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6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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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六十四卷目錄

 漕運部彙考十

  明四代宗景泰七則 英宗天順六則 憲宗成化十五則 孝宗弘治十二則

食貨典第一百六十四卷

漕運部彙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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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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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宗景泰元年設淮安漕運都御史兼理河道令蘇松等府民糧兌軍加耗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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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景泰元年,設淮安漕運都御史,兼理通州 至儀真一帶河道。」 又按《會典》:「元年,令蘇松常鎮等 府民糧,自運至瓜洲兌軍者,加耗四斗五升,淮安者 四斗。」

景泰二年,置總督漕運都御史,駐淮安府,儹運糧四 百二十三萬有奇。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始置欽差總督漕運都御史一 員。駐淮安府。」 又按《續通考》。「二年,儹運糧四百二十 三萬五千石。」

景泰三年,撥軍運糧懷來,每人給腳銀。

按:《明會典》:「三年,令五軍等營撥軍七萬,運糧七萬石 於懷來。每人給腳銀三錢。」

景泰四年、令各處糧夫、運頭、回繳通關、方許管事。又 令罪囚並召人支豆米、運赤城等處

按《明會典》,凡差官解納,景泰四年,令各處糧夫運頭 於各倉納完,通關俱送戶部驗過,給付委官總領回 繳,方許管事。 又按《會典》,「四年,令法司及直隸罪囚, 於通州倉支豆運赤城。直隸並萬全都司等處罪囚, 於隆慶衛倉支米,運龍門。」又令召人自通州倉支米 赴獨石,每石給腳銀六錢,馬銀五錢五分。

景泰五年、令布按司官督理兌運。以折徵起運棉花 准米

按《明會典》:「五年,令河南、山東布、按二司官督理兌運。」

又按《會典》。五年、令山東折徵起運京庫棉花、每十

斤、准米一石

景泰六年,定法司罪囚領運不完者,自備米納宣、府 之數。

按:《明會典》:「六年,令法司罪囚領運通州倉糧赴宣府, 不完者,發巡撫官處減半,自備米納宣府。斬絞罪二 十石,流並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 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每十四 斗。」

景泰七年,令南北衛所運糧官軍,支行糧有差。其犯 罪者仍令納贖,罷罰運糧例立官軍兌運支運糧於 各倉交收數。

按:《明會典》七年,令「揚州迤南衛所運糧官軍,每員名 支行糧三石,淮安迤北衛所,每員名支二石。」 又按 《會典》七年,令運糧官軍犯罪者,照例納米收贖,罷罰 運淮徐糧例。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官軍兌運糧二百八十一萬三 千四百八十石,於淮安、臨清、東昌、徐州、德州有糧倉, 收支運一十一萬六千二十石三斗,共運糧二百九 十二萬九千五百五十石三斗。內遮洋船運糧三十 萬石,以二十四萬石於蘇州倉收,六萬石於京、通二 倉收。」

英宗天順元年添參將督運令監兌官赴總督漕運官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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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天順元年,令總兵官兼理河道,又題准添 參將一員協同督運。又令各處監兌民糧司府州官, 每歲承委後。先行本部知會,徑赴總督漕運官處比 較」

天順二年設漕運理刑主事,「題准修造糧船之例,令 湖廣長沙府田糧量折棉布。」

按:「《明會典》二年題准,設漕運理刑主事。」 又按「《會典》 二年題准,衛河、通州、淮安船廠,修造船隻松木,二年 小修,三年大修,五年改造杉木,三年小修,六年大修, 十年改造。小修者,軍士自備修理。大修及改造者,撥 支木料,於各衛運糧官軍數內摘留在廠,同清江、衛 河二提舉司官匠修造,仍催未到木料拖欠班匠應 用。」 又令湖廣長沙府田糧、自景泰七年為始實徵, 內每歲以二十萬石折徵棉布二十萬疋,一半解京 庫交納、一半存本司府備用

天順三年禁兌運糧米,分派州縣衛,遠近參差,給藥 餌調治患病官軍。

按《明會典》三年議准,兌運糧米,不許以一州縣分作 三四衛,亦不許一衛分作三四州縣,以近派遠,以遠 派近。 又按《會典》三年題准,淮徐臨德濟寧、通州等處藥局,官給藥餌,遇官軍患病,隨即調治。

天順四年,以儹運糧分運蘇州及天津等衛倉收。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儹運糧四百三十五萬石,內兌 運三百六十三萬八千二百石。淮安、臨清、徐州倉,支 運七十一萬一千八百石。內遮洋船運三十萬石,以 二十四萬石於蘇州倉收,六萬石於天津等衛倉收。 天順七年,定各處衛所官軍行糧賞鈔關支處。 按《明會典》:「凡官軍行糧賞鈔,天順七年定浙江、江西、 湖廣衛所,本布政司關支。南京並淮南迤南衛所,於 淮安、揚州課程鈔內關支。邳州迤北衛所,於臨清課 鈔內關支。」

天順八年,令官司勘實漂流船糧,有詐妄者罪坐,原 勘官仍依原數交糧。

按《明會典》、「凡漂流,天順八年令官軍運糧,或遭風水 不測,損壞船糧,若在百里內者,務要府州縣正官。在 百里外者,許所在有印信官司勘實結申總兵等官 處。如有詐妄,罪坐。原勘官糧米仍依原定分數交納。」

憲宗成化元年免運糧旗軍附帶物貨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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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成化元年奏准各處運糧旗軍,附帶土宜 物貨,河西務張家灣等處,免其稅課。」

成化三年,定各處衛所官軍支行糧處及米麥數。 按《明會典》「三年定官軍行糧,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 各總衛所俱於本處倉,南京各衛,於兌糧水次倉,各 支米三石。江北總安慶衛於本處倉,支米麥二石八 斗。鳳陽等八衛所並直隸廬州、安慶、六安、滁州、泗州、 壽州、儀真、揚州、高郵、淮安、大河、武平、宿州及河南潁 川衛、潁上千戶所,俱於淮安倉支米麥二石八斗。邳 州、徐州、徐州左、歸德衛,俱於徐州倉支米麥二石六 斗。前項江北衛所並安慶衛官軍內摘撥江南水次 交兌者,照依江南衛所事例,各於原定倉分支米麥 三石。遮洋船,南京水軍左等八衛,俱於南京各衛倉 支米麥三石。大河等五衛,於淮安倉支」米麥二石八 斗。《山東》官軍於臨清倉,德州、天津等九衛於德州倉, 各支米麥二石四斗

「成化六年奏准蘇松等府仍舊軍運、量撥納戶領駕 船隻、來京驗收、令督運官嚴察官軍糶賣糧米。」又議 准巡撫漕運等官所陳事宜、

按:《明會典》六年,奏罷蘇松等府民運糧,仍舊軍運。 又按《會典》六年,令提督漕運等官嚴加巡察,若有運 糧官軍沿途糶賣糧米者,就便挐問,及行京通等處 管糧巡倉等官,禁約各倉鄰近之家,不許收買糧米, 囤放賣與。運糧官軍有犯挐問,並把總各衛所該管 官員,一體治罪。 又奏准蘇松等府,運糙白糧米,係 官造船隻,每船僉撥納戶五六名,多不過十名,領駕 來京,行收糧衙門驗無糠穀沙土,免其曬揚,即與收 受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十月,戶部會官議巡撫漕運等 官所陳事宜:其一,蘇州、松江、常州及嘉興、湖州五府, 輸運內府白熟粳糯米並各府部糙粳米,每歲十六 萬石,俱官給以船。今經沿途甎廠鈔關,必欲如民船 帶甎納鈔,兼遇水涸守閘,又為運軍凌逼,及抵揚州 等處,則攬頭包攬,巧肆刻削,是以留滯日久,困於負 貸。請罷帶甎納鈔之例,及禁包攬之害。仍移文漕運 官,令軍民船皆魚貫而行,其有漂流糧米,以該納京 倉者,改納通州,省腳價,以補其數。」上從之。

成化七年、令瓜淮官軍過江兌運。加過江腳米。又令 山東、北直隸起運在京倉糧,俱要徵收本色。

按《明會典》「七年,令瓜淮官軍過江兌運,除加耗外,每 石添給腳米六升。」 又按《會典》「七年,令瓜淮水次兌 運官軍,下年俱過江就各處水次兌運。」 又令山東 並北直隸司府,以後年分起運在京內外倉場糧草, 俱要照例徵收本色解納,不許折收輕齎銀兩。若地 方僻遠不便者,量為斟酌時價折收,於近京有收去 處買納。不許在京收買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都御史滕昭議罷瓜淮兌運。裏 河官軍雇江船於江南水次交兌,民加過江之費,浙 江等處,每正糧一石,外加過江米一斗;南直隸等處, 每正糧一石,外加過江米一斗三升。」是謂兌運變而 為長運也。

按《揚州府志》:「滕昭以右僉都御史巡撫,始罷瓜淮兌 運,令官軍徑赴江南州縣水次交兌。自是變兌運為 長運」,至今行之。

成化八年,定「歲運米數,支運通倉。糧完京倉,差在京 官催儹糧儲,又委官就彼處折收腳價耗米。限各處 運糧至京倉之期,給被凍官軍口糧。」

按《明會典》八年,定歲運米四百萬石歲額,至是始定。 又以揚州河道乾淺,恐遲糧運,奏准募車支運通州 倉糧,以完京倉之數。待糧船到日,將該運京糧照數 補還通倉。 又按《會典》八年議准差在京各衙門堂 上官一員,催儹糧儲。 又題准腳價耗米,就令彼處 收糧委官折收解部候用,每石腳價米九升。 又按《會典》,「凡完糧期限,成化八年,令運糧至京倉,北直隸 並河南、山東衛所限五月初一日,南直隸並鳳陽等 衛所限七月初一日。若過江支兌者,限八月初一日。 浙江、江西、湖廣都司衛所限九月初一日。其把總、都 指揮及千百戶等官,違二十日以上,住俸帶罪儹運。 若連三年違限者,遞降一級,二年不違限者」獎勵,三 年者旌擢,俱奏請定奪。 又題准:被凍官軍,給與口 糧,每軍三斗。去德州迤南者給一箇月,天津迤北者 給兩箇月。明年上運,將該年口糧照數扣除還官。 按《圖書》編。漕運歲額糧斛四百萬,兌運三百三十萬 石,支運七十萬石。成化八年,該漕運都御史奏准將 支運糧米,就各水次領兌,名為「改兌。」漕司一向循守 舊規,均搭分派軍船領兌運納。除外河遮洋總下旗 軍六千三百名,運糧三十萬石,內正兌二十四萬石, 改兌六萬石。裏河南京等十一總,旗軍一十一萬五 百一名,每軍一名,額運止兌糧二十五石二斗九升 二合,惟北直隸總下每軍多運三升八合,以盡畸零 之數。每淺船一隻,「旗軍十名,共運正糧三百七石二 斗,耗在外。前項官軍共分派正兌糧三百六萬石,改 兌糧六十四萬石,運赴京、通二倉。正兌者三七,改兌 者四六上納,通前不失四百萬石之數。正、耗米之外, 照依有司地里遠近,又出輕齎以備水陸腳價。浙江、 江西、湖廣最遠,每石二斗六升折銀一錢五釐;山東、 河南二省最近,每石止出一斗六升,折銀六分。其改 兌糧米,原係有司自運淮、徐、臨、德四倉上納官軍支 運之數。其正耗米,浙江、江西二省每石四斗二升,江 南各府三斗二升,江北各府三斗七升,山東、河南二 省一斗七升,俱是本色,原無折色輕齎。京、通二倉水 陸腳價,遞年於正兌、輕齎內穵貼完納,損正兌之有 餘,以補改兌之不足,多寡適均,不分南北,通融領兌。」 前項漕規,俱經先朝文武大臣議處停當。行之歲久, 則例已定。自永樂年間開設裏河漕運以來,定撥湖 廣、江西、浙江、南京、江南、江北、中都留守司衛所官軍 一十二萬七千八百餘員名,分為十二,總歲運糧儲 四百萬石,於京、通、天津、「薊州等倉交納。其江西、湖廣、 浙江南直隸都司衛所官軍運糧,由揚子大江至江 北裏河,由儀真、揚州、淮安、邳、徐、濟寧、東昌、臨清、德州、 天津直抵通州等九衛,皆隸漕運。所轄者,不過欲其 程途接續,制統聯絡,便儹運也。其直隸德州、天津、通 州等九衛,又其鄰近。京師,天下根本,萬一天時亢旱, 邊務緩」急不同,稍有不繼,必須用此直隸官軍轉搬 至京,得以一時而集。是北直隸通州等九衛之官軍, 尤重於迤南漕運衛所之官軍矣。

成化九年以官軍盤剝費用,正糧不敷,准借「折草」等 項銀完納。

按:「『《明會典》』九年奏准官軍盤剝費用,正糧不敷,總督 等官出給印信文憑,付把總官於太倉折草等項銀 內借與完納,下年照數送還。」

成化十年,撥軍餘駕運船關支行糧賞鈔,令民運兌 軍,隨遠近加耗,立「運軍帶土產」之限。

按《明會典》,十年,令運糧都指揮並把總、指揮、軍伴,於 相應軍餘內撥二十名,就令駕船,俱照運糧軍餘一 例關支行糧賞鈔。 又按《會典》,「十年,將徐、淮、臨、德四 倉民運兌運與軍者,隨其遠近加與耗米領運。」又令 湖廣、江西、浙江加耗每石四斗,應天並江南直隸二 斗五升,徐州二斗,山東、河南一斗五升。 又令漕運 軍人,「許帶土產換易柴鹽,每船不得過十石,違者盤 檢入官。」

成化十一年,始立「改兌法。」定大同、宣府坐到各處糧 料徵銀額。

按《明會典》,十一年,罷民運淮、徐、臨、德等倉糧,令軍船 徑赴水次領兌,運送京、通二倉交納。此改兌之始。 又按《會典》,十一等年,改四倉米七十萬石,令各軍徑 赴水次領兌,名為「改兌。」其兌運中,又分支運米與天 津、薊州、密雲、昌平。其正額外又有預備米,貯於臨、德 二倉,歲運米四百萬石,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 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內兌運三百三十 萬石。改兌七十萬石。除例折外。每年實通運正、耗糧 五百一十八萬九千七百石

兌運米: 浙江六十萬石,江西四十萬石,湖廣二十 五萬石。內折色三萬七千七百三十四石七斗。應天 府一十萬石,蘇州府六十五萬五千石,松江府二十 萬三千石,常州府一十七萬五千石,鎮江府八萬石, 寧國府三萬石,池州府二萬五千石,廬州府一萬石, 淮安府二萬五千石,太平府一萬七千石,安慶府六 萬石。鳳陽府三萬石。揚州府六萬石。徐州三萬石。山 東二十八萬石。內折色七萬石。河南二十七萬石。內 折色七萬石

改兌米: 「江西一十七萬石,應天府二萬八千石,蘇 州府四萬二千石,松江府二萬九千九百五十石,廣 德州八千石,鎮江府一萬石,淮安府一萬一百五十石。以上舊俱運淮安府常盈倉。浙江三萬石,揚州府 三萬七千石,鳳陽府三萬三百石,徐州一萬八千石, 鎮江府一萬二千石,淮安府六萬九千石。以上舊運 徐州廣運倉;山東二萬六百石,河南五萬石以上,舊 運臨清廣積倉;山東七萬五千石,河南六萬石以上, 舊運德州德州倉。」

支運米六十四萬四千八十三石三斗。 天津倉米 六萬石。薊州倉本色米十萬石,折色米一十四萬石。 密雲鎮米一十五萬四千八百一十石八斗。昌平鎮 米一十八萬九千二百七十三石五斗。以上即上兌 運內數。

「預備米一十九萬四千四百石。 臨清廣積倉收山 東五萬四百石,河南六萬石;德州、德州倉收山東六 萬石,河南二萬石。」以上凡有災傷府分停免,就於鄰 近府分照數輳補,候成熟徵還。如遇各府俱有災傷, 就將二倉貯備米內支運,務不失四百萬石額數。 又按《會典》十一年,令大同、宣府遞年坐到山西、河南、 山東、北直隸糧料,除山西每石徵銀八錢外,其河南 等處,自今年為始,每糧一石徵銀八錢五分。 又按 《會典》:國初民運無腳耗等項。至宣德間,令民糧兌與 軍運。成化間,將徐、淮、臨、德四倉支運,亦改兌軍,皆給 路費,始各有耗米,兌運米俱一平一尖收受,故有尖 米、耗尖米除隨船給運外,餘折銀,謂之輕齎,備運軍 盤剝費用。改兌無尖米,以耗米二升折銀,謂之「折易 輕齎」,費不足,則於兌運輕齎內穵貼。後通惠河成,省 腳價,始立減扣法,扣留者以備修理通惠河閘,量減 者以寬民力。兌運加耗米一百七十五萬一千一百 九十五石九升八合,兩尖米三十一萬二千二百二 十六石五斗三升,輕齎銀四十四萬五千二百五十 七兩零。江西、湖廣、浙江每石加耗米六斗六升。又兩 尖米一斗,共七斗六升,內除四斗隨船作耗,餘米三 斗六升折銀一錢八分,名「三六輕齎。」今於三斗六升 內減去二升,止徵三斗四升,改為三四輕齎,於內仍 扣留銀二分。應天、蘇州、松江、常州、鎮江、太平、寧國、池 州、廬州、安慶每石加耗米五斗六升,又兩尖米一斗, 共六斗六升,內除四斗隨船作耗餘米二斗六升,折 銀一錢三分,名「二六輕齎。」今減去二升,止徵二斗四 升,改為「二四輕齎」,於內仍扣留銀一分。鳳陽、淮安、揚 州、徐州每石加耗米四斗六升,尖米一斗,共五斗六 升,內除三斗隨船作耗餘米二斗六升,折銀一錢三 分,名「二六輕齎。」後改為「二四」,與應天等府相同。山東、 河南每石加米三斗一升,尖米一斗,共四斗一升。內 除二斗五升隨船作耗,餘米一斗六升折銀八分,名 「一六輕齎。」內俱無減扣。河南每石再加耗米三升。山 東府屬縣在小灘交兌者,亦再加耗米三升,俱折銀 一分五釐給軍以資盤費。過湖米九江府每石徵米 七升,饒州、廣信、建昌、鉛山、撫州五所兌本省糧者,每 石亦徵四升,折銀一分二釐,給軍作過湖腳耗及什 物等用。腳米,江北三總並南京、浙江、下江等總,每石 徵腳米六升,折銀給運官同有司為買辦物料修船 之費。鎮江、廬州二衛亦加腳米六升。其江寧、上元、江 浦、六合、句容五縣「腳米六升,將三升量給船戶,三升 給軍盤剝修艌改兌加耗米二十萬四千九百三十 七石五斗,浙江、江西每石俱加耗米四斗二升,應天、 蘇州、松江、鎮江、廣德每石俱三斗二升,鳳陽、淮安、揚 州每石俱二斗七升。」

以上各加耗,內各折米二升、易銀一分、名《折易輕齎》。餘俱本色。

徐州、垔、每石二斗二升,山東、河南、每石一斗七升。俱本 色、無折銀

凡改兌俱無尖米盤剝之費、折易輕齎。如不敷、於本總屬下各衛所兌運輕齎銀內穵貼應用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始立改兌法。先是江西應天、 蘇、松等處糧民自運上納淮、徐、臨、德四倉官軍赴倉 支領,運送京、通二倉。至是議抽支運米七十萬石,改 令官軍各赴彼水次交兌。」原本係十年疑訛今從會典改正 成化十二年,定「選補運糧旗軍派換遭風濕米,補完 漂流糧數」之例。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各該運糧衛所,今後不許將運 糧旗軍捏故掣回改差。如果逃故,先儘見在選補。若 正軍數少,方許將殷實餘丁點輳。其月糧、行糧並賞 賜,在京在外,俱照本衛所運糧正軍事例關支。若逃 故正軍復役,即令上運替回餘丁,改差月糧住支。仍 將選補運糧餘丁,俱照南京戶部所擬造冊,轉送查 考。 又按《會典》十二年,敕總兵官,「各衛所果有遭風, 所在官司驗實打撈濕米,就令該管指揮等官,分派 各船食用,抵換原帶食米上倉,不許故意單幇。在後, 凡漂流補除腳價,俱要當年完足。若延至下年者,管 運衛所官員通行住俸,糧完方許關支。管運官旗雖 經補完,仍照例查送法司問罪。」

成化十三年題准、進食糧米兌運、每石明加八升。支運淮安等倉。照原例一尖一平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六年添設佐貳都指揮,專管漕運。定撥補薊 州漂流糧例。

按明《會典》,「凡有漕運地方,十六年添設佐貳都指揮 一員,專管漕運,不與軍政。其考選推補,附郭者,鎮巡 總兵、三司掌印官主之。若非附郭並遠方者,鎮巡總 兵、分巡分守官主之。」 又按《會典》:「十六年,令遮洋船 運糧薊州者,如遇風水漂流,照淺河船例該撥補數。」 「成化十七年,令南京運糧官軍行糧在瓜淮兌運,水 次」扣支。置「豐盈倉」,分貯海運之粟。

按《明會典》「十七年奏准,南京運糧官軍行糧,令江西 蘇松等處,將該納南京倉糧,就同兌運帶去瓜洲、淮 安扣支。每米一石增水腳價一斗五升。」

按《永平府志》:「『十七年管糧郎中鄭廉奏言,豐潤還鄉 河而可通漕,永平東盈倉可移置,而海運之粟可分 貯,以便永平山海之餉』。上可之,賜名豐盈倉。」

由庾水還鄉河,東導陡河,抵沙河,通陷河而及青、灤。庾小,非灤所通,沙河汙濫,是以隨行隨止,不一二年,壅塞如故。

成化二十年,設漕儲河道各官,駐劄諸府州縣。以河 淺運遲,准免曬颺及撥軍預支等項。又撥運米豐潤 倉,備官軍支給。令各罪囚關領糧米,運送諸屯堡貯 用。

按「《明會典》二十年奏准,河道淺阻,糧運遲滯,運到京 者,悉免曬颺,每石加耗米四升。未到者,令在京各衛 所官軍人等,於通州、張家灣等處地方,臨倉預支三 箇月,每石加腳價米三升,河西務七升。其所兌糧,每 石兌運該收耗米五升,並免曬颺米四升,俱作正數 支放。如無本色者,每斗折銀五分,送太倉庫。其兌支」 未盡者,俱送通州倉上納。 又按《會典》二十年題准: 遮洋支兌三十萬石,除天津等倉六萬石外,將薊州 二十四萬石內改撥十萬石豐潤倉交收,以備山海 遠衛官軍支給。 又令遼東管糧官會同撫按等官, 將附近順、永二府所屬州縣,並永平、盧龍衛所見問 罪囚,內有雜犯死罪以下,酌量地里遠近,定擬則例。 發山海衛倉關領糧米,送廣寧、前屯、廣遠二城倉收 貯。及將遼東所屬官吏人等、有犯各項罪名者,亦照 例於遼陽城六倉關領糧米,運送東州、靉陽、清河、鹼 場、馬根、單五堡各備用。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年,始設管閘主事二員,一駐沛 縣沽頭閘,一駐濟寧。又管泉工部主事一員,駐寧陽, 即南旺閘。清江提舉一員,在清江浦;衛河提舉一員, 在臨清。欽差儹運糧儲兼鎮守地方總兵官一員,協 同漕運參將一員,俱駐淮安。」

成化二十一年,令戶部差官督同各地方官徵兌。立 「運糧官員、旗軍老疾規避」、及管運官借債與「交兌違 限」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令每年戶部差官一員,於山東、 河南、南京。戶部差官四員,於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 地方,督同各司府州縣正官並管糧官徵兌。」 又按 《會典》「二十一年,令運糧官員老疾不勝任者,赴漕運 衙門告驗,聽把總官開報取補。若無相應官,許於軍 政佐貳內取補。」規避運糧官員,仍發上運。旗軍不上 運「或逃避者,究問,仍發運糧。」 又題准:管運指揮等 官,有借債至一千兩以上者,革去冠帶,五千兩者住 俸,一萬兩者降一級,不許管軍管事。 又令各司府 州縣正官並守巡管糧等官,將原會兌軍糧米徵完, 俱限十二月以裏,運赴原定水次倉交兌。不完者,各 管糧官住俸,限次年正月。不完者,革去冠帶。經該官 吏、管糧委官俱拏問,管兌官亦照例革去冠帶住俸。 若民糧已到,領兌官軍來遲或刁蹬者,領兌官一體 候兌完日參問。

成化二十三年,改造打造遮洋運船。其木料及運糧 人夫,俱照淺船例。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令改造遮洋運船為淺船,從新 河儹運。其運糧並人夫,亦照淺船例均派,每船旗軍 十名。 又按《會典》二十三年,議准改造遮洋運船,照 依淺船裏河木料一例打造。

孝宗弘治 年發軍夫鑿河以免海運

編輯

按《永平府志》:「弘治初,議發軍夫萬人,鑿河四十里,以 免海運,每三年一挑濬。」

《會計錄》:「自小直沽口至薊州四十里,避直沽渡海之險」 云:在天順二年。

弘治二年、令每歲推選戶部官一員儹運分兌運支 運糧額、及官軍領運加耗之數。又准勘實漂流漕糧 減省腳價、及折耗米補數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議准每歲於戶部郎中、員外郎、 主事內推選一員,領敕催儹運船。」 又按「《會典》:二年 令官軍上納京、通二倉,兌運者加耗七升,改兌者四 升支運並遮洋仍一尖一平收受。」今遮洋加耗六升

又奏准、漕運糧遭風漂流者、勘實具奏、將兌運京

「倉減除,通倉上納。如漂流十石,減除一百石,每石省 腳價米一斗,以補漂流之數。正糧照例加耗,所省米 兩平收受。若通倉缺廒,仍令赴京倉上納。每漂流一 百二十石,免曬一千石,亦兩平收受,每石計省曬折 米五升,並耗米七升,共一斗二升,以補漂流之數。」前 項米石,俱不挨陳,先行放支。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儹運糧四百萬石,內兌運二百 三十萬石,支運七十萬石。」

弘治三年取回各處監兌官。定「參究漂流糧米、及換 原兌樣米」事例。

按《明會典》「三年,取回各處監兌主事等官,止令各該 管糧官監兌。」 又按《會典》三年令漂流糧米萬石以 上,都御史總兵官俱聽科道糾劾,戶部具奏定奪。千 石以上,提問把總官。千石以下,提問本管官旗。各該 巡撫遇本境漂失數多者,照漕司事例參究。 又奏 准:各處兌過糧米,務照原兌樣米上納。若官軍人等 將原兌好米,沿途糶賣,卻糴陳碎,及插和沙土糠秕 麤穀等抵數者,驗出,將各該指揮等官參送旗軍,徑 送刑部,查照侵盜邊糧事例問擬,仍換好米上納。 弘治五年,令計量運糧官旗借貸久近,及果窮困者, 寬恤有差。

按:《明會典》五年,令運糧官旗借貸係三年以前者盡 革罷,近年者止照律出息。果有窮困衛所缺少腳價 者,許於太倉量借銀兩完納,下年送還。

弘治七年、仍差戶部官催督監兌民糧。令各關遇白 糧米、剝船、俱免納料

按《明會典》:「七年,令兩京戶部仍差主事等官,於湖廣、 江西、浙江、山東、河南及南直隸各府,催督監兌民糧。」

又按《會典》七年題准行河西務,遇白糧米,剝船到

關,俱免納料,即時放行,仍行各鈔關一體驗放。 弘治八年,定各該徵收兌運官員違限欠完事例。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奏准,「各處兌運糧,每歲布按二 司及直隸府州縣管糧官督屬徵收,年終赴運水次, 候正月交兌。初違限一年二年者,附過還職。連違限 三年者,以罷軟起送吏部。其各該分巡分守管糧官 員,以十分為率,五分不完者,亦照此例。管運官照府 州縣例,把總官照分巡、分守例,連違限三年,聽漕運 衙門黜退,不許管軍管事。」

弘治九年、令運本色折色、分送倉庫納收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運本色十萬石赴薊州倉上納, 折色十四萬石,運送永平庫收貯,以便官軍月糧。 弘治十二年令考察運糧官賢否,參究把總等官所 管運船到倉違限,及縱容旗軍花費腳價,私下還債 等罪。」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監兌儧運官,將各衛所掌印並 運糧官賢否,遞年開送漕運都御史、總兵官,三年彙 送,以憑考察。 又按《會典》十二年,令戶部會同兵部 及漕運都御史等官,考察運糧各衛所指揮、千、百戶, 廉幹有為者存留,管事貪婪無為者革退,另選相應 官代補。 又奏准把總官所管運船,俱以十分為率。 若有「一半以上違限,寄放德州等處不到倉者,令漕 運都御史提問,降一級。納米完日,照舊管運。一半以 下者,參來提問。」 又奏准:「把總等官,縱容旗軍花費 腳價,及私下還債,以監守自盜論罪,立功滿日,帶俸 差操。債主以盜官物論罪。勢豪官員,奏請發落家人 伴當,發廣西煙瘴衛分充軍。」

弘治十三年、令直省各官、督理糧運。究治「兌運衙門 解送樣米違限」官軍中途糶賣糧米、附帶客商貨物、 及豪強逼勒官糧准債、攔截民運船、包雇車輛、多出 腳錢等罪。

按《明會典》十三年題准,「各省守巡道、直隸各府佐貳 官督理糧運。」 又按《會典》十三年議准,「各處兌運衙 門解送樣米,山東直隸限三月以裏,江北直隸鳳陽 等處,限五月以裏;南京並江南等處,限六月以裏;浙 江、湖廣、江西限七月以裏到部。如有故違遲誤,先將 差來人役送問承行並管糧官吏,行各該巡按御史 一」體究治。 又題准:凡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 勢要官豪家人開立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俱問發 邊衛充軍。干礙勢豪,參究治罪。 又令運糧衛所各 置文簿一扇,凡兌過糧數並腳米多寡,一應盤費使 用及侵欺債負等項,逐一附寫,事完之日,送漕運衙 門查究。 又奏准:官軍漕運,將正耗糧米照數「交兌, 不許折收輕齎及中途糶賣。違者,軍餘欠十石,小旗 欠五十石,總旗欠一百石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哨瞭。 百戶欠三百石,千戶欠五百石,指揮欠一千石,把總 都指揮等官欠三千石以上,俱問發原衛帶俸差操。 若總欠數多,總督漕運總兵等官另行奏請定奪,原 賣官糧,責付領運交納,所得價」銀入官。 凡勢豪舉 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拏,官軍縛打凌辱,強將 官糧准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 凡漕運船隻, 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帶客商勢要人等,酒 麪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貨物者,將本船運軍並 附載人員參問發落,貨物入官。其把總等官有犯,降 一級回衛帶俸差操。民運船不在此例。 凡楊村、蔡 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 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問追給主,仍發邊衛充軍。 弘治十五年,准《胡世寧疏》,「每年會計天下各色存留 起運稅糧處置」,又准差官嚴限催儹糧船,分管起運 京邊稅糧。定「運船加過湖米及附帶土宜數。」

按《明會典》十五年題准:行天津等處管糧部官,但遇 糧船到彼,即各照地方接連嚴限催儹。 又按《會典》 十五年題准,「江西糧米,不拘兌運改運,每石加過湖 米七升。」 又題准「附帶土宜,不得過十石。」 又議准 各司府起運京邊稅糧三千石以上州縣全設者差 佐貳官,裁減者差首領官各一員部運,直隸府州並 布政司所屬府,仍差通判、判官以上官各一員,分管 部運。布政司照舊堂上官一員總督。不及三千石者, 革去州縣委官,錢糧責付該府州委官帶管。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胡世寧疏:每年會計天下司 府州縣稅糧,存留一千一百七十六萬四千八百六 十五石零,起運二千五百三萬四千四百七十六石 零。馬草存留一千一百七十六萬束,起運二千一百 八十五萬二千七百四十八束。絹二十七萬八千二 百八十七疋;布五十七萬六百三十七疋;花絨三十」 七萬四千九百三十五斤一十二兩。戶口食鹽鈔存 留七千三百五十二萬三千三百七十九貫零。鈔關 船料大約二千七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一十一貫。 各運司額辦鹽課一百九十五萬四千三百五十五 引,屯糧大約三百七十七萬六千二百九十三石零。 及於本部遞年支運過錢糧,並各處「歲支卷冊內查 過近年起運京邊並存留本處錢糧有遇事故停減 而歲入貢賦不及原額者。逐年加減而歲支過於原 額者至有一歲所入不足以供一歲支用者矣。」夫常 入之賦或以停減而不足,常用之數又以加添而過 多則知在內在外一歲所入俱不足供一歲所出。況 今天下災傷迭見供「餉頻繁,若不早為處置,誠恐將 來誤事」非細。

弘治十七年議准、浙江領運官支給行糧處究治把 總等官、科取旗軍及負累出賠腳價等情。

按《明會典》十七年議准,浙江領運官行糧,限十二月 以裏,俱於本處照數放支。如本處缺糧,就於杭嘉湖 三府該兌糧米關支。如亦缺,布政司每石折銀四錢, 給散運軍。 又按《會典》十七年題准,把總等官敢有 指稱打點饋送,計船科取,許被害旗軍具告漕司提 問。如將己物稍派各船,希圖覓利,或攬客商貨物,取 其雇直,或寄裝在京勢豪人等,土產負累旗軍出賠 腳價,亦許首告,所在官司照例盡數入官。

弘治十八年、量減起糧腳價。準直省起運各色稅糧、 及扣下兌支不盡正耗之數、派赴各倉上納。仍令無 米麥者、照例折銀交收

按《明會典》,凡起運腳價,十八年令張家灣水兌糧米 腳價每石原定一錢者減作八分;天津衛寄收糧米, 腳價每石原銀一錢五分者減作一錢二分。其扣下 京衛事故官軍兌支不盡正耗之數,及明加免曬折 席等項,有米者俱准運赴通倉上納。無米者每石折 銀五錢,與腳價銀兩俱送太倉銀庫交收。 又按:《會 典》,十八年奏准,宛平、大興二縣夏稅秋糧馬草,係起 運者,照舊坐派在京倉場各馬房上納,係存留者,就 於本縣預備倉上納。 又議准:河南、山東、北直隸起 運京儲小麥,每石連耗徵銀七錢,大麥每石連耗徵 銀四錢,解部收貯。每秋選委的當官員,會同巡倉御 史召商定立斗頭糴買,分派各倉上納,完日照數給 領價銀。或遇米賤時月。就將前銀照依時價折放在 京各項官軍月糧等項積餘。作正支銷

按:《續文獻通考》:十八年,詔「明年漕運米以十分為率, 內二分照例折銀,以蘇民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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