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253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二百五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五十三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二百五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二百五十三卷目錄

 家廟祀典部彙考三

  晉武帝泰始一則 咸寧一則

  宋孝武帝太明一則

  北魏孝明帝神龜一則 孝靜帝武定一則

  北齊總一則

  唐太宗貞觀一則 高宗儀鳳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天寶一則 德宗貞元一則 憲

  宗元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宋仁宗慶曆一則 皇祐一則 至和一則 嘉祐一則 神宗元豐一則 徽宗大觀一

  則 高宗紹興一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二則 淳熙一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嘉

  泰二則 開禧一則 嘉定一則

禮儀典第二百五十三卷

家廟祀典部彙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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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泰始 年高陽王睦請立廟詔禮官博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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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高陽王睦傳》:「睦字子友, 譙王遜之弟也。魏安平亭侯,歷侍御史。武帝受禪,封 中山王,邑五千二百戶。」睦自表乞依六蓼祀皋陶,鄫、 杞祀相,立廟。事下太常,依禮典平議。博士祭酒劉憙 等議:「《禮記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而五』。是 則立始祖之廟,謂嫡統承重,一人得立耳。假令支弟 並為諸侯,始封之君不得立廟也。今睦非為正統,若 立祖廟,中山不得並也。後世中山乃得為睦立廟,為 後世子孫之始祖耳。」詔曰:「《禮》文不明,此制度大事,宜 令詳審,可下禮官博議,乃處當之。」

咸寧三年議燕遷廟主之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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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咸寧三年,燕 國遷廟,主當之國。博士孫繁議:「按《禮》,凡告以特牲。又 《禮》,盛主以簟笥,載以齋車,每舍奠焉。今王之國,迎廟 主而行,宜以發日夙興,告廟迎主。今無齋車,當以犢 車二主同載共祠,合於古宗祀。國遷掌奉主祏,當侍 從。主車在王鹵簿前設導從,每頓止,停主車,於中門 外」左「設脯醢醴酒之奠,而後即安之。」

孝武帝大明七年徐爰議孝王廟不宜以衡陽王服有虧祭敬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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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大明七年, 有司奏:「晉陵國刺孝王廟依廬陵等國例,一歲五祭。 二國以王有衡陽王服,今年不祀。尋國未有嗣王,三 卿主祭,應同無服之例與不?」左丞徐爰議:「嗣王未立, 將來承嗣,未知疏近,豈宜空計服屬,以虧祭敬。」詔可。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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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明帝神龜 年詔司徒胡國珍廟依一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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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神龜初,靈太 後父司徒胡國珍薨,贈太上秦公。時疑其廟制。太學 博士王延業議曰:「按《王制》云:『諸侯祭二昭二穆,與太 祖之廟而五』。又《小記》云:『王者立四廟』。鄭元云:『高祖已 下,與始祖而五』。明立廟之正,以親為限,不過於四。其 外有大功者,然後為祖宗。然則無太祖者,止於四世。 有」太祖,乃得為五,禮之正文也。《文王世子》云:「五廟之 孫,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冠,娶妻必告。」鄭元云:「實四廟 而言五廟者,容高祖為始封君之子」,明始封之君在 四世之外,正位太祖,乃得稱五廟之孫。若未有太祖, 已祀五世,則鄭無為釋高祖為始封君之子也。此先 儒精義,當今顯證也。又《喪服傳》曰:「若公子之子孫有 封為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鄭元云:「謂 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 在高祖已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明 始封猶在親限,故祀止高祖。又雲「如親而遷」,尤知高 祖之父不立廟矣。此又立廟明法,與今事相當者也。 又《禮緯》云:「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 廟,至子孫七。」注云:「言至子孫,則初時未備也。」此又顯 在緯籍,區別若斯者也。又晉初以宣帝是始封之君, 應為太祖,而以猶在祖位,故唯祀征西已下六世。待 世世相推,宣帝出居太祖之位,然後七廟乃備。此又 依準前軌,若重規襲矩者也。竊謂太祖者,功高業大, 百世不「遷,故親廟之外,特更崇立。苟無其功,不可獨 居正位,而遽見遷毀。且三世已前,廟及於五,元孫已 後,祀止於四,一與一奪,名位莫定,求之《典禮》,所未前 聞。今太上秦公疏爵列土,大啟河山,傳祚無窮,永同 帶礪,實有始封之功,方成不遷之廟。但親在四世之 內,名班昭穆之序,雖應為太祖,而尚在禰位,不可遠 探高祖之父,以合五者之數。太祖之室,當須世世相 推,親盡之後,乃出居正位,以備五廟之典。夫循文責實,理貴允當,考剏宗祊,得禮為美,不可苟薦虛名,取 榮多數。求之經記,竊謂為允。又武始侯本無采地,於 皇朝制令,名準大夫。案如禮意,諸侯奪宗武始,四時 烝嘗,宜於秦公之廟。」博士盧觀議:「案《王制》:『天子七廟, 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 太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士一。自上已下,降殺以兩。庶 人無廟,死為鬼焉。故曰『尊者統遠,卑者統近』。是以諸 侯及太祖,天子及其祖之所自出。《祭法》曰:『諸侯立五 廟,一壇一墠,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皆月祭之。 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去祖為壇,去壇為墠,去墠 為鬼,至於禘祫,方合食太祖之宮』』。」《大傳》曰:「別子為祖。」 《喪服傳》曰:「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孫不得祖諸侯。」鄭說: 「不得祖禰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世世祖是人」者, 謂世世祖受封之君,不得祖公子者,後世為君者,祖 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 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耳。」愚以為遷者遷於 太祖廟,毀者從太祖而毀之。若不遷太祖,不須廢祖, 是人之文,明非始封,故復見乃毀之節。何以知之?案 諸侯有祖考之廟,祭五世之禮。五禮正祖為輕,一朝 頓立,而祖考之廟,要待六世之君,六世已前,虛而蔑 主,求之聖旨,未為通論。《曾子問》曰:「廟無虛主,虛主唯 四祖考不與焉。」明太祖之廟,必不空置。《禮緯》曰:「夏四 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見 夏無始祖,待禹而五;殷人郊契,得湯而六;周有后稷 及文王,至武王而七。言夏即大禹之身。言子謂啟誦 之世,言孫是迭遷之時。禹為受命不毀親;湯為始君, 不遷五主;文武為二祧,亦不去三昭三穆。三昭三穆, 謂通文武。若無文武,親不過四。觀遠祖漢侍中植所 說云然。鄭元馬昭亦皆同爾。且天子逆加二祧,得並 為七,諸侯預立太祖,何為不得為五乎?今始封君子 之立禰廟,頗似成王之於二祧。《孫卿》曰:「有天下者事 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假使八世天子乃得事七六 世,諸侯方通祭五。推情準理,不其謬乎!雖王侯用禮, 文節不同,三隅反之,自然昭灼。且文宣公方為太祖, 世居子孫,今立五廟,竊謂為是。《禮緯》又云:「諸侯五廟, 親四。始封之君,或上或下,雖未居正室,無廢四祀之 親。」《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 四廟。」此實殷湯時制,不為難也。聊復標牓,略引章條, 愚戇不足以待大問。侍中、太傅、清河王懌議:太學博 士王延業及盧觀等,各率異見。案《禮記王制》,「天子七 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 與太祖之廟而五。」並是後世追論備廟之文,皆非當 時據立神位之事也。良由去聖久遠,經禮殘缺,諸儒 註記,典制無因。雖稽考「異聞,引證古誼,然用舍從世, 通塞有時,折衷取正,固難詳矣。今相國秦公,初構國 廟,追立神位,唯當仰祀二昭二穆,上及高、曾四世而 已。何者?秦公身是始封之君,將為不遷之祖,若以功 業隆重,越居正室,恐以卑臨尊,亂昭穆也。如其權立 始祖,以備五廟,恐數滿便毀,非禮意也。」昔司馬懿立 功於魏,為晉太祖。及至子晉公昭,乃立五廟,亦祀四 世,止於高曾太祖之位,虛俟宣文,待其後裔數滿乃 止。此亦前代之成事,方今之殷鑒也。又《禮緯》云:「夏四 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明 知當時太祖之神,仍依昭穆之序,要待子孫世世相 推,然後太祖出居正位耳。遠稽《禮緯》諸儒所「說,近循 晉公之廟故事,宜依博士王延業議,定立四主,親止 高、曾,且虛太祖之位,以待子孫而備五廟焉。」又延業、 盧觀前經詳議,並據許慎、鄭元之解,謂天子諸侯作 主,大夫及士則無。意謂此議雖出前儒之事,實未允 情禮。何以言之?原夫作主之禮,本以依神,孝子之心, 非主莫依。今銘旌紀柩,設重憑神,祭必有屍,神必有 廟,皆所以展事孝敬,想象生存。上自天子,下逮於士, 如此四事,並同其禮。何至於主,惟謂王侯。《禮》云:「重,主 道也。」此為理重,則立主矣。故王肅曰:「重,未立主之禮 也。」《士喪禮》亦設重,則士有主明矣。孔悝反祏,載之左 史。饋食設主,著於《逸禮》。大夫及士,既得有廟,題紀祖 考,何可無主?《公羊傳》:「君有事於廟,聞大夫之喪,去樂 卒事。大夫聞君之喪,攝主而往。」今以為攝主者,攝神 斂主而已,不暇待徹祭也。何休云:「宗人攝行主事而 往也。」意謂不然,君聞臣喪,尚為之不懌,況臣聞君喪, 豈得安然代主終祭也?又相國立廟設主,依神主無 貴賤,紀座而已。若位擬諸侯者則有主,位為大夫「者 則無主,便是三神有主,一位獨闕。求諸情禮,實所未 安。宜通為主,以銘神位。」懌又議曰:「古者七廟,廟堂皆 別。光武已來,異室同堂。故先朝《祀堂令》云:『廟皆四栿 五架,北廂設座,東昭西穆』。是以相國構廟,唯制一室, 同祭祖考。比來諸王立廟者,自任私造,不依公令,或 五或一,參差無準。要須議行新令,然後定其法制。相 國之廟,已造一室,實合朝令,宜即依此,展其享祀。」詔 依懌議。

====孝靜帝武定六年議定齊獻武王廟為四室====按《北魏書孝靜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武定六年二 月,將營齊獻武王廟,議定室數形制。兼度支尚書崔 昂、司農卿盧元明、祕書監王元景、散騎常侍裴獻伯、 國子祭酒李渾、御史中尉陸操、黃門侍郎李騫、中書 侍郎陽休之、前南青州刺史鄭伯猷、祕書丞崔劼、國 子博士邢峙、國子博士宗惠振、太學博士張毓、太學 博」士高元壽、國子助教王顯季等議:「案《禮》,諸侯五廟, 太祖及親廟四。今獻武王始封之君,便是太祖,既通 親廟,不容立五室。且帝王親廟,亦不過四,今宜四室 二間,兩頭各一頰室,夏頭,徘徊鴟尾。又案《禮圖》,諸侯 止開南門,而二王後《祔祭儀法》,執事列於廟東門之 外。既有東門,明非一門。獻、武禮數既隆,備物殊等。準 據今廟,宜開四門:內院南面開三門,餘面及外院四 面皆一門。其內院牆四面皆架為步廊,南出夾門,各 置一屋,以置禮器及祭服。內外門牆並用赭堊。廟東 門道南置齋坊,道北置二坊;西為典祠廨並廚宰;東 為廟長廨,並置車輅;其北為養犧牲之所。」詔從之。

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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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制,「王及五等開國執事官、散官以下,祖禰廟祀 牲牢之數。」

按《隋書禮儀志》:「後齊王及五等開國執事官、散官從 三品已上,皆祀五世;五等散品及執事官散官正三 品已下,從五品已上,祭三世。三品已上,牲用一太牢, 五品已下,少牢。執事官正六品已下、從七品已上,祭 二世,用特牲。正八品已下,達於庶人,祭於寢,牲用特 肫。或亦祭祖禰。諸廟,悉依其宅堂之制,其間數各依」 廟多少為限。其牲皆子孫見官之牲。

太宗貞觀六年為王珪立祖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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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貞觀六年,侍 中王珪通貴漸久,而不營私廟,四時烝嘗,猶祭於寢, 為法司所劾,太宗優容之,因官為立廟,以愧其心。」

高宗儀鳳三年於文水縣置太原王武士彠廟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元宗開元十二年,定諸臣家廟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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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禮樂志》:「諸臣之享其親, 廟室服器之數視其品。開元十二年著令:一品、二品 四廟,三品三廟,五品二廟,嫡士一廟,庶人祭於寢。」及 定禮:「二品已上四廟,三品三廟,三品已上不須爵者 亦四廟,四廟有始封為五廟,四品、五品有兼爵亦三 廟,六品已下達於庶人祭於寢。」

開元二十年。開元禮成。定品官時享祫享祖禰禮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禮儀志》。「起居舍 人王仲丘。撰成一百五十卷。名曰《大唐開元禮》。」二十 年九月。頒所司行用焉。

按《開元禮》:三品已上時享其廟。前享五日,筮於廟門 之外。主人公服立於門東,西面。掌事者各服其服立 於門西,東面北上。設筮席於闑西域外,西向。筮者開 韇出冊,兼執之,東面受命於主人。主人曰:「孝曾孫某, 來日丁亥祗享於廟,尚享。」筮者曰:「諾。」進就筮席,西面, 以韇擊冊曰:「假爾太筮有常,孝曾孫某,來日丁亥祗」 享於廟,尚享釋韇,坐筮訖,興,降席,東面稱「占曰:『從筮 吉』。」退。若不吉,即筮。遠日還如初儀。贊禮者進主人之 左,告禮畢,掌事者徹筮席。先享三日,主人及亞獻、終 獻並執事者,各散齋二日於正寢,致齋一日於廟所。

《國官》僚佐之長為亞獻,次為終獻,無則親賓為之。

子孫及凡入廟者,各於其家清齋皆一宿。

四品五品以上,同六品以下。若有廟者,如五品以上之儀。無廟者筮於正寢之堂。主人公服立於堂上楹間近東,西面。掌事者近西,東面北上。設筮席於主人之西。筮者開韇,出冊,兼執之,東面受命於主人。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春祠。」 其餘並同五品以上儀。亞獻、終獻,親賓為之。

前一日之夕,清掃內外掌廟者整拂神幄。

六品以下無廟者,但清掃內外。

贊禮者設主人之位於東階,西面;亞獻、終獻位於主 人東南,掌事者位於終獻東南,俱重行,西向北上。設 子孫之位於庭,重行,北面西上。設贊唱者位於終獻 西南,西面。又設亞獻以下位於門外之東,執事者在 南差退,俱西向。設牲於南門之外,當門北向,以西為 上。掌牲者位於牲西北,東面;諸祝位於牲後,俱北向。 設亞獻省牲位於牲前近東、西向。設祭器之數:每室 樽二、簋二、簠二、㽅二、鈃二、俎二、籩豆一品、二品各十, 三品八。

四品、五品各六。六品以簋、簠、㽅、鈃、俎各一,籩、豆各二。

掌事者以樽入設前楹下,各於室戶之東,北面西上, 皆加勺羃。

六品以下無廟者,不言室戶。首座爵一,餘座皆爵四,置於坫。四品、五品、六品以下,皆置於尊下,加勺羃。

設祭器於序東,西向。每座簋在前,簠次之,㽅次之,鈃

次之,籩次之,豆次之,俎在後,每座異之,皆以南為上, 屈陳而下。設洗於東階東南,東西當東霤。

九品以上同六品以下當東榮,餘同。

南北以堂深,罍水在洗東,加勺,羃篚在西,南肆,實爵 三、巾二,於篚,加羃。

凡器皆濯而陳之

執樽罍洗篚者各於樽罍洗篚之後,掌牲者以牲就 牓位。贊禮者引亞獻入詣東階,升堂遍視滌濯。執樽 者皆舉羃告潔訖,引降就省牲位。亞獻省牲,掌牲者 前,東面舉手曰:「腯還本位。」諸祝各循牲一匝,北面舉 手曰「充。」俱還本位。祝與掌牲者以次牽牲付廚。贊禮 者引終獻詣廚,省鼎鑊,視濯溉。

亞獻以下,每事訖,各還齋所。

執饌者入,徹簠簋籩俎《豆鈃》以出。享日未明,烹牲於 廚。「夙興,掌饌者實祭器。」

牲體皆載。右胖,前腳三節,節一段;肩、臂、臑皆載之。「後腳三節,節一段,去下一節,載上肫胳二節。」 又取正脊、脡脊、橫脊、後脅、正脅、代脅各二骨以並,餘皆不設。簋實稷黍,簠實稻粱,籩實石鹽、乾脯、棗栗之屬。豆實醢醬、虀菹之類。六品以下:簋實稷,簠實黍,籩實脯棗,豆實菹醢。餘同五品以上。

主人以下各服其服。掌事者入實樽罍。每室二樽,一 實元酒為上,一實醴齊次之。祝版各置於坫。

四品、五品、六品於《樽所》。

諸祝與奄人入立於庭,北面西上,立定,皆再拜訖。

四品五品無「奄人。」 六品以下於正寢室內。

升自東階、以次出神主各置於座。

夫人之主,奄人奉出,俱並席處右。四品五品祝拜訖,升整拂几筵。六品以下祝設神座於正寢室內,祖在西,東向,禰在祖東,北向,皆有几筵。

質明,贊禮者引亞獻以下及子孫俱就門外位。贊唱 者先入就位。諸祝與執樽罍者入立於庭,北面西上。 立定,贊唱者曰:「再拜。」祝以下俱再拜,各就位。掌饌者 奉饌陳於門外,贊禮者引主人入就位。又贊禮者引 亞獻以下及子孫以次入就位。立定,贊唱者曰:「再拜。」 主人以下皆再拜。贊禮者進主人之左,白:「請行事。」退 復位。掌饌者引饌入,升自東階。諸祝迎引於階上,各 設於神座前

籩居右,豆居左,簠、簋、㽅、鈃居其間,羊、豕二俎橫重陳於右,臘俎特於左,四品、五品同。六品特牲俎橫於前。

執爐炭、蕭、稷、膟、膋者,各從其俎升置於室戶外之左。

六品無廟,則致於堂戶外之左。餘同。

「其蕭、稷,各置於爐炭下。」施設訖,掌饌以下降出。諸祝 各取蕭、稷擩於脂,燔於爐炭,還樽所。贊禮者引主人 詣罍洗。執罍者酌水,執洗者跪取盤,興,承水。主人盥 手。執篚者跪取巾於篚,興,進;主人拭手。執篚者受巾, 跪奠於篚,遂取爵,興以進。主人受爵,執罍者酌水;主 人洗爵,執爵者又跪取巾於篚,興,進。主人拭爵訖,受 巾、跪奠於篚。奉盤者跪奠盤、興。

凡取物者跪,俛伏而取以興。奠物則奠訖,俛伏而後興。

贊禮者引主人自東階升堂,詣某祖酒尊所。

《六品以下詣祖》,下放此。

執樽者舉羃,主人酌酒。贊禮者引主人進詣某祖座 前,北面跪奠爵,興,出戶、北面立。

四品五品同。六品以下西向奠爵,興,少退,西向立。

祝持版進於室戶外之右,東面。

四品、五品同。六品以下祝持祝版進祖座之右,北面。

跪讀祝文曰:「維某年歲次月朔日,子孝曾孫某官封 某」

無封者單稱官,六品以下稱「孝孫」 ,餘同無官者稱名。

敢昭告於某祖考某諡封祖妣某邑夫人某氏,時惟 仲春。

夏雲仲夏,秋雲「仲秋」 ,冬雲「仲冬。」

伏增遠感。謹以柔毛剛鬣、明粢薌合、薌萁、嘉蔬、嘉薦 醴齊、恭薦祠享於某祖考某諡、封某祖妣夫人某氏 配。尚享

四品五品云:「柔毛剛鬣,嘉薦普淖。」 六品以下無柔毛,餘同。五品。祖考及孫,各依尊卑稱號,其《祝文》四品以下同。

訖,興,主人再拜,祝進跪奠版於神座,興,還樽所。贊禮 者引主人以次酌獻如上儀,唯不盥洗訖,贊禮者引 主人詣東序,西向立。

四品、五品同,六品以下詣先祖座前,近東西向立。餘同。

諸祝各以爵酌福酒,各置一爵。一祝持爵進主人之 左,跪祭酒,啐酒,奠爵,興,諸祝各帥執饌者以俎入減神前胙肉,共置一俎上。又以籩遍取稷黍飯,共置一 籩。祝先以飯籩進,主人受以授左右,祝又以俎次授 主人,每受以授左右。訖,主人跪取爵,遂飲卒爵,祝進 受爵,復於坫。

四品五品六品復於「樽所」 ,下放此。

主人興,再拜。贊禮者引主人降自東階,還版位,西向 立。主人獻將畢,贊禮者引亞獻詣罍洗,盥手洗爵,升 自東階,詣某祖酒樽所,執樽者舉羃,亞獻酌清酒。贊 禮者引亞獻進詣某祖神座前,北向跪。

五品以上同六品以下詣先祖前,西向跪奠爵,興,少退,再拜。

奠爵,興,出戶,北向再拜。贊禮者引亞獻如上儀訖,贊 禮者引亞獻詣東序,西向立。

五品以下同六品,詣祖座近東西向立。

諸祝各以爵酌福酒,如初獻儀,唯不受胙。又贊禮者 引終獻,亦如初獻儀。訖,降復位。諸祝皆進神座前,跪 徹豆,興,還樽所。

徹者,籩、豆各一少,移於故處。

贊唱者曰:「再拜。」非飲福受胙者皆再拜。贊唱者又曰: 「再拜。」主人以下皆再拜。贊禮者進主人之左,白:「禮畢。」 遂引主人出。贊禮者引亞獻以下出,子孫以次出。諸 祝奠,執樽罍篚者俱復執事位。立定,贊唱者曰:「再拜。」 諸祝以下皆再拜。執樽罍篚者出。諸祝與奄人匱神 主納於埳室如常儀。訖,祝版焚於齋所。

四品五品以下,無匱神主,褒聖侯、孔宣父廟及王公以下,皆用此禮,唯祝文別。

三品以下祫享其廟,前享五日,筮於廟門之外,齋,及 設位牲傍,祭器省牲,皆如時享之儀。掌事者以樽坫 入設於廟堂上,皆於神座左。昭座之樽在前楹間,北 向,始祖及穆座之樽在戶外南向。俱以近神為上。皆 加勺羃。

若始祖在曾祖以下,則設樽依親廟之式。其首座爵一,餘座爵四,各置於坫禘享。其未毀廟之樽,坫於前楹下,各於室戶之東,皆北向西上。

「設祭器於序東,西向。每座簋在前,簠次之,㽅次之,鈃 次之,籩豆次之,俎在後,每座異之。皆以南為上,屈陳 而下。設洗於東階東南,東西當東霤,南北以堂深,罍 水在洗東,加勺,羃篚在洗西,南肆。實爵三、巾二於篚, 加羃。凡器皆濯而陳之。」執樽罍篚羃者各位於樽罍 篚羃之後。享日未明,牽牲於廚。夙興,掌饌者實祭器, 《特體折節》所載,及諸祭器所實,皆如時享。掌廟者設 神座於廟堂之上,自西序以東,始祖座於西序,東向; 昭座於始祖座東北,南向;穆座於東南,北向,俱西上。

若始封者,仍在曾祖以下,則空東面之座,依昭穆南北設之。每座皆有屏風幾席,設趺跪如式。禘又設未毀廟主各於其室,如時享。

主人以下各服其服。掌事者入實樽罍,每室四樽,一 實醴齊為上,一實盎齊次之。元酒各實於上樽。設元 酒者,重古,陳而不酌。祝版各置於坫。諸祝與奄者入 立於庭,北面西上。掌事者持腰輿從入,立於東階下, 西面。立定,祝與奄者皆再拜訖,帥腰輿升自東階,詣 始祖廟。入開埳室,出神主置於輿,出詣座前,以主置 於座,以次出神主如上儀,訖,還齋所。

夫人之主,奄人奉出,俱並而出,處右禘,又以次出。毀廟主如上。未毀廟主出置於室內之座,如時享。

質明,贊禮者引亞獻以下及子孫俱就門外位。贊唱 者先入就位。諸祝與執樽罍者入立於庭,北面西上。 立定,贊唱者曰:「再拜。」祝以下皆再拜,各就位。掌饌者 帥執饌者奉饌陳於門外,贊禮者引主人入就位,又 贊者引亞獻以下及子孫以次入就位。立定,贊唱者 曰:「再拜。」主人以下皆再拜。贊禮者進主人之左,白:「請 行事。」退復位。掌饌者引饌入,升自東階,諸祝迎引於 階上,各設於神座前。籩居右,豆居左,簠、簋、㽅、鈃居其 間,羊、豕二俎橫陳重於右,臘俎特於左。執爐炭、蕭、稷、 膟、膋者從其俎升,設於神座之左,少後。其蕭、稷各置 於爐炭下。施設訖,掌饌者以下降出。諸祝各取蕭、稷, 擩於脂,燔於爐炭,還樽所。贊禮者引主人詣罍洗,執 罍者酌水,執洗者跪取盤,興,承水;主人盥手,執篚者 跪取巾於篚,興,進,主人拭手,執篚者受巾,跪奠於篚, 遂取爵,興,進,主人受爵,執罍者酌水;主人洗爵,執篚 者又跪取巾於篚,興,進;主人拭爵訖,受巾,跪奠於篚; 奉盤者跪奠盤,興。贊禮者引主人自東階升堂,詣始 祖酒樽所。執樽者舉羃,主人酌醴齊,贊禮者引主人 進詣始祖神座前,西向跪奠爵,興,少退,西向立。祝持 版進神座之右,北面跪讀祝文曰:「維某年歲次月朔 日,子孝曾孫某官封某,敢昭告於始祖考某諡、封祖 妣夫人某氏:歲序推遷,伏增遠感,謹以柔毛剛鬣、明 粢、薌萁、嘉齊,恭薦祫事於始祖考某諡、封始祖夫人 某氏配,尚饗。」訖,興。

《禘》云:「禘事祖考及子孫,各依尊卑稱號。」 其祝文同。

主人再拜進,跪奠版於神座,興,還樽所。贊禮者引主
考證
人依昭穆酌獻如上儀,唯不盥洗訖,贊禮者引主人

詣東序,西向立。諸祝各依爵酌福酒,合置一爵。祝持 爵進主人之左,北向立。主人再拜受爵,跪祭酒,啐酒 奠爵,興,諸祝各退。執饌者以俎進,減神座前胙肉,各 置一俎上,又以籩遍取稷黍飯共置籩。祝先以飯籩 進,主人受以授左右,祝又以俎以次進,主人每受以 授左右訖,主人跪取爵,遂飲卒爵,祝進受爵,復於坫。 主人降自東階,還本位,西向立。主人獻將畢,贊禮者 引亞獻詣罍洗,盥手洗爵,升自東階,詣始祖酒樽所, 執樽者舉羃,亞獻酌盎齊。贊禮者引亞獻進詣始祖 神座前,西向跪奠爵,興,少退,西向再拜。贊禮者引亞 獻以次酌獻如上儀訖,贊禮者引亞獻詣東序,西向 立。諸祝各以爵酌福酒如初獻之儀,唯不受胙。又贊 禮者引終獻升獻、飲福如亞獻之儀訖,降復位。諸祝 皆進神座前,跪徹豆,興,還樽所。贊禮者曰:「再拜」,非飲 福受胙者皆再拜。贊唱者又曰:「再拜。」贊禮者進主人 之左,白:「禮畢」,遂引主人出。贊者引亞獻以下及子孫 以次出。諸祝與執樽罍篚者俱復執事位。立定,贊唱 者曰:「再拜。」諸祝以下皆再拜。執樽罍篚者出。諸祝與 奄者匱神主置於輿,納於埳室如常儀。

天寶十載定品官廟制及牲牢致祭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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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禮樂志》:「天寶十載,京官 正員四品清望及四品、五品清官,聽立廟,勿限兼爵。 雖品及而建廟未逮,亦聽寢。祭廟之制,三品以上九 架廈,兩旁三廟者五間,中為三室,左右廈一間,前後 虛之,無重栱藻井。室皆為石室,一於西墉三之一,近 南距地四尺容二主。廟垣周之,為南門、東門門屋三 室」,而上間以廟。增建神廚於廟東之少南,齋院於東 門之外少北,制勿逾於廟。三品以上有神主,五品以 上有几筵。牲以少牢,羊、豕一,六品以下特豚,不以祖 禰貴賤,皆子孫之牲。牲闕,代以野獸。五品以上室異 牲,六品以下共牲,二品以上室以籩豆十,三品以八, 四品、五品以六。五品以上室皆簠二、簋二,㽅二,鈃二, 俎三,尊二,罍二,勺二,爵六,盤一,坫一,篚一,牙盤胙,俎 一。祭服:三品以上元冕,五品以上爵弁,六品以下進 賢冠,各以其服。凡祔皆給休五日,時享皆四日。散齋 二日於正寢,致齋一日於廟。子孫陪者齋一宿於家。 始廟則署主而祔,後喪闋乃祔。喪二十八月上旬卜 而祔,始神事之矣。王公「之主載以輅,夫人之主以翟 車,其餘皆以輿。天子以四孟臘享太廟,諸臣避之,祭 仲而不臘。」三歲一祫,五歲一禘。若祔,若常享,若禘祫。 卜日,齋戒,省牲,視滌濯鼎鑊,享牲、實饌,三獻,飲福受 胙,進退之數,大抵如宗廟之祀,以國官,亞、終獻,無則 以親賓,以子弟。其後不卜日,而筮用亥。祭寢者,春秋 以分,冬夏以至日。若祭春分,則廢元日。然元正歲之 始,冬至,陽之復,二節最重,祭不欲數,乃廢春分,通為 四祠器以烏漆,差小常制。祭服以進賢冠,主婦花釵 禮衣,後或改衣,冠從公服,無則常服。凡祭之在廟在 寢,既畢,皆親賓子孫慰主人,以常服見。若宗子有故, 庶子攝祭,則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通祭 三代。而宗子卑,則以上牲祭宗子,《家祝》曰:「孝子某為 其介子某薦其常事。」庶子官尊而立廟,其主祭則以 支庶。封官,依大宗主祭,兄陪於位,以廟由弟立,己不 得延神也。或兄弟分官,則各祭考妣於正寢。古殤及 無後,皆祔食於祖,無祝而不拜,設坐祖左而西向。亞 獻者奠,祝乃奠之,一獻而止。其後廟制,設幄當中,南 向,祔坐無所施,皆祭室戶外之東而西向。親伯叔之 無後者,祔曾祖親昆弟及從父昆弟祔於祖,親子姪 祔於禰寢。祭之位西上,祖東向,而昭穆南北,則伯叔 之祔者居禰下之穆位,北向;昆弟、從父昆弟居祖下 之昭位,南向;子姪居伯叔之下穆位,北向,以序尊卑。 凡殤無後,以周親及大功為斷。古者廟於大門內,秦 出寢於陵側,故王公亦建廟於墓。既廟與居異,則宮 中有喪而祭,三年之喪、齊衰、大功皆廢祭。外喪齊衰 以下行之。

德宗貞元十三年敕贈太傅馬燧祔廟宜令所司供少牢仍給鹵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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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

憲宗元和七年鄭餘慶立家廟請詳定二夫人並祔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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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元和七年十 一月,太子少傅、判太常卿事鄭餘慶建立私廟,將祔 四代神主。廟有二夫人,疑於祔配,請禮院詳定。修撰 官、太學博士韋公肅議曰:「古者一娶九女,所以無二 嫡。自秦漢已下,不行此禮,遂有再娶之說。前娶後繼, 並是正嫡,則偕祔之義,於禮無嫌。謹案晉驃騎大將 軍」溫嶠相繼有三妻,疑並為夫人,以問太學博士陳 舒,議以「妻雖先沒,榮辱並隨夫也。《禮》祔於祖姑,祖姑 有三人,則各祔舅之所生,如其禮意,三人皆夫人也。 秦漢以來,諸侯不復一娶九女。既生,娶以正禮,沒不 可貶。」自後諸儒,咸用舒議。且嫡繼於古則有殊制,於今則無異等。今王公再娶,無非禮聘,所以祔配之議, 不得不同。至於卿士之家,寢祭亦二妻,位同幾席,豈 廟享之禮而有異乎?是知古者廟無不嫡,防姪娣之 爭競,今無所施矣。古之繼室,皆媵妾也;今之繼室,並 嫡妻也。不宜援古一娶九女之制也,而使子孫祭享 不及。或曰:《春秋》聲子不入魯侯之廟,如之何?謹案:魯 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繼室以聲子,聲子之姪娣,非 正也,自不合入惠公之廟明矣。又武公生仲子,則仲 子歸於魯,生桓公,而惠公薨,立宮而奉之,追成父志 別為宮也。尋求《禮》意,則當然矣。未見前例,如之何?謹 案:晉南昌府君廟有荀氏、薛氏,景帝有夏侯氏、羊氏。 聖朝睿宗廟有昭成皇后竇氏、肅明皇后劉氏。故太 師顏魯公祖廟有夫人柳氏,其流甚多,不可悉數。略 稽《禮》文,參諸故事,二夫人並祔,於禮為宜。

宣宗大中五年定諸臣家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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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大中五年十 一月太常禮院奏。「據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平章事 崔龜從奏。臣準式合立私廟。伏准會昌五年二月一 日敕旨。百官並不得京內置廟。如欲於京內置廟者。 但准古禮。於所居處置。即不失敬親之禮者。」伏以武 宗時。緣南郊行事。見天門街左右諸坊有人家私廟。 遂命禁斷,且不欲令御路左右有廟宇,許人私第內 置,則近北諸方,漸逼宮闕,十年之內,悉是人家私廟。 今若人家居地寬廣,或鄰里可吞併者,必便置廟,以 展孝思;或居處褊狹,鄰里無可開廣者,便是終身廢 廟享之榮。公私情理,皆極不便。國朝二百餘年,在私 家側近者不過三數家,今古殊禮,頗為「褻黷。其餘悉 在近南遠坊,通行已久。今若緣南路,不欲令置私廟, 卻令居處建立廟宇,即須種植松柏及白楊樹。近北 諸坊,又恐未便。以臣愚見,天門街左右諸坊,不許置 廟,其餘圍外遠坊,本是隙地,並舊是廢廟者,許令建 立。即天門街側近,既無私廟,近北諸坊又免百官占 地立廟,並官至三品,盡」得升祔禰,無乖《禮經》。中外官 僚已至三品者,皆望有此釐革。伏請下太常禮院,重 定立廟制度及去處,庶得禮可遵,行事無乖。當奉今 月一日敕,「宜依所奏,下太常禮院審詳制度,分析奏 聞者。」伏以事亡如存,典禮攸重。今百官悉在京師,若 不許於京內置廟,則烝嘗之禮,難復躬親,孝思之心, 或乖薦奠。若悉令於居處置廟,又緣近北諸坊,便於 朝謁。百官第宅,布列坊中,其間雜以居人棟宇,悉皆 連接。今廣開則鄰無隙地,廢廟貌則禮闕敬親。若令 依會昌五年敕文,盡勒於所居置廟,兼恐十數年間, 私廟漸逼於宮牆,齊人必苦於吞併。臣具詳本末,冀 便公私。今請夾天門街左右諸均,南門、東門,「並有門 屋,餘並請准《開元禮》及《曲臺禮》為定製。其享獻之禮, 除依古禮用少牢特牲饋食外,有設時新及今時熟 饌者並聽,仍請永為定式。」敕旨:「宜依。」

仁宗慶曆元年始定家廟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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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元年十一月,大赦改元,臣僚 許立家廟,功臣不限品數賜戟。 按《禮志》:群臣家廟, 本於周制,適士以上祭於廟,庶士以下祭於寢。唐原 周制,崇尚私廟,五季之亂,禮文大壞,士大夫無襲爵, 故不建廟,而四時寓祭於室。慶曆元年南郊赦書:「應 中外文武官,並許依舊式立家廟。」

皇祐二年十二月甲申定三品以上家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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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至和二年宋庠請詳定諸臣家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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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群臣家廟,宋庠又 以為言。乃下兩制、禮官詳定其制度。官正一品平章 事以上,立四廟。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 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簽書院事見任前任同,宣徽使、 尚書節度使、東宮少保以上,皆立三廟。餘官祭於寢。」 凡得立廟者,許嫡子襲爵以主祭。其襲爵世隆一等, 死「即不得作主祔廟,別祭於寢。自當立廟者,即祔其 主。其子孫承代,不計廟祭、寢祭,並以世數疏數。遷祧 始得立廟者不祧,以比始封。有不祧者,通祭四廟、五 廟。廟因眾子立,而適長子在,則祭以適長子主之。適 長子死,即不傳其子,而傳立廟者之子。」凡立廟,聽於 京師或所居州縣。其在京師者,不得於「裡城及南郊 御路之側,仍別議襲爵之制。」既以有廟者之子孫或 官微不可以承祭,而朝廷又難盡推襲爵之恩,事竟 不行。

按《文獻通考》:「至和二年,宰臣宋庠言,慶曆郊祀赦書, 許文武官立家廟,而有司終不能推述先典,明喻上仁,因循顧望,遂踰十載,使王公薦享,下同委巷,衣冠 昭穆,雜用家人,緣偷襲弊,甚可嗟也。臣嘗因進對,屢 聞聖言,謂諸臣專殖第產,不立私廟,寧朝廷勸戒有 所未孚,將風教頹陵,終不可復。睿心至意,形於歎息。」 臣每求諸臣所以未即建立者,誠亦有由。蓋古今異 儀,封爵殊制,因疑成憚,遂格詔書。禮官既不講求,私 家何緣擅立?且未信而望誠者,上難必責;從善而設 教者,下或有違。若欲必如三代有冢嫡世封之重,山 川國邑之常,然後議之,則墜典無可復之期。夫建宗 祏,序昭穆,別貴賤之等,所以為孝,乃「有過於殖產利、 營居室,以遺子孫之業,或至與民爭利,顧不以為恥。 逮夫立廟,則曰不敢寧,所謂去小違古而就大違古 者。諸臣之惑,不亦甚乎!」於是下兩制與禮官詳定製 度。

嘉祐三年文彥博請營家廟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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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嘉祐三年,禮 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文彥博言。「伏睹禮官詳 定私廟制度。平章事以上許立四廟。臣欲乞於河南 府營創私廟。乞降敕指揮。」從之。

神宗元豐 年許文彥博以公使酒祭家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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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元豐時,彥博 言「先立家廟,歲八祭用酒,以臣隨行公使酒供辦。今 臣致仕,不欲沽酒以祭,乞於河南府公使庫逐祭寄 造酒十石。」乃從之。

徽宗大觀二年重定家廟祭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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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大觀二年,議禮局 言:「所有臣庶祭禮,請參酌古今,訂論條上,斷自聖衷。」 於是議禮局議:「執政以上祭四廟,餘通祭三廟。古無 祭四世者。又侍從官以至士庶,通祭一世,無等差多 寡之別,豈禮意乎?古者天子七世,今太廟已增為九 室,則執政視古諸侯以事五世,不為過矣。先王制禮, 以齊萬有不同之情,賤者不得僭,貴者不得踰。故事 一世者,雖有孝思追遠之心,無得而越。事五世者,亦 當跂以及焉。今恐奪人之恩,而使通祭三世,徇流俗 之情,非先王制禮等差之義。可文臣執政官、武臣節 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升朝官祭三世,餘祭二世。應 有私第者,立廟於門內之左;如狹隘,聽於私第之側。 力所不及,仍許隨宜。」又詔:「古者寢不踰廟,禮之廢失 久矣。士庶堂寢踰度僭禮,有七楹、九楹者。若一旦使 就五世、三世之數,則當徹毀居宇,以應禮制,豈得為 易行可自今立廟,其間數視所祭世數,寢間數不得 踰廟。事二世者,寢聽用二間。」議禮局言:「《禮記王制》:『諸 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所謂太者,蓋始 封之祖,不必五世,又非臣下所可通稱。今高祖以上 一祖未有名稱,欲乞稱五世祖』。」其家廟祭器,正一品, 每室籩、豆各十有二,簠、簋各四,壺、尊、罍、鉶、鼎、俎、篚各 二,尊、罍、加勺羃各一,爵各一。諸室共用胙俎罍洗一。 從一品,籩、豆、簠、簋降殺以兩。正二品,籩、豆各八,簠、簋 各二,餘皆如正一品之數。詔禮制局製造,仍取旨以 給賜之。

高宗紹興十六年命為秦檜建家廟造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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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六年二月癸丑,建秦檜家 廟。三月辛卯,造秦檜家廟。《祭器》 按《禮志》:「紹興十一 年二月癸丑,詔太師左僕射魏國公秦檜合建家廟, 命臨安守臣營之。太常請建於其私第中門之左,一 堂五室,五世祖居中,東二昭,西二穆,堂飾以黝堊,神 板長一尺,博四寸五分,厚五寸八分,大書某官某大 夫之神座」,貯以帛囊,藏以漆函,歲四享,用孟月,柔日 行之,具三獻。有司言時享用常器、常饌,帝倣政和故 事,命製祭器賜之。其後太傅、昭慶節度平樂郡王韋 淵,太尉、保慶節度吳益,少傅、寧遠節度楊存中,並請 建家廟,賜以祭器。按本紀作十六年志作十一年今依本紀 按,《文獻通考》:「紹興十六年,詔太師左僕射、魏國公秦 檜合建家廟,命臨安守臣營之,仍命禮器局製祭器 以賜。」

孝宗隆興二年四月庚辰少卿四川宣撫使吳璘請用存中例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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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云云。

按《文獻通考》:「隆興二年,少師、奉國軍節度、四川宣撫 使吳璘請用存中例立廟賜器,從之。」

乾道元年五月丙辰詔有司治皇后家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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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八年,賜虞允文家廟祭器如故事。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八年九月「戊寅,以虞允文為 少保、武安軍節度使、四川宣撫使,封雍國公。己丑,賜 允文家廟祭器。」 按《禮志》:乾道八年九月,「詔有司賜 少保、武安節度、四川宣撫使虞允文家廟祭器如故 事。」

淳熙五年賜韓世忠史浩家廟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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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淳熙五年七月,戶 部尚書韓彥古請以賜第建父世忠家廟如存中。十二月,少傅、保寧節度、衛國公史浩請建家廟,量賜祭 器。

「按《文獻通考》:淳熙五年,權戶部尚書韓彥古請以臨 安前洋街賜第建父世忠家廟,就賜舍宇房緡,以給 歲時祭祀之用。儀制祭器,請同存中。少傅、保寧節度 侍讀、衛國公史浩賜第於都,請如諸臣故事,建家廟, 賜祭器。皆從之。輔臣論世忠廟器,中書舍人陳騤以 禮難行駁之。上問:『本朝群臣廟制如何,賜器如何』。」時 趙雄等奏:「仁宗雖因赦論建廟,未暇行也。惟文彥博 曾酌唐制為之,未嘗賜器。」政和始命禮制局範銅以 錫宰臣蔡京等,紹興又用京例賜秦檜。其張俊、楊存 中、吳璘輩皆援檜以請。上曰:「漢、唐而下,既未有賜祭 器者,惟名與器不可以假人。」命禮官考歷代及本朝 之制。

光宗紹熙二年二月乙酉詔以陰陽失時雷雪交作權罷修皇后家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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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寧宗嘉泰元年韓𠈁胄請建家廟祭器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嘉泰元年太傅永興平原郡王韓𠈁胄奏曾祖琦效忠先朝奕世侑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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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廟猶闕,請下禮官攷其制建之。

按《文獻通考》:「嘉泰元年,太傅、永興節度使、平原郡王 韓𠈁胄奏曾祖琦效忠先朝,奕世侑食,而臣居止粗 備,家廟猶闕。請下禮官考其制,俾自建之。頒祭器之 式,以竹木製毋紊有司。」詔下禮官討論。每位以籩豆 皆十有二,簠、簋皆四,壺、尊、壺、罍、鉶、豆、俎、豋、洗皆二,爵、 坫、燭臺皆三,坫一及巾、杓、篚以髹匣,載以腰輿,束以 「紫絛。請下文思院製髹匣腰輿,皆十,紫紬帶。二十。」十 月已卯,詔以特鑄賜之。二十

嘉泰二年,詔「張俊廟器依韓世忠之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通判嚴州張 宗愈奏大父循忠烈王俊書勳盟府,請以賜第舊址 建家廟,乞討論其制。命文思院鐫誌祭器以賜。」詔令 遵韓世忠廟器之制。按宋史禮志作嘉泰二年

開禧三年劉伯震請立家廟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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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開禧三年,鄜武僖 王劉安世子孫有請,從之。」

按《文獻通考》:「開禧三年,忠州刺史劉伯震奏祖鄜武 僖王光世復辟功,請以賜第舊址立家廟。從之。」

嘉定十四年八月乙卯賜史彌遠家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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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禮志》:嘉定十四年八月, 「詔右丞相史彌遠賜第,遵淳熙故事賜家廟,命臨安 守臣營之。禮官討論祭器,並如𠈁胄之制。彌遠請併 生母齊國夫人周氏及祔妻魯國夫人潘氏於生母 別廟,皆下有司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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