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139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一百三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三十九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一百四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一百三十九卷目錄

 祀典總部彙考三

  周三總一則下

禮儀典第一百三十九卷

祀典總部彙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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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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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禮》春官大史,「大祭祀與執事卜日。」

鄭康成曰:「執事,大卜之屬。與之者當視墨 。」 《易氏》曰:「大祭祀之禮,有所謂群執事,此言與執事卜日,則卜日之執事而已。大宰、大宗伯則涖卜之執事,所謂大夫占色是也。大卜、卜師、占人等,則卜龜之執事,所謂卜人占坼是已。大史以下大夫,為春官之屬,不敢言帥而言與者,史與之占墨故也。若六官以下皆有事於」 祭祀,則謂之「群執事。」

戒。及宿之日,與群執事讀《禮書》而協事。

賈氏曰:「戒謂散齋七日;宿謂致齋三日。當此日,與群執事預祭之官讀《禮書》而協事,恐事有失錯,物有不供也 。」 王昭禹曰:「祭之事繁矣,具載於《禮書》之文,故讀《禮書》按其文而協其事之所當共也。」 鄭康成曰:「協,合也。」

祭之日,執書以次位常。

易氏曰:「祭之日,群執事之位亦不一矣,亦皆見於《禮書》之所載。大史執書以辨其位,故曰『次位常』。」 賈氏曰:「執書,謂執行祭祀之書,若今儀注以次位常者,各居所掌位次。此禮一定,常行不改,故云常也 。」 鄭康成曰:「謂校呼之,教其所當居之處 。」 鄭鍔曰:「有受誓之時,有宿齋之時,合群有司讀禮書以示之,使無事不協。至」 祭之日,執前日所讀之書,以次序其祭位所常行之事而已。

辯事者攷焉,不信者誅之。

鄭康成曰:「謂抵冒其職事 。」 鄭鍔曰:「有來辨其事者,用舊書以考焉;有不信者誅之,告之有素,則誅責之,所謂國有常刑也 。」 王昭禹曰:「法者,上之所以制下,辨而不信,其罪重,故刑之。事者,下之所以事上,辨而不信,其罪輕,故誅之。」

小史,「大祭祀讀禮法史,以書敘昭穆之俎簋。」

賈氏曰:「此大祭祀,唯謂祭宗廟三年一祫之時,有屍主,兼敘昭穆、俎簋也 。」 鄭鍔曰:「大祭祀,大史讀《禮書》矣,小史則讀禮法以戒百官也。《禮書》者,祭祀之典故;禮法者,祭祀之戒令。既讀法,則令其官八人以《禮書》敘次昭穆之俎簋,簋以盛黍稷,俎以載牲體。昭穆有尊卑,俎簋之數有多寡,案典故以敘之 。」 李嘉會曰:「因昭穆而序之,不致典祀而豐於昵 。」 黃氏曰:「大史之屬史八人,史掌書,以書敘昭穆之俎簋,謂此史也。小史主定繫世,辨昭穆,故並史事敘於此。」

《巾車》:「大祭祀,鳴鈴以應雞人。」

鄭康成曰:「雞人主呼旦鳴鈴以和之,聲且警眾,必使嗚鈴者,車有和鸞相應和之象 。」 項氏曰:「鈴,和鈴也。《詩》和鈴央央,升車則馬動,馬動則鸞鳴,鸞鳴則和應,則和。鈴主應,故大祭雞人呼旦,以鈴應之。鈴在旂,亦以將巾玉路以行禮。」

《典路》:「若有大祭祀,則出路,贊駕說。」

賈氏曰:「《巾車》云:『玉路以祀,此大祭祀則出路』。」 鄭云:「王當乘之,惟出玉路。」

司常,「凡祭祀,各建其旗。」

項氏曰:「凡祭祀,各建其旗,所以屬眾。王則建大常,諸侯助祭者、百官執事者各有之 。」 鄭鍔曰:「王祀天乘玉路,所建者大常。今言各建其旗,則四路皆從明矣。」

《都宗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 徒四十人。

鄭康成曰:「都謂王子弟所封,及公卿所食邑 。《易氏》曰:『凡典禮者謂之宗,在虞氏則秩宗,在周人則為大小宗伯,皆所以典天、神、人、鬼、地示之三禮也。天子有宗伯,諸侯有宗人。《春秋》躋僖公,而夏父弗忌為宗人,此諸侯之宗人,而都家謂之內諸侯亦有宗人焉,都宗人、家宗人是已 』。」 薛平仲曰:「禮之漸莫重於僭,僭之漸」 莫重於祭。《春官》之立,始以宗伯掌建邦天神、地示、人鬼之禮,終以宗人掌都家祭祀之禮,一皆以「宗」 名官者,其事有終於此。

「掌都祭祀之禮。」凡都祭祀,致福於國。

鄭鍔曰:「大都、小都不出王畿之內,其所封者乃王之子弟與公卿也,其地域有山川及因國無主後者,為之長者,所當祭也,況又立其祖所自出之廟?」

則其祭禮尢嚴。立都家人,以掌其都之祭祀之禮,使有其舉之,不敢廢也,非所當祭者,不敢僭也。《大宰》有八則以馭之,曰祭祀以馭其神,又專立一官以掌其禮,彼安敢有過差哉 !王氏《詳說》曰:「致福之事,見於《天官》膳夫,又見於《祭僕》。都家、宗人夫、膳夫。祭僕既雲致福,而此又言者,蓋祭祀王所不與,則賜之禽,都家亦如之。」 上賜禽於下,則下致福於上。然致福者,宗人也。「展宗人之致福,而受之於膳夫」 者,祭僕也。受祭僕之致福,而獻之於王者膳夫也。

《正都禮》與其服:

王昭禹曰:「《禮》以定尊卑、別貴賤、辨親疏,而明分守。而僭亂之生,其微常起於衣服之間,則《正都禮》與其服不可緩也 。」 鄭鍔曰:「所謂正者,與其他所正之禮服異,乃奉祭之服為有祖廟之嫌耳。」

若有寇戎之事,則保群神之壝。

鄭鍔曰:「郊有群神之兆,則有壇壝之制,國有寇戎之變,固所當保也 。」 鄭康成曰:「守山川、丘陵、墳衍之壇域 。」 王氏曰:「以其掌都祭祀之禮,故使與小祝保神壝之在外者。《小祝》言保郊,此言保神之壝,相備也 。」 李嘉會曰:「欲群神之無警動。」

國有大故,則令禱祠。

賈氏曰:「都宗人,是王家之官。王命使禱祠,是都內之事。令,令都內之有司有事於神者。」

既祭,反命於國。

鄭康成曰:「祭謂報塞也。反命,還白王 。」 王昭禹曰:「祭之命上所出,既祭,反命於國,則逆祀命者無有也 。」 王氏曰:「民祭反命於國,則雖非國,故禱祠亦必命之祭然後祭。」

《家宗人》,如都宗人之數。

鄭康成曰:「家謂大夫所食采邑。」

掌家祭祀之禮。凡祭祀,致福。

鄭康成曰:「大夫采地之所祀與都同,若先王之子孫亦有祖廟。」

國有大故,則令禱祠。反命,祭,亦如之。

鄭康成曰:「以王命令禱祠,歸白王於獲福,又以王命令祭之,還又反命 。」 賈氏曰:「禱祠反命,則與都宗人既祭反命同,祭亦如之。」 是禱祠訖,王更命祭,祭訖亦反命。都宗人亦有此法,文不具耳。

凡以神士者無數,以其藝為之貴賤之等。

劉執中曰:「神士,謂明神理而仕者 。」 薛平仲曰:「《六典》敘官,未有無所命名而列之於數者,特《禮官》之末有所謂凡以神士者以官焉。謂之神士者不出於巫祝之間,先王何為特諄復於此哉?」 嘗觀周家五禮之制,以事鬼神示為先;六樂之作,亦以事鬼神示為首。先王之敬鬼神示者如是,人之有能以致天神、人鬼、地示「者,要必選掄,搜訪其藝,必有以通幽明之故,知鬼神之情狀者,然後居之,則仕進之貴賤而藝能之疏密可考矣。」

掌三辰之法,以猶鬼神示之居,辨其名物。

鄭康成曰:「猶圖也。居謂坐也。天者,群神之精,日月星辰,其著位也。以此圖天神人鬼地示之;坐者,謂布祭眾寡與其居句 。」 賈氏曰:「神有眾寡多少,或居方為之,或句曲為之也 。」 薛氏曰:「日月星辰謂之三辰。日,陽也;月,陰也;星辰亦有陰陽焉。陰陽之氣,有消息盈虛之理,而三辰之法未嘗不由之。三辰之數,有升降出入」 往來之變,而鬼神示之居,未嘗不從之。推陰陽而考三辰,觀三辰以居鬼神,示非知幽明之故不能也。《傳》曰:「太極運三辰五星於上,元氣轉三統五行於下。」 故知三統之合於三辰也。日合於天統,則天神可得而猶其居;月合於地統,則地示可得而猶其居;星辰合於人統,則人鬼可得而猶其居。猶之之法,則神士者之所掌。其法雖不可見,大要壇場廟社,左右前後,各從其類而已。故《小宗伯》位宗廟於陽之左,猶日之生於東也;位社稷於陰之右,猶月之生於西也。兆五帝、四望、四類,各於其郊,猶星辰之躔次也。神士者,特能三辰之法,猶其居而已。建其位,非宗伯不可也。

以冬日至致天神人鬼,以夏日至致地示物鬽。

鄭康成曰:「天人,陽也,地物,陰也。陽氣升而祭鬼神,陰氣升而祭地祇。」 物鬽,所以順其人與物也。百物之神曰鬽。《春秋傳》曰:「魑鬽魍魎 。」 薛氏曰:「致天神而人主與之。」 荀卿所謂「郊則並百王於上而祭之」 是已。郊天合百王,則郊地合物鬽,宜矣。鄭氏謂「用祭天地之明日」 ,於經無據 。黃氏曰:「是必有推候之法,可睹之實。至漢」 郊祀,猶候神先下,天子望拜,則司樂六變,天神降,八變地示出,九變人鬼格,非無其事。

以禬國之凶荒,民之札喪。

杜氏曰:「禬,除也 。」 王昭禹曰:「致天神、人鬼、地示物,鬽而祭之者,以禬國之凶荒、民之札喪故也。」 禬,所

考證

以會之,則欲在天者「無凶荒,在人者無《札喪》。」

《夏官》大司馬之職,「大祭祀,饗食,羞牲魚,授其祭。」

易氏曰:「大祭祀謂廟享之禮,饗食則禮,公侯等於廟 。」 鄭康成曰:「《牲魚》,魚牲也。祭謂屍賓,所以祭也。」

賈氏曰:「大祭祀授屍祭,饗食授賓祭,祭者魚之。」

大臠,即《少牢》云:「主人、主婦屍、侑食各一魚,加膴祭於其上。」 膴謂魚之反覆者,《公食大夫》亦云「授賓祭也。」 若王祭,則膳夫之授王祭是也 。鄭鍔曰:「先儒謂司馬授之司馬,《夏官》,夏,陰氣所起。魚,水物,亦陰類故也。」 竊謂魚者,沈潛深渺之物,夏官之政足以及深遠,則雖沈潛隱伏者可得而制之。

小司馬之職,「掌凡小祭祀、會同、饗射、師田、喪紀,掌其 事,如《大司馬》之法。」

賈氏曰:「小祭祀」 已下,皆蒙此「小」 字,對《大司馬》「大祭祀」 之等。

《量人》,「凡祭祀、饗賓,制其從獻脯燔之數量。」

鄭鍔曰:「獻之禮始於祼獻,王即以肝洗於鬱鬯而燔之。制祭於主前,以玉角酌元酒以獻屍,後亞獻,是之謂從獻。在朝事之前、祼事之後,祭之末有加獻,故祭之始有從獻,以明祭之終始,有隆而無殺。然九獻之中不以從獻聯數,蓋與加獻同意也。脯者,薄析肉為之也;燔者,加於火而炙之也;數者,多少之目也;量者」 ,長短之制也。《儀禮》所謂「脯十脡,各長尺二寸」 ,是脯之制也。燔則不可攷。祭祀饗賓,皆有從獻之禮,所用脯燔,有數量存焉。使量人制之者,先王建官,有專而用之,亦有因而命之。如巾車掌路,路有鸞之聲,因使之鳴鈴以應雞人;車僕等萃車以為屏蔽,因使之大射。共三乏,則量人制脯燔之數量者,因其掌尺寸量度之法故也。

掌喪祭奠竁之俎實。

王昭禹曰:「奠謂遣奠,竁謂穿土為壙,其祭皆有俎實,亦必量人掌之者,以其制數量故也。」

凡宰祭,與鬱人受斝歷而皆飲之。

鄭鍔曰:「祭祀之時又有宰制之禮,量人掌量數,亦得以飲福。《記》曰:『宗廟之內敬矣,君親牽牲,夫人贊幣,而後君親制祭,夫人薦盎』,此諸侯之禮也。」 陸佃推制祭之節,謂「諸侯有享牛、無求牛,故制祭在迎牲之後;天子有二牛,故祼獻則制祭,諸侯之制祭則謂之制,天子之制祭則謂之宰,異其文者所以別尊卑也,其義」 一耳。當宰制之時,屍既即席,祝乃舉《斝角》詔妥屍。訖事,則量人與鬱人,受舉斝之餘瀝而皆飲之,所以受神之福也。《鬱人》之言與此同。鬱人掌鬯以求神,交神以德也。量人制其量數,事神以禮也。事之如此,其受福也宜均,故同飲。其斝瀝焉者,無餘之意,以見其受福之盡也。先儒與王安石皆以宰為冢宰,失之遠矣 。王氏曰:「受斝瀝而皆飲之,受斝傳之他器而皆飲之也。鬱人於祭祀達其氣臭以始之,量人於祭祀制其量數以成之,二者本末相成,皆所以致福。而達臭以始之者主王,制量數以成之者主宰。故鬱人大祭祀,與量人受舉斝之卒爵而飲之;量人宰制,則與鬱人受斝瀝而皆飲之。」 皆飲,所以致福者盡矣 。王氏《詳說》曰:「案《少牢》饋食之禮,主人受嘏,執爵以興,出;宰夫以籩受嗇黍,主人嘗之,乃還獻祝。此鬱人量人受斝,其亦出房之時歟?以嗇黍受祝,以爵受鬱人量人,況助祭乎?《記》曰:『夫祭有𢌿煇炮翟閽者,惠下之道也』。」

《小子》,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掌祭祀羞羊、肆、羊殽、 肉豆。

鄭司農曰:「羞,進也 。」 鄭鍔曰:「羊肆者,肆解牲體而進之也。羊殽者,體解折節而進之也。肉豆者,以羊肉為醯醢之屬,置於豆中者也。先儒雲羊肆體,薦全烝也。或謂祭宗廟不得有全烝。謂肆者豚解而腥之,體解而爓之。初朝踐則有豚解,及饋獻則有體解,酳屍乃有熟,正《禮運》所謂腥其俎,熟其殽者。宗廟之祭不得全」 烝,故謂肆為鬄。鬄者,解也。小子所羞者如此 。劉氏曰:「謂切肉而以豆羞者也。」 王昭禹曰:「『《醢人》所掌四豆之實』。謂以豆盛其所實之醢而進之也。」

而掌珥於社稷,祈於五祀。

黃氏曰:「社稷五祀,皆人所依以生者,故皆有禱祈之事。《祭法》聯序,與《宗伯》、小子同。《祭法》曰:『王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國門,曰國行,曰泰厲,曰戶,曰竈,王自為立七祀。諸侯為國立五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國門,曰國行,曰公厲。諸侯自為五祀。大夫立三祀,曰族厲,曰門,曰行;適士二曰門,曰行;庶人一祀,或戶、或』」 竈,是皆上下通得祭者。非天子不祭天,而天子與庶人皆得祭社,尊父親母之義也。《祭法》七祀,宗伯五祀,司命、泰厲非地類,血祭者唯五耳。《月令》「四時祀戶、竈、門、行、中霤」 是也。

凡沈辜,侯禳,飾其牲

鄭司農曰:「沈謂祭川,《爾雅》曰:『祭川曰浮』。沈辜謂磔牲以祭也。《月令》曰:『九門磔禳,以畢春氣』。侯禳者,候四時惡氣,禳去之也 。」 王昭禹曰:「沈謂貍沈,辜謂驅辜,侯謂候福,禳謂卻禍。」 愚案:沈辜、侯禳之義,見《小祝 》。易氏曰:「飾其牲,被之以文繡」 ,謂羊牲也。黃氏曰:「飾之以歆神。」

祭祀,贊羞受徹焉。

賈氏曰:「贊羞,若《大司馬》羞魚牲」 之等,此官即贊之。受徹,謂祭畢諸宰君婦廢徹之時,此官受之 。黃氏曰:「受徹,將割剝而享之 。」 鄭鍔曰:「祭祀之事,始則有羞,終則有徹。羊牲之羞,司馬事也。始焉羞則小子贊之,終焉徹則小子受之,皆職之所掌也,故始終皆任其事 。」 王昭禹曰:「必使小子以所掌,皆事之小故也。」

羊人,下士二人,史一人,賈二人,徒八人。掌羊牲。凡祭 祀,飾羔。

易氏曰:「羊人之共羊牲,如牛人共牛牲,雞人共雞牲,犬人共犬牲類也,未為牲也。數官擇其純者而取之於牧人,然後命牧人卜其為牲者,共之於充人,至充人然後謂之牲。此言『共羊牲,以其共而為牲 』。」 鄭康成曰:「羔,小羊也。《詩》曰:『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 』。」 賈氏曰:「『凡正祭皆用成牲』。今言飾羔,則非正祭。」 是以鄭引《詩》為證,夏二月開冰之時 ,王氏曰:「飾羔,若《禮》所謂飾羔鴈者以繢也 。」 王昭禹曰:「《羊人》於凡祭祀,飾其羊牲而已。」

祭祀割羊牲,登其首。

鄭康成曰:「登,升也;升首,報陽也。升首於室 。」 賈氏曰:「《郊特牲》云:『用牲於庭,升首於室』。注云:『制祭之後,升牲首於北墉下。報陽者,首為陽也。三牲之首俱升,此羊人所升,故止言羊』。」

凡祈珥,共其羊牲。

鄭康成曰:「共猶給也。」

凡沈辜侯禳釁積,共其羊牲。

劉迎曰:「先儒釋侯禳禱祠之祝號,則以侯為候嘉慶,如祈福祥之屬,禳謂卻凶咎,如寧風旱之屬,則侯與禳蓋祭矣。至釋此沈、辜、侯禳、釁、積,謂候四時惡氣而禳去之,是以侯、禳為一祭也。攷之《羊人》,沈則沈貍以祭山川,辜則疈辜以祭四方,釁則釁邦器軍器,積則積燔煙燎,以是而推則侯禳用牲而侯禳去凶者也」 ,非二祭乎?

《司爟》:「凡祭祀則祭爟。」

賈氏曰:「祭爨,祭老婦也。」 則此祭爟,謂祭先出火之人 。王氏曰:「舉火曰爟,祭祀用爟,故祭焉 。」 鄭鍔曰:「先王於有功之人未嘗忘報,如先農、先蠶、先卜皆有祭也,而況鑽木出火以教人者乎?」

《射人》:「祭祀,則贊射牲,相孤卿大夫之法儀。」

易氏曰:「祭祀之禮,以牲為重。視牲、分牲、養牲、巡牲,見於未祭之先。將祭之時,則夕牲、展牲、牽牲、射牲、割牲,無非禮者。射人所掌,則射牲之禮而已。《國語》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此雖天子自為之,方其迎牲於門,則君執紼,卿大夫從,士報芻。至於君親射牲,而孤卿大夫咸與焉。此射人相孤卿大夫之法儀,以其」 掌射法,治射儀故也 。王昭禹曰:「祭祀,王必親射牲,示誠敬之盡,親其事也 。」 鄭鍔曰:「射人贊之,謂贊之以射禮也。當射牲之時,孤卿大夫從王以射,明其射法,又相其射儀,所謂以射法治射儀也。」

《服不氏》:「凡祭祀,共猛獸。」

鄭鍔曰:「祭祀欲備四海九州之美味,故獸雖至猛,苟中膳羞者無不共焉,如《獸人》冬獻狼之類是也。養之者所以待用爾,故於祭祀之時則共之,以其養之有素故也。」

《射鳥氏》:「祭祀,以弓矢敺烏鳶。凡賓客、會同、軍旅,亦如 之。」

鄭鍔曰:「射鳥氏之設,又非為供膳羞之用。及祭祀、賓客、軍旅、會同之時,用弓矢以敺之,其所敺者特烏鳶而已。蓋烏鳶之為物,翔於野外而下食,烏能汙人?鳶善鈔物於人所聚之地,祭祀之兆域在郊野之外,吾將致潔乎鬼神,而彼敢乘便攫拏,或以不潔汙之,則吾事神之禮不謹矣,詎可不敺而遠之?若夫賓客、會」 同軍旅之時,非惟有殺牲告神之禮,畏其汙也,亦以為眾之所聚,防其不潔也。

掌畜祭祀,共卵鳥。

鄭鍔曰:「共其生卵者,以卵亦可以薦故也 。」 劉氏曰:「鵝鶩、雞、鴨,皆有卵之鳥 。」 王氏曰:「共卵及鳥。」

《司士》:「凡祭祀,掌士之戒令,詔相其法事。及賜爵,呼昭 穆而進之。」

《易》氏曰:「祭祀之時,群臣、群有司與焉,或助其禮,或執其事,此所謂士,則同姓之士也。掌士之戒令,則卜日以後之戒令也。詔相其法事,則凡祼獻之法事也 。」 鄭康成曰:「賜爵,神惠及下也 。」 鄭鍔曰:「王」

之族為士而助祭,故序以昭穆,於祖行為昭者,立於昭位;於父行為穆者,立於穆位。祭末旅酬之時,呼以昭穆而賜以爵 。薛氏曰:「宗廟之禮,所以辨昭穆。三昭三穆,則設於室中之昭穆;群昭群穆,則與於祭者之昭穆。室中之昭穆,則教化天下而使皆知尊祖之道;祭者之昭穆,則教化天下而使皆知長幼之序 。」 黃氏曰:「專為同姓大夫以上,則燕士賤,賜爵而已。」

帥其屬而割牲羞俎豆。

易氏曰:此繼宗廟祭祀而言,當在賜爵之前。今乃言於後,重其事,故特言之 。鄭康成曰:「割牲,制體也 。」 劉執中曰:「謂朝踐獻腥,則豚解為七體也;饋食獻熟,則為二十一體而爓之也;犬豕牛羊,則辨其骨肉之貴賤以為眾俎焉 。」 鄭鍔曰:「使司士帥其屬割之,又羞而進,何邪?」 蓋割牲者,欲得其正,而俎豆者,行禮之器,凡元士皆習於《禮》者,然後為之割之,正也,非知禮者不能也。

諸子大祭祀,正六牲之體。

鄭康成曰:「正謂朼載之 。」 鄭鍔曰:「祭祀,凡牲在鼎,一人以匕出之,一人載之於俎,司士割之,而使諸子正之。蓋割不正不食,況祭祀之事神乎 ?」 劉執中曰:「諸子學《禮》《樂》《詩》《書》,將世其父而本之用者。割牲羞俎豆,則已仕者為之,而司士掌焉。諸子則涖而觀之。朝踐而豚解,必腥以獻也;酳屍而體折,必熟以獻之。至於犬豕」 牛羊,升首薦血,六牲之體,必敘以獻,而中乎禮樂之節,皆有司為之也。苟失其敘,有不中禮,則諸子得以正而敘之。故曰:「正六牲之體,習之以其行也 。」 黃氏曰:「六牲,六官之所奉也,司士割之,諸子正其體,教之為有漸矣。」

《旅賁氏》:「凡祭祀、會同、賓客,則服而趨。」

鄭鍔曰:「『祭祀、賓客、會同,王則吉服,旅賁亦以服而從。先儒以為王袞冕則旅賁齊服服。元端竊以為不然。言『服而趨』者,謂常時夾王車或以介,祭祀、會同、賓客則無用介,惟服其所當服之服而已。何以明之?下文言軍旅則被甲而趨』,蓋能自保衛然後可以衛。至尊有兵甲之事,尢不可不先自備,或使之介其介也,亦」 以重天子之威。

節服氏「掌祭祀朝覲,袞冕六人,維王之大常。」

鄭鍔曰:「祭祀、朝覲,王乘五路,建大常,服袞冕,此禮之至文而盛也。又使節服氏六人與王同服,以維持大常之旒,蓋大常十有二旒,其長曳地,必用人以維持之。維者,以縷綴連之義,每旁三人則法陽數之成而以象天陽,俾服袞冕同王之服,以尊天之象 。《易氏》曰:『王於郊祀服裘冕』,而節服氏之二人者亦服裘冕,王於祭祀朝覲服袞冕,而節服氏之六人者亦服袞冕。若是,何以為節?」 曰:「是乃所以為節也。《春秋》之法,貴賤不嫌於同號,以其有節存焉。王眡治朝,其位亦南鄉。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門之右,大僕、大右,大僕從者,在路門之左,其位亦南鄉,則尊卑何以無辨?位同乎南鄉,從王於後也;服同乎袞冕裘冕,從」 王於左右也。既有前後左右之節矣,則位序服飾,乃衛至尊,而崇威嚴,亦何嫌於同

《大僕》、「祭祀、賓客、喪紀,正王之服位,詔法儀,贊王牲事。」

王昭禹曰:「祭祀,吉禮之事;賓客賓禮之事;喪紀凶禮之事,事既不同,王之服位亦異 。」 易氏曰:「王者祭祀之服,六司服之六服是也。賓客之服,二司服所言鄉射則鷩冕,眡朝皮弁服是也;喪紀之服,一司服所言凶事服弁服是也。其位則隨事而立,無非大僕之所正 。」 鄭鍔曰:「大僕既正王之服位,又再言之,何也?蓋上所」 言者,王視朝之時,乃若祭祀、賓客、喪紀之服位,苟不正之,則事神接人之際,失其當矣。既已正之,又詔之以法,使王動皆中度;詔之以儀,使王行而合禮 。王昭禹曰:「法見於度數者,儀見於動容者,皆大僕以言告之 。」 鄭康成曰:「牲事,殺割匕載之屬 。」 賈氏曰:「言殺,據祭祀之時,王親射牲也。」 《司弓矢》云:「共王射牲之弓矢。」 割者,即《郊特牲》雲「君肉袒親割」 也。「匕載」 ,《易·震卦》注云:「人君於祭祀之禮,匕牲薦鬯也 。」 王氏曰:「王之牲事以事鬼神,苟外不能治其人,內不能治其身,雖日用牲祭鬼神,猶弗享也。大臣眾矣,所與治其人,莫尊於大宰。近臣眾矣,所與正其身,莫親於大僕。故贊牲事以此兩官。」

《小臣》大祭祀,朝覲沃王盥。

王氏詳說曰:《鬱人》云:「凡祼事沃盥」 ,此雲「大祭祀朝覲沃王盥」 者,蓋大饗不入牲,其他皆如祭祀,九獻、七獻、五獻皆須盥也。《鬱人》之沃盥,但於盥獻事耳,其朝覲、饋獻、卒食之獻,所以沃盥者,小臣也。

《祭僕》,中士六人。

黃氏曰:「僕本燕閑之官,祭尊燕褻,不敢以褻於尊,故專設官。」

掌受命於王「以眡祭祀,而警戒祭祀有司,糾百官之

戒具。」

王昭禹曰:「前期有戒,既戒,供具有糾焉,所以約其緩散 。」 鄭康成曰:「糾謂校錄所當供之牲物 。」 鄭鍔曰:「小宗伯而下,專主祭祀之事,又設祭祀官,親受王命,以視祭祀,何耶?」 蓋人君為神民之主,禮重於祭,苟祭不親,非所以事神。此所眡之祭祀,乃王所當躬臨者也。王偶有故,不獲躬親,必命有司攝事,故特設祭僕之職,使掌察眡之事,受命而臨觀之,又以言而警戒之,有不戒不具者皆得而糾舉之,則祭事益嚴,無以異於王之躬親矣 。劉執中曰:「王之於祭祀也,冢宰振其綱,宗伯正其職,六官之屬各祗其事,先期警戒,擇賢執事,十日涖牲,齋戒滌濯,可謂盡其誠敬,備乎禮文矣。而具備之初王不可得以躬眡之也。」 乃設祭僕之職,專受王命以眡祭祀,而警戒祭祀有司,糾百官之戒具。是代王躬眡於其事也。

既祭,帥群有司而反命,以「王命勞之,誅其不敬者。」

鄭鍔曰:「祭畢則帥群有司而反命,乃以王命勞其勤者而誅其不敬者,則群有司知所懲勸矣 。」 王氏曰:「肆師誅其慢,慢謂不肅也。祭祀誅其不敬,則非不肅之謂也。」

凡祭祀,王之所不與,則賜之禽。都家亦如之。

黃氏曰:「祭,王之所不與者。山川在畿內,地遠,王不行;公卿百辟之有功德於民者,秩卑,王不行。然皆國之命祀,故賜之禽。都家祭祀皆命於國,王不親祭,各使其主者祭之 。」 王昭禹曰:「賜之禽,亦以出於王命故也。」

凡祭祀致福者,展而受之。

鄭鍔曰:「諸臣之祭,致胙於王,謂之致福,必受而膳之。然胙自外來,將以奉王,詎可輕焉?必度而省之,知其非可疑,然後致膳。先儒謂展其牲之體數,大牢則牛左肩九個,少牢則羊左肩七個之類,則所展者曷止此。觀晉申生歸胙,而驪姬毒以獻,其事有不可不防者,展而受之之意,豈止於體數而已哉 ?《易氏》曰:『凡祭祀受胙,謂之受福』。」 言神錫之福,而君受之也。都宗人、家宗人,與國之祭祀有司皆致其福於王。祭,僕則展而受之,膳人則受而膳之,則祭祀之誠至矣。

《御僕》,「大祭祀,相盥而登。」

鄭鍔曰:「祭祀以匕登牲體於俎,王盥手乃登之。」 王氏曰:「王盥而登,御僕相之 。」 王昭禹曰:「『相盥,非沃也,若《儀禮》所謂奉盤授巾』是也。」

隸僕《祭祀修寢》。

劉氏曰:「修讀為滌。祭祀則齊,齊則大滌五寢,使之涓潔,不犯禁也 。」 愚案:註疏引《爾雅》有東西廂曰廟,無曰寢。必須寢者,祭在廟,薦在寢也。《月令》:「凡新物,先薦寢廟。」 不知寢廟修除於守祧,自屬禮官。今掌之隸僕,廁於僕從之後,必非寢廟之寢。

司兵祭祀,授舞者兵。

鄭康成曰:「授以朱干玉戚之屬 。」 賈氏曰:「《祭統》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 》』。」 李嘉會曰:不令樂官、舞師等掌之,而掌於司兵者,兵器不可妄委之他人也。

《司戈盾》,「祭祀,授旅賁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

鄭康成曰:「亦頒之也 。」 王昭禹曰:「『旅賁氏執戈盾,夾王車而趨』。此言祭祀受旅賁殳者,蓋執戈盾而趨者,謂軍旅會同之時也。若祭祀則執殳而已。」 鄭鍔曰:「祭祀之時,王親出郊,故嚴其守衛之備。旅賁當執殳王族,故士當執戈盾,隨其所當執而授之以物也。」

《司弓矢》:「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

鄭康成曰:「射牲,示親殺也。殺牲,非尊者所親,惟射為可。」《國語》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 。」薛平仲曰:「『祭之日,王袒牽牲,子姓答之,卿大夫從之,樂工奏《韶夏》,封人從而歌舞之,及詔於庭而麗於碑,卿大夫割而毛,王執割刀以封焉,大宰、大僕贊其事,封人共其水槀,牛人共其互與盆簝』。《語》曰:『郊禘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則此之凡祭祀者,豈特郊禘哉 ?鄭鍔曰:「或謂六弓八矢俱掌於此,則事至而必共。」又於射牲椹質,別言其所共者,蓋天子之弓,王弧也。若射牲亦用王弧,非所以為事神之禮。何以言之?以田獵射禽觀之,自左膘而射,達於右腢為上;殺射左脾,達於右。請幫助識別此字。為下殺,中《腸胞》而死,遲則不以充庖。況射牲以享宗廟,備王射之禮,非用九十弓以示威之射也。則所共弓矢,宜不必以王弧可知。茲所以別言「至澤中」之射,則將祭於澤宮,而射澤與祭之人,試弓習武,故射椹質。椹質至堅,非強弓不足以中,則所共之弓矢,宜不同乎射鳥獸之類。

《大馭》:「掌馭玉路以祀,及犯軷。」王自左馭馭下祝登受 轡,犯軷,遂驅之

鄭鍔曰:「乘玉路以祀天,則行犯軷之禮,以其出郊故也。當犯軷之時,王於車右自執其馭,大馭下車祀禱乎神,既祀矣,乃登車而受王所自執之轡而執之,乃犯所祭之軷,遂驅車而行也 。」 李嘉會曰:「犯軷惟玉路、戎路則有之,其他則無。蓋玉路則出郊而祭,戎路則踰國境,二者不可不先厭勝以安君心。不曰僕而曰」 馭者,祀重事也,非餘可比 。易氏曰:「王非所以為馭,而自馭者,以敬己之道敬神也。大馭非所以為祝,而使之祝者,以事人之道事神也。王者行郊祀之禮,其動靜出處,與天為一。然出戶而巫覡有事,出門而宗祝有事,出郊而僕馭有事,非必於神也,致謹於禮而已。」

及祭,酌僕。僕左執轡,右祭兩軹。祭軓,乃飲。

鄭鍔曰:「軹者,車之兩轊,是謂轂末又謂之軓。軓,車轍也。軓者,車軾之前字,音范,字或亦為範,又為範字也。其祭軷之時,使人酌酒以飲僕,僕併轡執於左手,以右手持酒而祭兩軹與軓,以為車行必賴兩轊之力,王式必賴軓以為固,車有神以為之助也。左執轡者,言執轡非己之力也。左者無為之儀,右祭軹與軓者」 ,言車之行皆係於軹與軓也。右者,用力之地,既祭乃飲,受神之福也。王安石乃謂:「僕,大僕,祭祀則贊牲事,既祭,王使馭酌焉,明與之並受福也。」 不知四路皆有僕,此無玉路之僕而有大馭,則所謂僕者,玉路之僕,故先儒雲僕即大馭也。

《校人》:「凡大祭祀、朝覲、會同,毛馬而頒之。」

鄭康成曰:「毛馬,齊其色也,頒授當乘之 。」 王昭禹曰:「如《詩》之《六月》所謂『比物』」 ,「『四驪有駜』,所謂『駜彼乘黃』,凡此皆齊毫也。《爾雅》言『宗廟齊毫』,此於朝覲會同亦毛馬者,承賓如承神故也 。」 鄭鍔曰:「王者非特資馬以為乘駕,及其用,各稱事而頒之。祭祀、朝覲會同以文為主,馬欲其色之純而可觀,故毛馬所以為文,軍旅以力」 為主,馬欲其足之齊而並進,故物馬所以為力。或謂宗廟齊毫尚純,而朝覲會同亦毛馬而後頒,何也?賓客之來,尢以華國為先。

李嘉會曰:「以其毛色物馬而頒之,使各從其類。」

《秋官》大司寇之職,「大祭祀奉犬牲。」

鄭康成曰:「奉猶進也 。」 鄭鍔曰:「六官奉牛牲,各因其類以明其義。犬之為物,金性而能守西方之畜,司寇《秋官》西方之義也,故祭奉犬牲。」

若禋祀五帝,則戒之日,「涖誓百官,戒於百族。」

項氏曰:「禋者,精意以享祀五帝 。」 王氏曰:「於天、地二官未嘗言禋,則所以佐王事上帝,有在於此。」 鄭鍔曰:「大宰祀五帝,前期十日而卜日,此謂戒之日,則既得吉卜而戒以齋;戒;不欽,將待以刑 。」 王氏《詳說》曰:「《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於澤,親聽誓命,受教諫之義。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太廟之內,戒百姓也。百官雲者,百』」 執事也。「百族」 雲者,王之族姓也。族姓之與於祭,為重於百官矣。故戒百官於庫門之內,而戒百族於太廟之內,正所以辨親疏之義。祭之前期,十日而有誓有戒,誓則重於戒也。《大宰》云:「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與其具修。」 《小宰》云:「以法掌祭祀之戒具。」 《小宰》言戒而不及誓,言具而不及修,則誓為重於戒明矣。夫祭莫重於齋,齋又莫重於誓。戒誓百官者,大宰也;涖其誓者,大司寇也。大司寇涖百官之聽誓於大宰雲爾。賈氏以大司寇不得涖大宰,遂以為大宰掌其誓而誓者餘小官,是有見於大宰,而無見於大祭祀也。百官言誓,百族言戒,又知百族無預於執事,有預於從祭,此所以聽戒而不聽誓也。《王氏》謂「互文見義」 ,又失之。

及納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

賈氏曰:「納亨致牲,謂將祭之辰。祭之日,謂旦明也。此二者,大司寇為王引道,故云『亦如之 』。」 鄭鍔曰:「納亨,將祭之時,是時大宰贊王牲事,司寇則前王以刑禁先焉,則人知畏禁而自入於禮。」

奉其明水火,

劉執中曰:「以陽燧得火於日,謂之明火,以陰鑑得水於月,謂之明水,陰陽之精義,以見聖人精意於鬼神示也 。」 賈氏曰:「明水火,司烜氏所掌者。水以酌鬱鬯與五齊,火以給爨亨 。」 鄭鍔曰:「明者,潔也,言主人明潔,故成水火也。刑官以清而察獄訟之辭,必明而燭蔽欺之情,故使之奉之,以明其義。」

小司寇之職,「小祭祀,奉犬牲。」

鄭康成曰:「奉猶進也 。」 王昭禹曰:「大司寇大祭祀奉犬牲,故小司寇小祭祀奉犬牲。」

凡禋祀五帝,實鑊水,納亨,亦如之。

劉執中曰:「實鑊以滌牲,納亨以煮牲 。」 鄭鍔曰:「禋祀五帝,令實鑊水,納牲於鑊,以亨則亦如之者,蓋惟清與潔然後可以事上帝,而用刑之官克明清於獄訟之辭,故足以合上帝之心。鑊之實水,卑者之職而使司寇主之,此鑊也、此水也,必清潔斯可。」

「以祀上帝」 ,為刑官者,詎可以汙穢而不清潔乎?

孟冬,祀司民,獻民數於王,王拜受之,以圖國用而進 退之。

鄭鍔曰:「軒轅之角有大民、小民之星,其神實主民。說者謂春官祭之,祭春官,天府但受其數耳。司民之官言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則司民之祀正司寇之所主明矣。先王以為民之登耗必有神主之,故每歲孟冬使司寇祀之,亦以刑者所以馭民,而民之多寡皆本乎刑之繁省故也。」

士師,「祀五帝則沃屍及王盥,洎鑊水。」

鄭鍔曰:「祀五帝必有屍,屍之尊如天帝然,固無就洗之理。其入門也,以盤匜盥水則士師沃之。王有獻屍之事,必就洗以致潔,士師亦沃之。鑊水本小司寇所實,士師則洎而增之。凡此皆取其明清於用刑,使之沃、使之洎也。洎猶暨,暨,及也,故有增之之義 。」 李嘉會曰:「五帝,五人帝也。五帝亦有屍者,屍神主也。周公祭」 泰山,以太公為屍,祭天亦有屍。此說當審 。鄭康成曰:「洎謂增其沃汁 。」 王氏曰:「沃屍及王盥,所以致潔、除污穢 。」 王昭禹曰:「小司寇實鑊水,士師續司寇之事而終之也 。」 賈氏曰:「此直言祀五帝沃屍及王盥,其餘冬至、夏至及祭先王、先公所沃盥,小祝則沃屍盥,小臣沃王盥也。」 《鬱人》云:「凡祼事沃盥,惟在宗」 廟為祼時。

凡刉珥,則奉犬牲。

鄭鍔曰:「『刉、珥二事,總謂釁禮。《羊人》及《肆師》皆作刉珥,刉謂刲割也,以釁成廟之禮。《雍人》舉羊升屋,自中屋南面,刲羊,血流於前,乃降。刉字與刲同義,用犬為牲,大小祭祀以司寇奉之,士師則奉於所釁之時。珥當為弭,與《小祝》彌烖兵』之意同。《注》謂珥當為衈,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衈,不知此奉犬牲,犬豈有羽哉?」

《鄉士》,「大祭祀、大喪紀、大軍旅、大賓客,則各掌其鄉之 禁令,帥其屬夾道而蹕。」

賈氏曰:「大祭祀,若祭天,四時迎氣,即與四郊。大喪紀,當葬所經道,大軍旅、王出行所經過,大賓客,四方諸侯來朝,各由方而入,並過六鄉路,以是故各掌其鄉之禁令。」

《犬人》:「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伏瘞,亦如之。」

鄭鍔曰:「《司寇》,祭祀奉犬牲,《犬人》則掌共其可以為牲者。牲必用純牷之色,貴純一也。王行乘車,則有祀軷之禮。用犬伏於車下,以車轢之而去,謂之伏。祭地必瘞,祀軷祭地,皆禮之盛者,亦貴純全,故亦如之 。」 鄭司農曰:「牷,純也;物,色也。瘞謂埋祭也。《爾雅》曰:『祭地曰瘞埋 』。賈氏曰:『伏謂王將祭而出國軷道之祭,即《大馭》所』」 雲者。但軷祭時,犬羊俱得,故《生民詩》云:「取羝以軷。」

凡幾珥沈辜,用駹可也。

易氏曰:「幾,祈也。珥,珥也。沈以祭川,辜以磔門。四者,用牷正也,無則以駹代之亦可也 。」 鄭司農曰:「《大宗伯職》曰:『以貍沈祭山林川澤,以疈辜祭四方百物。駹謂不純色也 』。」 王昭禹曰:「用駹不若用牷之為善,故曰可也。」

《司隸》:「邦有祭祀、賓客、喪紀之事,則役其煩辱之事。」

鄭康成曰:煩,猶劇也。《士喪禮》下篇曰:「隸人涅廁。」

《蠟氏》,「凡國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 凶服者,以及郊野。大師、大賓客,亦如之。」

王昭禹曰:「大祭祀先王,所以致精神之至,而交乎神明之隱。不蠲刑者,任人則在所惡,凶服則在所可哀,故蠟氏令州里除而禁之。《郊特牲》言『祭之日,喪者不哭,不敢凶服,汜掃反道』,亦此謂也 。」 鄭康成曰:「蠲讀如『吉圭惟饎之圭,潔也。刑者,黥劓之屬。任人,司圜所收,教罷民也。凶服,服衰絰也。此所禁除者,皆為不欲見』」 人所穢惡也 。王氏曰:「大賓客則承事如祭,有齊敬之心焉。」

《司烜氏》「掌以夫遂取明火於日,以鑑取明水於月。」

鄭鍔曰:「取明水於月者謂之鑑,亦謂之方,諸其實皆鑑也。水生於坎之陽,而為陽中之陰,火雖生於離之陰,而為陰中之陽,王者向明而治,皆以陽為主,故尊明火為先 。」 《易氏》曰:「日陽之精,月陰之精,離為日、為火、為電者,火之氣也;坎為月、為水、為雲者,水之氣也。水火以氣而升降,日月之精薄之,則夫遂可以召陽而」 為火。《鑑》可以召陰而為水。所以謂之「明水火。」 言取於日月。而非人力之所能致。明之至也。

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燭。共明水。

鄭鍔曰:「明水火所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燭及明水也。用是水以滌齍盛則曰明齍,用是火以照燭則曰明燭。五齊三酒所尚者明水,取於月中之水以共之,《記》曰:『其謂之明水也,由主人之潔著此水也』。謂此耳 。」 王氏詳說曰:「凶事所用之物謂之明所,謂明器、明弓矢是也。吉事所用之物亦謂之明所。」

「謂明水明火」 是也。先鄭失於明水之說,後鄭亦失之。《郊特牲》曰:「明水者,神明之也。謂主人之潔著此水也。著,成也。主人之潔則此水乃成矣。以陰鏡取水於月之中,其可多得乎?且祭有明水,又有元酒,元酒取於潢汙行潦之水而為之,則是降於明水矣。鬱齊配以明水,三酒配以元酒,此《郊特牲》所謂明水涗齊,貴新也。凡涗,新之也。」 是知明水所用,止於斯二者而已。先鄭以為明水滫滌,粢盛黍稷,是不讀《泂酌》之詩也。《泂酌》之詩曰:「可以濯罍,可以餴饎」 ,夫豈明水哉!後鄭謂明水以為元酒,是不讀《禮運》也。《禮運》曰:「元酒在室,醴醆在戶,粢醍在堂,澄酒在下」 ,夫豈明水之為元酒哉!共明水火者,司烜也;執明水火而號祝者,大祝也。奉明水火者,大司寇也。共而後祝之,祝而後奉之,其序如此 。王昭禹曰:「祭祀必取明水火者,以物言之,則得陰陽之潔氣也;以道言之,則潔而清明,乃可以承祭祀也。」

《銜枚氏》「國之大祭祀,令禁無囂。」

鄭康成曰:「令,令主祭祀者 。」 王昭禹曰:「祭祀貴靜而肅,大祭祀尤致嚴焉,故令禁無囂。」 孔子於宗廟朝廷便便言「唯謹爾」 ,亦所以戒囂也。《楚茨》言:「君婦莫莫以言,承祭祀者,靜而不譁。」

伊耆氏:「掌國之大祭祀,共其杖咸。」

鄭康成曰:「咸讀為函 。」 王昭禹曰:「咸,盛杖之器。」 鄭鍔曰:「杖之有咸,猶節之有《英蕩》耳。老臣雖杖於朝,至於祭祀之時,以敬為主,雖老而不敢杖。伊耆氏共其函以盛之,既事乃授之,所以尊神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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