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十一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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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一卷目錄
廕襲部彙考三
明二〈代宗景泰七則 英宗天順三則 憲宗成化十一則 孝宗弘治十二則 武宗
正德十一則 世宗嘉靖二十五則 穆宗隆慶五則 神宗萬曆六則〉
選舉典第一百十一卷
廕襲部彙考三
編輯明二
編輯代宗景泰元年定陞職官舍襲替
編輯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軍職獲功陞級,未任先故者, 伊男准襲陞。若指揮使陞都指揮故者,雖未任,不准 襲陞。」
景泰二年,廕顏孟、劉基裔孫為博士。
按《大政紀》:景泰二年四月,「授誠意伯劉基七世孫祿 翰林院五經博士,詔顏子後裔希惠、孟子後裔希文 並授翰林五經博士,世襲。」
景泰三年,詔「土木死事諸臣廕監。」
按《春明夢餘錄》:「景泰三年,立懷獻太子,詔令土木死 事諸臣廕子入監,不願入監者聽。」
景泰四年,定「納粟軍職不襲」例。
按:《明會典》:「四年令納粟軍職不准襲。」
按明《昭代典則》,景泰四年秋七月,刑科給事中曹覬 上言:「比者戶部請聽軍民官吏輸豆,如輸豆四千石 以上者,授指揮,歷俸十六七年,償彼所輸豆倍半矣。 又令管事世襲。是以生民脂膏,養無功之子孫於無 窮也。諸有功者必曰:『吾累世亡軀獲此官,彼輸豆亦 獲此官。朝廷以吾軀命同於菽粟,其誰不解體?端雖 甚微,弊流甚大。戶部無能足國,創此敗壞名器之例, 任本兵者果識不到此乎?抑阿意權貴莫之敢阻乎? 乞敕諭粟豆授武職者帶俸,不任事,不世襲;犯贓罪 如文職,止許原籍衙門帶俸終身』。」上曰:「凱言有理。已 授職者仍舊管事承襲,今後乃如凱言。」
景泰五年,定「犯罪斥革後,另選應襲人」之例。
按:《明會典》五年,「令犯竊盜掏摸搶奪,盜官蓄產者,問 罪如律,仍革職,發原籍為民,聽應襲者襲。」
景泰六年,以朱子裔孫為博士。
按:《大政紀》「六年六月,以宋儒朱熹孫梴為翰林五經 博士,世襲。」
景泰七年,以周惇頤裔孫為博士。
按:《大政紀》「七年五月,以宋儒周惇頤孫冕世襲翰林 五經博士。」
英宗天順元年奏准襲替革減例廕鍾同子入監
編輯按《明會典》,天順元年奏准,武職自永樂後陞官不以 軍功者總小旗比試中箭陞職者總小甲,冒補總小 旗後有功陞職者,永樂間,王府保陞官無世襲者,皇 親及內官家人傳奉陞職及保陞者,襲替俱革減。 按《大政紀》,天順元年二月,贈故御史鍾同為大理寺 左寺丞,諡恭愍,廕其子入監。同在景泰時,請復儲,杖 死。
天順三年定「獲盜陞職不准襲例。」
按:《明會典》:「天順三年,令擒獲強盜陞職者不准襲。」 「天順八年,停土木迎駕等功陞職廕襲例。」
按《大政紀》:天順八年九月令,「正統十四年守城有功 陞職者,被鹵走回遇駕拏馬者,及出使瓦剌乞陞者, 天順初迎駕陞者,擒獲妖言陞者,俱革不准襲。」
憲宗成化三年奏准京官三品以上廕子入監例
編輯按:《明會典》:「成化三年奏准在京三品以上官員,聽令 一人送監讀書出身。若大臣果有勳勞,特旨錄用,其 子孫者不在此限。」
按《大政紀》:成化三年四月,命在京三品以上官,許廕 子孫一人入監。國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 七品皆得廕子一人,以世其祿,備載於「諸司職掌。」凡 職官子孫廕敘,正一品子於正五品敘用,從一品子 於從五品敘用,二品以下以是為差。後乃漸為限制, 惟三品以上及死王事者乃得錄廕。
成化四年,錄故大臣子孫入監。
按《名山藏》「成化四年四月,錄故右都御史顧佐、左都 御史軒輗、右副都御史馬謹、禮部右侍郎王士嘉、南 京刑部尚書耿九疇、南京戶部尚書沈翼子孫各一 人入國子監讀書。」
成化六年,定「納粟招軍陞職許承襲」之例。
按:《大政紀》六年十一月,「命納粟招軍陞職者,俱許子 與孫承襲。」
成化八年,定武職照帶俸、管事、襲替及絕嗣承繼、納 粟招軍、「三世革廕」等例。
按《明會典》:八年,令武職原係帶俸者,子孫襲替仍帶 俸,係管事者,仍管事按《明通紀》:成化八年,兵部奏准,武職絕嗣,許從軍立 功,一祖子孫承繼,其原籍疏族不許。凡納粟官例許 承襲者,且許子與孫承襲。尋復令納粟招軍陞職者, 俱承襲三輩,革
成化十二年,以朱熹孫為博士。
按《大政紀》,十二年七月「庚戌,命宋儒朱熹十世孫燉 襲五經博士,奉祀事。」
成化十三年,許兩廣衛所官亡故幼子留原處差操, 又試署職,以《天順》恩例實授者革廕。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在京帶俸,選出兩廣等處衛所 管事亡故而所遺幼子單丁不願復任者,許留原處 帶俸差操。又令試職署職,遇天順元年及八年例 實授者襲替俱減革。」
成化十四年令「降調充軍者、本身在、不准襲」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五年,定「為事充軍《革廕例》。」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納粟招軍陞職者,自己立功陞 官,後為事罷職及充軍者,革。」
成化十七年奏准,旁枝承襲,義男女婿冒襲治罪 按《明會典》十七年奏准,武職絕嗣,旁枝不許襲,如已 襲者,不許再襲。義男女婿詐冒承襲不改正者,照例 治罪。
按今言,「永樂元年冬,定軍功襲替例。自洪武、永樂、宣 德年,軍職絕,不論堂兄弟並襲。成化十七年,以都御 史何喬新言,凡軍職絕,非立功人子孫不得襲。」 成化十八年,禁京官三品以上勿濫廕。
按明《昭代典則》:「成化十八年五月,故刑部右侍郎林 鶚子得乞為國子監生。上不允,仍諭禮部曰:『廕敘大 臣子孫,所以崇德報功,示激勸也。其間或有容身保 位,無益於時者,恩典何可泛及?今後在京三品以上 官,果政績顯著者,廕一子,亦必能通經書大義,乃許 入監,毋容一概濫授』。」
成化二十二年,定「逃官、降級官用廕」例。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令:逃官不知去向,三年准襲,無 子准借。被告脫逃,該徒以上問革為民者,至六十乃 許襲。又題准:降級官見在,伊子暫替見降職事,父 故之日,仍襲祖職。若子替職後病故,孫該承襲,降級 之祖見在,亦准襲復祖職。若子替降職後獲功陣亡, 孫又承襲,雖降級祖見在,亦准襲原祖職,仍加伊父 陣「亡一級。若子未替故,孫承祖仍暫替所降職事」
孝宗弘治元年奏禁武職襲替請托權要革職另襲例
編輯按《明會典》:「弘治元年奏准,武職襲替,有請托內外權 要,乞陞官職者,照姦詐犯法在逃例,革職為民,取應 繼子孫承襲。」
弘治二年題准、儀賓子襲祖職例
按:《明會典》二年題准:「應替舍人選充儀賓,父亡別無 子孫承襲者,許令儀賓生子之日,保送赴部承襲,不 拘十年之例。」
弘治三年奏准、「旁枝承襲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旁枝承襲,例如高曾祖原係功 陞總小旗,以後從曾伯、叔祖,或從伯叔祖、堂伯叔又 立功陞官者,指揮革襲試百戶,千戶革襲署百戶,子 孫准承襲。百戶革充冠帶總旗一輩,子孫止替旗役。 其試職、署職如無軍功,雖遇例不許實授。若高曾祖 止是軍役,不係功陞總小旗,旁枝子孫不准承襲。 弘治四年定「犯罪降襲」例。
按:《明會典》四年,令:「軍官犯強盜窩主,不分贓及不行 者,襲職降一等。」
弘治七年,定「盜犯」及儀賓子孫承廕例。
按《明·會典》七年,令犯劫盜問擬明白,不分典刑,監故 子孫永不許襲。又令:強盜自首免死,及犯充軍,遇 蒙恩宥者,各革職,發原籍為民,仍候身終,許令次房 無礙子孫保送襲職。又,凡官舍選充儀賓。弘治七 年,奏准護衛官有選充儀賓者,子孫仍襲本衛。 弘治九年,定應襲舍人犯盜,弟姪降襲之例。
按:《明會典》九年令應襲舍人犯劫盜者,弟姪照祖職 降一級承襲。該優給者依此例。
弘治十年題准、三品以上京官、東宮官廕子、及補廕 之例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三品以上京官,經一考給誥命 者,許一子自陳,免考送監讀書。如未一考並劾退及 年遠者,或雜流出身者,俱不許。若應得廕子而故未 久,與奉使外國而死者,皆準照例。凡東宮侍從官, 弘治十年奏准、講讀年久,輔導有功者,歿後子孫乞 恩,禮部奏請上裁。凡補廕,引治十年奏准,廕子未 仕而「故。准令補廕。無子者,許廕繼嗣之子。」
弘治十一年,申明「永樂妄保襲替」之例。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妄保襲替者,不分受財不受財, 及借職病故致仕,悉照永樂間例行。」
弘治十二年,又定旁枝承襲例按《明會典》十二年令:「一祖從軍代役立功之人絕嗣 者,其親弟姪並許相沿承襲。弟姪長房絕嗣,次房子 孫為堂兄弟者,亦准襲。若隔一二輩不曾承襲,今來 告者,其原立功之人係指揮減襲,試百戶,千戶減襲, 署百戶。百戶替冠帶總旗一輩,以後止替總旗。若堂 伯叔兄弟旁枝子孫」,不分已未襲替、俱不許襲。 《弘治》十三年定、軍職應襲到部、違限該減、革而捏奏、 及告殘疾願替、首告奸生乞養定罪等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軍職應襲十年之外,人文不曾 到部者,發回原籍為民。其經管官司查勘明白,過違 二年,不與保送,並勒掯財物者,俱問發帶俸差操。 又奏准,軍職襲替,有不由軍功例該減革,而捏奏官 吏、阻壞選法者,問調邊衛帶俸。又奏准,年未及六 十,有告殘疾,願替職者,在內從兵部驗實,在外從原 衛勘明,兵部查照引奏附選。又奏准:凡保到應襲 兒男弟姪,但有姻族,並無於人奏告姦生乞養,倫序 不明等情,已經勘明繳報到部,而原告又行捏詞告 奏者問罪,軍調邊衛,民發口外應襲者,即與入選,原 詞立案不行。又奏准:乞恩陞者、報捷陞者、缺唇跛 足、矮短殘疾者,俱不准襲。又令官舍人有功陞職 過於父祖者,子孫襲所陞職,開原職。如不及父祖者, 襲原職,開所陞職。嫡長男已襲職,嫡次男有功陞職 而絕嗣者,別枝不許襲襲職官為事革罷者,子孫襲 祖職。
弘治十六年議准、京衛官子孫襲替例
按:《明會典》十六年議准:「京衛推選各都司都指揮官, 遇有事故,子孫襲替回原衛,願留在彼者聽,錦衣衛 仍照例改註京衛。其因事降調,不在此例。」
弘治十八年題准、「京官錄廕」、有無被劾奏奪、及失機 不襲、保勘違例問罪等例
按:《明會典》十八年題准:京官三品以上考滿應得錄 廕者,吏部查無過犯被劾,方與題請。或曾經被劾而 公論稱屈,及不礙行檢者,具由奏請定奪。又令犯 失機死罪,欽斷永遠充軍。雖遇恩宥,仍留殺賊未經 獲功贖罪復職,子孫不許承襲。又議准:立功之人 故絕親弟或親姪已經襲職者,許相沿承襲。或親弟 姪原未經襲、其姪孫以下、及堂弟兄姪等旁枝、俱不 許襲。保勘違例者、問罪調衛
武宗正德元年又定東宮官廕監及武職旁枝承襲例
編輯按《明會典》,「正德元年,令東宮講讀舊臣子孫乞恩廕 敘者,備查祖父年勞已及三年,送中書舍人習字出 身;未及三年,送國子監讀書。」又奏准旁枝子孫承 襲,如高曾以上原無職役,親祖父襲替堂伯叔兄職 者,後自得功,不分署職實授。凡一級者,併收總旗。子 孫世與冠帶。二級者,世襲署百戶。其無功旁枝子孫, 一體准收「總旗。」
正德二年,定京官未經考滿不廕,及武舉應襲加陞 署職之例。
按:《明會典》二年,定「京官三品以上,未經一考,給誥命 者,不許廕子。又令武舉中式應襲舍人襲替,准加 陞。武舉署職後,子孫仍襲祖職。」
正德四年奏准、「謀殺正妻革廕例。」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軍職輕信婢妾,謀殺正妻,除本 犯依律問罪外,子孫不准承襲。」
正德七年議准軍官亡故襲替,分別咨部赴京 按《明會典》七年議准所屬官軍亡故老疾襲替及減 革者,每歲春秋二季,具本起送,咨兵部定奪。達官子 孫襲替之日,查勘明白,行該衛差軍校伴送赴京。 正德八年題准京堂廕子,吏部代題,及東宮官廕監 錄廕後中式補廕等例。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京堂考滿,已給誥命者,吏部即 與查取應廕一子,題咨送監,免其自行陳乞。又令 東宮侍班官三年者,廕一子送監讀書。又令補廕, 止許一人。已補而又故者,不許再補。先由錄廕後中 科目者,亦許補廕一人。
正德十年定「調衛不赴任子孫降襲」例。
按:《明會典》:十年,令:「調衛不赴任,十年之上病故者,子 孫襲職降二級。」萬曆十二年題改降一級。
正德十一年奏准、「軍職犯罪,子孫分別輕重調衛」之 例。
按《明會典》「十一年奏准:軍職犯該人命失機,典刑宿 娼等罪,或人命軍機,律應至死,欽減充軍者,子孫襲 替,照例調衛。其餘徒杖等罪,並雜犯律不應死,及勘 問未結病故者,襲替免調。」
正德十三年奏准、立功特陞、分別用廕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成化四年建州並弘治四年 白鹼灘等處,功次內,奮勇當先,議賞特恩准陞者,不 准襲。」其餘各年當先被傷,驗實擬陞者,准襲。
正德十四年奏准,為事降級陣亡襲替,及犯刑不許
保送之例按《明會典》十四年奏准,為事降級陣亡者,許襲陞陣亡一級。又令:內外問刑衙門,凡應襲舍人犯,行止 有虧,敗倫傷化,例應革職為民者,備行本都司衛所, 轉行兵部查照,不許保送襲替,仍別舉應襲之人,違 者以枉法論。
按今言,「正德十四年兵部尚書王瓊又請堂兄弟姪 並得襲。」
正德十五年,龍州以《爭襲》兵亂。
按《大政紀》:「正德十五年二月,龍州知府趙源無嗣,以 姪相襲,指揮同知岑猛擅起兵逐之。田州士官知府 岑猛者,思恩府土官知府岑濬族黨也。弘治間,濬亂, 猛降級指揮僉事,因功陞指揮同知。夤緣奏辯,覬復 其官。會龍州知府趙源亡嗣,襲以姪相猛,因黨其妹 所立假子韋璋者,賂京還驛使,詐傳詔旨起兵,遂與」 璋襲破龍州、逐知府趙相。
正德十六年,許忠諫子廕襲。減革傳奉陞官旁枝冒 襲大同功次等廕。
按《明會典》:「凡文武官死於忠諫者,十六年詔廕一子 送監讀書。」又詔:「自正德元年以來,武職傳奉乞陞 者俱裁革,其皇親及公主所生子孫推恩陞授者,不 在此限。」又奏准:自正德十四年後,姪孫以下旁枝違 例冒襲者,待子孫襲替,一體減革。又詔:「正德十二 年大同應州功次,除本邊官軍自斬首級應陞外,其 餘不」分已未陞級、盡行查革。
按《今言》,十六年兵部尚書彭澤言,「王瓊議堂兄弟姪 並襲,非是,復不許襲。」會兵部大群失職者,流言得復 襲。
世宗嘉靖元年奏准查革濫廕禁閹人弟姪授錦衣官廕劉健謝遷舒芬等子孫官
編輯按《明會典》:「嘉靖元年奏准,正統十四年、景泰元、二三 年,當先招募及越陞官職者,查對欽陞文簿,並內外 黃相同,照舊不革。或例前曾經減革者,候子孫襲替 改正。其餘前後各該年分,一體照例查革。」
按《大政紀》:「嘉靖元年五月,詔任劉健、謝遷各一子。帝 念大學士健、遷忠直,特命各任一子為中書舍人。」六 月,禁閹人弟姪授錦衣官,從彭澤奏也。著令「勿得陳 乞以撓國事。贈先朝諫死諸臣官,任其子。初,正德己 卯,武宗欲南巡幸,修撰舒芬等百有三十餘人各抗 疏諫止,忤旨,逮繫二十餘人於詔獄。已而命長跽闕 廷下五日,仍各廷撲之。死杖下者十有一人,員外郎 陸震,行人司副余廷瓚,主事劉校、何遵,評事林公黼, 照磨劉鈺,行人孟陽、李紹賢、劉平甫、李翰臣、詹軾削 籍五人,郎中黃鞏、夏良勝、萬潮,博士陳九川及陸震 戍邊一人徐鰲,餘俱奪秩外補去。」帝念其忠,故有是 命。「死杖下者贈官,廕其一子戍邊;削」籍補外者,俱錄 用之。
按《永陵編年史》:「嘉靖元年五月,給事中張九敘、御史 江淵、主事霍韜各言:『陛下之有天下倫序,當然天人 共屬。楊廷和何與定策,太監扶安何與贊襄?駙馬崔 元之捧符,惠安伯張偉之迎護,與藩邸效勞諸閹,皆 臣子常職,何足為功?侯國非軍功不封,錦衣非軍功 不授,官秩及於爛羊,爵賞輕於弊褲』。」廷和、冕紀乃上 疏辭封。本兵彭澤覆奏:「正德中權奸用事,封錫太濫。 皇上釐革殆盡,乃以定策之功,封廕至五十三人,非 所以為訓也。宜聽辭免。」上從之,各廕一子,惟外戚封 伯如故。故大學士劉健、謝遷、王鏊、楊一清。上嘉其忠 直,命各廕一子為中書舍人。
嘉靖二年奏准「逃操降級許替例。」又太監援例廕養 子。兵部兵科爭之,不報。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逃操降級調衛,事故子孫,俱許 告替祖職,聽回原衛。又以後授有官職者,許充校 尉一輩。其餘將軍,或選退或身終。原係校力者,照舊 校力。原係軍民,照舊軍民例前襲過者,身終查革。 按《永陵編年史》,「二年二月,太監趙山死,以從龍功,廕 其養子雲為錦衣指揮。太監楊璁、丘清死,復援山例, 廕養」子楊倫、丘麒。南京守備戴義死,復廕其從子戴 錦、戴俊。太監張欽請廕養子李賢。帝以為錦衣世襲 指揮。兵部彭澤及科臣夏言、許復禮、安磐、許相卿爭 之,不報。
嘉靖五年議准、本身立功、過於父祖襲陞。又奏准、王 府官犯小罪、子孫襲替差操等例
按《明會典》五年議准,凡父祖降級後再立軍功,與祖 職相等。或不及祖職者,止許襲祖職。若過於祖職者, 方准襲陞。又奏准,王府護衛並儀衛司軍職,止犯 徒杖等罪,或因有過奏調,遇詔應回原衛者,子孫襲 替,俱改註附近衛所,帶俸差操。
嘉靖七年奏准、陣亡絕嗣弟姪承襲例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陣亡絕嗣弟姪承襲祖職,或伯 叔兄弟,自立軍功,累至指揮使以上陣亡者,應襲之 人,止許襲;捐揮使本身加贈一級;都指揮陣亡者,贈 級仍加祭一壇。凡都督陣亡,子孫襲陞祖職,加一級嘉靖八年,府部議革諸勳爵廕襲。
按《永陵編年史》:「八年,府部議應襲者惟定國公及彭 城、惠安二伯,其外戚昌化伯邵傑、慶寧伯夏臣,壽寧 侯、建昌伯等皆革,人心允服。」
嘉靖九年定官恩生授官及濫冒軍功技藝,於襲替 日奏奪。又定應廕人由別途入官不補廕之例。 按明《會典》,凡官恩生授中書舍人。嘉靖九年題准,九 年考滿無過,止陞職銜,照舊辦事。果有才識可用、操 履無玷者,量陞品級相近衙門又奏准宣德年後, 武職逐一查驗功冊,有總數混開斬首當先而各人 名下無「斬首」字者,凡巧立名色,以軍功為名而實無 軍功者,及領兵人部下斬首不及數而得陞署級者, 文武內臣子弟人第非征進軍功,以技藝勤勞,傳乞 陞職世襲者,俱查革。若皇親、駙馬一應戚畹子孫,以 恩澤陞許世襲者,候子孫襲替,仍開具襲過輩數、與 親誼來歷,奏請定奪。
按《大政紀》,九年七月,革大臣補廕子孫,故尚書屠勳, 其子應塤、應峻俱廕入國學。已而俱舉於鄉。勳上言 乞以孫鈳補廕。帝曰:「大臣子孫因仍冒廕,原非國典。 今著為令」:一應受廕子弟,有別途入官,不得再補。 嘉靖十年題定歷年應襲、應革功次,及盜犯問招未 明,子孫減級承襲。申明弘治舊例,旁枝襲替保送等 例。
按:《明會典》十年題定歷年應襲應革功次,除永樂年 間瓦剌等處地方招諭及併鎗中箭陞級官旗,仍舊 准襲。洪熙元年以後,瓦剌等處公《招諭》,併鎗中箭 陞級官旗,俱照正德十六年例減革。宣德十年,四川 松潘功次斬首陞級官旗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 元年例減革。正統元年,兀魯乃奇功陞二級官旗准 襲。正統六年,雲南麓川征苗賊,頭功奇功及斬首陞 級官旗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正統 九年,迤北克列蘇擒斬賊級陞授官旗准襲。內有越 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正統十四年至景泰元、二、 三年,大同東嶽廟、雷公山、黑峪口、石佛寺、宣府東南 二小門、洋河橋、居庸關、山西偏頭關、代州、北直隸文 安、霸州、紫荊關、西直門、德勝門、彰義門、遼東八里莊、 龜兒山、扣河、空背陰寨、佛僧洞等處,當先被傷並殺 賊有功越陞職級,照嘉靖元年例准襲。其召募陞職 及當先又越陞者,仍不准襲。正統十四年至景泰元、 二三年,福建浙江征勦鄧茂七、葉宗流等賊,獲功六 次,並十二次陞二級,官旗准襲。內有當先越陞者,照 嘉靖元年例減革。景泰三年,貴州香爐山、景泰五年 草場等處擒斬賊級三名以上陞級,官旗准襲;內有 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景泰四年,貴州開通道 路陞級官旗,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景泰四年,遼東登 州營等處功次內,該陞一級給賞。擒斬賊級官舍准 襲,內擒斬賊人男婦及被傷當先交鋒並前探賊營 官旗,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景泰五年,雲南飛煉等 處功次陞二級。陣亡官軍准襲內陞一級。「總領官,攻 破賊寨,並督運糧餉,齎執旗牌紀功督陣官、監生,俱 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天順元年,山西偏頭關斬首陞 級官旗准襲。其當先被傷為從陞授官旗,俱照嘉靖 元年例減革。天順元年,大同磨兒山黑石崖斬首陞 級官旗准襲,內有當先被傷及越陞者,照嘉靖元年 例減革。天順元年,大同楊家營等處功次,奮勇先入 賊陣,殺賊首級官旗准襲。內有奮殺賊被傷等項陞 一級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天順元年,寧夏沙山 兒等處功次,有擒賊斬獲首級並陣亡官軍准襲。內 敵退賊營,當先殺賊首級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天 順四年,延綏西黃梁等處功次五次,殺賊陣亡官旗, 准襲。天順五年,四牌樓殺反賊曹欽有功准襲,內有 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天順六年至成化四年, 兩廣功次,陸續斬蠻賊首八顆,陞一級,四顆陞署一 級,俱不准襲。天順七年,貴州東苗功次,擒斬苗賊賊 級三名以上陞級,官旗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 年例減革。天順八年,兩廣功次,擒斬賊級二名顆以 上陞級,官旗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 成化元二年,廣西荔浦、大藤峽擒斬賊級三顆以上 陞級,官旗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 化三年,湖廣、荊襄斬首三顆以上,陞實授一級。官旗 准襲,內有越陞及斬首二顆陞署一級者減革。六年, 荊、襄斬首四顆,陞實授一級;三「顆,陞署一級者不革。」 成化四年,貴州《山都掌》斬苗賊首三顆以上陞級,官 旗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四年, 遼東建州擒斬虜賊首級,陞實授官旗准襲。其斬首 為從,奮勇當先,被傷俘獲賊屬,所陞署級,俱照嘉靖 元年例減革。成化五年,固原石城兒等處征勦土達 滿四等,斬首陞級官旗准襲。其當先又被傷,並先被 傷,後擒斬一二名顆,為從陞署級者,俱照嘉靖元年 例減革。成化六年,榆林、開荒川斬首陞級官旗准襲。 其斬首為從又陣傷,並當先又陣傷,與管領旗牌催戰及把總官殺賊一次,無部下首級數目陞級及斬 首一顆為從等項,陞署一級官旗,俱照嘉靖元年例 「減革。成化九年,榆林征賊,斬首陞級准襲;其當先被 傷並斬首為從,又陣傷及分投督陣,齎執旗牌,陞署 級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年間,陝西魚兒河 紅鹽池斬首陞級官旗准襲;其當先所陞署級並越 陞職役,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二年,湖廣荊襄 征進流賊,斬首三顆以上,陞實授一」級准襲。其斬首 不及數,當先陞署級及越陞職役,俱照嘉靖元年例 減革。成化十二年,兩廣征蠻賊斬首三顆以上陞級, 官旗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 五年,貴州西堡斬首三顆以上陞級,官旗准襲,內有 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五年,遼東建州 斬首陞級官旗准襲,內有三次當先,所陞署級並越 陞職役,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六年,大同威 寧海子斬首陞級官旗准襲。內有當先被傷及斬首 為從,被傷執旗督陣,所陞實授一級,並署級及越陞 職役,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七年,白狐莊功 次,一人自擒斬賊一名顆,二人共擒斬賊級一名顆, 俱准襲。內有當先沖鋒被傷,督陣三次當先,及哨探 賊情等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九年,朔州 駝梁等處斬首為首,部下斬首五顆以上,並陣亡陞 一級,回營身故,陞署一級官旗俱准襲。成化十九年, 宣府韓家莊斬首為首官旗准襲。內有奮勇當先,督 陣旗牌陞署級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二十 年,大同紅牆兒功次陞二級,一人自斬首二顆者,准 襲。內有當先被傷陞級,熙嘉靖元年例減革。弘治八 年,甘肅涼州紅山兒功次,斬首為首,陞實授一級;擒 斬賊子一名,陞署一級。內斬首為首准襲。其擒斬賊 子陞署級,係幼小賊,已經給賞,例該減革。弘治九年, 哈密番國二人共斬賊級二顆,為首陞實授並署職 二級者,除實授一級准襲。內署二級,准襲署一級。其 幼小首級並奪回婦女署級,不准襲。弘治十年,甘肅 涼州斬首為首,陞級實授,並戰傷回營身故,陞署級, 俱准襲。弘治十一年,寧夏賀蘭柳溝一人自斬賊級 二顆,並斬首一顆,及二人共斬首為首,俱准襲。內有 斬獲幼小賊,並親執旗牌,督陣殺賊,及三次當先被 傷,陞署一級者,俱不准襲。弘治十二年,肅州鎖南十 一人自斬首級一顆,又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陞 二級者,俱准襲。弘治十六年,陜西葉蘭領軍官自殺 首級一顆,陞一級者,照成化十九年例減革。弘治十 七年,遼東錦州沙河一人自斬首級一顆,二人「共斬 賊級一顆」,為首准襲。內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從陞 署一級者,不准襲。弘治十八年,大同焦山兒斬首為 首,陞實授陣傷回營身故,陞署一級者,俱准襲。正德 元年,大同一人自斬首級一顆,為首並部下領軍斬 首及數,陣亡及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各陞署一 級,俱准襲。內先擬給賞,後陞授一級。同二人斬幼小 賊,為首陞署一級者,俱不准襲。正德三年,大同寧陽 鋪二人共斬首一顆,為首領軍部下斬首及數,俱准 襲。內衝鋒破敵又被傷陞署一級者,照嘉靖元年例 減革。正德三年,密雲、黃崖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 陞實授一級,准襲;內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從陞署 一級者,俱不准襲。正德三年,宣府、獨石二人共斬賊 級一顆,為首陞實授一級者,准襲。內有二人共斬賊 級一顆,為從又被傷陞署一級者,俱不准襲。又題 准:軍職犯該強盜,問招未明身故者,應襲之人,查照 祖職上減襲一級。又令:凡充終身軍及為民後,不 分新舊官十年以內生子者,准優給襲職。十年以外 生子「者,革發為民,另取次房襲職。」又奏准:軍職犯 永遠充軍者,不分監故發遣,雖遇赦宥,子孫照舊不 許承襲。數內追贓不完,未經發遣,或在途病故,未到 配所,及遇恩例放回寧家者,官職雖不許襲,其軍役 亦免解補。其犯侵欺邊海錢糧者,不在此例。又申 明:弘治十八年例,立功人故絕,同時親弟親姪應合 承繼,及曾經襲過者,方許遵照律例保送。其姪孫以 下,及堂兄弟姪,除親祖例前相沿,又立有軍功者,一 體扣筭保送,其餘無功姪孫以下至堂兄弟姪等項, 及各祖沿襲職事之後別無自立軍功,不許概保送。 違者,軍職問罪,調衛文職照例發落,遇例不宥。其旁 枝子孫革去職役者,在內從兵部,在外從巡撫衙門, 照總小旗同宗之人,皆得替補,例俱收充總旗,照例 併鎗有功,一體陞授。又令:凡軍職高曾祖原有官 職,其伯祖並堂伯、堂兄襲授之後,再立軍功陞職,子 孫襲故絕以後,堂兄弟姪並姪孫等項襲替者,止該 襲替祖職。其伯祖、堂伯、堂兄自立軍功陞職不准襲。 嘉靖十一年題准,各處巡按給照告襲之人赴選,議 准軍職犯罪,係二祖功臣許大次房子孫承襲,及患 殘疾借職還職等例。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通行各處巡按御史,置立花 欄號票,經由衙門一一擬款,立定保勘起送限期,刊刻印刷,編立「巡按半印」字號。遇有告襲之人,令其先 將原起送公文赴巡按衙門掛號,酌量地里遠近,填 註限期,每名領給一張收執。各衙門照限保勘,完日 銷繳。驗有不行依限者,查提治罪。中間如有患病事 「故等項,各衙門亦就具由回報,並追繳前票,待後病 痊事給。或原起送之人病故,別係相應之人,另行填 給。起送之日,照依兵部所議,將稽遲緣由同原行卷 案並封送部查照。其有因貧不能告襲,及曾經具告 各該官吏人等刁難掯勒不與保勘者,許被害之人 陳告,以憑參究。」又議准:軍職犯侵盜「邊方錢糧,永 遠充軍者,但係洪熙元年以後陞職子孫,不准襲。若 係洪武、永樂年間有功人子孫,不分監故、發遣,遇革、 免贓,除本犯子孫不准襲,許各衛所將有功人大次 房無礙子孫,及傋抄原犯招由,連人保送赴部查議, 於祖職上量降一級,不待本犯身終承襲。如無次房, 即行停革。」又議准:應襲舍人果患殘疾,原無優給 兒男者,許令相應之人借職,生子退還。又例:借職後 自立軍功陞級後續生有子,將原借祖職退還,其自 立之功,令本身子孫扣筭級數襲替。
嘉靖十二年題准、「皇親官員襲替法」:
按《明會典》十二年題准:「皇親官員子孫襲替,備查明 白,若原奉欽依有世襲」字樣者,許襲一輩。查無世襲 字樣者,止榮本身,不准襲。其例前襲過者,候子孫襲 替,照例查革。
嘉靖十三年議准《垛功襲替例》題准、患病官子替先 故許復職,舍人充軍、子孫替祖職。及分別功罪大小、 用廕等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議准:都指揮以上流官,若有軍功, 子孫襲替,遇有應革者,悉照嘉靖五年垛功事例,垛 與承襲,至指揮使而止。其垛該都指揮流官,仍不許 襲替。其例前有革過者,子孫襲替,查照改正。又題 准:軍職患病,子替職後故絕,本官病痊,年未及六十 戶,無應襲之人,准復原職。又題准:舍人充終身軍 及為「民者,不待身終年老,其子孫准襲祖職。」又題准: 凡自己獲功,自己犯罪,除充軍、降級、革職、為民不襲 外,若犯該立功徒杖以下,曾經復職者,候子孫襲替 之日,查照功次應該世襲者,准世襲。如陣亡,一體襲 陞。其自己獲功,又犯降級者,除該降級數不襲,仍有 未降職級,查係軍功,照例承襲。
嘉靖十五年題准、「武職犯罪降級襲職」之例、以立東 宮恩廕三品京官。子一人。
按《明會典》十五年題准,武職有犯知強盜後分贓永 擬充軍者,子孫襲職或優給,俱於應襲職事查降三 級。又例,軍職失機誤事罷職,發邊遠充軍,遇宥蒙特 恩降級者,身終年老之日,止許襲替所降職事,帶俸 差操,不得復還祖職。凡舍人犯宿娼及和娶樂人為 妻妾者,問罪附過,候承襲之日,降一級,調邊衛。凡軍 職已經替職閒住、犯該杖罪降級、本身例不降級、仍 將替職弟男人等、各依父兄該降品級授職。待本官 身終、仍復祖職
按:《春明夢餘錄》:「十五年,立東宮,詔兩京三品上文官 廕子。」
嘉靖十八年許公主子廕監定爭襲、謀殺親支者,永 不許襲
按《明會典》:凡公主子孫有志向學者,嘉靖十八年詔 許廕一人送監讀書。又令爭襲官爵,謀殺親支者 問罪。揭黃:「雖有族屬,永不許襲。」
按《大政紀》十八年十二月,制武職謀殺奪世爵令。時 有南京和陽衛舍餘李鰲者,謀襲祖爵,殺其兄子百 戶玉鰲子堂,實翼鰲為之。南京刑部論堂謀戕宗親 罪死,奏請揭黃,從之。因命武職爭襲官爵,謀殺宗支 者,雖有族姓,不許承襲。著為絜令。
嘉靖十九年,以皇子生恩,詔未考滿文官廕一子。 按《春明夢餘錄》:「十九年,皇子生,詔始令兩京三品上 文官,例該廕子。未及一考者,廕子入監。」
嘉靖二十一年題准、武職犯假印假官、謀叛等罪、永 不許襲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題准:「武職有犯盜用印信,假與 人官者,不問典刑監故,俱揭黃,發本衛隨任,子孫永 不許襲。」又題准:「犯謀叛者,不問典刑監故,俱揭黃,子 孫永不許襲。」
嘉靖二十四年題准、將軍兒男告替例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將軍兒男告替,係應役十 年以上者,許充校尉,不及者,止與力士。」
嘉靖二十五年題准、「襲替止於指揮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題准:都指揮及指揮使陣亡者, 承襲之人,不拘子孫弟姪,只襲祖職,止於指揮使。若 原襲指揮使以下,軍功有應減革者,准扣筭累陞,亦 至指揮使而止。又例:陣亡奉有欽依保送襲職者,許 襲流官一輩,以後襲替,仍至指揮使而止。
嘉靖二十七年題准,舍人陣亡無子,許弟姪承襲應陞職事,又保勘襲替官舍數輩未襲,取結赴部等例。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題准,舍人奮勇遏敵陣亡,無子 承廕者,准令兄弟姪承襲應陞職事。又題准:遠方 都司衛所保勘襲替官舍,但係次房子孫祖父數輩 未襲者,俱要明開未襲輩數,呈詳撫按審實,取具官 吏鄰族人等甘結並本舍的確供圖四本。一存本衛。 二給本舍齎送府部。一呈都察院咨部查對。以便收 選。仍先責付巡按衙門查驗。於結狀年月後「明駐駁 查無違礙訖」六字。用印鈐蓋如無不准。
嘉靖二十九年題准駁查襲替舍人親供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題准,舍人親供洗改字樣,兵部 驗出,徑行駁查。若五府驗出,止照會本部,不得行查。 嘉靖三十年,定改廕等例。
按:《明會典》「三十年奏准大臣應廕子送監而未有子 者,許以親弟改廕。」又議准,新官優養,不拘年限,生 子准襲。舊官十年內,生子准襲,無子為民。
嘉靖三十一年奏准、各衛所官廕襲支俸住俸、及擬 陞、未任先故、許其襲陞、保送官舍、先將父祖為事招 由送部備查、及提學考校官舍等例
按:「《明會典》三十一年奏准,各衛所官有陞至都督指 揮以上,後坐事革任者,但許食祖職俸,流職俸盡革。 其起廢官亦如今職,支俸冒前俸者革。」內外衛所試 職,署職官惟遇例實授者如故,有署職獲功,止宜實 授而冒陞者,有傳乞越陞者,皆減革。武舉署職遇例 實授加俸,後來所陞職級過於所加,及折色改支本 色者,皆改正。內外衛所官,有年六十以上,或例無承 襲,或功次宗枝未明,而匿不以言者,一體查革。斬獲 南賊三人者,陞一級。詐冒者革。騰驤等衛力士,間有 因事發充,及兄為校尉,弟為力士,甚則一家三五役 及二三輩者,革。有因缺年久,吏書以姦徒冒名者革。
又題准、各衛所官員、年六十以上、自知功次、宗支
「欠明,畏懼減革,或例無承襲,難以告替,俱行該衛所 住俸。該襲替者,保送子孫襲替。不該襲替者,查革隨 住。」又題准:領軍官部下獲功陞級子孫襲替,止襲 祖職。若有擬陞,未任先故者,許其襲陞一輩,以後查 革。又題准:各都司衛所保送曾經問罪軍職子孫 襲替,不論事情大小,及遇宥改擬釋放,俱要呈詳巡 按御史,轉行原問衙門,備抄《招由》二本,用印鈐蓋,一 給本舍齎投,一呈都察院咨部查對收選,以省到部 查駁之艱。又題准:襲職舍人如有未經提學官考 校者,本舍並保勘官參治。
嘉靖三十三年議准、南京錦衣衛、「朦朧襲替掣回之 後、仍行妄保治罪。」題准「犯罪官革廕」等例
按《明會典》三十三年議准,「南京錦衣衛先年銓註,原 非本衛獲有軍功官員,謀求本衛帶俸,因而不回原 衛,朦朧襲替者,聽南京兵部清查具奏覆題,掣回原 衛。如有子孫襲替,仍於該衛保送者,該衛官照妄保 事例,一併罷職揭黃,永不許襲。」又題准:武職與土 官夷人交結往來者,審有實跡,照交結夷人引惹邊 釁「例,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子孫不許承襲。」又題准: 軍職犯該人命失機強姦,真犯死罪,及饒死充軍,問 擬明白,不分典刑監故,子孫俱不許承襲。其有例前 襲過者,若係洪武、永樂年間犯事,就在洪武、永樂年 間承襲過者,子孫照舊承襲。若係洪熙以後犯事,子 孫雖經襲過,不拘三輩五輩,待後襲替之「日,一體查 革。」又題准:軍職有犯不孝,除極惡大逆坐以本罪,及 違犯教令,別籍異財等杖罪以下,應該還職差操者, 俱不議外,如有犯毆罵祖父母、父母並繼祖母、繼母、 生母,但係問擬死罪,或典刑監故,或蒙恩饒死,或遇 例革職充軍為民,雖經宥免,均屬不孝。不拘襲過輩 數,無論本房、次房,俱不許襲替優給,發回各衛所隨 住。其舍人有犯,與職官同。又例,凡舍人因父老疾,以 活作死襲職,照文職詐稱父母死亡,發口外獨石等 處充軍例。其襲後盜支倉糧,監追完日發配,本犯子 孫不許承襲。又題准:在京各衛所調任官管事年 久,子孫襲替。該衛將調任生子來歷,移關原衛保送。 如有不肯回衛,巧為影射及扶同冒保者,照《妄保》例 一概罷職,揭黃永不許襲
嘉靖三十四年,定自立軍功及調衛人承襲之例。 按《明會典》三十四年令犯罪典刑次房承襲後,自立 軍功陞職者,革祖職,扣襲軍功職。又凡調衛武官 襲替,三十四年題准,軍官調衛者,其子孫襲替,不得 還原衛。
嘉靖三十七年題准、軍官年老減俸娶樂戶生長子 不替立功、患疾取保替職之例
按《明會典》三十七年題准,軍職官年滿六十不行告 替,減革半俸。又例,軍職娶樂人之女為妾,生子雖係 長男,亦不准襲,令無礙庶次男承襲。如無庶次男,取 大次房應襲之人承襲。戶無應襲之人,即行停革。其 故官正妻,照例優養,家產仍歸所生親男。凡立功未 滿,患疾殘痼,不能應役者,許立功衛分驗的,保送應繼兒男替職,仍隨營殺賊,扣筭限滿,方回原衛支俸。 其限未滿而逃者,不許替
嘉靖三十九年題准、軍功、除襲祖職外、更廕一子、無 次子者加級
「按《明會典》三十九年題准,軍職獲功,累陞至都指揮 以上,對敵陣亡者,除本身卹典長男承襲祖職外,仍 廕一子指揮僉事世襲,年幼者全俸優給。如無次子, 即於長子承襲祖職上加陞三級,至流官不世襲。 嘉靖四十二年議准,將軍兒男,分別年代,世襲補役。 按《明會典》四十二年議准,將軍兒男,查係永樂年間, 照」舊世襲,正德以前照舊補役。
嘉靖四十三年題准、五府屬吏、遇襲替官舍、起文遲 延定罪例
按:《明會典》四十三年題准:「五府屬吏,如遇襲替官舍 到府,五日之內,即與起文過部。如違至十日之外,聽 武選司開送兵科,該吏徑送法司究問,首領官請旨 處治。」
穆宗隆慶元年題准外戚襲職例
編輯按《明會典》:「隆慶元年題准:外戚曾蒙特恩准襲封一 輩者,姑與終身,其子孫照例量授錦衣衛指揮等職, 不許陳乞再襲。」
隆慶二年,定《官恩生授官、歷官格》。
按《明會典》,凡官恩生授府部等官,隆慶二年題准歷 俸至六年以上者,訪其才識堪任民牧,方得陞授知 府。才識稍次,量陞各運司同知,如果官箴無玷,仍許 薦陞至運使,及各行太僕寺、苑馬寺少卿等官。 按《大政紀》:隆慶二年十一月,令議處恩廕陞遷,吏部 奏恩廕官員,故例仕至宗人府經歷,順天、應天二府 治中,「俱得轉遠方知府。其次者亦宜量陞閒散衙門。 如五府都事得陞兩京太僕寺寺丞,如宗人府經歷 及順天應天府治中,得陞鹽運司同知。既陞之後,如 在任無過寺丞,一考得陞部屬職銜,填註中書科辦 事,再加三考,得加服俸。運同得薦陞至運使及行太 僕苑馬寺少卿,間亦得陞布政司參政。」得旨、「依議行。」 隆慶三年題准、武官襲替限年赴選例
按《明會典》三年題准,「各處武官襲替,雲南、貴州、四川、 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俱限十五年之內。南、北直 隸、湖廣、陝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俱限十二年之內。 許於撫按衙門給文赴部,准其襲替。中間果有祖父 本身追征錢糧未完,緣事提問未結及年幼,例不應 襲。以事完出幼之日為始,扣至十年之內,但有撫按」 查給明文,及限內告有執照可據到部者,照例准襲。 此外再有耽延者,照例革發為民。若貧難無力,該管 官司恣意刁難,不即保送,以致違限,在京許於兵部, 在外許於撫按衙門具告查究。又例,凡應襲舍人,曾 經優給扣筭住支年月,不行出幼,自住支年月日起 至赴部之日,違限十年之外者,比與徑襲舍人不同, 查勘無礙,照例准襲。
隆慶四年題准襲替、選用、保勘、駁查等例
按《明會典》四年題准:移文南京兵部及各該撫按等 官,如遇軍職正枝故絕,弟姪應襲者,各將原來情節, 查照犯堂違限等項條例,就彼駁勘明確,印鈐保結, 宗圖起送,以憑准選減革。又例,凡在京衛所襲替優 養等項,通狀告部送司查戶口冊。若親兄弟伯叔罰 操三箇月,滿日收選。其未經報冊及年歲不同有礙 者,駁查。凡襲替舍人起送到部,如隱匿父祖參提,及 犯立功以上罪名,事情未結,本身見在者,不准收選 駁查。如事已歸結,及本身已故,事情輕小者,查勘明 白,准選。凡在京一輩未襲,孫承祖職,勿論。在外二輩 未襲者,駁查無礙,方准收選。在外曾經呈詳撫按審 明,行令保送,封有文卷者,免駁。凡運職管運,曾經漕 司參提,應追入官還官贓銀,或掛欠京通倉庫各項 糧銀,或犯該充軍降級,曾否完結,果無違礙,方許保 送。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結者,問罪,帶 俸差操。有贓,以枉法從重論。承襲之人,照舊監追,完 日,降一級承襲。其有不係充軍降級,而家產已盡,不 能辦納者,許其先行襲替,扣俸完卷。凡用財買囑冒 襲軍職,保勘官係原衛所首先保者為重。該揭黃罷 職。都司衛所掌印僉書,連名保結。不知情者末減。若 有贓私,並以枉法論。其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姪者, 俱照常發落,仍不准襲替。保後能自檢舉者免罪。 隆慶五年,題准《移廕例》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凡嫡長子孫先由錄廕國子生, 後以軍功改授錦衣衛千百戶職銜者,准移嫡次子 孫補廕。」
神宗萬曆元年題准家丁陣亡襲替查革
編輯按《明會典》:「萬曆元年題准:自嘉靖三十二年以後,至 四十三年以前,凡係家丁名色陣亡,除應襲子孫照 舊襲陞外,若以伯叔弟姪冒併者,候襲替日一體查 革。其未經併陞者,雖係陣亡之人,嫡親子孫亦不准 併萬曆二年令官生卓異,與科貢一體擢用。」
按:《明會典》二年:「令今後官生有行能卓異者,與科貢 二途,俱照例一體擢用。」
萬曆三年題准、「各武官、分別年限替襲」例
按:《明會典》三年題准:「將軍、千戶、百戶侍衛三十年以 上者,兒男許替冠帶。」總旗將軍侍衛二十年以上者, 許替校尉。二十年以下者,止與力士俱止准一輩。其 應役三年五年,照舊查革。
萬曆五年題准:「總兵官承廕」及應停革之例。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總兵官不分祖職、行伍出身,果 能設謀制勝,奮勇克敵,陞級奉有欽依世襲字樣者, 雖無親斬之功,子孫並許承襲,至指揮使而止。或係 流官及無世襲字樣,即有世襲字樣而非軍功者,子 孫襲替,仍舊停革。」
萬曆十一年,令「廕子未仕而故,年遠親盡者,不准補 廕。」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二年題准:「講官廕監及嫡長有職。許次房借 廕。本身立功。亡故親弟姪減級。旁枝世遠亦量減階 級。」再犯充軍、初犯強盜革襲改調等例。
按《明會典》十二年題准,三品官日講年久,開陳有勞 者,雖未考滿,許廕一子送監講書。又凡恩廕世襲 文武大臣及總兵參遊以下,領兵勦賊,如遇大敵,能 運謀設伏,衝鋒陷陣,建立奇功者,撫按分巡官覈實 具奏,兵部題奉欽依。陞職廕子,有「世襲」字樣者,俱准 襲。萬曆十二年題准,大臣恩廕武職,必須世嫡,或嫡 長子孫別有職事,方許次房借廕。次房亦有職事,方 及再次。待後身終及應替日,仍還嫡長子孫世襲。若 一家二廕,或原有世職,則以職大小為序。職大者與 長房,次者與次房。例前襲過者,候身終日改正。又 題准:軍民本身立功陞職故絕,如有嫡親弟姪保送 赴部,查其功陞止一二級,照例准襲。三級以上,量減 一級,七級以上,減二級。如無親弟姪,其伯叔弟姪俱 不准襲。又題准:洪永年間軍職絕嗣,保送旁枝子 孫襲替,照例駁查無礙。查係父祖四輩以下,姑准承 襲;五輩以上,量革一級。若係永遠充軍,大次房子孫 襲替。如係四輩以下,仍降一級。五輩以上,遞降二級。 例前襲過者,候子孫襲替日減革。如大次房子孫降 襲後又犯永遠充軍者,係再犯重罪之家,即行革襲 揭黃。又題准:軍職犯強盜情真者,不拘典刑,監故、 脫逃、自縊,俱照例揭黃,子孫及次房概不准襲。又 議准:軍職宿娼調衛,犯姦為民者,子孫襲替,免調衛, 錦衣衛及王府護衛官,仍照舊例改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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