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17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七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十七卷目錄

 戶口部彙考九

  明二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總一則 天聰一則 崇德一則 順治十八則 康熙二十五則

食貨典第十七卷

戶口部彙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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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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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萬曆六年上戶口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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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萬曆六年戶口數目:人戶總計一千六十 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戶,人口總計六千六十九萬 二千八百五十六口。」

浙江布政司「人戶一百五十四萬二千四百八戶,人 口五百一十五萬三千五口。」

江西布政司「人戶一百三十四萬一千五戶,人口五 百八十五萬九千二十六口。」

湖廣布政司「人戶」五十四萬一千三百一十戶,人口 四百三十九萬八千七百八十五口。

福建布政司:「人戶五十一萬五千三百七戶,人口一 百七十三萬八千七百九十三口。」

山東布政司人戶一百三十七萬二千二百六戶,人 口五百六十六萬四千九十九口。

山西布政司「人戶五十九萬六千九十七戶,人口五 百三十一萬九千三百五十九口。」

河南布政司:「人戶六十三萬三千六十七戶,人口五 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口。」

陝西布政司「人戶三十九萬四千四百二十三戶,人 口四百五十萬二千六十七口。」

四川布政司「人戶二十六萬二千六百九十四戶,人 口三百一十萬二千七十三口。」

廣東布政司「人戶五十三萬七百一十二戶,人口二 百四萬六百五十五口。」

廣西布政司人戶二十一萬八千七百一十二戶,人 口一百一十八萬六千一百七十九口。

雲南布政司,「人戶一十三萬五千五百六十戶,人口 一百四十七萬六千六百九十二口。」

貴州布政司:「人戶四萬三千四百五戶,人口二十九 萬九百七十二口。」

順天府人戶一十萬一千一百三十四戶。人口七十 萬六千八百六十一口

永平府「人戶」二萬五千九十四戶,人口二十五萬五 千六百四十六口。

保定府、人戶四萬五千七百一十三戶。人口五十二 萬五千八十三口

河閒府、人戶四萬五千二十四戶。人口四十一萬九 千一百五十二口

真定府、《人戶》七萬四千七百三十八戶。人口一百九 萬三千五百三十一口。

順德府人戶二萬七千六百三十三戶。人口二十八 萬一千九百五十七口。

廣平府、人戶三萬一千四百二十戶,人口二十六萬 四千八百九十八口。

大名府、人戶七萬一千一百八十戶。人口六十九萬 二千五十八口

延慶州人戶二千七百五十五戶,人口一萬九千二 百六十七口。

《保安州》。「人戶七百七十二戶,人口六千四百四十五 口。」

應天府、《人戶》一十四萬三千五百九十七戶。人口七 十九萬五百一十三口。

蘇州府、人戶六十萬七百五十五戶。人口二百一萬 一千九百八十五口

松江府《人戶》二十一萬八千三百五十九戶,人口四 十八萬四千四百一十四口。

常州府、人戶二十五萬四千四百六十戶。人口一百 萬二千七百七十九口

鎮江府人戶六萬九千三十九戶。人口一十六萬五 千五百八十九口。

廬州府人戶四萬七千三百七十三戶。人口六十二 萬二千六百九十八口。

鳳陽府人戶一十一萬一千七十戶,人口一百二十 萬三千三百四十九口。

淮安府人戶一十萬九千二百五戶。人口九十萬六 千三十三口。

揚州府《人戶》一十四萬七千二百一十六戶。人口八 十一萬七千八百五十六口。

徽州府人戶一十一萬八千九百四十三戶,人口五十六萬六千九百四十八口。

寧國府「人戶」五萬二千一百四十八戶,人口三十八 萬七千一十九口。

池州府「人戶」一萬八千三百七十七戶,人口八萬四 千八百五十一口。

太平府「人戶」三萬三千二百六十二戶。人口一十七 萬六千八十五口。

安慶府「人戶」四萬六千六百九戶。人口五十四萬三 千四百七十六口。

《廣德州》「人戶四萬五千二百九十六戶,人口二十二 萬一千五十三口。」

《徐州》「人戶三萬七千八百四十一戶,人口三十四萬 五千七百六十六口。」

滁州:人戶六千七百一十七戶,人口六萬七千二百 七十七口。

《和州》「人戶八千八百戶,人口一十萬四千九百六十 口。」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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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初戶口定製

《大清會典》:「八旗壯丁,歲有增益,立法編審,最為詳密。」

其投充買賣人口,漸為限制,具有成規,備列於後:

國初定、「每壯丁三百名、編為一佐領 。」 又

諭「編審各旗壯丁時。令各該佐領稽察已成丁者增」

《入丁冊》,其老弱幼丁不應入冊,係瀋陽者赴瀋陽勘驗,係東京者赴鞍山勘驗。有隱匿者,壯丁入官,伊主及該佐領撥什庫各罰責有差 。又定:置買人丁及新成幼丁,許令編入本佐領,誤編入別佐領下者退回 。又

諭「八旗新添壯丁。每旗編佐領三十。有逃亡缺少者」

「於諸王、貝勒、貝子等府壯丁內撥補足額,仍將該佐領治罪。嗣後每三年編審一次 。」 又定:每佐領編壯丁二百名 。又定:凡旗下人遠離本佐領居住者,人口財物入官,該佐領撥什庫罰責有差 。又定旗員子姪俟十八歲登記部檔後,方許分居。如未及歲數擅分居者,議罰 。又定首先登城壯丁,准其開戶,並將胞兄弟「嫡伯叔帶出,仍償原主身價 。」 又定:新滿洲壯丁,令酌撥舊丁內編成佐領,

凡撫養承嗣

國初定:無嗣人撫養他人之子,許報明該旗王、貝

勒都統,送部註籍。增入本佐領壯丁數內。若私自撫養者,斷回原主。

凡買賣人口

國初定、旗下買賣人口、赴各該旗市交易。若越至

他旗市被執者,身價二分入官,一分給拏獲之人 。又定:「滿洲壯丁越旗賣出被首者,身價二分入官,一分給首告之人。買主無罪,該管佐領知情者治罪。壯丁撤回,撥給本旗。不知情者,壯丁撤回,撥給本佐領下貧人 。」 又定:「有將人父子、兄弟、夫婦分賣者,所賣之族俱入官 。」 又題准:「陣獲人口,有將夫婦分賣者,仍令給」 還。完聚不入官,賣主鞭責。

天聰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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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戶律》,凡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天聰五年。

題准:「凡違法擅為喇嘛及私建寺廟者治罪。若已經呈明禮部者,酌議准行。」

崇德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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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戶律,凡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崇德八年。

二月二十六日欽奉

太宗文皇帝諭旨,除部冊紀載「寺廟」外,有不遵禁約、新

行刱建修整者,治以重罪。其該管佐領《撥什庫》亦罪之。「欽此。」

順治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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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編審八旗壯丁。順治元年題准王、貝勒等

府《壯丁》,每二名、令一名披甲。

凡投充人口。順治元年定、凡旗下漢人、有父母兄弟妻子、情願入旗同居者、地方官給文赴部入冊、不許帶田地投獻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凡投充人口。順治二年題准「畿輔管莊人」

等強壓愚民及工匠,勒令投充者,「在內許赴戶部、五城御史、順天府,在外赴道、府州縣告理,審實釋放 。」 又題准:有假借投充,冒名奴僕,混託廝養,或悍奴欺壓故主部民,凌厲本官,及慢侮縉紳,傾陷富室,占騙人口財物者,事發治以重罪。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凡投充人口,順治三年題准,自次年為始。

漢人投充旗下,永行禁止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原無定期,或三年一次。」

或五年一次,或十年一次。現行例五年編審一次。其流民附籍及招民復業各有事例。詳載於後。順治四年題准編審人丁,凡年老殘疾並逃亡故絕者,悉行豁免。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順治五年題准三年一

次編審,責成州縣印官察照舊例造冊,年六十以上開除,十六以上添註。

凡買賣人口。順治五年覆准、投充人即係奴僕、本主願賣者聽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凡買賣人口,順治六年題准、漢人不許帶

《出口外》,如口外人有來。

盛京購買馬匹、乘機買人口者、不准放出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凡投充人口,順治七年題准投充人置買

「民間房地者,房地並價銀入官,兩主從重治罪。」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編審八旗壯丁。順治八年,「令」原在

《盛京編審》、另分戶人、有告稱係伊奴僕者、不准歸

併係戶籍內人,有告稱非係伊家奴僕,亦不准。凡投充人口,順治八年題准:旗下漢人慾回籍探視親戚者,該主定限放歸,該佐領報部給票前往。如無部票,即係私逃,許地方官執解 。又

諭「投充人生事害民。本主該佐領知情者連坐」前此

有司責治旗人問罪,以致投充人益加橫肆。今後地方官遇投充人犯罪,與屬民一體究治。戶部刊示曉諭。

凡買賣人口。順治八年題准、朝鮮貢使、隱匿人口帶往者、鞭責、計日罰銀。若本地人隱匿逃往者、正法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編審八旗壯丁,順治九年議准。

內府、及諸王府官員、有勞績素著者、特選數員、令

其開出府佐領,各歸所屬佐領。其父子兄弟閑散者,准其帶出。現有職任者,不准帶出。其撥出官員,不必頂替。

凡贖取人口。順治九年題准、「陣獲人口、准令贖回。凡有贖人者、令嫡親家屬領歸其身價,兩家各取其平」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凡買賣人口。順治十年題准、八旗買賣人」

口,俱令該「撥什庫」 記冊備查。其民人令親鄰中証立契,赴本管衙門掛號鈐印,俱不必輸稅。如不記冊、無印契者,即治以私買私賣之罪。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順治十一年覆准每三

年:「編審之期,逐里逐甲,審察均平,詳載原額,開除新收實在,每名徵銀若干,造冊送部。如有隱匿捏報,依律治罪 。」 又覆准:「編審戶口,以順治十二年為始;直隸責成守道,各省責成布政司。至編審之期,或三年,或五年,仍照舊例。」

《凡流民附籍》:順治十一年題准、凡外省流民附籍年久者、與土著之民一體當差。新附籍者、五年後當差 。又覆准、各旗官員及富戶,有能捐貲安插窮丁者、報部題請敘錄。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流民附籍,順治十二年覆准。州縣官安」

插流民一千名至五千名者,准與紀錄。督撫總計通省名數議敘。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順治十三年覆准每五

年編審一次 。又議准:江西、福建、廣東三省《全書》內有婦女鹽鈔銀,按口徵派不等;餘省無婦女名色,其鹽鈔銀均派地丁內,仍照舊行,不必更張。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順治十四年題准編審。」

戶口,「州縣官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紀錄。」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順治十五年議准各省

「編審人丁,五年一次,造冊具題,令於編審次年八月內到部。如不照限題報者,經管各官俱照違限例議處。」 府州縣官編審年分,借名造冊,科派小民者,從重處分。督撫不行究參者,一併議處。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戶律》:順治十六年覆准,凡無籍棍徒游手

好閒之人,不許容留。在京。令八旗都統、五城御

史嚴飭各該管官,逐戶挨查,驅逐回籍。有違法者,該管官即拏送部嚴審定罪。如或徇情容隱,被人拿首,即將該管都統以下,撥什庫以上,分別議處。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順治十七年覆準直省

每歲終,各將「丁徭賦籍彙報總數,觀戶口消長,以定《州縣考成》。」

凡招民復業順治十七年覆准、四川全定,流民思返故土,令貴州督撫飭沿江州縣隘口不得攔阻,聽其樂歸。

凡編審八旗壯丁。順治十七年題准、「凡官員子弟有職任者。不拘定限歲數、准其分戶」

凡投充人口,順治十七年題准:投充人誣稱不係投充者,審出鞭一百。如果不係投充欺壓良民者,亦鞭一百 。又題准:有將另戶人告稱係伊奴僕者,鞭八十。其投充人,先未在地方納糧,後將房地納糧,輒稱不係投充者,審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地方官混報者,以抗違論,經承責三十板。其民人住種滿洲房地年「久,告稱係自己房地者,責三十板 。」 又覆准:「各莊俱設屯撥什庫,責成清察,如有指稱投充欺詐百姓者,真則解部究審,如係假冒,地方官依律究擬。」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口總數:順治十八年總計直省人丁共

二千一百六萬八千六百九丁。

直隸順天府人丁一十萬四千三百九十二丁。永平府「人丁」 九萬三千五百九十一丁。

保定府《人丁》、四十一萬七千八百二丁。

河間府《人丁》、二十一萬九千七百五丁。

真定府人丁一百八萬六千二百九十九丁。順德府人丁一十七萬九千四百三十七丁。廣平府「人丁」 二十七萬六千一十丁。

大名府《人丁》四十六萬七千二百四十二丁。《延慶州》人丁七千七百九丁。

《保安州》《人丁》五千五百五丁。

奉天府《人丁》、三千九百五十二丁。

錦州府《人丁》一千六百五丁。

江南布政司人丁三百四十五萬三千五百二十四丁。

「浙江布政司人丁」 二百七十二萬九十一丁。《江西布政司人丁》一百九十四萬五千五百八十六丁。

「湖廣布政司人丁七十五萬九千六百四丁。」 《福建布政司人丁》一百四十五萬五千八百八丁。

山東布政司人丁一百七十五萬九千七百三十七丁。

山西布政司《人丁》一百五十二萬七千六百三十二丁。

「河南布政司人丁」 九十一萬八千六十丁。「《陝西布政司》人丁」 二百四十萬一千三百六十四丁。

四川布政司《人丁》一萬六千九十六丁。

「《廣東布政司人丁》一百萬七百一十五丁。」 《廣西布政司人丁》一十一萬五千七百二十二丁。

雲南布政司《人丁》、一十一萬七千五百八十二丁。

貴州布政司「人丁」 、一萬三千八百三十九丁。凡流民附籍。順治十八年

詔、「江南、浙江、福建、廣東、瀕海居民遷移內地者」、令該

督撫確察,速給田房,安插得所,仍須親身料理,不得徒委屬員。

凡撫養承嗣,順治十八年題准:「凡無嗣人,存日撫養兄弟族人之子,准承受家產。若撫養他人及奴僕之子,不准承受。」 若存日未曾立嗣,故後准近房承受。如本族無人,存日保結撫養異姓之子,亦准承受。若無族人,又無撫養異姓人,其家產本佐領從公撥給。

凡買賣人口。順治十八年覆准、旗下赴市買人、記冊時。該翼查明、給以印照

康熙二年

編輯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康熙二年題准州縣編

審,人丁增至二千名以上者,「經管官及督撫布政司、俱准《紀錄》」

凡投充人口,康熙二年覆准,「凡投充人父兄伯叔住種滿洲房地,子弟姪看守故土墳塋,或子弟姪住種滿洲房地,父兄伯叔看守故土墳塋者,行地方官,查其輸糧」 在先紅冊載名者、即斷為民。如投充後輸糧者,仍斷與滿洲

凡買賣人口。康熙二年題准、八旗買賣人口、兩家赴市納稅記冊、令撥什庫保結列名。若係漢人、令五城司坊官、查有該管官印票准買。永著為例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凡招民復業,康熙三年,議准四川寄寓外,

省「流民」 ,各督撫造冊移送川撫,撥給口糧、舟車,差官護令復籍。

凡贖取人口,康熙三年題准:「已撥給山海關外。叛逆人犯妻子家僕」 ,有私行偷賣贖去者,賣主係官,革職係民,杖一百、流三千里。係旗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專管各官俱降二級調用。如偷賣贖軍流等犯妻子家僕者,亦照此例議處。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流民附籍」,康熙四年覆准罷職官員本

身、寄居各省者、照例勒令回籍。若本官既歿、子孫有田土丁糧已入版圖者,回籍附籍、聽其自便

凡編審八旗壯丁。康熙四年題准、滿洲蒙古、有一佐領、餘丁多至百名以上、願分作兩佐領者聽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凡流民附籍,康熙五年題准地方官招集。

《流民》一百名者,紀錄一次。

又《戶律》。康熙五年覆准:五城司坊及巡捕三營官,查各該管地方有無業游手來歷不明之人,即送該城釘回原籍,仍查明犯事離籍情由擬罪。如該管官不行拿送,別經查出者,聽該部議處。總甲等並容留居住之房主,俱責三十板。各都統並步兵總尉,嚴飭各該旗下佐領並各府佐領,責令驍騎校、包衣大撥什庫詳查「佐領下人,有將房屋招人賃住者,查明來歷,並有保人,方許居住。若有惡棍不務本業,生事行詐者,查出送部審實,依光棍定例治罪。該地方官役不行拿送,別經發覺者,照例分別議處。」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戶律》,凡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康熙六年、

議准:「凡喇嘛將家人及私收人為班第,併隱留《部冊》無名之喇嘛者,喇嘛處絞,家產籍沒。總管大喇嘛罰牲三九,扎薩克喇嘛罰牲二九,得木齊等罰牲一九入官,俱革所管之職。旗下官員人等,隱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及將家人送與喇嘛為班第者,係官議革,係平人處死。該管都統、副都統、參領罰俸一年,佐領、驍騎校革任。」 撥什庫鞭一百,罰本犯銀五十兩給出首之人。家人出首者,准其離主班第入官。蒙古部落人等,隱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及將「家人與屬下人送與喇嘛為班第者,王、貝勒各罰馬一百匹,貝子、公各罰馬七十匹,台吉、他布囊各罰馬五十匹,都統罰牲三九,副都統罰牲二九,參領」 罰牲一九,佐領、驍騎校革職,係平人處死。其該管之王、貝勒各罰馬七十匹,貝子、公各罰馬五十匹,台吉、他布囊各罰馬三十匹,都統、副都統各罰牲三九,參領、佐領各罰牲二九,驍騎校罰牲一九,革任撥什庫鞭一百。革去撥什庫十家長鞭一百。家產籍沒,以其半入官,半給出首之人。如家人及所屬之人出首者,准其離主班第入官。民人隱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阿木道等處喇嘛班第,及將子弟家人送與喇嘛為班第者,本犯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罰銀五十兩給出首之人。十家長及兩鄰知而不舉者,責四十板。該城御史及順天府府尹罰俸一年,該管知縣併兵馬司指揮革職。寺廟之僧道尼姑,有留隱喇嘛班第併阿木道等處喇嘛班第者,住持之僧道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勒令為民。住持之尼姑與所住之喇嘛,俱處絞;同住之僧道尼姑知而不舉者,責四十板為民。罰住持之僧道與同住之尼姑銀五十兩,給出首之人。該管之僧道錄司罰銀一百兩入官。如空寺廟中有」 喇嘛班第及《阿木道》等處喇嘛班第居住,被人拏首者,該管僧道錄司及專管僧道罰銀一百兩,以其半入官,半給出首之人。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凡招民復業,康熙七年覆准:見任文武大

小各官「有能捐貲遷移四川流民歸籍,每一百家以上者紀錄一次;四百家以上者加一級;五百家以上者加二級;六百家以上者加三級;七百家以上者不論俸滿即陞。招回之民,責令地方官安插得所。」

《凡撫養承嗣》康熙七年覆准:「凡撫養他人子為嗣,歿後其子本生父母年老乏嗣,仍令歸宗。」

又題准:凡無嗣人家產,親兄弟承受者不議。若伯叔及兄弟之子承受有親生女者,給家產三分之一。若疏族人承受,其女給家產五分之二。若應歸佐領撥給者,其女給家產之半。若數少難分及分撥餘剩者,俱給承受之人。凡分給女子,無論人數,止於應給分內分撥。

凡贖取人口。康熙七年覆准、私贖叛逆家屬、照例治罪。人口身價、俱入官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八旗壯丁。」康熙八年題准凡調補

管別佐領者、止准帶本家壯丁。若將伊兄弟族中壯丁帶往者、俱令償還。

凡投充人口康熙八年

詔「投充人生事害民者、本主及該管佐領、連坐本犯。」

正法。妻孥家產入官、罪不至死者、本犯及妻孥入官。嗣後地方有司、遇投充人犯、罪與屬民一體責治

凡買賣人口。康熙八年題准、旗下買民、令本管官用印。若隔屬官用印、照拏解良民例議處。所買之人、釋放為民。兩主各鞭責有差 又題准、有將定例後所買之人、捏作定例前年月用印者。事發用印官及買者賣者、俱加等治罪 。又

詔「差遣官員並督撫提鎮大小各官、不許買《良民為》」

奴、及轉相餽送,永行禁飭,違者照「略買良民例治罪。」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凡投充人口。康熙九年題准、凡官員將投

充人稱為「納糧之民」 ,並改糧冊年月移送者,革職,轉申上司,降一級調用,巡撫罰俸一年。如先稱不係投充,後報投充者,地方官降一級調用。該管上司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戶律》,凡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康熙十年

議准:「凡隱留阿木道等處喇嘛、班第者,都統、副都統、參領罰俸一年,佐領、驍騎校革職,撥什庫鞭一百。隱留之人,係有職任官革任,無職任官革職,係平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 。」 又覆准:「凡無業之人,在街道打手鼓、踢石毬者,拏送到部,係旗下人,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康熙十一年覆准賦役、

《全書》內浙江等省婦女小口徭銀改為「食鹽鈔銀」 ,直隸流寓及山西久流近流人丁改為「實在人丁」 ,幼丁改為「新編人丁。」

凡買賣人口,康熙十一年議准:「凡在順治十年以前,買人未用印信,審時中証明白者,斷與原主;或無中証文契,本人自稱賣身是實者,亦斷與買主。自順治十一年以後,買人雖有《中保》,未曾用印者,斷出為民。」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康熙十二年覆準直省

編審概令繕疏具題

凡買賣人口。康熙十二年題准、旗下買民、查係白契斷出為民者、即遞解原籍。令地方官具文報部、並督撫備照

凡收養孤老,康熙十二年題准:赤子關係,人命拋殘,有戾天和,凡旗下民人,有貧窮不能撫養其子者,許送育養嬰兒之處,聽其撫養。如有輕棄道塗,致傷生命,及家主逼勒奴僕拋棄嬰兒者,責令八旗佐領、五城御史、嚴行禁飭。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康熙十三年議准:江南

有「隱佔、詭寄、包攬諸弊,皆因賦役不均。宜通計該州縣田地總額與里甲之數均分,辦糧當差。不許豪戶多佔隱役,苦累小民。其推收編審,悉照均田均役,聽民自相配搭。」

《凡招民復業》康熙十三年覆准、「凡招回原籍之民,照招徠外省流民例議敘」

凡編審《八旗壯丁》。康熙十三年覆准,「八旗每佐領編壯丁一百三四十名。餘丁彙集、另編佐領。或所餘丁僅百名以上不足定額者,該旗王、貝勒、貝子、公等併都統、副都統、佐領、酌驗無誤披甲當差。」 出結移送到部、亦准編作佐領。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招民復業,康熙十四年,覆准招回原籍。

「流民」 止議敘州縣官,其司道等官不得議敘。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投充人口,康熙十五年題准:嗣後有以

投充滿洲之人,稱為「納糧之民」 者,地方官降一級調用。轉申上司,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先稱不係投充,後報投充者,地方官罰俸一年。

該管上司罰俸六個月,巡撫罰俸三個月。凡買賣人口,康熙十五年題准、「旗下買民,令正印官用印准買。」 若在地方犯罪逃出賣身者,保人係民,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係旗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原價追還給主。賣身人遞解本地方官,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仍照所犯罪,依律究治。其旗人詭稱民人賣身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保人係旗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若係逃人,照常鞭刺。又賣身人謊寫他人姓名者,照《光棍》為首例,保人照光棍為從例治罪。又賣身人假捏籍貫姓名,不從實開寫者,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仍斷與買主。保人係民,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係旗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康熙十七年覆準直隸

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及江蘇等處歸併衛所屯丁,向俱照州縣例編審徵銀。今安徽等處及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歸併衛所屯丁,亦令照州縣人丁例一體編徵。

凡買賣人口,康熙十七年覆准:滿洲、蒙古人口,不許賣與漢軍,民人亦不許給送。違者,將所賣人併價入官買主。賣主係官,革職,係護軍撥什庫,披甲當差。閑散旗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該管佐領、驍騎校知情者,革職,撥什庫鞭一百,收稅官亦革職。其喀爾喀、厄魯忒人,亦不許賣與漢軍民人。違者亦照此例治罪。

凡贖取人口。康熙十七年議准、滿洲蒙古家人、其主願令贖身在本佐領、及本旗下者、聽。若違禁放出為漢軍民人者、照買賣例治罪

康熙十八年

七月二十八日

上諭「大學士明珠、李霨、尚書宋德宜、左都御史魏象。」

樞學士《佛倫》:「地震示警,災及軍民。朕居高御物,勤恤民隱,遇茲變異,惻怛彌殷。其摧塌房屋、壓傷人口,惟恐五城御史不能逐戶細察,止憑司坊官員總甲人等開報,未盡詳確,不得均霑實惠。應分遣不在五城滿、漢御史,詳加稽察,著都察院遵行。」

上諭大學士:「明珠、地震,傾倒民居;朕心憫念,至於窮」

苦。「兵丁出征在外,房屋毀壞,妻子露處,無力修葺,更堪惻然。可敕該部行令八旗各佐領下官員殷實者共相存恤,出貲修助,俾貧困之家早獲寧居。該旗都統、副都統、參領親行詳察,毋致遺漏,使窮苦之人,妻子無棲息之所,朕亦時加訪問。若有玩忽,該旗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小撥什庫俱從重治罪。」

上諭大學士明珠,「茲因地震,五城地方房屋傾頹,貧」

苦,小民不能補葺,朕心特為軫念。兩鄰十家戶有互相存恤之義,可協助修理。如官紳富民願捐貲為貧民修理房屋者,該管官酌量獎勵。其令都察院行五城御史遵行。

八月十八日

上諭戶部侍郎薩木哈:「通州、三河等處地震、災變壓」

傷人口無人收瘞,殊為可憫。戶工二部會同將旗下及民人房屋並各寺廟內有見被壓埋者,作何察明數目,其速議具奏。

《大清會典》。「凡買賣人口,康熙十八年題准、凡旗人買」

《民用印衙門》呈送戶部轉行該撫,令地方官曉諭里甲。如用印官十日內不將買人緣由報部者,罰俸一年。竟不報者,降一級。

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買賣人口,康熙二十一年題準直省駐

防各官及提鎮以下等官,概不許買本省之民。違者,降二級調用。若縱令家僕買者,照本官買人例議處。該管官失察,降一級留任。其駐防甲兵,量許少買民人,令賣身人親至地方官處取具口供存案,立契,寫「情願」 字樣用印。若未經取供,文契雖有「情願」 字樣,實係勒賣者,買主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若本官囑託兵丁買者,照本官「買人」 例議處。如本主在京家僕披甲,在外駐防者,准買。其在外駐防官之家僕披甲者,不准買。

又題准:「地方各官不遵定例」 ,妄用印信及非

正印官擅用印信者,降一級調用。

凡贖取人口,康熙二十一年覆准、旗下用印所買之人及舊奴僕,內有年老疾病,各主情願准贖者,呈明都統,移送戶部,令其贖出為民。若將年壯舊人借稱贖出者,照買賣例治罪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買賣人口,康熙二十二年議准。滿洲蒙

古家人,違禁賣與漢軍民人者,買賣之人係官罰俸一年,係旗下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如佐領、驍騎校、包衣大及收稅官知情者,罰俸九個月。《撥什庫》鞭八十,所買之人併價俱入官。其喀爾喀、厄魯忒人,不許漢軍民人買,違者,係官降一級調用。旗下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所買之人入官 。又題准:「本年十月」 以前有白契賣身之人,審供情願,中証明白者,仍斷與買主。凡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康熙二十二年議准:喇嘛班第私建寺廟者,照律治罪。

康熙二十三年

十月十六日

上諭大學士明珠:「三冬時令嚴寒,窮苦小民恐其無」

以資生餬口,故於五城地方,各支銀米,設廠煮粥,散給貧窮戶口,原係朝廷撫恤小民之意。今奉行日久,經管各官視為具文,虛應故事,以致貧民嗷嗷待哺,罔獲宿飽。其令部院即嚴飭巡城御史及司坊官員,必令親視散給,毋得假手胥役,侵漁虛冒,務俾小民均霑實惠。部院堂官仍不時稽察,如有故違者,題參治罪,以副朕愛養窮黎至意。其令戶部、都察院實心奉行。

「《大清會典》。凡編審八旗壯丁。」康熙二十三年、

諭、「編審《八旗佐領》事宜。令戶兵二部會同一次具題」

諭「《八旗滿洲蒙古》、每旗均設佐領一百員。」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口總數:康熙二十四年,總計直省人丁。

共二千三百四十一萬七千四百四十八丁口。直隸順天府人丁一十三萬五千一百三十一丁。

永平府《人丁》九萬六千四百九十丁。

保定府人丁四十五萬四千三百八十二丁。河間府人丁二十三萬七千一百六十三丁。真定府人丁一百一十七萬一千七百九十丁。順德府人丁一十八萬八千八十丁,內匠役六百六丁。

廣平府《人丁》三十一萬二千二百七十丁。大名府人丁五十八萬八千六百五十八丁,內匠役七百一丁。

延慶州「人丁」 七千四百一十八丁。

《保安州》人丁五千四百八十四丁。

奉天府《人丁》、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一丁。

錦州府《人丁》、一萬三千五十六丁。

江南、江蘇布政司人丁二百六十五萬七千七百五十丁。

安徽布政司人丁一百三十一萬四千四百三十一丁口。

浙江布政司人丁二百七十五萬一百七十五丁口。

江西布政司人丁二百一十二萬六千四百七丁口,內,食鹽課八十四萬七千九百五十九口。湖北布政司人丁四十四萬三千四十丁。湖南布政司人丁三十萬九千八百一十二丁。福建布政司人丁一百三十九萬五千一百二丁口,內,食鹽課七十一萬六千八百八十九口。山東布政司人丁二百一十一萬九百七十三丁。

山西布政司《人丁》一百六十四萬九千六百六十六丁。

河南布政司《人丁》一百四十三萬二千三百七十六丁。

陝西「西安布政司人丁」 二百二十四萬一千七百一十四丁。

鞏昌布政司人丁二十七萬三千二百九十二丁。

四川布政司《人丁》一萬八千五百九丁。

《廣東布政司》人丁一百一十一萬九千四百丁口。內婦女五十一萬五千一百七十五口。《廣西布政司》人丁一十七萬九千四百五十四丁。

雲南布政司《人丁》一十五萬八千五百五十七丁。

貴州布政司人丁一萬三千六百九十七丁。凡編審《八旗壯丁》。康熙二十四年議准,旗下人家產原在一佐領者,後雖隨旗分撥,仍令伊親族承受,不拘旗分。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康熙二十五年覆準直

省編審人丁,俱以一年為限,歲終造冊具題。凡流民附籍,康熙二十五年覆准《五城棲流所》,令該御史酌量修理,以卹孤貧。

考證

康熙三十二年

二月初一日

上諭內閣:「日者盛京招民有議敘之例;今西安等處」

「流民尚有未歸本業者。茲西安等處流民招復幾戶復歸本業?助給牛種等物,令之耕種,收穫一季者,其宜議敘。」 吏、戶二部察例以聞。

康熙三十四年

四月二十五日

上諭戶部:「頃緣山西巡撫噶爾圖、同太原總兵周復。」

興奏報、「平陽府地震房屋倒塌人民損傷。隨經特遣司官星馳前往察勘情形比復傳問往來經過及本籍人員。具述屋宇盡皆傾毀人口多被傷斃受災甚重。朕心深切軫卹應作何恩卹。著速詳議具奏。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康熙四十六年

十一月十一日

上諭內閣:「福建內地之民住居臺灣者甚多;比來洊」

罹災祲,米榖不登,在土著之人,猶可採補為生。「內地人民,糧食匱乏,在彼地既難以自存,欲回故土,又遠隔大洋,前來無力,如此情事,誠為可憫。著行文該地方官,察明情願復歸鄉土者,或遇兵丁換班之船,或遇公務奉差之船,令其附載帶回原籍。」

十一月十九日

上諭內閣:「拐賣人口者,從重治罪,於理極當。但買主」

「不治重罪,則人何由知警?拐賣之事亦何由止息?嗣後有買主審實知情者,或併妻子解京,或充發遠省,則買人者知所畏懼,必細察來歷始買,而拐賣之事亦決少矣。可令該部定例通行。」 康熙五十一年

《戶部則例》。康熙五十一年四月,戶部「為欽奉」

上諭事:「會議得:直隸各省四十五年《編審冊》,舊管人」

「丁共二千四百九十八萬五千四十丁,應徵銀三百二十九萬五千一百六兩零,米豆二萬三千七百六十六石零。」 今河南、山東、山西、浙江、江西、廣西、貴州、雲南等省五十年編審,除抵補開除外,增丁七萬三千六百四丁,應增銀五千五百七十五兩零,米豆八百六十七石零。今該督撫等已經造入《徵課冊》內具題,應行令各該督撫等將所題過五十年新舊丁數永為定額徵收錢糧嗣後所生人丁免其加徵直隸江南陝西湖廣福建廣東四川等省五十年編審尚未具題應行該督撫等作速確查明白具題之日亦照河南山東等省五十年編審數目永為定額嗣後所生人丁免其加徵應行文直隸等省督撫、將

皇上愛恤黎元。不行加增錢糧之

聖諭、通行曉諭、交與各府州縣官、令除五十年編審

「交納錢糧人丁外,將不納錢糧滋生人丁實數再行挨戶逐一查明,另造清冊。該督撫出具保結,於今年十月內奏 聞。嗣後遇編審之年,將滋生人丁數目仍陸續增,於五十年編審冊內具題。如額定徵收錢糧丁數若有虧缺,即將各所屬《鄉圖》之內所增人丁補足。如該督撫各官將滋生人丁實數隱匿不報,或於」 定額之外,新增人丁私派錢糧等弊,該督撫即行嚴查題參。如該督撫仍庇不行查參,或被科道查參,或被傍人首告,將該府州縣各官並該督撫等一併交與該部從重議處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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