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五卷 |
第八十五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五
春秋四傳〈成公三年 四年 五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有三年 十有五
年 十有七年 十有八年 襄公元年 二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十
有二年 十有八年 二十有三年 二十有八年 三十年 三十有一年 昭公元年
三年 六年 八年 十有一年 十有二年 十有三年 十有四年 十有五年 十有
九年 二十有五年 二十有六年 三十有二年 定公元年 四年 十有五年 哀公
五年 十年 十有二年〉
禮儀典第八十五卷
喪葬部總論五
編輯春秋四傳
編輯成公三年
編輯《春秋》:「春王正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
〈注〉宋、衛未葬,而稱爵以接鄰國,非禮也。
《胡傳》:「宋、衛未葬,曷為稱爵?背殯越境以吉禮從金革 之事也。」
《春秋》辛亥,葬衛穆公。
〈大全〉高氏曰:此見衛侯背殯出師,不臨先君之喪。王氏曰:「六月乃葬,非禮也。」
成公四年
編輯《春秋》冬,鄭伯伐許。
《公羊》。〈無傳〉
〈注〉未踰年君稱「伯」者,時樂成君位,親自伐許,故如其意以著其惡。
《胡傳》:「喪未踰年,以吉禮從金革之事,則忘親矣。稱爵 非美詞,所以著其惡也。」
成公五年
編輯《春秋》:「冬十有二月己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 伯、曹伯、邾子、杞伯,同盟於蟲牢。」
《胡傳》:「按《左氏》,許靈公愬鄭伯於楚,鄭伯如楚訟,不勝, 歸而請成於晉。盟於蟲牢,鄭服也。鄭服則何以書?同 盟?天王崩,赴告已及,在諸侯之策矣。以所聞先後而 奔喪,禮也。而九國諸侯會盟不廢,故特書同盟,以見 其皆不臣。《春秋》惡盟誓,於惡之中又有惡焉者,此類 是也。」
〈大全〉王氏曰:「是盟,乃何休所謂『同心為惡,惡必成』者也。蓋諸侯之同盟,實有同外楚之心,而不知悖於尊王之義。天子之喪,人道終始之大變。諸侯相見揖讓,入門而聞訃,則不得終禮;況已聞而猶相與會盟,不亦無人心乎?《春秋》之諸侯不知有王,故襄王方崩,則晉、魯之卿會盟王都之側而不奔喪;簡王方崩,而邾與晉」、衛修朝聘於魯,而不修弔事,蓋將以是為常,而不知愧。甚者,靈王之訃音已達於天下,而諸侯並朝於荊楚,且俟致襚、執紼,越歲踰時而後返,而曾不遣一介行李,問國恤於京師也。吁,可嘆哉!
成公八年
編輯《春秋》:「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
〈注〉前五年來歸者,女既適人,雖見出棄,猶以成人禮書之,終為杞伯所葬,故稱「杞叔姬。」〈大全〉陸氏曰:「凡內女為諸侯夫人則書卒,以公為之服也。嫁為諸侯夫人而不書卒,時魯君非其兄弟及兄弟之子也。諸侯無大功以下之服,故杞叔姬雖出猶書者,為喪歸杞故也。」 汪氏曰:「或謂為杞所出,不當係之杞;魯人未許其絕,故不以吾女卒之,非也。苟不書杞,則同於未嫁之女矣;不卒可也;書卒而不係杞,不可」也。
《左傳》:「冬,杞叔姬卒。來歸自杞,故書。」
〈注〉愍其見出來歸,故書「卒」也。若更適大夫,則不復書「卒。」
成公九年
編輯《春秋》:「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
《左傳:九年》「春,杞桓公來逆叔姬之喪,請之也。」
〈注〉叔姬已絕於杞,魯復強請杞,使還取葬。
「杞叔姬卒」,為《杞》故也。
〈注〉還為杞婦,故卒稱「杞。」
「逆叔姬」,為我也。
〈注〉既棄而復逆其喪,明為魯故。
《公羊傳》:「杞伯曷為來逆叔姬之喪以歸?內辭也,脅而 歸之也。」
〈注〉已棄而脅歸其喪,悖義,恥深惡重,故使若杞伯自來逆之。
《穀梁傳》:傳曰:「夫無逆出妻之喪而為之也。」
〈疏〉釋曰:《公羊》以為魯脅杞使逆其喪,《左氏》以為魯人請之,故杞伯來逆。此傳不說歸之所由,要叔姬免犯七出之愆,反歸父母之國,恩已絕矣。杞伯今復逆出妻之喪,而違禮傷教,言其不合為而為之也。徐邈云:「為猶葬也。」言夫無逆出妻之喪而葬。理亦通矣。但范不訓為為葬也。
胡傳:「凡筆於經者,皆經邦大訓也。杞叔姬一女子爾而四《書》於策何也?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 有父子,故《春秋》慎男女之配,重大昏之禮,以是為人 倫之本也。事有大於此者乎?男而賢也,得淑女以為 配,則自家刑國可以移風俗;女而賢也,得君子以為 歸,則承宗廟,奉祭祀,能化天下以婦道,豈曰小補之」 哉?夷考杞叔姬之行雖賢,不若宋共姬,亦不至如鄫 季姬之越禮也。杞伯初來朝魯,然後出之,卒而復逆 其喪以歸者,豈非叔姬本不應出,故魯人得以義責 之,使復歸葬乎?
〈大全〉家氏曰:夫婦天倫,以義合者也。有過而出,事之必不獲已者也。叔姬之歸,傳不言其故,而自始歸至逆喪,皆繫之杞,《春秋》與之歸,而為之書也。 汪氏曰:「宋襄公母出歸於衛,襄公即位,其母思之,義不可往,賦《河廣》之詩而聖人取之,則出妻固與廟絕,不可復反。是以啖氏謂出婦未反而逆其喪,非禮也。《春秋》書叔姬卒」,與「杞伯逆喪以歸」,悉無貶辭,則知叔姬蓋無悖德反義之行,故杞桓公猶逆其喪。夫在而逆喪,歸葬自應祔廟,與宋襄母不同矣。
魯在春秋時,內女之歸不得其所者有矣。
〈大全〉汪氏曰:「內女出而來歸者三:郯伯姬、齊子叔姬,皆不書卒。」
聖人詳錄其始卒,欲為後鑒,使得有終而無弊也。其 經世之慮遠矣。
成公十年
編輯《春秋》:「秋,七月,公如晉。」
《左傳》:「秋,公如晉。晉人止公使送葬。冬,葬晉景公。公送 葬諸侯莫在,魯人辱之,故不書,諱之也。」
《胡傳》:「此葬晉侯也」,而不書,諱之也。天子之喪,動天下, 屬諸侯;諸侯之喪,動通國,屬大夫。公之葬晉侯,非禮 也,唯天子之事焉可也。《傳》以晉人止公送葬,諸侯莫 在焉,魯人辱之,故諱而不書,非矣。假令諸侯皆在,魯 人不以為辱,而可書乎?
〈大全〉高氏曰:「公昔不奔天王之喪,今乃奔晉侯之喪,又為晉人所執,使之送葬,故聖人於景公之葬,沒而不書。」 《家氏》曰:「州蒲傲惰無狀,止望國之君使之送葬,是以王禮自居也。」
成公十有三年
編輯《春秋》,夏,五月,曹伯盧卒於師。
〈大全〉高氏曰:「非戰死也,死於行耳,故不書地。」
《穀梁傳》傳曰:「閔之也。」公大夫在師曰師,在會曰會。 《春秋》冬葬曹宣公。
《穀梁傳》:「葬時正也。」
〈疏〉釋曰:嫌卒於師,失正葬,故重發之。葬正則是無危,不日卒者,蓋非嫡子為君故也。
成公十有五年
編輯《春秋》:「夏六月,宋公固卒。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
〈注〉三月而葬,速。
《穀粱傳》:「月卒日葬,非葬者也。」
〈注〉宋共公正立卒,當書日,葬無甚危,則當錄月。今反常違例,故知不葬者也。然則共公之不宜書「葬」,昏亂故。〈疏〉釋曰:「葬書時,正也。」注「不以時決,而以月決之」者,以葬書時,葬為正,書月有故書日,危不得葬。今共公月猶不得,明不葬可知,故不以時決之。然共公失德,所以不全去葬文者,為伯姬書葬,故不得不存共公之葬。但書日以表失德,且不全去葬文,嫌是魯之不會,無以明其失德也。
此其言「葬」,何也?以其葬共。不可不葬共公也。葬共 姬,則其不可不葬共公,何也?夫人之義,不踰君也,為 賢者崇也。
〈注〉賢崇伯姬,故書「共公葬。」
成公十有七年
編輯《春秋》:「冬,十有一月壬申,公孫嬰齊卒於貍脤。」
〈注〉「《十一月》無壬申」日,誤也。〈大全〉蘇氏曰:「大夫卒不地,其地在外也。」
《公羊傳》:「非此月日也。曷為以此月日卒之?待君命,然 後卒大夫。曷為待君命然使卒大夫?前此者,嬰齊走 之晉。公會晉侯,將執公,嬰齊為公請,公許之。反為大 夫,歸至於貍軫而卒。無君命,不敢卒大夫。」
〈注〉國人未被君命,不敢使從大夫禮。
公至,曰:「吾固許之,反為大夫,然後卒之。」
〈注〉善其不敢自專,故引其死。日下就公,至月卒之。
《穀梁傳》:「十一月無壬申,壬申乃十月也。致公而後錄, 臣子之義也。其地未踰竟也。」
〈注〉須公事畢,然後書「臣卒」,先君後臣之義也。
成公十有八年
編輯《春秋》:「秋八月己丑,公薨於路寢。」
《左傳》:「秋八月己丑,公薨於路寢」,言道也。
〈注〉《在路寢》,得君薨之道。
《穀梁傳》:「路寢,正也;男子不絕婦人之手,以齊終也。」 《春秋》:「冬十有二月丁未,葬我君成公。」
《左傳》:「丁未,葬我君成公。」書,順也
〈注〉薨於路寢,五月而葬。國家安靜,世適承嗣,故曰「書,順也。」
襄公元年
編輯《春秋》:「秋九月辛酉,天王崩。邾子來朝。冬,衛侯使公孫 剽來聘。晉侯使荀罃來聘。」
〈注〉《冬》者,十月初也。王崩,赴未至,皆未聞喪,故各得行朝聘之禮而傳善之。
《穀梁》。〈無傳〉
〈疏〉《禮》,諸侯為天子斬衰。若其聞喪,豈天子以九月崩,當月即邾子來朝,冬初即晉、衛來聘,魯是有禮之國,焉得受之?明知赴未至,故各得行朝聘之禮也。若然,經書「九月天王崩」者,赴雖在十月之末,告以九月崩耳。
《胡傳》:「簡王崩,赴告已及,藏在諸侯之策矣,則宜以所 聞先後而奔喪。今邾子方來修朝禮,衛侯、晉侯方來 修聘事於王喪,若越人視秦人之肥瘠,曾不與焉,而 《左氏》以為禮,此何禮乎?滕定公薨,世子定為三年喪, 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也』。」喪紀 益廢,民習於耳目而不察,故後世以日易月,人子安 而行之。不知《春秋》之義,無君臣之禮,豈不惜哉!
〈大全〉高氏曰:「凡諸侯嗣立,必朝於天子,而童子侯不朝者,天子不與為禮也。童子侯雖不朝,而聞天王之喪必奔者,明臣子之於君父,非有老少也。喪事尚質,無周旋之禮,但盡悲哀而已矣。襄公雖幼,不朝而亦不奔,天王之喪,矧以四歲即位,而小國來朝,大國來聘,安能以禮相接乎?」 廬陵李氏曰:「三國之朝聘,胡氏本泰」山,孫氏說貶之,然《穀梁注》及《公羊疏》皆同,杜氏說蓋如胡氏,則此條當與《蟲牢》同譏,但《蟲牢》明書己酉、己丑,相去四十日,赴告之及必矣,胡氏得之,此則下「無日」,未有以辨其久近,且三《傳》皆無貶文,恐杜說亦有可取。
襄公二年
編輯《春秋》。「夏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秋七月己丑,葬我小 君齊姜。」
〈注〉齊諡也。「三月而葬,速。」〈大全〉唐氏曰:穆姜有美檟頌琴,文子取之以葬。《公羊》不知婦先姑薨,故疑之也。
《左傳》夏,齊姜薨。初,穆姜使擇美檟,以自為櫬與頌琴, 季文子取以葬。君子曰:「非禮也。禮無所逆,婦,養姑者 也。虧姑以成婦,逆莫大焉。」
〈注〉穆姜,成公母;齊姜,成公婦。
《詩》曰:「其惟哲人,告之話言,順德之行。」季孫於是為不 哲矣。且姜氏,君之妣也。
〈注〉襄公適母,故曰「君之妣。」
《詩》曰:「為酒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禮,降福孔偕。」
〈注〉言敬事祖妣,則鬼神降福。季孫葬姜氏不以禮,是不敬祖妣。
《公羊傳》「齊姜者何?齊姜與繆姜,則未知其為宣夫人 與?成夫人與?」
〈注〉齊姜者,宣公夫人九年。繆姜者,成公夫人也。傳家「依違」者,襄公服繆姜喪未踰年,親自伐鄭,有惡,故傳從內義,不正言也。
襄公四年
編輯《春秋》:「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
〈注〉「成公妾。」襄公母姒,杞姓。〈疏〉正義曰:二年「齊姜薨葬」者,是成公夫人,故此為成公之妾也。據《傳》匠慶之言,知是襄公之母。以子既為君,故得稱夫人而言薨也。
《左傳》:「秋,定姒薨,不殯於廟,無櫬,不虞。」
〈注〉「櫬親身棺」,季孫以定姒本賤,既無器備,議其喪制,欲殯不過廟,又不反哭。
匠慶謂《季文子》曰:「子為正卿,而小君之喪不成,不終 君也。」
〈注〉不終事君之道。
君長,誰受其咎?
〈注〉言襄公長,將責季孫。
初,季孫為己樹六檟於蒲圃東門之外,匠慶請木。
〈注〉為定姒作《櫬》。
季孫曰:《略》。
〈注〉不以道取為略。
匠慶用「蒲圃之檟,季孫不御。」
〈注〉御,止也。《傳》曰:「遂得成禮」,故經無異文。
君子曰:「《志》所謂『多行無禮,必自及也』」,其是之謂乎!
〈疏〉季孫言略,令匠慶略他木也。官非無木可用,意欲不成其喪。請木。不順其意,怒慶此請,令略木為之也。匠慶又忿季孫未必無木可用,故取季孫之檟。季孫令之為略。匠慶奉命而略,雖自被略,不得止之。
《春秋》:「秋,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無傳〉
〈注〉赴同祔姑反哭,成喪,皆以正夫人禮。「母以子貴,踰月而葬,速。」〈疏〉正義曰:舊說妾子為君,其母不得成為夫人,故杜詳言之。於例,赴同稱薨也,「祔,姑稱
小君也。反哭成喪,書葬也。今定姒三禮皆具,薨葬備文,皆以正夫人之禮者,由母以子貴故也。《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而內外之禮皆如夫人矣。」 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成風之喪,王使來會葬。傳曰:「禮也。」 「夫人姒氏薨葬,皆以禮備為文。」 明「季子雖議從略,賤聞匠慶之言,懼而備禮,殯葬無闕也。《禮》,公子為其母練冠縓緣,既葬除之。及其嗣位為君,非復公子適母薨,則申其母尊,而先儒同之公子,亦謬矣。」 是杜言妾母得為夫人之意也。季孫初議,欲不成定姒之喪,匠慶以君長懼之,乃略取季孫之木,君子謂之「多行無禮,必自及也。」 則季孫初議,是無禮也。既季孫議為無禮,明知於禮得成,是知妾母成尊,是為正法。但尊無二上,適母若在,君尚不得盡禮於其母,臣民豈得以夫人之禮事之哉?適母既薨,則君得盡禮,君既盡夫人之禮事其母,臣民豈得以妾母遇之哉?故適母薨則妾母尊也。哀姜既薨,成風乃正;出姜既出,敬嬴乃正;齊姜既薨,定姒乃正。襄公一世無娶夫人之文,故齊歸得正也。鄭元以為正夫人,以有罪廢妾母得成為夫人也。哀姜雖被齊殺,僖公請而葬之。按《經》薨、葬備文,安得以罪黜也?又齊姜非以罪黜,定姒薨,葬成尊,成風、定姒並無譏,故知其法得成也。
襄公五年
編輯《春秋》。冬,十有二月辛未,季孫行父卒。
《左傳》:「冬,季文子卒,大夫入斂,公在位。」
〈注〉在《阼階》西鄉。
宰庀家器為葬備,無衣帛之姜,無食粟之馬,無藏金 玉,無重器備,君子是以知季文子之忠於公室也:「相 三君矣,而無私積,可不謂忠乎?」
襄公六年
編輯《春秋》:「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
《左傳》:六年春,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
襄公七年
編輯《春秋》:「冬,十有二月,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莒 子、邾子於鄬。鄭伯髡頑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於鄵。」 〈鄵公穀作操〉
〈注〉實為子駟所弒,以瘧疾赴,故不書弒。稱名為「書卒」,同盟故也。
《公羊傳》:「操者何?鄭之邑也。諸侯卒,其封內不地,此何 以地?隱之也。何隱爾?弒也。鄭伯髡原何以名?傷而反, 未至乎舍而卒也。未見諸侯,其言如會何?致其意也。」 《穀梁傳》:「未見諸侯,其曰如會何也?致其志也。禮,諸侯 不生名,此其生名,何也?卒之名也。卒之名則何為加 之?如會之上,見以如會卒也。其地於外也,其日未踰」 竟也。「日卒時葬」,正也。
〈疏〉釋曰:葬在八年,此處發之者,以鄭伯被弒而同正卒,既同正卒,宜同正葬,故連言也。重發正卒之傳者,今被弒而同正卒,嫌與他例異,故明之也。
襄公八年
編輯《春秋》。夏,葬鄭僖公。〈無傳〉
《公羊傳》:「賊未討,何以書葬?為中國諱也。」
〈注〉探順事上,使若無賊,然不月者,本實當去,葬責臣子,故不足也。
襄公十有二年
編輯《春秋》:「秋,九月,吳子乘卒。」
〈注〉五年,「會於戚」,公不與盟,而赴以名。
《左傳》:「秋,吳子壽夢卒,臨於周廟,禮也。」
〈注〉周廟,文王廟也。周公出文王,故魯立其廟。吳始通,故曰《禮》。
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
〈注〉於城外向其國。
同姓於宗廟。
〈注〉所出王之廟:〈疏〉《正義》曰:此即《周廟》也。異姓之國無所出,王之廟者,其哭同姓,必不得同諸異姓,亦當於祖廟。
同宗於祖廟。
〈注〉始封君之廟。
「同族於禰廟」,是故魯為諸姬,臨於周廟;為邢、凡、蔣、茅、 胙、祭,臨於周公之廟。
〈注〉「同族」,謂高祖以下。
襄公十有八年
編輯《春秋》:冬,十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 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同圍齊。書「伯負芻卒於師。」
〈注〉《禮》當與許男「同三同盟。」〈疏〉正義曰:僖四年許男新臣卒,傳曰:「葬之以侯禮也。」凡諸侯薨於朝會,加一等。諸侯命有三等,男加一等,葬之以侯禮。此曹是伯爵,與許男同,當葬以公禮也。
《穀梁傳》:「閔之也。」
===襄公二十有三年===《春秋》:「春三月己巳,杞伯丐卒。」
《左傳》:「春,杞孝公卒,晉悼夫人喪之。」
〈注〉「悼夫人」,晉平公母杞孝公姊妹。
平公不徹樂,非禮也。《禮》,為鄰國。闕。
〈注〉《禮》,「諸侯絕期,故以鄰國責之。」〈疏〉正義曰:杞孝公,晉平公之舅也,尊同則相為不降。平公於禮,為舅當服緦麻三月,但緦服既輕,其恩不過鄰國,故傳言「禮為鄰國闕也。」杜言「諸侯絕期」者,據禮之正法。言諸侯尊降,其親雖有本服賜者,亦當為之闕,故以鄰國責之。《禮》:父在為母服期,喪絕旁期,非母也。
襄公二十有八年
編輯《春秋》:「冬,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
〈注〉靈王也。
乙未,楚子昭卒。
〈注〉康王也。十二月,無「乙未」,日誤。〈疏〉甲寅之後四十二日,始得乙未,則甲寅、乙未不得同月。《長曆》推此年十二月戊戌朔,甲寅是十七日,其月無乙未也。經有十一月、十二月,月不容誤,知日誤也。
《左傳》:「王人來告喪,問崩日,以甲寅告,書之,以徵過也。」
〈注〉徵,審也。緩告非有事宜直。臣子怠慢,故於此發例。
《公羊》。〈無傳〉
〈注〉乙未與甲寅相去四十二日,蓋閏月也。葬以閏數,卒不書閏者,正取期月,明期。三年之喪始死,得以閏數,非死月不得數閏。〈疏〉哀五年「閏月,葬齊景公」,傳雲「閏不書,何以書」,注云「據楚子昭卒不書閏」,傳雲「喪以閏數也」,注云「謂《喪服》大功以下諸喪,當以閏月為數」,《傳》又雲「喪曷為以閏數」,注云「據卒不書閏」,傳雲「喪數略也」,注云「略猶殺也,以月數恩殺,故並閏數。」然則大功以下以月為數,故得數之,故此注云「葬以閏數。」雲「卒不書閏者,正取期月」者,以其取期月,故不得書閏矣。何者?以閏非正月故也。以此言之,明期三年之喪始死,在閏月得數之。何者?正以閏月者,前月之餘,故得繼前月言之。若閏不在始死之月,則不得數之。何者?期三年皆以年計,若通閏數之,則不滿期三年故也。
《胡傳》:「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相距四十二日,則 閏月之驗也。然不以閏書,見喪服之不數閏也。齊景 公葬,書閏月,明殺恩之非禮也。
〈大全〉呂氏曰:「此明閏月之驗,然不書閏者,承前月而受其餘日,故書閏月之日」,繫前月之下。史策常體,又有定例,故不必每月發傳,此范甯之說也。杜預以十二月無乙未日,誤。孔穎達以為甲寅、乙未,不得同月,是皆不知閏月之日,繫前月之下耳。
襄公三十年
編輯《春秋》:「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
〈注〉叔弓,叔老之子。卿共葬事,禮過厚,三月而葬,速。〈疏〉正義曰:昭三十年傳曰:「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則夫人之喪不得過之也。」昭三年傳云:「文、襄之霸也,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夫人,士弔,大夫送葬。是法皆不使卿也。伯姬,魯女,以災而死,魯人愍之,故使卿共葬事,禮過厚也。」
《公羊傳》:外夫人不書葬,此何以書?隱之也。何隱爾?宋 災,伯姬卒焉。其稱諡何?賢也。何賢爾?宋災,伯姬存焉。 有司復曰:「火至矣,請出」伯姬曰:「不可。吾聞之也,婦人 夜出,不見傅母,不下堂。傅至矣,母未至也,逮乎火而 死。」
《穀梁傳》:「外夫人不書葬,此其言葬,何也?吾女也。卒災, 故隱而葬之也。」
〈疏〉釋曰:外夫人卒亦不書,而雲不書葬者,傳雲「外夫人不葬」者,謂魯女嫁於諸侯者,唯當書卒,不合稱葬,非謂不是魯女也。
《春秋》:「冬,十月,葬蔡景公。」〈無傳〉
《公羊傳》:「賊未討,何以書葬?君子辭也。」
〈注〉君子為中國諱使,若加「弒月」者,弒父比髡,原恥尢重,故足諱辭。〈疏〉上七年冬,十二月,「鄭伯髡原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於操」,傳雲「諸侯卒,其封內不地,此何以地?隱之也。何隱爾?弒也。孰弒之?其大夫弒之。曷為不言其大夫弒之?為中國諱也」;八年「夏,葬鄭僖公」,傳雲「賊未討,何以書葬?為中國諱也」,何氏雲「探順上事,使若無賊然。不月者,本實當去,葬責臣子,故不足也。」然則案彼髡原為大夫所弒,雖為中國諱,而書其葬,猶責不足其文。今此蔡侯為子所弒,比於髡原,為恥尢重,是以足其諱辭,備書時月也。
《穀梁傳》:「不日卒而月葬,不葬者也。卒而葬之,不忍使 父失民於子也。」
〈注〉鄭嗣曰:「夫葬者,臣子之事也。景公無子,不可謂無民。無民則景公有失於民,有民則罪歸於子,若不書葬則嫌亦失民,故曰不忍使父失民於子。」
《胡傳》「《春秋》大法,君弒而賊不討,則不書葬,況世子之於君乎?蔡景公何以獨書葬?遍刺天下之諸侯也。葬 送之禮,在春秋時,視人情之疏密而為之者也。有嘗 同盟,卒而不」赴者;有雖同姓,赴而不會者,則以哀死 而致襚為輕,弔生而歸賻為重,必矣。今蔡世子般弒 其君,藏在諸侯之策,而往會其葬,是恩義情禮之篤 於世子般,不以為賊而討之也,豈不廢人倫、滅天理 乎?故《春秋》大法,「君弒賊不討,則不書葬。」而蔡景公特 書葬者,聖人深痛其所為,遍刺天下之諸侯也。
襄公三十有一年
編輯《春秋》:「夏六月辛巳,公薨於楚宮。」
〈注〉公不居先君之路,寢而安所?樂失其所也。
《穀梁傳》:「楚宮」,非正也。
《春秋》:「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注〉不書「葬』,未成君。
《左傳》:「立胡女敬歸之子子野,次於季氏。秋九月癸巳, 卒。」毀也。
《穀梁傳》:「子卒日,正也。」
〈疏〉釋曰:「子野正卒」,書「日」,嫌與子般同,故傳發之,以明昭公之繼正也。
《胡傳》:子般、子赤弒而書卒,子野、過毀亦書卒,何以別 乎?曰:閔公內無所承,不書即位,則子般之弒可知。下 書「夫人姜氏歸於齊」,上書「公子遂、叔孫得臣如齊」,赤 之卒也,隱而不日,則子赤之弒可知,與子野異矣。子 野有命立昭公,故穆叔雖不欲而不能止也。
〈大全〉孫氏曰:子野,襄公太子,未逾年之君也。名,未葬也。不薨不地,降成君也。 汪氏曰:「居喪毀瘠不形者,先王之禮也。毀不滅性者,先王之教也。故不勝喪者,比於不慈不孝。野過哀毀瘠,以致滅性,亦不子矣。」
《春秋》:「冬,十月,滕子來會葬。癸酉,葬我君襄公。」
〈注〉諸侯會葬非禮。〈大全〉陳氏曰:「改葬惠公也。」衛侯來會葬隱公,不見。《春秋》之初,魯猶秉禮也。晉景公之喪,成公弔焉,亦已卑矣,晉於是止,公使送葬。諸侯莫在,魯人辱之,雖伯主,未有君會葬者也。葬楚康王也。公及陳侯、鄭伯、許男送於西門之外,則天下諸侯有會葬於楚者矣。於是滕子會葬於魯,是《春秋》之季也。會葬猶可,奔喪甚矣。 家氏曰:「魯君未嘗會天王之葬,而滕君來會魯葬。滕之來,魯之受,皆貶也。」
昭公元年
編輯《春秋》:「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麇卒。」
〈注〉楚以瘧疾赴,故不書「弒。」
《胡傳》:「按《左氏》,楚令尹圍將聘於鄭,未出竟,聞王有疾 而還,入問王疾,縊而弒之。使赴於諸侯。應為後之詞 曰:『共王之子圍為長』。初,圍之未動於惡,入預夏盟,緝 蒲為宮,設服離衛,中國大夫莫不知其有無君之心 矣。雖以疾赴,曷為承偽藏在諸侯之策乎?當是時,仲 尼已生,將志於學,乃所見之世,非祖之所逮聞也。又」 曷為因之而不革乎?曰:「此《春秋》之所以為《春秋》,非聖 人莫能脩之者也。薨則書薨,卒則書卒,弒則書弒,葬 則書葬,各紀其實,載於簡策,國史掌之,此史官之所 同,而凡為史者皆可及也。或薨或不薨,或卒或不卒, 或弒或不弒,或葬或不葬」,
〈大全〉汪氏曰:「魯君夫人沒,則書薨;外諸侯沒,則書卒,而不曰薨。內大夫書卒,而公子翬則不書卒。外諸侯見弒皆書,惟鄭髡原、楚麇、齊陽生不書弒。魯君見弒者但書薨;外諸侯葬,魯往會皆書,而吳、楚之君,雖往會不書葬。君弒賊不討者亦不葬。」
筆削因革,裁自聖心,以達王事,此仲尼之所獨,而游、 夏亦不能與焉者也。然則郟敖實弒而書卒何歟?令 尹圍弒君以立中國,力所不加,而莫能致討,則亦已 矣。至大合諸侯於申,與會者凡十有三國,其臣舉六 王二公之事,其君用齊桓、召陵之禮,而宋向戍、鄭子 產皆諸侯之良也,而皆有獻焉,不亦傷乎!若革其偽 赴而正以弒君,將恐天下後世以篡弒之賊,非獨不 必致討,又可從之以主會盟而無惡矣。聖人至此,憫 之甚!懼之甚!憫之甚者,憫中國之衰微而不能振也; 懼之甚者,懼人慾之橫流而不能遏也。是故察微顯, 權輕重,而略其篡弒,以扶中國,制人慾,存天理,其義 微笑。
昭公三年
編輯《春秋》:「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
《左傳》:「丁未,滕子原卒。同盟,故書名。」
昭公六年
編輯《春秋》:「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左傳》:六年「春,王正月,杞文公卒,弔如同盟,禮也。」
〈注〉魯怨杞,因晉取其田,而今不廢喪紀,故禮之。
《春秋》「葬秦景公。」
《左傳》:「大夫如秦,葬景公,禮也。」
〈注〉合先王士弔、大夫送葬之禮。〈疏〉《正義》曰:「特稱禮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書。他國之葬,必須魯會三
以示奉使非卿,不書於經。此皆丘明之微文也。
昭公八年
編輯《春秋》:「冬,十月,葬陳哀公。」
〈注〉嬖人袁克葬之。魯往會,故書。〈疏〉正義曰:賈服以葬哀公之文,在「殺孔奐」之下,以為楚葬哀公,故杜辯為袁克葬之。按傳克欲殺馬毀玉,楚人將欲殺克,不得為楚葬之。若是楚葬,宜云「楚人葬陳哀公」,當如「齊侯葬紀伯姬」,不得直言葬也。且諸言葬某公者,皆是魯往會葬之文,大夫不得書名,言其所為之事而已,故云魯往會,故書也。按傳袁克之葬,乃是私竊葬之。而魯得會者,諸侯之卒,告卒不告葬。但葬有常期,知卒即往會之,未必得以禮從赴也。〈大全〉孫氏曰:「十月壬午,楚師滅陳。葬陳哀公」,如不滅之辭者,楚子葬之也。不言楚子葬之者,不與楚子滅陳、葬哀公,故以陳人自葬為文,所以存陳也。
黎氏曰:「書『葬陳哀公』,非謂我往會而書時陳已。」
滅矣。國為楚師所據,魯豈於其葬而使臣往會之?蓋楚入陳,自以其君在殯,因取而葬之,與莊四年「齊侯葬紀伯姬」 同。彼曰「齊」 者,蓋上文無「齊滅紀」 之文,故下文雲爾。今已書楚師滅陳,則葬陳哀公,蒙上文雲。
《穀梁傳》:「不與楚滅閔公也。」
昭公十有一年
編輯《春秋》,「夏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大蒐於比蒲。」
《榖梁》:〈無傳〉
〈注〉時有小君之喪,不譏「喪蒐」者,重守國之衛,安不忘危。
《左傳》:五月,齊歸薨。「大蒐於比蒲,非禮也。」
《胡傳》:其曰《大蒐》,越禮也。
〈大全〉高氏曰:「大雲者,僭天子之制也。八年書『蒐』」,此書「大蒐」,見三家益強,車徒日眾也。夫蒐雖素定,然公以夫人之喪不自臨也,而大蒐不廢,則是三家者以馳騁田獵間君喪也。 王氏《箋義》曰:「蒐於紅,夫子黜三家之盛,故不言大。今君有大喪,三家復大蒐於比蒲,故書曰《大蒐》。」
「君有重喪,國不廢蒐」,不忌君也。三綱,君政之本,君執 此以馭其下,臣執此以事其上,政之大本於是乎在。 君有三年之慼,而國不廢一日之蒐,則無本矣。
〈大全〉家氏曰:「歸氏雖非嫡母,魯君既尊以夫人之禮,則當從大喪之制。今也蒐不為輟,是強家之不忌君,故智者知公室之將卑,乾侯之禍不旋踵而作。《春秋》繼夫人薨」而書「大蒐」,以其同在此一月之內也。
然則君有重喪,喪不貳事,以簡車徒為非禮也。乃有 身從金革而無避者,獨何歟?曰:「喪不貳事,大比而簡 車徒,則廢其常可也。有門庭之寇,而宗廟社稷之存 亡繫焉,必從權制而無避矣。」伯禽服喪。
〈大全〉臨川吳氏曰:「服武王之喪。」
徐夷並興,至於東郊出戰之師,與築城之役,同日並 舉,度緩急輕重,蓋有不得已焉者矣。晉王克用薨,梁 兵壓境,而莊宗決勝於夾寨;周太祖殂,契丹入寇,而 世宗接戰於高平。若此者,君行為顯親,非不顧也;臣 行為愛君,非不忌也。惟審於緩急輕重之宜,斯可矣。
〈大全〉汪氏曰:「君有喪,既葬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卒哭,弁絰帶,從金革之事。惡有小君之喪未葬,不廢講武之常事乎?」
《春秋》:「秋,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齊歸。」
《公羊傳》:「齊歸者何?昭公之母也。」
昭公十有二年
編輯《左傳》:「夏,齊侯、衛侯、鄭伯如晉,朝嗣君也。晉侯享諸侯, 子產相鄭伯,辭於享,請免喪而後聽命。晉人許之,禮 也。」
〈注〉簡公未葬。
《春秋》。夏,五月,葬鄭簡公。
〈注〉三月而葬,速。
《左傳》:「夏六月,葬鄭簡公。」
〈注〉《傳》終子產辭享,明既葬則為免喪。經書「五月」,誤。
昭公十有三年
編輯《春秋》:「冬,十月,葬蔡靈公。」
《左傳》:「冬,十月,葬蔡靈公,禮也。」
〈注〉國復成禮以葬也。此陳、蔡事,傳皆言「禮」,嫌楚所封不得比諸侯,故明之。
《穀梁傳》:「變之不葬有三:失德不葬,弒君不葬,滅國不 葬。然且葬之,不與楚滅,且成諸侯之事。」
昭公十有四年
編輯《春秋》:「秋八月,莒子去疾卒。」
《胡傳》:「卒,自外錄者也。莒人來赴,故魯之書其卒。葬,自 內錄者也。魯人不往,是以闕其葬。自昭公以來,雖薛、 杞微國,無不會其葬者,何獨於莒則不往乎?方是時, 意如專政,而莒嘗訴其彊鄆取郠之罪於方伯而見 執矣,為是怒莒,故不會其葬也。夫怨不棄義,惡不忘親,怒不廢禮。在桓公時,雖與衛戰,而宣公卒,則往葬」 之,不以私故,絕吉凶、慶弔、往來、施報之常禮也。以此 見《意如》之專恣矣。
昭公十有五年
編輯《春秋》:「春二月癸酉,有事於武宮。籥入,叔弓卒,去樂卒 事。」
〈注〉略書有事,為叔弓卒起也。武宮,魯武公廟。
《左傳》:「二月癸酉,禘叔弓涖事」,籥入而卒,去樂卒事,禮 也。
〈注〉大臣卒為之去樂。
《公羊傳》其言「去樂卒事」何?禮也。君有事於廟,聞大夫 之喪,去樂卒事。大夫聞君之喪,攝主而往。
〈注〉主,謂已主祭者。臣聞君之喪,義不可以不即行,故使兄弟若宗人攝行主事而往,不廢祭者,古禮也。
「《大夫》聞大夫之喪」,屍事畢而往。
〈注〉《賓》屍事畢而往也。
《穀梁傳》:「君在祭樂之中,聞大夫之喪,則去樂卒事,禮 也。君在祭樂之中,大夫有變,以聞可乎?大夫國體也。 古之人重死,君命無所不通。」
〈注〉「死者不可復生,重莫大焉。」是以君雖在祭樂之中,大夫死以聞可也。
《胡傳》:「《左氏》曰:『禘於武宮,叔弓涖事,籥入而卒,去樂卒 事。有事於宗廟,聞大夫之喪,則去樂而祭,可乎?按《曾 子問》君在祭不得成禮者,夫子語之詳矣,而無有及 大臣者,是知祭而去樂不可也。有事於宗廟,遭大夫 之變,則以聞可乎?按《禮》,衛有太史柳莊寢疾,君曰:『若 疾革,雖當祭必告』。是知祭而以聞不可也。禮莫重於』」 當祭,大夫有變而不以聞,則內得盡其誠敬之心於 宗廟,外全隱恤之意於大臣,是兩得之也。然則有事 於宗廟,大臣涖事籥入而卒於其所,則如之何?禮雖 未之有,可以義起也。有事於宗廟,大臣涖事籥入而 卒於其所,去樂卒事,其可也。緣先祖之心,見大臣之 卒,必聞樂不樂;緣孝子之心,視已設之饌,必不忍輕 徹,故去樂而卒事,其可也。宗廟合禮者,常事不書,苟 以為可,則《春秋》何書乎?此記禮之變而書之者也。
昭公十有九年
編輯《春秋》冬,「葬許悼公。」
《公羊傳》:「賊未討,何以書葬?不成乎弒也。曷為不成乎 弒?止進藥而藥殺也。止進藥而藥殺,則曷為加弒焉 爾?」譏子道之不盡也。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是君子 之聽止也;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
《穀梁傳》:「日卒時葬不使,止為弒父也。」
昭公二十有五年
編輯《春秋》:「冬十有一月己亥,宋公佐卒於曲棘。」
〈注〉《未同盟》而赴以名。
《公羊傳》:「曲棘者何?宋之邑也。諸侯卒其封,內不地,此 何以地?憂內也。」
〈注〉時宋公聞昭公見逐,欲憂納之,至《曲棘》而卒,故恩錄之。
《穀梁傳》:「邡,公也。」
〈注〉「邡」當作「訪。」訪,謀也。言宋公所以卒於曲棘者,欲謀納公。
《胡傳》:「宋元之夫人曹氏生子妻意如。」然則宋元,意如 之外舅也,不此之願而求欲納公,是以正倫恤患為 心,而不匿其私親之惡者也。其賢於當時諸侯遠矣, 故雖卒於封內,而特書其地以別之也。
昭公二十有六年
編輯《春秋》:「春,王正月,葬宋元公。」
〈大全〉昭公在外,而《魯》於宋、晉、鄭、曹、滕、薛,每遣使會葬,不廢喪紀,則意如之專,魯與君無異矣。
《左傳》:「葬宋元公,如先君禮也。」
〈注〉《善宋》人違命以合禮。
昭公三十有二年
編輯《春秋》:「冬,十有二月己未,公薨於乾侯。」
《左傳》書曰:「公薨於乾侯」,言失其所也。
〈注〉不薨路寢為失所。
定公元年
編輯《春秋》:「元年春,王。」
《公羊傳》定何以無正月?正月者,正即位也。定無正月 者,即位後也。即位何以後?昭公在外,得入不得入,未 可知也。曷為未可知?
〈疏〉得入、不得入,謂昭公之喪在外,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不謂據定公之身也。其實定公先在於內,是以上文已稱「元年」矣。但以君喪未入,未得正行即位禮,是以即位在正月之後。而《左氏》以為喪及壞隤,公子宋乃先入者,何氏所不取之。
在季氏也。
〈注〉今季氏迎昭公喪而事之,定公得即位;「不迎而事之」,則不得即位。〈疏〉定公是時雖以先君之喪未入,未行即位之禮,其實為君之道已成,是以上文
得稱「元年春」 矣。但猶微弱,不敢逆其父喪,故云「在季氏」 也。
定、哀多微辭,主人習其讀而問其傳,則未知己之有 罪焉爾。
《穀梁傳》:「不言正月,定無正也。定之無正,何也?昭公之 終,非正終也。」
〈注〉死在外故。〈疏〉釋曰:「非正終」,案桓公之薨於齊,與乾侯不異。莊公不即位而書正月何?解?以十八年如齊,至即薨,薨而當歲即入,入而莊公繼位,行既殯踰年之禮,但以先君殺而後立,不忍行即位之禮。今昭公前年薨,今年喪入,定公既殯,不居正月之前,欲行即位,非踰年之始。非始非正,故未得即位,不得比之莊公。
「定之始」,非正始也。昭無正終,故定無正始。不言即位, 喪在外也。
《春秋》:「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
〈注〉告於廟,故書「至。」定公不得以正月即位,失其時,故詳而日之。
《左傳》:「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
〈注〉「諸侯薨,五日而殯,殯則嗣子即位。」《癸亥》,昭公喪至。五日,殯於宮,定公乃即位。〈疏〉正義曰:《王制》云:「天子十日而殯,諸侯五日而殯。」自癸亥至戊辰,五日殯訖,則嗣子即位,故定公以此日即位也。《公羊》《穀梁》皆云:「正棺於兩楹之間,然後即位。」案:正棺兩楹之間,即禮所謂「夷於堂」者也。《喪大記》君薨之禮,「既小歛,男女奉屍夷於堂。」鄭元云:「諸侯之小歛,於死者俱三日。」此戊辰去癸亥五日,非正棺之日,不得為正棺即位也。《雜記》云:「諸侯行而死,歸至於廟門,遂入適所殯。」鄭元云:「適所殯,謂兩楹之間,自外來者。正棺於兩楹之間,屍亦夷之,於此因殯焉。」殯必於兩楹之間者,以其死不於室而自外來,留之於中,不忍遠也。鄭取二《傳》之說,言死從外來者,殯在兩楹之間。若謂殯為正棺,則與杜言合矣。
《公羊傳》:「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則曷。為以戊辰之日, 然後即位,正棺於兩楹之間,然後即位。」
〈注〉「正棺」者,象既小斂,夷於堂。昭公死於外,不得以君臣禮治其喪,故示盡始死之禮。
子沈子曰:「定君乎國?」
〈注〉定昭公之喪禮於國。
然後即位。即位不日,此何以日?錄乎內也。
《穀梁傳》:「殯然後即位也。」
〈注〉周人「殯於西階之上。」
定無正,見無以正也。踰年不言即位,是有故公也。
〈注〉《昭公》在外故。
言《即位》是無故,公也。即位,授受之道也。
〈注〉先君見授,後君乃受,故須棺在殯乃言即位。
先君無正終,則後君無正始也;先君有正終,則後君 有正始也。戊辰,公即位,謹之也。定之即位,不可不察 也。公即位何以日也?戊辰之日,然後即位也。癸亥,公 之喪至自乾侯。何為戊辰之日然後即位也?正君乎 國,然後即位也。
〈注〉諸侯五日而殯,今以君始死之禮治之,故須殯而後言「即位。」
《沈子》曰:「正棺乎兩楹之間,然後即位也。」
〈注〉《兩楹之間》,南面之君聽治之處。
內之大事,日即位,君之大事也。其不日,何也?以年決 者,不以日決也。此則其日,何也?著之也。何著焉?「踰年 即位」,厲也。
〈注〉《厲》,危也。公喪在外,踰年,六月乃得即位,危,故「日之。」
於《厲》之中,又有義焉。
〈注〉先君未殯,則後君不得即位。
《未殯》,雖有天子之命猶不敢,況臨諸臣乎?
〈注〉以輕喻重也。雖為天子所召,不敢背殯而往,況君喪未殯,而行即位之禮,以臨諸臣乎。
周人有喪,魯人有喪,周人弔,魯人不弔。周人曰:「固吾 臣也」,使人可也。魯人曰:「吾君也,親之者也。」使大夫,則 不可也。故周人弔,魯人不弔,以其下成、康為未久也。
〈注〉《周道尚明》,無愧於不往。〈疏〉釋曰:今定公之世,天子之存,唯祭與號,安得雲尚明解此傳,以重況輕,陳上世之事,非專今日,下成康為未久,定公未殯,不得即位,以臨群臣,輕於王命,王命猶不得背殯,指謂王與魯並有喪,周人弔,魯人不弔,既殯,君乃奔喪。喪服,天子之斬哭泣,申父重之情,先殯其父,後奔天子之喪,亦是不奪人之親。門外之治,義斷恩,門內之治恩掩義。至如伯禽越紼赴金革之重,不拘此例。
君,至尊也,去父之殯而往弔猶不敢,況未殯而臨諸 臣乎?
《胡傳》:「昭公之薨,已越葬期,猶未得返,至於六月癸亥, 然後喪至
〈大全〉汪氏曰:「桓公薨於齊,二十有二日而喪至。昭公薨七月,喪始至,已踰五月而葬之期,故《春秋》詳書日,以誅季氏也。」
而定之即位,乃在是月之戊辰。蓋遲速進退為意,如 所制不得專也。
〈大全〉孫氏曰:「定公繼奔亡之後,制在季氏,故昭公之喪,至六日而始得即位。此制在季氏可知也,故書以著其惡。」
以《周書顧命》考之,「成王之崩在四月乙丑,宰臣太保 即於是日,命仲桓、南宮毛俾爰、齊侯、呂伋以二干戈、 虎賁百人,逆王世子釗於南門之外,延入翼室,宅憂 為天下主,不待崇朝而後定也。」
〈大全〉呂氏曰:「成王方崩,太保以冢宰命桓、毛二臣,使齊侯呂伋逆太子釗,入自端門,延入翼室,為憂居之宗,示天下不可一日無統也。」
今昭公喪至,在葬期之後,公子宋自壞隤先入,猶未 得立,是知為意如所制,不得以時定,非謂正棺乎兩 楹之間,故定之即位,不可不察也。夫即位,大事也,宗 嗣先定,則變故不生。蓋代君享國而主其祭,宜戚宜 懼。
〈大全〉《三國志·魏志》「辛毗女憲英曰:太子代君主宗廟社稷者也。代君不可以不戚,主國不可以不懼。
一失機會,或萌窺伺之心,至於生變,則為不孝矣。」古 人所以貴於早定國家之本也。今昭公之薨,定公之 即位,《春秋》詳書於策,非為後法,乃見諸行事,為永鑒 耳。
〈大全〉張氏曰:「意如親逐其君,既薨暴露七月而後返國,黜適而立不正,至於喪歸君立,乃欲辯區區之禮文而行之,豈非所謂不能三年之喪而緦小功之察乎?《春秋》詳書,以見亂臣擅國,定公不正,三綱淪斁,魯之君臣大本既失,而進退舉錯,尚何禮之足言哉?此所謂為永鑒者也。」 高氏曰:「國不可一日無君,昭公薨至今,統紀之絕若是其久也,故日以謹之。季氏既逐其君,君薨又不即以國君喪禮迎之,今又廢其嫡嗣而專立其弟,宋不擇所處,汙於偽,誘於利。昭公喪至五日而殯,遂自即位,此非受之先君而專受之意如者也。既為意如所立,故不復討意如之罪。」 廬陵李氏曰:「《公》《穀》所謂定君乎國然後即位者,謂諸」侯五日而殯,今以君始死之禮治之,故須殯而後即位也。胡氏之說,得其大指,但所引康王延入翼室之事,則此乃柩前之定位,而非告廟臨群臣之即位也。
《春秋》:「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
〈大全〉高氏曰:「昭公薨半載餘,始以喪歸,歸及踰月而遽葬,見魯之臣子無恩於先君如此。」
定公四年
編輯《春秋》:「秋七月,劉卷卒。」
〈注〉即劉蚠也。劉子奉命出盟召陵,死則天王為告同盟,故不具爵。〈疏〉正義曰:畿內之國,不得外交諸侯,必非劉邑之臣來赴,知是天子為告也。天子告臣,略言名、封而已。不言劉子,故書「不具爵。」
《公羊傳》:「劉卷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 以卒?我主之也。」
〈注〉《劉卷》即上會劉子我主之者,因上王魯文王之張義也。卒者,明主會者當有恩禮也。言劉卷者,主起以大夫卒之,屈於天子也。
《穀梁傳》:「此不卒而卒者,賢之也。寰內諸侯也,非列土 諸侯,此何以卒也?天王崩,為諸侯主也。」
《春秋》,「葬劉文公。」
〈注〉趙氏曰:劉文公,天子畿內諸侯,列國不當與行交往之禮,今會其葬,非禮也。 高氏曰:「尹氏、王子虎皆不書葬,此書葬,以魯特往會之也。」
《公羊傳》:「外大夫不書葬,此何以書?錄我主也。」
定公十有五年
編輯《春秋》:「夏五月壬申,公薨於高寢。」
〈注〉高寢,宮名。「不於路寢」,失其所。
《穀梁傳》:「高寢,非正也。」
《春。秋》。「邾子來奔喪。」〈公羊作邾婁子〉
〈大全〉茅堂胡氏曰:「諸侯為天王服斬衰,崩則奔喪而會其葬。若諸侯或同盟,或同位,或外姻,告終易代,弔賻贈襚固不可緩,而奔其喪,則非禮也。直書於策,失自明矣。」 常山劉氏曰:「當周之衰,天子崩葬,諸侯皆無奔喪會葬之事,而邾、滕反行於強大國,非禮明矣。」
《公羊傳》:其言來奔喪何?奔喪非禮也。
〈注〉《禮》,「天子崩,諸侯奔喪會葬。諸侯薨,有服者奔喪,無服者會葬邾婁」,與魯無服,故以非禮書。
《穀梁傳》:「喪急,故以奔言之。」
〈疏〉釋曰:奔喪之制,日行百里,故傳言「急」,所以申匍匐之情也。
《春秋》:「秋,七月壬申,姒氏卒
〈大全〉啖氏曰:「自成風之後,妾母皆僭用夫人禮,故亦書薨;書『夫人』,著其非禮也。哀公母定姒卒時,子未踰年,雖行喪禮,不可加於母,故書卒。子既未成君,故不稱夫人也。」 茅堂胡氏曰:「姒氏不稱夫人為正名,孟子不稱夫人為隱惡。姒氏定公妾也。《公羊》據魯失禮言之耳。論《春秋》之法,哀雖已君,豈得稱夫人乎?來賵仲子會」葬成風,深貶天王而名冢宰,則知哀雖已君,亦不得稱夫人矣。 陳氏曰:「自成風訖於宣襄,子苟為君,則其母為夫人。書『葬定姒』,則是哀公以夫人葬其母,猶宣襄也,則何以卒不稱夫人,葬不稱小君?徒以喪在殯,不及尊其母焉耳。」 劉氏曰:「《左氏》不稱夫人之說非也。安有夫人薨而不書夫人者乎?凡夫」人始卒,則史書之。書之固雲「夫人」矣,不待赴祔而書其夫人也。姒氏要為妾母,哀未成君,故亦未敢謂其母夫人爾。
《左傳》:「秋,七月壬申,姒氏卒。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也。」
〈注〉赴同祔,姑夫人之禮,二者皆闕,故不曰夫人。
《公羊傳》:「姒氏者何?哀公之母也。何以不稱夫人?哀未 君也。」
〈注〉未踰年,不稱公。
《春秋》:「秋九月,滕子來會葬。」
〈注〉「諸侯會葬」,非禮也。
《穀梁》。〈無傳〉
〈注〉邾、滕,魯之屬國。近則來奔喪,遠則來會葬於長帥之喪。同之王者,書非禮。
《春秋》:「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 葬。」
〈大全〉茅堂胡氏曰:「葬速則不懷,踰則僭雨,經月不止者有矣,及期而遇,將止以俟之,是僭也。」 孫氏曰:「雨不克葬,譏不能葬也。」 高氏曰:「雨不克葬,無備之甚也。葬敬嬴,言日中而克葬,此言日下昃乃克葬。日中則裕於日昃矣。君子之於親,不忍一日離也。故葬曰虞,所以寧親也。日下昃,則失虞之時矣。」
趙氏曰:「《穀梁》云:『乃急辭也』。」 按:此緩稱,乃不得雲。
急詳《經》意,譏臣子緩慢耳。
《左傳》:「葬定公,雨,不克襄事,禮也。」
〈注〉「襄」,成也。雨而成事,若汲汲於欲葬。
《穀梁傳》:「葬既有日,不為雨止,禮也。雨不克葬,喪不以 制也,乃急辭也,不足乎日之辭也。」
《春秋》辛巳,葬定姒。
《左傳》:「葬定姒,不稱小君,不成喪也。」
〈注〉公未葬而夫人薨,煩於喪禮,不赴不祔,故不稱「小君」,臣子怠慢也。反哭於寢,故書葬。
《公羊傳》:「定姒何以書葬?」
〈注〉據不稱《小君》,子般不書葬。〈疏〉子般未踰年,終不成君,故略之。定姒之子終為君,有即尊之漸,母以子貴,故書其葬。但以今未踰年,故其母不稱小君,
未踰年之君也。有子則廟,廟則書葬。
〈注〉如未踰年君之禮稱諡者,方當踰年稱夫人。《曾子問》曰:「並有喪,則如之何?何先何後?」孔子曰:「葬,先輕而後重。其奠也,其虞也,先重而後輕,禮也。」〈疏〉定公五月薨,定姒七月卒,非其並有喪禮,是以「先葬定公,後葬定姒。」若其同月,當定姒先葬矣。
《胡傳》《公羊》曰:「有子則廟,廟則書葬。」曾子問:「『並有喪,則 如之何』?子曰:『葬,先輕而後重;其奠也,其虞也,先重而 後輕』。」
〈大全〉《禮記曾子問篇》註:「同時有父母或祖父母之喪,葬則先母而後父,奠則先父而後母。葬是奪情之事,故先輕;奠是奉養之事,故先重。」虞祭亦奠之類。
劉氏曰:《左氏》云:「不稱小君,不成喪也」 ,非也,若姒。
「氏實夫人,固當書夫人。姒氏薨,已而曰葬定姒不稱小君,明不成喪以責臣子可也。今曰姒氏卒,非夫人也,何足以見不成喪乎?欲責不成喪而不稱夫人,適足貶小君之尊,而不足見臣子之罪也。」 廬陵李氏曰:「諸家皆以為哀未踰年,故止書卒、書葬,而不書夫人,不書薨、不書小君,此皆因諸僭禮而為之辭。其實子」 雖踰年成君亦不可備夫人之禮也,其備之者,非禮之常耳。故胡氏取《公羊》而削未踰年之說。
哀公五年
編輯《春秋》:「冬閏月,葬齊景公。」
〈大全〉劉氏曰:「喪以年斷者,不以閏數;以月斷者,則以閏數。」 孫氏曰:「閏月,喪事不數。葬齊景公,非禮也,譏其變常也。」 唐陳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苟以閏數,則二年之內,已有二十五月,安得謂之三年歟?苟以閏數而書,則諸書崩、薨、卒、葬,皆宜書矣,奚獨斯也?」
《公羊傳》:「閏不書,此何以書?」
〈注〉據「楚子昭卒」,不書「閏。」
喪以閏數也。
〈注〉謂「《喪服》大功」以下諸侯,當以閏月為數。〈疏〉謂:「九
月,五月、三月之喪,既是數月之物,故得數閏以充之,是以葬亦書閏矣。何者?葬亦數月之物故也。
「《喪曷》為以閏數?」喪數略也。
〈注〉「略」,猶殺也。以月數恩殺,故並閏數。〈疏〉言大功以下之喪,所以得數閏月者,正以恩殺故也。《鄭志》趙商問曰:「經曰:『閏月不告朔,猶朝於廟』。《穀梁傳》云:『閏月,附月之餘日,喪事不數』。又哀五年『閏月,葬齊景公』。《公羊傳》云:『閏月不書,此何以書?喪以閏數,喪數略也』。此二傳義反,於禮斷之。」何就?答曰:「居喪之禮,以月數者數閏,以年數者,雖有閏,無與於數也。」然則鄭氏之意,以為彼雲喪事不數者,謂期與三年也。此雲「喪以閏數」者,謂大功以下也。若《穀梁》之意,以為大功以下及葬皆不數閏,云云之說,在襄二十八年。
《穀梁傳》:「不正其閏也。」
〈注〉「閏月」,附月之餘日,喪事不數。〈疏〉案:經書「閏月葬」者,年若數閏,則十三月,故書「閏月葬」,以見喪事亦不數之例。
哀公十年
編輯《春秋》:「春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
〈注〉以疾赴,故不書「弒。」
《胡傳》:「『按《左氏》公會吳伐齊,齊人弒悼公赴於師』。《春秋》 不著齊人弒君之罪而以卒書者,亦猶鄭伯髡頑弒 而書卒,不忍以外國之民加中國之君也,其存天理 之意微矣。」
哀公十有二年
編輯《春秋》: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左傳》:「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於吳,故不書姓。 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公羊傳》:「孟子者何?昭公之夫人也。其稱孟子何?諱娶 同姓,蓋吳女也。」
〈注〉不稱「夫人」,不言薨,不書葬者,深諱之。
《穀梁傳》:「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 諱娶同姓也。」
〈注〉葬當書姓諱,故亦不書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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