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三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四十三卷目錄
官制部彙考二十一
宋三〈總〉
銓衡典第四十三卷
官制部彙考二十一
編輯宋三
編輯按《宋史職官志》:「御史臺,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 則廷辨,小事則奏彈。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 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 史隸焉。凡祭祀朝會,則率其屬正百官之班序。咸平 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文官, 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職掌,糾其違失,常參」 班簿、祿料、假告皆主之。祭祀則兼監祭使,掌受誓戒 致齋,檢視糾劾。又有廊下使,專掌入閣監食。又有監 香使,掌國忌行香。二使臨時充,通稱曰「五使。」元豐正 官名,於是使名悉罷。
御史大夫。宋初,不除正員,止為加官。檢校官帶憲御 有至檢校御史大夫者。元豐官制行,亦並除去 中丞一人為臺長。舊兼理檢使,凡除中丞而官未至 者,皆除右諫議大夫權。熙寧五年,以知雜御史鄧綰 為中丞。初除諫議大夫,王安石言礙近制,止以綰為 龍圖閣待制、權御史中丞。不遷諫議大夫,自綰始。九 年,鄧潤甫自正言知制誥,為中丞。以宰相屬官,不可 長憲府,於是復遷右諫議大夫,權元豐五年,以承議 郎徐禧為知制誥、權中丞。禧言:「中丞糾彈之任,赴舍 人院行詞,疑若未安。」會官制行,罷知制誥職,乃以本 官試中丞。南渡初,除官最多。隆興後,被擢寖少。淳熙 十年,始除黃洽,又三年,再除蔣繼周。臺諫例,不兼講 讀,神宗命呂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中興兼者三人: 万俟𥜽、羅汝楫皆以秦檜意,慶元後司諫以上無不 預經筵者矣。
侍御史一人,掌貳臺政。
殿中侍御史二人,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凡大朝會 及朔望六參,則東西對立,彈其失儀者。
監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 大事則奏劾,小事則舉正。迭監祠祭,歲詣三省、樞密 院以下輪治。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當否,歲終條具 殿最,以詔黜陟。百官應赴臺參謝辭者,以拜跪書札 體驗其老疾。凡事經郡縣、監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 閣門,上殿論奏。官卑而入殿中。監察御史者,謂之「裏 行。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奉詔舉臺官,而才行可舉 者,多以資淺不應格』。」乃詔舉三丞以上知縣為裏行。 熙寧二年,詔御史闕,委中丞奏舉,毋拘官職高下兼 權。三年,孫覺薦秀州軍事推官李定,對稱旨,為太子 中允、監察御史裏行。由選人為御史自定始。於是知 制誥宋敏求、蘇頌、李大臨以定資淺,封還詞頭,不草 制,相繼罷去。元豐八年,裁減察官兩員,餘許盡兼言 事。〈紹聖二年復置〉元祐元年,詔臺諫官許二人同上殿。又令 六曹差除更改事畫黃到即報臺。又改六察旬奏為 季奏。四年,詔:「應臺察事已彈舉而稽違踰月者,遇赦 不得原減。」元符二年,詔吏部守令課績最優者關臺 考察,不實者重行黜責。崇寧二年,都省申明:「臺官職 在繩愆糾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 有罪當劾」,皆得糾正。政和六年,詔在京職事官與外 任按察官,雖未升朝,並赴臺參謝辭。七年,中丞王安 石奏:「以本臺覺察彈奏事刊為一書,殿中侍御史以 上錄本給付。」從之。靖康元年,監察御史胡舜陟言:「監 察御史自唐至本朝,皆論政事,擊官邪。元豐、紹聖著 於《甲令》,崇寧大臣欲其便己,遂更成憲。乞令本臺增 入監察御史言事之文。」詔依祖宗法。又詔宰執不得 薦舉臺諫官。舊臺令御史上下半年分詣三省、樞密 院點檢諸房文字,輪詣尚書六曹按察,奉行稽違,付 受差失,鹹得彈糾。渡江後,稍闊不舉,紹興三年,始復 其舊。是年十一月,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元豐始置六 察,上自諸部、寺、監,下至廩、庫場「務,無不分隸,以詔廢 置,而乃有夤緣申請,乞不隸臺察者,恐非法意,宜遵 舊制。」從之。乾道二年,詔自今非曾經兩任縣令,不得 除監察御史。慶元二年,侍御史黃黼言:「監察御史,高 宗時嘗置六員,孝宗時置三員,今分按之任止二人, 乞增置一員。」自後常置三員。
檢法一人,掌檢詳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稽 簿書。宋初,置推直官一人,專治獄事。凡推直有四:曰 「臺一推,曰臺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咸平中,置推 勘官十員。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裏行推直等官悉 罷。紹興初,詔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御史奏辟。紹熙中,侍御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辟,檢法官李 謙、主簿彭龜年亦乞同罷。嘉定元年,劉矩除檢法官, 范之柔除主簿,以後二職皆闕。乾道併省吏額:「前司 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贊官二人,《人品》知班三人,知 班五人,書令史四人,驅使官四人,法司二人,六察書 吏九人,貼司五人,通引官三人。」
三京留司御史臺管勾臺事各一人。〈舊曰判臺〉以朝官以 上充。掌「拜表、行香,糾舉違失。令史二人,知班、驅使官」、 書吏各一人。中興以後不置。
祕書省。
「監、少監、丞各一人。監掌古今經籍圖書、國史實錄、天 文曆數之事;少監為之貳,而丞參領之。其屬有五:著 作郎一人,著作佐郎二人,掌修纂日曆;祕書郎二人, 掌集賢院、史館、昭文館、祕閣圖籍」,以甲、乙、丙、丁為部, 各分其類;校書郎四人,正字二人,掌校讎典籍,判正 訛謬,各以其職隸於長貳。惟《日曆》非編修官不預。歲 於仲夏曝書,則給酒食費,尚書學士、侍郎、待制、兩省 諫官、御史並赴。遇庚伏,則前期遣中使諭旨,聽以早 歸。大典禮則長貳預集議,所以待遇儒臣,非他司比。 宴設錫予,率循故事。宋初,置三館長慶門北,謂之「西 館。」太平興國初,於昇龍門東北創立三館書院。三年, 賜名「崇文院」,遷西館書貯焉。東廊為集賢書庫,西廊 分四部,為史館書庫。大中祥符八年,創外院於右掖 門外。天禧初,令以三館為額,置檢討、校勘等員。檢討 以京朝官充,校勘,自京朝幕職至選人,皆得備選。以 內侍二人為勾當官,通掌三館圖籍事。孔目官、表奏 官、掌舍各一人。又有監書庫內侍一人,兼監祕閣圖 籍,孔目官一人。
祕閣係端拱二年就崇文院中堂建閣,以三館書籍 真本並內出古畫墨跡等藏之。淳化元年,詔次三館 置直閣。〈以朝官充〉《校理》:〈以京朝官充〉以諸司三品、兩省五品以 上官一人判閣事,直閣校理通掌閣事,掌繕寫祕閣 所藏,供御人裝,裁匠十二人。元豐五年,職事官貼職 悉罷,以崇文院為祕書省,官屬始立為定員,分案四, 置吏八。
〈注〉崇文院太平興國三年置,端拱元年,建祕閣於院中。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皆沿唐制立名,但有書庫,寓於崇文院廡下。三館、祕閣、崇文院各置貼職官,又有集賢殿修撰、直龍圖閣校勘,通謂之館閣。初,英宗謂輔臣曰:「館閣所以育雋才,比選數人出使,無可者,豈乏材邪?」歐陽修曰:「今取材路狹,館閣止用選人編校書籍,故進用稍遲。」上曰:「卿等各舉數人,雖親戚世家勿避。」於是宰相琦、公亮、參知政事修概各薦五人,未及試。神宗登極,先召十人,試以詩賦,而開封府界提點陳汝義別以奏封稱旨預試。於是御史吳申言:「試館職者,請策以經史及世務,毋用辭賦。」遂詔自今試館職專用策論。熙寧二年,置崇文校書,始除河南府永安主簿。邢恕乃詔「自今應選舉可用人並除校書,候二年取旨除館職官。」五年以隸祕書省。
元祐初,復置直集賢院校理。自校理而上,職有六等, 內外官並許帶恩數,仍舊。又立試中人、《館職法》,選人 除正字,京官除校書郎。
校書郎供職二年,除集賢校理。祕書郎,著作佐郎比集賢校理,著作郎比集賢院直祕閣。丞及三年除祕閣校理。
三年二月,詔:「御試唱名日,祕書丞至正字升殿侍立。」 九月,復試賢良於閣下。五年,置集賢院學士,並校對 黃本書籍官員。
紹聖初,罷校對,以編修《日曆》選本省,易「集賢院學士為殿修撰,直院為直祕閣,集賢校理為祕書校理。」
十二月,詔禮部、「本省長貳定校讎之課,月終具奏。」
入伏,午時減半過渡,伏依舊。從蘇軾之請。
又罷本省官任滿除館職法。元符二年,詔職事官罷 帶館職,悉復元豐官制。崇寧五年,詔館閣並除進士 出身人。政和五年四月,詔祕書省殿以「右文」為名,改 集賢殿修撰為右文殿修撰。是月,駕詣景靈宮朝獻, 還幸祕書省,詔曰:「廷見多士,歷覽藏書之府,祖宗遺 文在焉。屋室淺狹,甚非稱太平右文之盛,宜重行修 展。」八月,詔祕書省移於新左藏庫,以其地為堂。七年, 詔類集所訪遺書,名曰《祕書總目》。宣和二年,立定祕 書省員額,監、少監、丞並依元豐舊制,著作郎以四員 為額,校書郎二員,正字四員。渡江後,製作未遑。紹興 元年,始詔置祕書省,權以祕監或少監一員、丞、著作 郎、佐各一員、校書、正字各二員為額。續又參酌舊制, 校書郎、正字召試學士院而後命之。自是採求闕文, 補綴漏逸,四庫書略備,即祕書省復建史館,以修《神 宗》《哲宗實錄》,選本省官兼檢討、校勘,以侍從官充修 撰。五年,傚唐人十八學士之制,監、少、丞外置,蓋作郎 佐,祕書郎各二人,校書郎、正字通十二人。又移史館於省之側,別為一所,以增重其事。九年,詔著作局惟 修日曆,遇修國史則開國史院,遇修《實錄》則開實錄 院,以正名實。十三年,詔復每歲曝書。會是冬,新省成, 少監游操援政和故事,乞置提舉官,遂以授禮部侍 郎秦熹,令掌求遺書,仍鑄印以賜。置編定書籍官二 人,以校書郎、正字充。孝宗即位,詔:「館職儲養人才,不 可定員。」乾道九年,正字止六員。淳熙二年,監、少並置, 皆前所未有,除少監、丞外,以七員為額。尋復詔不立 額。紹熙二年,館職闕人,上令召試二員,謹加審擇,取 學問議論平正之人。自是監、少、丞外多止除二員。是 時,陳傅良上言,請以右文、祕閣修撰並舊館閣校勘 三等為史官。自校勘供職,稍遷祕閣修撰,又遷右文。 「在院三五年,如有勞績,就遷次對,庶幾有專官之效, 無冷局之嫌。」時論韙之,然不果行。中興,分案四:曰經 籍,曰祝版,曰知雜,曰太史吏額。都副孔目官二人,四 庫書官各二人,表奏官書庫官各一人,守當官二人, 正名楷書五人,守闕一人,正貼司及守闕各六人,監 門官一人,以武臣充,專知官一人。
日曆所隸祕書省,以著作郎、著作佐郎掌之,以宰執 《時政記》、左右史、起居注所書,會集修撰,為一代之典。 舊於門下省置編修院,專掌國史實錄、修纂日曆。元 豐元年,詔「宣徽院等供報修注事,自今更不供起居 院,直供編修院」日曆所。四年十一月,廢編修院歸史 館。官制行,屬祕書省《國史案》。六年,詔祕書省長貳毋 得預著作修纂日曆事,進書即繫銜,以防漏洩,如舊 編修院法焉。八年,詔吏部郎中曾肇、禮部郎中林希 兼著作職事官兼職自此始。元祐五年,移國史案置 局,專掌國史、實錄、編修日曆,以「國史院」為名,隸門下 省,更不隸祕書省。紹聖二年,詔日曆還祕書省。宣和 二年,詔罷在京修書諸局,惟祕書省日曆所係元豐 國史案,除著作郎官專管修纂日曆之事,無定員外, 其分案編修日曆書庫官吏,並依元豐法。紹興元年, 初修皇帝日曆,詔以修日曆所為名,本省長貳通行 修纂。三年,詔宰臣提舉,侍從官修撰。十一月,詔以「修 國史日曆所」為名。四年,詔以史館為名。十年,詔依舊 制併歸祕書省國史案,以著作郎佐修纂舊史館官 罷歸元官。尋復詔以「國史日曆所」為名,續併修《神宗 哲宗寶訓》。隆興元年,詔編類聖政所併歸日曆所,依 舊宰臣提領,仍令日曆所吏充行遣。
會要所,以省官通任其事。紹興九年,詔祕書省官讎 校《國朝會要》,逐官添給茶湯錢。乾道四年,詔尚書右 僕射陳俊卿兼提舉編修《國朝會要》,每遇提舉官開 院過局,就本省道山堂聚呈文字,提舉諸司官、承受 官、主管諸司官,並令國史日曆所官兼。五年,令本省 再加刪定,以續修《國朝會要》為名。九年,祕書少監陳 騤言:「編類建炎以後會要成書,以《中興會要》為名。」並 從之。其後接續修纂,並隸祕書省。
國史,實錄院提舉國史、監修國史,提舉實錄院修國 史、同修國史,史館修撰、同修撰,實錄院修撰、同修撰, 直史館編修官,檢討官,校勘、檢閱、校正、編校官。初,紹 興三年,詔置國史院,重修《神宗》《哲宗實錄》,以從官充 修撰,續以左僕射呂頤浩提舉國史,右僕射朱勝非 監修國史。四年,置直史館及檢討、校勘各一員。五年, 置修撰官二員,校勘官無定員。是時,國史、《實錄》皆寓 史館,未有置此廢彼之分。九年,修《徽宗實錄》,詔以「實 錄院」為名,仍以宰臣提舉,以從官充修撰、同修撰,餘 官充檢討,無定員。明年,以未修正史,詔罷史館官吏, 併歸實錄院。二十八年,《實錄》書成,詔修三朝正史,復 置國史院,以宰臣監修,侍從官兼同修,餘官充編修。 明年,詔國史院以宰臣提舉,置修國史、同修國史共 二員,編修官二員。又置都大提舉諸司官、承受官、諸 司官各一員,以內侍省官充。隆興元年,以編類聖政 所併歸國史院,命起居郎胡銓同修國史。二年,參政 錢端禮權監修國史。乾道元年,參政虞允文權提舉 國史。皆前所未有。二年,詔置實錄院,修《欽宗實錄》,其 修撰、檢討官,以史院官兼領。四年,實錄告成,詔修欽 宗正史,以右僕射蔣芾提舉《四朝國史》,詔增置編修 官二員,續又增置三員。淳熙三年,特命李燾以祕書 監權同修國史、權實錄院同修撰。四年,罷實錄院,專 置史院。十五年,《四朝國史》成書,詔罷史院,復開實錄 院修《高宗實錄》。慶元元年,開實錄院修纂《孝宗實錄》。 六年,詔實錄院同修撰以四員,檢討官以六員為額。 嘉泰元年,開實錄院修纂《光宗實錄》。二年,復開國史 院,自是國史與實錄院並置矣。實錄院吏兼行國史 院事,點檢文字一人,書庫官八人,楷書四人。
太史局掌測驗天文,考定曆法。「凡日月、星辰、風雲、氣 候、祥眚之事,日具所占以聞。歲頒曆於天下,則預造 進呈。祭祀、冠、昏及大典禮,則選所用日。」其官有令,有 正,有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長,有靈 臺郎,郎有保章正。其判局及同判,則選五官正以上 業優考深者充。保章正五年,直長至令,十年一遷,惟靈臺郎試中乃遷,而挈壺正無遷法。其別局有天文 院、測驗渾儀刻漏所,掌渾儀臺晝夜測驗辰象。 鐘鼓院,掌文德殿鐘鼓樓刻漏進牌之事。
印曆所,掌雕印曆書。南渡後,並同隸祕書省,長貳、丞 郎輪季點檢。
算學。元豐七年,詔四選命官通算學者,許於吏部就 試,其合格者,上等除博士,中次為學諭。元祐元年初, 議者謂:「本監雖準朝旨造算學,元未興工,其試選學 官,亦未有應格。竊慮徒有煩費,乞罷修建。」崇寧三年, 遂將《元豐算學條制》修成《敕令》。五年,罷算學,令附於 國子監。十一月,從薛昂請,復置算學。大觀三年,太常 寺考究,以黃帝為先師,自「常先、力牧」至周王朴以上 從祀,凡七十人。四年,以算學生併入太史局。宣和二 年,詔並罷官吏。
殿中省監、少監、監丞各一人。監掌供奉天子玉食、醫 藥、服御、幄帟、輿輦、舍次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 之。凡總六局:曰「尚食」,掌膳羞之事;曰「尚藥」,掌和劑診 候之事;曰「尚醞」,掌酒醴之事;曰「尚衣」,掌衣服冠冕之 事;曰「尚舍」,掌次舍幄帟之事;曰「尚輦」,掌輿輦之事。
六尚,各有典御二人,奉御六人或四人,監門二人或一人。又尚食有膳工,尚藥有醫師,尚醞有酒工,尚衣有衣徒,尚舍有幕士,尚輦有正供等,皆分隸其局。
又置提舉六尚局及管幹官一員。舊殿中省判省事 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雖有六尚局名,別有事存。凡 官隨局而移,不領於本省。所掌唯郊祀、元日、冬至,天 子御殿及禘祫後廟神主赴太廟,供具繖扇,而殿中 監視祕書監為寄祿官而已。元豐中,神宗欲復建此 官,而度禁中未有其地,但詔御輦院不隸省寺,令專 達焉。初,權太府卿林顏因按內藏庫,見乘輿、服御雜 貯百物中,乃乞復殿中省六尚,以嚴奉至尊。於是徽 宗乃出先朝所度《殿中省圖》,命三省行之,而其法皆 左正言姚祐所裁定。是歲,崇寧二年也。二年,蔡京上 《修成殿中省六尚局、供奉庫務敕令格式》並《看詳》凡 六十卷,仍冠以「崇寧」為名。政和元年,殿中省高伸上 《編定六尚供奉式》。靖康元年,詔六尚局並依祖宗法。 又詔:「六尚局既罷,格內歲貢品物萬數,尚為民害,非 祖宗舊制,其並除之。」御藥院勾當官,無常員,以入內 內侍充。掌按驗祕方,以時劑和藥品,以進御及供奉 禁中之用。
舊制,勾當御藥院遷官至遙領團練、防禦者,謂之「暗轉」 ,干冒恩澤,浸不可止。嘉祐五年,詔御藥院內臣如當轉出而特留者,俟其出,計所留歲月優遷之,更不許累計所遷資序。非勾當御藥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
典八人,藥童十一人,匠七人。
崇寧二年,併入殿中省。
尚衣庫使、副使舊曰「尚衣庫。」大中祥符三年改監官 二人,以內侍三班充。掌駕頭服御、繖扇之名物。凡御 殿,大禮前一日,請乘輿《袞冕》、鎮圭、袍服於禁中,以待 進御,事已復還。內庫典一人,匠四人,掌庫十人。內衣 物庫
在文德殿後,太平興國二年置受納匹段庫,受納綾、錦、西州鹿胎綾、羅、絹匹段。大中祥符元年併入。
監官二人,以京朝官並內侍充。
舊三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內侍充。
掌受納錦綺、綾羅、色帛、銀器、腰束帶料,造年支準備 衣服,以待頒賜諸王、宗室、文武近臣、禁軍將校時服, 並給宰臣、親王、皇親使相生日器幣,兩府臣僚、百官、 皇親轉官、中謝、朝辭特賜,及大遼諸外國人使辭見 銀器、射弓、衣帶。典八人,掌庫三十一人。新衣庫。〈在太平坊〉 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三班及內侍充。掌受錦綺、雜 帛、衣服之物,以備給賜及邦國儀注之用,並受納衣 服,以賜諸司丁匠。諸軍監門二人,以三班使臣充。典 十人,掌庫五十五人,朝服法物庫。
太平興國二年置,後分三庫:一在天安殿後,一在右掖門內北廊,一在正陽門外。
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內侍充。掌百官朝服、 諸司儀仗之名物。典三人,掌庫三十人。已上崇寧二 年,併入殿中省。
舊有裁造院、針線院、雜賣場,後省併之。
太常寺卿,少卿、丞各一人,博士四人,主簿,協律郎,奉 禮郎,大祝各一人。卿掌禮樂、郊廟、社稷、壇壝、陵寢之 事,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禮》之名有五:「曰吉禮,曰賓 禮,曰軍禮,曰嘉禮,曰《凶禮》,皆掌其制度儀式。祭祀有 大祀,有小祀,其犧牲、幣玉、酒醴、薦獻、器服,各辨其等。 掌樂律、樂舞、樂章,以定宮架、特架之制。祭祀享,則分」 樂而序之。凡親祠及四孟月朝獻景靈宮、郊祀告享 太廟,掌贊相禮儀升降之節。歲時朝拜陵寢,則視法 式辨具,以授祠官。凡祠事,差官、卜日、齋戒,皆檢舉以 聞。初獻用執政官,則卿為終獻;用卿,則少卿為亞獻博士為終獻,闕則以次互攝。郊祀已頒御札,則撰儀 以進。宮架、鼓吹、警場,率前期按閱即「習。餘祀及朝會、 宴享、上壽、封冊之儀物亦如之。若禮樂有所損益,及 祀典、神祗爵號與封襲、繼嗣之事,當考定者,擬上於 禮部。凡大醫之政令,以時頒行。」宋初舊制,判寺無常 員,以兩制以上充。丞一人,以禮官久次官高者充。別 置太常禮院,雖隸本寺,其實專達,有判院、同知院四 人。寺與禮院事不相兼。康定元年,置判寺、同判寺,始 並兼禮院事。元豐正名,始專其職。分案五,置吏十有 一。元祐三年,詔太常寺置長、貳,他寺、監則互置。紹聖 中,復舊制。大觀元年,應太常寺所被旨及施行典禮 事,季輪博士銓次成籍,以備討論。政和四年,令祠事 監察御史闕,則以六曹郎官及館職攝充。宣和三年, 令本寺《因革禮》五年一檢舉,接續編修。建炎初,併省 冗職,惟太常、大理不能紹,太常少卿一員兼宗正少 卿,罷丞簿,惟置博士一員。紹興三年,復置丞。九年,臣 僚言:「元豐正名,太常主議論者博士四人。乞參稽舊 典,添置博士,以稱朝廷蒐補闕軼、緝熙彌文之意。」詔 添博士一員。十年,置簿一員。十五年,詔太常討論,置 籍田令,續置太社令。隆興元年,併省博士一員、主簿 一員。又以光祿寺併歸太常,罷丞。明年,詔丞、簿並依 舊制分案九:曰《禮儀》,掌討論大慶典禮,神祠、道、釋、襲 封定諡、檢舉忌辰;曰「祠祭」,掌大中小祠祀差行事官 並酒齊、幣帛、蠟燭禮料;曰「壇廟」,掌行室壇、廟域陵寢; 曰「大樂」,掌大樂,教習樂舞、鼓吹警場;曰「法物」,掌給納 朝祭服;曰《廩犧》,掌歲中祠祭牲牢羊豕滌室;曰「太醫」, 掌臣僚陳乞、醫人補充太醫助教等;曰《掌法》,曰「知雜」, 並掌本寺條制雜務裁減吏額:贊引使二人,正禮直 官二人,副禮直官二人,正名贊者七人,守闕贊者七 人,私名贊者七人,胥吏一人,胥佐四人,貼司一人,書 表司一人,祠祭局供官十二人,祭器司供官十人,樂 正三人,鼓吹令一人。本寺天樂祭器庫專知官一人, 庫子二人。圓壇大樂禮器庫專知官一人,庫子一人。 博士掌講定《五禮》儀式,有改革則據經審議。凡於法 應諡者,考其行狀,撰定諡文。有祠事則監視儀物。掌 凡贊導之事。主簿掌稽考簿書。協律郎掌律呂以和 陰陽之聲,正宮梁、特架樂舞之位。大祭祀享宴用樂, 則執麾以詔作止之節,舉麾鼓柷而樂作,偃麾、戛敔 而樂止。凡樂,掌其序事。奉禮郎,掌奉幣帛授初獻官。 大禮則設親祠板位。大祝掌讀冊辭,授摶黍以嘏告。 飲福則進爵,酌酒受其虛爵。郊社令掌巡視四郊及 社稷壇壝,掌凡掃除之事。祭祀「則省牲。太廟令掌宗 廟薦新七祀及功臣從享之禮。籍田令掌帝籍耕耨 出納之事。植五穀蔬果,藏冰以待用。宮闈令率其屬 以汛灑廟庭,凡修治潔除之事。提點管幹郊廟祭器 所、南郊太廟祭器庫、提點朝服法物庫所、朝服法物 庫、南郊什物庫、太廟什物庫,掌藏其器服,以待祭祀 朝會之用。凡冠」服,視其等而頒於執事之臣。「教坊及 鈐轄教坊所,掌宴樂閱習,以待宴享之用,考其藝而 進退之。諸陵祠墳所,掌先世后妃之墳園而以時獻 享。」太醫局,有丞,有教授,有九科醫生,額三百人。歲終 則會其全失而定其賞罰。
太醫局,熙寧九年置,以知制誥熊本提舉,大理寺丞單驤管幹。後詔勿隸太常寺,置提舉一、判局二。「判局選知醫事者為之。科置教授一,選翰林醫官,以不與上等學生及在外良醫為之。學生常以春試取合格者三百人為額。大學、律學、武舉生、諸營將士疾病,輪往治之,各給印紙書其狀,歲終稽其功緒為三等第」 補之:上等月給錢十五千,毋過二十人;中等十千,毋過三十人;下等五千,毋過五十人。失多者,罰黜之。受兵校錢物者,論如監臨強乞取法,三學生願預者聽受,而禁邀求者。又官制行,隸太常禮部,自政和以後隸醫學。詳見《選舉志》。
孝宗隆興元年,省併醫官而罷局生。續以虞允文請, 依舊存留醫學科,遂舉附試、省試、別試所,更不置局, 權令太常寺掌行。紹熙二年,復置大醫局,局生以百 員為額,餘並依未罷局前體例,仍隸太常寺。大晟府 以大司樂為長,典樂為貳;次曰大樂令,秩比丞;次曰 主簿、協律郎。又有按協聲律、製撰文字運譜等官,以 京朝官、選人或白衣士人通樂律者為之。又以武臣 監府門及大樂、法物庫,以侍從及內省近侍官提舉。 所典六案:曰《大樂》,曰《鼓吹》,曰《宴安樂》,曰《法物》,曰《知雜》, 曰《掌法》。國朝禮樂掌於奉常。崇寧初,置局議大樂,樂 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禮樂始分為二。五年二月,因省 冗員,併之禮官,九月,復舊。大觀四年,以官徒廩給繁 厚,省樂令一員及監官二員,吏祿並視太常格。宣和 二年,詔以大晟府近歲添置,冗濫、徼幸並罷,不復再 置。
宗正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敘宗派屬籍,以 別昭穆,而定其親疏;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修纂 牒譜圖籍,其別有五:曰《玉牒》,以編年之體,敘帝系而記其歷數,凡政令賞罰、封域、戶口、豐凶、祥瑞之事載 焉;曰《屬籍》,序同姓之親而第其服紀之戚疏遠近;曰 《宗藩慶系錄》,辨譜系之所自出,序其子孫而列其名 位品秩,曰《僊源積慶圖》。考定世次,枝分派別而系以 本宗,曰《僊源類譜》。序男女宗婦、族姓婚姻及官爵遷 敘,而著其功罪生死。凡錄以一歲,圖以三歲牒,譜籍 以十歲修纂以進。宋初舊制,判寺事二人,以宗姓兩 制以上充,闕則以宗姓朝官以上知丞事。掌奉諸廟、 諸陵薦享之事,司皇族之籍。主簿一員,以京官充。
舊自丞、簿以上,皆宗姓為之,通署寺事。初置卿、少,率命常參官判寺事。大中祥符八年,以兵部侍郎趙安易兼卿、判寺,趙世長改為知寺事。九年,始定丞、郎以上兼卿,給舍以下兼少卿,郎中以下兼丞,京官主簿,其卿闕則丞以下行寺事,而無知、判之名。
元豐官制行,詔「宗正長貳不專用國姓,蓋自有大宗 正司以統皇族也。」渡江後,卿不常置,少卿一人,以太 常兼。紹興三年,復置少卿一人。五年,復置丞。十年,置 主簿。隆興元年併省。次年,詔丞、簿復舊制。嘉定九年, 詔以宗學改隸宗正寺,自此寺官又預校試之事。分 案二:曰屬籍,曰知雜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一人,胥佐 二人,楷書二人,貼書二人。
大宗正司。景祐三年,始制司「以皇兄寧江軍節度使、 濮王知大宗正事,皇姪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守節 同知大宗正事。」元豐正名,仍置「知及同知官各一人, 選宗室團練、觀察使以上有德望者充;丞二人,以文 臣、京朝官以上充。」掌糾合族屬而訓之以德行道藝, 受其詞訟,而糾正其愆違,有罪則先劾以聞。法例不 「能決者,同上殿取裁。」若宮邸官因事出入,日書於籍, 季終類奏,歲錄存亡之數。執宗正寺,凡宗室服屬遠 近之數,及其賞罰規式,皆總之。官屬有記室一人,掌 牋奏講書。教授十有二人,分位講授,兼領小學之事。 舊制,擇宗室賢者為知大宗正事,次一人為同知,其 後位高屬尊者為判。熙寧三年,始以異姓朝臣二員 知丞事,置局為「睦親、廣親宅。」是歲,省管幹睦親、廣親 宅及提舉郡縣主等宅官,以其事歸宗正。
自熙寧中置丞,始以都官員外郎張稚圭為之。神宗疑用異姓。王安石言:前代宗正固有用庶姓者。乃錄春秋時公侯大夫事。神宗曰:「此雖無前代故事,行之何害?」 安石曰:「聖人刱法,不必皆循前代所已行者。」 於是召稚圭,對而命之。
分案五,置吏十有一。元豐五年,詔大宗正司不隸六 曹,其丞屬中書省奏差。元祐四年,詔宗室越本司訴 事者罪之。六年,詔宗正按熙寧敕,諸院建小學,自八 歲至十四歲,首檢舉入學。紹聖元年,詔袒免外兩世 孤遺貧乏者,驗實廩給之。四年,詔宗室若婦女自外 還京,並報宗正。崇寧三年,詔大宗正及外宗正司,將 條貫事跡關宗正寺,修纂圖牒。政和三年,詔以知大 宗正事仲忽提舉宗子學事。崇寧三年,置南外宗正 司於南京,西外宗正司於西京,各置敦宗院。初,講議 司言「宗室疏屬願居兩京輔郡者,各置敦宗院,其兩 京各置外宗正司。」從之。仍詔各擇宗室之賢者一人 為知宗,掌外居宗室。詔復定宗學博士、正、錄員數。大 觀四年罷,政和二年復舊。又詔「敦宗院,宗子有文藝 行實眾所共知者,許外宗正官考察以聞。」中興後,以 位高屬尊者為判大宗正事,其知及同知如舊制。又 置知大宗正丞一員,以文臣充,掌糾合宗室而檢防 訓飭之。凡南班宗室磨勘、遷轉、襲封、請給,覈其當否; 嫁娶房奩,分析財產,酌厚薄多寡而訂其議。「凡宗室 除合該賜名外,皆大宗正定名,而後報宗正寺。其餘 遷授官資、支給錢米,考覈以詔予奪。其不率教者,以 法拘之,歲久知悔,則除其過名。」復置南外宗正司、西 外宗正司,以處宗室之在外者。各仍舊制設敦宗院, 皆設知宗所在通判職官兼丞簿。其糾合、檢防、訓飭, 如大宗宗正司。西、南外兩司闕知宗,間令大宗正司 選擇保明而後授之,又各置教授以課其行藝。南渡 初,先徙宗室於江、淮,於是大宗正司移江寧,南外移 鎮江,西外移揚州。其後屢徙後,西外止於福州,南外 止於泉州。又置紹興府宗正寺,蓋初隨其所寓而分 管轄之。乾道七年,嘗欲移紹興府宗司於蜀不果,後 併歸行在。嘉定間,用臣僚言,乞凡除授知宗,須擇老 成更練之人。詔知宗正丞照百司例,每日入局,所以 示增重宗盟之意。
玉牒所,淳化六年,始設局置官,詔以「皇宋玉牒」為名, 建玉牒殿。咸平初,命趙安易、梁周翰編屬籍,始創規 制。大中祥符六年,以知制誥劉筠、夏竦為修玉牒官, 自後置一員或二員。元豐官制行,分隸宗正寺官。寺 丞王鞏奏:「玉牒十年一進,並以學士典領。自熙寧中 范鎮進書之後,神宗玉牒至今未修。」《僊源類譜》:「自慶 曆中張方平修進之後,僅五十年,並無成書。乞別立 法,其修玉牒及類譜官,每二年一具草繳進。」從之。紹聖三年,應宗室賜名,三祖下,各隨祖宗之支子而下, 雖兄弟數多,並為一字相連。南渡後,紹興十二年,始 建玉牒所,提舉一人或二人,以宰相執政為之,以侍 從官一人兼修,宗正卿少而下同修纂。先是,宗正寺 丞邵大受奏:「講求宗正寺舊掌之書,曰《皇帝玉牒》,曰 《仙源積慶圖》,曰《宗藩慶系錄》,曰《宗支屬籍》。南渡,《四書》 散失,今重加修纂,《仙源、慶系》《屬籍總要》,合《圖錄》《屬籍》 三者而一之,既無愧於昔矣,獨《玉牒》一書未修,宜搜 訪討論,以正九族,以壯本支。」於是始置官如舊制,分 案五,置吏十。乾道八年,詔玉牒殿主管香火差內侍 三員、武臣一員充,並改作「幹辦玉牒所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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