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六十三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一百六十三卷目錄
符節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漢〈文帝二則 景帝一則 宣帝本始一則〉
後漢〈總一則〉
隋〈文帝開皇四則〉
唐〈高祖武德一則〉
遼〈總一則〉
宋〈總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端拱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仁宗康定一則 神宗
熙寧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一則 孝宗乾道一則 淳熙一則〉
金〈總一則 世宗大定一則 章宗承安一則 宣宗貞祐一則〉
元〈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八則 成宗至貞一則 大德二則 至大一則 順帝至正一
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二則〉
符節部彙考二
禮記〈玉藻〉
釋名〈釋書契〉
漢制考〈符節 竹使符 銅虎符〉
三才圖會〈人節圖考 管節圖考 虎節圖考 符節圖考 龍節圖考 旌節圖
考 銅虎符制圖考〉
考工典第一百六十三卷
符節部彙考一
編輯周
編輯周制,諸節置掌,節掌守之,辨其用,以達於天下。 按《周禮地官》大司徒之職,若國有大故,則致萬民於 王門,令無節者不行於天下。
〈訂義〉鄭康成曰:「《大故》謂王崩及寇,兵節六節,有節乃得行,防姦私也。」
《鄉大夫》之職,「國有大故,則令民各守其閭,以待政令, 以旌節輔令,則達之。」
鄭鍔曰:「令出於口,或得以偽為旌節則有合符之驗,《大司徒》所謂令無節者不行於天下,則使天下皆不得通,鄉大夫所不達者特鄉閭之間而已。」
《司救》:「凡歲時有天患民病,則以節巡國中及郊野,而 以王命施惠。」
史氏曰:「天患菑眚,民病札瘥也。以旌節表之,使民知施惠出於王命也。」
《司關》,「凡所達貨賄者,則以《節傳》出之。」
鄭康成曰:「商或取貨於民間,無璽節者至關,關為之璽節及傳出之。其有璽節亦為之傳。傳如今移過所文書 。」 王昭禹曰:「節以驗其物,傳以書其數。」
有外內之送令,則以節傳出內之。
賈氏曰:「外之送令,謂從諸侯之國畿外而入者,則關人以節及傳內之至王。內之送令者,謂有王命從王國而出,則亦以節傳出之,送至畿上。」
《掌節》,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 二十人。掌守邦節而辨其用,以輔王命。
黃氏曰:「掌節在關,取予便也。節皆邦節,有守節,有行節。玉節,邦國守之,《角節》都鄙守之,是謂守節。使節及門關、道路之節,皆行節也,必自《掌節》出。鄭言『關市道路之官,皆得為節,如此則雜主掌節,何以設專職哉』?」
守邦國者用玉節,守都鄙者,用「角節。」
鄭康成曰:「玉節之制,如王為之,以命數為大小。角用犀角,其制未聞 。」 易氏曰:「玉則美在其中而暢達於外,諸侯之象;角則致力於內而捍禦於外,公卿大夫之象。守則守節之義。」
凡邦國之使節,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 節,皆金也,以《英蕩》輔之。
鄭鍔曰:「節皆用金,取其寒暑燥濕不能變也。使者執節,亦欲不更所守,故有取於金焉。輔節必以英蕩,所以護其外。蕩,竹也,所謂瑤琨篠簜是也。以蕩為函,畫為文彩,使其英華外著,內有不變之剛,外有可觀之文,尊王命而重使華也 。」 《易氏》曰:「金以為之鑄象,有堅而不變之義,蕩而加以英飾,有儀文相接之禮。」
「門關用符節,貨賄用璽節,道路用旌節」,皆有期以反 節。
鄭康成曰:「門關,司門、司關。貨賄者,主通貨賄之官,謂司市也。道路者,主治五塗之官,謂鄉遂大夫也。凡民遠出,至於邦國,邦國之民若來入由門者司門為之節;入由關者司關為之節;其商則司市為之節;其以徵令及家徙則鄉遂大夫為之節。唯時事而行,不出關,不用節也。變《司市》言貨賄者璽節。」
主以通貨賄,非必由市,或資於民家焉。「變鄉」 遂言「道路」 者,容公邑及小都、大都之吏,皆主治五塗,亦有民也。「符節」 者,如今宮中諸官詔符。璽節者,今印章;旌節,今使者所持節也 。王氏曰:「門關則以符合之,貨賄則以璽驗之,道路則以旌表之 。」 黃氏曰:「節皆自掌節出,符節付之門關之官,璽節專之司關,旌節付之道路」 之官 。薛氏曰:「龍節、虎節、人節,以金為之,輔之以英蕩。至於符璽旌三節不言輔者,以下文有以傳輔之,言凡」 則六節皆輔之以傳矣。但以金為者,既輔之以英蕩,又輔之以傳;以竹為者,不過以傳輔之。春秋之時所為龍節者,輔以玉,而不輔以英蕩。昭二十九年公在鄆,使公衍獻龍輔於齊侯。說者以為龍輔玉者名,所以取之輔龍節者矣。
凡通達於天下者,必有節以傳輔之。無節者有幾則 不達。
《鄭康成》曰:「圜土納之。」
《秋官》大行人,「十有一歲達瑞節。」
王昭禹曰:「瑞,六瑞也;節,六節也。達瑞節所以達四方而交之。」
「《小行人》達天下」之六節。
鄭康成曰:「此謂邦國之節也。達之者,使四方亦皆齎法式以齊等之 。」 鄭鍔曰:「《掌節》言八節,此言六節,何也?蓋八節有玉,有角,有虎、有龍,有人,有旌,有符、有管。此言虎節、人節、龍節皆用金,則與《掌節》之文同;言旌節言符節、言璽節不言用竹,則與《掌節》之文異。蓋彼言所守以為用,則制度之所自出,此則主於達之天下」 ,使無不通而已。
「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皆以金為之。 道路用旌節,門關用符節,都鄙用管節」,皆以竹為之。
項氏曰:「達節,則齎六節之法,往四方齊等之使,皆有定式,可以通達 。」 鄭康成曰:「諸侯使臣行覜聘,則以金節授之,以為行道之信。」 「虎人龍者,自其國象 。」 王氏《詳說》曰:「天子使者聘於諸侯,諸侯使者聘於天子,其為節則一而已。」 此虎節、龍節、人節之所以不同 。鄭康成曰:「凡邦國之民遠出至他邦,他邦之民來入由國門」 者,門人為之節;「由關」 者,關人為之節。其以徵令及家徙、鄉遂大夫及采地吏為之節。皆使人執節將之以達之,亦有期以反節。
薛氏曰:「析木為符,全木為管 。」 賈氏曰:《掌節》雲。
貨賄用璽節,門關用符節。此無璽節,《司關》言「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 門、市節既相聯,則同用符節可知矣 。鄭鍔曰:「凡此六節者,有國者君道,欲其守而不變,故用金。道路、門、關、都、鄙皆臣道,欲其有自然之節,故用竹。達之者,欲通天下而無不用也。」
《行夫》掌邦國傳遽之小事,媺惡而無禮者。凡其使也, 必以旌節,雖道有難,而不時必達。
鄭康成曰:「傳遽,若今時乘傳騎驛而使者也。」 鄭鍔曰:「既有大小行人,又有行夫者,蓋大小行人備禮儀而使,使之大者也。行夫不用擯介,疾傳遽而達,其小事使之小者也。大事有媺惡者,大小行人以擯介而使。若夫小事之媺惡者,謂福慶禍災之小者也。行人乘傳而往,欲急遽以視其事。惟其不用相禮之人,故必」 執旌節,為信使之大者,有使有副,不患其不達。若行夫則無介,無介則慮其有患難而命不達,故言「雖道路有難而不時必達」 ,謂雖不能及所約之時,要之必期於達也。
《環人》「掌送逆邦國之通賓客,以路節達諸四方。」
鄭康成曰:「路節,旌節也 。」 王昭禹曰:「無節者有幾則不達,故以《路節》達諸四方 。」 鄭鍔曰:「謂之旌節則指其物也,謂之《路節》則指其行於道也,其實一耳。」
漢
編輯文帝二年九月初與郡守為銅虎符竹使符
編輯按:《漢書文帝本紀》云云。
〈注〉應劭曰:「銅虎符,第一至第五,國家當發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聽受之。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長五寸,鑴刻篆書,第一至第五。」張晏曰:「符以代古之圭璋,從簡易也。」師古曰:「與郡守為符者,謂各分其半,右留京師,左以與之。」
十二年春三月,除《關無用傳》。
按:《漢書文帝本紀》云云。
張晏曰:「傳,信也,若今過所也。」 如淳曰:「兩行書繒帛,分持其一,出入關,合之乃得過,謂之傳也。」 李奇曰:「傳,棨也。」 師古曰:「張說是也。古者或用棨,或用繒帛。棨者,刻木為合符也。」
景帝四年春復置諸關用傳出入
編輯按:《漢書景帝本紀》云云。
應劭曰:「文帝十二年,除關無用傳,至此復用傳,以七國新反,備非常。」
====宣帝本始四年詔民以穀入關者毋用傳====按:《漢書宣帝本紀》:本始四年「春正月,詔曰:『今歲不登, 民以車船載穀入關者,得毋用傳』」
師古曰:「傳,傳符也。欲穀之多,故不問其出入也。」
後漢
編輯後漢「符節,置令一人,郎中四人主之。」
按《後漢書百官志》:符節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為符 節臺率,主符節事。凡遣使,掌授節尚符璽。」郎中四人。 本注曰:「舊二人在中,主璽及虎符、竹符之半者。」符節 令史,二百石。本注曰:「掌書。」
〈注〉《漢官》曰:當得明法律郎。《周禮》掌節,有虎節、龍節,皆金也。干寶注曰:「漢之銅虎符,則其制也。」《周禮》又曰:「以英蕩輔之。」干寶曰:「英,刻書也。蕩,竹箭也。刻而書其所使之事,以助三節之信。」則漢之竹使符者,亦取則於故事也。《魏氏春秋》曰:「中平六年,始復節,上赤葆。」
隋
編輯文帝開皇七年頒青龍等符於總管刺史
編輯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七年四月癸亥,頒青龍符於 東方總管刺史,西方以騶虞,南方以朱雀,北方以元 武。」
開皇九年夏閏四月丁丑,頒「《木魚符》於總管、刺史,雌 一雄一。」
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開皇十年冬十月甲子,頒「《木魚符》於京師官五品以 上。」
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開皇十五年。五月丁亥。制京官五品以上佩銅魚符 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唐
編輯高祖武德元年定符節之制
編輯按《唐書高祖本紀》,武德元年九月癸丑,改銀兔符為 銅魚符。 按《車服志》:「初高祖入長安,罷隋竹使符班 銀兔符,後改為銅魚符,以起軍旅,易守長。京都留守、 折衝府捉兵鎮守之所,及左右金吾宮苑總監、牧監 皆給之。畿內則左三右一,畿外則左五右一。左者進 內,右者在外,用始第一,周而復始。宮殿門城門給交 魚」符、巡魚符。左廂、右廂給開門符、閉門符,亦左符進 內,右符監門掌之。蕃國亦給之。雄雌各十二,銘以國 名,雄者進內,雌者付其國。朝貢使各齎其月。魚而至, 不合者劾奏。傳信符者,以給郵驛。通制命皇太子監 國,給雙龍符,左右皆十兩。京、北都留守給麟符,左二 十,右十九。東方諸州給青龍符,南方諸州朱雀符、西 方諸州《騶虞符》、北方諸州《元武符》,皆左四右三,左者 進內,右者付外,行軍所亦給之。隨身魚符者,以明貴 賤,應召命,左二右一,左者進內,右者隨身。皇太子以 玉契召,勘合乃赴。親王以金,庶官以銅,皆題其位、姓 名。官有貳者加左右,皆盛以魚袋,三品以上飾以金, 五品以上飾以銀。刻姓名者,去官納之,不刻者傳佩 相付。有傳符、銅魚符者,給封符印,發驛封符及封魚 函用之。有銅魚而無傳符者,給封函,還符封函用之。 天子巡幸,則京師、東都留守給「留守印」,諸司從行者 給「行從印。」木契符者,以重鎮守,慎出納。畿內左右皆 三,畿外左右皆五。皇帝巡幸,太子監國,有軍旅之事 則用之。王公征討皆給焉,左右各十九。太極殿前刻 漏所亦以《左契》給之,右以授承天門監門,晝夜勘合, 然後鳴鼓。元武門苑內諸門有喚人木契,左以進內, 右以授監門,有敕召者用之。魚契所降,皆有敕書。尚 書省符與左同,乃用。大將出,賜旌以「顓賞」,賜節以「專 殺。」旌以絳帛五丈,粉畫虎,有銅龍一,首纏緋旛,紫縑 為袋,油囊為表。節懸畫木盤三,相去數寸,隅垂赤麻。 餘與旌同。
遼
編輯遼制,「符契發兵用金魚,國有重事用銀牌,閤門喚仗 用木契,行幸用木箭。」
按《遼史儀衛志》:「自大賀氏八部用兵,則合契而動,不 過刻木為牉合。太祖受命,易以金魚。」
《金魚符》七枚,黃金鑄,長六寸,各有字號,每魚左右判 合之。有事,以左半先授守將,使者執右半,大小、長短、 字號合同,然後發兵。事訖,歸於內府。
銀牌二百面,長尺,刻以國字,文曰「宜速」,又曰「敕走馬 牌。」國有重事,皇帝以牌親授使者手劄,給驛馬若干。 驛馬闕,取它馬代法,晝夜馳七百里,其次五百里。所 至如天子親臨,須索更易,無敢違者。使回,皇帝親受 之,手封牌印,郎君收掌。
木契,正面為陽,背面為陰,閤門喚仗則用之。朝賀之 禮,宣徽使請陽面木契下殿,至於殿門,以契授西上 閤門使云:「授契行勘。」勘契官聲喏,跪受契,舉手勘契 同。俛興,鞠躬,奏內外勘契同。閤門使云:「准敕,勘契,行 勘。」勘契官執陰面木契聲喏,平身立,少退,近後,引聲 云:「軍將、門仗官齊聲喏。」勘契官云:「內出喚仗木契一」 隻,准敕付左右金吾仗行勘。勘契官雲「合」不合門仗官雲「合」,凡再勘契官雲「同不同」,門仗官雲「同」,亦再勘 契官近前鞠躬,奏勘官左金吾引駕仗勾畫都知某 官某,對御勘同,平身少退近後,右手舉契云:「其契謹 付。」閤門使進入,閤門使引聲喏,門仗官下聲喏,勘契 官跪以契授閤門使,上殿納契。宣徽使受契,閤門使 下殿奉敕喚仗。
木箭,內箭為雄,外箭為雌,皇帝行幸則用之。還宮,勘 箭官執雌箭,東上閤門使執雄箭,如勘契之儀。詳具 《禮儀志》。
宋
編輯宋因唐制,賜「節度使以旌節。」
按《宋史輿服志》:「旌節,唐天寶中置節度使,受命日賜 之,得以專制軍事,行即建節,府樹六纛。宋凡命節度 使,有司給門旗二,龍虎各一,旌一、節一、麾槍二、豹尾 二。旗以紅繒九幅,上設耀篦、鐵鑽、髹槓、緋纛。旌用塗 金銅螭頭、髹槓,綢以紅繒,畫白虎。頂設髹木盤,周用 塗金飾,節亦用髹槓,飾以金塗銅葉,上設髹圓盤三」 層,以紅綠裝釘為旄,並綢以紫綾複囊,又加碧油絹 袋。麾槍設髹木盤,綢以紫繒複囊,又加碧油絹袋。豹 尾,製以赤黃布,畫豹文並髹槓。神宗熙寧五年,詔「新 建節並移鎮,並降敕太常寺排此旌節,下左右金吾 街仗司、騏驥院,給執擎人員鞍馬。」中興因之。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六月給乘驛銀牌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輿服志》符券。唐有銀牌。 發驛遣使則門下省給之。其制闊二寸半,長五寸,面 刻隸字曰「敕走馬銀牌。」凡五字,首為竅,貫以韋帶。其 後罷之。宋初令樞密院給券,謂之頭子。太宗太平興 國三年,李飛雄詐乘驛謀亂伏誅。詔罷樞密院券,乘 驛者復制銀牌,闊二寸半,長六寸,易以八分書,上鈒 二「飛鳳」,下鈒二「麒麟」,兩邊年月,貫以紅絲絛。
端拱 年給乘驛以樞密院券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太平興國三年, 「詔乘驛者復制銀牌。端拱中,以使臣護邊兵多遺失, 又罷銀牌,復給樞密院券。」
真宗咸平六年給軍中傳信牌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真宗咸平六年十 月,給軍中傳信牌。其制漆木為牌,長六寸,廣三寸,腹 背刻字而中分之。置鑿枘令可合,又穿二竅容筆墨, 上施紙札。每臨陣則分而持之。或傳令,則署其言而 繫軍吏之頸,至彼合契,乃書「復命」,因冀州團練使石 普之請也。
仁宗康定元年詔製軍中傳信牌及兵符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仁宗康定元年 五月,翰林學士承旨丁度、翰林學士王堯臣、知制誥 葉清臣等請製軍中傳信牌及兵符事。詔令兩制與 端明殿學士李淑詳定。奏聞「軍中符信竊要杜絕奸 詐,深合機宜。今請下有司造銅兵符給諸路總管主 將,每發兵三百人或全指揮以上即用。又別造傳信 朱漆木牌,給應軍中往來之處,每傳達號令、關報會 合及發兵三百人以下即用。又檢到符彥卿軍律有 字驗,亦乞令於移牒、傳信牌上兩處參驗使用。一、銅 兵符,漢制,銅鑄,上刻虎形。今聞皇城司見有木魚契, 乞令省司用木契形狀精巧鑄造。陜西五路,每路依 漢制各給一至二十,計二十面,更換給」用,仍以公牒 為照驗。二、傳信木牌,先朝舊制,合用堅木朱漆為之, 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字雲「某路傳信 牌。」卻置池槽,牙縫相合。又鑿二竅,置筆墨上,帖紙書 所傳達事用印,印號上以皮繫往來軍吏之項,臨陣 傳言,應有取索,並以此牌為言,寫其上。如已曉會施 行訖,復書牌上遣迴合乞下有司造牌,每路各給一 面為樣,餘令本司依此製造,分給諸處更換使用。城 砦分屯軍馬事須往來關會之處,「亦如數給與」三字 驗。凡軍行計會,不免文牒或主司遺失,懼罪單使被 擒,軍中所謀,自然洩露,故每分屯軍馬之時,與主將 密定字號,各掌一通,不令左右人知其義理,但於尋 常公狀「文移內,以此字私為契約,有所施行,依此參 驗,不得字有重疊,及用兇惡嫌疑之語。每用文牒之 上,別行寫此字,驗訖印其上發往。如所請報到,許即 依號,卻寫印遣回。如不許,即空之。此唯主將自知,他 人皆不得測符。」彥卿原用四十條,以四十字為號,今 檢得只有三十七條,內亦有不急之事,今減「作二十 八字,所貴軍中戎旅之人,事簡易記。」詔並從之。 按《文獻通考》,康定初製銅符,上篆文曰「某處發兵符」, 下鑄虎豹為飾,而中分之,右五符留京師,左符付總 管、鈐轄州軍事官高者掌之。
神宗熙寧五年詔作諸銅符給京城門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五年六月丙寅,作京城門銅 魚符。 按《輿服志》:神宗熙寧五年,詔西作坊鑄造諸 銅符三十四副,令三司給左契付諸門,右契付大內 鑰匙庫。今後諸門輪差人員,依時轉銅契入赴庫勘 同。其鐵牌只請人自執在外仗,止宿本庫,依漏刻發鑰匙付外仗,驗請人鐵牌給付,候開門訖,卻執鐵牌 納鑰匙,請出銅契,至晚卻依上請納。其開門朝牌六 面,亦隨銅契依舊發放。時神宗以京城門禁不嚴,素 無符契,命樞密院約舊制更造銅契,中刻魚形,以門 名識之,分左右給納,以戒不虞,而啟閉之法密於舊 矣。
高宗建炎三年改鑄虎符頒諸路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高宗建炎三年, 改鑄虎符,樞密院主之。其制以銅為之,長六寸,闊三 寸,刻篆而中分之,以左契給諸路,右契藏之。門符制 以繒裹紙版,謂之號,皇城司掌之。敕入禁衛號黃綾 八角三千道。入殿門黃絹以方一千道。入宮門黃絹 以圓八千道。入皇城門黃絹以長三千道。紹興二年 正月所定也。後更宮門號,以緋紅絹方,皇城門以緋 紅絹圓,遂久用之。後復盡以黃,或方或圓,各隨其制。 又有檄牌,其制有金字牌、青字牌、紅字牌。金字牌者, 日行四百里,郵置之最速遞也,凡赦書及軍機要切 則用之,由內侍省發遣焉。
按:《文獻通考》:「建炎三年五月,改鑄虎符頒降,令刑部 遍下諸處,見行虎符,並不得施行。」〈康定所鑄銅符〉仍繳納尚 書省。又製「金字牌,凡赦書及軍機要切則用之」,自內 侍省遣焉,日行五百里。
紹興五年置節度使以下牙牌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五年十一月庚午朔,初置節 度使以下金字牙符,命都督府掌之。」
按《玉海》,「紹興五年十一月庚午朔,初置節度使已下 象牙牌。其法自節鉞正任至橫行遙郡,第其官資,書 之於牌,御書押字,刻金填之。仍合同製造,一留禁中, 一降付都督府,相臣主其事。緩急臨敵,果有建立奇 勳之人,量功勞先給賜,以為執守。」
孝宗乾道 年置雌黃青字牌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乾道末,樞密院 置雌黃青字牌,日行三百五十里,軍期急速則用之。
淳熙 年作黑漆紅字牌校其遲速以議賞罰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淳熙末,趙汝愚 在樞密院,乃作黑漆紅字牌,奏委諸路提舉官催督, 歲校遲速最甚,以議賞罰。其後尚書省亦踵行之,仍 命逐州通判具出入界日時狀申省。久之,稽緩復如 故。紹熙末,遂置擺鋪焉。
金
編輯金代符制。有金銀、木諸牌。
按《金史百官志符制》:初,穆宗之前,諸部長各刻信牌, 交互馳驛,訊事擾人。太祖獻議,自非穆宗之命,擅製 牌號者置重法。自是號令始一焉。收國二年九月,始 製金牌,後又有銀牌、木牌之制。蓋金牌以授萬戶,銀 牌以授猛安,木牌則謀克蒲輩所佩者也。故國初與 空名宣頭付軍帥,以為功賞。遞牌即國初之信牌也。 至皇統五年三月,復更造銀牌,其制皆不傳。
大定二十九年正月章宗即位製綠油紅字等符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符制,大定二十 九年製。綠油紅字者,尚書省文字省遞用之,朱漆金 字者,敕遞用之,並左右司掌之。有合遞文字,則牌送 各部,付馬鋪轉遞,日行二百五十里。如臺部別奉聖 旨文字,亦給如上制。」
章宗承安元年二月初造虎符發兵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百官志》:虎符之制,承安 元年製以禮官言「漢與郡國守相為銅虎符,唐以銅 魚符,起軍旅,易守長等用之。」至是斟酌漢唐典故,其 符用虎,並五左一右。左者留御前,以侍臣親密者掌 之,其右符隨路統軍司、招討司長官主之,闕則次官 主之。若發兵三百人以上,及徵兵召易本司長貳官。 從尚書省奏請。左第一符,近侍局以囊封付主奏者。 尚書備錄聖旨,與符以函同封,用尚書省印記之,皆 專使帶牌馳送至彼。主符者視其封,以右符勘合,然 後奉行。若一有參差者,不敢承用。主符者復用囊封 貯左符上,用職印,具《發兵狀》,與符以本司印封,即日 還付使者,送尚書省以進,乃更其封,以付內掌之人。 「若復有事,左符以次出,周而復始,仍各置曆注,付受 日月。若盜賊急速,不容先陳者,雖三百人以上,其掌 兵官司亦許給付,隨即言上。」詔即施行之。
宣宗貞祐三年定尚書所造諸符
編輯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秋七月,定尚書所造諸 符,樞密院鹿,宣撫司魚,統軍司虎。 按《百官志》:「貞祐 三年更定,樞密院用鹿符,宣撫司用魚符,統軍司用 虎符。若發銀牌,若省付部及點檢司者,左右司用匣 封印,驗封交受。若發於他處,並封題押,以匣貯之。」
元
編輯世祖中統四年八月戊申詔霍木海總管諸路驛佩金符
編輯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八年令軍官佩金銀符海青符用太祖御署====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八年,敕軍官佩金銀符。其民 官工匠所佩者,並拘入勿復給。」敕「海青符,用太祖皇 帝御署。」
至元十四年,令軍民官以所佩符繫於肩腋。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四年三月乙已,命中外軍 民官所佩金銀符,以色組繫於肩腋,庶無褻瀆,具為 令。」
至元十五年秋七月丁亥,詔虎符舊用「畏吾」字,今易 以「國」字。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六年五月乙丑,敕:「臨洮、鞏昌、通安等十驛,非 有《海青符》,不聽乘傳。」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敕出使人繳所給符。收拱衛司虎符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九年。敕出使人還。不即以 所給符上與上。而有司不即收者皆罪之。十二月降 拱衛司。復正四品。仍收其虎符。
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壬戌,更定虎符。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令「征行左右軍都元帥等官,各佩虎 符。」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九年二月戊寅,立征行 左右軍都元帥府,都元帥四,副都元帥二,上萬戶府 達魯花赤四,萬戶皆四,副萬戶八,鎮撫四,各佩虎符。」
年,定「佩虎符」 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兵志》:「世祖時,萬戶佩金 虎符,趺為伏虎形,首為明珠,而有三珠、二珠、一珠之 別。千戶金符,百戶銀符。」
成宗元貞二年詔奉使及軍官所佩符歿則歸於官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二年二月乙亥詔奉使及軍官歿而子弟未襲職者其所佩金銀符歸於官違者
編輯罪之。
大德四年五月癸未增雲南至緬國十五驛驛給圓符四驛券十二
編輯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五年,湖廣行省乞授鎮守獲功官金銀符,從之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五年十月丙戌,湖廣行省臣 言,「鎮守官獲功當賞者,乞加散官,或授金銀符。」從之。 大德十一年五月,武宗即位,十月,令行省平章得佩 虎符,十二月,令除官及奉使,非由中書省勿給,諸王 公等使臣,不得輒用圓符乘驛。
按《元史武宗本紀》:大德十一年春,成宗崩。五月,武宗 即位,「十月丙辰,敕行省平章總督軍馬得佩虎符,其 左丞等所佩悉追納。十二月壬辰朔,中書省臣言,舊 制,金虎符及金銀符,典瑞院掌之,給則由中書,事已 則復歸典瑞院。今出入多不由中書,下至商人,結託 近侍奏請,以致泛濫,出而無歸。臣等請覈之,自後除 官及奉使應給者,非由中書省勿給。」從之。丁巳,敕諸 王、公主、駙馬、使臣給璽書、驛券,不許輒用圓符乘驛。
武宗至大四年三月仁宗即位收下番將校符牌定給使臣圓牌今
編輯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春,武宗崩。三月,仁宗即 位。四月庚戌,拘收下番將校不典兵者,虎符、銀牌。癸 亥,敕諸使臣非軍務急速者,毋給金字圓牌。」
順帝至正十三年詔皇太子位下立儀衛司給金牌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三年六月丙辰詔皇太子位下立儀衛司設指揮二員給二珠金牌副指揮二
編輯員「給《一珠金牌》。」
明
編輯明制,符牌俱尚寶司職掌。凡親王之國,鎮守、巡撫、陪 祀、巡城、守衛、朝參、扈從等官及陪皇后、親蠶命婦皆 給焉。
按《明會典》:「國初設符璽郎,秩正七品。後置尚寶司,陞 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丞,職專寶璽符牌等事。 凡祀享郊廟、社稷及看牲、視學、耕籍、公、侯、伯、勳衛、錦 衣衛並金吾等二十衛官,扈駕巡綽,各赴本司領金 牌懸帶。」
凡每日、五府都督一員、率領旗手等二十衛帶刀千 百戶一員、夜巡內皇城、點閘鋪軍、各赴本司領金牌、 並申字十七號令牌一面
凡每三日、金吾等二十衛、各輪官四員、計每班四十 員、領金牌隨朝、巡綽畢、仍赴司黠閘
凡侯、伯、駙馬一員,專管府軍前衛。帶刀官二十員,每 日上直。又侯伯一員,專管「圍子手」,將軍每夜上宿。又 中軍都督府,都督一員,專管大旗下五軍官員,「將軍 六百二十五人;又都督一員,專管勇士。又都指揮一 員,專管傳令。又刀手。又侯、伯、駙馬一員,專管大漢將 軍。」又錦衣衛當駕官,指揮一員,千戶二員,百戶十員, 三日輪班上直,各赴本司關領金牌。其金牌之制,面 上鑄「仁、義、禮、智、信」五字號,下鑄「守、衛」二篆字,背鑄。凡 守衛官軍,懸帶此牌等二十四字。「仁」字一號至四十號,上俱龍形。公、侯、駙馬、伯領「義」字一號至五十號,俱 虎形。指揮、勳、衛,領「禮」字一號至一百五十三號,俱麒 麟形。千屍領「智」字一號至三百三十號,俱獅子形,百 戶領;「信」字一號至一千六十九號,俱祥雲形,將軍領。 凡金吾等二十衛守衛官夜巡,各赴本司關領令牌。 午門指揮二員、千戶一員,領「申」字一號至四號;四面 長安左右門,各指揮二員、千戶一員;東華門指揮一 員、千戶一員,領「申」字五號至八號;四面西華門指揮 一員、千戶一員,領「申」字九號至十二號四面。元武門 指揮一員,千戶一員,領「申」字十三號至十六號四面。 凡留守五衛巡城官並金吾等二十衛守衛官,各赴 本司關領銅符。留守五衛指揮領「承」字、「東」字、「西」字、「北」 字號四面,其字號俱左「半」字。金吾等二十衛端門承 天門指揮二員,千戶一員,領「承」字號一面。東安門指 揮一員,千戶一員,領「東」字號一面;西安門指揮一員, 千戶一員,領「西」字號一面;北安門指揮一員,千戶一 員,領「北」字號一面。其字俱右半字。以上俱與留守衛 比對銅符字號相同,方許點閘。
凡領金牌、夜巡點閘、每日上直、每夜上宿者、次早繳 入。輪班三日者、班滿繳入。非扈駕不許帶出皇城。 凡皇城九門守衛軍、與圍子手、各領「勇」字號銅牌、計 二萬五十五面
凡五城兵馬指揮司夜巡,每日一城輪官二員,赴本 司關領令牌,次早繳入,不到者指名參奏。東城兵馬 指揮司領「木」字一號、二號二面,西城兵馬指揮司領 「金」字一號、二號二面,中城兵馬指揮司領「土」字一號、 二號二面,南城兵馬指揮司領「火」字一號、二號二面, 北城兵馬指揮司領「水」字一號、二號二面。
凡祀享郊廟、社稷、及神祗等祭,陪祀供事官及執事 人等入壇,俱赴本司關領牙牌。祭畢、隨即繳入圓花 牌。「陪字」一號至三百五十號,陪祀官領。長花牌。「供字」 一號至三百八十號,供事官領。「長素牌。」「執字」一號至 一千四百七十號,執事人領。
凡錦衣衛校尉上直、俱赴本司領「嚴」字號雙魚銅牌。 凡光祿寺吏典廚役、遇大祀、該班者、俱赴本司領「善」 字號雙魚銅牌
凡車駕侍衛官員將軍、該侍衛日、俱赴本司領牌。 凡文武朝參官、錦衣衛當駕官、應領「官」字號牙牌、並 「驚璺透徹」字號模糊、應改造料造者、俱由禮部給手 本、禮科掛號、赴本司關領。年終、各衙門仍造冊、送本 司查理
凡朝參官牙牌字號,公、侯、伯、「勳」字,駙馬都尉「親」字,文 官文字,武官「武」字,教坊司官樂字。其工部、營繕所等 衙門,帶俸匠作等,及錦衣等衛所帶俸見在御馬、尚 膳、內官等監局寄名供事等,不係朝參官。嘉靖二十 八年題准改造。凡入內官字樣牙牌,以官字編號。 凡駕詣陵寢,或巡狩行幸,扈從文武官,各赴本司領 小牙牌懸帶文字「武」字各一號起至五百號止。不書 職銜。
凡親王之國及鎮守巡撫等官奏請符驗,俱從兵部 奏行本司覆奏關領。如在外鎮守等官事故去者,則 付所在官司收貯,候更代者,就彼付領。每年終,各處 具由奏報查考。符驗之制,上織船馬之狀。起馬者用 「馬」字號,起舡者「水」字號,起雙馬者「達」字號,起單馬者 「通」字號,起站舡者「信」字號。
凡皇后行親蠶禮。先期、文官四品以上、武官三品以 上命婦、及使人、各具手本於本司關領。牙牌、雲花圓 牌、陪字一號起至二百號止。鳥形長牌、「供」字一號起 至十二號止
凡寶鈔提舉司奏造鈔牌、及本司奏造損拆缺少金 牌。本司宮同戶部堂上官、並給事中印綬監官監造。 其令牌有損壞者、行印綬監改造。牙牌損壞缺少、行 司禮監造
南京尚寶司、凡符牌等項。南京官軍人等、隨駕至行 在、給與懸帶
南京兵部因移文南京工部、改造木牌。其制俱與銅 牌同,轉送本司給與守衛夜巡並點閘官軍。其後凡 有失落損壞、成造如前
計長木牌一百面:「飛」字一號起五面;「效」字三號一面 《橫》字五號一面「辰」字一號起五面;「堂」字三號一面《沛》 字四號一面《慎》字五號一面「曰」字三號、四號二面《恥》 字四號一面「爵」字一號一面「滅」字一號起四面「圖」字 一號一面「潔」字四號一面《玖》字三號、五號二面「手」字 一號一面《楚》字二號一面《拜》字二號起四面「仕」字三 號、一面《彫》字,一號起五面「荒」字,五號、一面《近》字,一號、 一面《茲》字,一號、一面《賤》字,一號一面《求》字,二號、一面 《得》字,三號一面《署》字,四號、一面《禪》字,四號、五號二面 《槁》字,四號一面《甲》字,一號起五面《多》字,二號、五號二 面「落」字,三號、四號、二面《孟》字,三號、四號二面「道」字,一 號起五面《率》字,二號起四面《庭》字,一號,起四面《匪》字 一號,起四面《篤》字一號,起四面《宿》字一號,起四面《碣字一號一面,《辭》字一號,起三面「清」字四號一面,《鬱》字 四號一面,「殿」字四號一面,「能」字二號一面,「兄」字二號 一面,《毀》字二號一面,《邇》字三號五號二面,「罪」字三號 一面,《居》字五號一面,「遣」字一號一面。
計小木牌二千九百一十六面:「旗手」字一號起二百 六十九面,《府軍》字一號起二百七十面,《府左》字一號 起二百五十五面,《府右》字一號起三百六十四面,《府 後》字一號起二百三十五面,《金左》字一號起七十七 面,《金右》字一號起一百四面,《金前》字一號起二百八 十六面,《金後》字一號起二百三十五面,《羽左》字一號 起二百四十五面;「羽右」字一號,起二百六十面;「羽前」 字一號,起五十面;「虎左」字一號,起二百六十六面。 按《續文獻通考》,國朝符璽俱尚寶司職掌。本司掌寶 璽、符牌及六卿、駙馬伯、文武百官金銅牙木牌等。凡 寶璽、符牌、印章,有事請於內,既事,奉而藏之。扈守侍 衛。令牌之號六:曰甲、曰木、曰火、曰土、曰金,曰水,以警 夜巡。金牌之號五,曰仁,曰義,曰「禮」,曰「智」,曰信,以嚴守 衛。半字銅符之號四,曰南,曰「東」,曰「西」,曰北,巡者左半, 守者右半,合契而從事焉。銅牌之號一:曰勇,以稽士 卒。牙牌之號五:曰勳,曰親,曰文,曰武,曰樂,以察朝參。 祭牌之號三:曰陪,曰「供」,曰執,以謹祀事。雙魚銅牌之 號二:曰嚴,以肅直衛,曰「善」,以潔祀壇。符驗之號五:曰 馬,曰水,曰達,曰「通」,曰信,以給傳郵,通制命。
太祖洪武二年制鐵券賜功臣
編輯按:《明會典》「鐵券,洪武二年新製賜功臣。面刻誥文,背 鐫『免罪減祿之數』,字嵌以金,為左右二面,合以字號。 洪武二十六年,定公、侯伯鐵券式。」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公、侯、伯襲封鐵券,行下寶源 局,依式打造。所用瓜鐵木炭,須於丁字庫抽分竹木 局關支。如遇完備,進赴內府。」鐫嵌鐵券尺寸:公一樣 高一尺,闊一尺六寸五分;二樣高九寸五分,闊一尺 六寸;侯三樣高九寸,闊一尺五寸;四樣高八寸五分, 闊一尺五寸;五樣高八寸,闊一尺四寸五分;伯六樣 高七寸五分,闊一尺三寸五分;《七》樣高六寸五分,闊 一尺二寸五分;
符節部彙考二
編輯《禮記》
編輯
《玉藻》
編輯
凡君召,以三節,二節以走,一節以趨。
〈注〉使。使召臣,急則持二,緩則持一。《周禮》「鎮圭以徵守」,其餘未聞也。今漢使者持節。〈疏〉節者,以玉為之,所以明信,輔於君命者也。漢時,使人召臣,持節召之。
《釋名》
編輯
《釋書契》
編輯
符,付也。書所敕命於上,付使傳行之也。
《節》,赴也。執以赴君命也。
《傳》,轉也。轉移所在,執以為信也。
《漢制考》
編輯
《符節》
編輯
掌節使節皆金也。注今漢有銅虎符。疏證周時節用 銅之意。
「門關用符節。」註:「符節者,如今宮中諸官詔符也。璽節 者,今之印章也。旌節,今使者所擁節是也。將送者執 此節以送行者,皆以道理日時課,如今郵行有程矣, 以防容姦,擅有所通也。」疏「符節」已下,周法無文,故皆 約漢法況之。按《太史公本紀》:漢文帝二年九月,初與 郡國守相為銅虎符、竹使符。應劭曰:「銅虎符第一至」 第五,國家當發兵,遣使者至郡國合符,符合乃聽受 之。竹使符者,皆以竹箭五枚,長五寸,鑴刻篆書第一 至第五。張晏曰:「符以代古之圭璋,從𥳑易也。」鄭引之 者,欲明漢時銅虎符本出於此。按:後漢杜詩《上疏》:「舊 制發兵以虎符,其餘徵調竹使而已。」
竹使符
編輯「珍圭。」註:杜子春云:「珍當為鎮,以徵召守國諸侯,若今 時徵郡守,以竹使符也。」元謂珍圭,王使之瑞節,如今 時使者持節矣。疏:「持節,即子春所云竹使符也。」按《高 帝紀注》:「節以毛為之,上下相重,取象竹節,將命者持 之以為信。」《光武紀》註:「節所以為信,以竹為之,柄長八 尺,以旄牛尾為其眊三重。」馮衍《與田邑書》:「今以一節」 之任,建三軍之威,豈特寵其八尺之竹,犛牛之尾哉?
銅虎符
編輯「牙璋」注鄭司農云:「以牙璋發兵,若今時以銅虎符發 兵。」《疏》:「銅虎,竹使符,漢時皇帝使者之瑞節。」《漢齊王傳》, 魏勃紿召平曰:「王欲發兵,非有漢虎符驗也。」《吳王傳》: 弓高侯責膠西王曰:「未有詔虎符,擅發兵擊義國。」《嚴 助傳》:「上曰:『新即位,不欲出虎符發兵郡國。迺遣助以 節發兵會稽,會稽守欲距法,不為發
三才圖會
編輯人節圖
人節圖考
編輯《周禮》:「以金為節,鑄以人形」,使土國用之。
管節圖
管節圖考
編輯《周禮》「以竹為節,公卿大夫采地之吏,用於都鄙。」
虎節圖
虎節圖考
編輯《周禮》:「以金為節,鑄以虎形」,使山國用之。
符節圖
符節圖考
編輯《周禮》「以竹為節,用於門關,取符而合之。」意者今竹使 符也。
龍節圖
龍節圖考
編輯《周禮》「以金為節」,鑄龍形,使澤國用之。角玉之節制未 聞。
旌節圖
旌節圖考
編輯《周禮》「以竹為節,道路用之」,取析而表之意。
銅虎符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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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虎符制圖考
編輯按銅虎符,重五兩五錢,長二寸四分,高八分,闊八分, 剖而為二,二片相合,內各有三筍隆起,右有三孔,凹 以受筍商銀三行,凡十八字。按漢文帝初與郡守為 銅虎符,國家當發兵,遣使者至郡合符,合乃受之,有 不合者劾奏。師古曰:「與郡守為符者,各分其半,右留 京師,左以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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