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四十卷目錄
鄉舉里選部彙考二
宋〈總一則 孝武帝孝建一則 明帝泰始一則 順帝昇明一則〉
齊〈總一則〉
梁〈武帝天監三則 普通二則 敬帝太平一則〉
北魏〈世祖延和一則 高祖延興一則 太和三則 世宗正始一則 肅宗正光一則〉
北齊〈孝昭帝皇建二則 武成帝大寧一則〉
北周〈閔帝一則 武帝建德二則 宣政一則〉
隋〈高祖開皇一則 煬帝大業二則〉
唐〈總一則 高祖武德一則 太宗貞觀五則 高宗顯慶一則 龍朔一則 乾封一則
元宗開元三則 天寶二則 代宗廣德一則 永泰一則 大曆一則〉
遼〈聖宗統和一則〉
宋〈太祖開寶三則 太宗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慶曆一則 嘉祐一
則 哲宗元符一則〉
金〈太祖天輔一則 章宗明昌一則 泰和一則〉
元〈仁宗皇慶一則〉
明〈太祖洪武四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正統一則 代宗景泰一則〉
選舉典第四十卷
鄉舉里選部彙考二
編輯宋
編輯宋「州郡歲舉孝秀之制。」
按《宋書》,不載。 按《通典》,「宋制,丹陽、吳會、會稽、吳興四 郡,歲舉二人,餘郡各一人。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策 試,天子或親臨之。」
孝武帝孝建元年詔四方秀孝非才勿舉
編輯按:《宋書孝武本紀》,「孝建元年正月戊申,詔曰:『首食尚 農,經邦本務,貢士察行,寧朝當道。內難甫康,政訓未 洽,衣食有仍耗之弊,選造無觀國之美。昔衛文勤民, 高宗恭默,卒能收賢巖穴,大殷季年。朕每側席疚懷, 無忘鑒寐,凡諸守蒞親民之官,可詳申舊條,勸盡地 利,力田善蓄者,在所具以名聞。褒甄之科,精為其格』。」 四方秀孝,非才勿舉,獻答允值,即就銓擢。若止無可 采,猶賜除署;若有不堪酬奉,虛竊榮薦,遣還田裡,加 以禁錮。尚書百官之元本,庶績之樞機,丞郎列曹,局 司有在。而頃事無巨細,悉歸令僕,非所以眾材成構, 群能濟業者也。可更明體制,咸責厥成,糾覈勤惰,嚴 施賞罰。
明帝泰始三年都令史駱宰議策秀才考格從之
編輯按《宋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南齊書謝超宗傳》,「泰始 三年,都令史駱宰議策秀才,考格五問並得為上,四 三為中,二為下,一不合與第。超宗議以為片辭折獄, 寸言挫眾,魯史褒貶,孔論興替,皆無俟繁而後秉裁。 夫表事之淵,析理之會,豈必委牘,方切治道。非患對 不盡問,患以恆文弗奇,必使一通峻正,寧劣五通而 常與其俱奇,必使一亦宜採。」詔從宰議。
順帝昇明元年詔州郡搜揚幽仄
編輯按《宋書順帝本紀》,「昇明元年九月己丑,詔曰:『昔聖王 既沒,淳風已衰,龜書永湮,龍圖長祕。故三代之末,德 刑相擾,世淪物競,道陂人諛,然猶正士比轂,奇才接 軫。朕襲運金樞,纂靈瑤極,負扆巡政,日晏忘疲。永言 興替,望古盈慮。姬、夏典載,猶傳緗帙,漢魏餘文,布在 方冊。故元封興茂才之制,地節創猶行之品,振維務』」 本,存乎得人。今可宣下州郡,搜揚幽仄,摽采鄉邑,隨 名薦上。朕將親覽,甄其茂異,庶野無遺彥,永激遐芬。
齊
編輯齊:鄉舉里選,不覈才德,一以官婚胄籍為先。
按《齊書》不載。 按《通典》,「齊因習宋代限年之制,然而 鄉舉里選,不覈才德,其所進取,以官婚胄籍為先。遂 令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三十試吏,故有增年矯 貌以圖進者。其時士人皆厚結姻援,奔馳造請,浸以 成俗。」
梁
編輯武帝天監五年詔選官搜括郡舉一人
編輯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五年春正月丁卯朔,詔曰:「在 昔周漢,取士方國,頃代凋訛,幽仄罕被,人孤地絕,用 隔聽覽,士操淪胥,因茲靡勸。豈其岳瀆縱靈,偏有厚 薄,實由知與不知,用與不用耳。朕以菲德,君此兆民, 而兼明廣照,屈於堂戶,飛耳長目,不及四方,永言愧 懷,無忘旦夕。凡諸郡國舊族,邦內無在朝位者,選官 搜括,使郡有一人。」
天監七年二月庚午詔於州郡縣置州望郡宗鄉豪 各一人專掌搜薦。
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天監十四年,親祀南郊,詔「博採英異。」
按《梁書武帝本紀》,「十四年春正月辛亥,輿駕親祀南 郊。詔曰:『朕恭祗明祀,昭事上靈,臨竹宮而登泰壇,服 裘冕而奉蒼璧,柴望既升,誠敬克展。思所以對越乾 元,弘宣德教,而缺於治道,政法多昧,實佇群才,用康 庶績。可班下遠近,博採英異。若有確然鄉黨,獨行州 閭,肥遯丘園,不求聞達,藏器待時,未加收採,或賢良方正,孝悌力田,並即騰奏,具以名上。當擢彼周行,試 以邦邑。庶百司咸事,兆民無隱』。」
普通三年五月連率郡國舉賢良方正直言之士
編輯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普通七年,詔「凡州年舉二人,大郡一人。」
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敬帝太平二年詔諸州各置中正訪舉
編輯按《梁書敬帝本紀》:「太平二年春正月壬寅,詔諸州各 置中正,依舊訪舉,不得輒承單狀。序官皆須中正押 上,然後量授,詳依品制,務使精實。其荊、雍、青兗雖暫 為隔閡,衣冠多寓淮海,猶宜不廢司存會計,罷州尚 為大郡,人士殷曠,可別置邑居。至如分割郡縣,新號 州牧,並係本邑,不勞兼置。其選中正,每求耆德,該悉」 以他官領之。
北魏
編輯世祖延和元年詔州郡推舉賢能不得逼遣
編輯按《魏書世祖本紀》:「先是,辟召賢良,而州郡多逼遣之。 詔曰:『朕除偽平暴,征討累年,思得英賢,緝熙治道,故 詔州郡,搜揚隱逸,進舉賢俊。古之君子,養志衡門,德 成業就,才為世使。或雍容雅步,三命而後至;或棲棲 遑遑,負鼎而自達。雖徇尚不同,濟時一也。諸召人皆 當以禮申諭,任其進退,何逼遣之有也』?」此刺史守宰 宣揚失旨,豈復光益,乃所以彰朕不德。自今以後,各 令鄉閭推舉守宰,但宣朕虛心求賢之意。既至,當待 以不次之舉。隨才文武,任之政事。其明宣敕,咸使聞 知。
高祖延興二年詔嚴貢舉
編輯按《魏書高祖本紀》:「延興二年五月丙申,詔曰:頃者州 郡選貢,多不以實,碩人所以窮處幽仄,鄙夫所以超 分妄進,豈所謂旌賢樹德者也?今年貢舉,尤為猥濫, 自今所遣,皆門盡州郡之高,才極鄉閭之選。秋七月 壬寅,詔州郡縣各遣二人,才堪專對者赴。九月講武, 當親問風俗。」
太和十五年八月己亥詔諸州舉秀才先盡才學
編輯太和十九年冬十月辛酉,詔「州郡諸有士庶,經行修 敏,文思遒逸,才長吏治,堪幹政事者,以時發遣。」 太和二十年三月丁丑,詔「諸州中正,各舉其鄉之民 望,年五十以上,守素衡門者,授以令長。」
按:以上俱《魏書高祖本紀》云云。
世宗正始二年十一月罷郡中正
編輯按《魏書世宗本紀》不載。 按《官氏志》云云。
肅宗正光元年十二月罷諸州中正
編輯按《魏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官氏志》云云。
按《通典》:「孝明帝時,清河王懌以官人失序,上表曰:『孝 文帝制出身之人,本以門品高下有恆。若准資蔭,自 公卿令僕之子,甲乙丙丁之族,上則散騎、祕著,下逮 御史長兼,皆條例昭然,文無虧沒。自此或身非三事 之子,解褐公府正佐,地非甲乙之類,而得上宰行僚, 自茲以降,亦多乖舛。且參軍事專,非出身之職,今必 釋褐而居;祕著本為起家之官,今或遷轉以至。斯皆 仰失先准,有違明令,非所謂式遵遺範,奉順成規』。」此 雖官人之失,相循已久,然推其彌漫,抑亦有由。何者? 信一人之明,當九流之廣,必令該鑑氏族,辨照人倫, 才職有限,固難審悉。所以州置中正之官,清定門胄, 品藻高卑,四海畫一,專屍衡石,任實「不輕。故自置中 正以來,暨於太和之日,莫不高擬其人,妙盡茲選。皆 須名位重於鄉國,才德允於具瞻,然後可以品裁州 郡,綜覈人物。今之所置,多非其人。乞明為敕制,使官 人選才,備依先旨。無令能否乖方,違才易務。並革選 中正,一依前軌。庶清源有歸,流序允穆。」靈太后照依 表施行,而終不能用。
北齊
編輯孝昭帝皇建元年八月詔分遣大使巡省四方搜訪賢良
編輯按:《北齊書孝昭帝本紀》云云。
皇建二年,詔「州郡三年各舉一人。」
按《北齊書孝昭帝本紀》,不載。 按《通典》,「擁旄作鎮,任 總百城,分符共理,職司千里。凡其部統,理宜悉委刺 史。於所管之內,下郡太守、縣令、丞、尉、府佐、錄事參軍 以降,州官州官都主簿以下,但沾在吏職及前為官, 並白人等,並聽表薦。太守則曹掾以下及管內之人, 亦聽表舉。其大州、中州、下州、畿內上郡、中郡,並三年 之內各舉一人。其不入品州,並自餘郡守,不在舉限。」
武成帝大寧元年十一月庚申詔大使巡行天下擢進賢良
編輯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云云。
北周
編輯閔帝元年詔二十四軍各舉賢才
編輯按《周書閔帝本紀》:元年八月甲午,詔曰:「帝王之治天 下,罔弗博求眾才,以乂厥民。今二十四軍宜舉賢良 堪治民者,軍列九人,被舉之人於後。不稱厥任者,所舉官司皆治其罪。」
武帝建德四年冬十月詔諸畿郡各舉賢良
編輯按:《周書武帝本紀》云云。
建德六年,三詔山東舉士。
按《周書武帝本紀》:「六年三月壬午,詔山東諸州各舉 明經幹治者二人,若奇才異術卓爾不群者,弗拘多 少。秋七月己丑,詔山東諸州舉有才者,上縣六人,中 縣五人,下縣四人,赴行在所,共論治政得失。九月壬 辰,詔東土諸州儒生明一經已上,並舉送,州郡以禮 發遣。」
宣政元年宣帝即位詔定秀才孝廉州郡選舉之額按周書宣帝本紀宣政元年八月詔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上州上郡歲一
編輯人,下州,下郡三歲一人。
隋
編輯高祖開皇七年春正月乙未制諸州歲貢三人
編輯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煬帝大業五年詔諸郡以四科舉人
編輯按《隋書煬帝本紀》:「大業五年六月辛亥,詔諸郡學業 該通,才藝優洽,膂力驍壯,超絕等倫,在官勤奮,堪理 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強禦。四科舉人。」
大業十年。五月庚子。詔舉郡孝悌廉絜各十人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唐
編輯唐制,「鄉貢至省,集閱於戶部,而就試於考功。」
按《唐書選舉志》:「不繇館學者,謂之鄉貢,皆懷牒自列 於州縣。試已,長吏以鄉飲酒禮會屬僚,設賓主,陳俎 豆,備管絃,牲用少牢,歌《鹿鳴》之詩,因與耆艾敘少長 焉。既至省,皆疏名列到,結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戶部 集閱,而關於考功員外郎試之。」
按《通典》,「大唐貢士之法,多循隋制,上郡歲三人,中郡 二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無常數。」
高祖武德七年詔諸州舉送明經
編輯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高祖既即位後, 又詔諸州明經、秀才、俊士。進士明於理體,為鄉里稱 者,縣考試,州長重覆,歲隨方物入貢。」
按《舊唐書禮儀志》:「七年二月己酉,詔諸州有明一經 已上未被升擢者,本屬舉送,具以名聞,有司試策,皆 加敘用。其吏民子弟,有性識明敏,志希學藝,亦具名 申送,量其差品,並即配學。」
太宗貞觀十一年四月詔河北淮南舉士給傳詣洛陽
編輯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十一年四 月丙寅,詔河北淮南舉孝悌惇篤,兼閑時務;儒術該 通,可為師範;文辭秀美,才堪著述;明識政體,可委字 人;並志行修立,為鄉閭所推者,給傳詣洛陽宮。」 貞觀十五年,詔諸州舉士。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十五年六 月戊申,「詔天下諸州舉學綜古今及孝弟惇篤、文章 秀異者。並以來年二月總集泰山。」
貞觀十七年五月乙丑。手詔舉孝廉茂才異能之士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十七年五月乙丑。詔曰。朕觀前烈。建國 君臨。未有不藉忠良而能濟其功業者也。朕顯承宗 祀。獲奉鴻基。側席求賢。有年載矣。而山林莫致。珍玩 必臻。豈朕好惡之情未達於下。其令州縣舉孝廉茂 才好學「異能,卓犖之士。」
貞觀十八年,召對孝廉。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貞觀十八年, 引汴鄜諸州所舉孝廉。賜坐於御前。上問以皇王政 術。及皇太子問以曾參說《孝經》。並不能答。太宗謂曰: 「昔楚莊王言事。群臣莫逮。退而有憂色。曰:『諸侯能自 得師者王,自謀而莫己若者亡。今以不穀之不德。群 臣莫能逮。吾國其幾於亡乎。朕發詔徵天下俊異纔 以』」淺近,問之,咸不能答。「海內賢哲,將無其人耶?朕甚 憂之。」
貞觀 年,「凡舉秀才而不第者,州長坐罪。」由是廢 絕。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通典》,「初,秀才科試最高, 試方略策五條,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貞觀 中,有舉而不第者,坐其州長,由是廢絕。」
高宗顯慶二年劉祥道請復舉秀才事不行
編輯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通典》,「顯慶初,黃門侍郎 劉祥道以選舉漸弊,陳奏曰:『國家富有四海,於今已 四十年。百姓官僚未有秀才之舉,未知今人之不如 昔將薦賢之道未至,豈使方稱多士,遂闕斯人。請六 品以下,爰及山谷,特降綸言,更審搜訪,仍量為條例, 稍加優獎。不然,赫赫之辰,斯舉遂絕。一代盛事,實為 朝廷惜之』。」奉敕付所司集群議,議者多難於改作,事 竟不行。〈按通典不載顯慶年月而奏中有永徽以來於今八載及國家富有四海於今已四十年
之語。據此計之,當是二年也。
〉龍朔元年八月丙戌令諸州舉孝行尤著及累葉義居可以勵風俗者
編輯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乾封二年十月令天下諸州舉鴻儒碩學博聞強記之士
編輯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元宗開元五年定諸州貢士數
編輯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開元五年敕 諸州貢士,上州歲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 行,不限其數。」
開元二十三年,詔「孝弟、力田、舉人,許自疏事跡,聽別 敕處分。」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三年十 月詔曰:「文學政事,必在考言;孝弟力田,必須審行。頃 從一概,何謂四科?其孝悌力田舉人,宜各自疏比來 事跡,為鄉閭所委者,朕當案覆,別有處分。」
開元二十六年,詔:「孝悌力田者,許所繇長官著其行, 詣薦聞,聽,別敕處分。」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正月壬辰詔 曰:「孝悌力田,風化之本,苟有其實,未必求名。比年將 同舉人考試詞策,便與及第,以嘗為科,是開僥倖之 門,殊乖敦勸之意。自今已後,不得更然。其兼著狀跡 殊尤者,委所繇長官時以名薦,朕當別有處分,更不 須隨考試例申送。」
天寶十二載七月壬子天下齊人不得鄉貢須補國子學生然後貢舉
編輯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天寶十四載,復鄉貢。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云云。
代宗廣德元年楊綰奏請諸州每歲察孝廉詔從之詔河南北各薦孝悌經術之士
編輯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通典》,寶應二年六月,禮 部侍郎楊綰奏諸州每歲貢人,依鄉舉里選察秀才、 孝廉。敕旨:州縣每歲察孝廉,取在鄉閭有孝悌廉恥 之行薦焉。委有司以禮待之,試其所通之學。《五經》之 內,精通一經,兼能對策,達於理體者,並量行業授官。 按《冊府元龜》:「廣德元年七月詔曰:河南、河北有懷才 抱器,安真守節,素在丘園不仕,為眾所知,委所在長 官具名聞薦。諸色人中有孝悌力田,經術通博,文詞 雅麗,政理優長,本州各以名薦。」
按《通鑑綱目》:「禮部侍郎楊綰上疏曰:『古之選士,必取 行實。自隋煬帝始置進士科,猶試策而已。至高宗時, 考功員外郎劉思立始奏進士加雜文,明經加帖括, 從此成俗。公卿以此待士,長老以此訓子,其明經則 誦帖括以僥倖。又令舉人投牒,自應如此。欲其返淳 朴,崇廉讓,何可得也?請置孝廉科,令縣令取行著鄉 閭學知經術者,薦之於州刺史考試,升之於省。任占 一經,問經義二十條,對策三道。上第注官,中第出身, 下第罷歸。其道舉亦非理國所資,望與明經、進士並 停』。」上命諸司通議,給事中李棲筠、左丞賈至、京兆尹 嚴武並是綰議,仍請兼廣學校。保桑梓者,鄉里舉焉; 在流寓者,庠序推焉。敕禮部具條目以聞。綰奏:「國子 監舉人,令博士薦於祭酒,祭酒試通者,升之於省,如 鄉貢法。」明法委刑部考試。或以為明經進士,行之已 久,不可遽改,事雖不行,識者是之。
永泰元年詔州府奏薦孝悌力田懷才抱器之士
編輯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永泰元年正 月制曰:「孝悌力田、懷才抱器、遺逸未經薦達者,各委 州府聞奏,親當策試,量能敘用。」
大曆元年申州府奏薦之制
編輯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大曆元年十 一月制曰:「周徵俊造,漢辟賢良,垂之典謨,永代作則。 天下有安貧樂道,孝悌力田,未經薦用者,委所在長 官具以名聞,朕當親自策試,量才敘用。」
遼
編輯聖宗統和十二年始詔郡邑貢明經茂材異等
編輯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十二年十一月「庚戌,詔郡邑 貢明經茂材異等。」
宋
編輯太祖開寶三年詔舉孝弟德行之士
編輯按《宋史太祖本紀》,「開寶三年正月辛酉,詔民五千戶 舉孝弟彰聞德行純茂者一人,奇才異行不拘此限, 里閭郡國遞審連署以聞,仍為治裝詣闕。」
開寶八年,詔察孝悌力田。
按《宋史太祖本紀》,「八年冬十月辛亥,詔郡國令佐察 民有孝悌力田、奇材異行,或文武可用者,遣詣闕。」 按《選舉志》:「詔諸州察民有孝弟力田、奇才異行,或文 武材幹,年二十至五十可任使者,其送闕下。如無人 塞詔,亦以實聞。」
開寶九年。諸道舉孝弟力田及有才武者。召對皆不 稱。罷之。詔劾本部濫舉之罪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九年諸道舉孝 弟力田及有才武者。凡七百四十人。詔翰林學士李 昉等於禮部試其業。一無可采。而濮州以孝悌薦答 者三百七十人。帝駭其多。召對講武殿。率不如詔。猶 自陳素習武事。復試以騎射,輒顛隕失次。帝紿曰:「是 宜隸兵籍。」皆號呼乞免,乃悉罷去。詔劾本部濫舉之 罪。
太宗 年詔諸道使者察部內履行政術文學茂異者州長吏擇判司簿尉廉明者引對授知縣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宗尢嚴牧守之任,詔諸道使者 察部內履行著聞,政術尢異,文學茂異者,州長吏擇 判司簿尉之清廉明幹者,具名以聞,驛召引對,授之 知縣,又令閱屬部司理參軍廉慎而明於推鞫者舉 之。」
真宗咸平三年春正月令諸州舉吏民有武藝及材力過人者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天聖四年五月己亥詔士有文而行不副者州郡毋得薦送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元年三月乙卯詔止郡國舉人勿以邊機為名希求恩澤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六年五月丙戌官諸路敦遣行義文學之士七人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符二年二月甲戌朔令監司舉本路學行優異者各二人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金
編輯太祖天輔二年詔選博學雄才之士
編輯按《金史太祖本紀》:二年九月戊子,詔曰:「國書詔令,宜 選善屬文者為之,其令所在訪求博學雄才之士,敦 遣赴闕。」
章宗明昌元年刱設賢良方正等科若德行為鄉里所服者從府州薦之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制舉有賢良方 正能直言敢諫等科,若草澤士德行為鄉里所服者, 則從府州薦之。凡試則先投所業策論三十道於學 士院,視其詞理,優者委官以群經子史內出題,一日 試論三道,如可,則廷試策一道,不拘常務,取其無不 通貫者,優等遷擢之。」章宗明昌元年所創者也。
泰和元年令謀克及司縣通行保舉之制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和元年。上謂 德行才能。非進士科所能盡。可通行保舉之制。省臣 奏:「在《周禮》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所謂 萬民,農工商賈皆是也。前代立賢無方。如版築之士、 鼓刀之叟。垂光簡策者不可勝舉。今草澤隱逸才德 兼備者。令謀克及司縣舉。按察司具聞以旌用之。既 有」已降令文矣。上命復宣旨以申之。
元
編輯仁宗皇慶二年詔天下郡縣興其賢能充貢有司
編輯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二年十月,詔天下,以皇慶三 年八月天下郡縣,興其賢者能者,充貢有司。」
明
編輯太祖洪武十七年令州縣保舉境內德行聲名著聞之人
編輯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令各布政司、直隸府州縣舉 秀才人才必由鄉舉里選知州、知縣等官,會同境內 耆宿長者,訪求德行聲名著於州里之人,先從鄰里 保舉,有司再驗言貌書判,方許進呈。若不行公同精 選者坐以重罪。」
按《明通紀》:「洪武十七年春,始頒科舉成式,復申薦舉 之令。」聖祖之意,蓋欲二舉並行不悖,不使天下有重 文輕行、棄本趨末之弊。誠開國之遠猷,一代治平之 軌範矣。
洪武十八年十二月,舉「孝廉。」
按:《大政紀》云云。
按《明昭代典則》:「洪武十八年十二月丙午,上諭禮部 臣曰:『朕向者令有司舉聰明正直之士,至者多非其 人,甚孤所望。朕聞古者選用孝廉,孝者忠厚愷悌,廉 者潔己清修,如此則能愛人守法,可以從政矣。其令 州縣凡民有孝廉之行著聞鄉里者,正官與耆民以 禮遣送京師,非其人勿濫舉』。」
洪武十九年,詔「郡縣舉經明行修之士。」
按:《明通紀》:「十九年七月,詔舉經明行修之士,年七十 以下者,郡縣禮送京師。」
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府州縣歲貢拔選人才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各府州縣,每歲於所轄隅 廂鄉都內,拔選容止端謹無過人才一名,申送布政 司考覈,轉行按察司覆考,堪充歲貢,開坐考過詞語差人送部。應有賢良方正及山林巖穴隱逸之士,並 通曉經書儒士、秀才、孝廉者,俱各訪求到官,審無過 犯違礙,不拘名數,差人伴迭到部,或內外官員人等 薦舉人材秀才,即便行移原籍官司,起取赴部。如儒 士、秀才出題考試,果否通經賢良隱逸等項人材,量 其才能,定其高下,仍取本戶丁糧數目,作何營生,及 戶內有無雜役事故,供結明白,然後發送選部選用。 如將鄙陋不堪之人,一概朦朧濫舉,原」舉官吏,依「《貢 舉非其人律》問罪。」
宣宗宣德七年敕所在有司保舉文學才行出眾之士
編輯按《明通紀》:「宣德七年三月朔,敕各處有文學才行出 眾之士,自二十五歲以上,令所在有司及布政司按 察司堂上官連名保舉,赴京選用,吏部審其所保舉, 當具名奏聞,量授以職。後犯贓罪,並罰舉者。」
宣德八年,詔各省官連名舉保賢良方正一人。 按《明會典》,八年,詔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官連名 舉保賢良方正一人,起送吏部。
英宗正統十四年詔各處舉到儒士送翰林院考試選用
編輯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詔各處舉到儒士,照永樂年 間事例,送翰林院嚴加考試選用不中者,發原籍為 民。」
代宗景泰元年詔司府等官舉保名行相稱之人赴京考用
編輯按:《明會典》:「景泰元年,詔司、府州縣正官及風憲官,舉 保懷才抱德及通今博古、文章超卓,名行相稱之人, 赴京考用,不許濫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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