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六十一卷目錄
倉廩部彙考二
明會典〈倉厫建置一〉
考工典第六十一卷
倉廩部彙考二
編輯《明會典》
編輯
倉厫建置一
編輯「洪武四年、設軍儲倉二十所。」各置官掌管
洪武十四年、計在京一歲官俸軍糧之數。令各建倉 儲蓄、以便支給
洪武十八年、令、凡攬納戶攬到人戶諸色物料糧米 等項、不行赴各該倉庫納足。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 追物還官。然後處以重刑、籍沒家產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各衙門倉庫。如有損壞應 合修理者,即便移文取索人匠物料修整。如本處倉 庫不敷應合添蓋者,須要相擇地基計料如式營造。 所用竹木磚石灰瓦丁線等項,行下抽分竹木局等 衙門關支。如是工匠物料不敷、預為措辦足備、以候 應用」
二十六年定、凡天下設置倉厫。其在各該衛所常存 二年糧斛、分為二十四厫收貯以備支用。其在各司 府州縣、各有倉厫收貯糧米、以給歲用。且如在京衛 所倉糧、必須查勘見數、分豁某字厫「原收某年分秋 糧米若干。」戶部攢造印信文冊一本、進赴內府、該科 收貯。凡各衛支過月糧、本衛具手本奏進、與同戶部 委官、於原進冊內注銷。仍呈報本部知數。其在外倉 厫、凡有勘合下倉放支。亦必稟請提調正官、眼同支 給。比候年終、將支過數目、同實在糧斛、通行開報、以 憑稽考
洪武二十八年、置「皇城、長安、東安、西安、北安、四門倉。」 每倉設副使一員
水次倉五處天津左右三倉,永樂二年建。今一十八 厫
臨清、廣積、常盈三倉,永樂四年設。今四十八厫。 舊太倉一十一衛,永樂七年設。獻陵衛倉、景陵衛倉、 昭陵衛倉,羽林前衛倉,忠義前衛倉,忠義後衛倉,義 勇右衛倉,蔚州左衛倉,大寧中衛倉,錦衣衛倉,神武 左衛倉。
北新倉五衛,永樂七年設府軍左衛倉、「府軍右衛倉、 府軍前衛倉、燕山前衛倉、金吾前衛倉」
大軍倉四衛:永樂七年設永清左衛倉、旗手衛倉、大 軍倉、武成中衛倉。
西新太倉四衛。永樂七年,設虎賁左衛倉、「金吾後衛 倉、府軍後衛倉、羽林左衛倉。」
南新倉「八衛,永樂七年設:府軍衛倉、燕山右衛倉、彭 城衛倉、龍驤衛倉、龍虎衛倉、永清右衛倉、金吾左衛 倉、濟州衛倉。」
濟陽倉二衛,永樂七年設。金吾右衛倉、濟陽衛倉、 大興左衛倉,永樂七年設。
大運西倉,永樂七年設「通州衛西倉,通州左衛西倉, 通州右衛西倉,定邊衛西倉,神武中衛西倉,武清衛 西倉。」
永樂七年,置北京、金吾左右,羽林前、常山左右中,燕 山左右前,濟陽濟州,大興左武成中左右前後,義勇 中左右前後,神武左右前後,忠義左右前後,武功中、 寬河、會州,大寧前中富峪、蔚州,凡三十七衛倉,及錦 衣中、懷來守禦二千戶所倉,每倉設副使一員。 永樂九年奏准,「倉厫損壞者,該衛修理,缺少者本部 蓋造。」
徐州永福、廣運二倉,永福洪武元年建,廣運永樂十 三年建。今四厫。 淮安常盈一倉,永樂十三年建,弘治三年存二十七 厫。
十三年令通州張家灣起蓋倉厫七十間,名「通濟倉」, 收貯各處儹運糧。
永樂十三年、設淮安常盈倉。令戶部主事一員、提督 收放
永樂十五年、令各倉庫收納錢糧、務要納戶親身上 納。如有兜攬作弊之人、納戶通同不行首告者、一體 治以重罪
永樂十六年奏准、凡納戶送糧到倉,辨驗堪中、隨即 收受。不許刁蹬留難、勒掯財物、及通同盜賣、虛出實 收
宣德元年,令陝西布政司專委參議一員,監督涼州 等五倉,收放糧斛宣德三年奏准凡設內外衛所倉,每倉置一門,榜曰 「某衛倉。」三間為一厫,厫置一門,榜曰:「某衛某字號厫。」 凡收支,非納戶及關糧之人不許入。每季差監察御 史、戶部屬官錦衣衛千百戶各一員,往來巡察各倉 門。以致仕武官各二員,率老幼軍丁十名看守,半年 更代。倉外置冷鋪,以軍丁三名巡警在外倉。都、布、按 三司設關防,巡按御史點視。凡軍民偷盜,官吏斗級 通同者,正犯處斬,仍追所盜糧入官,全家發邊遠充 軍。給家產一半,賞首告者同盜。能首者免本罪,亦給 被首告者家產之半充賞。其攬納虛收,及虛出通關 者,罪同「偷盜。」
宣德三年、令在京各衛、添設經歷一員、監收支糧。其 內外衛所倉。俱令各衛首領官與倉官專管。罷軍職 管糧
三年,令推陞郎中、員外郎及御史、長史等官六員為 各部侍郎,分投總督浙江、江西、湖廣、河南、山東、山西 等處布政司並南、北直隸府、州、縣,徵收稅糧。
宣德四年,榜諭各倉,「凡收支糧草官吏人等,有折收 金銀並攬納偷盜者,許諸人首告,或拏送法司。正犯 處斬,仍追原物入官,家屬發邊遠充軍。首告者賞鈔 五十貫。」
德州常盈二倉,宣德五年建。今二十八厫, 凡倉糧收支。「宣德五年,令在京各衛倉每厫置牌一 面,開所收糧數,並部運官吏、旗軍、糧長、納戶及收糧 官攢、斗級、姓名於上掛《厫門》,以便點閘。」又令各處軍 民運糧到京,赴戶部告判,該司徑送本部委官處定 厫收受,轉行該衛,用印信下帖,發該倉收納。 宣德六年,令添置北京及通州倉。
六年,令南京及淮安、徐州、臨清各倉實收通關戶部 刊印。仍置號簿,編寫「內外」字號,用半印空填年月,每 年量印幾千道,並外號簿,發監收官執掌,眼同該倉 官攢查明填寫實收米數,給付納戶原籍官司告繳, 比對查考。
六年,改蘇、松、嘉、湖等府、縣治農通判、縣丞等官為「管 糧官。」
令「蘇松、常、鎮、嘉、湖六府添設通判一員。每縣添設縣 丞一員,催徵稅糧。」
新太倉「七衛,宣德七年設裕陵衛倉、茂陵衛倉、康陵 衛倉、義勇前衛倉、大寧前衛倉、富峪衛倉、會州衛倉、 海運倉六衛,宣德年間,即舊海之地設泰陵衛倉、永 陵衛倉、忠義右衛倉、寬河衛倉、燕山左衛倉、義勇後 衛倉。」
七年,令:法司「犯贓徒流雜犯死罪官吏人等,有力者 編充通州各衛倉斗級。如官攢軍斗人等有偷盜虛 出等弊,許首告得實放免,仍賞鈔一千貫。若通同偷 盜作弊者,加以重罪;逃走者,發口外充軍。」
七年題准、山西司添設郎中一員,總理大同糧儲。 宣德八年、添設萬全都司都事一員,提督所屬衛所 倉
「宣德九年,差御史一員巡視在京倉。」一員巡視通州 倉。
宣德十年、令南京錦衣虎賁左右、及鷹揚等四衛空 閒倉厫。戶部委員外主事二員監督。各該衙門銓撥 倉官三十一員、攢典三十二名、軍斗一百六十名、均 派各倉收受糧斛
「宣德十年、令戶部郎中、主事、分管各倉場糧草。」三年 更代
凡倉厫建置。宣德十年,令天下衛所倉並屬府州縣。 惟遼東、甘肅、寧夏、萬全沿海衛所無州縣,去處仍舊。 正統元年定通倉名。在新城內者為「大運中倉」、東倉。 舊城內者為南倉、西倉
元年,改陝西行都司、甘州中等一十三衛所倉隸陜 西布政司,令布、按二司堂上官輪流監督收放。 元年令「各司府州縣無軍衛去處,倉厫收糧不及一 千石者,官攢斗級裁革。」
又令各處倉收糧不及五千石者,「管糧官裁革。」 又令陜西巡撫都御史提督各邊倉糧,巡按御史巡 察取回提督主事等官。
又令添設陝西按察司僉事一員,專管收糧。
正統二年、初差工部堂上官提督。後復添設員外郎 一員、職專修倉、仍以堂上官提督。後又差內臣、及戶 部管倉堂上官提督
正統初,令南京戶部侍郎一員,「總督各倉場糧草。 又令南京六部推選郎中、員外郎、主事共六員,各衛 倉四員,應天等六衛倉一員,直隸鳳陽府倉一員,監 督收放。」
二年,添設四川按察司僉事一員,巡督邊儲。
又添設主事一員、提督固原、靖虜衛廣盈倉糧。 二年、令各府倉收糧四十萬石以上者、添設管糧同 知、或通判一員
正統三年、令戶部侍郎一員、同內官、總督在京通州倉糧、及提督象馬牛羊等房草豆
三年、令各衛倉糧放支盡絕,盤有糠秕米塵,給與屯 軍糞田。
三年革宣府、大同各衛倉軍斗,撥囚人充當。
三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總理登、萊、青三府 沿海倉糧。其各倉舊隸衛所者,俱改隸有司。
又「添設陝西布政司參議、按察司僉事各一員,於甘 肅監收倉糧。」
又「令御史一員巡視陝西行都司邊衛倉糧。」
又令「陝西延安府阜益、廣有、永盈、常積、寧塞五倉,並 慶陽府定邊倉,戶部差主事一員提督收放。」
三年,令廣西、雲南、四川布按二司各委堂上官一員, 計議各處倉糧,量存三年支用。附餘之數,先儘調撥 附近官軍人等關支。再有餘數,照依時價糶賣銀兩, 准作官軍俸糧。
正統五年、添設郎中、主事五員、分投提督德州倉、並 象馬房等倉場收放
五年,添設保德州判官一員,於偏「頭關倉監收支糧。 龍門守禦千戶所吏目一員,監收支糧。」
正統五年、令各衛所屯軍,有因水旱子粒無收缺食 者,照缺食民人事例賑濟,候秋成還
正統五年奏准、「各處預備倉,凡侵盜私用、冒借虧欠 等項糧儲,查追完足,免治其罪。其侵盜証佐明白,不 服賠償者,准土豪及盜用官糧論罪。」
又議准:「凡民人納穀一千五百石,請敕獎為義民,仍 免本戶雜泛差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題名,免本戶雜 泛差役二年。」
又敕廣西布按二司並巡按等官,查勘預備倉糧,內 有借用未還並虧折等項,著落經手人戶供報追賠。 其犯在赦前者,定限完日悉宥其罪。赦後犯者,追完 照例納米贖罪。若限外不完者,不論赦前後,連當房 妻小,發遼東邊衛充軍。
又令六部、都察院推選屬官,領敕分投總督各布、按 二司並府、州、縣官,處置預備倉糧。仍令巡撫侍郎並 都御史等官兼總其事。
又令軍民人等各驗丁田,自願出粟備荒者、聽從其 便。官府不許逼抑科擾。
又令各處預備倉或為豪民占據,責令還官。或年深 損壞、量加修葺。其倒塌不存者、官為照舊起蓋。 又令各處預備倉、凡民人自願納米麥細糧一千石 之上、雜糧一千石之上。請敕獎諭。
正統六年,令「福建各衛所倉改隸有司。」各府縣添設 管糧通判、縣丞各一員。
六年,令巡撫南直隸都御史兼理浙江嘉興、湖州二 府稅糧。
正統七年、令本部每歲委員外郎、或主事一員、提督 倉糧、註銷糧數
七年,榜諭「各衛差委監支官軍月糧頭目,不許擅立 大小把總名色及官攢人等,通同作弊。違者令巡倉 御史並戶部管糧官拏問。」
七年,令福建布政司:「凡預備倉糧給借飢民,每米一 石,候有收之年,折納稻穀二石五斗還官。」
正統九年,添設戶部主事於山海關,提督收放,兼巡 視永平府界嶺口、劉家口、喜峰口倉場。
九年,添設四川布政司參議一員,提督鹽井等衛邊 倉。
正統十年、令總督在京通州倉侍郎兼提督臨清、徐 州、淮安等處倉糧
正統十一年題准「將永平山海界嶺口林南東店等 倉,令山海衛管糧主事管理。其遵化、薊州、喜峰等處 糧草,令總兵管理,及山東僉事協同參議兼管。」 十一年添設山西按察司副使一員,管理大同糧儲。 又添設蔚州同知一員,提督柴溝堡倉收支。
十三年,添設山東日照縣佐貳官一員。管本縣備倭 一所及安東衛守城二所倉糧。
又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二員。與見任副使、僉事輪 流於甘肅寧夏等倉監督收放。
正統十四年,令內外各倉場監督收放糧草郎中、主 事等官,一年一代。回日備開數目繳部,仍將經行卷 簿相沿交割。若有虧折欺蔽,續差官員徑自具奏。 十四年,革大軍倉官攢軍斗多餘之數,止留大使一 員、副使一員,攢典二名,軍斗二十名。
景泰二年、革南京總督倉場侍郎。仍令副都御史一 員總督
二年,改「貴州永寧衛倉」隸四川布政司,添設都事一 員監督收放。
景泰三年、令南京各倉場監督官收放糧草、託故回 家、致官攢人等徇私作弊者、照闒茸事例、起送吏部。 三年、添設山東布按二司佐貳官各一員於遼東管 理定遼左等二十五衛糧儲
又令各司府州縣、起運南京倉糧。各委堂上官一員總領
三年,令「兜攬錢糧誆騙納戶財物之人,拿問仍盡本 法,將所攬錢糧納完,冉於本犯名下追罰一半入官。 監臨官縱容者,一體治罪。」
又令「禁約各處倉無藉之徒更改姓名,營充斗級並 牌子,積年在倉,通同官攢作弊。江南者發廣西都司, 江北者發萬全都司充軍。」
景泰三年,令南京各倉築立高厚牆垣,不許軍民人 等就牆起蓋房屋。牆外仍立冷鋪,僉撥軍夫巡守。 三年,令各「倉監收官員,嚴督官攢庫斗人等,修葺倉 場,開通溝渠。其曠職坐視渰沒糧草者,拏問追賠。」 三年革各倉場致仕武官守把門禁,止令辦事官一 員管理。
又令在京並通州倉軍斗收糧不及三萬石者。每十 名內摘撥五名回衛。又令各倉斗級、庫子、開寫年甲、 鄉貫、住址、編造文冊。候巡視官員點閘
三年,令「各倉官攢、斗級人等,不許勒要納戶分例曬 米,地鋪及關糧人抬斛等項錢物。」
景泰四年、令各倉厫放糧、以勘合到日為始。過違四 十五日者、扣除不支
四年,令各倉收糧官、攢軍斗,不許小腳人等奪攬挑 擔。如納戶自願雇倩者,每米一百石,止許小腳二十 名。
四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副使一員,提督永平等處糧 草,兼理屯田。
四年,令直隸通州左等四衛並直隸武清衛各倉,每 副使一員,照通州衛倉事例,止僉撥軍斗一十五名。 四年,令湖廣郴州、桂陽、興寧等州縣,凡里甲不及二 十里、倉糧不及一萬石者,管糧同知、縣丞等官俱裁 革。
四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監收糧草。
景泰五年令京倉納糧,部運官遞串納戶領籌。其「揚 米、掣斛、行概、抬斛折蓆」等項,止許正設軍斗。如納戶 自願僱人者聽。
五年,添設山西潞州管糧同知一員。
景泰六年令南京各倉照京、通二倉《會籌》,溜筩放米。 不許將帶錢物交通軍斗,求打好米,增多斛面。違者 拏問。
又令南京各倉、止委御史、及郎中等官、巡視監督。其 本部巡倉官、不必差委
六年奏准:「陝西各倉場,凡不係原委監臨、提調人員, 擅自下倉收放,侵越職掌,騙要民財者,許布按二司 管糧官徑自拿問,應奏請者,具奏定奪。」
景泰七年令京通二倉、各處該納糙粳米未完者。准 以陳米補納。仍令該倉應時放支。不許存留
又令兩京、東安等四門倉收剩餘糧並篩揚不堪米 數,照光祿寺事例批寫數目,即令納戶領出。該倉官 攢刁難掯留者治罪。
七年、令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倉、每歲印給《厫經》。各 該官攢執掌收放、不許擅委軍職
天順元年、令「在京各倉場、凡把持誆騙包攬坑陷納 戶、攪擾倉場之人,許人指實首告。連當房家小、發邊 遠充軍」
元年,添設戶部郎中一員於永平、山海、薊州等處,一 員於宣府,一員於大同,俱提督糧草。
又題准、「於保安、隆慶二州、添除判官二員,聽巡撫郎 中分定倉屬,兼收糧草」
元年、令邊儲銀兩、只從戶部委官、並布按二司、管糧 等官管理、不許總兵等官干預
天順二年,令湖廣布按二司、每年輪委堂上官一員、 監督銅鼓等一十四倉糧。
又令添設登、萊、青三府。又膠州、潞州、文登等州縣通 判、同知、判官、縣丞各一員,管糧
又「令陝西布政司右參議一員督理糧草。」
天順三年,令通州新城增置倉厫三百間。 天順七年,奏准「直隸淮安府常盈倉、徐州廣運倉,各 存留大使一員,副使二員,攢典二名,斗級一百名,修 倉夫匠二百名。山東東昌府臨清倉存留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攢典一名,斗級二十名。臨清廣積倉存留 大使一員,副使二員,攢典二名,斗級三十名。二倉共 存留修倉」夫匠二百名。各倉原設官攢等項多餘之 數、裁減
天順八年,添設鳳陽府通判一員。管理「廣儲等六倉 糧斛」
八年,令「考退倉場經歷、大使、副使等官,仍支俸守支」, 盡絕放回。
成化元年、令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巡察延綏、榆林 等處邊倉。三年更代。
「成化二年、令戶部管糧官、提調官軍人匠、修理倉厫。」 仍令巡倉御史、常行點視
二年、令遼東管糧、山東布按二司官、三年一代成化三年、添設陝西臨洮府同知一員、於蘭縣監督 收放糧草
成化四年、令推選年深老成廉幹郎中一員、公同監 察御史、巡視南京各倉。其員外郎、主事、專一監督收 放。俱從本衙門堂上官考察
成化五年,添設廣東廣州府通判一員管糧。
又添設陝西布政司參議一員,於甘肅等六倉監收 糧斛。其按察司收糧副使、僉事,仍兼巡歷地方。 成化六年奏准「預備《救荒》一應聽考吏典,納米五十 石,免其考試,給與冠帶辦事。在外兩考,起送到部,未 撥辦事吏典,納米一百石。在京各衙門見辦事吏典, 一年以下,納米八十石,二年以下,納米六十石,三年 以下,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就便實撥當該滿日俱 冠帶辦事,各照資格挨次選用。」
又令在外軍民子弟願充吏者、納米六十石。定撥原 告衙門、遇缺收參
又令「鳳陽、淮安、揚州三府軍民舍餘人等納米預備 賑濟者,二百石,給與正九品;散官二百五十石,正八 品;三百石,正七品。」
又令各處預備倉。州縣掌印官、親管放支。不許轉委 作弊
又令各處預備倉。州縣掌印官、親管放支。不許轉委 作弊
又令順天府、河西務、山東臨清、直隸淮揚等關鈔貫 暫且折收粳粟糧米,俱以十分為率,各存留三分。其 餘七分,「河西務運至天津衛、滄州等處,臨清運至東 昌府、德州等處,淮安運至濟寧州、徐州等處,揚州運 至邳州、桃源縣等處,俱各收貯預備官倉賑濟,待明 年豐稔,仍各收鈔。」
成化八年,添設陝西慶陽府通判一員,分管「定邊、便 利、寧塞、利益、臣積、宏阜、常積七倉。」延安府添設通判 二員,一員分管「廣盈、永充、廣有、永益、廣足、永盈、富有 七倉,一員分管府谷縣倉,並清水、廣濟、豐盈、神木、柏 林、阜益、常盈七倉。」
又添設浙江寧、紹、台、溫四府通判各一員。專管沿海 衛所倉
又添設河南開封、懷慶、江西袁州、福建福州等府通 判各一員管糧。
又添設山西蔚州判官一員、專管收支「天城、陽和二 處倉場糧草。渾源州判官一員。專管收支大同右衛 倉場糧草」
又添設陝西靜寧州判官三員,分管甘肅州「山丹三 倉;秦州判官三員,分管涼州、鎮番、永昌三倉。河州判 官二員,分管西寧、莊浪二倉蘭縣縣丞二員,分管鎮 夷、高臺二倉;金縣縣丞一員,分管古浪倉。」布按二司 監收官照舊監督
成化九年,令御史巡察國子監倉糧。
九年,添設廣西布政司參政一員,管糧。
成化十一年、令京通二倉。各委戶部員外一員、定厫 坐撥糧米。務令挨次。不許徇情私占厫座。 十一年、添設河南布政司右參議一員管糧
又添設四川重慶府通判、潼川州同知、「內江、仁壽、南 溪、岳池、鄰水、大竹、夾江、遂寧等縣主簿各一員。專管 收糧。」
又題准、「大同糧草缺官收放、添除判官五員、俱隸蔚 州等州帶俸」
成化十二年奏准、「府軍左衛東倉牆外官地、量起公 館。令監守等官、往來安歇」
十二年奏准、凡京衛倉米、每石明算加秏八升。正米 秏米、俱令平斛收受。納戶親自行概
十二年、令戶部郎中一員、總理遼東糧儲。其山東布、 按二司官、仍舊監督
又添設「陝西鞏昌府階州判官一員,收放岷州倉糧。 徽州判官一員,收放洮州倉糧。隴西縣縣丞一員,收 放西固城倉糧。」
成化十三年,令「南京倉場監督、巡視等官、但遇浙江、 江西、蘇、松等處地方之人,照吏部銓官事例,不許差 委」
成化十三年,令四川、福建布政司、於堂上官內各委 一員管糧。
又添設陝西慶陽府通判一員管糧。
成化十四年令甘肅寧夏等處各該巡撫等官、行令 收糧官員每石一尖一平,不必加秏。其每尖斛內量 加秏糧五升五合。以後查盤俱平斛盤量、每石准除 二升折秏。其餘秏糧仍照京通二倉事例、俱作附餘 作正支銷
成化十五年奏准各倉收糧仍加四進倉。除篩曬加 秏外,餘米聽民自便,不許概收。
十五年,令山東布政司於見任參議內推委一員管 糧。
又「取回遼東總理糧儲郎中,令巡撫都御史督同山東布、按二司官禁革姦弊。」
成化十六年、令南京都察院委御史二員、一員巡視 各衛倉糧、一員巡視象馬草場、並光祿寺等衙門。原 設總巡御史裁革
十六年,添設貴州布政司右參政一員,管糧。
又令「仍差郎中二員分理遼東、大同糧草。」
又添設山西澤州、代州同知各一員管糧。
成化十八年奏准、「南京都察院委御史二員,一員分 管鼓樓以南一十九倉,並中和橋草場及長安等四 門倉糧草,一員分管鼓樓以北一十八倉,並金川門 馬草場、光祿寺犧牲所及各監局等衙門糧草。」 十八年,添設湖廣郴州同知一員管糧。
成化二十年,添設「陝西平涼府通判一員,專管糧草。 又添設鞏昌府通判一員,管理靖虜衛廣盈倉、打剌 赤堡、安定、會寧二倉。」
又題准、「金復海蓋等衛、添設監收糧斛州同知各一 員。於濟南府屬州帶俸。」
成化二十一年,差給事中查盤邊儲。
成化二十三年、令京通二倉、並淮安徐州、臨清水次 各倉場。內官原設者存留。添設者取回
二十三年,革鳳陽府管糧通判,仍留戶部主事一員、 御史一員巡視。
二十三年,添設大同判官一員、收放「平虜衛倉場糧 草。吏目一員、收放井坪所倉場糧草。」俱於大同所屬 州支俸
又添設四川布政司參政一員管糧。
弘治二年,添設寧國府通判一員,太平、旌德二縣縣 丞各一員。管糧
二年題准、「陜西布政司參議、移駐涼州,管理西寧、莊 浪、廣儲、常盈、豐盈等五倉。按察司委副使或僉事一 員,前去甘州,管理甘州、永豐、永昌、鎮夷、富積、肅州等 六倉。請敕分投監督收放。」
弘治三年令各邊倉庫有盜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 帛值銀二百兩以上者,不分文武官員吏典斗庫人 等,斬首示眾。不及前數者,本身並子孫永遠充軍。 弘治五年奏准、「陝西都行二司所屬四十七衛所,地 方廣闊,一僉事不能周遍。將前設僉事一員,仍照前 項分轄地方,整理糧儲,提督行都司甘州等一十五 衛」屯田一員、專管都司所屬三十七衛所屯田糧草。 弘治七年、令南京錦衣等衛、烏龍潭等四十一倉。仍 委本部員外郎、主事八員、分投提督
弘治九年奏准、南直隸各府州縣、運納夏稅小麥、免 徵本色。每石折銀五錢、解運本部收貯。遇有官軍人 等該支小麥、每石折銀四錢支給
弘治十年令宣府鎮糧草調度主於郎中裁革主事。 弘治十二年奏准、「凡京倉小腳歇家,營求在官,指稱 公用為由,索取囤基等項錢物,及別項求索。許被害 之人赴總督及巡倉官處陳告,就於本倉門首枷號 一箇月,軍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干礙內外官 員,奏請定奪。」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倉庫錢糧,若宣府、大同、甘肅、寧 夏、榆林、遼東、四川、建昌、松潘、廣西、貴州,並各沿邊、沿 海去處,有監守盜糧二十石,草四百束,銀一十兩,錢 帛等物值銀一十兩以上;常人盜糧四十石,草八百 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俱問發邊 衛,永遠充軍。兩京「各衙門漕運及京、通、臨、淮、徐、德六 倉,並腹裡節差給事中、御史查盤去處,若有監守盜 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 兩以上;常人盜糧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銀四十兩, 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其餘腹 裡節差守巡等官查盤去處,若有監守盜糧八十石, 草一千六百束,銀四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 上;常人盜糧一百六十石,草三千二百束,銀八十兩, 錢帛等物值銀八十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若盜沿 邊、沿海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銀二百兩,錢帛等物值 銀二百兩以上,不分監守常人,俱照弘治三年事例, 斬首示眾。其四等人犯,俱依律並贓論罪。仍各計入 己之贓,數滿方照前擬斷。不及數者,照常發落。若正 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屬名下追賠,不許濫及各居親 屬。其各處徵收在官軍需物料,應該起解料價銀兩, 即係腹裡去處錢糧,如有侵盜者,追贓完日亦照前 例擬斷發落。
又奏准:「在京在外並各邊,但係一應收放糧草去處, 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跟官、伴當人 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 欺凌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 處倉場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 罪以下,免其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 近,俱永遠充軍
「凡內外倉場等處糧草,並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運 存留,但有包攬誆騙,不行完納,事發問罪,責限三箇月以裡完納者,照常發落。過期不完者,儘財產賠納, 發邊衛充軍。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 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納人員,挾勢攬納 作弊者,參問降二級。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發。」 弘治十四年,添設山西大同府通判三員,一員於東 路天城、陽和二城,一員於左右威遠三城,一員於平 虜、井坪、朔州三城,專管各倉場糧草。仍令巡撫都御 史及管糧郎中提督各衛原設判官、吏目盡行裁革。 弘治十四年奏准「開原地方沿邊堡分,照遼陽、廣寧 邊堡事例,每堡起蓋倉厫一所。每年酌量」召買糧草。 就令三萬、遼海二衛倉官攢各照該衛分管堡分、帶 管收受。守瞭官軍就彼關支
弘治十五年、添除通判八員、銓注真定、保定、河間、大 名四府。令前往宣府各倉場、監督收放糧草
十五年奏准、「固原洮岷等衛屯田。仍令固原管糧僉 事專一管理、請敕行事」
弘治十六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撫按官曉諭 各府州縣:「今後起運南京糧米,務要計算正秏腳價, 交與委官納戶領運,赴部上納。敢有中途通同剋減 盜賣,及借債買納上完,帶同債主回運,重徵小民者, 許各該官吏申呈究治。」
又題准、本部刊置「水兌」字號通關印發號紙、外號底 簿發管兌委官處、內號底簿發本部該管水兌分司 收掌比對、以防抵換公文及增減數目。
十六年、添設通判二員、於鞏昌府帶俸。「一駐劄甘州, 管西自永昌至肅州倉場。一駐劄涼州。管東自紅城 子堡至鎮番倉場。」專一往來監督收放
「又添設遼東通判一員,分管錦義、寧遠、廣寧等前後 中、右屯七衛。」令自在州知州、帶管定邊左右、中、金州、 復州、海州、蓋州七衛。安樂州知州、帶管定遼前後、瀋 陽、鐵嶺、遼海、三萬、東寧七衛各倉糧。
弘治十八年題准、紫荊等關倉場專差主事一員管 理一年。滿日、照例更替
又專差主事一員、於密雲居住。整理邊儲
又題准、「紫荊倒馬等關、照原差主事監督。其密雲居 庸等處、仍差主事二員、整理糧儲。裁革添設通判三 員」
正德元年、令內府各監局各庫、及各處倉場、收受錢 糧、除舊例該用鋪墊蓆鞂等項、該部查議、定以數目 取用外。不許似前指以各項使用為由、勒要納戶財 物。違者重治
正德二年、將原裁革添設山西按察司僉事、照舊另 選一員前去管理
正德三年、令遼東各衛經歷、聽巡撫官差委。監督各 衛所倉官攢、收受糧斛
正德六年令查京、通二倉見在木斛,取先年鑄降鐵 斛較勘,合勺不差。原有印烙者存留,無印烙者補印, 分送各倉用使。每年二月內較勘一次。官攢斗級人 等,如有仍舊通同增減收放斛面者,從重究治。 六年令山東沿海軍糧,查照安東事例,青、登、萊三府 各專委通判一員,監督收放,依時催徵。
正德七年議准、沿邊關營衛所把總指揮等官、不許 擅將倉庫原委官員、及看守庫斗人役別項差委。如 違參究
正德九年議准、四川巡撫、每年坐委布政司堂上官 一員。親詣江油龍州等處駐劄。督催各該府州委官 運納松潘錢糧
正德十年,添設湖廣銅鼓、五開、大庸、永定等邊衛管 糧通判共二員。裁革澧州管糧判官。
正德十年奏准、「看守南京倉場、並修理人役。如有故 違不行僉補者,過三箇月、將掌印官住俸。半年以上 者、將首領官吏提問。一年以上者、經該官員通行參 問」
正德十一年令本部總督南京糧儲衙門、每年候所 屬府州縣解到總部部運官員職名並糧納各分解 備細數目文冊,查對判撥交納戶部。部運委官將帶 批文私自回家。違限三箇月之上者送問。半年之上 者,照不謹事例,問革為民
正德十二年、令京通二倉監督員外郎、每月弔取各 倉收卷簿查算放支未盡糧米倉厫盡數造冊送部。 並內外總督衙門查照。戶部將冊劄委坐糧員外郎。 挨次坐撥放支。坐盡倉厫官攢起送軍斗回衛。 十二年、准給甘肅管糧僉事一員關防
又題准:「令雲南管理鹽法參政兼管糧儲。」
十二年奏准、「遼東中固城添設倉官攢典各一員名。 帶管紫河、定遠二堡」
正德十三年、命鑄延綏管糧僉事二員關防印記。 又添設寧夏鄰近府分通判一員管理糧草
又「令於平涼府添注通判一員,管理本鎮東、西、中三 路糧草。」
正德十四年奏准、「京倉前後不許軍民借銀關支放糧,及買納剩碎米,混同美惡謀復上倉交納。違者軍 發邊遠,民發附近充軍。」
又奏准、「總督南京糧儲衙門,以後續收竹蓆銀兩,發 應天府貯庫,專為修理倉場之用,不許別項動支。如 修理之外,積至三萬兩以上,咨部處奏。」
又令各倉上納糧米,本部置立印信文簿。送總督衙 門收掌。但遇正數之外,積出附餘、每石查照的數作 正支銷
通州十二衛修倉軍餘,原額六百名,正德十五年減 留四百五十名,內餘五十名自二月起至九月止,每 名辦納價銀三兩六錢,共銀一百八十兩,其餘分作 四班、三班上工、一班歇息。又自十月至正月四箇月, 前項軍餘除在廠管事看守物料及上宿巡風等項 共一百十六名外,其餘三百三十四名,每名辦納科 價銀一兩,共三百三十四兩。與前銀俱解部,以備買 料支用。
「每年京倉舊該修二百二十餘間,通倉舊該修一百 一十餘間。正德十五年,題准量減三分之一。後定每 年京倉該修三十座,通倉該修十五座,大約每座五 間為率。管理修倉主事,每年預於十一月移文戶部, 受糧司官備查應修厫座,開送修倉主事督率官匠 親詣各倉,逐一估計合用物料數目,於正月內具呈」 本部題派,工完呈部。十二月內,提督侍郎具題: 「京倉軍夫,原額府軍等六十三衛修倉軍餘,共一千 九百八十八名。正德十五年減留一千二百名。十六 年以後,裁革冒充,及改康、永、昭三陵守護外,實在九 百四十六名。內錦衣衛旗校十一名,月糧一石。各衛 軍餘,月糧八斗。除歲派差占見役等項二」十二名。其 九百二十四名每年二月至九月做工,十月至次年 正月歇工月分,每名月料辦料價銀二錢五分。 太平倉二衛,弘治十七年設,正德八年改鎮國府,十 六年仍改正
正德十六年令京通二倉、水次倉、皇城各門,京城九 門、各馬場、倉場、各皇莊等處,但係正德年間額外多 添內臣。司禮監照弘治初年、查參取回
又令「臨清倉監督內臣,止留見在二員」,著廉靜行事, 不許縱容下人,生事害人,以後不必添補。
十六年議准「京倉收受糧斛,照舊止令原委主事督 收,不許提督太監違例攘收,納賄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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