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10卷

經濟彙編 銓衡典 第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卷
經濟彙編 銓衡典 第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十卷目錄

 銓衡總部彙考十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一則 成祖永樂八則 宣宗宣德三則 英宗正統三則 代

  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六則 孝宗弘治十一則 武宗正德七則 世

  宗嘉靖二十七則 穆宗隆慶五則 神宗萬曆十則

銓衡典第十卷

銓衡總部彙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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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文武官銓選之制。」

按《明會典》,「國初設賢良方正、聰明、正直、孝弟、力田、通 經、孝廉等科,或從耆民及稅戶人材,與科貢之士並 用,多出親擢。」其後始定銓選之法。每歲有大選,有急 選,有遠方選,有歲貢就教選,間有揀選,有舉人乞恩 選。其授官則有署職、試職、實授,有截替、改降,併省有 徵召、考選、薦起,有帶俸、添註、遙授事例甚詳。凡調 官有迴避者,有裁革者,有降調者,有調繁調簡者,其 類不一,各劑量注擬貼黃。每歲終,稽勳司官吏,以 除過官員,用黃紙二,開注腳色類奏。用寶送印綬監 分貼內、外黃。春秋二季,司官赴內府清黃,續附轉貼。 其解官者開揭。凡外官有繁簡互調。如才堪治繁, 見任偏僻,及堪治簡,見任繁劇,地方撫按官「奏請酌 量更調。或俱無可取、不堪更調者,起送赴部別用。」 凡南京大小衙門陞轉丁憂事故等項官員作缺到 部,類咨吏部。凡南京各道御史有缺,吏部咨送試 職理刑等官到部,轉咨南京都察院,分撥各道。取到 院日期、咨吏部。至試職理刑滿日,本院考過,移交本 部,咨送吏部,奏請實授。凡南京坐「監監生不願出 仕者,具告到部,行本監查勘無礙,照例擬授職名,填 注衙門,給與散官,奏令冠帶閒住。」凡南京國子監 呈送願就教職監生到部,咨送吏部施行。保舉之 令,歷朝各異。或令在京三、四品以上官,或兩京堂上 五品以上官,或兩京科道部屬等官,或布、按兩司官, 皆得雜舉。或進士辦事,或監生歷事,或吏員兩考,或 巖穴隱逸,皆與舉例。今惟撫、按行部及部臣出差者, 始得舉其所屬,而雜舉之例,間以特詔奉行。又按 《會典》:「武職官每歲六選,與文選同。官有流,有世。世官 指揮使、同知、僉事、正副千戶衛鎮撫、實授、試百戶所 鎮撫,凡九等。流官:都督同知、僉事、都指揮使、同知、僉 事各三等,正」副留守二等流官,以世職陞授,後以武 舉兼用雲。凡領班漕運都指揮,銓註中都留守司、 河南等都司帶銜,仍於本衛支俸,照例請敕赴任。所 領《敕書》,直待交代換給,不必每次題請。其餘副、參、遊、 守、都指揮等官,俱不得銓註都司,帶銜支俸。凡五 軍都督府掌印官,兵部具奏,會官於現任公侯伯內 推舉二員缺僉書官、於各府帶俸公侯伯、都督、及在 京各營都指揮等官、在外正副總兵內推舉二員,奏 請簡用。其府軍前衛缺掌印官亦於侯伯內推舉。 凡錦衣衛堂上缺掌印僉書官、本衛具奏、下兵部、照 五府堂上官例、於本衛指揮使、同知、僉事等官內每 缺推舉二員、奏請簡用凡各都司掌印僉「書等官 缺,本處有相應官,聽各鎮巡官保舉,兵部議擬,奏請 簡用。本處無官,具奏兵部查訪中外相應官兼用,或 遇事故犯罪被劾急缺者,兵部即行推用。其都司掌 印僉書官,並留守司正副留守缺,兵部於各守備內, 留守僉書於指揮內,查其賢能有守,曾經撫按薦舉, 及訪係才望出眾者,奏請簡」用。後有貪濫不職、聽巡 按指實參奏。仍候兵部查訪相同、具題革任

太祖洪武元年令內外管屬衙門從卑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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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內外官以親屬迴避。洪武元年令、凡父 兄伯叔任兩京堂上官,其弟男子姪有任科道官者, 對品改調。」近不拘對品又令內外管屬衙門官吏、有係父 子兄弟叔姪者、皆從卑迴避

洪武 年定、「護衛等官、從兵部選授」

按《明會典》:「凡護衛儀司等官,洪武初,令王具本奏知, 從兵部選授」

洪武七年、令「六部官毋得輕調」

按《明寶訓》:「洪武七年正月庚午,吏部奏,主事員多,欲 改主事王性任戶部。太祖不許,曰:『自古設官分職,以 理庶務。政有煩簡,故官有多寡,當因時制宜,豈得盡 拘一律乎?況初入仕者,政非素習,事何由治,職何由 稱哉!自今六部官毋得輕調,如有年老者,就本部陞 用』。」

洪武十三年,命史部郡縣薦舉至京者,隨材授職。 按《明寶訓》:洪武十三年十二月,吏部奏天下郡縣所 舉聰明正直,孝弟力田,賢良方正文學才幹之士,至 京者八百六十餘人。太祖命各授以官,因諭之曰:「人 之才能,少得全備。如寬厚慈祥者,使之長民,勤敏通達者,使之集事,量能授官,庶有成績。若使才不稱職, 位不達才,國家雖有褒德錄賢之名,而無代天理物 之實,非所以圖治也。」於是授官各有差。

洪武十四年,諭吏部、兵部,「審用武臣子弟。」

按《明寶訓》:「洪武十四年十一月甲辰,太祖召吏部兵 部臣,諭之曰:『三代學者,無所不習,故其成材文武兼 備。後世九流判立,士習始分,服逢掖者或不嫺於武 略,被介冑者或不通於經術,兼之者其惟達材乎?三 代而下,若諸葛孔明、羊祜、杜預、李靖輩,文武兼資,難 概以一律。夫木直者可以中繩,曲者可以中矩,人有』」 學問則亦何事不可為也「今武臣子弟朕嘗命之講 學其間豈無聰明賢智有志於學者若概視為武人 而用則失之矣卿等其審擇用之。」

洪武十八年。以會試下第舉人。俱授學正教諭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九年、革官員到任勘合。其行取官員、及查理 事務、仍用之

按《明會典》:「洪武初,凡除授官員,皆給勘合。到任十九 年,革勘合,而行取官員及查理事務,仍用之。各布政 司及南北直隸府州各編一字為號。惟順天不用勘 合,故無字號。浙江布政」司寅字,江西布政司巳字,湖 廣布政司卯字,河南布政司申字,福建布政司亥字, 山東布政司未字,山西布政司午字,陝西布政司戌 「字,四川布政司畢字,廣東布政司『辰』」字,「廣西布政司 子字,雲南布政司丑字,貴州布政司『撫』」字,「應天府酉 字,鳳陽府『房』字,廬州府奎字,淮安府箕字,揚州府心 字,蘇州府『氐』字,松江府尾字,常州府『女』字,鎮江府『危』 字,太平府斗字,徽州府『亢』字,寧國府『牛』字,池州府『壁』 字,安慶府『虛』字,廣德州『室』」字,「滁州『角』」字,和州「胃」字,徐 州「昴」字,永平府「婁」字,保定府「觜」字,大名府「星」字,真定 府「柳」字,順德府「張」字,河間府「參」字,廣平府「井」字,延慶 府「翼」字,保安州「軫」字。按二十八宿勘合貴州編撫字想避鬼字今照原本 洪武  年,定進士選除法。

按《明會典》,「凡進士選除,洪武間定第一甲第一名除 翰林院修撰,第二名第三名除編修,其餘分送各衙 門辦事,內外以次兼除。」

洪武二十六年,定「官員作缺、類選」、及京官試職實授 等法。

按《明會典》,「凡官員作缺。」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官員 考滿侍親致仕、丁憂、殘疾、極刑,考功司勳來付案呈 本部立案作缺,類寫缺本,赴內府銓註。如遇本科遷 調改降,及內外衙門開到為事提問等項官員,本部 立案作缺,仍連送選部,移付司勳,照勘明白,開附轉 續貼黃,考功附寫行止。如事故不明,難以作缺者,本 科自行照勘,回報明白者,一體作缺,開附「《貼黃》行止。」

又令內外大小衙門缺官,逐日申部作《缺臨選類》。

缺赴科填注銓選凡類選官員。洪武二十六年定、 考功付到考滿官,司勳付到起復官,及內外衙門送 到降用、裁減、截替別用官員,就憑來文附簿立案。考 滿起復官,止憑來付案呈本部審實相同,比例無差。 便謄錄選本引選裁減改降截替、並為事釋放罷閒 起取官員。隨令備供歷任腳色、開寫公私過名、赴堂 題「判,送司勳、考功查對貼黃,紀錄明白類奏照例選 用。如有公過差錯,就行引問,取招移付考功、紀錄通 問。如隱匿的決,及贓私等項過名,及改換出身,有害 於事者,具奏送問。」其應選官員人等,除僧道、陰陽、醫 士就除原籍,餘俱各照例避貫銓注,如無相應見缺 借除在京在外者,皆仍支合得俸給,通理月日。借除係國 初舊例今不行凡京官試職實授。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 初入仕者試職。其實授試職官員、凡有陞除、即與實 授。量才授職。比與前任品級降等者、亦實授。外任官 員果有才德薦舉、陞除在京者、亦實授。若因朝覲給 由等項到部、遇有員缺、就便對品改除者實授。陞除 者試職。如遇特旨陞降、及與實授者、不在此限今惟監察 御史中書舍人試職凡抄選。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府除授官 員、令主事抄寫處所、到部呈堂具本覆奏附選京官、 就令赴任、行移在京各衙門。外官關領劄付。其布政 司正佐官員、關領照會、俱定限到任。仍行取到任月 日、候回報立案、送司勳附黃。如遇特旨陞改降除官 員、皆要具本覆奏附選、一體行移。其在外官員、赴任 一千五百里「之外者,移咨兵部應付《腳力》」後惟雲南貴州許應 付凡內外開設裁革併減一應衙門。洪武二十六 年定,若係開設復設衙門、定擬衙門品級、合設官員 數目具奏附寫《官制》、照例除官設吏。若係裁革減併 衙門具奏銷除《官制》。見任官吏取回別用、俱咨禮部 鑄銷印信、仍立案連送付司勳貼黃。缺科作缺司封 行移設吏行移勘合。洪武二十六年定,吏部四子 部付到「合行各布政司、直隸府州事件,通類具手本, 赴吏科關填勘合,仍附底簿開列前件,以憑回銷。 凡勘合封完,隨送兵部車駕司轉發,不許親領,恐滋 奸弊。」凡各省並直隸府州查回勘合,對簿注銷,付送各司發落。凡朝覲後,查節年類行各省南直隸 勘合未完事件,呈堂責比,仍攢造未完冊給來朝官 吏勒限完銷。兩京部院未完勘合,俱造冊送部、一併 查比。凡除授過官員,洪武二十六年定開寫年籍、 鄉貫、住址、腳色、貼黃、通類具奏,赴內府用寶附貼。如 有陞調改降官員、續附轉貼。凡事故官員,洪武二 十六年定將選部考功《來付》、並各衙門開到官員事 故明白下落緣由,通類具奏開揭。如無的「確下落,行 移該問及原任衙門,照勘明白,以憑施行。」又定事故 官員,照依揭下貼黃,於事故冊內類姓開寫年籍、腳 色、鄉貫、住址、歷任、俸月、過名及事故下落緣由,以憑 存照。凡在京及在外衙門官吏家屬干犯極刑者, 洪武二十六年定,除緦麻疏遠異姓親屬外,其小功 以上親,例合迴避,務要開寫「為因何事,得何罪名,係 何衙門,取問處決實跡,親身赴京陳告,行移原籍及 任所,並原取問衙門照勘,取具官吏鄰里結狀,並宗 支圖本,及任所官吏保結明白,方許去官離職。」《後令 官吏有小功》以上親屬,干犯極刑者,官於邊遠敘用, 吏發邊遠衙門,永充吏役。凡戶部官,洪武二十六 年奏准,不得用「浙江、江西、蘇、松人。凡中書舍人於 進士、舉人、監生內選除,間有大臣子孫廕授,或令試 職習字出身者,不在此例。」凡陰陽醫術,洪武二十 六年定,行移太醫院、欽天監考試,如果堪用,照例具 奏引選。不堪用者,將原舉官吏依「貢舉非其人律,付 考功紀錄,本人放回。」二十六年,以監生年三十以 上能文「章者,授教諭等官。訓導,有缺,以舉人及考中 監生並通經儒生選用。」凡知印:「洪武二十六年定 五府六部知印有缺,具奏於識字人材內取用。」凡 廕敘品級:洪武二十六年,定職官《子孫廕》敘正一品 子,正五品;敘從一品子,從五品;敘正二品子,正六品; 敘從二品子,從六品;敘正三品子,正七品;敘從三「品 子,從七品敘,正四品子,正八品敘,從四品子,從八品 敘,正五品子,正九品敘,從五品子,從九品敘,正六品 子,於未入流品子相應上等職事內敘,從六品子,於 未入流品中等職事內敘,正七品子,於未入流品下 等職事內敘。」凡承廕:洪武二十六年定廕官,各具 父祖歷任緣由、去任、身故、歲月,並所「授誥敕彩畫宗 支,指實該承廕人姓名年甲,本處官司體勘房親,揭 照籍冊,別無詐冒及無廢疾過犯等事,上司審驗相 同,保結申覆,令親齎文解赴部。又按《會典》,凡武官 除授,洪武二十六年定,武官或有功陞除,或調除別 衛,或為事復職。若見缺官員應合調補,遇有前項官 員到部,須要審取從軍腳色,委官齎赴內府,比對貼 黃,中間歸附年月、征克地方、陞轉月日,衛所流官世 襲相同。然後具本,明著緣由,連人引至御前陳奏,請 旨轉調除授。或奉特旨陞遷,隨將欽與職事花名、衛 所流官世襲及陞調緣由,就於御前陞遷。」仍照《選簿》 內條寫榜文,次日入奏,將引選過官員看畢,抄榜給 憑,定限到任。仍行該府轉行所在衛所催任繳憑。 按《名山藏典謨記》,洪武二十六年八月,命吏部今後 除官即與實授,勿試職。

洪武二十七年、「凡行人、令於進士內除授」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八年定、倉官服滿改用

按:《明會典》「二十八年奏准內外倉官歷過全俸,雖未 周歲,所收糧數,已滿千石,遇父母喪守制,俟服滿後, 照起復官員本等改用。」

成祖永樂元年嚴教職之選錄用極刑官家屬及定保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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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教職,永樂元年,令舉人授者皆署職,其 所教生員,科貢及數者,方與實授。又令極刑家屬 官有才能,本部明白具奏,不拘例用。」又令內外文 職,於臣民中有沈滯下僚,隱居田裡者,各舉所知。 永樂二年,定庶吉士考選之制。

按「《明會典》,凡庶吉士考選,洪武間分置近侍衙門。永 樂二年,令就文淵閣進學,後止送翰林院,命學士等 官教習,學業成者除翰林官。後定以二甲除編修,三 甲除檢討,兼除科道部屬等官。」

先年,或間科一選,或連科皆選,或數科不選,或三科同選。其選取,或內閣自選,或禮部選送,或會吏部同選,或限年歲,或拘地方,或採譽望,或就於廷試卷中查取,或別出題考試,無定例。

永樂 年,定「有功軍職世襲流官」之制。

按《明會典》:「永樂初定,凡奉天征討,守城征哨,拿人有 功,欽陞都督、都指揮者,照洪武舊制與流官。見陞指 揮除已定流世者仍舊,未定者俱與流官。其千百戶、 鎮撫儀衛正副典仗俱與世襲。若係致仕官及因官 下舍人除授並義男女婿等項襲替者,俱與流官。已 行歷功與世襲者,仍前世襲。各衛所官旗軍,有全城」 歸順、江上朝見,並招船、招人、擒首姦惡逃叛等項欽 陞官員,若係洪武年間原授職役今陞千百戶、衛所鎮撫者,俱與世襲。陞指揮者,與流官;革除年間陞授, 及德州等處選署今陞職者,亦與流官。其各都司衛 所官,有革除年間除授,及德州等處選署曾經管事 者,與流官,止終本身。

永樂十年,定「武官陞授試職之制。」

按《明會典》:「凡敘功陞授」,「永樂十年令總兵官在外遇 官軍有功合與官者,先諭告使知,仍具姓名、功蹟奏 聞除授。」凡陞授試職:「永樂十年,令武官陞試職,未 經實授者,須立功方許實授。」

永樂十一年、令王府長史等官。過犯者勿選用 按《明會典》、「凡王府長史等官。永樂十一年、令曾經過 犯者、不許選用」

永樂  年、令內外缺官、按季造冊送部

按《明會典》:「凡內外文武衙門缺官。永樂間令按季造 冊送部。」

永樂十七年、令承差役滿、於宗人府、及五府、六部、都 察院等衙門內選用

按《明會典》,「凡知印,十七年奏准宗人府、五府、六部、都 察院有缺,於役滿承差內引奏選用,三年滿日考中。 宗人府、五府從八品用;六部、都察院,正九品用。不中 與不願考者,俱雜職用;都司、布政司知印,從九品用。」

凡承差在外都布按三司、役滿到部、撥各衙門辦

事,三年滿日除驛丞。國初承差考滿於行人內用起復者於知印內用今不行 永樂二十二年,仁宗即位,令吏部汰文官冗員,「自今 薦舉至者,試而後用。」

按《大政紀》:「永樂二十二年八月丁巳,太子即位,令吏 部汰文官冗員。諭曰:『古稱官不必備,惟其人,今過冗 矣。且賢否廉汙混淆無別,則廉者之心或怠,君子小 人並處,則小人之勢常勝。且老病昏懦之人在位徒 糜廩祿,何裨政理?其在內諸司令堂上正官,在外令 巡按御史及按察司明公廉察,凡賢材者留,其貪刻 庸鄙及老疾者,悉送吏部罷之。自今吏部宜精選勿 濫』。」十一月,命吏部自今以薦舉至者,宜試而用之。

宣宗宣德元年定倉副使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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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宣德元年奏准,長安四門倉副使,不係經 收糧斛,該本等搭選南京者,具奏入選。」今亦收糧照常付選 宣德三年、令「選擇通政司、鴻臚寺等官。及定大選、傳 旨、除授等法。」

按明《會典》,「凡通政司缺通政參議,鴻臚寺缺寺丞等 官。宣德三年,令於相應官內選擇音吐洪亮便於言 說者,請用近例。」通政司左右參議有缺,吏部行各衙 門科目出身官揀選,本部定擬,具揭送司禮監,定日 引赴弘政門,公同司禮監官揀選。又按《會典》,凡大 選,宣德三年,奏定武選條式,一腳色,二狀貌,三才行, 四封贈,五襲廕。仍具有無殘疾,從親管及同僚、同隊 並首領官保勘,以憑稽考。凡傳旨除授:宣德三年 令,凡內官傳旨除授,不問職之大小,有敕無敕,皆須 覆奏,然後施行。

宣德七年、令錄用犯罪人子孫

按:《明會典》:「宣德七年令犯罪典刑者,除謀反大逆外, 若屢經赦宥,其子孫果有才行文學,聽保舉選用。」

英宗正統元年詔公侯伯自保子弟除教官諭吏部選舉御史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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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教習勳臣子弟。宣德以前,公、侯、伯家置 教書儒士一人。正統元年,詔公、侯、伯自保通經秀才, 各除教官一員。」

按《大政紀》:正統元年十月,敕諭吏部:選舉御史、縣令。 敕曰:「在外按察司缺官,已有推舉之令,在內監察御 史尚多缺人,今後令在京三品以上官各舉一員,除 見任縣令不舉外,其餘爾吏部精加體訪,必得廉潔 公正,明達事體,詳慎平恕,具名奏授。如授官之後,但 犯貪淫暴刻及庸懦闒茸,並罪舉者。凡親民之官,縣 令最切,必得其人,庶民乃安。自今各處知縣有缺,令 在京各衙門四品官及國子監、翰林院堂上官、各部 郎中、員外郎、六科掌科給事中、各道掌道御史,各舉 一員。爾吏部亦精加體訪,必得廉潔公平、寬厚愛民 者,具奏除授。」如授官之後,但犯貪淫暴刻及罷軟不 勝任者,並罪舉者。

正統二年敕方面郡守等缺,三品以上京官保舉 按:《大政紀》:正統二年十月敕:方面郡守有缺,照舊在 京三品以上官保舉。時有言方面及府州正官專用 保舉,即是恩出於下,欲如洪武、永樂故事,皆令吏部 選除。上命內閣議之。楊士奇等上疏言:「宣德七年以 前,藩憲二司及府州正官,多不得人,百姓受害。是以 宣宗皇帝敕令大臣保舉,自茲以往,多得其人。間有 一二匪才,蓋緣舉主審察不至,亦或實是徇私,所司 不行糾舉,以致如此。昔唐太宗力行仁義,命在京三 品以上官舉郡縣守令,後來致天下斗米三錢之效。 近年有等京官無人保舉,造為謗語,專欲隳壞先帝 良法。伏望聖斷,依先皇帝敕旨行。但所舉之人後有 犯贓,必須明正舉主之罪,則人知敬畏,不敢濫舉,官必得人矣。」詔從其議。

正統十四年,令「下僚有才能出眾者,聽風憲官及上 司薦舉擢用。」

按《明會典》云云。

代宗景泰元年令歲貢生員除授教職罷三品以上京官保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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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歲貢生員願就教職者,從翰 林院考中,除學正、教諭、訓導。」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二月,吏部尚書王直奏罷三品 以上京官各舉所知,例聽吏部自擢,從之。宣德初,學 士楊士奇以方面大職,亦任吏部,自舉未盡得人,乃 令在京三品以上官各舉所知,當時以為美事。行之 既久,公道者少,時人有「拜官公朝,受恩私室」之譏,故 奏罷之。

景泰三年,詔:「文官罷職無贓犯有才學者,聽薦舉錄 用。」

按:《明會典》「保舉之令。」「景泰三年詔:文官罷職,無贓犯 而才學可用者,並聽在京四品以上,在外撫按方面, 並府州縣正官薦舉聽用。」

景泰五年令勳臣子弟教書者考中,六年授職。 按《明會典》:凡教習勳臣子弟,宣德以前,公、侯、伯家置 教書儒士一人。景泰五年,令教書三年考中者,給冠 帶,又三年授職。

英宗天順八年定庶吉士考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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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庶吉士考選,天順八年命於午門裏東 閣前、內閣官會同吏禮二部出題考選。」

憲宗成化元年定選除訓導及進士等官願就教職者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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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成化元年奏准,歲貢及納馬納粟,四十五 歲出身者,止除訓導,後惟歲貢考除,餘不准進士及 內外見任官科目出身,願就教職者聽。」

成化二年,定揀選之制。

按《明會典》「凡揀選。成化二年題準:每朝覲年後,府佐 州縣正官員缺,將科貢、監生挨次未及者,揀選除補。 或遠方知縣多缺,將地方相應科貢、監生選補。 成化五年,令在部聽選,挨次未到,監生願就遠方者 除補。雲、貴等處」

按《明會典》,「凡選除邊遠地方,成化五年奏准雲、貴、廣 西三省及廣東雷、廉、高、瓊四府,四川馬湖府,陝西山 西行都司,遼東都司,各所轄寧夏、岷州二衛缺官,將 在部聽選挨次未到監生願就遠方者,考選除補。 成化十三年,准教職以副榜舉人選用。」

按《大政紀》:成化十三年十二月,御史胡璘奏:「天下教 官,乞多取副榜舉人選用。」下部議行之。璘奏:「近年以 來,天下儒學教官,率多歲貢監生,其言語文章不足 以為人師範。乞今後會試,多取副榜舉人選用,庶教 官得人而人才可成。」事下禮部,覆奏。師儒之職,賢才 所係,宜如璘言。

成化  年定在內缺官報部,在外缺官申報撫按。 按《明會典》:「凡官員作缺」,成化間定在內缺官照舊移 報本部,在外所司五日一申巡撫都御史,巡按御史, 撫按兩月一奏,以憑銓補。

成化二十三年令監生仍填注衙門,給與「散官。及保 舉有司員缺。」

按《明會典》,凡告願遙授,成化十一年題准:監生不願 出仕聽選者,授從七品,依親坐監者正八品有司職 名。二十三年令仍填注衙門,給與散官。詔:「天下有 司官員,有才行超卓,許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 堂上及各撫按官保舉。」

孝宗弘治二年定外官考滿選用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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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外官考滿。弘治二年,題准該陞正七品 併從八品官員,本等員缺照舊選用。如無本等員缺, 有聽選年久,七品告願從七品,並從八品告願正九 品者,查有相應職事,挨次選用,仍支該陞品俸。」 弘治 年,定選用軍職之制。

按《明會典》:「弘治間定,凡單本選過軍職,遇大選,仍通 類具本附選。」「凡武選禁例,弘治間定,職官人等,不 由銓選推舉,朦朧奏請,以圖進用,及夤緣奔競,乞恩 傳奉,沮壞選法者,職名問罪,降級調衛旗軍,舍餘問 發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

弘治六年,更定《庶吉士考選法》,令兵部推舉錦衣衛 鎮撫官員。

按「《明會典》,凡庶吉士考選,弘治六年奏准,每科一選, 不拘地方,不限年歲,待進士分撥辦事之後,行令有 志學古者,各錄其平日所作古文十五篇以上,限一 月以裏投送禮部。禮部閱試訖,編號,分送翰林院考 訂。文理可取者,按號行取吏部。該司仍將各人試卷 記號糊名,封送內閣,照例考選。每科取選不過二十」 人,留不過三五人。又按《會典》,「凡錦衣衛鎮撫司員 缺。弘治六年,令從兵部推舉相應衛鎮撫銓補。如無, 於各衛所見任千戶內推選,具奏改授弘治十年令文華殿書辦照纂修例授官。

按《明會典》,凡文華殿書辦,例以善書監生儒士選補, 食糧三年,司禮監題送吏部授職。弘治十年,議照纂 修例,監生授試中書舍人,儒士授序班,仍舊辦事。 弘治十一年,令各部、都察院堂上官,保舉各屬堪任 方面知府者。

按《明會典》:「弘治十一年,詔兩京科道部屬等衙門官 堪任方面知府者,各部都察院堂上官各舉一二人。 弘治十二年,令南京各衙門官缺,就於本衙門堂上 官內推舉一員署掌。」

按《明會典》:「凡南京六部等衙門,堂上正佐官皆缺。洪 武、永樂以來,委給事中、郎中等官署掌印信。」弘治十 二年奏准,「如吏、戶、禮、兵、工五部,及通政司缺,就於各 衙門堂上官內推舉一員。三法司缺,就於三法司堂 上官內推舉一員署掌,仍將推舉過職名奏聞。」 弘治十三年,詳定官員選調憑限等制。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每年二八月,除常選外, 揀選一次。」凡入選禁例,弘治十三年奏准,文職官 吏監生知印承差人等,但係年老事故,或考察退任, 並為事問革,例不入選者。若買求官吏,增減年歲,改 洗文卷,隱匿過名,或詐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事發 問罪,於吏部門首枷號一箇月。未曾除授者,發原籍; 已《經除授者發口外》。俱為民。凡官員赴任憑限,弘 治十三年奏准,除領敕人員並京官陞除外,其餘若 延緩過半月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參提問罪。若已辭 出城,復入城潛住者,改降別用。違憑限半年之上不 到任者,雖有《中途患帖》,亦不准問罪還職。違一年之 上者,不許到任,起送吏部,革職為民。凡京官以王 親外調。《弘治》十三年奏准、京官與王府結親者,俱改 調外任。若王府官,不拘軍民職,但與王同城居住者, 俱改調。凡教習勳臣子弟。《宣德》以前,公、侯、伯家置 教書儒士一人。《弘治》十三年,奏革保舉,從吏部選除

又按《會典》、凡註衛。弘治十三年題准、錦衣衛官原

係本衛千百戶鎮撫,積有軍功及皇親子孫,乞恩陞 至都指揮等官,俱注錦衣衛。若無衛所者,兵部臨時 奏請定奪。其餘原有衛所者,注原衛所。不許朦朧比 例,乞恩改註。

弘治十五年、令給事中、以博士、行人兼選。又令照御 史例、選歷練老成者除補

按「《明會典》,凡給事中、御史,舊皆類選。後給事中止於 進士內年三十以上者,考選奏補,其御史以進士、舉 人、教官等項選除。又後以行人、博士、進士、中書及行 取進士、舉人出身知縣、推官,吏部會同都察院考選, 分送兩京理刑,或試職滿日,陞除實授。弘治十五年, 令給事中以博士、行人兼選,又令給事中照監察御」 史例、選歷練老成者除補

弘治十六年,定各府、州、縣醫學官生,及禮部儒士、鴻 臚寺通事、辦事等員除授,例令各撫按保舉屬官。 按《明會典》「十六年奏准,各府、州縣醫學官生,提學官 按時考校進退,遇有太醫院醫士、醫生及本處醫官 員缺,於內保送選用。其陰陽學官生,考校除授,並准 此行。」凡禮部鑄印局儒士,辦印三年滿日,除授本 局副使。如無缺、除府檢校大使。有缺以副使陞補。 凡鴻臚寺通事、辦事、三年考中、《食糧》禮部徑行又三年考 中,題「給冠帶。」禮部咨吏部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舊辦事。

凡四譯館,譯字生習學三年,考中食糧。禮部徑行。又三

年考中,題「給冠帶。」禮部咨吏部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舊 辦事。凡王府長史等官。弘治十六年、令於通經人 員內除補,不許奏保。又令各處撫按及布按二司 官、察所屬廉能幹濟者、明開堪任某官,具奏陞用。 弘治十七年、令國子監助教等官、由舉人出身,許考 選御史、監生。初除、不得授府同知

按《明會典》:「弘治十七年令國子監助教等官,由舉人 出身曾經薦舉者,兼取考選御史。凡監生入選,分 北監、南監,正行、雜行。每兩月一次考試選用,或有急 缺,不拘時月。弘治十七年奏准,監生初除,不得授府 同知。」

弘治十八年,定舉人出身、教官取選科道等官及武 職《御覽揭帖》之制。

按《明會典》:「弘治十八年,令舉人出身教官歷俸六年 以上,有才行出眾者,取選科道等官。」又按《會典》,「凡 武職御覽揭帖。弘治十八年,令兵部按季將兩京五 府各營及親軍衛分堂上管事並在外鎮守、分守、守 備、方面官,開具姓名、履歷、揭帖進覽。」

武宗正德三年令舉用管操領班等項納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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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各處管操領班等項納粟官。正德三年、 令果有奇才異能、累立軍功者、各該鎮巡等官、奏舉 簡用、不許夤緣濫舉」

正德四年令願告遠方監生除補雲貴等處學官 按《明會典》:「正德四年題准,雲貴並各邊省軍衛有司 首領,衛學及王府教授缺多令願告遠方監生考選除補。」

正德七年令廣西除方面知府外,許本省人選用。 按《明會典》:凡選除本處地方舊例,監生吏員係廣西 人,除州縣正官外,不拘本地,皆許選補。教官係雲南 人,許選本省。正德七年奏准廣西除方面知府外,其 餘大小職事,許本省別府州縣人員相兼選用。 正德八年,詔內外保舉堪任守令知府者。

按《明會典》:「正德八年,令兩京堂上官五品以上,及在 外巡撫、巡按、布按二司正官,各舉賢能出眾,堪任守 令者,具奏選用。又奏准在京、在外堪任知府者,許兩 京文職三品以上,各舉所知,後照所舉旌勞連坐。 正德九年,奏准聽選舉人、監生不願仕者,給冠帶職 銜。」

按《明會典》:「正德九年奏准依親聽選舉人、監生,不願 出仕者,許徑告本管官司,勘申布政司,直隸府州先 給冠帶,年終造冊,並收原引繳部,奏授應得職銜,給 執照。」

正德十四年奏准、「侍衛除授法」:

按《明會典》:「凡大漢將軍,正德十四年,奏准侍衛,三年 給冠帶,又歷五年授試百戶,又歷五年,奏請實授。 正德十六年,定太常寺、欽天監、太醫院等官選補之 制,又詔:生員不許納粟入監。」

按《明會典》,「凡太常寺官,協律郎、司樂,以掌樂教師、執 事樂舞生選補。天地、山川壇並各陵祠祭署,奉祀祀 丞,以樂舞生選補。神樂觀提點、知觀,於奉祀、祀丞內 選補。俱從禮部選定,送部奏除。其曾經問罪者不許。」 正德十六年,定奉祀員缺,以本署或附近署內祀丞 推補。祀丞缺以樂舞生選補。凡欽天監官,不由常 選,監正、監副有缺,於本監官內。《五官正、五官、靈臺郎》 缺,於屬官內;《保章正》以下缺,於天文生內。俱從禮部 選定,送部奏補。凡太醫院官,不由常選,院使、院判、 御醫多奉旨陞用。御醫有缺,聽禮部於本院吏目內 選補。吏目有缺,於醫士內考補,俱咨吏部題授。各王 府良醫,俱於醫士內選用。詔:「生員納粟入監,大壞 選法,今後再不許奏聞。」

世宗嘉靖元年定官吏選授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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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嘉靖元年,令吏員冠帶」,不願仕者,照依資 格授職。閒住在原籍者,赴各司府告勘,給授類冊,令 繳部。凡武英仁智殿書辦,舊例於御用監食糧辦 事,十年給冠帶,又五年授序班,仍舊辦事。嘉靖元年 議准:由禮部儒士選補者,三年給冠帶,又三年授序 班。由白衣辦事者,六年給冠帶,又三年授序班。奏 准納粟納馬等項監生,照弘治元年例,臨選考試,分 三等,上、中二等,與科貢一體選用,下者填注衙門職 銜,冠帶閒住。凡告願降選,嘉靖元年令,吏員上糧 等項,正從八品,告願從九品司府倉大使、雜職,告願 長官司吏目者聽。又按《會典》,凡大選,嘉靖元年,議 准一日附對選簿,不盡者聽,明日補續又明日「奏請 用寶。」又議准:儀衛副非由軍功者,毋輕授指揮職 銜。凡武舉中式官生,嘉靖元年題准陞署職二級。 第一名若係百戶以上官,照例加陞。百戶以下,定授 副千戶職銜,以示崇異。其第二名以下,總旗授署副 千戶,小旗署百戶。舍餘軍民署所鎮撫,係在京衛指 揮僉事以上,發京營推補。號頭千總「及委各衛軍政 掌印僉書,管屯存恤等項,或發薊、保二鎮,任以千總、 把總,守城守堡委用。係在邊衛與北直隸臨邊者,咨 送督撫衙門,分隨各將領管操殺賊。委守城堡,及量 任千總、把總,並各衛所掌印、僉書,管軍管事。係腹裏 兩直隸並各省不拘指揮千百戶等官,俱發各該撫 衙門,量委各衛所掌」印僉書,管軍管事。其在五名內 者,先行委用,俱候效勞保薦。兵部查有將官員缺,酌 量推用。並其餘獲有軍功,照例推陞。所加署職,非有 軍功,雖遇恩例,不得實授

嘉靖三年奏准,軍官到任,違限半年以上者提問。 按《明會典》:凡軍官給憑,南京上十二衛並南北直隸 衛分,給本衛憑。五府屬衛,給該府憑。中都留守司及 在外都司屬衛,給各司憑。嘉靖三年奏准,軍職到任, 違限半年以上者提問,文憑破損者,罰俸兩箇月。 嘉靖六年,令駙馬教習後,得選授主事、中書舍人等 官。

按《明會典》,「凡教習駙馬官,舊例於國子監博士、助教 等官,或在部聽選,及附近教官內推選一員,充伴讀、 學錄。嘉靖六年,會同禮部選助教一員,題授禮部儀 制司主事,在府教習。後或各部主事,或中書舍人,或 推官、知縣,皆得選授。」

嘉靖七年,揀選在部舉人歲貢,除補州縣正官。吏員 願告遠方者聽。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令州縣正官有缺,將在部聽選 舉人三年以上、歲貢六年以上,從公揀選文學可觀, 年力精壯者除補。奏准:吏員行取挨選,未及願告 雲貴等遠方巡檢長官司吏目、倉副使者,考驗除授

又奏准、四川邊遠地方、東川等處首領屬官、許以

本省別府人相兼選用。

嘉靖八年,定「內外文武官銓選之制。」及「翰林院除授 法。」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題准,湖廣永順等宣慰司、施、毛 等宣撫司,南渭等安撫司、鎮南等長官司經歷吏目 等官,以本省別府與鄰省人員相兼銓補。令兩京 三品以上及科道官,各舉所知,仍從吏部議奏定奪。」

又按《會典》:令「五府掌印並兩廣、湖廣等處總兵官。」

缺,除提督團營將軍不推外。其餘提督坐營及都督 有才望者,照舊與公侯伯一體推用凡護衛儀衛 司等官。嘉靖八年議准、王府奏保冠帶書辦官,先行 撫按查勘,果係相應在府旗校餘丁、奏請定奪。親王 通前毋過五名。郡王通前毋過三名。若來歷不明、遊 蕩術士、及一應無行止之人,提問發遣。凡武職《御 覽揭》帖。嘉靖八年題准、將前項武職官履歷貫址年 歲、及曾經舉劾考語、開造揭帖二本。每孟月一日、送 兵科。次日早朝、掌科官將一本御前奏進、一本留科 查考

按《大政紀》:嘉靖八年夏四月,楊一清題請教庶吉士 官。帝曰:「改選庶吉士,命官教習,乃我太宗皇帝之制, 在當時固為盡善。邇年以來,祇為大臣市恩,無益於 國,此後不必選留,一體除用。中外諸臣果有學行卓 異者,吏部訪奏,收入翰林,以備擢用。方獻夫上言:『館 閣乃儲材之地,賢相名臣多出其間。我太祖洪武癸 丑,命編修張唯等十人入文華殿肄業,以宋濂為師。 太宗永樂甲申,選進士楊相等就文淵閣讀書,供賜 甚盛。列聖相承,按為故事,前後得人為多。邇年來選 留不能盡公,所教或非其道,樹恩立黨,於國無益,誠 如《聖諭》所云者。吏部訪收,信得其要。但翰林院原設 侍講、侍讀各二員,修撰三員,編修、檢討各四員。邇年 太濫,講讀、修撰至十五六人,編修、檢討至二三十人, 亦或一官全缺,亦非經制。宜將各官於原設外量增 數員,不必過多,除一甲三人銓補之餘,聽吏部照缺 推補。編修、檢討於主事、御史、給事中、評事、中舍、行人、 博士、助教、推官、知縣、學官、進士內訪補,講、讀、修撰於 郎中、員外郎、左右給』」事寺正、寺副,太僕、光祿丞,同知、 知「州、通判內訪補。其學士、庶子、諭德、贊善、洗馬等官, 亦論資序遷,勿分內外,庶事體畫一,經久可行。」帝從 之。自是盡逐舊官,而置所陰厚其中矣。

嘉靖九年,詔:「內外文職不許無故添設監生入選,以 百名為率,大臣子弟止與在京職官。」

按:《明會典》:「嘉靖九年詔:內外文職添設太多,今後遇 缺填補,不許無故添注。」「凡監生入選,嘉靖九年題 准,凡取選,酌量人數多寡,年分久近,大約以百名為 率,科貢六分,援例四分。」

按《大政紀》:嘉靖九年冬十月,革大臣子弟避臺諫官, 改授翰林都御史。胡璉子效才時為御史,乞恩避職。 上謂吏部曰:「大臣子弟避臺諫者,即改翰林,此近年 陰私弊政,非祖法也。今後止與在京職官,著為令。」 嘉靖十年,定歲貢、監生考選除授注。

按《明會典》,「嘉靖十年,令舉人、歲貢、監生有賢能者,一 體考選。給事中、御史並部屬、京職,題准聽選。監生 願告衛學及郡王府教授者,與願告遠方監生一同 選補。」又令歲貢生員願就教職,送翰林院考試文學 優長居上等者,量授學正、教諭,其餘仍除訓導。 嘉靖十一年,定舉、監給文赴選,及庶吉士考選法。 「按《明會典》,『嘉靖十一年題准,舉人監生上選將及十 年者,方許本布政司給文赴部。有仍前朦朧詐冒起 送者,承行官吏並本人各治罪』。」凡庶吉士考選,「嘉 靖十一年令內閣會同吏禮二部覆試,監察御史監 試,錦衣衛官校巡察。」

嘉靖十二年,令錦衣衛帶俸官,朔望點閘,以備推用。 按《明會典》,「凡錦衣衛五所當駕千百戶所鎮撫。」洪武 以來,舊額本衛堂上官,就於各所原係錦衣衛官子 孫承襲。平日行止端方,人物爽利,備知事體,帶俸官 內推選具奏,行部銓補。嘉靖十二年題准:錦衣衛空 閒帶俸官,除犯徒罪者,開送營操。其無過犯者,各照 「舊帶俸。每月朔望點閘一次。習練駕儀。以備推用。」 嘉靖十四年,更定《庶吉士考選法》。

按《明會典》:「凡庶吉士考選,嘉靖十四年令禮部引進 士赴文華殿門外,賜題考試。」自後選庶吉士皆賜題, 仍於東閣前考試。

嘉靖十六年,定:「歲貢生員通授訓導。」

按《明會典》,「歲貢生員,十六年題准仍通授訓導。」 嘉靖十七年,令內外文職官員,不許無故更調。 按《明會典》:「凡內外官以才能更調。」嘉靖十七年,令內 外文職官員,須久任責成,不許無故更調。

嘉靖十八年令舉貢官恩援例各行壅滯,一體疏通 按《明會典》十八年奏准,取選南北監雜歷監生,照依 正歷監生,舉貢官恩六分,援例四分,後遇各行壅滯者,一體斟酌疏通。

嘉靖二十年令:選人有篤疾衰頹者,授以散官。 按「《明會典》二十年題准,聽選人員果係篤疾衰頹者, 揀選題請,授以應得散官。」

嘉靖二十一年、令、各衙門缺官、及時開報。其雲貴等 處州佐縣佐等官、以願告者選補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一年奏准,各衙門缺官,務要及 時開報,毋致遺漏。王府官有缺,長史司即行查奏,不 許隱占,希圖保陞。」題准雲貴兩廣除府佐及州縣 正官外,其州佐、縣佐及司府衛所首領官,於願告遠 方者選補。凡續附貼黃:嘉靖二十一年題准:官員 出身監生有歲貢納粟官生舉人選除,有大選揀選 遠方選乞恩功陞吏典,有省祭遠方選免考,免當該 納銀,免一二考納銀,免第三考,免辦事等項。今後開 報腳色,務要照前一一詳具,不許含糊,違者駁回,另 行再報。又按《會典》,「凡錦衣衛鎮撫司員缺。嘉靖二 十一年議准,本司係詔獄理刑之官,有缺,行該衛掌 印官,先於本衛各千戶內從公推選考試,送」兵部再 加詢訪考試,於內簡拔二員,疏名上請定奪。

嘉靖二十四年,定「長史教授選補法。」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四年題准:長史有缺,於進士貢 舉內慎擇學行老成者陞除。教授等缺,於各府州縣 學訓導內推選陞補。」

嘉靖二十五年,重王府官屬之選。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題准,「王府官屬,除工正、工副、倉 庫等官,照舊以吏員選除外,長史非科目出身,紀善 至典寶等官,非監生不許陞除,以重府僚之選。」 嘉靖二十六年,定邊境選用改調格。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六年題准:今後南北各邊兵備 守巡,正轄邊境者,皆不得以才力不足官改調。 按《大政紀》:「嘉靖二十六年三月,立邊方選用陞遷格, 諭吏部曰:『近年西北邊方多事,任用要在得人,爾部 內須留心選用,總督撫按官不時刺舉,以憑黜陟。西 南邊方亦用此例,其別立選用陞遷資格奏聞。 嘉靖二十』」七年,令在京各部寺等官考選科道,其遠 方員缺,不許監生告選,吏兵二部司官擇才請補。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七年題准,急缺科道官,將在京 各部寺等官考選改授。又題准:遠方員缺,就將正 選、急選並推陞人員原籍附近者銓補,不許監生告 選。又題准,吏兵二部司官缺,許將各衙門官素有 才識者、奏請調補

嘉靖二十九年,命慎簡督學官。

按《大政紀》:嘉靖二十九年閏六月,簡督學官。給事中 楊允繩上言:「祖宗取士,以經術為重,匪徒以繪句飾 章,校長一日也。邇來士子但逞浮靡之辭,不務篤行, 下者駔儈恣睢,干謁假託,皆緣督學官尚文藝而輕 行檢也。乞敕銓曹慎選督學官,用端士習。」帝曰:「督學 官實士子表率,今後慎選行誼端方者,以充其任,勿」 得徒尚《藝文》,循資濫擢。

嘉靖三十年、令中書官、於各衙門相應官、及進士內 選擇。其考選遠方、另立期限

按《明會典》,「凡制敕、誥敕兩房中書官,舊例皆以舉人、 監生、儒士相兼取用。嘉靖三十年題准:間於各衙門 相應官員及進士內選擇,其主事、評事改吏、禮二部 帶銜,進士授中書舍人,餘仍原職,分委兩房辦事。」 又題准:考選遠方,另立期限。舊限舉貢三年以上,今 限五年;援例六年以上,今限八年。非及期者,不准其 除授資格。舉人不得除府同知,歲貢不得除知州,援 例不得除通判、推官,其餘量照正選遞減。歷任後除 賢能異等聽撫按官奏薦陞用外,其餘必九年考滿, 方陞內地。遇有丁憂起復,仍補遠方。

按《大政紀》,嘉靖三十年夏四月,改定遠方選法。初,廣 東之高、雷、瓊州,廣西之桂、梧、南寧,俱屬遠方,聽除者 往往告就遠方,以規善地。給事中徐綱上言,「宜將高、 雷等府及二廣、雲、貴三司首領,遼東各衛經歷,俱改 正選,以絕覬覦。」吏部尚書李默復奏,「前項地方,俱非 民物豐饒之所,即間有之,亦嵐瘴可虞。苟非大不得 已,亦不樂往,宜照舊例注選。」帝命如科臣所陳,勿得 概選。初,默由嵩進,無敢異同。已而陸炳薦之。炳用,遂 異嵩。嵩銜之,故擬旨駁默若此。陸炳者,默武舉門生 也。

嘉靖三十一年,令「邊方州縣等官、專用北人」

按:《明會典》三十一年題准:「邊方州縣等官專用北人。 將山西、陝西、北直隸、山東、河南舉貢並援例監生,量 照願就遠方減年例,許令赴部考選。舉貢優等者授 以州縣正官或府佐貳,援例監生授以州縣佐貳。每 年春季舉行一次。」

嘉靖三十二年令科道不許以部屬改用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三十六年令兵部「酌定軍官憑限。」

按《明會典》:「凡軍官給憑。嘉靖三十六年令兵部推用將官,酌量地方遠近,定立期限,如有過違,巡按御史 查參究治。」

嘉靖四十三年、令考驗聽選監生銓補邊方、止聽衛 所職官納級

按《明會典》,「凡選除邊遠地方,嘉靖四十三年議准:聽 選監生,未取到部者,先行兵部會同戎政衙門,照武 舉例,比較弓馬優劣,咨部驗試,各照資格銓補。邊方 考驗不中者,令候常選。」又按《會典》,「凡納級指揮,嘉 靖四十三年題准:軍民人等,不許濫開,止聽衛所職 官加納。其納級官,亦止帶俸,不許管事。」

嘉靖四十四年、令考選告選舉人、授中書舍人職銜、 各撫按保舉所屬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四年,令於會試後告選舉人內, 考選三四員,授試中書舍人職銜,送制敕房供事,許 會試一次。議准通行各撫按,於所屬中,不論舉貢 進士,但有賢能,一體保舉。」

嘉靖四十五年、令揀選。不拘二八月。停「邊遠選定監 生吏員告降」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五年題准:今後揀選,但遇缺多, 酌量奏請,間一舉行,不必拘定二八月之例。」又題 准:遠選、邊選,永為停止。議准:監生、吏員加納京職 者,監生查上選年月,吏員查考中年月,本行下首,已 經選過者,准其告降。若下首年分未選及者,不准。

穆宗隆慶元年定內外官選授保舉之制

編輯

按「《明會典》:凡太常寺、鴻臚寺等官,隆慶元年議准:太 常寺別途出身者,官至少卿而止;鴻臚寺別途出身 者,官至左少卿而止。三六九年考滿,止許加俸,不許 陞卿。令各處撫按將境內人才逐一搜訪,會本具 奏。以後撫按復命,及巡撫年終各舉行一次。」又議准: 兩京九卿並各科道廣詢博訪,有才略過人,忠誠任 事者,或堪各邊督撫,或堪各邊兵備有司,或堪任清 理屯鹽,無分見任去任,各另疏薦。日後所舉之人果 有成績,並舉主一體陞賞。如僨事殃民,即將舉主重 加罪罰。

按《大政紀》:「隆慶元年八月,吏部主事郭諫臣上言選 事:一、太常、鴻臚、禮樂之司,正卿宜用進士,令其參酌 禮儀,約束官屬。別途出身者,太常至少卿而止,秩滿 止許加俸。其制誥兩房中書官,不得陞列九卿。一、兩 司方面員缺,宜於本省或鄰省就近遷轉,令刻期赴 任。一、府縣官賢能者宜久任,其治行卓異者,知府歷」 二三考得陞參政,知縣,歷二三考得陞左右給事中。 得旨「允行。」

隆慶二年,令「選用四川等處行取官」,又推陞除補州 縣正官,照朝覲回任例,京堂官調外任,止補參政。其 試御史不堪實授,改別衙門用。

按《明會典》:「隆慶二年奏准四川、雲貴、兩廣地方,行取 推官知縣,於考選後續到者,另行題請選用。」議准: 歲貢生員已經廷試,不願出仕者,俱遙授訓導職銜。

又議准:「今後推陞除補州縣正官,照依朝覲回任。」

事例赴任違限一月之上問罪。兩月之上送部別用。 三月之上罷職不敘。監司不舉者同罪。凡官員久 任,隆慶二年令,在京各官與衙門政體相宜、及在外 各官與地方人情相宜、《雖資序當陞,照例加級》、仍管 原務。《以後遷轉》即從加級上扣算。議準:運同、運副、 運判,不拘常調遷謫,俱於科目出身人員內選用,止 聽撫按巡鹽節制

隆慶三年議准、五府、侯、伯、會推南京駐劄管事。願於 南京各府帶俸者、題請改註

按《明會典》云云。

隆慶四年,定「內外官選法。」

按《明會典》,「凡給事中、御史,隆慶四年題准,取歷俸將 及三年中書、行人併已及三年博士、助教等官,及各 部員外郎、主事改選。」凡五城兵馬司官,隆慶四年 議准,以科目出身有司年壯有志行者,陞除兵馬指 揮。其遷轉視京知縣,聽巡城御史考察題准。王府 長史、紀善照舊正途陞除外,其審理等官員缺,不拘 舉貢,援例加納,各行酌量陞除。

按《大政紀》:隆慶四年六月,令遠方有司務得其人,以 充正官掌吏部事大學士高拱言:「廣東舊稱富饒之 地,近者民窮盜多,皆坐有司不良所致。比往歲奉旨, 多取進士,議者謂當於此等處充州縣正官之選,或 間參以舉人,嚴加考第,毋容雜流遷謫者得肆於民 上,則地方猶可為也。其廣西、雲貴近年亦有兵革之 事,議處有司亦當視此為準。」上從之。

隆慶五年,令學倉、驛遞、閘壩等官、許本省選授。又定 外戚及王府官除授之制。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題准,學官、倉官、驛遞官、閘壩官, 俱得選授本省隔府地方,凡親王妃父原無官者, 授兵馬指揮職銜,郡王妃父,授兵馬副指揮職銜,俱 不任事。凡文職本身並族屬有女為王妃,或夫淑 恭宜安人,男為儀賓,各見在及有子孫者,不許陞除京職。如已故及無子孫者,一體陞除。隆慶五年議准, 文職「係王親同祖親枝妃與儀賓、郡縣主未故者,照 例應禁外,其不係同祖與夫人以下之親,一體陞除 京職。其男為郡縣鄉君儀賓者,係將軍以下之親,照 依夫人以下事例開豁,一體陞除。」

按《大政紀》:隆慶五年春正月,定王親陞授官職例。給 事韓楫言:「王親不任京官,《會典》雖有其文,然已故及 無子孫者不在禁例中。請敕吏部,以後陞除官員,除 王親同祖親枝儀賓、郡縣主未故者,宜照例不任京 職。其不係同祖與夫人以下之親,及係同祖而妃與 儀賓、郡縣主已故者,一體陞除京職。其男為郡縣鄉 君儀賓者,亦如之。」疏下吏部,復請行各省撫按官查 覈擢用。從之。

神宗萬曆元年令赴任官員止憑朱限到任

編輯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題准:今後赴任官員,止照憑內 朱限到任,不得再援水程舊例。有過違朱限者,照例 查究。」

萬曆二年令「員外郎不准改授御史。其兵馬指揮缺。 選擇副指揮陞補」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令各部員外郎不准改授御史。」

題准、兵馬指揮缺、或以副指揮有資望者陞補。或

貢例,監生考除副指揮,吏目仍以貢例,監生考除。 萬曆五年,令官員從卑迴避,以官職論。又各部屬官, 不必更調,其選除科道及舉人就教,各有定製。 按《明會典》,「凡內外官員以親屬迴避。萬曆五年題准 從卑迴避,以官職論。」今後除巡按御史從方面官迴 避外,其餘內外官員,俱從官職卑者迴避。令各部 屬官,除吏部照例間行改調,其餘各守本職,賢能稱 職者一體超擢敘遷,不必紛紛更調,以啟奔競。又 令行取推官、知縣等官,以四分為率,進士三分,舉人、 歲貢一分,一體選除科道。又令乞恩就教舉人廷 試名次,在前者授學正、教諭,在後者授訓導,如缺不 敷,陸續候補,不許回籍。

萬曆七年,定「官員赴任憑限。」

按《明會典》,「凡官員赴任憑限。」七年題准:今後兩司方 面,行太僕、苑馬卿、少卿、府運州縣正官,違限一月以 上問罪,三月以上送部別用,半年以上罷職不敘。兩 京官員,及在外佐貳、首領、雜職等項,違限一月以上 問罪,半年以上降級別用,八箇月以上罷職不敘。 萬曆九年,詳定文武官選授交代之制。

按《明會典》:「萬曆九年題准:撫按衙門,凡遇舉貢納粟 取及之時,逐一選擇,但老疾者,年終類奏,遙授一官。」

凡入選禁例。萬曆九年議准、今後曾經考察論劾

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者,如隱匿起 送,事發問罪吏部門首枷號一月。已除授者,發邊衛。 未《除授者,發》附近。各充軍終身。其起送官吏,知情受 賄者,亦發附近充軍。凡引選,先期將應選等官考 試已定、查審得實,具各官印子數進入。至日早期已 畢,吏部官請旨選官。上退,御便座,奏選官總數。畢。引 官叩頭。駕回,印綬監出職銜印子,用各姓名上對數 相同。司禮監官持本入奏,吏部官出就闕左,候本經 御覽發出填榜於午門東廊揭示畢,送吏科收貯。 又按《會典》,凡將領加銜,萬曆九年題准:副總兵官下 總兵一等,不可輕易請加,必有重大戰功,緊要邊工, 勘實請加。其資深請加者,必總計其自任都司、參、遊 歷十年以上,方許議請加授。凡將領交代,萬曆九 年題准,除都司外,其副、參、遊、守、領班都司、提調、備禦、 把總,除革任提問及緊急調遣,不候交代,聽督、撫委 署。凡尋常陞調,務候新官見面交代。違者撫、按參革, 仍將交代日期咨部記查。撫、按徇情私放,聽該科本 部查參。凡武官賢否文冊,萬曆九年題准:本部《將 材簿》登註將領職名、腳色、履歷、薦章,以備推用。通行 邊腹撫按,著落司道,備將所屬見任將領等官,通查 職名、腳色、履歷、到任年月,造冊送部。仍每季終將各 官內有陞調、閒住、罰俸、住俸、提問、追贓、立功、降級、調 衛、充軍等項有礙推陞節略,總具一冊,即將各官賢 否填注副、參、遊擊、都司、守備、提調、備禦、把總各四句。 中軍千總、指揮、鎮撫、千百戶各二句。有堪邊腹及貪 暴實跡,皆註《考語》之末。總具一冊,一併送部。其各鎮 總督亦於每季將各官賢否揭部參考。

萬曆十年定各邊兵備候代離任,違限令撫按查豁 按《明會典》:「萬曆十年議准各邊兵備候代離任者,如 憑限有違,撫按官將本官離任日期,具由送彼處撫 按查豁。」

萬曆十二年,定「大臣赴任、監生揀選、邊方降調」等例。 令部院考察正數官員,勿得混舉。

按《明會典》:凡大臣赴任,萬曆十二年議准:兩京部院 大臣遇有陞調起用,吏部即於咨文內開載行令上 緊赴任,仍將交代起程月日,奏報查考。如有遷延不 即赴任者,聽吏部、該科參奏。又議准:納粟監生,正 歷限十五年以上,雜歷二十年以上,各原籍司府起送,於大察之後,照歲貢監生例揀選量授府州縣佐 貳、府首領等官、揀退者、令回籍守候正選、不許再揀

令衝要邊方兵備官、雖係降調、還聽候交代。不許

《擅離,題准調閒》。府同知對品,並無閒散職銜,准降 從五品。如運副及鹽課、市舶各提舉,俱得選用,仍支 正五品俸。凡裁革並考察、被劾、改調等官,不由司 府起送者,行查。雖由司府起送,無黏連結者,取在京 同鄉官印結。凡各衙門官遇有更革及合迴避任 滿,如本衙門無相應員缺,於相應衙門對品改調。有 為事問結送部,收查發落。例該降調及奉特旨降調 者,具奏除授。令部院考察正數官員,不許混舉。 萬曆十三年,令淑女父添注京學訓導職銜。定通政 司參補例。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議准:淑女父添注京學訓導 職銜,止許帶俸,不得到任管事。如係廩生者,方得實 授。有志應舉,不願就官者聽。願回籍者,給文行該地 方給俸終身。題准:通政司有缺,以資深通參補。如 無其人,以相應卿寺方面補。由考選者,照舊奏事,不 由考選者不必強奏。

萬曆二十二年,詔廷推閣臣,無拘資品。定大選、《急選》, 行掣籤法。

按《明外史陳有年傳》:「有年字登之,萬曆十二年,起稽 勳郎中,累遷南京右都御史。二十一年,召拜吏部尚 書。明年,王錫爵將謝政,廷推閣臣,詔無拘資品。有年 適在告,侍郎趙參魯、盛訥、文選郎顧憲成往咨之列。 故大學士王家屏、故禮部尚書沈鯉、故吏部尚書孫 鑨、禮部尚書沈一貫、左都御史孫丕揚、吏部侍郎鄧」 以讚、少詹事馮琦七人名上。蓋鑨丕揚非翰林為不 拘資,琦四品為不拘品也。家屏以爭國本去位,帝意 雅不欲用。又推及吏部尚書、左都御史,非故事,嚴旨 責讓,謂:「不拘資品,乃昔年陸光祖自為入閣地。今推 鑨丕揚,顯屬徇私。前吏部嘗兩推閣臣,可具錄姓名 以上。」於是備列沈鯉、李世達、羅萬化、陳於陛、趙用賢、 朱賡、于慎行、石星、曾同亨、鄧以讚等,而世達故左都 御史也。帝復不悅,謂:「詔旨不許推御史,何復及世達? 家屏舊輔臣,不當擅議起用。」乃命於陛、一貫入閣,而 謫憲成及員外郎黃縉、王同休、主事章嘉禎、黃中色 為雜職。錫爵首疏救有年,及參、曾等疏繼之。帝並不 納。趙志皋、張位亦佯為言,而二人者故不由廷推,因 謂輔臣當出特簡。廷推由陸光祖交通言路為之,不 可為法。帝喜,降旨再譙責,如兩人指,遂免縉等貶謫, 但停俸一年。給事中盧明諏疏救憲成,帝怒,貶明諏 秩,斥憲成為民。有年抗疏言:「閣臣廷推,其來舊矣。曩、 楊巍秉銓,臣署文選,廷推閣臣六人。今元輔錫爵,即 是年」所推也。臣邑前有兩閣臣,弘治時謝遷,嘉靖時 呂本,並由廷推官止四品,而耿裕、聞淵則以吏部尚 書居首,是廷推與推及吏部,皆非自今刱也。至不拘 資品,自出《聖諭》,臣敢不仰承。先朝廷推,未有以為詬 者,至臣身而獨遭詬,非法不善,獨臣非其人耳。倘其 說遂長,使左右得關其私,卿大夫莫矯其「失,臣罪益 大矣。」因固乞骸骨。帝得疏,以其詞直,溫旨慰答。有年 自是累疏稱疾乞罷,帝猶慰留。有年請益力。最後以 身雖退,遺賢不可不錄,力請帝起廢,言:「頃年建言得 罪無慮數十人,沉淪久者且十年,或化為異物矣。法 家拂士,興亡是關。奈何摧抑禁錮,以消磨忠膽,而決 裂公道也。」帝報聞。有年遂杜門不出。按《孫丕揚傳》: 「丕揚,字叔孝,萬曆二十二年,拜吏部尚書。丕揚勁節 不撓,百僚無敢以私干者。獨患中貴請謁,乃刱為掣 籤法。大選急選,悉聽其人自掣,請託無所容。一時選 人盛稱無私。然銓政自是一大變矣。」

萬曆二十六年,定「大僚及吏部諸曹郎缺,由九卿、科、 道推舉。其州縣正佐官,盡用掣籤法。」

按《明外史李戴傳》:「萬曆二十六年,吏部尚書蔡國珍 罷,廷推代者七人,戴居末,帝特擢用之。是時趙志皋、 沈一貫輔政,雖不敢撓部權,然大僚缺人,九卿及科 道掌印者鹹得自舉,聽上裁。而吏部諸曹郎亦由九 卿推舉,尚書不得自擇其屬。在外府佐及州縣正佐 官,則盡用掣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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