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十一卷目錄
學校部彙考五
後梁〈太祖開平一則〉
後唐〈明宗天成四則〉
後周〈世宗顯德一則〉
遼〈總一則 太祖神冊一則 太宗一則 聖宗開泰二則 道宗清寧一則〉
宋一〈總一則 太祖建隆一則 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端拱一則 淳化
一則 至道一則 真宗咸平二則 景德三則 大中祥符三則 乾興一則 仁宗天聖
二則 寶元一則 慶曆四則 皇祐二則 嘉祐一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寧七則
元豐七則 哲宗元祐六則 紹聖四則 元符三則〉
選舉典第十一卷
學校部彙考五
編輯後梁
編輯太祖開平三年修建文廟
編輯按《五代史梁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開平三 年。國子監奏。修建文宣王廟。請率在朝及天下見任 官。俸錢。每貫剋留一十五文。
後唐
編輯明宗天成二年太常丞段顒奏請博士各講本經
編輯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段顒為 太常丞,天成二年三月,奏請國學五經博士各講本 經,以申橫經齒冑之義。」
天成三年,判國子祭酒崔協奏「定監生額數,及諸道 置學」,從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後唐天 成三年正月。中書門下奏。「伏以祭酒之資。歷朝所貴。 爰從近代。不重此官。況屬聖朝。方勤庶政。須引雅道。 以振時風。望令宰臣一員兼判國子祭酒。」敕宜令宰 臣崔協兼判。其年八月十一日。宰臣兼判國子祭酒 崔協奏請。國子監每年祇置監生二百員。候解送至 十「月三十日滿數為定。又請頒下諸道州府,各置州 學,如有鄉黨備諳,文行可舉者,錄其事實申監司,方 與解送。但一身就業,不得影庇門戶。兼太學諸生,亦 依此例,不得因此便取公牒,輒免本戶差役。又每年 於二百人數內,不繫時節有投名者,先令學官考試, 校其學業深淺,方議收補姓名。」敕宜依。
天成四年,國子監奏請《分經》教授諸官子弟及外道 舉人。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十 二月,國子監奏,「伏以國家開設庠序,比要教授生徒。 所以日就月將,知討論之不廢;卜禘視學,明考校之 有程。先生既以親臨,學士豈宜他適。蓋以頃者監名 雖補,各以私便無常。且居罔離群,則學能敬業。終成 孤陋,誰為琢磨。但希託跡為梯媒,只以多年為次第。 罔」思蛾術,惟俟鶯遷,忍淹違養之時,徒積觀光之歲。 今國家化被流沙漸海,政敷有截無疆,大扇素風,恢 張至道。是以重興數仞,分設諸官,教且有常,業成無 忒。而況時物甚賤,館舍尤多,諒無懸磬之虞,足得撞 鐘之問。但自學徒所好,可以教亦隨機,既欲成名,必 須精業。如有好《春秋》者,教之以屬辭比事,三體五情。 尊王室而討不庭,昭沮勸而起新舊。其所異同者,則 引之以「二《傳》」也。如有好《禮》者,則教之以恭儉莊敬,長 幼尊卑,言揖讓而知獻酬,明冠昏而重喪祭。其所沿 革者,則證之以二《禮》也。如有好《詩》者,則教之以溫柔 敦厚,辨之以草木蟲魚,美盛德而刺淫昏,歌《風》《雅》而 察正變。如有好《書》者,則「教之以疏通知遠,釋之以訓 誥典謨,思帝德而敬王言,稽古道而統皇極。如有好 《易》者,則教之以潔淨精微,戒之以躁動競進,體《十翼》 而分爻象,應吉凶而先擬議也。」至於歷代子史,備述 變通,既屬異端,誠非教本。但以適當凝凍,將近試期, 欲講小經,以消短景。今已請尚書博士田畝講勘《論 語》《孝經》,「行莫大於事親,道莫逾於務本,諸官子弟及 外道舉人,聽其肄業。況四門博士趙著見講《春秋》,若 有聽人從其所欲,顓俟放牓,別啟諸經。既溫故而知 新,惜寸陰而輕尺璧。顓經者若能口誦,碩學者又得 指歸。自然縻好爵以當仁,策科名而得俊。幸不孤於 選士,冀有益於化風。」從之。
天成五年。敕「准往例,凡監生有願修學者,始給牒收 補,仍逐季考試。」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天成五 年正月五日,國子監奏:「當監舊例,初補監生有束脩 錢二千,及第後光學錢一千。竊緣當監諸色舉人及 第後,多不於監司出給光學文抄,及不納光學錢,祇守選限,年滿便赴南曹參選。南曹近年磨勘選人,並 不收豎監司光學文抄為憑。請自今後欲准往例,應 色」舉人及第後,並先於監司出給《光學文抄》,並納《光 學》錢等,各有所業等第,以備當監逐年公使。奉敕宜 准往例,自今後凡補監生,須令情願於監中修學,則 得給牒收補,仍據所業次第,逐季考試申奏。如收補 年深,未聞藝業,虛沽補牒,不赴試期,亦委監司具姓 名申奏。
後周
編輯世宗顯德二年營國子監
編輯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宋史禮志》,「周顯德 二年,別營國子監,置學舍。」
按《文獻通考》:「周顯德二年,以天福普利禪院為國子 監,置學舍。」
遼
編輯遼制,「五京設太學外,諸道州縣皆設學。」
按《百官志》:「黃龍府學博士、助教,興中府學博士、助教, 觀察使州學博士、助教,團練使州學博士、助教,防禦 使州學博士、助教,州刺史州學博士、助教,縣學博士、 助教。」
太祖神冊三年五月詔建孔子廟
編輯按《遼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百官志》。「上京國子監。太 祖置祭酒、司業、監丞、主簿、國子學博士、助教。」〈按上京國子監
史不載建置年月,故附見於「建廟」 之後。
〉太宗 年置南京太學
編輯按《遼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南京學亦曰「南 京太學,太宗置。」
聖宗開泰元年歸州請設學允之
編輯按《遼史聖宗本紀》:開泰元年十二月,歸州言,「其居民 本新羅所遷,未習文字,請設學以教之。」詔允所請。 開泰六年,中京置國子監。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道宗清寧元年詔設學
編輯按《遼史道宗本紀》:「清寧元年十二月戊戌,詔設學養 士,頒《五經》傳疏,置博士、助教各一員。」〈按百官志作五年事〉
宋一
編輯宋初,國學《官生試補之制》。
按《宋史選舉志》:「凡學皆隸國子監。國子生以京官七 品以上子孫為之,初無定員,後以二百人為額,太學 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異者為之。及三舍 法行,則太學始定置外捨生二千人,內捨生三百人, 上捨生百人。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試補外舍齋長、 諭月書其行藝,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 季終考於學諭,次學錄,次正,次博士,後考於長貳。歲 終會其高下,書於籍,以俟覆試,參驗而序進之。凡私 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凡公試,初場經義,次場 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業俱 優,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優一平為中等,以俟殿 試;俱平,若一優一否為下等,以俟省試。律學生無定 員,他雜學廢置無常。 按《職官志》:「國子監舊置判監 事二人,凡監事皆總之。直講八人,掌以經術教授諸 生。監生無定員,並有蔭及京畿人。初隸監授業,後補 監生,或隨屬遊宦,以久離本貫,不克赴鄉薦,而文藝 可稱,亦許隸補試。廣文教進士,大學教《九經》《五經》《三 禮》、三傳學究,律學館教」明律,餘不常置。
太祖建隆三年重修國子監成賜講書生徒酒果
編輯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三年六月「乙未,賜酒國子監。」
按《崔頌傳》,「宋初判國子監,會重修國學及武成王。」
廟命頌總領其事。建隆三年夏,始會生徒講說,太祖 遣中使以酒果賜之。每臨幸國學,召頌與語,因及經 義,頌應答無滯。
按《玉海》:「國子監,建隆三年重修,崔頌判監事,始聚生 徒講書,上嘉之,六月乙未,遣中使遍賜以酒果。」
開寶八年詔定國子監生徒秋賦及補充之例
編輯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開寶八年。國 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先奉詔令分習五經。內 有繫籍而不至者。又有住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緣 監生元有定數。欲以在監習業之人補充生徒。」詔令 元繫籍而聽習不闕。得預秋賦。繫籍而不至者。聽於 本貫請其未入於籍而聽習者。或有冠裳之族。不居 鄉里,令補監生之闕。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詔國子監以九經給白鹿洞學徒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太平興國二 年,知江州周述言,「廬山白鹿洞學徒常數千百人,乞 賜《九經》肄習。」詔國子監給本,仍傳送之。先時南唐昇 元中,白鹿洞建學館,以本道為洞主,掌其教授。
端拱二年二月以國子監為國子學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五年三月戊辰復以國子學為監改講書為直講====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雲。「改講書為直講。」
至道元年設宗學博士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宗學博士,舊諸 王宮大小學教授也。至道元年,太宗將為皇姪等置 師傅,執政謂環衛之官,非親王比,當有降,乃以教授 為名。
真宗咸平 年詔宗學博士分南北宅教授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咸平初,命諸王 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南宮者,太祖、太宗諸王之子 孫處之,所謂睦親宅也。
咸平四年六月丁卯,詔州縣學校及聚徒講誦之所, 並賜《九經》。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二年五月增廣書庫十一月命邢昺等薦堪直講者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二年十一月「戊申,詔翰林侍 講學士邢昺等舉堪為學官者十人。」
按《玉海》。「景德二年五月臨幸。以書庫陿隘增廣之。十 一月,命邢昺等薦該博端良可為直講者十人。」 「景德四年置西京國子監。」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二月「癸酉,詔西京建太祖神 御殿,置國子監武成王廟。」
按《會要》,「令河南修建國學。」
景德 年,文武升朝官嫡親聽附國學充貢。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景德間,許文武 升朝官嫡親附國學取解,而遠鄉久寓京師,其文藝 可稱,有本鄉命官保任,監官驗之,亦聽附學充貢。」
大中祥符二年詔立曲阜學舍賜應天書院額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壬辰,詔立曲 阜縣孔子廟學舍。」
按:《容齋三筆》:「大中祥符二年,應天府民曹誠即楚丘 戚同文舊居造舍百五十間,聚書數千卷,博延生徒, 講習甚盛。府奏其事,詔賜額曰『應天府書院』」,命奉禮 郎戚舜賓主之,仍令本府幕職官提舉,以誠為府助 教。宋興,天下州府有學自此始。其後潭州又有嶽麓 書院。及慶曆中,詔諸路州郡皆立學,設官教授,則所 謂「書院」者當合而為一。今嶽麓、白鹿復營之,各自養 士,其所廩給禮貌,乃過於郡庠。近者巴州亦創置,是 為一邦而兩學矣。太學、辟雍並置,尚且不可,是於義 為不然也。
按《曲阜縣志》:「大中祥符二年,孔子四十四代孫勗,以 殿中丞知縣事,就廟側建學。」
大中祥符三年,詔「勳戚子弟並受經學書。」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秋七月己亥,詔南宮北宅大 將軍以下,各勤講肄,諸子十歲以上,並受經學書,勿 令廢惰。」
大中祥符四年,永康軍始立鄉校。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祥符四年十一月, 益州言永康軍李畋聚徒授經。詔赴闕,授校書郎。俾 還鄉校講說。
乾興元年立學於兗州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乾興元年十一月, 兗州立學。孫奭言,「頃知兗州,於文宣王廟建學舍四 十餘區,延生徒數百人,以楊光輔為講書,賜田十頃。」
仁宗天聖七年八月甲午詔國子監以五十人為解額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天聖九年重修國子監。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九年重修監。命內 臣張懷信等典其役。又以禮賢宅西北隅地及舍宇 賜之。以廣學室。
寶元元年許大郡立學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寶元元年三月己 酉。大郡立學。潁川為支郡。蔡齊有請。特許之。」
慶曆二年十二月壬寅詔兩制舉官為武學教授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慶曆三年二月立四門學。五月置武學。八月罷之。十 月詔選學官講說。十二月以南京府學為國子監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二月立四門學 按《選舉志》: 「初立四門學,自入品至庶人子弟充學生,歲一試補, 差學官鎖宿彌封,校其藝疏名上聞,而後給牒。不中 式者仍聽讀。若三試不中則出之。」未幾學廢。
按《玉海》,「慶曆三年二月辛酉,國子監請立四門學,以 士庶子弟為生員,以廣招賢之路。從之。五月丁亥,置 武學於武成王廟,以太常丞阮逸為教授。八月戊午, 罷武學,逸改兼國子丞,有願習兵書者,許於監聽讀。 十月,詔州府軍監選有文行學官講說。十二月戊午, 以南京府學為國子監。」
張唐英《政要》以為武學之廢,議出吳育。按《育傳》不見《武學議》。劉敞曰:「先王教冑子以道,而不及武者。」
非無四夷之患,恐示民以佻也。
慶曆四年,詔「州縣皆立學,罷學生聽讀日限」,以錫慶 院為太學。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三月乙亥,詔天下州縣立學。」
按《選舉志》:慶曆四年詔曰:「儒者通天地人之理,明」
「古今治亂之原,可謂博矣。然學者不得騁其說,而有 司務先聲病章句以拘牽之,則吾豪雋奇偉之士何 以奮焉?士以純明朴茂之美,而無斆學養成之法,使 與不肖並進,則夫懿德敏行,何以見焉?此取士之甚 敝,而學者自以為患。夫遇人以薄者,不可責其厚也。 今朕建學興善,以尊子大夫之行;更製革敝,以盡學 者之才。有司其務嚴訓導,精察舉,以稱朕意。學者其 進德修業,無失其時。其令州若縣皆立學,本道使者 選部屬官為教授員,不足取於鄉里宿學有道業者。」 由是州郡奉詔興學,而士有所勸矣。天章閣侍講王 洙言:「國子監每科場詔下,許品官子投狀試藝,給牒 充廣文、太學、律學三館學生,多致千餘就試,試已則 生徒散歸,講官倚席,但為游寓之所,殊無肄習之法, 居常聽講者一二十人爾。迺限在學滿五百日,舊己 嘗充貢者止百日。本授官會其實京朝官保任,始預 秋試,每十人與解。凡入學授業月旦,即親書到曆,如 遇私故或疾告歸寧,皆給假;違程及期月不來參者, 去其籍。」後諫官余靖極言非便,遂罷聽讀日限。
〈按王洙所奏聽讀立限法據玉海作慶曆二年事今因余靖奏罷在慶曆四年故選舉志序次於慶曆四年之下今仍志編次於此〉
按《文獻通考》:「『慶曆四年,判國子監王拱臣等言,首善 自京師,漢太學二百四十房,千八百餘室,生徒三萬 人;唐學舍亦千二百間。今國子監才二百楹,不足以 容學者,請以錫慶院為太學』。從之。」 又按《通考》:「參知 政事范仲淹等建議精貢舉,請興學校,本行實。乃詔 州縣立學,本道使者選屬部為教授,不足則取於鄉 里」宿學之有道業者。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賦, 舊嘗充者百日而止。安定先生胡瑗,自慶曆中教學 於蘇、湖間,二十餘年,束脩弟子前後以數千計。是時 方尚辭賦,獨湖學以經義及時務,學中故有經義齋、 治事齋。經義齋者,擇疏通有器局者居之;治事齋者, 人各治一事,又兼一事,如邊防、水利之類。故天下謂 湖學多秀彥。其出而筮仕,往往取高第,及為政,多適 於世用。若老於吏事者,由講習有素也。歐陽公詩曰: 「吳興先生富道德,詵詵子弟皆賢才。」王荊公詩曰:「先 收先生作梁柱,以次收拾桷與榱。」
按《歐文忠公本集吉州新學記》:「慶曆三年秋,天子開 天章閣,召政事之臣八人,問治天下其要有幾,施於 今者何?宜先使坐而書以對。八人者皆震恐失位,俯 伏頓首言:『此非愚臣所能及,惟陛下所欲為,則天下 幸甚』。於是明年,遂詔天下皆立學,置學官之員,然後 海隅徼塞,四方萬里之外,莫不皆有學。」 又《胡先生 墓表》:「先生諱瑗,字翼之。先生為人師,言行而身化之。 其在湖州,學弟子去來嘗數百人,各以其經轉相傳 授,其教學之法最備。慶曆四年,天子開天章閣,與大 臣講天下事,始慨然詔州縣皆立學。於是建太學於 京師,而有司請下湖州取先生之法,以為太學法,至 今為著令。」
慶曆五年,改都虞候公宇為太學,復以太學為「錫慶 院。」詔州縣置學,不得容游士及科率民財。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三月己未,詔大宗正勵諸宗 子授經務學。」
按《玉海》。「五年二月乙巳。以馬軍都虞候公宇。改葺為 太學。後胡瑗至。乃得錫慶後堂及二廡。容諸生以更 衣位置錄行堂。」
按:《文獻通考》:五年,三司言更造錫慶院,乏財費多,而 使臣錫宴之所不可闕。乃復以太學為錫慶院。 又 按《通考》,五年詔曰:「頃者嘗詔方夏增置學官,而吏貪 崇儒之虛名,務增室屋,使四方游士競起而趨之,輕 去鄉閭,寖不可止。今後有學州縣毋得輒容非本土 人居止聽習。若吏以繕修為名而斂會民財者,按舉 之。」
皇祐二年詔定內捨生額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皇祐二年七月四 日詔。內捨生二百人。未能充數。宜限百人。
皇祐 年,召安定胡瑗為國子監直講。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時太學之法寬 簡,而上之人,必求天下賢士,使專教導規矩之事。安 定胡瑗設教蘇湖間二十餘年,世方尚詞賦,湖學獨 立經義治事齋以敦實學。皇祐末,召瑗為國子監直 講,數年進天章閣侍講,猶兼學正。其初人未信服,謗 議蜂起。瑗強力不倦,卒以有立。每公私試,罷掌儀,率 諸」生會於首善,雅樂歌詩,乙夜乃散,或不遠數千里 來就師之,皆中心悅服。有司請下湖學取其法以教 太學。 按《胡瑗傳》,「瑗教授湖州,教人有法,科條纖悉 備具,以身先之。慶曆中興,太學下湖州取其法,著為令。」皇祐中,授國子監直講。
嘉祐三年增監生額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五月壬申。「增國子監生員。」 按《玉海》,嘉祐三年五月詔監生以四百五十人為額。 吳中復奏請七月復增一百五十人。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己亥增宗室教授
編輯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治平初。諸王宮增 置大小學講官。宗子世符獻二學頌。宗子分隸六學 教養。年十歲以上入小學。二十以上入大學。年未及 願入者聽。
神宗熙寧元年增太學生詔舉宗學官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元年春正月壬寅,增太學生 百人。五月庚辰,詔兩制及國子監舉諸王宮學官 按《職官志》:「熙寧初,詔用經術取士,廣闊黌舍,分為三 學,增置生徒,總二千八百人。隸籍有數,給食有等,庫 書有官,治疾有醫。」
按,《文獻通考》:熙寧元年,增太學生員。慶曆中,嘗置內 捨生二百人,至是又增置一百,尋詔九百人為額。 按《玉海》,熙寧元年正月,諫官滕甫等言,「慶曆太學內 捨生二百員,官給食,乞增置。」詔於內捨生外增一百 員名。外捨生,舊制,試補監生六百人,五月增為九百 人。
熙寧四年,增置學官,立「三舍法。」復以錫慶院建講堂, 置五路學。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二月丁巳朔,罷詩賦及明經 諸科,以經義、論策試進士。置京東西、陝西、河東、河北 路學官,使之教導。三月庚寅,詔諸路增教官員。冬十 月戊辰,立太學生內外上舍法。」 按《選舉志》:「神宗尤 垂意儒學,自京師至郡縣既皆有學,歲時月各有試, 程其藝能,以差次升舍。其最優者為上舍,免發解及 禮」部試而待賜之第,遂顓以此取士。太學生員,慶曆 嘗置內捨生二百人,熙寧初,又增百人,尋詔通額為 九百人。四年,盡以錫慶院及朝集院西廡建講書堂 四,諸生齋舍、掌事者直廬始僅足用。自主判官外,增 置直講為十員,率二員共講一經,令中書遴選,或主 判官奏舉。生員釐為三等。始入學為外舍,初不限員, 後定額七百人。外舍升內舍,員二百;內舍升上舍,員 百。各執一經,從所講官受學,月考試其業,優等上之 中書,其正、錄、學諭,以上捨生為之。經各二員,學行卓 異者,主判、直講復薦之中書,奏除官,始命諸州置學 官。
按《玉海》,四年三月五日,詔諸州軍置小學教授。十月 十七日,中書言,「外舍不限員,內舍二百員,上舍一百 員。」己卯,鄧綰言:「國子監粗容釋奠,齋庖之室,不足容 諸生。太學假錫慶院西北隅廊屋數十間,生員三百 人,無容足地。乞賜錫慶院為太學,修武成王廟為右 學。」詔宋靖國、呂嘉問相度。十一月丁酉,詔從其請。 按《文獻通考》,神宗熙寧四年,詔置京東西、河東北、陝 西五路學,以陸佃等為諸州學官。仍令中書采訪逐 路有經術行誼者各三五人,雖未仕亦給簿尉俸,使 權教授他路州軍令近日選薦京朝官有學行可為 人師者,堂除逐路官,令兼所任州教授,仍置小學教 授。 又按《通考》:初蘇頌子嘉在太學,顏復嘗策問王 莽、後周變法事,嘉極論為非在優等。蘇液密寫以示 曾布曰:「此輩倡和,非毀時政。」布大怒,責張琥曰:「君為 諫官判監,豈容學官與生徒非毀時政而不彈劾?」遂 以告安石。安石大怒,遂逐諸學官,以李定常秩同判 監。選用學官,非執政所喜者不與。陸佃、黎宗孟、葉濤、 曾肇、沈季良與選。季良,安石妹婿;濤,其姪婿;佃,門人; 肇,布弟也。佃等夜在安石齋授《口義》,旦至學講之,無 一語出己。其設「三舍」,皆欲引用其黨耳。
熙寧五年,置武學。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六月乙亥。置武學。 按《職官 志》。熙寧五年,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於學。文武弛 張。其道一也。乞復置武學。」詔於武成王廟置學。 按 《張璪傳》:「璪同修起居注,時建議武學。璪言,古之太學。 舞干習射。受成獻功。莫不在焉。文武之才皆自此出。 未聞偏習其一者也。請無問文武之士。一養於太學。」 按《玉海》,五年六月乙亥,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於 學,文武張弛,其道一也。仁宗嘗建武學,既而中輟,請 復之。詔置學於武成王廟,選文武知兵者為教授,凡 使臣未參班及門廕草澤,試人材弓馬,應格方入學, 給常膳,習諸家兵法。教授纂次歷代用兵成敗,及忠 義足以訓者講釋之,願試陳隊者,量給兵「伍,肄習及 三年,考其藝補班行。」以兵部郎中韓縝判學,郭固同 判。閏七月五日,詔學生限百人。十月,蔡碩試邊策,為 教授。九月辛酉,詔試《大義》十道,分兩場。八月辛卯,詔 外捨生以七百人為額。
熙寧六年三月,委中書選充諸路學官。夏四月,置《律》 學。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律學,國初置博士,掌授法律。熙寧六年,始即國子監設學,置教授四 員。凡命官舉人,皆得入學。各處一齋舉人,須得命官 二人保任,先入學聽讀,而後試補。習斷按,則試按一 道,每道敘列刑名五事或七事。習律令則試大義五 道,中格乃得給食。各以所習,月一公試,三私試,略如 補」試法。凡朝廷有新頒條令,刑部即送學。其犯降舍、 殿試者,薄罰金以示辱,餘用太學規矩,而命官聽出 宿。尋又置學正一員,有明法應格而守選者,特免試 注官,使兼之,月奉視所授官。後以教授一員兼管幹 本學規矩,仍從太學例給晚食。
按《玉海》,「熙寧六年三月己未,詔諸路學官委中書選 充。四月乙亥,以朝集院為律學。賜錢萬五千緡,以養 生徒。」
熙寧七年廣二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七年五月壬戌。賜 朝集院。以廣二學。為屋百楹。」
熙寧八年,置蕃學、小學,頒王氏《三經新義》於學宮,推 恩三捨生,立教授試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八年三月戊戌,知河州鮮于師中 乞置蕃學,教蕃酋子弟。從之。六月己酉,頒王安石《詩》 《書》《周禮》義於學宮。 按《選舉志》:初置小學教授,帝嘗 謂王安石曰:「今談經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 經,其以頒行,使學者歸一。」八年,頒王安石《詩》《書》《周禮》 義於學宮。是名《三經新義》。
按:《文獻通考》:熙寧八年,頒王安石《詩》《書》《周禮》義於學。 太學安惇等已升上舍,皆特免解。其自發解者即免 禮部試。時三舍未有推恩定法,故特降命也。
按《稗編》:「八年始立教授試法,即舍人院召試大義五 道。初,太博、正、錄及州教官,朝廷固嘗特除用,亦雜出 薦試,否則取其試藝等格優多者用之。」
熙寧十年,始立宗子試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初,宗學廢置無 常,凡諸王屬尊者,立小學於其宮。其子孫自八歲至 十四歲皆入學,日誦二十字。其已授環衛官,有學藝 得召試遷轉者,每有之,然非有司常試,乃特恩也。熙 寧十年,始立宗子試法,凡袒宗祖免親已受命者,附 鎖廳試,自袒免以外,得試於國子監。禮部別異其卷 而校之,十取其五。舉者雖多,解毋過五十人。廷試亦 不與進士同考,年及四十嘗累舉不中,疏有名以聞, 而錄用之。其官於外,而不願附各路鎖試,許謁告,試 國子監。」
元豐元年詔使臣經任者試充武學生置諸路學官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元豐元年詔使臣經任者試充武學外捨生限三十人
編輯按《文獻通考》:「元豐元年,詔諸路州府學官共五十三 員:京東路,兗、徐、曹、單、青、密州、應天府各一員。京西路, 西京、國子監計、陳、襄、鄧州各一員。河北路,北京、國子 監,定、相、滄、衛、棣、瀛州、真定府各一員。陝府西路,陝、華、 耀、邠、泰、燕州、永興軍、鳳翔、河中府各一員。河東路,潞、 晉、代州、太原府各一員。淮南路,揚州、亳州各一員。」兩 「浙路杭、越、蘇三州各一員,江南東路饒州、江寧府各 一員,江南西路洪州、吉州各一員,荊湖南路潭州一 員,荊湖北路江陵府一員,福建路建州一員,成都府 路眉州、成都府各一員,梓州路梓州、普州各一員,利 州路利州一員,夔州路夔州一員,廣南東路廣州一 員,廣南西路桂州一員。」是時大興學校,天下之有教 授者只五十三員,蓋重師儒之官,不肯輕授濫設故 也。觀其所用,既是有出身人,然又必試中而後授,則 與入館閣、翰苑者同科,其遴選至矣。哲宗元祐初,齊、 盧、宿、常、虔、潁、同、懷、澶、河陽等州始相繼置教授,三舍 法行而員額愈多。至大觀時,吉州、建州皆以養士數 多,置教授三員。宣和時,罷州縣學三舍法。始令諸州 教授,若係未行三舍已前置者,依舊,餘並減罷。如贍 學田產、房廊等,係行三舍已後添給者,亦復拘收雲。 元豐二年,增太學生舍,頒《學令》。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八月甲寅,詔增太學生舍為 八十齋,齋三十人。外捨生二千人,內捨生三百人。月 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捨生;間歲一舍試,補上捨生。」 十二月乙已,御史中丞李定上《國子監敕式令》並《學 令》凡百四十條。 按《選舉志》:「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 置八十齋,齋各五楹,容三十人。外捨生二千人,內舍 生三百人,上捨生百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 生;間歲一舍試補上捨生,彌封謄錄如貢舉法。」而上 舍試則學官不預考校。公試外捨生人,第一、第二等 升內舍,試入優平二等升上舍,皆參攷所書行藝,迺 升上舍。分三等,學正增為五人,學錄增為十人,學錄 參以學生為之,歲賜緡錢至二萬五千。又取州縣田 租、屋課息錢之類,增為學費。初以國子名監,而實未 嘗教養國子,詔許清要官親戚入監聽讀,額二百人, 仍盡以開封府解額歸太學。其國子生解額,以太學 分數取之,毋過四十人。 按《張璪傳》,元豐初,判國子監,薦蔡卞可為直講,建增博士弟子員,月書季考,歲 校,以行藝次升。略倣《周官》鄉比之法,立齋舍八十二。 學官之盛,近代莫比,其議多自璪發之。
按《玉海》,元豐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詔定太學條制。十 二月十八日,中丞李定等言:「藝可以一日而校行,非 歷歲月不可攷。今酌《周官》書攷賓興之意,為太學三 舍選察升補之法,上國子監敕式令並《學令》,凡百四 十條。詔行之。」初,太學生檀宗益上書言:太學教養之 策有七:一、尊講官,二、重正錄,三、正三舍,四、擇長諭,五、 「增小學,六,嚴責罰,七,崇司業。」上覽其言,命定與畢仲 衍、范鏜、張璪等同立法,至是上之。
元豐三年,「改直講為博士,行《武學新格》。」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元豐三年正月辛 巳。改國子直講為太學博士。每經二人。六月十八日。 武學上新敕令格式行之。
元豐五年行官制,改置學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五年五月辛巳朔,行官制。」 按《職官志》:「元豐官制行,始置祭酒、司業丞各一人,太 學博士十人,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 正各一人。祭酒掌國子、太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 司業為之貳,丞參領監事。凡諸生之隸於太學者,分 三舍,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以試補,中者充外舍齋 長,諭月書其行藝於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 經程文。季終考於學諭,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然後 考於長貳。」歲終校定,具注於籍,以俟覆試。視其校定 之數,參驗而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 策。公試,初場以經義,次場以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 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為上「舍,上等。」取旨 命官,一優一平為中,以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為 下,以俟省試。唯國子生不預考選。凡課試升黜教導 之事,長貳皆總焉。車駕幸學,則率官屬諸生班迎。即 行在,距學百步亦如之。凡釋奠於先聖、先師及《武成 王》,則率官屬諸生共薦獻之禮。歲計所隸三捨生升 降多寡之數,以為學官「之殿最賞罰。」博士掌分經講 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正、錄掌舉行學 規,凡諸生之戾規矩者,待以五等之罰。考校訓導如 博士之職。職事學錄五人,掌與正、錄通掌學規。學諭 二十人,掌以所授經傳諭諸生。直學四人,掌諸生之 籍及幾察出入。凡八十齋,齋置長、諭各一人,掌表率 齋生。凡「戾規矩者,糾以齋規五等之罰,仍月考齋生 行藝,著於籍。武學博士、學諭各二人,掌以兵書、弓馬、 武藝訓誘學者。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 之事。小學置職事教諭二人,掌訓導及考校責罰。學 長二人,掌序齒位,糾不如儀者。集正二人,掌籍諸生 名氏,糾程課不逮者。」 又「按《志》武學,元豐官制」行,改 教授為博士。
元豐六年,詔:「優敘命官在學及太學生之律學優者, 宗室令請建宗學,許學生旬休習射。」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豐六年,用國 子司業朱服言,命官在學,如公試律義、斷案俱優,準 吏部試法授官。太學生能兼習律學,中公試第一,比 私試第二等。」 按《職官志宗學》:「元豐六年,宗室令鑠 乞建宗學,詔從之,既而中輟。」
按《玉海》。六年五月八日。司業朱服。請學生旬休習射。 元豐七年。選補筭學官。以學規繩四方來試者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元豐七年正月。吏 部請於四選補筭學博士闕。從之。十二月辛未。詔通 筭學者就試。上等除博士。中下等為學諭。
按《文獻通考》:「七年用司業朱服言,四方來試禮部者, 雖不籍於太學,或有顯過,若造飛語謗朝政,許監官 以聞」,用學規殿罰。
元豐八年,詔「罷太學《保任同罪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二月詔舉學官三月命司業博士主公試四月罷三舍法五月立國子監條制七月罷學官試法十月罷修學制所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閏二月甲寅。詔侍從、御 史、國子司業。各舉經明行修可為學官者二人。三月 辛未。命太學公試。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五 月戊辰。命程頤同修立國子監條制。 按《職官志》。元 祐元年,詔太學每歲公試。以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 補試法。左司諫王巖叟言。「太學生補中人。乞並許應 舉」,罷一年之限。詔國子監立法。又詔給事中孫覺,祕 書少監顧臨,崇政殿說書程頤,國子監長貳看詳修 立國子監條例。又詔置《春秋》博士一員。 按《劉摰傳》, 哲宗即位,摰擢侍御史。初,神宗更新學制,養士以千 數,有司立為約束,過於煩密。摯上疏曰:「學校為育材 首善之地,教化所從出,非行法之所。雖群」居眾聚,帥 而齊之,不可無法,亦有禮義存焉。先帝體道製法,超 漢軼唐,養士之盛,比隆三代。然而比以太學屢起獄 訟,有司緣此造為法禁,煩苛愈於治獄,條目多於防盜,上下疑貳,以求苟免。甚可怪者。博士諸生,禁不相 見,教諭無所施,質問無所從,月巡所隸之齋而已。齋 舍既不一,隨經分隸,則又《易》博士兼巡禮齋,《詩》博士 兼巡書齋。所至備禮請問,相與揖諾,亦或不交一言 而退,以防私請,以杜賄賂。學校如此,豈先帝所以造 士之意哉?治天下者,遇人以君子長者之道,則下必 有君子長者之行而應乎上。若以小人犬彘遇之,彼 將以小人犬彘自為,而況以此行於學校之間乎?願 罷其制。
按《名臣言行錄外集》,伊川同孫覺、顧臨及國子監長 貳看詳「國子監制,先生所定,大概以為學校禮義相 先之地,而月使之爭,殊非教養之道。請改試為課,有 所未至則學官召而教之,更不考定高下。制尊賢堂 以延天下道德之士,鐫解額以去利誘,省繁文以專 委任,勵行檢以厚風教,及置待賓吏師齋,立觀光法」, 如是者數十條。
按《玉海》,元祐元年四月,王巖叟言:「博士勞於簿書,諸 生困於文法。請罷三舍法,開師生不相見之禁,講肄 之餘,止以公私試第高下。」五月十二日,詔孫覺、顧臨、 程頤同長貳,修立國子監條例。頤請改試為課制。尊 賢堂延道德之士,置待賓吏。師齋立檢察,士人行檢 法。自元豐增國學解額五百人,來者奔湊。欲量留百 「人,餘分於諸郡,庶幾士安鄉土。」奏寢。至七月,罷中外 學官試法。詔兩制、司業各舉一員,從王巖叟言也。十 月,劉摰請罷修定學制所,又國子監請修建算學,詔 罷之。
按《宋文鑑》劉摯《請重修大學條制疏》:「臣竊以學校之 制,主於教育人才,非行法之地也。群賢眾聚,帥而齊 之,則誠不可以無法。然而法之為學校設者,宜有禮 義存焉也。往歲太學屢起大獄,其事一出於誣枉,於 是有司緣此造為法禁,煩苛凝密。士之學其間者,轉 身舉足,輒蹈憲網,束濕愈於治獄,條目多於防盜,上」 下疑貳,求於苟免,先王之意,禮義科旨,逝已盡矣。法 有大可怪者,「博士諸生,禁不相見,教諭無所施,質問 無所從,但博士月巡所隸之齋而已。」謂「如此,則請問 者對眾,足以為證佐,以防私請,以杜賄謝。」嗟夫!學之 政令,豈不大繆先王意哉!私請賄謝如是,真可以絕 之乎?而又齋數不一,不可以隨經分隸也。故使之兼 巡,如《周易》博士或巡治《禮》之齋,禮學博士復巡治《詩》 之舍,往往所至備禮請問,相與揖諾,至或不交一言 而退。昔之設學校教養之法,師生問對,憤悱開發,相 與曲折反覆,諄諄善誘,蓋其意不如是疏也,其道不 如是之薄也。先王之於天下,遇人以長者君子之行 而報乎上者,斯有禮「也。遇人以小人犬豕之道,則彼 將以小人犬豕自為,而報乎上者,不能有義也,況夫 學校之間哉?太學自置三舍之法,寥寥至今,未嘗應 令成就一人,豈真無人也?主司懲前日之禍,畏罪避 謗,士雖有豪傑拔萃之才,誰敢題品以人物自任,而 置之上第哉?」則是先帝有興賢造士之美意,而有司 以法「害之也。臣愚欲望聖慈詳酌,罷博士諸生不許 相見」之禁,教誨請益,聽其在學往還。即私有干求饋 受,自依律敕,仍乞先次施行外,應太學見行條制,委 本監長貳與其屬看詳,省其煩密太甚,取其可行便 於今者,有所增損,著為科條,上禮部再行詳定,上之 三省,以聽聖斷。
按王巖叟《請罷三舍法疏》:「臣伏以法有為名則美,而 行之則難,事有用意則良,而施之則戾者,三舍是也。 故自三舍之法立,雖有高材異行,未見能取而得之 而奔競之患起,奔競之患起而賄賂之私行,賄賂之 私行而獄訟之端作,獄訟之端作而防猜之禁繁。博 士勞於簿書,諸生困於文法,非復渾然養士之體,而 庠序之風或幾乎息,此識者之所共歎也。臣竊謂庠 序者,所以萃群材而樂育之,以完其志業,養其名譽, 優游舒徐,以待科舉者也。不必科舉之外別開進取 之多岐,以支離其心而激其爭端,使利害得失日交 戰於胸中,損育德養道之淳意,非所以敦教化、成人 材也。臣愚乞鑒已然之弊,罷三舍法」,開先生弟子不 相見之禁,示學士大夫以不疑。講肄之餘,止以公私 試第高下如昔時,自足以獎材氣而勵風聲,使多士 欣欣於從學,則上庠宜復有雍容樂易之美,為四方 矜式矣。乞下禮部及司業博士共議其當。
元祐二年,增司業,立《學官限年格》。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祐二年。增司 業一員。又詔內外學官選年三十以上歷任人充。 元祐三年,置國子監長貳,省律學官,定選補宮學官 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祐三年,「詔國 子監置長貳。」
按《玉海》,元祐三年,詔省律學博士一員,學生不給食。 按,《文獻通考》:元祐三年,又詔「宮學教授闕,選諸嘗被 舉可為學官,及中十科中可為師表,或可備講讀者仍官已升朝,年及四十乃得為之。」
元祐五年,更定監視、巡詢、考試之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祐五年,殿中 侍御史岑象求言:「國子監無叩問師資之益,學官不 以訓導為己任,補試伺察不嚴,有假手之弊。」詔禮部 相度以聞。本部言:「生員遇有請益,許見長貳,仍詔生 員以所納齋課於講堂上指諭,並委博士逐月巡所 隸齋,詢考生員所業,凡私試不鎖宿,欲令不罷講說。」 從之。〈按文獻通考作六年事〉
元祐六年,建小學於宮院。
按《宋史哲宗本紀》。六年冬十月庚辰。令諸宮院建小 學。 按《選舉志》:哲宗時初置在京小學。曰就傅、初筮。 凡兩齋,復取太學額百人還開封府。 按《職官志》:六 年詔宗正按熙寧敕,諸院建小學。自八歲至十四歲, 首檢舉入學。
按《玉海》。六年。宗室令鑠請建宗學。於是詔宗正按熙 寧敕。諸院建小學。
〈注〉自八歲至十四歲,每歲首檢舉入學。
元祐七年,立「廣文館生。」
按《宋史哲宗本紀》,七年六月甲子,置廣文館解額。 按《選舉志》:先是開封解額稍優,四方士子多冒畿縣 戶。又隸太學不及一年不該解試者,亦往往冒戶。禮 部按舊制,凡試國子監,先補中廣文館生,乃投牒求 試。元祐七年,遂依倣其法立廣文館生。惟開封府元 解百人許自試,其嘗取諸科二百、國子額四十者,皆 以為本館解額。遇貢舉年試補館生,中者執牒詣國 子監驗試,凡試者十人取一,開封考取亦如之。 又 按《志》:「元祐間置廣文館,生二千四百人,以待四方游 士試京師者。」
紹聖元年詔太學悉用元豐制免合格上捨生省試罷廣文館發解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三月庚辰,詔太學合格 上捨生推恩免省試,附科場春榜。 按《選舉志》:紹聖 元年罷廣文館,其額悉復還之開封府國子監。 又 按《志》,元祐新令罷推恩之制。紹聖初,監察御史郭知 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歲月稽其行實,故入上舍。而 中上等者得不經禮部試,特命以官,責備而持久,故 其得也難。誘掖激勸,莫善於此。宜復元豐法,以廣樂 育之德。」又請:三學補外捨生,依元豐令,一歲四試。於 是詔太學生悉用元豐制推恩上等即注官者,歲毋 過二人。免禮部試者,每舉五人而止,免解試者二十 人而止,仍計數對除省試發解額,其元祐法勿用諸 三舍升補等法,悉推行舊制。 按《職官志》:紹「聖元年, 監察御史劉拯言:『太學復行元豐中三舍推恩注官、 免省試、免解試之制。夫舊法欲行,必先嚴考察,請自 今太學長貳、博士、正、錄選學行純備、眾所推服者為 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實,則重加譴責,差職掌長諭 改正,如元豐舊制』。」從之。又詔內外學官,非制科、進士 出身及上捨生入官者並罷。又詔太學正、錄依元豐 舊制各置五人。又詔:太學上捨生並依元豐學制,重 行考察,依舊條推恩。左司諫翟思言:「元豐太學,今訓 迪糾禁亦具矣,今追復經義取士,乞令有司看詳,依 舊頒行。」詔送國子監。又詔內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 經明行修人。又詔學官並召試,國子監長貳、臺諫官、 外監司皆許「薦舉。」
按《玉海》,紹聖元年,諸路學官選進士及經明行修人 為之。五月,命三省選差。十月,翟思請修立諸州學舍。 按《文獻通考》:「紹聖元年,三省立格:侍從、臺諫、國子長 貳,歲舉堪任諸州學官一員,須嘗中進士或制科年 及三十者。若制科及進士第在上五人,禮部奏名在 上三人,府監、廣文館第一人,或從太學上捨得第,即」 皆不試而用,餘並召附吏部春秋試,凡試兩經大義 各一道,以通經善作文為合格,已經舉,試中書,籍其 姓名,俟有闕則選授焉。於是內外見學官,非制科、進 士出身及由上捨生入官者,並罷。時學官已立試法, 寖廣已下十一州教授,本府吏部擬注者,令三省選 差。監察御史黃慶基奏:「先朝以經術設為三舍,以考 察其行藝,始自太學,著為定令,而未及頒於四方。請 州學皆立學,期以一年,考察無玷,及許應舉,方之前 日,結保投牒,以較一日之長者有間矣。」
紹聖二年,准罷廣文館解額,置「律學博士」,命蔡卞定 學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二月「甲午,罷廣文館解額。夏 四月丁亥,詔依元豐條置律學博士二員。五月乙巳, 命蔡卞詳定國子監三學及外州州學制。」
按《玉海》,國子監奏罷廣文館發解,其額本取之開封 府,取科及國子,悉復還之。凡學生自外路參假及新 補中未該撥填入學者。權附國子監別號試取一次。 紹聖三年,更定試補太學法,始輪差考官公試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三年,三省言,元 祐試補太學生不嚴,苟務多取。後試者無闕可撥。宜遵元豐「初制,雖在籍生亦重試。」乃詔在籍生再試,許 取三分刱,求補者半之。惟上捨生及是年充貢員內 舍、外舍先自元豐補入者免再試,餘非再試而中者 皆降舍。 按《職官志》:紹聖三年,司業龔原言:「公試依 元豐舊制,以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考試,乞朝廷 更差官五員參考。」從之。
紹聖四年春正月丙戌朔,班《內外學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蔡京上所修內 外學制。始頒諸天下 按《蔡京傳》。京罷科舉法。令州 縣悉倣太學三舍考選。建辟雍外學於城南。以待四 方之士。
按《玉海》三年修成《太學敕令式》二十三冊,詔明年正 月丙戌朔行之。
元符元年詔許命官補國子生復置春秋博士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符元年,詔許 命官補國子生。毋過四十人。凡太學試令優取二禮。 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復置春秋博士。〈按職
《官志》作「元符三年」 ,事互異。
〉元符二年閏九月,置律學博士。十一月,令諸州行「《三 舍》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閏九月癸酉,置律學博士員。 十一月乙未,詔諸州置教授者,依太學三舍法考選 生徒升補」 按《選舉志》:「二年初令諸州行三舍法,考 選升補悉如太學。州許補上舍一人,內舍二人,歲貢 之。其上舍附太學。外舍試中,補內捨生,三試不升舍, 遣還其州。其內舍免試,至則補為外捨生。諸路選監 司一員提舉學校,守貳董幹其事。遇補試,上內捨生, 選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選」,須彌封謄錄
按《玉海》,「元符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詔諸州學依太 學三舍法考選,上捨生每歲貢一人,內捨生歲貢二 人。」
元符三年。改定太學試補外舍法。復置春秋博士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三年太學試補 外舍。改用四季。學官自考。不謄錄。仍添試論一場。」 按《職官志》。元符三年。復置春秋博士。〈按選舉志作元符元年事互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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