不作以示哀痛。述理節情,愚謂為 允。」詔曰「可從國子後議。」〈又〉清河王懌所生母羅太妃 薨,表求申齊衰三年,詔禮官博議。侍中、中書監、太子 少傅崔光議:《喪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為母,《傳》曰: 『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記》公子為其母練冠, 麻衣縓緣,既葬,除之』。《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中也』?君之 厭,不得申其罔極。依禮,大功』,據《喪服》厭降之例,並無 從厭之文。今太妃既捨六宮之稱,加太妃之號,為封 君之母,尊崇一國。臣下固宜服期,不得以王服厭屈, 而更有降。禮有從輕而重,義包於此。」太學博士封偉 伯等十人議:「案臣從君服,降君一等。君為母三年,臣 則期。今司空以仰厭先帝,俯就大功,臣之從服,不容 有過。但禮文殘缺,制無正條,竊附情理,謂宜小功。庶 君臣之服,不失其序;升降之差,頗會禮意。」清河國郎 中令韓子熙議:「謹案《喪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為 其母妻』。《傳》曰:『何以大功先君餘尊之所厭,不敢過大 功也』。夫以一國之貴,子猶見厭,況四海之尊,固無申 理。頃國王遭太妃憂,議者援引斯條,降王之服。尋究 義例,頗有一途。但公之庶昆弟,或為士,或為大」夫。士 之卑賤,不得仰匹親王,正以餘厭共同,可以奪情相 擬。然士非列土,無臣從服。今王有臣,復不得一準諸 士矣。議者仍令國臣從服以期,嚚昧所見,未曉高趣。 案《不杖章》云:「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傳》曰:「父母、 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傳》 所以深釋父卒為祖服斬者,蓋恐君為祖期,臣亦同 期也。明臣之後期,由君服斬。若由君服斬然後期,則 君服大功,安得亦期也?若依公之庶昆弟,不雲有臣 從期,若依為君之父母,則出應申三年。此之二章,殊 不相干,引彼則須去此,引此則須去彼,終不得兩服 功期,渾雜一圖也。議者見餘尊之厭,不得過大功,則令王依《庶昆弟見不杖章》,有為君之父母,便令臣從 服以期。此乃據殘文,守一隅,恐非先聖之情,達禮之 喪矣。且從服之體,自有倫貫,雖秩微閽寺,位卑室老, 未有君服細絰,裁踰三時。臣著疏衰,獨涉兩歲。案《禮》, 天子諸侯之大臣,唯服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其 餘不服也。唯近臣閽寺,隨君而服耳。若大夫之室,老, 君之所服,無所不從而降一等。此三條是從服之通 旨。較然之明例,雖近臣之賤,不過隨君之服,未有君 輕而臣服重者也。議者云:「禮有從輕而重,臣之從君, 義包於此。」愚謂《服問》所云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 其皇姑,直是《禮記》之異,獨此一條耳。何以知其然?案 《服問經》雲「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而《大傳》 云:「從服有六」,其六曰:「有從輕而重。」注曰:「公子之妻為 其皇姑。」若從輕而重,不獨公子之妻者,則鄭君宜更 見流輩廣論所及,不應還用《服問》之文,以釋《大傳》之 義,明從輕而重,唯公子之妻,臣之從君,不得包於此 矣。若復有君為母大功臣從服期,當雲「有從輕而重。」 「公子之妻為其皇姑」,為母大功,臣從服期,何為不備 書兩條,以杜將來之惑,而偏著一事,彌結今日之疑。 且臣為君母,乃是徒從。徒從之體,君亡則已,妻為皇 姑,既非徒從,雖公子早沒,可得不制服乎?為君之父 母、妻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蓋以恩輕不能 追服。假令妻在遠方,姑沒遙域,過期而後聞喪,復可 不稅服乎?若姑亡,必不關公子有否,聞喪則稅,不許 日月遠近者,則與臣之從君,聊自不同矣。又案臣服 君黨,不過五人,悉是三年,其餘不服。妻服夫黨,可直 五人乎?期功以降,可得無服乎?臣妻事殊,邈然胡越, 苟欲引之,恐非通例也。愚謂臣有合離,三諫待決;妻 無去就,一醮終身。親義既有參差,喪服固「宜不等。故 見厭之婦,可得申其本服;君屈大功,不可過從以期。 所以從麻而齊,專屬公子之妻。隨輕而重,何關從服 之臣。」尋理求途,儻或在此,必以臣妻相準,未睹其津 也。子熙誠不能遠探墳籍,曲論長智,請以情理,校其 得失。君遭母憂,巨創之痛,臣之為服,從君之義如何? 君至九月,便蕭然而即吉,「臣猶期年仍衰,哭於君第, 創巨而反輕,從義而反重,緣之人情,豈曰是哉!侍中 崔光,學洞今古,達禮之宗,頃探幽立義,申三年之服。 雖經典無文,前儒未辨,然推例求旨,理亦難奪。若臣 服從期,宜依侍中之論,脫君仍九月,不得如議者之 談耳。」嬴氏焚坑,《禮》經殘缺,故今追訪靡據,臨事多惑。 愚謂律無正條,須準傍以定罪;禮闕舊文,定準類以 作憲。《禮》有期同緦功,而服如齊疏者,蓋以在心實輕, 於義乃重故也。今欲一依《喪服》,不可從君九月而服 周年;如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君母。詳諸二 途,以取折衷。謂宜麻布可如齊衰,除限則同小功。所 以然者,重其衰麻,尊君母;蹙其日月,隨君降。如「此衰 麻猶重,不奪君母之嚴;日月隨降,可塞從輕之責矣。」 尚書李平奏以謂:「禮,臣為君黨,妻為夫黨,俱為從服, 各降君夫一等。故君服三年,臣服一期。今司空臣懌 自以尊厭之禮,奪其罔極之心,國臣厭所不及,當無 隨降之理。《禮記大傳》云:『從輕而重』。鄭元注云『公子之 妻為其皇姑』,既舅不厭婦,明不厭者,還應服其本服。 此則是其例。」詔曰:「《禮》有從,無服而有服,何但從輕而 重乎?懌今自以厭,故不得申其過隙。眾臣古無疑厭 之論,而有從輕之據,曷為不得申其本制也?可從尚 書及景林等議。」尋詔曰:「比決清河國臣為君母服期, 以禮事至重,故追而審之。今更無正據,不可背章生 條。但君服既促,而臣服仍遠,《禮》緣人情,遇厭須變服, 可還從前判,既葬除之。」
延昌四年春正月,帝崩於式乾殿。葬景陵。《孝明帝》即 位,行諒闇之禮。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延昌四年春正月甲寅,帝不豫。 丁巳,崩於式乾殿,時年三十三。二月甲戌朔,主尊諡 曰宣武皇帝,廟號世宗。甲午,葬景陵。」 按《孝明帝本 紀》:「延昌四年春正月丁巳夜即皇帝位,大赦天下。庚 申,詔太保、高陽王雍入居西柏堂,決庶政。又詔任城 王澄為尚書令,百官總己以聽於二王。」 按《禮志》,延 昌四年春正月丁巳夜,世宗崩於式乾殿。侍中中書 監、太子少傅崔光,侍中領軍將軍於忠與詹事王顯、 中庶子侯剛奉迎肅宗於東宮,入自萬歲門,至顯陽 殿,哭踴,久之乃復。王顯欲須明乃行即位之禮,崔光 謂顯曰:「天位不可暫曠,何待至明?」顯曰:「須奏中宮。」光 曰:「帝崩而太子立,國之常典,何須中宮令也?」光與於 忠使小黃門曲集,奏置兼官行事。於是光兼太尉,黃 門郎元昭兼侍中,顯兼吏部尚書,中庶子裴儁兼吏 部郎,中書舍人穆弼兼謁者僕射。光等請肅宗止哭, 立於東序。於忠、元昭扶肅宗西向哭十數聲,止服太 子之服。太尉光奉策進璽綬,肅宗跽受服。皇帝用袞 冕服,御太極前殿,太尉光「等降自西階,夜直群官於 庭中北面稽首稱萬歲。」 按《高肇傳》,延昌四年,世宗 崩,肅宗與肇及征南將軍元遙等書,稱諱言,以告凶問。肇承變直至闕下,衰服號哭,昇太極殿,奉喪盡哀。 太尉高陽王先居西柏堂,專決庶事,與領軍於忠密 欲除之,潛備壯士十餘人於舍人省下。肇哭梓宮訖, 於百官前引入西廊。清河王懌、任城王澄及諸王等 皆竊言目之。肇入省,壯士搤而拉殺之。下詔「暴其罪 惡,削除職爵,葬以士禮。」
孝明帝熙平二年冬十一月太尉清河王懌表請定喪禮
編輯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熙平二年十一 月乙丑,太尉清河王懌表曰:「臣聞百王所尚,莫尚於 禮。於禮之重,喪紀斯極。世代沿革,損益不同,遺風餘 烈,景行終在。至如前賢往哲,商確有異,或並證經文, 而論情別緒,或各言所見,而討事多端。雖憲章祖述, 人自名家,而論議紛綸,理歸群正。莫不隨時所宗,各 為」一代之典,自上達下,罔不遵用。是使叔孫之儀,專 擅於漢朝;王肅之禮,獨行於晉世,所謂「共同軌文,四 海畫一」者也。至乃折旋俯仰之儀,哭泣升降之節,去 來閫巷之容,出入閨門之度,尚須疇諮禮官,博訪儒 士,載之翰紙,著在《通法》。辯答乖殊,證據不明,即詆訶 疵謬,糾劾成罪,此乃簡牒成文,可具閱「而知者也。未 聞有皇王垂範,國無一定之章;英賢贊治,家制異同 之式。而欲流風作則,永貽來世。」比學官雖建,庠序未 修,稽考古今,莫專其任。暨乎宗室喪禮,百寮凶事,冠 服制裁,日月輕重,率令博士一人輕爾議之。廣陵王 恭、北海王顥,同為庶母,服恭則治重居廬,顥則齊期 堊室。論親則恭、顥俱是「帝孫,語貴則二人並為蕃國。」 不知兩服之證,據何經典,俄為舛駮,莫有裁正。懿王 昵戚,尚或如斯,自茲已降,何可紀極。歷觀漢魏喪禮 諸儀,卷盈數百。或當時名士,往復成規,或一代詞宗, 較然為則。況堂堂四海,藹藹如林,而令喪禮參差,始 於帝族,非所以儀刑萬國,綴旒四海。臣忝官台傅,備 位喉唇,「不能秉國之鈞,致斯爽缺。具瞻所誚,無所逃 罪。謹略舉恭、顥二國不同之狀,以明喪紀乖異之失。 乞集公卿樞納、內外儒學,博議定製,班行天下,使禮 無異準,得失有歸,並因事而廣,永為條例。庶塵岳沾 河,微酬萬一。」靈太后令曰:「禮者,為政之本,何得不同 如此,可依表定議。」事在《張普惠傳》。 按《張普惠傳》,廣 陵王恭、北海王顥疑為所生祖母服期與三年。博士 執意不同,詔群寮會議。普惠議曰:「謹案二王祖母,皆 受命先朝,為二國太妃,可謂受命於天子,為始封之 母矣。《喪服》『慈母如母,在三年章。《傳》曰:『貴父命也』。鄭注 云:『大夫之妾子,父在為母大功』。則士之妾子為母期, 父卒則皆得申此。大夫命其妾』」子以為母,所慈,猶曰 貴父命為之三年。況天子命其子為列國王,命其所 生母為國太妃,反自同公子為母練冠之與大功乎? 輕重顛倒,不可之甚者也。《傳》曰:「始封之君,不臣諸父 昆弟,則當服其親服。」若魯、衛列國,相為服期,判無疑 矣。何以明之?《喪服》:「君為姑姊妹女子嫁於國君者」,《傳》 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諸侯之子 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然則兄弟一體,位列諸侯, 自以尊同,得相為服,不可還準。公子遠厭天王,故降 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名例 不同,何可亂也?」《禮》:「大夫之妾子以父命慈己申其三 年。太妃既受命先帝,光昭一國,二王胙土茅社,顯錫」 大邦,舍尊同之高據,附不禰之公子,雖許、蔡失位,亦 不是過。《服問》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公 子雖厭,妻尚獲申,況廣陵北海,論封則封君之子,語 妃則命妃之孫。承妃纂重,遠別先皇,更以先後之正 統,厭其所生之祖嫡,方之皇姑,不以遙乎?今既許其 申服,而復限之以期,比之慈母,不亦爽歟!《經》曰:「為君 之祖父母、父母、妻、長子。」《傳》曰:「何以期父母長子?君服 斬,妻則小君。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今祖乃獻文 皇帝,諸侯不得祖之母為太妃,蓋二王三年之證。議 者近背正經,以附非類,差之毫毛,所失或遠。且天子 尊則配天,莫非臣妾,何為命之為國母,而不聽子服 其親乎?《記》曰:「『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又曰:『不為君母之 黨服,則為其母之黨服』。今所從既亡,不以親服服其 所生,則屬從之服,於何所施?若以諸王入為公卿,便 同大夫者,則當今之議,皆不須以國為言也。今之諸 王,自同列國,雖不之國,別置臣寮,玉食一方,不得以 諸侯言之。敢據《周禮》,輒同三年。」當時議者,亦有同異。 國子博士李郁,於議罷之後,書難普惠。普惠據禮還 答,鄭重三返,郁議遂屈。
神龜元年秋八月詔金革之事不得請起居喪九月皇太后高氏崩於瑤光寺冬十月以尼禮葬十一月議改葬服制
編輯按《魏書孝明帝本紀》:神龜元年「秋八月丁巳,詔曰:『頃 年以來,戎車頻動,服制未終,奪哀從役,罔極之痛弗 申,鞠育之恩靡報,非所謂敦崇至道者也。自今雖金 革之事,皆不得請起居喪』。」九月戊申,皇太后高氏崩
於瑤光寺。冬十月丁卯,以尼禮葬於北邙。 按《禮志神龜元年九月,尼高皇太后崩於瑤光寺。肅宗詔曰:「崇憲皇太后,德協坤儀,徵符月晷,方融壼化,奄至崩 殂。朕幼集荼蓼,夙憑德訓,及翕虣定難,是賴謨謀。夫 禮沿情制,義循事立,可特為齊衰三月,以申追仰之 心。」有司奏:「案舊事,皇太后崩儀,自復魄斂葬,百官哭 臨,其禮甚多。今尼太后既存委俗尊,憑居道法。凶事 簡速,不依配極之典;庭局狹隘,非容百官之位。但昔 逕奉接,義成君臣,終始情禮,理無廢絕。輒準故式,立 儀如別。內外群官,權改常服,單衣邪巾,奉送至墓,列 位哭拜,事訖而除。止在京師,更不宣下。」詔可。十一月, 侍中、國子祭酒、儀同三司崔光上言:「『『被臺祠部曹符 文昭皇太后改葬,議至尊皇太后、群臣服制輕重。四 門博士劉季明議云:案《喪服記》雖雲改葬緦』,文無指 據,至於註解,乖異不同。馬融、王肅云:『本有三年之服 者,鄭及三重』。然而後來諸儒符融者多,與元者少。今 請依馬、王諸儒之議,至尊宜服緦。案《記》:『外宗為君夫 人,猶內宗』。鄭注云:『為君服斬,夫人齊衰』。不敢以親服 至尊也』。今皇太后雖上奉宗廟,下臨朝臣,至於為姑, 不得過期,計應無服。其清河、汝南二王母,服三年,亦 宜有緦。自餘王公百官為君之母妻,唯期而已,並應 不服。」又太常博士鄭六議云:「謹檢《喪服》並《中代雜論 記》云:『改葬緦』。鄭註:『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親見屍柩, 不可以無服,故服緦。三年者緦則期已下無服』。竊謂 鄭氏得服緦之旨,謬三月之言。如臣所見,請依康成 之服緦,既葬而除,愚以為允。」詔可。 按《宣武皇后高 氏傳》:肅宗即位,上尊號曰皇太后,尋為尼,居瑤光寺, 非大節慶,不入宮中。神龜元年,太后出覲母武邑君。 時天文有變,靈太后欲以後當禍,是夜暴崩,天下冤 之。喪還瑤光佛寺,殯葬皆以尼禮。
神龜二年春正月,太后臨朝。以「《太上秦公》喪制未畢」, 不設樂,改葬文昭皇太后高氏。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神龜二年春正月,改葬文昭皇 太后高氏。 按《禮志》,神龜二年正月二日元會,高陽 王雍以靈太后臨朝。太上秦公喪制未畢,欲罷百戲 絲竹之樂。清河王懌以為萬國慶集,天子臨享,宜應 備設。太后訪之於侍中崔光,光從雍所執懌謂光曰: 「宜以經典為證。」光據《禮記》,縞冠元武子姓之冠。父母 有重喪,子不純吉。安定公親為外祖,又有師恩,太后 不許公除,衰麻在體。正月朔日還家哭臨,至尊輿駕 奉慰。《記》云:「朋友之墓,有宿草焉而不哭」,是則朋友有 期年之哀。子貢云:「夫子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 路亦然。顏淵之喪,饋練肉,夫子受之,彈琴而後食之。 若子之哀,則容一期不舉樂也。孔子既大練,五日彈 琴,父母之喪也。由是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心喪三 年,由此而制,雖古義難追。比來發詔,每言師祖之尊, 是則一期之內,猶有餘哀。且《禮》,母有喪服,聲之所聞, 子不舉樂。今太后更無別宮,所居嘉福,去太極不為 大遠。鼓鐘於宮,聲聞於外,況在內密邇也。君之卿佐, 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智悼子喪未葬,杜蕢 所以諫晉平公也。今相國雖已安厝,裁三月爾,陵墳 未乾,懌以理證為然。」乃從雍議。 按《孝文昭皇后高 氏傳》,後入掖庭,生世宗及馮昭儀,寵盛,密有母養世 宗之意。後自代如洛陽,暴薨於汲郡之共縣。或雲昭 儀使人賊後也。其後有司奏請加昭儀號諡曰文昭 貴人,高祖從之。世宗踐阼,追尊配饗。後先葬城西長 陵東南。陵制卑局,因就起山陵,號終寧陵,置邑戶五 百家。肅宗詔曰:「文昭皇太后,德協坤儀,美符文姒,作 合高祖,實誕英聖,而夙世淪暉,孤塋弗祔。先帝孝感 自衷,遷奉未遂,永言哀恨,義結幽明,廢呂尊薄,禮伸 漢代。」又詔曰:「文昭皇太后尊配高祖,祔廟定號」,促令 遷奉,自終及始。太后當主,可更上尊號,稱太皇太后, 以同漢晉之典,正姑婦之禮,廟號如舊。文昭遷靈櫬 於長陵兆西北六十步,初開終寧陵數丈,於梓宮上 獲大蛇,長丈餘,黑色,頭有「王」字,蟄而不動。靈櫬既遷, 置蛇舊處。 按《宣武靈皇后胡氏傳》,太后父薨,百寮 表請公除,太后不許,尋幸永寧寺,親建剎於九級之 基,僧尼士女赴者數萬人。及改葬文昭高后,太后不 欲令肅宗主事,乃自為喪主,出至終寧陵,親奠遣事, 還哭於太極殿。至於訖事,皆自主焉。 按《張普惠傳》: 普惠轉諫議大夫,任城王澄謂普惠曰:「不喜君得諫 議,唯喜諫議得君。」時靈太后父司徒胡國珍薨,贈相 國、太上秦公。普惠以前世後父無太上之號,詣闕上 疏,陳其不可。左右畏懼,莫敢為通。會聞胡家穿壙下 墳有磐石,乃密表曰:「臣聞優名寶位,王者之所光錫; 尊君愛親,臣子所以慎終。必使勳績相侔,號秩相可, 然後能顯揚當時,傳徽萬代者矣。竊見故侍中、司徒 胡公,懷道含靈,實誕聖后,載育至尊,母儀四海。近樞 克惟」允之,寄居槐體,論道之明。故以功餘九錫,褒假 鑾纛,深聖上之加隆,極慈後之至愛,憲章天下,不亦 可乎?而太上之號,竊謂未衷。何者?《易》稱「天尊地卑,乾 坤定矣。」故曰:「大哉乾元。」又曰:「至哉坤元。」明乾坤不可並大。《禮記》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 上。」明君臣不可並上。伏見詔書以司徒為太上,秦公 夫人為太上。秦君夫人蒙號於前,司徒繫之於後,尊 光之美盛矣。竊惟高祖受禪於獻文皇帝,故仰尊為 太上皇,此因上上而生名也。皇太后稱令,以繫敕下, 蓋取三從之道,遠同文母,列於十亂,則司徒之為太 上,恐乖繫敕之意。《春秋傳》曰:「葬稱公,臣子辭。」明不可 復加上也。《書》曰:「茲予大饗於先王,尒祖其從與饗之。」 司徒位尊屬重,必當配饗。先朝稱太上以為臣,以事 太上皇,恐非司徒翼翼之心。漢祖創有天下,尊父曰 太上皇,母曰昭靈後,乃帝者之事。晉有小子侯尚曰: 「僣之於天子」,司徒,三公也,其可同號於帝乎?孔子曰: 「必也正名,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 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 民無所措手足。」《易》曰:「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 「謙尊而光,卑而不可踰。天道虧盈而益謙,地道變盈 而流謙,鬼神害盈而福謙,人道惡盈而好謙。」又曰:「困 於上者必反於下,故受之以井。」比。剋吉定兆,而以淺 改卜,群心悲惋,亦或天地神靈所以垂至戒,啟「聖情。 伏願聖后回日月之明,察微臣之請,停司徒逼同之 號,從卑下不踰之稱,畏困上之鑒,邀謙光之福,則天 下幸甚。」臣聞見災修德,災變成善,此太戊所以興殷, 《桑榖》以之自滅。況今卜遷方始,當修革之會,愚以為 無上之名,不可假之,脫譏於千載,恐貽不言之咎。且 君之於臣,比葬三臨之禮也。司徒誠為後父,實人臣 也,雖子尊不加於父,乃天下母以義斷恩,不可遂在 室之意。故曰「女子有行,遠父母兄弟。」況乃應坤之載, 承天之重,而朔望於司徒之殯,晨昏於郊墓之間,雖 聖思蒸蒸其不虞。宜戒離宸極之嚴居,疲雲蹕於道 路,此亦億兆蒼生,瞻仰失圖。伏願尋載馳之不歸,存 靜方之光大,則「草木可繁,人靈斯穆。臣職忝諫司,敢 獻狂瞽,謹冒上聞,不敢宣露。乞垂省覽。昭臣微款,脫 得奉謁聖顏,曲盡愚衷者,死且不朽。」太后覽表,親至 國珍宅,召集王公、八座、卿尹及五品已上,博議其事, 遣使召普惠,與相問答,又令侍中元叉、中常侍賈璨 監觀得失。任城王澄問普惠曰:「漢高作帝,尊父為太 上皇。今聖母臨朝,贈父太上公,求之故實,非為無準。 且君舉作則,何必循舊?」對曰:「天子稱詔,太后稱令,故 周臣十亂,文母預焉。仰思所難,竊謂非匹。」澄曰:「前代 太后,亦有稱詔,聖母自欲存謙光之義,故不稱耳,何 得以詔令之別,而廢嚴父之孝?」對曰:「後父太上,自昔 未有。前代母后,豈不欲尊崇其親王,何以不遠謨古 義,而近順今旨?未審太后何故謙於稱詔,而不謙於 太上?竊願聖后終其謙光。」太傅清河王懌曰:「昔在僣 晉,褚氏臨朝,殷浩遺褚裒書曰:『足下今之太上皇也, 況太上公而致疑』?對曰:『褚裒以女輔政,辭不入朝。淵 源譏其不恭,故有太上之刺。本稱其非,不記其是,不 謂殿下以此賜難』。」侍中崔光曰:「張生表中,引晉有小 子侯,出自鄭注,非為正經。」對曰:「雖非《正經》之文,然述 正經之旨。公好古習禮,復固斯難。」御史中尉元匡因 謂崔光曰:「張《表》云:『晉之小子侯以號同稱僭』。今者太 上公名同,太上皇比晉小子義似相類。但不學,不敢 辨其是非。」普惠對曰:「中丞既疑其是,不正其非,豈所 望於三?」獨尚書崔亮曰:「諫議所見,正以太上之號,不 應施於人臣。然周有太公、尚父,亦兼二名,人臣尊重 之稱,固知非始今日。」普惠對曰:「尚父者,有德可稱;太 上者,上中之上,名同義異,此亦非並。」亮又曰:「古有文 王、武王,亦有文子、武子。然則太上皇、太上公,亦何嫌 於同也?」普惠對曰:「文武者,德行之跡,故跡」同則諡同。 《太上》者,尊極之位豈得通。「於臣下。」廷尉少卿袁翻 曰:「《周官》,上公九命,上大夫四命,命數雖殊,同名為上。 何必上者,皆是極尊!」普惠厲聲訶翻曰:「《禮》有下卿、上 士,何止大夫與公!但今所行,以太加上,二名雙舉,不 得非極。雕蟲小藝,微或相許。至於此處,豈卿所及!」翻 甚有慚色,默不復言。任城王澄曰:「諫諍之體,各言所 見;至於用捨,固在應時。卿向答袁氏,聲何太厲?」普惠 對曰:「所言若是,宜見採用;所言若非,懼有罪及。是非 須辨,非為苟競。」澄曰:「朝廷方開不諱之門,以廣忠言 之路。卿今意在向義,何雲乃慮罪罰?」議者咸以太后 當朝,志相黨順,遂奏曰:「張普惠辭雖不屈,然非臣等 所同,渙汗已流,請依前詔。」太后復遣元義、賈璨宣令, 謂普惠曰:「朕向召卿,與群臣對議,往復既終,皆不同。 卿表朕之所行,孝子之志,卿之所陳忠臣之道,群公 已有成議,卿不得苦奪朕懷,後有所見,勿得難言。」普 患於是拜令辭還。
武泰元年春二月帝崩葬定陵夏四月靈太后及幼主崩瘞於雙靈佛寺
編輯按《魏書孝明帝本紀》:武泰元年春正月乙丑,皇女生, 祕言皇子。二月癸丑,帝崩於顯陽殿,時年十九。甲寅, 皇子即位,大赦天下。皇太后詔曰:「皇家握曆受圖,年
將二百,祖宗累聖,社稷載安。高祖以文思先天,世宗以下武繼世,股肱唯良,元首穆穆。及大行在御,重以寬仁奉養,率由溫明恭順。朕以寡昧,親臨萬國,識謝 塗山,德慚文母。」屬妖逆遞興,四郊多故,實望穹靈降 祐,麟趾眾繁。自潘充華有孕椒宮,冀誕儲兩,而熊羆 無兆,維虺遂彰。於時直以國步未康,假稱統嗣,欲以 底定物情,係仰宸極,何圖一旦弓劍莫追,國道中微, 大行絕祀。皇曾孫故臨洮王寶暉世子釗,體自高祖, 天表卓異。大行平日,養愛特深,義齊「若子,事符當璧。 及翊日弗愈,大漸彌留,乃延入清蒲,受命玉幾,暨陳 衣在庭,登策靡及。允膺大寶,即日踐阼,朕是用惶懼 忸怩,心焉靡洎。今喪君有君,宗祏唯固。宜崇賞卿士, 爰及百辟,凡厥在位,並加陟敘。內外百官文武督將 征人,遭艱解府,普加軍功二階。其禁衛武官直閣以 下,直從以上,及主帥,可軍功三階。其亡官失爵,聽復 封位。謀反大逆削除者,不在斯限。清議禁錮,亦悉蠲 除。若二品以上不能自受者,任授兒弟。可班宣遠邇, 咸使知之。」丁卯,幼主即位。儀同三司、大都督參朱榮 抗表請入,奔赴,勒兵而南。甲申,上尊諡曰孝明皇帝。 乙酉,葬於定陵,廟號肅宗。夏四月戊戌,尓朱榮濟河。 庚子,皇太后、幼主崩。 按《宣武靈皇后胡氏傳》:太后 復歸朝,大赦改元。自是朝政疏緩,威恩不立,天下牧 守,所在貪惏。鄭儼汙亂宮掖,勢傾海內。李神軌、徐紇 並見親侍,母子之間,嫌隙屢起。鄭儼慮禍,乃與太后 計,因潘充華生女,太后詐以為男,便大赦改元。肅宗 之崩,事出倉卒,時論咸言鄭儼、徐紇之計,於是朝野 憤歎,太后乃奉潘嬪女言:「太子即位,經數日,見人心 已安,始言潘嬪本實生女,今宜更擇嗣君。」遂立臨洮 王子釗為主,年始三歲,天下愕然。及武泰元年,尓朱 榮稱兵渡河,太后盡召肅宗六宮,皆令入道。太后亦 自落髮。榮遣騎拘送太后及幼主於河陰,太后對榮 多所陳說,榮拂衣而起,太后及幼主並沈於河,太后 妹《馮翊君》收瘞於《雙靈佛寺》。
孝莊帝永安三年冬十有二月帝崩於三級佛寺
編輯按《魏書孝莊帝本紀》:永安三年「冬十有二月壬寅朔, 尓朱兆寇丹谷,都督崔伯鳳戰歿,都督羊文義、史五 龍降,兆大都督源子恭奔退。甲辰,尓朱兆、尓朱度律 自富平津上率騎涉渡,以襲京城。事出倉卒,禁衛不 守。帝出雲龍門,兆逼帝幸永寧佛寺。甲寅,遷帝於晉 陽。甲子,崩於城內三級佛寺,時年二十四。並害陳留 《王寬》」
出帝太昌元年前廢帝及後廢帝殂改葬靈太后以後禮並葬孝莊帝於靜陵
編輯按《魏書出帝本紀》,太昌元年。夏五月丙申,前廢帝廣 陵王殂。冬十有一月己酉,葬靈太后 按《孝莊帝本 紀》,中興二年諡為武懷皇帝。太昌元年又諡孝莊皇 帝,廟號敬宗。十一月葬於靜陵 按《前廢帝本紀》,普 泰二年,「夏四月辛巳,齊獻武王與廢帝至邙山,使魏 蘭根慰諭洛邑,且觀帝之為人。蘭根忌帝雅德,還致 毀謗。」竟從崔㥄議。廢帝於崇訓佛寺,而立平陽王修 為帝。帝既失位,乃賦詩曰:「朱門久可患,紫極非情翫。 傾覆立可待,一年三易換。時運正如此。唯有修真觀。」 太昌初,帝殂於門下外省,年三十五。出帝詔百司赴 會,大鴻臚監護喪事,葬用王禮,加以九旒鑾輅,黃屋 左纛,班劍百二十人,二衛羽林備儀衛。 按《後廢帝 本紀》,「中興二年夏四月辛巳,車駕至河陽,遜位於別 邸。太昌元年五月,封安定郡王,邑一萬戶。後以罪殂 於門下外省,時年二十。」 按《宣武靈皇后胡氏傳》,「武 泰元年,尓朱榮稱兵渡河,太后盡召肅宗六宮,皆令 入道,太后亦自落髮。榮遣騎拘送太后及幼主於河 陰,太后對榮多所陳說,榮拂衣」而起。太后及幼主並 沈於河,太后妹馮翊君收瘞於雙靈佛寺。出帝時始 葬以後禮,而追加諡。
永熙二年葬後廢帝
編輯按《魏書出帝本紀》。不載。 按《後廢帝本紀》。「永熙二年, 葬於鄴西南野馬岡。」
永熙三年冬閏十二月,帝崩。
按:《魏書出帝本紀》:永熙三年「冬閏十二月癸巳,帝為 宇文黑獺所害,時年二十五。」
按《周書文帝本紀》:「永熙三年閏十二月,魏孝武帝崩, 太祖與群公定策,尊立魏南陽王寶炬為嗣,是為文 皇帝。」
孝靜帝武定五年高歡薨帝舉哀制服三月
編輯按《魏書孝靜帝本紀》:武定五年「春正月丙午,齊獻武 王薨於晉陽,祕不發喪。夏六月乙酉,帝為齊獻武王 舉哀於東堂,服緦衰。詔尚書右僕射、高陽王斌兼大 鴻臚卿,赴晉陽,監護喪事。太尉襄城王旭兼尚書令, 奉詔宣慰。秋七月戊辰,詔贈王假黃鉞、使持節、相國、 都督中外諸軍事、齊王璽綬,轀輬車、黃屋左纛,前後」 羽葆鼓吹,輕車介士,兼備九錫之禮,諡曰《獻武王》。以 齊文襄王為使持節、大丞相、都督中外諸軍事、錄尚 書事、大行臺、渤海王。壬寅,詔王攝理軍國,遣中使敦諭。八月,齊文襄王入朝,固辭丞相,詔復授大將軍,餘 如故。甲申,葬齊獻武王於鄴城西北,車駕祖於漳濱。
按《禮志》,「孝靜帝武定五年正月,齊獻武王薨時祕。」
凶問六日,孝靜皇帝舉哀於太極東堂,服齊衰三月。 及將窆中練,齊文襄王請自發喪之月,帝使侍中陸 子彰舉詔,三往敦喻,王固執詔,不許,乃從薨月, 按《北齊書神武帝本紀》,武定五年正月丙午,崩於晉 陽,時年五十二,祕不發喪六日。壬午,魏帝於東堂舉 哀三日,制緦衰,詔凶禮依漢大將軍霍光、東平王蒼 故事,「贈假黃鉞、使持節相國、都督中外諸軍事、齊王 璽綬,轀輬車、黃屋左纛,前後羽葆鼓吹,輕車,介士兼 備,九錫殊禮。諡獻武王。」八月甲申,葬於鄴西北漳水 之西,魏帝臨送於紫陌。
武定七年秋八月,《齊文襄王》薨。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武定七年「秋八月辛卯,齊文襄 王薨於第。」
按《北齊書文襄帝本紀》:「武定七年八月,王還晉陽。辛 卯,王遇盜而殂,時年二十九。」
武定八年春正月,帝為齊文襄王舉哀。二月,「葬《齊文 襄王》。」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武定八年春正月辛酉,帝為齊 文襄王舉哀於東堂。丁卯,詔贈齊文襄王假黃鉞、使 持節、相國都督中外諸軍事、齊王璽綬,轀輬車,黃屋、 左纛,前後部,羽葆鼓吹,輕車介士,備九錫之禮。諡曰 文襄王。」二月甲申,葬齊文襄王,車駕祖於漳濱 按《北齊書文襄帝本紀》,葬於峻成陵。齊受禪,追諡為 文襄「皇帝」,廟號「世宗。」
西魏文帝大統十七年春三月帝崩
編輯按《周書本紀》:「文帝大統十七年春三月,魏文帝崩,皇 太子嗣位。太祖以冢宰總百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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