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七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七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七
明二〈武宗正德七則 世宗嘉靖二十五則 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十則〉
銓衡典第八十七卷
考課部彙考七
編輯明二
編輯武宗正德四年定直隸浙江等布政司給由期限
編輯按《明會典》「凡給由限期,弘治間定南直隸並浙江等 布政司俱一年零二箇月,北直隸八箇月。正德四年 奏准以給批日為始,係任滿者,違限一年之上送問, 二年之上,發回原籍致仕。係三年、六年給由者,四箇 月之上送問,一年之上,發回原籍致仕。」
正德六年、令應天順天、及上林苑監等官、俱從京官 例考察。其湖廣荊襄等衛所、一體考選
按《明會典》:「正德六年奏准,應天府治中以下,順天府 經歷以下,宛平、大興、上元、江寧四縣,俱從京官例考 察。 凡上林苑監官,奏准從京官例考察。」 又按《會 典》,「凡湖廣荊襄、鄖陽、河南南陽、陝西漢中、西安各該 守禦等衛所並都司,隸巡撫鄖陽都御史所轄者,正 德六年議准,一體會同考選。」
正德七年,更定《軍政考選法》。
按《明會典》:「凡軍政考選,正德七年,令南京兵部會同 總督糧儲都御史、巡屯御史嚴察南京錦衣等四十 二衛管屯官,如有侵費屯糧,作弊害軍者,即行黜退。 巡屯御史差滿,備註賢否揭帖,送南京兵部,收候會 選之期,考察去留。」
正德八年定「都司衛所官。令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 公同考選。」
按《明會典》:「凡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正德八年,令 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等官,公同考選。每都司及衛, 俱掌印官一員,佐貳官二員,每千戶所,俱掌印官一 員。非遇緊急軍情,不許輒調。」
正德十年,察朝覲官廉能者,賞衣鈔賜宴。始考選錦 衣衛官。
按《明會典》,「正德十年令朝覲官員廉能著稱,治行超 卓者,賞衣一襲,鈔百錠,仍賜宴於禮部。」 又按《會典》, 「錦衣衛官考選,自正德十年始。」
正德十四年、令考察存留官、有政績顯著者、獎勵擢 用。《山廠》管柴官、從管廠侍郎考覈
按《明會典》:「正德十四年,令考察存留官員,內有才行 兼優,政績顯著,及守己廉潔,人無間言者,行各撫按 官買辦綵幣羊酒齎獎,仍不次擢用。 凡易州等處 山廠管柴官員,奏准凡遇三年、六年考滿,不必經合 幹上司,止留管廠侍郎考覈起送。」
正德十六年,定「詹事等官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題准,詹事坊局五品以下官 照例考察,學士照例免考,仍會同考察。」 又按《會典》, 「正德十六年題准,武學教官年終,兵部出給賢否考 語,咨送吏部備照,以憑黜陟。」
世宗嘉靖元年令撫按官旌獎各屬王府長史等官從新例考察五城兵馬司兵部考覈咨送吏部
編輯按《明會典》:嘉靖元年敕撫按官各屬但有誠心愛民 者,雖雜流出身,一體旌獎。 凡王府官舊不考察題 准,除典儀、典膳、奉祠、教授等官照舊不考外,其長史、 審理、紀善若有撥置妄為,及不能鈐束府中官屬旗 校人等者,許各該撫按官於考察京官之年,開具實 跡,奏請定奪。 又按《會典》,嘉靖元年題准,五城兵馬 三年六年考滿到部,連送該司,轉行職方司,並該城 掌印官,「查勘本官分管地方,有無捕獲強竊盜次數 若干,及一應職務修廢,兵部參酌考覈,咨送吏部。」 嘉靖三年,定管糧通判及城堡倉場柴炭鐵冶等官, 考滿改用之制。
按《明會典》:「嘉靖三年奏准,管理邊糧通判考滿,撫按 定擬,每員應該收糧石數,守支盡絕,給由到部,考覈 稱職,照各邊收糧判官經歷事例,改選腹裡,以均苦 樂。若別無罪過,而經手錢糧石數有未完足者,候六 年考滿,量為更調。」 又奏准:「宣府東路懷來等城堡 倉場官,聽各該撫按官會議,每官一員,定與應該收 放料草數目,守支盡絕,方許給由。吏部覈實,如果稱 職,照各邊收糧判官經歷事例改選。」 又奏准,山廠 管柴官,果有勉盡職務,操持無玷,三年內領運柴炭 完足者,准照各邊管糧事例改選。 凡鐵冶局官考 滿,行工部查經收炭料等項,回文到日發落。 凡柴 炭司大使、副使考滿,工部咨到,查無過對品用。 嘉靖四年,定教官考滿選用之制按《明會典》:嘉靖四年題奏,府州縣學教官,考不通經、 有舉人者,仍照原職選用。 凡行都司儒學及外衛 儒學教官考滿題准,除考通經、有舉人及數,照例陞 用外,無舉人考通經查無過者,俱本等選用。
嘉靖六年,定「京官考察例。其朝覲考退官被誣者,許 吏部查訪具奏。」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題准,「各衙門堂上五品以下官, 照成化以來節年舊例考察詹事府坊局等官,照正 德十六年例考察學士免考,令自陳。」 又奏准兩京 科道官有相應黜調,考察遺漏者,互相糾舉。 令朝 覲考退官員,果有執法被誣奪職,許大臣言官即時 論辨,吏部查訪可否,具奏定奪。
嘉靖八年、令賢能官員、吏部分別奏聞、騰驤等四衛 官、照各衛考選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令吏部將賢能官員,分別等第 奏聞。優等官員,查照舊例,奏請宴賞,給與誥敕。」 又 按《會典》,「凡騰驤等四衛官,嘉靖八年議准遇考選之 年,照各衛考選,如有堪任將領等官,一體推用。」 嘉靖九年,定軍政考選之制。
按《明會典》:「洪武、永樂年間,額設管軍百戶,父祖相承, 未經改調。舊例不考選者,一體考選,自嘉靖九年始。」
凡考選禁例。嘉靖九年題准、考選之後、或以己名
或主使人羅織生事、投詞告害者,在京聽兵部,在外 聽撫按官參究,照例調發邊衛
嘉靖十一年、令考察被黜官員、追坐「舉主」
按《明會典》:「嘉靖十一年題准,朝覲年分,考察既畢,備 查被黜方面有司官員,追究所舉巡按御史四人以 上,革職閒住;二人以上,降一級調外任;一人罰俸半 年。」
嘉靖十三年,令撫按官開報考語,不得雷同含糊。 按明《會典》,「凡每年開報考語。」嘉靖十三年奏准,每遇 年終,各府州縣將佐貳、首領屬官並衛所首領官,守 巡道將本道屬官,布按二司掌印官,將各佐貳首領 並府堂上官、州縣正官,填注賢否考語,揭帖印封,送 本布政司類齊,嚴限送部查考。若二司官進表,各該 守巡司府照前查造揭帖印封,送進表官親遞。進表 官不必將通省官概報考語。巡按任滿巡撫,年終將 所屬大小官填注考語揭帖送部。其考語俱要自行 體訪。如有雷同含糊作惡遍私本部,參奏治罪。 嘉靖十四年,定朝覲考察,以督撫考語、科道論劾為 據。
按名山藏《典謨記》:「嘉靖十四年,上諭吏部都察院曰: 『朝覲考察,國家大典。被黜者不得奏辨,又不敘終身。 近者部院徒事詢訪,人得行私相報復。今考察邇,其 一以撫按考語、科道論劾為據,撫按等官有謬賢否 者,則卿參奏之』。」
嘉靖十六年,定來朝官及吏兵二部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凡朝覲進表官考滿。嘉靖十六年奏准,來 朝官員回任,將及考滿者,照宣德間例, 凡朝覲官 考察,嘉靖十六年,以考察全據考語,未免失實,令吏 部、都察院先事秉公查訪,旌別黜陟。 又按《會典》,凡 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嘉靖十六年,令都察院轉 行各處巡按御史,置立《格眼文簿》,用印鈐記,發各都 司掌印官收掌。遇大小軍職問擬罪名,逐起登記,年 終類報撫按查考。候考選之期,仍送鎮巡會考。若立 功三次,奏請降一級。未及三次,查果改過有實蹟,方 許舉用。其南北直隸衛所,付該管兵備收掌。兩京法 司,每年終問過軍職,開送兵部,各查照《紀錄》施」行。 嘉靖十七年、令撫按舉劾不得異同。停科道互糾。仍 聽部考察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詔:撫按官有濫舉市恩,及賢 否倒置,舉劾異同者,該科不行糾察,一體究治, 奏 准考察存留官員,順齎考滿文冊者,免其考覈,引奏 復職, 令停科道互糾,仍聽部從公考察。」
嘉靖二十年定、「承天、顯陵二衛軍政、即行巡撫都御 史考選。」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年題准,將承天顯陵二衛軍政, 即行巡撫都御史考選,其興都留守司一應事務,俱 聽本官節制撫治,都御史不必干與。」
嘉靖二十一年令撫按官薦劾及開報考語、務從其 實。又定《考滿官起文例》。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題准:「撫按官不許將陞遷任淺 及去任久者,一概薦舉。仍通行直隸各府、浙江等按 察司,每年終將撫按及別差御史獎勸過官員,批詞 造冊送部,查所薦劾並開報考語。或一人自相牴牾, 或彼此薦劾不同,考語賢否各異,提調勘實,罪其誣 者。」 又題准:「考滿官員起文之日,類多隱匿過名,冒 報功蹟,希圖陞用。兩考吏役,初參陞參、轉參頂補、丁 憂接喪、緣事復役問革等項,尢多隱詐。」行各該巡按 御史遵照舊例將紀錄過名教官功蹟、《民情吏役》三 冊,督行按屬掌印官備查明白類造年終差人齎繳到部。 又奏准三年六年考滿不依期限到任者,照 朝覲例過限一年之上,問罪申報。二月之「上,送部別 用;三月之上,罷職不敘;監司容隱不舉,同罪。」
嘉靖二十二年,定「太醫院、欽天監等官考滿陞降例。」 又令:百官朝覲考察撫按官,不得任情淆亂。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二年題准:太醫院屬官,三六九 年考滿,先送禮部,填注考語,轉咨吏部,違越者禮部 參究。欽天監鴻臚寺通事官,俱照此行。後又題准,吏 目九年考滿,應陞御醫者,行禮部查回應否陞補,方 與題請。其原係署職者,九年考滿,止題實授。 定朝 覲官告乞齎繳考滿文冊者,查其考滿月日,如在七 月以內方准。其月日尚遠及九年考滿者,俱不准 題准朝覲考察。預行各該撫按官,「將三年內所屬大 小官員,不分陞調、考滿、丁憂、起送、緣事在逃等項,凡 係廉勤公謹及貪酷罷軟不謹,老疾才力不及者,各 手注考語,密封送部,以憑考察。務要賢否明白,去留 可據。如毀譽任情,是非淆亂,及枝詞蔓語」自相矛盾 者、聽本部都察院、指實參奏
嘉靖二十四年、令在京除欽天監官外、一概考選軍 政。擢廉能者管屯
按《明會典》,凡京官考察,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各衙門 所屬官員,六年之內未經考察者,不拘陞遷、見任,行 各堂上官開注事蹟揭帖,親攜赴部,以憑參酌去留。 如有隱漏,聽科道連名糾劾。 凡欽天監文華、武英 二殿各辦事中書等官,御用監等監各項匠作官,舊 例俱先期乞恩免考,奏准,欽天監官免考。 又奏准, 太醫院官照例考察。 又按《會典》,凡管屯官,嘉靖二 十四年題准,遇考選軍政,內有武藝不精而廉幹可 取者,用之管屯,以五年為期,方得遷轉。每年終,將該 屯糧斛已未完數目,開造文冊,一樣三本,一申督理 屯政衙門,一送該衛戶房收貯,一自執備照。如遇年 月該遷,預申督理衙門,就令將任內卷冊交付後來 管屯官,俱查照明白,方許離任。若有朦朧私相交代 者,查出各問以「沈匿枉法罪名。」其各該上司官,不係 前擬,擅自改調差委者,許屯田御史參劾。
嘉靖二十五年、令司府方面給由官員、許撫按奏留 復職。其朝覲官升調、及逃回者、查勘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五年奏准:今後在外司府方面 以上給由官員,除邊方軍馬重大,災傷緊急者,許撫 按合詞奏留,就彼復職。其餘專職常員,地方細故,不 許一概任情輕瀆。即有事出一時委難離任者,止令 暫留管事,事寧之日,仍要給由赴部。 凡朝覲考察, 令部院嚴加查訪。如有貪酷實跡者,不拘曾經撫按 旌」舉,俱要開奏罷黜。 凡應朝大小官員陞調外任, 奏准,不問已未領憑,俱要到部聽候考察,事畢,改給 憑限赴任。違者,參奏罷職。 凡應朝不到官員,係堪 存留人數患病者,查實准令復任。丁憂者,查明准令 守制。其不係患病丁憂者,以逃論。嘉靖二十五年題 准:方面等官應朝逃回者,行各撫按備查因何事故, 如有贓私實跡,嚴行本處官司提問追贓,照依律例 從重問擬。
嘉靖二十七年,令在京給由官員堂上官考覈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七年奏准,在京各衙門給由官 員堂上官,務要嚴加考覈,從公填注賢否的實考語, 封送本部,以憑覆考。案候考察年分,查照黜陟,毋得 市恩避怨,含糊浮泛,以致是非顛倒,人心不服。仍行 南京吏部,轉行各衙門,一體遵行。」
嘉靖二十九年,定五府及錦衣衛官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凡五府大臣並管理府軍前衛侯、伯,與錦 衣衛堂上掌印僉書官。嘉靖二十九年題准,每遇考 選軍政之年,俱聽自陳去留,取自上裁。其有不協公 論者,許言官糾拾。」 凡兩京、五府所屬並上直衛所 官,「嘉靖二十九年題准,悉從巡視京營科道及兵部 驗軍委」官、一體採訪、填註考語、送部考選。 凡錦衣 衛官。嘉靖二十九年題准、錦衣衛除皇親帶俸原不 管事達官營操、不係管理軍政等官難以考選外。其 餘若指揮在所管事、並千戶以下等官,不拘見任閒 住。俱聽本衛堂上掌印正官、從公開註賢否履歷、先 期送部。臨期會同議擬。與騰驤四衛一併嚴加考選, 果有廉能可用,仍舊管事。如行止不堪,一體帶俸革 任。又題准:南北鎮撫司與象房管事指揮,兵部臨期 會同錦衣衛堂上掌印正官,逐一考選,論奏去留,取 自上裁。
嘉靖三十年令京官考察,以二月舉行應天府及上 元、江寧二縣,南京部院考察,句容等縣,赴京考察。 按明《會典》,「凡京官考察,嘉靖三十年題准,例該考察 年,著以二月內舉行。將堂上五品及所屬五品以下, 見任住俸公差、丁憂養病、侍親、給假及行查未報並 六年內陞任未經考察等項官員,備開腳色,務在三 月」以內,先送本部查收,約會考察。 題准:南京吏部、 都察院,遇京官六年考察之期,將應天府並上元、江寧二縣,隨同南京官員考察。其所屬在外句容等縣, 每於三年朝覲之期,本府堂上官帶領赴京,聽候部 院考察,如通州、良鄉等州縣例。
嘉靖三十三年,定各衛所官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凡兩京五府所屬,並上直衛所官。嘉靖三 十三年題准前項各官,凡遇考選,不得輕相更調。每 季造報文冊,將營操各衙門雜職武學肄業等項,盡 數開造於現任之後。如遇下次考選,先儘本衛雜差 營操各項官,並原調衛所,不拘幾輩,盡數掣回選補。 其官少事簡,衛分千百戶印信,各令帶管指揮以上」 掌印僉書,方許於官多衛分,量調一二員管事,子孫 仍於原衛襲替。 南京各衛所軍政,嘉靖三十三年 議准:凡遇考察,除該衛見任官員堪留者照舊,其餘 員缺,先儘一衛,雜差營操各項官,並原調別衛所,不 拘襲過幾輩,盡數掣回選補。如果缺少,方許官多衛 分,量調一二員管事,仍於原衛襲替。
嘉靖三十八年,定考選軍政額數。管屯官候推選日、 會官考選
按「《明會典》,凡考選軍政額數。嘉靖三十八年,申明成 化年間舊例,每衛不拘指揮使、同知、僉事共三員,掌 印一員,佐貳二員,衛鎮撫一員。如無鎮撫,選相應千 戶署管,每所正副千戶一員,所鎮撫一員,百戶十員, 專管軍政。錦衣衛各所千百戶不時上直,不限員數。 騰驤等四衛養馬,設軍政指揮共五員,掌印一員,僉」 書四員。府軍前衛所屬二十五所,每五所指揮二員, 衛鎮撫二員。通州衛路衝又兼上直,亦設軍政指揮 共五員,掌印一員,佐貳四員。衛鎮撫二員,每所千戶 三員。所鎮撫並百戶,隨其有印者,照數定選,俱不許 增損。 凡管屯官,嘉靖三十八年題准:屯田官各該 衙門不得坐名差遣。如遇遷轉緣事等項,就於見任 軍政官內選精壯勤幹官員暫管,候推選之日,照例 會官考選。屯田官不許營求別差,希圖推調,亦不許 將見任耕種屯軍擅自差派領運駕船,幫貼城操等 項,以妨屯務。違者,聽巡按御史參究。
嘉靖四十年,定「京官考滿推選改授」等例。
按《明會典》,凡京官三年六年考滿,俱不停俸,在任給 由。命下之日為始,連閏但足三十六箇月,或三十七 箇月,俱准一考。多歷少歷俱參問。滿後三月無故不 給由者,參問公差准理。 凡京官推選改授,品級相 等而支原官俸給者,考滿俱准通理。議准:翰林院講 讀學士、春坊諭德品級相同,得准通輳俸歷考滿, 凡考滿京官,候審引問,如陞兩京別官,品級不同,及 陞遷外任者,俱不與引奏,止類付三司知會。如原係 署員外郎、主事,陞署郎中事、主事者,仍照舊引奏。如 先係署職,得陞實授者,不准。 凡在京給由官員,不 拘陞俸、住俸、罰俸,俱以見任職事所歷月日,准作《實 歷》。
嘉靖四十二年、令州縣正官、聽撫按考覈。佐貳等官 赴各上司、從公考注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在外三、六年考滿官 員,除方面、府佐照舊赴京,有事地方照舊保留外,其 府、州、縣正官給由免其赴京,聽撫按考覈具奏牌冊, 差人齎繳。州、縣佐貳、司、府、衛首領及教官、雜職等官, 三六年考滿,俱赴各該上司,從公考注。稱職、平常不 稱職三等,轉詳撫按,年終類題,冊報部院覆考。」 嘉靖「四十三年、令養病陞遷去任等官、聽吏部一體 查究」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三年議准養病丁憂陞遷去任 官員,撫按若有舉無劾,聽吏部一體查究。」
嘉靖四十五年,定「公差官員及邊方兵備等官考滿 之制。」
按《明會典》,「凡公差官員考滿,如管理各邊糧草屯種, 並河道甎廠,及漕運理刑,南直隸提學御史等官,不 得赴京具呈,該衙門將行過事蹟並考語咨部。應行 河南道者,候牒回覆考具題,就彼復職管事。其巡按 審錄,並各鈔關洪閘等差,俱候事完赴部補考。」嘉靖 四十五年議准:「南直隸印馬屯田御史,雲南、貴州、廣 東、廣西、福建、四川巡按御史,不拘三六年。若滿期已 過,差事未完,不得赴京。及南北各差未完,而滿考及 期,遇有陞遷事故者,俱許具由呈部。在京者聽都察 院考覈,在南京者聽南京部院考覈,移咨吏部覆考 具題。應得恩典,一體請給。」其餘各差御史,仍照舊例 事完回京補考。 凡邊方兵備副使、僉事考滿題准 吏部轉行兵部,查其操練修築屯種,果有成效,隄備 調遣,果無疏失者,陞二級,照舊供職。平常者照常遷 敘 《奏准》、進表官考滿日期不遠者,照朝覲例告明 齎繳。〈朝覲例見宣德五年〉 題准、今後南京各堂上官、雖遇考 滿之期、必須本衙門現有堂官在任、方許給文赴京。 如無堂官、各先具由移咨本部知會、候有官接管、然 後起行
====穆宗隆慶元年定京官引見考察之制====按《明會典》,「隆慶元年議准:六部、都察院堂上官,通政 司、大理寺正官,俱隨到隨引,不拘員數,不候類引。其 大理少卿、寺丞、左右通政參議及小九卿堂上官,仍 候類引,另本具奏。 凡京官考察,議准先期三月,吏 部並南京吏部咨劄各衙門堂上掌印官,將所屬但 在應考數內者,查取考語,務要或賢或否,明注實跡, 類」送部院,以憑面議酌處。
隆慶二年,令「各官考滿」,分別三等管屯官,該御史呈 院咨部,以別賢否。
按《明會典》,「隆慶二年議准,三六九年考滿官到部,仍 照舊例分別三等,不得概考稱職。其平常與不稱職 各官,或量行別處,或請旨罷斥。」 又按《會典》,「凡管屯 官,隆慶二年題准:兩京並各省衛所管屯官,不拘指 揮、千戶,察其才力大小,屯糧多寡,分委隔別,分衛催 徵,依期完解。」每年考選分差之後,各該御史仍將委 定衛所並選過官員職名,呈院咨部,以別賢否。 隆慶三年,更定京官及王府官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題准:「文華、武英二殿各辦事官 通行考察,惟欽天監、御用監等官,照舊免考。 凡王 府官題准,除良醫、典樂、引禮舍人原無陞補者,照舊 不考外,其護衛首領、典簿、典膳、奉祠、典寶、典儀、工正、 教授及郡王教授、典膳等官,務與長史、審理、紀善一 體查覈。有老疾不謹及占缺年深者,各該撫按官開 奏。」
隆慶四年、令考察閒住官、不許朦朧在任。其兩京五 城兵馬司官、御史、造《考語》送部院查考
按《明會典》:「隆慶四年題准:已經考察閒住,復朦朧在 任日久,行巡按御史擒拏問罪。其冒支俸糧,追出還 官。」 又題准:「今後兩京五城兵馬司官,歲終舉劾不 必行,只令各城御史差滿,備造考語送部院,以憑查 考。」
隆慶五年,定「督撫等官理算《實歷》」等例。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題准:在內部寺為督撫,在外督 撫回部院,某處督撫陞調某處督撫,俱候到任支俸, 乃作實歷。其在途在家月日,不許一概朦朧扣算。若 已陞調候代,尚在地方理事者,得准實歷,離任之後, 截日住支,待其給由,吏部查理明白,方為引奏。 又 題准:雲、貴、兩廣、福建、四川審錄郎中等官,許就差,考 滿「具由申部。其餘省分審錄官,仍照例事完回京補 考。」 又題准:公差官員考滿到部,正限內准作實俸。 若違限日久,應送問者,照例送問。其未及送問者,正 限之外,俱作虛曠。在差陞任者,必到任之日,方准實 俸。如有假捏月日,朦朧考滿者,俱聽吏部參究,罷職 不敘。 又題准:「以後外官考滿,不論前後任」年月多 寡,俱得通理。仍兼查兩處賢否,以行考覈。 奏准。吏 部考察畢,訪廉能、貪殘之甚者各數人,疏聞。其廉能 者,照例宴賞,貪殘者革職為民。仍行各該巡按御史 提問具奏。
隆慶六年,定倉官考課及衛所官考選之制。
按《明會典》、弘治間定,凡倉官有將附餘耗米交盤者, 送問駁回守支。隆慶六年題准正糧放支盡絕,若交 盤附餘耗米不及五十石者免究,五十石至百石者 壓付,百石以上者送問,二百石以上者駁回守支。 奏准:陝西延寧、甘、固四鎮,各城堡倉場官攢一年已 滿,許將經手錢糧呈詳撫按,委官查盤明白,交付接 管官攢,即與起送,不必守支盡絕。 又按《會典》,軍政 考選,與文職考察同。內外衛所五年考選,衰老庸劣 不堪操備者,即行住俸,勒令應襲兒男承替。自隆慶 六年始。
神宗萬曆元年令外官考滿者查勘其錢糧方面已升京堂者撫按官不得參論又定軍政考選之制
編輯按《明會典》:「萬曆元年奏准,今後外官考滿到部,行戶 部查勘,錢糧完過八分以上者,方准考滿,不及分數 者,不准 題准。今後考察,凡方面已陞京堂者,止聽 兩京科道官論劾,各撫按官不得一概參論。 又題 准京通二倉官攢,守支盡絕,即日起送。如零數坐支 不盡千石上下者,盤併別廒輳放,一體起送。」 又題 准:各邊「倉場、俱照陝西事例」〈陝西例見隆慶六年〉 又按《會典》, 凡考定官員,俱要在任分理兵政,非有緊急軍情,不 許擅差。在京者免其上直赴操。若係在營隨差之數, 即令替回。其餘除馬政帶管外,如屯田、領班、操備、巡 鹽、捕盜、管局、運糧、備倭等項,一體考選,量才委用。前 項雜差官員,在任之日,許令公座僉書一應文案,不 許干預。其他軍政以外,跟隨鎮守、守備內外等官,大 小軍職,不許營求軍政。考選已定者,亦不許營求跟 隨,有妨軍政。萬曆元年題准「通行各撫按衙門,凡考 選軍政,以印屯為主。擇有心計堪以幹濟者,先註各 衛所,掌印管屯。有膂力堪以抗禦者,定委各路管軍, 其次乃以充各衙門旗牌差遣,不得越次取用。其見 在督撫鎮巡各道役使者」,止許量留數人,餘皆發回 聽委印屯之用。其掌印管屯官,果有盡心幹理軍政屯務有裨者,撫按官即與保薦。兵部登記《將材簿》內, 遇有守備、把總坐營員缺,酌量相兼推用
萬曆二年,定來朝官及提學御史等官考課之制。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令吏部都察院,將來朝官員有 廉能超眾者,查實具奏,引至御前,面加獎賞,仍賜宴 於禮部。其貪酷異常者,著錦衣衛拏送法司問罪。不 應朝者,著各該巡按御史提問。 凡兩直隸提學御 史缺,吏部會同禮部、都察院推補。其各省提學副使、 僉事」,吏部題補。令「今後各省提學官缺,吏部會同禮 部,務選年力精壯、學行著聞者,久任責成。若未經歲 考科舉事完,不許輒便陞轉。其才力不稱者,即調處 罷黜」
萬曆四年令「外官考滿投文,不得違限。」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題准:在外有司官滿後不計閏 扣違年半之上,方纔投文到部者,不准考滿。係三年 者,候六年再考;六年者,候九年通考。」
萬曆五年,令大小官員以「《職業修廢》為殿最。」又定各 邊管糧郎中及朝覲官考察旌別之制。
按《明會典》:「萬曆五年,令大小官員陞遷及行取選用, 只視其職業修否,以為殿最,不得復以資格為限。」 又令「各邊管糧郎中,三年滿日,回部考察無過,方許 復職。」 凡朝覲官旌別,「萬曆五年,令廉能卓異者紀 錄擢用,貪酷異常者,各巡按御史提問,追贓具奏。」 「萬曆六年,令腹裡倉官任滿,照邊倉例。」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腹裡倉官,照邊倉例,任滿起送 給由,免其守支。」
萬曆七年,定朝覲官回任限期。官員考滿,以事故回 籍者,復除日補給,由各直省總兵官照例自陳。 按明《會典》,「凡朝覲官員回任,各查照水程,定立限期。 如違限一月之上者問罪,兩月之上者送部別用,三 月之上者罷職不敘,監司容隱不舉者同罪。」萬曆七 年題准:「違限一月之上問罪,三月之上送部別用,半 年之上,罷職不敘。」 題准:南京官三九年考滿官員 行至中途,或丁憂患病回籍,服滿病痊,起文到部者, 候復除之日,准補給由。 又題准:有司三六年已滿, 照例齎繳文冊,聽撫按保留。其丁憂回籍者,候復除 之日,准補給由。 凡外官陞任考滿,題准:方面有司 三年已滿,給文間適遇陞任,本部查其陞遷月日,果 在任滿之後,不論已未保留,但公文開稱考覈稱職 者,一體准理。如陞遷命下而歷俸未滿,即少一日,不 許概准。 又按:《會典》,萬曆七年,各令直省總兵官照 例自陳。
萬曆八年、令大臣考滿、遵照舊規。其徐淮等處倉官 考滿、照各邊管糧官例
按《明會典》:「萬曆八年,令大臣考滿,俱面引單奏,遵照 舊規行 題准徐淮臨德天津各管倉官差內如遇 三年考滿,照各邊管糧官例,將行過事蹟具呈該部, 咨送吏部類考行令就彼復職。」
萬曆十年,定降俸官開復及王府官升降之例。 按《明會典》:「萬曆十年議准:在外降俸官員,除錢糧不 完,積穀不及數,被盜失囚者,待追完捕獲,撫按官具 奏開復。內有災疲難完及擒獲別賊,亦聽撫按官照 例題請。其餘他事詿誤,容令歷過三年,滿日申請,給 由撫按考覈,平常不稱,即行議處,稱職准贖,先與奏 復原」俸,然後給文考滿。其三年滿後降俸者,撫按查 果稱職,酌量具奏。若遷官事發,著於陞任內扣降者, 雖係糧穀不完,被盜、失囚等項,既經離任,亦照詿誤 之例。 又題准:在外罰俸官員,考滿及期,必扣除月 日,另歷補足,撫按官方與起送或保留。其罰俸月日, 以題奉欽依之日為始,不得以文書未到為辭。失囚、 失盜糧穀不及分數者,未奉處分,不得遽行起文。 令各處衛所巡檢司官,係關兩處隔越者,該管上司 注考。 凡王府官,議准撫按官於長史以下賢否,嚴 訪實跡。巡撫於《年終》,巡按於《復命》,各造冊送部。不檢 者,參處。有愛惜名節者,於王府員缺遞陞左長史,保 陞服俸。
萬曆十二年、令部院考察官員、不許混舉。其南京公 差官、從南京考覈。外官考滿、限十月到部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令部院考察正數官員,不許 一概混舉。」 題准:南京官公差到京復命,已准復職, 計其回任,半年之內,遇應考滿者,比照朝覲事例,免 其赴京。從南京吏部都察院考覈,咨部題覆。 又題 准:外官滿後,務於半年之內給文,除各該水程外,定 限十月到部。若水程之外,滿後不計閏,無故延至一 年者送問。在外者提問。干礙參提者參問。若違至年 半者,雖有事故,一併查參處治。如有規避情由,及無 故遲違年半者,俱從重參奏議處。
萬曆十三年令「京堂官改調者、理後任月日。京外官 不得請閏考。」其棄職回籍者、酌量定罪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題准:兩京堂上官考察論劾 改調者,以後任之日為始,另歷給由,不許通理。若自行陳請得旨改調者,仍許通理。」 又題准:「京外官三 六年正考之後,不得妄請閏考。」 又題准:凡官員棄 職回籍,若情有可原,事無規避,曾經申請奏報稽遲, 不得已而始去者,撫按官遇大計之時,止坐以擅離 之罪,另本論斥。另文「革職」,不必類入《考察》數內,概坐 以逃。其新選、新陞輒棄官不任者,查無觀望規避重 情,止照過違憑限事例,革職閒住,亦不得概以逃論。
又題准:「倉場官收到糧草,任內隨時支放,周歲任」
「滿,交與新官接管,本官刻期起送。若糧草數多,如京、 通、臨、德等倉以數千萬計,盤量不便者,方令留任守 支。支剩糧千石、草萬束,亦照京倉事例交盤起送。若 遇有查盤閱視,及有監督部臣處所,亦照臨、德二倉 事例,隨交代盤量之後起送給由毋令過於三年,亦 不必以千石萬束為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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