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079卷

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七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七十九卷
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八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七十九卷目錄

 鄉試部彙考一

  唐元宗天寶二則 代宗廣德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武宗會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哀宗天祐一則

  後梁太祖開平一則

  後唐明宗天成三則 長興二則 廢帝清泰二則

  後漢隱帝乾祐一則

  後周太祖廣順一則 世宗顯德一則

  遼道宗大安一則

  宋太祖乾德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真宗咸平四則 景德四則 大中祥符五則

   天禧三則 仁宗景祐一則 嘉祐一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寧二則 元豐二則

   哲宗元祐一則 紹聖二則 徽宗崇寧二則 宣和一則 高宗建炎三則 紹興十五

  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一則 淳熙一則 寧宗嘉泰一則 理宗紹定一則 嘉熙一

  則 淳祐二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一則

選舉典第七十九卷

鄉試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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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宗天寶十二載罷鄉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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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天寶十二載,敕 天下罷鄉貢。舉人不由國子及郡縣學者。勿舉送。」 天寶十四載。復鄉貢。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代宗廣德元年楊綰奏請行鄉貢法敕與舊法兼行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通典廣德元年六月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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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侍郎楊綰奏:「諸州每歲貢人,依鄉舉里選察秀才、 孝廉。」敕旨:「州縣每歲察孝廉,取在鄉閭有孝弟廉恥 之行薦焉。委有司以禮待之,試其所通之學。《五經》之 內,精通一經,兼能對策,達於理體者,並量行業授官。 其明經、進士、道舉並停。」旋復故矣。

按《冊府元龜》:「綰疏入,帝問翰林學士,或以進士、明經 行來頗久,不可頓令改業。」遂敕與舊法兼行。

憲宗元和二年敕諸州進士毋濫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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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元和二年,「凡嘗 坐法及為州縣小吏,雖藝文可采,勿舉。」

按《冊府元龜》,元和二年十二月敕:「自今以後,州府所 送進士,如跡涉疏狂,兼虧禮教,或曾為官司科罰,或 曾任州府小吏,一事不合入清流者,雖薄有詞藝,並 不得申送入。如舉送以後事發,長吏停見任及已停 替者殿二年,本試官及司功官並貶降。」

武宗會昌五年敕貢舉人不得於兩府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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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會昌五年三 月,中書門下奏,貢舉人並不許於兩府取解,仰於兩 都國子監就試。」

宣宗大中元年敕貢舉人仍於兩府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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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大中元年六 月,中書門下奏,「貢舉人取解,宜准舊條,於京兆府、河 南府集試。從之。」

哀宗天祐三年敕國子監河南府及諸道解送明經可依常例不拘二人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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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哀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哀宗本紀》:天祐 三年正月辛巳,國子監奏:「奉去年六月五日敕文,應 國學每年與諸道等一例解送兩人,今監生郭應圖 等六十人連狀論訴。」敕旨:「取士之科,明經極重,每年 人數已有舊規,去夏條疏,蓋防踰濫。今國子監、河南 府俱有論奏,所試明經,宜令准常年例解送禮部,放 人」多少,酌量施行。但不徇囑求,無致僥倖。付所司。 按《冊府元龜》:天祐三年正月,國子監奏「得監生郭應 圖等六十人狀稱,伏睹今年六月五日敕文,應國學 與諸道等明經一例解送兩人者。應圖等早辭耕稼, 夙慕詩書。自拋鄉邑之中,便沗國庠之內。棲遲守學, 轗軻於時。未諧升進之期,卻抱減退之患。苟或諸道 解送,監府同條,實謂首尾難分,本枝無異。伏請聞奏, 俾遂渥恩」者。又河南府奏,當府取解明經舉人周定 言等二十七人,各據取解,差司錄參軍崔蘊考試,並 已及格。伏緣明經舉人,先准敕諸州府解送不得過 二人者。今當府除去留外,見在二十七人考試,並已 及格,若只送二人,必恐互「有爭論,難以指揮者。」敕曰: 「取士之科,明經極重,每年人數,已有舊規。去夏雖舉 條流,蓋慮所司踰濫。今者國子監既有聞奏,河南府 亦具陳論,不念遠人,何以誘進,只在乎升陟之際,切 務公平,又何必解送之時,便為沙汰。將免遺才之嘆, 須開汲善之門,特改舊條,俾循往例。國子監、河南府 所試明經,並依准常例解送禮部,至所放人數,亦許 酌量施行,但不得苟徇囑求,遂致僥倖。兼下諸道准 此。」

後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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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開平元年詔禁諸道不親試而拔解者====
考證
按《五代史梁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梁太祖

開平元年六月,詔近年諸道貢舉人,當藩方秋薦之 時,不親試者,號為拔解,非所以責實也。因知之,乃下 令止絕。

後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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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宗天成元年敕貢舉人依常例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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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元 年八月敕。「應三京諸道今年貢舉人。可依常年例取 解。仍令隨處津送赴闕。」

天成三年,令「諸舉各於本貫選官考試給解,不得概 於京兆寄應。」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三 年七月,工部侍郎任贊上言曰:「伏以聖代設科,貢闈 取士,必自鄉薦。來觀國光,將協公平,惟求藝行。蓋廣 搜羅之理,且非喧競之場。伏見常年舉人等,省門開 後,春牓懸時,所習既未精研,有司寧免黜落。或嫉其 先達,或恣以厚誣,多集怨於通衢,皆取駭於群聽,頗 虧教本,卻成亂階,宜立新規,以革前弊。自今後,諸舉 人,不是家在遠方水陸隔越者,望令各於本貫選藝 精通賓寮一人考試,如非通贍,不許妄薦。儻考覈必 當,即試官請厚於甄酬;若薦送稍私,並童子盡歸於 竄逐。冀彰睿化,免紊儒風,庶絕濫進之人,共守推公 之道。」是日,敕:「宜令今後諸色舉人,委逐道觀察使慎 擇有詞藝及通經官員,各據所業考試,及格者即與 給解,仍具所試詩賦經帖通精數,一一申省。未及格 者,不得徇私發解。」兼承前諸道舉人,多於京兆府寄 應,例以「洪固鄉胃貴里為戶,一時不實,久遠難明。自 此各於本道請解,具言本州縣某鄉某里某為戶。如 或寄應,須具本貫屬入」狀,不得效洪固、《胃貴》之例。文 解到省後,據所稱貫屬州府戶籍內,如是無名本人, 並給解處官吏,必加罪責。京百司發解就試。准前指 揮,兼下貢院具本朝舊格,諸色舉人每年各放幾人, 及第到日,續更詳酌處分。按文獻通考作莊宗同光三年事互異 天成四年,令「諸州取解選官考試合格者,仍具試帖 送省,方准引試。」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四 年十月,兵部尚書盧質奏請逐年諸色貢舉人,州府 取解之時,選強明官考試,具詩賦義目送省。」從之。又 中書門下條流貢舉人事件,應諸道州府解送諸色 舉人,須准元敕差有才藝公正官,考試及格,然後給 解。仍具所試詩賦義目帖繇送省。如逐州府解內不 敘「出前件指揮事節,所司不在引試之限。」

長興元年申嚴給解舉人試帖送省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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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五 年即長興元年正月,禮部貢院奏:「當司准天成三年 十二月十八日敕文內,准近敕,諸寺監及諸道州府 所解送進士等,亦准去年十月一日敕,條流考試。其 詩賦、義目、帖繇等,解送赴省。如或不依此解送,當司 准近敕,並不引試。奉敕宜依。」

長興三年,詔「國子監生赴舉,初次須取本貫文解,其 遠省不在此限。」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長興三 年五月,明經崔貺等經中書訴宋州節度掌書記上 封事,貢舉人須依舊格取本州里文解者,見附國子 監諸生赴舉,皆不取文解條例異同。詔曰:「凡布化條, 惟務均一,苟公平之無爽,即中外以適從。」國子監每 舉舉人,皆自四方來集,不詢解送,莫辨是非。其附監 舉「人,並依去年八月一日敕,須取本處文解,如不及 第者,次年便許監司解送。若初投名未嘗令本處取 解者,初舉落第後,監司勿更收補。其淮南、江南、黔蜀 遠人,即不拘此例。」監生《禮部補令式》在焉。

廢帝清泰元年解送諸科舉人議行鄉飲酒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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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唐廢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清泰元 年九月,中書門下帖太常,以長興三年敕,「諸科舉人, 常年薦送,先令行鄉飲酒之禮。凡預舉人,列從鄉賦。 遂奏《鹿鳴》之什,俾騰龍化之津。雅音既動於笙簧,厚 禮復陳於筐筥。行茲盛事,克振儒風。宜令復行鄉飲 酒之禮。」太常草定儀注,頒下諸州,預前肄習。解送舉 人之時,便行此禮,其儀速具奏聞。時李懌為太常,淺 於禮學,唯博士段顒據《禮記》賓主次第申。初,長興中, 宰臣李愚好古,奏行此禮,累年不暇。至是愚復舉奏, 及觀禮官所定無緒,禮直官孫知訓以為古禮無次 序,不可施行。博士或言於愚曰:「梁朝時,青州曾行一 度。」遂令青州倣舊簿書以聞。

清泰二年,詔「落第舉人並再取解。」是年,以期迫,權徇 舊例。

按《五代史唐廢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清泰二 年正月,詔「每年落第舉人,免取文解。今欲依元格,諸 科並再取解,以十月二十五日到省畢,違限不收。其 月舉人張洞而下,以去年落第人各於鄉里取解,以 試期近,來往不及。乞今年且徇舊例。」從之,來年即勒本州取解。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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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帝乾祐二年禁各道濫給舉人文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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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隱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乾祐二年, 刑部侍郎邊歸讜上言:「臣竊見每年貢舉人數甚眾, 動應五舉六舉,多至二千三千。既事業不精,即人文 何取。請敕三京、鄴都,就道州府長官合發諸色貢舉 人文解者,並須精加考較,事業精研,即得解送,不得 濫有舉送。冀塞濫進之門,開興能之路。」敕從之。其間 條奏未盡處,下貢院錄天福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敕 文,「告諭天下,依《元敕》條件施行。如有故違,其隨處考 試官員,當准敕條處分。」

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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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廣順三年令舉人本鄉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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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廣順三 年九月,權知貢舉徐合符奏,「今後舉人須取本鄉貫 文解。若鄉貫阻隔,祇許兩京給解。」

世宗顯德元年敕定國子監解送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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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顯德元 年十一月敕:「國子監所解送廣順三年已前監生人 數,宜令禮部貢院收納文解。其今年內新收補監生, 祇仰落下。今後須是監中受業,方得准令式收補解 送。」先是,國學收補監生,顯有條例。邇來學官因循,多 有近甸州府不得解者,即投監請補送省,率以為常。 是歲,主文者知其弊,因取監司所送學生七十四人 狀,事詳之例不合於令式,悉不收試。由是移刺紛紜, 更相援引。監司舉奏束脩之條,以塞其議。貢院告於 執政,因達於上聽,故降是命。議者非成均而是禮闈?

道宗大安五年三月癸酉詔析津大定二府精選舉人以聞仍詔諭學者當窮經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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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大祖乾德元年定諸州貢舉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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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諸州長吏舉 送,必先稽其版籍,察其行,為鄉里所推,每十人相保, 內有缺行,則連坐,不得舉。乾德元年,諸州所薦士數 益多,乃約周顯德之制,定諸州貢舉條法及殿罰之 式。」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詔舉人行同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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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太平興國七 年,詔諸州長吏解送舉人,取版籍分明,為鄉里所推, 仍十人為保。保內有行止踰違者,連坐,不得赴舉。 太平興國八年,令諸道下第舉人,依舊重請文解。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詔曰:「歲 千秋賦,是曰彝章。爰自近年,遂隨前制。止一偕於計 吏,許常赴」於貢闈,豈足程功,頗容僥倖,復歸舊貫,允 協至公。宜令諸道下第舉人,依舊重請文解。

真宗咸平元年免密州發解官罰金詔停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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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咸平元年。密 州發解官坐薦送非人。當入金。特詔停任。因詔告諭 諸路。以警官吏。

咸平二年,詔「應三舉者免取解。」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二年,詔天下 貢舉人應三舉者,今歲並免取解,自餘依例舉送。 咸平三年,詔天下解送舉人,當先察訪行實。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遵堯錄》,咸平三年詔天 下「凡所解舉人,不得獨考藝能,先須察訪行實。即許 薦送。」

咸平四年,免遭寇者取解。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四年,詔淄、青、 齊州及河北經蕃寇蹂踐處貢舉許免取解。此泛免 之始。

景德二年嚴諸州規避解送及解寄應舉人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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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景德二年詔: 「比有州郡全無解送。是謂曠官。其諸路府州將來秋 賦,當職官如依前顧避。全不解人。致有上言,必行朝 典。」禮部貢院上言:「請諸色舉人各歸本貫取解,不得 寄應及權買田產。立戶諸州取解發寄應舉人。長吏 以下請依例科罪。犯者罪亦如之。有鄉里遐遠。久住 京師,許於國子取解,仍須本鄉命官委保判監引驗, 乃得附學發解。」

景德三年,定解送例,始行胄試法取解。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三年詔「自今 開封府國子監諸路州府。據秋賦投狀。舉人解十之 四。如藝業優長。或荒繆至甚。則不拘多少。今歲秋賦 止解舊人。新人且令習業。川廣舊取解人。並許免解。」 翰林學士晁迥等議。令諸州約分數解送。或自來舉 子止有三兩人。欲聽全解。或其間才業卓然不群者。 別以名聞。其文武陞朝官嫡親許附國學。此胄試之 始景德四年。頒考校程式於諸州。嚴各道類試坐罪法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冬十月。頒考試進士新格。 按《選舉志》。景德四年。命有司詳定考校進士程式。送 禮部貢院。頒之諸州。士不還鄉里而竊戶他州以應 選者。嚴其法。每秋賦。自縣令佐察行義保任之,上於 州,州長貳復審察得實,然後上本道使者類試。已保 任而有缺行,則州縣皆坐罪。若省試而文理紕繆,坐 元考官。諸州解試額多而中者少,則不必足額。 景德五年,詔嚴濫解鎖廳之罪。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景德五年,詔試 鎖廳者,州長吏先校試合格,始聽取解。至禮部不及 格,停其官,而考試及舉送者皆重寘罪。」

大中祥符二年定解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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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大中祥符二 年,禮部貢院言:「准詔議定國子監、兩京諸路以五次 解到舉人內取一歲數多者。自今解十之三。永為定 式。」詔令於五年最多數中特解十之五。庸振淹滯。以 廣搜羅。

大中祥符四年,頒《發解條制》,命河朔諸州於落解中 再試及格人送部。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四年詔曰:「如 聞河朔諸州解送舉人。難於考覈。頗多黜落。宜令轉 運使於落解舉人最多處內有顯負苦辛者。遣官別 加考試。及格人送禮部。」

按《玉海》。「四年五月。學士晁迥等上發解進士條制。頒 下諸州。」

大中祥符五年,免「知州解送舉人不當之罪。」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五年,詔「諸衛 將軍、諸司使副、三班、知州處貢舉人,令通判、幕職、錄 事參軍及考試官解發,知州止同署解狀。所解不當, 亦免其罪。」

大中祥符七年。詔覆試落解人。免終場等人取解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七年。詔諸州 解送舉人內黜落多處。宜令本州選官覆試。取藝業 優長者送禮部。以二月一日為限。進士諸科其曾經 殿試並河北陜西諸科曾至終場。及他州兩至終場 下第者。悉免取解。

大中祥符八年,詔「諸州不得併試。」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時懷、衛、 濱州以部內官屬少進士登科者,因聚數州進士都 試之。乃詔「自今諸州發解,如乏試官,宜令轉運司選 鄰州官充,不得移舉就他州併試。」

天禧二年詔嚴鎖廳試舉送長官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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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天禧二年詔: 「自今鎖廳,應舉人所在長吏先考試藝業,合格者即 聽取解,如至禮部不及格,當停見任,其前後考試官 舉送長官重寘其罪。」至天聖時,除其法。按選舉志此令載於景德

五年下或始行於景德,至天禧又申明其制,故並編之,以待考正。

天禧三年,議定「開封寄應舉人召官保任,別行薦送」 之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三年。詔以近 年開封府舉人。屢致詞訟。令翰林學士承旨晁迥等 議定條制。迥等上言。「諸州舉多以身有服制本貫。難 於取解。遂奔湊京轂。寓籍充賦。人數既眾。混而為一。 有司但考其才藝。解送之際。本府土著登名者甚少。 交構喧競。亦由於此。欲請自今舉人有期周卑弱以 下服者,聽取文解寄。應舉人實無戶籍者,許召官保 任,於本府戶籍人數外別定分數薦送。」詔從之。 天禧四年三月癸酉,川、廣舉人勿拘定額。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景祐元年始立諸路別頭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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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景祐初,詔曰:「士 有親戚仕本州,或為發解官及侍親遠宦,距以本州 二千里,令轉運司類試,以十率之,取三人。」於是諸路 始有別頭試。其年,詔開封府、國子監及別頭試封彌、 謄錄,如禮部。

嘉祐二年詔間歲貢舉天下解額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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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詔自今間 歲貢舉,天下進士諸科解舊額之半。」

英宗治平三年詔三歲一貢舉更定解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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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三年冬十月。詔禮部三歲一 貢舉按《選舉志》。「英宗即位。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天 下解額。取未行間歲之前四之三為率。」

神宗熙寧三年諸州發解凡主司親故另試於轉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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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諸州舉送發解、 考試、監試官,凡親戚若門客,毋試於其州,類其名上 之轉運司,與鎖廳者同試,率七人特立一額。後復令 存諸科舊額十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熙寧八年。增置蕃人解額。令開封府國子監合試發 解按《宋史神宗本紀》。「八年三月。鮮于師中乞置蕃學教 蕃酋子弟。賜田十頃。歲給錢千緡。增解進士二人。從 之。」

按《文獻通考》:「八年,舊制,開封府發解三百餘額,國子 監額不及其半,至是合試而通取之。」

元豐元年准解試分經立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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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元豐元年,詔 開封府、國子監舉人併試通取解額。其諸州不滿百 人者。令漕司取便近州,各用本所額,就一州考取。御 史黃廉言:「別試所解試業詩者十人而取至四五,業 書十人止取一人。等之業文,不應能否相絕如此。願 分經立額,均收其長。」詔自今《詩》《易》悉占三分,書二分, 《周禮》《禮記》通二分。

元豐八年。准諸科量留舊額。以待不能改業者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濟博棣 三州諸科舉人。訴於禮部。言諸科舊額。多歸進士。僅 有存者。又有以盡解新科明法。今試而中。無額可解。 於是常留諸科舊額十分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哲宗元祐四年詔舉經明行修科分路立額州縣保任仍各用其解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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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左僕射司馬光 請立經明行修科,歲委升朝文臣各舉所知,以勉勵 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專取文學之意。若所舉人違 犯名教及贓私罪,必坐舉主,毋有所赦,則自不敢妄 舉。而士之居鄉居家者,立身行己,不敢不謹,惟懼玷 缺外聞。所謂不言之教,不肅而成。不待學官日訓月 察,「立賞告訐,而士行自美矣。」遂立科,許各舉一人。凡 試進士者,及中第唱名日,用以升甲。事在元祐元年後分路 別立額六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 聞,無其人則否。預薦者不試於州郡,惟試禮部,不中, 許用特奏名格赴廷試,後以為常。既而詔「須特命舉 乃舉,毋概以科場年上其名。」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舉經明行修科,分路立額共六 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聞,各用其 州解額,無其人則缺之。」

紹聖二年罷廣文館解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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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二年二月「甲午,罷廣文館解 額。」

按《玉海》,國子監奏罷廣文館發解,其額本取之開封 府及國子,悉復還之。凡學生自外路參假及新補中 未該撥填入學者,權附國子監別號試,取一次。 紹聖四年夏四月丙申,詔發解添策一道。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三年十一月罷州郡發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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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十一月丁亥,詔取士並繇學 校,罷發解及省試法,科場如故事。按《選舉志》,徽宗 設辟雍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臨幸加恩博士弟 子有差。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學校。崇寧三年, 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 部法並罷。自此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 崇寧五年,詔「大比歲參用科舉取士一次。」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宣和三年復詔諸路以科舉發解惟太學仍以三舍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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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三年二月,罷天下三舍按 《選舉志》。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 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試。遇科 舉仍自發解。

高宗建炎元年始立諸道類省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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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十二月丁巳,詔諸路提 刑司選官,即轉運司所在州類省試進士,以待親策。」

按《選舉志》:「高宗建炎初,駐蹕揚州,時方用武,念士」

人不能至行在,下詔「諸道提刑、轉運司選官即置司, 州軍引試,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東路附京西轉 運司、國子監、開封府人就試於留守司,命御史一人 董之。國子監人願就本路試者聽。

按《文獻通考》:建炎元年詔曰:「國家設科取人,制爵待 士,歲月等陰陽之信,法令如金石之堅。頃緣寇戎侵 犯京邑,爰致四方之儁,已愆三歲之期。比申飭於攸 司,涓上春而明試,深虞道阻,寬佇浹旬,而駐蹕行宮, 時巡方嶽。非若中都當遠近之會,可使四方得道里 之均。特從權宜,創立規制,分禮闈之奏額,就諸路之」 漕臺,俾謹擇於考官,用精蒐於實學。士省勞費,鄉烝 譽髦,悉預計偕,以俟親策。敷告多士,咸體至懷。 按《玉海》,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詔復舉元祐經賦兼 收之制。十二月丙辰朔,命諸路憲司選官,即漕司所 在州類省試,率十四人取一。按選舉志真宗景德四年每秋賦自縣令佐保

任,上於州,州復審察,上本道使者類試,然後赴省試。此因車駕暫駐揚州,省曹未設,即詔諸路類省試,以待親策,不復赴省試,非真宗時類試比也。

建炎三年,「罷諸道類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詔過省進士赴御試不及者,令漕臣據元舉送狀申省,給敕賜 同進士出身。其計舉者賜下州文學,並釋褐焉。左司 諫唐煇言:「舊制,省試用六曹尚書、翰林學士知貢舉, 侍郎、給事中同知貢舉,卿監、郎官參詳,館職學官點 檢,御史監視,故能至公厭人心。今諸道類試,顓委憲 臣,姦弊滋生,才否貿亂,士論囂然,甚不稱更制設科 之意,請並還禮部。」遂罷諸道類試。

建炎四年,復川、陝試如故。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紹興元年復詔諸道類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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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二月丙申,詔諸路提刑 司以八月類省試。張浚亦以便宜合川陝舉人,即置 司類省試。按《選舉志》:紹興元年當祀明堂,復詔諸 道類試,擇憲漕或帥守中文學之人總其事,使精選 考官。於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始以便宜令川陝 舉人即置司州試之。會侯延慶言:「兵興,太學既罷,諸 生解散,行在職事及釐務官隨行有服親及門客,往 往鄉貢隔絕。請立應舉法,以國子監進士為名,令轉 運司附試。」又詔:「京畿、京東西、河北、陝西、淮南士人轉 徙東南者,令於寓戶州軍附試,別號取放。」時諸道貢 籍,多燬於兵,乃詔轉運司令舉人具元符以後得解、 升貢戶貫、三代治經,置籍於禮部,以稽考焉。應該恩、 免解舉人,值兵燬失公據者,召京官二員委保,所在 州軍給據,仍申部注籍。侍御史曾統請取士止用詞 賦,未須兼經。高宗亦以古今治亂多載於史,經義登 科者,類不通史,將從其議。左僕射呂頤浩曰:「經義、詞 賦,均以言取人,宜如舊。」遂止。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 後置局於禮部貢院,特旨賜餐錢,唱第之三日赴焉。 上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朝謝後,拜黃甲。 其儀:設褥於堂上,東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擇榜中年 長者一人,狀元拜之,復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所以 侈寵靈,重年好,明長少也。

紹興二年,蜀州舉人以登極恩徑赴類省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舊制,潛藩州郡 舉人,必曾請舉兩到省已上乃得試。帝嘗封蜀國公, 紹興二年,蜀州舉人以帝登極恩,徑赴類省試,自是 為例。」

紹興三年冬十月戊辰,罷「諸路類省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四年六月壬申,復命川、陝類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八年,恩免平江府舉人文解一次。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八年,以平 江府四經巡幸,其得解舉人援臨安、建康駐蹕例,各 免文解一次。」

紹興九年,川陝始分類試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九年,以陝 西舉人久陷北境。理宜優異。非四川比。令禮部別號 取放。」川陝分類試額自此始。

紹興十年,詔「諸州依展限條發解。」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年二月,展省試期一年。按《選 舉志》:「九年以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財計,艱於辦 給。又患初仕待闕,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 注,俱為不便。增展一年,則合舊例。」十年,遂詔諸州依 條發解。

紹興十八年,立《首告舉人弊竇》賞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八年,「以浙漕 舉人有勢家行賂,假手濫名者,諭有司立賞格,聽人 捕告。」

紹興十九年。詔鄉貢俱令預期覈實。引保送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九年詔自今 鄉貢前一歲。州軍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 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覈實引保。赴鄉飲酒。然後送 試院。及期投狀射保者勿受。

紹興二十三年。五月乙卯。立淮南諸州舉人解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四年,定諸郡國及四川試期。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四年春正月癸酉,初詔郡國 同以八月十五日試舉人。按《選舉志》:「舊諸州皆以 八月選日試舉人,有趁數州取解者。二十四年始定 試期,並用中秋日,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類省。」按文獻通

《考》作十三年事,今附於此。

按《文獻通考》,十三年詔:「祖宗舊法,諸路州軍科場並 限八月五日鎖院。緣福建去京遠,遂先期用七月,川 廣尤遠,遂用六月。今福建、二廣趍京不遠,恐試下舉 人冒名再試他州,可依限八月初五日鎖院。」舊諸州 皆以八月選日試士,舉人有就數州取解者,至是,詔 諸道發解並以中秋日引試,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 類省焉。

紹興二十五年,許四川就類省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五年「夏四月戊子,命四川制置司許就類省試。」

紹興二十六年,增解額,罷鄉飲酒。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二月「己卯,定諸州流寓 士人解額。夏四月戊子,增溫台等十六州解額。戊戌, 罷鄉飲酒舉士法。」

紹興二十八年。八月乙未。增四川十七州舉人解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九年,四川類試,從朝廷差官,其不及歸鄉 者,許暫就運司附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九年,孫道 夫在經筵。極論四川類試請託之弊,請盡令赴禮部。 帝曰:「後舉但當使御史監之。」道夫持益堅。事下國子 監,祭酒楊椿曰:「蜀去行在萬里,可使士子涉三峽冒 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監試得人足矣。」遂詔監司守倅 賓客力可行者赴省,餘不在遣中。是歲四川類省試 始從朝廷差官。初,類試第一人,恩數優厚,視殿試第 三人,賜進士及第。後以何耕對策忤秦檜,乃改禮部 類試蜀士第一等人,並賜進士出身。自是,無有不赴 御試者。惟遇不親策,則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如舊,第 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焉。是年, 詔「四川等處進士路遠歸鄉試不及者,特就運司附 試一次,仍別行考校,取旨立額。」

孝宗隆興元年詔川廣進士附試兩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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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孝宗初,詔川廣 進士之在行都者。令附試兩浙轉運司。」

乾道六年詔諸道試官歷三郡合符乃聽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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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六年詔諸道試 官。皆隔一郡選差。後又令歷三郡合符乃聽入院。防 私弊也。」

淳熙十年定四川類試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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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十年三月戊子,詔四川類試, 自今十六人取一人。」

寧宗嘉泰四年定礙格不礙格人分院異題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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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嘉泰四年詔:「自 今礙格不礙格人試於漕司者。分院異題。永為定製。」

理宗紹定四年命國子監及諸郡博選考官投卷責鄉鄰覈實嚴治虛偽增諸府解額唐鄧光州皆復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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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臣僚甚言 科場之弊。乞戒飭漕臣,嚴選考官。地多經學,則博選 通經者。地多賦學,則廣致能賦者。主司必兼經賦。乃 可充其職。監試或倅貳不勝任,必別擇人。仍令有司 量展揭封之期。庶考校詳悉,不致失士。」於是命遍諭 國子監及諸郡,恪意推行約束,違戾者彈劾治罪。初, 四川類試,其事雖隸制司,而監試、考官共十員,唯大 院、別院監試、主文各一員從朝命,餘聽制司選差。自 安丙差四員之外,權委成都帥守,臨期從近取具。是 歲,始仍舊朝命四員,餘從制司分選。時場屋士子日 盛,卷軸如山,有司不能遍睹,迫於日限,去取不能皆 當。蓋士人既以本名納卷,或別為名,或「易以字,一人 而納二三卷,不禁挾書,又許見燭,閩、浙諸郡又間日 引試,中有一日之暇,甚至次日午方出,於是經義可 作二三道,詩賦可成五六篇。舉人文章不精,考官困 於披閱,幸皆中選,乃以兄弟承之,或轉售同族,姦詐 百端,真偽莫辨。」乃命諸郡關防,於投卷之初,責鄉鄰 覈實,嚴治虛偽之罪,縱容之罰,其弊稍息。命官鎖廳 及避親舉人,自紹熙分場各試,寒士憚之,緣避親人 七人取一,其額太窄,咸以為窘。而朝士之被差為大 院考官者,恐多妨其親,亦不願差。寒士於鄉舉千百 取一之中得預秋薦,以數千里之遠辛勤赴省,而省 闈差官乃當相避,遂有隱身匿名、不認親戚以求免 者,憤懣憂沮,狼狽旅邸者,彼此交怨,相視為讎。至是, 言者謂:「除大院收試外,以漕舉及待補國子生到省 者,避親人同試於別院,亦將不下數百。人。數既多,其 額自寬,寒士可不怨其親戚,朝士可不憚於被差。」從 之。既而以諸路轉運司牒試多營求偽冒之弊,遂罷 之。其實有妨嫌者收試,每百人終場取一人,「於各路 州軍解額窄者,量與均添,庶士子各安鄉里,無復詐 競。」於是臨安、紹興、溫、台、福、婺、慶元、處、池、袁、湖、興化及 四川諸州府共增解額一百七十名。未幾,又命止許 牒滿里親子孫及門客,召見任官二員委保,與有官 礙格人各處收試,五十人取放,一人合牒親子孫別 項隔截收試,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凡涉詐冒,並坐 牒官、保官。」初,唐、鄧二州常陷於金,金滅,復得其地,命 仍舊類試於襄陽,但別號考校,以優新附士子。舊制, 光州解額七名,渡江後為極邊,士子稀少,權赴試鄰 州。淳熙間,本州自置科場,權放三名。至是,已五六十 年,舉人十倍於前,遂命復還舊額。

嘉熙元年紹興安吉江陵別立院差官考試嚴國子監保結及類試封彌謄錄見燭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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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嘉熙元年罷諸路轉運司及諸州軍府待補國子生,自明年並許赴 國子監混試。以士子數多,命於禮部及臨安轉運司 兩試院外,紹興、安吉各置一院,從朝廷差官前詣,同 日引試,分各路士人就試焉。同在京不許見燭。」是年 已失京西諸州軍士多徙寓江陵、鄂州。命京湖制置 司於江陵別立貢院,取德安府、荊門軍、歸、峽復三州 及隨、郢、均、房等京西七郡士人,別差官混試,用十二 郡元額混取以優之。牒試既罷,又復冒求國子士大 夫為子弟計者,輒牒外方他族,利為場屋相資,或公 然受價以鬻。命遍諭百官司、知雜司等,「如已準朝廷 辨驗批書印紙,批下國子監收試,即報赴試。人躬赴 監,一姓結為一保,每保不過十人,責立罪罰,當官書 押,遞相委保,各給告示,方許投納試卷。冒牒官降官 罷任,或一時失於參照,誤牒他族,許自陳悔牒一次。 冒牒中選之人,限主保官、舉人一月自首,舉人駁放, 主保官免罪。出限不首,仍照前條罪之。」凡類試卷,封 彌官作弊不一,至時命前期於兩浙轉運司、臨安府 選見投吏胥共三十人,差近上一名部轄入院,十名 專管詩賦,餘分管諸經。各隨所管號,於引試之夕,分 尋試卷,各置簿封彌,不許混亂。卻別差一吏,將號置 曆發過謄錄所,書寫真簿曆,封彌官收掌,不經吏手, 不許謄錄人干預,以革其弊。

淳祐二年詔軍功補授人願就鄉舉者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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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淳祐三年。命淮東西蘄黃、光等州俱於別府附試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淳祐元年,淮南 諸州郡歲有兵禍,士子不得以時赴鄉試。且漕司分 差試官路便。不可徑達。三年,命淮東州郡附鎮江府 祕試,淮西州郡附建康試,蘄黃、光三州、安慶府附江 州試。三試所各增差試官二員。別項考校。照各州元 額取放。

景定三年以建儲恩詔三學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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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景定三年, 詔三學免解外行食生員。兩赤縣解試終場人。及臨 安府學職事。特令赴省一次。以建儲恩優異之也。

度宗咸淳九年增諸州郡參詳官檢點試卷官命漕臣委官覆試鄉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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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度宗初以雷同 假手之弊,多由於州郡試院繼燭達旦,或至次日辰 巳猶未出院。其所以間日者,不惟止可以惠不能文 之人,適足以害能文之士。遂一遵舊制,連試三日。」時 諸州郡以鄉貢終場,人眾而元額少,自咸淳九年為 始,視終場人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以士子數多, 增參詳官二員,點檢試卷官六員。又以臣僚條上科 場之弊,以大院、別院參詳官點檢試卷官,考雷同,又 監試兼專一詳定雷同試卷,不預考校,遂罷簾外點 檢雷同官。國子監解試雷同官亦罷。先是,州郡鄉貢 未有覆試,會言者謂「冒濫之弊,惟在鄉貢」,遂命漕臣 及帥守於解試揭曉之前,點差有出身「倅貳或幕官 專充。覆試盡一日,命題考校,解名多者,斟酌分日。但 能行文不謬、說理優通、覺非假手即取,非才不通,就 與駁放。如將來省覆不通,罪及元覆試漕守之臣及 考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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