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26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十六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十六卷目錄

 農桑部彙考七

  元憲宗一則 世祖中統三則 至元十五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二則 武宗至大

  二則 仁宗皇慶二則 延祐四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致和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順帝至元一則 至正五則

  明一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九則 成祖永樂九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五則

   英宗正統四則 代宗景泰二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七則

食貨典第二十六卷

農桑部彙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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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宗四年六月以姚樞為勸農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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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按《世祖本紀》云云。

世祖中統元年命各路宣撫司擇通曉農事者充隨處勸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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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農桑,王政之本 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蠶而衣,不待耕而食,初無 所事焉。」世祖即位之初,首詔天下,國以民為本,民以 衣食為本,衣食以農桑為本,於是頒《農桑輯要》之書 於民,俾民崇本抑末。其睿見英識,與古先帝王無異, 豈遼、金所能比哉。中統元年,命各路宣撫司擇通曉 農「事者,充隨處勸農官。」

中統二年,初立「勸農司」,以陳邃等八人為使。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夏四月乙卯,詔十路宣撫使 量免民間課程,命宣撫司官勸農桑,抑游惰,禮高年, 問民疾苦。八月丁未,初立勸農司,以陳邃、崔斌、成仲 寬、粘合從中為濱棣、平陽、濟南、河間勸農使,李士勉、 陳天錫、陳膺武、忙古帶為邢洺、河南、東平、涿州勸農 使。」按《食貨志》:「二年立勸農司,以陳邃、崔斌等八人 為」使。

中統三年,詔「諸路勸民開墾,不得妨奪農時。」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夏四月甲辰,命行中書省、宣 慰司、諸路達魯花赤、管民官勸誘百姓開墾田土,種 植桑棗,不得擅興不急之役,妨奪農時。五月庚申,詔 撤吉思安撫益都路百姓,各務農功。十二月辛酉,詔 給懷州新民耕牛二百,俾種水田。」

至元元年詔俟農隙修涼樓以牧地給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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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夏四月辛酉,御苑官南 家帶請修駐蹕涼樓,並廣牧地。詔涼樓俟農隙牧地 分給農之無田者。」

至元六年。命中書省。采農桑事。列為條目。頒行州縣 按《元史》世祖本紀。六年八月己卯。詔諸路勸課農桑。 命中書省采農桑事。列為條目。仍令提刑按察司與 州縣官。相風土之所宜。講究可否。別頒行之。

至元七年,始立「司農司」以勸農。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二月壬辰,立司農司,以參知 政事張文謙為卿,設四道巡行勸農司。閏十一月壬 辰,申明勸課農桑賞罰之法,十二月丙申朔,改司農 司為大司農司,添設巡行勸農使副各四員,以御史 中丞孛羅兼大司農卿。安童言:「孛羅以臺臣兼領,前 無此例。」有旨:「司農非細事,朕深諭此,其令孛羅總之。」

按:《食貨志》:「七年,立司農司,以左丞張文謙為卿司。」

「農司之設,專掌農桑水利,仍分布勸農官及知水利 者,巡行郡邑,察舉勤惰。所在牧民長官提點農事,歲 終第其成否,轉申司農司及戶部。秩滿之日,注於解, 由,戶部照之,以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加體察焉。」 其法可謂至矣。是年,又頒《農桑之制》一十四條,條多 不能盡載。載其所可法者縣邑所屬村畽凡五十家 立一社,擇高年曉農事者一人為之長,增至百家者, 別設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近村合為一社。地遠 人稀,不能相合,各自為社者聽。其合為社者,仍擇數 村之中,立社長官司長,以教督農桑為事。凡種田者, 立牌橛於田側,書「某社某人」於其上,社長以時點視 勸誡。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點「官責之。其有不 敬父兄及兇惡者亦然。仍大書其所犯於門,俟其改 過自新乃毀。如終歲不改,罰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 有疾病凶喪之家不能耕種者,眾為合力助之。一社 之中災病多者,兩社助之。凡為長者復其身,郡縣官 不得以社長與科差事。農桑之術,以備旱暵為先,凡 河渠之利,委本處正官一員以時濬治。或民力不足 者,提舉河渠官相其輕重,官為導之。地高水不能上 者,命造水車,貧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給之。俟秋成之 後,驗使水之家,俾均輸其直。田無水者鑿井,井深不 能得水者聽種區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區種,仍以《區 田》之法散諸農民。」種植之制,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 土性「不宜者聽種。榆、柳等其數亦如之。種雜果者,每 丁十株,皆以生成為數,願多種者聽。其無地及有疾 者不與。所在官司申報,不實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種 苜蓿,以防饑年。近水之家,又許鑿池養魚並鵝鴨之 數,及種蒔、蓮、藕、雞頭、菱、芡、蒲葦等,以助衣食。凡荒閑之地,悉以付民,先給貧者,次及餘戶。每年十月,令州 縣正官一員,巡視境內有蟲蝗遺子之地,多方設法 除之。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按《張文謙傳》,文 謙,邢州沙河人。至元七年,拜大司農卿,奏立諸道勸 農司,巡行勸課,請開籍田,行祭先農先蠶等禮。 至元八年,命勸農官舉察勤惰。按志稱九年今從本紀系八年 按《元史世祖本紀》,「八年冬十月癸巳,大司農臣言,高 唐州達魯花赤忽都納、州尹張廷瑞、同知陳思濟勸 課有效,河南府陝縣尹王仔怠於勸課,宜加黜陟,以 示勸懲。」從之。按《食貨志》:九年命勸農官舉察勤惰, 於是高唐州官以勤陞秩,河南陝縣尹王仔以惰降 職。自是每歲申明其制。

至元十年,詔遣使巡行,勸課農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年三月甲寅朔,詔申諭大司農 司,遣使巡行勸課,務要農事有成。十一月丁未,大司 農司言,「中書移文,以畿內秋禾始收,請禁農民覆耕, 恐妨芻牧。」帝以農事有益,詔勿禁按《食貨志》。十年 令探馬赤隨處入社與編民等。

至元十一年,詔以「勸課農桑」諭高麗。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一年三月己卯,詔以勸課農桑 諭高麗國王王植,仍命安撫高麗軍民總管洪茶丘 提點農事。」

至元十二年夏四月丁卯,罷隨路巡行勸農官,以其 事入提刑按察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六年,併勸農官入按察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六年五月丙辰,以各道按察司 地廣事繁,併勸農官入按察司,增副使、僉事各一員, 兼職勸農水利事。」

至元十七年,敕「衛兵毋踐民田,給割隸柳林戶牛種 農具。」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秋七月甲寅,發衛兵八百 治沙嶺橋,敕毋踐民田。冬十月辛巳,立營田提舉司, 從五品,俾置司柳林,割諸色戶千三百五十五隸之, 官給牛種農具。」

至元二十年。五月甲戌。設高麗國勸農官四員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三年,給屯田軍農具牛種,頒《農桑輯要》,書 黜陟勸農桑之勤怠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春正月丙申。以新附軍 千人。屯田合思罕關東曠地。官給農具牛種。六月乙 巳。詔以大司農司所定《農桑輯要》書頒諸路」按《選 舉志》。二十三年。「詔勸課農桑克勤奉職者。以次陞獎。 其怠於事者笞罷之。」

至元二十四年二月甲辰,陞江淮行大司農司事,秩 二品,設勸農營田司六,秩四品,使、副各二員,隸行大 司農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詔遣使諸道勸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正月癸丑,詔行大司 農司、各道勸農屯田司,巡行勸課,舉察勤惰,歲具府 州縣勸農官實跡以為殿最。路經歷官、縣尹以下並 聽裁決。或怙勢作威侵官害農者,從提刑按察司究 治。募民能耕江南曠土及公田者,免其差役三年,其 輸租免三分之一。江淮行省言,兩淮土曠民寡,兼併 之家皆不輸稅。又管內七十餘城止屯田兩所,宜增 置淮東西兩道勸農營田司督使耕之。」制曰:「可。」按 《食貨志》:二十五年,立行大司農司及營田司於江南。 至元二十八年,頒《農桑雜令》,又諭止江南長吏親行 勸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八年。「頒農 桑雜令。是年又以江南長吏勸課擾民。罷其親行之 制。命止移文諭之。」

至元二十九年。諭廉訪司兼察農事。罰提調農桑官 帳冊。有差者。給甘肅牛具農器。令寧夏盡種穀麥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六月。詔諭廉訪司巡行 勸課農桑。九月癸酉。詔於甘肅兩界。畫地使耕。無力 者則給以牛具農器。寧夏戶口繁多。而土田半蓺紅 花。詔令盡種穀麥。以補民食按《食貨志》。二十九年。 以勸農司併入各道肅政廉訪司,增僉事二員,兼察 農事。是年八月,又命提調農桑官,帳冊有差者,驗數 罰俸。故終世祖之世,家給人足,天下為戶凡一千一 百六十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一,為口凡五千三百六 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 已。

成宗元貞元年五月丙申詔以農桑水利諭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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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元年罷妨農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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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大德二年。詔廉訪司。治惰農。及有司勸課不至者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二年二月乙酉。詔諸郡。凡民播種怠惰。及有司勸課不至者。命各道廉訪司治之。

武宗至大二年苗好謙獻種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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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至大二年。淮西 廉訪僉事苗好謙獻種蒔之法。其說分農民為三等。 上戶地一十畝。中戶五畝。下戶三畝或一畝。皆築垣 牆圍之。以時收採桑椹。依法種植。武宗善而行之。 至大三年冬十月壬申。詔諭大司農司。勸課農桑 按《元史武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三年申命大司 農總挈天下農政,修明,勸課之令,除牧養之地,其餘 聽民秋耕。

仁宗皇慶元年命司農舉諳知農事者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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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秋七月丙午,陞大司農 司秩從一品,帝諭司農曰:「農桑衣食之本,汝等舉諳 知農事者用之。」

皇慶二年,申諭勸課農桑。

按《元史仁宗本紀》,「二年二月丙辰,以亢旱既久,帝於 宮中焚香默禱,遣官分禱諸祠,甘雨大注。詔敦諭勸 課農桑。」「秋七月己酉,敕守令勸課農桑,勤者陞遷,怠 者黜降,著為令。」按《食貨志》:「二年復申秋耕之令,惟 大都等五路許耕其半。蓋秋耕之利,掩陽氣於地中, 蝗蝻遺種,皆為日所曝死,次年所種必盛於常禾也。」

延祐二年八月庚子詔江浙行省印農桑輯要萬部頒降有司遵守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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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三年。以苗好謙善課農桑。風示諸道以為式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三年夏四月己亥。以淮東廉 訪司僉事苗好謙善課民農桑。賜衣一襲按《食貨 志》。「三年以好謙所至植桑皆有成效。於是風示諸道。 命以為式。」是年十一月令各社出地共蒔桑苗。以社 長領之。分給各社。

延祐四年,以桑社分給不便,令民各畦種之。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又以社桑 分給不便。令民各畦種之。法雖屢變。而有司不能悉 遵上意。大率視為具文而已。

延祐五年,命刊印《栽桑圖說》,散之民間。

按《元史仁宗本紀》:五年九月癸亥,大司農買住等進 司農丞苗好謙所撰《栽桑圖說》。帝曰:「農桑衣食之本, 此圖甚善。」命刊印千帙,散之民間。按《食貨志》:五年 大司農司臣言,廉訪司所具栽植之數,書於冊者,類 多不實。觀此,則惰於勸課者,又不獨有司為然也。

英宗至治二年詔畫蠶麥圖於鹿頂殿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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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二年八月戊寅,詔畫《蠶麥圖》 於鹿頂殿壁,以時觀之。」可知民事也。

泰定帝致和元年頒農桑舊制十四條於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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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紀》,「致和元年春正月丁丑,頒農桑 舊制十四條於天下,仍詔勵有司,以察勤惰。」按《食 貨志》:「致和之後,莫不申明農桑之令。」

文宗天曆二年頒行農桑輯要及栽桑圖察勸農官勤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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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二月戊戌,頒行《農桑輯 要》及《栽桑圖》。按《食貨志》:「天曆二年,各道廉訪司所 察勤官內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陽裴縣尹等 凡四人。」其可考者蓋止於此雲。

順帝至元元年申命察勸農官勤惰以憑黜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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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元年春正月癸巳,申命廉訪 司察郡縣勸農官勤惰,達大司農司,以憑黜陟。」

至正二年二月壬寅頒農桑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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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八年夏四月乙亥,詔「守令選立社長,專一勸課 農桑。」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二年,中書省臣「請遣官巡視諸路,諭民依時 播種,貧者給以牛種,軍馬毋得踏踐。」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二年春正月壬子,中書省臣言, 河南陝西腹裏諸路,供給繁重,調兵討賊,正當春首 耕作之時,恐農民不能安於田畝,守令有失勸課。宜 委通曉農事官員分道巡視,督勒守令親詣鄉都,省 諭農民,依時播種,務要人盡其力,地盡其利。其有曾 經盜賊水患供給之處,貧民不能自備牛種者,所在 有司給之。仍令總兵官禁止屯駐軍馬毋得踏踐,以 致農事廢弛。」從之。

至正十三年,立「分司農司」,管畿內農務。又於江、浙、淮 東立農師,以募民多寡,給流官職名有差。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三年春正月辛未,命悟良哈台、 烏古孫良楨兼大司農卿,給分司農司印。西自西山, 南至保定、河間,北至檀、順州,東至遷民鎮,凡係官地 及元管各處屯田,悉從分司農司立法佃種,合用工 價、牛具、農器、穀種、召募農夫諸費,給鈔五百萬錠,以 供其用。庚辰,中書省臣言:「近立分司農司,宜於江浙、 淮東等處,召募能種水田及脩築圍堰之人各一千 名為農師,教民播種,宜降空名,添設職事敕牒一十二道,遣使齎往其地有能募農民,一百名者授正九 品,二百名者正八品,三百名者從七品,即書填流官 職名給之。就令管領所募農夫,不出四月十五日,俱 至田所,期年為滿,即放還家。其所募農夫,每名給鈔 十錠。」從之。丙戌,以武衛所管鹽臺屯田八百頃,除軍 見種外,荒閑之地盡付分司農司。三月己丑,以各衙 門係官田地並宗仁等衛屯田地土,並付分司農司 播種。

至正十四年十二月甲辰,以哈麻兼大司農,呂思誠 兼司農卿,提調農務。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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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即行「籍田禮」,後復行「西苑耕斂禮。」

按《明會典》,「皇祖重農元年仲春即行籍田禮。列聖相 承,皆遵用焉。至肅皇復行西苑耕斂之禮,立帝社稷 壇,以春秋祈報,禮加詳已。」

太祖洪武元年奏准桑麻科徵之額立預備倉詔以來春行耕籍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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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課種:國初令天下農民,「凡有田五畝至 十畝者,栽桑麻木綿各半畝,十畝以上者倍之,田多 者以是為差。有司親臨督視,惰者有罰。不種桑者使 出絹一匹,不種麻者使出麻布一匹,不種木綿者使 出綿布一匹。」洪武元年奏准「桑麻科徵之額,麻每畝 八兩,木綿每畝四兩。栽桑者,四年以後有成,始徵其」 租。

按《明通紀》:洪武元年十二月,詔來春舉行耕籍田禮。 諭廷臣曰:「欲財用之不竭,國家之常裕,鬼神之常享, 必也務農乎?故后稷樹藝稼穡而生民之詩作,成王 播厥五穀而《噫嘻》之頌興。古者天子籍田千畝,所以 供粢盛,備饋膳,自經喪亂,其禮已廢,上無以教,下無 以勸,其命來春舉行耕籍田禮。」

按《大政紀》:元年十一月癸亥,上欲來春舉行耕籍田 禮,命禮官具沿革以進。議耕籍田,「上躬祀先農,禮畢, 躬耕籍田,以仲春擇日,制從之。」

按《明外史楊思義傳》:「太祖稱吳元年,始設司農卿,以 思義為之。明年,建元洪武,設六部,改為戶部尚書。帝 諭思義曰:『先王之世,無不耕之民,不蠶之女。自什一 制湮,技巧作而農桑廢。一民負耒,百家待食;一女理 織,百夫待衣。欲民不貧,何可得也?思義請令民間皆 植桑麻。四年始徵其稅,不種桑者輸絹,不種麻者輸』」 布,如《周官》「里布法。」詔可。帝念水旱不時,緩急無所恃, 命思義令天下立預備倉。明年,舉耕籍禮,命思義損 益前代儀節上之。思義首邦計,獨以興農桑、振災荒 為急。雖本帝意,而經畫詳密,時稱其知本計雲。 洪武二年躬耕籍田,又命皇后親蠶。

按《明會典》二年定「皇帝祀先農畢,太常卿奏請詣耕 籍位。皇帝至位,南向立。三公以下及應從耕者各就 耕位。戶部尚書北面進耒耜,太常卿導引皇帝秉耒 三推,戶部尚書跪受耒,太常卿奏請復位,南面坐。三 公五推,尚書九推,各退就位。太常卿奏禮畢,太常卿 導引皇帝還大次。應天府尹及上元、江寧兩縣令率」 庶人終畝。是日,宴勞百官耆宿於壇所。

按《大政紀》。二年二月壬午。上躬耕籍田於南郊。先祀 先農。以后稷配。上耕畢。三公五推。尚書九卿九推。各 退就位。應天府尹及上元、江寧二縣率庶人終畝 按《明紀事本末》。「二年二月壬午。上躬耕籍田於南郊。 既又命皇后率內外命婦蠶於北郊。以為祭祀衣服。」 洪武三年。命省臣計民授田。設司農司掌其事。 按《明會典》,「凡開墾荒田,洪武初,令各處人民先因兵 燹遺下田土,他人開墾成熟者,聽為己業,業主已還, 有司於附近荒田撥補。又令復業人民,見今丁少而 舊田多者,不許依前占護,止許儘力耕墾為業,見今 丁多而舊田少者,有司於附近荒田驗丁撥付。」三年, 令以北方府縣近城荒地,召人開墾,每戶十五畝,又 給地二畝種菜,有餘力者,不限頃畝,皆免三年租稅 按《大政紀》,三年五月「甲午,置司農司,開治所於河南。 上以中原之地,田多荒蕪,命省臣計民授田,設官以 領之。」

按:《明紀事本末》:「三年三月丁酉,鄭州知州蘇琦上言 三事:一墾田以實中原。自辛卯河南兵起,天下驟然, 十年之間,耕桑之地變為草莽。宜責之守令,召誘流 徙未入籍之民,官給牛種,及時耕耨。其守令能增戶 開田,從巡歷御史按察司申舉。書奏,命中書省採行 之。六月,詔蘇、松、嘉、湖、杭五郡民無田產者,往臨濠耕」 種,以所種田為世業,官給牛種、舟糧資遣。

洪武四年,詔「各府州縣勸民及時務農桑,以耕牛給 屯種民。」

按《明會典》「四年、令各府州縣、行移提調官、常用心勸 諭農民趁時種植。仍將種過桑麻等項田畝計科絲 綿等項、分豁舊有、新收數目開報」

按《大政紀》:四年二月「辛未,命工部遣官往廣東買耕牛,以給中原屯種之民。」

洪武五年,敕有司以農桑考課

按:《大政紀》,五年十二月甲戌,敕中書令「有司今後考 課,必書學校農桑之績,違者降罰。」

洪武六年,令寧夏境內務農屯田,盱眙縣民進瑞麥。 按《大政紀》:六年四月壬申,太僕寺丞梁埜先帖木兒 請寧夏境內務農屯田。從之。六月壬午,盱眙縣民進 瑞麥,一莖二穗者,凡十六本。御史答錄與權言:「天產 嘉祥,皆所以兆國家之福,而為聖世之徵。今瑞麥之 產,乃上帝借草木之靈,以彰君臣異體同心之象。又 產於盱眙,屬臨濠,帝鄉也。是宜薦之宗廟,以彰祖宗 之神靈。且新麥之登,尚薦宗廟,況瑞麥乎!」上曰:「以瑞 麥為朕所致,則不敢當,必歸之祖宗神靈。御史之言 良是。」乃命薦之宗廟。

洪武七年,徙江南民十四萬詣鳳陽,命官監墾田畝 按《明通紀》:七年十月,命徙江南民十四萬,以實鳳陽。 上謂太師李善長曰:「濠州吾鄉里。兵革之後,人煙稀 少,田土荒蕪,天下無田耕種,村民儘多。於富庶處起 數十萬,散於濠州鄉村居住,給與耕牛穀種,使之開 墾荒田,永為己業。數年之後,豈不富庶?」遂移江南民 十有四萬詣鳳陽,命官監墾田畝,以善長同列侯吳 良、周德興等總督之。

洪武八年敕:「有司不以農桑學校報者,以違制論。民 有不奉天時、負地利者,依律究治。」

按《明通紀》:「八年三月詔曰:『農桑衣食之本,學校道理 之原。朕嘗設置有司,頒行條章,使敦篤教化,務欲使 民豐衣足食,理道暢焉。何有司不遵朕命,往往給由 赴京者皆無桑株數目?學校緣由,甚與朕意相違。特 敕中書,令有司,今後敢有無農桑學校者,論擬制違。 民有不奉天時而負地利者,如律究焉』。」

洪武十二年,詔以農時停役。

按:《聖學格物通》:十二年八月,遣使齎敕諭宋國公馮 勝,時勝督工建周王宮殿於開封府,將以九月興役, 以其時民當種麥,敕諭之曰:「中原民食所恃者二麥 爾。近聞爾令有司集民夫,欲以九月赴工,正當播種 之時而役之,是奪其時也。過此則天寒地凍,種不得 入土,來年何以續食?自古治天下者必重農時,朕封」 諸子,將以福民。今福未及施而先奪民時,朕恐小民 之怨咨也。敕至其即放還,俟農隙之時赴工,未為晚 也。

《洪武》十八年議准、「農桑起科太重,令今後以定數為 額。」又諭部臣,禁末作華靡,以無廢農桑之業。

按:《明會典》「十八年議:農桑起科太重,百姓艱難。令今 後以定數為額,聽從種植,不必起科。」

按《明通紀》:十八年九月,上諭戶部臣曰:「人皆言農桑 衣食之本,然棄本逐末,鮮有救其弊者。盛世野無不 耕之民,室無不蠶之女,水旱無虞,饑寒不至。自什一 之制湮,奇巧之技作,而後農桑之業廢。一農執耒而 百家待食,一女作織而百夫待衣,欲民無貧人,得乎? 朕思足食在於禁末作,足衣在於禁華靡。爾宜申明」 天下,四民各守其業,不許游食。庶民之家不許衣錦 繡。庶幾可以絕其弊也。

洪武二十年,「躬耕籍田。」即諭群臣「重農之意。」

按《明通紀》:二十年二月,上躬耕籍田,遣官享先農。禮 成,宴群臣於壇所,諭之曰:「耕籍古禮也,一以供粢盛, 一以勸農務本也。朕即位以來,恆舉行之,惟欲使民 盡力於農畝,以遂其生養,非事虛文也。今禮成,與爾 群臣享胙於此,非徒為燕飲之樂,正欲群臣知重農 之意。」

洪武二十一年、設鼓督農。遷山西澤、潞二州民往河 北諸處、耕種閒曠地。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令河南山東農民中有等懶惰 不肯勤務農業,朝廷已嘗差人督併耕種。今出號令, 此後止是各該里分老人勤督,每村置鼓一面,凡遇 農種時月,五更擂鼓,眾人聞鼓下田,該管老人點閘。 若有懶惰不下田者,許老人責決,務要嚴切督併見 丁著業,毋容惰夫游食。若是老人不肯勤督,農民窮 窘為非犯法。到官。本鄉老人有罪。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一年戶部郎中劉九皋言:「古者 狹鄉之民遷於寬鄉,蓋欲使地不失利,民有恆產。今 河北諸處兵後田荒,居民鮮少,山東西之民生齒日 繁,宜令分丁徙居寬閒之地,開種田畝,則國賦增而 民生遂矣。」上諭戶部侍郎楊靖曰:「山東地廣,民不必 遷。山西民眾,宜如其言。」於是遷山西澤潞二州民之 「無田者,往彰德、真定、臨清、歸德、太康諸閒曠之地,令 自耕種」,免其賦役。三年,仍戶給鈔二十錠,以備農具。 《洪武》二十四年,定《開荒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問何 處,惟犁到熟田,方許為主。但是荒田俱係在官之數, 若有餘力,聽其再開。其山場水陸田地,亦照原撥賜 則例為主,不許過分占為己有。又令山東概管農民務見丁著役,限定田畝,著令耕種。敢有荒蕪田地流 移者,全家遷發化外充軍。

洪武二十五年、令天下樹桑、棗柿栗、胡桃等物。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令鳳陽、滁州、廬州、和州、每戶種 桑二百株、棗二百株、柿二百株

按《大政紀》,二十五年正月癸未,諭五軍都督府臣,「令 天下衛所屯田軍士,人樹桑百根,隨地宜植柿栗胡 桃等物,以備歲歉,其遍行程督之。」

洪武二十六年,定《桑株起科則例》。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民間一應桑株,各照彼處 官司原定則例,起科絲綿等物。」其絲綿每歲照例折 絹,俱以十八兩為則,折絹一匹,所司差人類解到部, 劄付承運庫收納,以備賞賜支用。其樹株果價等項, 並皆照例徵收。錢鈔,除彼處存留支用外,其餘錢鈔 一體類解戶部,行移該庫交收。仍將存用數目,出給 印信通關。具本入遞。奏繳本部查領。附卷作數。其進 納絹匹錢鈔一節、俱照依後項《金科課程條款》一體 施行

洪武二十七年,命戶部「教民多栽桑棗。」

按《明通紀》:「二十七年正月,命戶部行文書,教天下百 姓,務要多種桑棗。每一戶初年二百株,次年四百株, 三年六百株。栽種過數目,造冊回奏,違者,全家發遣 充軍。」

洪武二十八年,燕王進嘉禾。

按《大政紀》:「二十八年九月庚戌,燕王進永清左衛龍 門東嘉禾,一莖三穗者二本,二穗者六本,上親製《嘉 禾詩》賜之。」

洪武三十年、又命置鼓督農。

按《明紀事本末》:三:「十年九月辛亥,命戶部令天下人 民每時置一鼓,凡遇農桑時月,晨起擊鼓,會田所怠 惰者,里老督責之。里老不勸督者罰。」

洪武三十一年。命督山東、河南民耕種。具籍以聞 按《明紀事本末》。「三十一年春正月。上以山東、河南民 多惰於農事。命戶部遣人材。分詣各郡縣。督民耕種。 具籍所種田地與收穀之數以聞。」

成祖永樂元年命寶源局鑄農器給被兵之民又移山西無田丁耕種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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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永樂元年春正月丙戌,命寶源局鑄農器, 給山東等處被兵之民。三月壬午,河南裕州言,「地廣 民稀,請移山西澤潞等州縣無田者,分丁耕種。」上命 戶部行之。十二月,工部尚書黃福奏,「陝西行都司所 屬屯田,缺耕牛耕具,合行陝西布政司鑄造。」從之。 永樂二年敕諭群臣,勤力督課農桑。

按《大政紀》:二年春正月甲辰,敕諭天下文武諸司曰: 「朕惟事天以誠敬為本,愛民以實惠為先。《書》曰:『惟天 惠民』。又曰:『安民則惠』。然天之視聽皆因於民,能愛民 即所以事天。朕嗣位以來,嘗以此戒諭爾等,而治軍 者或不恤軍,治民者或不恤民,非惟不恤,又有刻害 之者,甚違朕意。今春和時,東作方興,宜各究心務實, 申明教術,勸課農桑,問其疾苦,卹其飢寒,革苛刻之 風,崇寬厚之政,以迓天休,臻於治理。欽哉!」己巳,戶部 尚書郁新奏:「河南等處管屯都指揮劉瑛上屯田歲 收之數,一人所耕,不足自供半歲之食,宜罪瑛等警 眾。」上以法令初行,姑宥之,召諭瑛等宜用心勤力,以 督下人,若今歲仍復怠惰,耕穫不及,論罪如法。二月 己丑,遣應天府祭先農,命郡縣耆老陪祀,著為令。四 月己丑,敕諭文武群臣,存恤軍民,勸課農桑,慎固封 守,輯寧邦國,臻於治理,以稱朕憫念元元之意。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令開墾官湖作湖田,每畝夏稅 二升,秋糧二斗。

永樂三年,給諸衛耕牛。

按《大政紀》:三年二月己丑,工部尚書宋禮言,「山東衛 所屯田缺牛耕種,請於太僕寺發給。」從之。三月丙申, 工部尚書宋禮奏,「陝西蘭州、慶陽、鳳翔諸衛新撥屯 軍缺耕牛,請以百人共牛四十隻,官買散給。」從之,命 著為令。

永樂八年,《務本之訓》書成。

按《大政紀》八年十月「癸卯,《務本之訓》成。時上以皇長 孫生長深宮,欲其知稼穡之艱難,因巡幸北京以侍 行,使歷觀民情風俗及田野農桑勤勞之事,而知國 用所需皆出於此,為民上者宜加憫恤。」且舉太祖高 皇帝創業之難及往古聖賢之君、昏亂之主興亡得 失可為鑒戒者,以致飭勵之意。書成,名曰《務本之訓》 雲。

永樂九年,遣官祭先農。令河南臨漳縣被災民開種 漳河旁近荒地。

按《大政紀》,九年二月「戊戌,遣官祭先農。五月庚辰,河 南臨漳縣主簿趙永忠奏,河決低下,土田不堪耕種, 乞令被災之民,別於漳河旁近擇高阜荒地開種。」從 之。

永樂十年,以青、萊諸郡民耕兗州東昌、定陶等縣閒
考證
田,浙江、山西進嘉禾。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春正月,山東濟寧州同知劉正 叔言,「兗州東昌、定陶等縣,地廣民稀,青萊諸郡,民多 無田,宜擇丁多者分居就耕,蠲其役三年,庶地無荒 蕪,民不失業。從之。」

按《大政紀》,「十年秋七月己酉,浙江平陽縣獻嘉禾百 六十四本,命戶部遣人巡視,四方水旱不可恃此。冬 十月丁丑,山西繁峙進嘉禾百五十八本。」

永樂十四年,貴州左布政蔣廷瓚奏:「乞思南府土軍 仍舊務農。」從之。

按《大政紀》十四年四月庚午,貴州左布政蔣廷瓚奏: 「思州思南府舊有土軍二千戶所,聚則為兵,散則為 農,不妨農事,今改隸前軍都督府,專守軍律,不得務 農,乞仍舊為便。」從之。

永樂二十二年,仁宗即位,詔「勿奪農時。」

按:《聖學格物通》:二十二年十一月,仁宗皇帝是年八月即位 未改元諭戶部尚書夏原吉等曰:「農者,生民衣食之源。 耕耘收穫,不可失時。自今一切不急之役,有當用人 力者,皆俟農隙前代。蓋有不恤農事,而以徭役妨農 作、召亂亡者,不可不謹。」

按《大政紀》:二十二年十一月「乙亥,太師英國公張輔、 太子少保、兵部尚書李慶奏,請令直隸及近京都司 官軍更番於京師操備,可之。上諭之曰:『古者務農講 武,皆有定期,故兩不偏廢。今宜略倣此意,無廢屯種, 令畢農事而後來先農事宜遣歸,庶皆不妨』」誤 按《紀事本末》:二十二年八月皇太子即皇帝位,十一 月上諭夏原吉曰:「古者寓兵於農,民無轉輸之勞而 兵食足。後世莫善於漢之屯田,先帝立屯種法甚善, 但所司數以征徭擾之。自今天下衛所屯田軍士,毋 擅役妨其農務,違者治之。」

永樂   年,續定「耕籍田禮。」

按《明會典》、「永樂間續定,凡祭先農畢,駕至籍田所,戶 部尚書捧鞭跪進,教坊司官率其屬作樂,隨駕行三 推禮畢,駕至儀門,陞座,樂作。觀三公九卿耕訖,教坊 司承應用大樂百戲畢,跪奏致語。駕至殿內,陞座,進 湯、進膳,俱用樂畢。順天府官率耆老人等謝恩,樂作, 禮畢樂止。次百官行禮,樂作,禮畢樂止。賜百官酒飯」, 百官復入班行禮,樂作,禮畢樂止。尚膳官進膳,樂作, 進訖樂止。百官入席,教坊司官奏:「一奏《本太初之曲》」, 進酒樂作,進訖樂止。進膳樂作,進訖樂止。教坊司官 跪奏「進湯」,樂作,徹湯樂止;二奏《仰大明之曲》,進酒、進 膳、進湯如前儀;三奏《民初生之曲》,進酒、進膳、進湯如 前儀,徹御案畢,樂止。百官復入班行禮。樂作。禮畢、樂 止。鴻臚寺官奏「禮畢。」駕還

仁宗洪熙元年二月丙辰上躬祭先農耕籍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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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上語侍臣憫念農夫禮部進春耕籍田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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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宣德元年五月戊申,午朝退,語侍臣,憫念 農夫。上曰:「天氣向炎,正農夫耕耘之時。因誦聶夷中 《鋤禾日當午》之詩,且曰:『吾每誦此,未嘗不念農夫』。又 曰:『朕八九歲讀書,皇考臨視,親舉筆寫是詩以示,且 問曰:『解否』?對曰:『稼穡艱難在此也』。皇考笑而頷之。自 是常教以農事銘於心,不敢忘,今宮車不復還矣』。」言 已。淚下如注。

按《明通紀》:「宣德元年五月,禮部進春耕籍田儀注。上 觀之,謂侍臣曰:『先王制籍田以奉粢盛,以率天下務 農。天子公卿躬秉耒耜,所貴有實心耳。為人君者,誠 念創業艱難,愛恤蒼生,使明德至治達於神明,則黍 稷之薦不待親耕矣。農夫勤苦終歲,猶不免於飢寒, 國家誠輕徭薄斂,貴農重穀,禁止游食,則人咸樂於 耕稼,不待勸率矣。不然,三推五推,何益於事』?」侍臣對 曰:「先王制禮,有本有文。陛下之言及此,宗社蒼生之 福也。」

宣德二年,設官勸農。

按:《明會典》:「凡設官勸農,宣德二年,添設浙江錢塘、仁 和、海寧、新城、昌化、嘉興、海鹽、崇德八縣縣丞各一員 治農。」

宣德三年,寧王乞賜田土,俾眾子耕種自給。命戶部 行勘。

按《大政紀》,三年閏四月,寧王權奏,乞賜南昌府附近 灌城一鄉田土,俾眾子耕種自給。命戶部行勘。上諭 戶部臣曰:「『古人云:王者當食租衣稅』,今有歲祿足矣。 一鄉之田,民所衣食,不當奪以自養,宜遣人往勘,待 報處置。」

宣德五年,以御製《耕夫記》示群臣,戶、兵二部,議給軍 民牛器,耕墾荒閒地,又以農家勞苦,命各賜鈔。 按《明通紀》,五年十一月戊申,上奉皇太后率皇后還 京師道中,上遙見耕者,以數騎往視之,下馬從容詢 其稼穡之事,因取所執耒耜三推,耕者初不知為上 也,既而中官語之,乃驚躍羅拜,上顧侍臣曰:「朕三舉耒已不勝勞,況常事此乎!人恆言勞苦莫如農,信矣。」 命耕者隨至營,各賜鈔六十錠。已而道路所經農家 悉賜鈔如之。至京,

按《大政紀》:五年三月庚戌,上御左順門,召少師等官 蹇義、楊士奇、楊榮等,以御製《耕夫記》示之。上曰:「朕昨 謁陵還,道昌平東郊,見耕夫在田,召而問之,知人事 艱難,吏治得失,因錄其語成篇,今以示卿,卿亦當體 念不忘也。」

按:《明紀事本末》:「五年夏四月,工部尚書黃福請濟寧 以北,衛輝、真定以南近河之地,役軍民十萬人屯田 積穀,以省漕粟。下戶、兵部議,尚書郭資、張本皆言屯 田便。鳳陽、淮安以北及山東、河南、北直隸近河二百 里內通舟楫處,擇荒閒地,以五萬頃為率,發附近軍 民五萬人耕之,官給牛器。但山東邇年饑旱,流徙初 復,宜遣官行視,以示開墾。」上從之。已而恐分田滋勞 擾,竟寢不行。

宣德六年,遣官按視軍官占耕大同民田,分與軍民 兩便。

按《大政紀》,六年五月,遣兵部侍郎柴車經理山西屯 田。時巡按御史張勗言:「大同地平曠,所種粟麥有收, 多為軍官據占,小民日困。乞遣官按視占耕者分與 軍民兩便。」上命車及御史一人往理之。

英宗正統四年詔丈量漲出田地及沿邊空閒處給人儘力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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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查豁稅糧田土。正統四年奏准浙江、江 西、福建並直隸蘇、松等府,凡官民田地有因水塌漲 去處,令所在有司逐一丈量,漲出多餘者給與附近 小民承種,照民田則例起科;塌沒無田者,悉與開豁 稅糧。」

按《大政紀》四年七月,「令大同、宣府、遼東、陝西沿邊空 閒之處,許官軍戶下人丁,儘力耕種,免納子粒。 正統五年,躬耕籍田。」

按《大政紀》:「五年二月丙戌,上躬耕籍田。時耕籍田畢, 尋雨,大學士楊士奇、楊榮有《喜雨》詩。」

正統六年,命所司行「親農桑事。」

按《大政紀》:「正統六年閏十一月,侍讀周敘上言三事, 命所司行之:一曰興學校,二曰親農桑,三曰慎銓選。 正統八年,令各處不出蠶絲處所,每絹一疋折銀五 錢,解京支用。」

按《明會典》云云。

代宗景泰二年買牛給貧乏軍民耕田秋成償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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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景泰二年十一月,參贊宣府僉都御史李 秉奏請銀三萬兩買牛,給貧乏軍民耕田,秋成償其 價,從之。」

景泰三年,令「丁多田少之人開墾田地。」

按:《明會典》:「三年,令浙江等布政司,丁多田少之人,開 墾田地。若原係稅額者,俟三年後仍納本等稅糧。」

英宗天順三年令各處新開無額田地及佃種荒閒地土俱照減輕則例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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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天順三年,令各處軍民有新開無額田地, 及願佃種荒閒地土者,俱照減輕則例起科,每畝糧 三升三合,草一斤,存留本處倉場交收,不許坐派遠 運。」

憲宗成化元年行耕籍禮添設河南山東等處農官申敕守令恪守官田官牛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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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成化元年,添設河南山東等布政司參政 各一員,所屬各府同知一員。職專提督人民栽種耕 耘,又預備倉糧糴買勸借。」

按《明通紀》:「成化元年二月,行耕籍田禮,田在山川壇 之南。上是日率百官祀先農畢,釋祭服,秉耒三推,戶 部尚書馬昂捧青箱後隨,京府耆老二人馭牛,二人 曲躬按犁轅,教坊樂工執綵旗,夾隴謳歌,一唱百和, 颭旗而行。上秉耒,三往三返如儀,既畢,乃坐觀三公 九卿助耕,公五推,卿九推,各用耆老一人,傍犁而行。」 耕推畢,教坊向前呈應用田家典故,觀畢,賜宴而回。 按《大政紀》:成化元年十月,戶部奏,請申敕宣府守臣, 恪守官田官牛之法,從之。 戶部奏,「景泰末,宣府總 督都御史李秉嘗上言,邊城多空城,而守城諸役外, 復有閒曠軍餘。請量支宣府官銀買牛,給與耕種,收 餘糧易銀,給貧軍買馬騎操。遂於億萬」庫支銀一萬 兩,買牛給軍耕種。至天順初,有言勞軍不便者。行都 督楊能等會議,俱稱「且戰且守,經國遠圖。」而大同、宣 府自羅兵變,人畜蕩盡。幸而朝廷大發帑銀,買牛給 軍耕種,邊人稍得聊生。今宣府巡撫葉盛復申奏,「先 年原買官牛多死,又以餘糧續買給軍耕種,官府不 煩督責,軍士不致賠償。此皆官田、官牛之效驗。然立 法非難,守法為難。乞申敕守令恪守,俾久而不廢,庶 邊事克濟。」上曰:「法既善,宜永遵守。」

成化七年,令「流民田地、分撥各州縣土戶承種起科。 其深山大谷新開田土,豁免稅糧。」

按:《明會典》「七年,令湖廣、河南二布政司流民遺下平川田地,分撥各州縣土戶丁多有力及田少之家承 種起科。若深山大谷新開田土,原係應禁山場者,俱 與開豁稅糧。」

成化九年,添設蘇、松、常、鎮、湖五府通判,並所屬長洲 等縣縣丞各一員勸農。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年。添設山東布政司。參政一員。專理勸農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一年,添設直隸、江西、湖廣、河南、應天諸州縣 判官、主簿,為「勸農官。」

按《明會典》「十一年,添設直隸祁、安、滄、冀、深、趙州判官 各一員。平谷、滿城、容城、完雄、深澤、束鹿、高陽、新安、河 閒、獻、阜城、肅寧、任丘、東光、故城、南皮、慶雲、真定、井陘、 獲鹿、元氏、靈壽、槁城、欒城、無極、平山、阜平、南宮、新河、 棗強、武邑、饒陽、安平、武強、柏鄉、隆平、高邑、臨城、贊皇、 寧晉、衡水、沙河、南和、平鄉、廣宗,任、唐山、鉅鹿、內丘、永 年、曲周、肥鄉、雞澤、廣平、邯鄲、成安、威、元城、大名、南樂、 魏、清豐、內黃、濬、滑、長垣縣主簿各一員。江西,南昌、新 建、豐城、進賢、建昌、臨川、崇仁、樂安、新喻、新淦、廬陵、吉 水、永新、泰和、永豐、安福、新昌、鄱陽、樂平、餘干縣主簿 各一員。湖廣沔陽、荊門二州判官各一員。黃岡、麻城、 江陵、監利、棗陽、衡山、安仁、慈利縣主簿各一員,河南 光州判官一員,尉氏滎澤商水夏邑新野浙川新安 西平信陽確山新蔡息縣主簿各一員,應天府溧陽、 溧水二縣主簿各一員,俱勸農。」

成化十六年。令福建僧寺。及有寺無僧田土。每寺除 徵糧及百畝以下。其多餘田地。給與小民領種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九年。添設山西布政司參政一員。專理農務 按《明會典》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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