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00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一百九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二

  唐二穆宗長慶二則 文宗太和二則 開成三則 宣宗大中六則 僖宗光啟一則

   昭宗天復一則

  後梁太祖開平一則

  後唐莊宗同光二則 明宗天成三則 長興一則 廢帝清泰一則

  後晉高祖天福三則

食貨典第二百卷

鹽法部彙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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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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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宗長慶元年罷榷鹽加鹽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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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田弘正舉魏博 歸朝廷,穆宗命河北罷榷鹽。」

按《舊唐書本紀》,長慶元年三月戊申,罷河北榷鹽法, 許約計課利都數付榷鹽院。辛亥,鹽鐵使王播奏,「江 淮鹽估每㪷加五十文,兼舊三百文。」 按《冊府元龜》元年正月制,度支鹽鐵使戶部應納稅 茶,兼糶鹽中須納見錢者,亦與時估匹段及斛㪷。如 情願納見錢,亦任穩便,仍永為常式。三月,敕烏池:在鹽 州每年糶鹽收博榷米,以一十五萬石為定額。又詔: 「河朔初平,人希德澤,且務寬大,使之獲安。其河北榷 鹽,法宜權停。仍令度支與鎮、冀、魏博等道節度審酌 商量,如能約計課利錢數,分付榷鹽院,亦任穩便。」自 天寶兵興已來,河北鹽法羈縻而已。暨憲宗用皇甫 鎛奏,置稅鹽使,同江淮兩地榷利,人苦擾禁,戎鎮亦 頻上訴。故有是命。是月,鹽鐵使王播奏:「揚州白池兩 處納榷場,請依舊為院。」又奏:「請:諸道鹽院糶鹽付商 人,每斗加五十文,通舊三百文價。請諸處煎鹽場停 置小鋪,糶鹽,每斗加三十文,通舊一百九十文價。」又 奏:「應管前鹽戶、鹽商並諸鹽院停場官吏所繇等,前 後敕制,除兩稅,不許差役追擾。今請更有違越,縣令 奏聞貶黜,刺史罰一季俸科,再犯者,奏聽進止。」並從 之。十二月,鹽鐵使奏:「請應江淮糶鹽加價有差,以助 軍用,至軍罷日停。」從之。

長慶二年,詔議《糶鹽法》,不果。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戶部侍郎張平 叔議榷鹽法弊,請糶鹽可以富國,詔公卿議其可否, 中書舍人韋處厚、兵部侍郎韓愈條詰之,以為不可, 平叔屈服。」

按《舊唐書本紀》:「二年三月,以鴻臚卿、判度支張平叔 為戶部侍郎充職。平叔以曲承恩顧,上疏請官自賣 鹽,可以富國強兵,陳利害十八條。詔下其疏,令公卿 詳議。中書舍人韋處厚隨條詰難,固言不可,事遂不 行。」

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張平叔為戶部侍郎,判度支, 上言度支所管榷鹽,舊法為弊年深。臣今請官中自 糶鹽法,可以富國強兵,勸農積貨。疏其利害十八件。 詔下其奏,令公卿議。中書舍人韋處厚抗論不可,以 平叔條制不周,經慮未盡,以為利者反害,以為簡者 至煩,乃即其條目,隨以設難。平叔一條云:「應簡得公 私鹽,當日具都數申度支,便任府縣差人勾當,出糶 多少,逐月申報。糶價之內,所得見錢去上都一千里 者,任市當土布絹處。」厚駮曰:「竊以《禹貢》『甸服五百里, 近者納草,遠者納米,是量遠近而制輕重也。今言千 里外市絹,則是千里內須送見錢;興元、洋州並是八 百里內駱谷,道路險阻非常,若送見錢,實為不可』。」又 一件云:「州縣所要糶鹽人,委所在長吏於當州當縣 倉督錄事佐吏以下本所繇中揀選,不得差配百姓。 如有鄉村去州縣路遠處,即州縣揀定所繇,將鹽就 鄉村糶易處。」厚駮曰:「臣曾任刺史,所繇入鄉村,是為 政之大弊。一吏到門,百家納貨。今陛下方以清淨簡 易,休息蒼生,宜去其冗員,除其蟊賊。今山、劍州縣,境 土至闊,其令若行,煩擾至甚。」又一條云:「臣今欲獻鹽 法,歸於簡易,但委州縣,則無不濟。伏緣所務至重,須 以廟堂宰臣充關內、河東、山、劍等道鹽鐵使。」處厚駮 曰:「臣竊以度支使四方稟奉不殊,宰相權柄已重,不 假台司。台司者,三公論道之地,雜以鹺務,實非所宜。 三十年來,竇參、程異、皇甫鎛並以錢穀居台鉉,非惟 國體不可,抑亦名利難兼,所以參輩不受國誅,必有 天禍。」又一條云:「據每道每州,糶鹽不少,今所在戶口, 都不申明實數。臣請令長吏有不親公事,信任所繇 浮詞,雲當界無入糶鹽,交恐不濟。」臣即請差清彊巡 官往所訴州,簡責實戶口數,團保處。厚駮曰:「臣曾為 外州刺史,備諳此事。自兵興以來,垂二十載,百姓粗 能支濟,免至流離者,實賴所存浮戶相倚,兩稅得充, 縱遇水旱蟲傷,亦得相全相補。若搜索悉盡,立至流 亡。宇文融當開元全盛之時,搜丁出戶,猶以殘人斂 怨,瘁國害身,此策若行,則甚於彼。臣前月二十四日 思政殿面奉德音,深恤疲人,且不配戶。聖慮周悉,燭見事情。臣等退而忭躍,以為昇平坐致。若據此節,即 與配戶無殊。平叔所陳,未副聖德。」又一條云:「諸州府 縣簡得鹽,便於當處官倉收貯。其京城兩縣簡責得 鹽,於度支兩常平院貯,當日各據數勒留,依所定估 出糶。」從敕下後,諸巡院便計料般鹽,分付府縣供糶, 常令所貯「有剩,不得令闕。如有違闕,知院官聞奏,貶 遠惡處官典,所繇節級重科決停解。如府縣不存公 心,課利減耗,及所送官鹽價匹段濫溺,並送納不時, 妄有申訴。其京兆亦令司錄及觀察使停見任,改散 慢官。其專判鹽案及刺史,請貶與上佐,本州專判案 官、錄事參軍、縣令亦請遠貶。」處厚駮曰:「臣竊以古人 云:『人愛其狐裘,反而負芻』,皮既不存,毛將安傅?皮喻 百姓,毛喻國家,百姓不存,國家不立。今兩稅編戶,是 國根本,擇忠信之長,命慈惠之師,推赤子之仁,布愷 悌之化,猶懼不及,而有傷痍。今為鹽鐵不登,便須貶 黜,雖龔、黃、召、杜之政,卓、魯、蒲、密之能,無所施於聖代 矣。」其末條云:「設法之初,沮議者眾,聖斷先定,則成績 可期。令出之後,輦轂之下,尢要隄防。恐爾兩軍市人、 鹽商大賈,或行財貨,邀截喧訴,臨時必有此色姦人。 伏乞聖慈委兩軍中尉兼京令尹切加把捉。如有此 色,捉獲頭首所在決殺,連狀聚眾人各加脊杖二十 處。」厚駮曰:「臣竊以古人云:『利不百,不變法;工不十,不 易器』。改更之事」,自古所難,故云「謀不欲多,決之欲獨。」 臣於平叔,無親故,無讎嫌,所陳者非挾情,所議者歸 利害,惟聖上獨斷,推於至公。然彊人之所不能,事必 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臣嘗為開州刺史,當 時被鹽監吏人橫攪官政,亦欲鹽歸州縣,總領其權。 嘗試研求,事有不可,蓋以設法施行,須順風俗,或東 「州便則西州害,或南州易則北州難。且據山南一道, 明之興元巡管,不用見錢山谷,貧人隨土交易。布帛 既少,食物隨時。市鹽者或一斤麻,或一兩絲,或蠟或 漆,或魚或雞,璅細叢雜者,皆因所便。今逼之使出布 帛,則俗且不堪其弊,官中貨之以易絹,勞而無功,伏 惟聖明裁擇。」時平叔傾巧有恩,自謂言無不允,及處 厚駮奏,帝稱善,令示平叔詞屈,其法遂罷。五月,詔曰: 「兵革初寧,方資榷筦,閭閻重困,可議蠲除。如聞淄、青、 鄆三道,往年糶鹽價錢,近收七十萬貫,供給資費,優 贍有餘。自鹽鐵使管事以來,軍府頓絕其利,遂使經 行陣者有停糧之怨,服壟畝者興加稅之嗟,犯鹽禁 者困鞭撻之刑,理生業者乏蠶將之具。雖縣官受利, 而郡府益空,俾人獲安寧我節用。其鹽鐵先於淄青、 兗、鄆等道管內,置小鋪糶鹽,巡院納榷,起今年五月 一日已後,一切並停,仍各委本道納較。比年節度使 自收管充軍府逐急用度,及均減管內貧下百姓兩 稅錢數,至年終各且糶鹽數,所得錢,並均減兩稅聞 奏。」是時,王承元為平盧軍節度,均輸鹽法未嘗行於 兩河,承元悉歸之有司。

按韓愈《論變鹽法事宜狀》,「張平叔所奏鹽法條件,右 奉敕將變鹽法,事貴精詳,宜令臣等各陳利害可否 聞奏者。平叔所上變法條件,臣終始詳度,恐不可施 行。各隨本條分析利害如後: 一件,平叔請令州府 差人自糶官鹽,收實估匹段,省司準舊例支用,自然 獲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計,所在百姓,貧多富少,除 城郭外有見錢糴鹽者,十無二三,多用雜物及米穀 博易。鹽商利歸於己,無物不取,或從賒貸升斗,約以 時熟填還,用此取濟,兩得利便。」今令州縣人吏坐鋪 自糶利,不關己,罪則加身不得見錢及頭段物,恐失 官利,必不敢糶。變法之後,百姓貧者無從得鹽而食 矣。求利未得,斂怨已多,自然坐失鹽利常數,所云獲 利一倍,臣所未見 一件,平叔又請鄉村去州縣遠 處,令所繇將鹽就村糶易,不得令百姓闕鹽者。臣以 為鄉村遠處,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將 鹽家至戶到,多將則糶貨不盡,少將則得錢無多,計 其往來,自充糧食不足。比來商人,或自負擔斗石,往 與百姓博易,所冀平價之上,利得三錢兩錢,不比所 繇,為官所使,到村之後,必索百姓供應,所利至少,為 弊則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云:「所務至重, 須令廟堂宰相充使。」臣以為若法可行,不假令宰相 充使;若不可行,雖宰相為使無益也。又宰相者,所以 臨察百司,考其殿最。若自為使,縱有敗闕,遣誰舉之。 此又不可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法行之後,停減鹽 司所繇糧課,年可收錢十萬貫。」臣以為變法之後,弊 隨事生,尚恐不登常數,安得更望贏利? 一件,平叔 欲令府縣糶鹽,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錢百千,司錄及 兩縣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餘觀察及諸州刺史、縣 令、錄事參軍,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 今「計此,用錢已多,其餘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糧 課,仍不在此數。通計所給,每歲不下十萬貫,未見其 利,所費已廣。」平叔又云:「停鹽司諸色所繇糧課,約每 歲合減得十萬貫錢。」今臣計其新法,亦用十萬,不啻 減得十萬,卻用十萬,所亡所得,一無贏餘也。平叔又請以糶鹽多少,為刺史、縣令殿最,多者「遷轉不拘常 例。如闕課利,依條課責者,刺史縣令職在分憂。今惟 以鹽利多少為之升黜,不復考其治行,非唐虞三載 考績,黜陟幽明之義也。」 一件,平叔請定鹽價每斤 三十文,又每二百里每斤價加收二文,以充腳價,量 地遠近險易,加至六文,腳價不足,官與出。名為每斤 三十文,其實已三十六文「也。今鹽價,京師每斤四十, 諸州則不登,此變法之後,祇校數文,於百姓未有厚 利也。腳價用五文者,官與出二文,用十文者,官與出 四文。是鹽一斤,官糶得錢,名為三十,其實斤多得二 十八,少得二十六文,折長補短,每斤收錢不過二十 六七。百姓折長補短,每斤用錢三十四,則是公私之 間,每斤常失七八文也。下不及百姓,上不歸官家,積 數至多,不可遽筭。以此言之,不為有益平加。」又請令 所在及農隙時,併召車牛般鹽,送納都倉,不得令有 闕絕者。州縣和雇車牛,百姓必無情願,事須差配。然 付腳錢,百姓將車載鹽,所繇先皆無檢,齊集之後,始 得載鹽。及至院監請受,又須待其輪次,不用門戶,皆 被停留。輸納之時,人事又別,凡是和雇,無不皆然。百 姓寧為私家載物,取錢五文,不為官家載物,取十文 錢也。不和雇則無可載鹽,和雇則害及百姓。此又不 可也。 一件,平叔稱「停減鹽務所繇,收其糧課,一歲 尚得十萬貫文。」今又稱:「既有巡院,請量閑劇,留官吏 於倉場勾當,要害守捉,少置人數」,優恤糧料,嚴加把 捉。如有漏失私糶等,並準條處分者。平叔所管鹽務, 所繇人數有幾,量留之外,收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 貫。此又不近理也。比來要害守捉人數至多,尚有漏 失私糶之弊,今又減置人數,謂能私鹽斷絕,止又於 理不可也。 一件:平叔云:「變法之後,歲計必有所餘, 日月還恐不足。」謂一年已來,且未責以課利,後必數 倍校多者。此又不可。方今國用,常言不足,若一歲頓 闕課利,為害已深。雖雲明年校多,豈可懸保?此又非 公私蓄積尚少之時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浮 寄姦猾者轉富,土著守業者日貧。若官自糶鹽,不問 貴賤貧富,士農工商,道士僧尼,井兼游惰,因其所食, 盡輸官「錢,並諸道軍諸使家口親族,遞相影占,不曾 輸稅。若官自糶鹽,此輩無一人遺漏者。」臣以此數色 人等,官未自糶鹽之時,從來糴鹽而食,不待官自糶 然後食鹽也。若官不自糶鹽,此色人等不糴鹽而食, 官自糶鹽,即糴而食之,則信如平叔所言矣。若官自 糶與不自糶,皆常糴鹽而食,則今官自糶,亦無利也。 所謂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見其近而不見其遠也。國 家榷鹽,糶與商人,商人納榷,糶與百姓,則是天下百 姓無貧富貴賤,皆已輸錢於官矣。不必與國家交手 付錢,然後為輸錢於官也。 一件:平叔云:「初定兩稅 時,絹一匹直錢三千,今絹一匹直錢八百。百姓貧虛, 或先取粟麥價,及至收穫,悉以還債,又充官稅顆粒 不殘者。官中糶鹽,一家五口所食鹽價,不過十錢,隨 日而輸,不勞驅遣,則必無舉債逃亡之患者。」臣以為 百姓困弊,不皆為鹽價貴也。今官自糶鹽,與依舊令 商人糶,其價貴賤,所校無多。通計一家五口所食之 鹽,平叔所計,一日以十錢為率,一月當用錢三百,是 則三日食鹽一「斤,一月率當十斤。」新法實價與舊每 斤不校三四錢以下,通計五口之家,以平叔所約之 法計之,賤於舊價,日校一錢,月校三十,不滿五口之 家,所校更少。然則改用新法,百姓亦未免窮困流散 也。初定稅時,一匹絹三千,今只八百,假如特變鹽法, 絹價亦未肯貴,五口之家,因變鹽法,日得一錢之利, 豈能便免作債?收獲之時,不被徵索,輸官稅後有贏 餘也?以臣所見,百姓困弊日久,不以事擾之,自然漸 校,不在變鹽法也。今絹一匹八百,百姓尚多寒無衣 者。若使匹直三千,則無衣者必更眾多。況絹之貴賤, 皆不緣鹽法。以此言之,鹽法未要變也。 一件:平叔 云:「每州糶鹽不少,長吏或有不親公事」,所繇浮詞,雲 「當界無人糴鹽。」臣即請差清強巡官,檢責所在實戶, 據口團保,給一年鹽使。其四季輸納鹽價,口多糶少。 及鹽價遲違,請停觀察使見任,改散慢官。其刺史已 下,貶與上佐,其餘官貶遠處者。平叔本請官自糶鹽, 以寬百姓,令其蘇息,免更流亡。今令責實戶口,團保 給鹽,令其隨季輸納鹽「價,所謂擾而困之,非前意也。 百姓貧家,食鹽至少,或有淡食,動經旬月。若據口給 鹽,依時徵價,辦與不辦,並須納錢。遲違及違條件,觀 察使已下各加罪譴。苟官吏畏罪,必用威刑,臣恐因 此所在不安,百姓轉致流散,此又不可之大者也。」 一件:平叔請限商人鹽納官後,不得輒於諸軍諸使 覓職掌把「錢捉店,看守莊磑,以求影庇。請令所在官 吏,嚴加防察,如有違犯,應有資財,並令納官,仍牒送 府縣充所繇者。」臣以為鹽商納榷,為官糶鹽,子父相 承,坐受厚利,比之百姓,實則校優。今既奪其業,又禁 不得求覓職事,及為人把錢捉店,看守莊磑,不知何 罪,一朝窮蹙之也。若必行此,則富商大賈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寶,逃入反側之地,以資寇盜。此又不可不 慮者。 一件,平叔云:「行此策後,兩市軍人富商大賈, 或行財賄,邀截喧訴,請令所繇切加收捉,如獲頭首 所在,決殺連狀聚眾人等,各決脊杖二十,檢責軍司 軍戶鹽,如有隱漏,並準府縣例科決,並賞所繇告人 者。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失人」心,兼亦驚動遠近。 不知糶鹽所獲幾何,而害人蠹政,其弊實甚。以前件 狀,「奉今月九日敕,令臣等各陳利害者。謹錄奏聞,伏 聽《敕旨》。」

文宗太和二年禁燒水柏灰煎鹽犯者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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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是時奉天鹵池 生水柏,以灰一斛,得鹽十二斤,利倍鹹鹵。文宗時采 灰一斗,比鹽一斤論罪。」

按《舊唐書本紀》:太和二年三月丁丑朔,度支奏,「京兆 府奉先縣界鹵池側近,百姓取水柏柴燒灰煎鹽,每 一石灰得鹽一十二斤一兩,亂法甚於鹼土,請行禁 絕。今後犯者,據灰計鹽,一如兩池鹽法條例科斷。」從 之。

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丁巳朔,度支奏,「京兆府奉先 縣鹵池側近陂泊池井,應有水柏柴燒作灰煎鹽等。」 臣勘案,先據兩池榷鹽使申,長慶三年二月十五日 於奉先縣界捉獲水柏柴灰四十石六斗二升,數內 取一石,煎得鹽一十二斤一兩。使司恐是盜刮鹼土, 妄稱是水柏柴灰,重收採。水柏柴三十斤,燒得灰二 「斗二升,煎得鹽二斤一十二兩。」緣從前未有明敕禁 斷,所以百姓故有抵犯。伏以柏柴灰比曾煎試,據所 獲灰,准舊試例,約得鹽一斗八升,比類鹼土,煎鹽所 收鹽,分數較多。其鹼土亦有敕條禁止。其水柏柴灰, 亂法甚於鹼土,不可因循。臣今商量,從今已後,捉獲 盜採水柏柴灰,重一十二斤,即計鹽「一斤;犯灰一斗, 即計鹽一斤四兩。並准兩池例,八斤計折,同犯刮鹼 土。前《鹽敕條》,節級科罰。所冀鹽法齊一,榷課免虧。」從 之。

太和三年,敕立「榷鹽課定額。」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四月,敕 「安邑、解縣兩池榷課,以實錢一百萬貫為定額。」

開成元年六月鹽州奏請移置榷院於宥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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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開成二年,以盧商稅鹽課績,擢都團練使。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乙 酉,鹽鐵使奏「得蘇州刺史盧商狀,分鹽場三所,隸屬 本州,元糶鹽七萬石,加至十三萬石,倍收稅額,直送 價錢。」五月,以蘇州刺史盧商為潤州刺史,攝御史大 夫,充浙江西道都團練觀察等使。商在蘇州,變更鹽 法,獲利倍多。時宰臣為鹽鐵使,以課績上聞,故有是 命。

開成 年,詔「嚴私鹽之禁,罰及刺史觀察。」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成末,詔「私鹽 月再犯者易縣令,罰刺史俸,十犯則罰觀察判官課 料。」

宣宗大中元年戶部侍郎盧弘止以鹽法敝更立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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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宗即位,茶鹽 之法益密,糶鹽少私盜多者,謫觀察判官,不計十犯。 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弘止以兩池鹽法敝,遣巡院官 司空輿更立新法,其課倍入,遷榷鹽使。以壕籬者,鹽 池之隄禁有盜壞與鬻鹼皆死,鹽盜持弓矢者亦皆 死刑。兵部侍郎判度支周墀又言,「兩池鹽盜販者,跡 其」居處保社按罪鬻五石,市二石;亭戶盜糶二石,皆 死。

按《冊府元龜》,大中元年閏三月鹽鐵奏,「據兩池榷鹽 使狀,應舊鹽法敕條內,有事節未該,及准去年赦文, 合再論理事件等一曰:准貞元、元和年敕,如有姦人 損壞壕籬,及放火延燒,收賊不獲,本令合當殿罰。皆 已有條制,今見施行。但未該地界所繇,及無捉賊期 限。」伏以鹽池捉禁,只仰壕籬,如有放火延燒,故損壞 「本縣分。一周年內,十月度同捉得五斗已上私鹽。先 准元和十二年六月三日敕,與減一選,即所酬殊寡, 難使盡心。若必遣縣令,須令賞罰相稱。伏請從今已 後,其縣令本界內,若五度捉得私鹽,每度捉得一斗 已上,兼賊同得者,不限歲內歲外,但數足後,即與減 一選。如累捉得,亦請累減,減至三選即止。」如是別色 見任正官員,前官差攝縣令,亦准正縣令處分。如是 散試官差攝縣令,無選可減者,亦得年五度捉得私 鹽,並賊同得者,即請別賞,見錢五十貫,累捉得亦請 累賞。如兩畿令及赤縣令無選可減者,在任之日,但 界內捉得私鹽件數,與《敕文》相當,簡勘別無異同,即 請申中書門下,秩滿後便與依資除官。如此則必悉 心奉法,不失罪人。其餘即請各准元敕處分。一曰:應 捉獲越界私鹽井刮鹼,盜兩池鹽賊,與劫奪犯鹽囚 徒頭首關連人等,推勘是合抵死刑者,承前並各准元敕極法處分者。伏以本制鹽法,束勒甚嚴,近年以 來,稍加寬令。又准會昌六年五月五日赦文,「靈武、振 武、天德三城封部之內,皆有良田,緣無居人,遂絕耕 種。自今已後,天下囚徒,各處死刑,情非巨蠹者,特許 全生,並家口配流。強盜鹽賊,蹤跡入界,各許本州界 一月內捉賊送使。如過限不到,即是私存慢易,搜索 未精。其元敕內所罰縣令課科,便請准敕文牒本州 府,當日據數徵剋送使。又弓矢射所繇等」,晝夜只於 池內簡巡。其壕籬外面,山林掩映,村柵相次。每有姦 人興心結搆,必須與村人相熟,乃敢下手。若或無人 勾致,即遠賊不敢自來。亦緣從來未立科條,以此沿 池所繇,都無稟束。伏請從今後,如有姦人損動壕籬, 及放火延燒,並有盜竊蹤跡。其地界保社所繇村正 居停主人等,如有自擒捉「得賊,每捉得賊一人,推勘 得實,所捉人當日以官中諸色見錢一十貫文充賞。 如漏網及不覺察,並請追近便人,各決脊杖十五。如 推勘與賊知情,即請准所犯人條例處分。如是所繇 及別色人等捉得,亦請准前給賞。其餘並請各准元 敕處分。」一曰:諸州府應捉搦販賣私鹽及刮鹼煎賊 等,伏請前後敕節文,「本界縣令,如一周年內,十度同 捉獲私鹽五斗已上者,本縣令減一選。如每年如此, 即與累減者。」伏以私鹽厚利,煎竊者多,巡院弓矢,力 徵州縣,人煙遼敻,若非本界縣令同立隄防,煎販之 徒,無繇止絕。其縣令本界漏網私鹽,據石斗各有元 敕,並請依舊條處分。如縣令若待本此三道者,「當時 應緣鹽法捉獲前件賊等,並是固違敕文,挾持弓刀 棒杖,皆作殺人調致,巨蠹凶惡,情狀難原。如或詐有 生全,則必欺偷轉甚,別無其法,可以畏之。今伏請捉 獲此色賊,推勘得實,合寘極刑者,並請各准奏處分。」 以前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弘止奏:「臣又得兩池榷茶 使簡較、司封郎中兼侍御史司」空輿狀:「自領職以來, 披尋《捉鹽條制》,其間有此三節,須重奏論。伏以鹽法 條制,須是嚴刑,稍似寬容,則姦人無懼,招收榷課數 闕。伏望聖慈許依司空輿所請,即冀私鹽杜絕,榷課 增加。」從之。

大中二年敕「榷鹽課不必計舊額錢數。」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正月敕 「安邑、解縣兩池榷課,先以實錢一百萬貫為定額。今 但取匹段精好,不必計舊額錢數。」

大中三年,開廣鹽利,以贍邊人。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七月,命 開殖三州七關之地,廣鹽鹵之利,以贍邊人。」

大中四年。敕「令度支收管溫池鹽。」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三月,因 收復河隴,敕令度支收管溫池鹽,仍差靈州分巡院 官專勾當。先是,湖落地在豐州界,河東供軍使收管, 每年採鹽約一萬四千餘石,供振武、天德兩軍及營 田水運官健。是年黨羌叛擾,餽運不通,供軍使請榷 市河東白池鹽供食,其白池屬河東節度使,不繫度 支。」

大中六年,溫池置榷稅使,其女鹽等池並禁斷,不為 榷。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六年二月敕, 「溫池令割屬威州,置榷稅使。」緣新制置,未立榷課定 額, 是年度支收納安邑、解縣池榷利一百二十一 萬五千餘貫,女鹽池在解縣,朝邑小池在同州,鹵池 在京兆府奉先縣,並禁斷不為榷。

大中 年,鹽鐵使裴休上「《鹽法》八事。」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是時江吳群盜 以所剽物易茶鹽,不受者焚其室廬,吏不敢枝梧鎮 戍場鋪堰埭,以關通致富。宣宗乃擇嘗更兩畿輔望 縣令者為監院官。戶部侍郎裴休為鹽鐵使,上鹽法 八事,其法皆施行,兩池榷課大增。」

僖宗光啟元年詔革榷鹽之弊田令孜請以兩鹽池歸鹽鐵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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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其後兵遍天下, 諸鎮擅利,兩池為河中節度使王重榮所有,歲貢鹽 三千車。中官田令孜募新軍五十四都,餫轉不足,乃 倡議兩池復歸鹽鐵使,而重榮不奉詔,至舉兵反。僖 宗為再出,然而卒不能奪。」 按《王重榮傳》:「重榮平巢, 復京師,以功檢校太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封瑯邪 郡王」,累加檢校太傅。中人田令孜怒重榮據鹽池之 饒,於時巨盜甫定,國用大覂,諸軍無所仰。而令孜為 神策軍使,建請二池領屬鹽鐵,佐軍食。重榮不許,奏 言:「故事,歲輸鹽三千乘於有司,則斥所餘以贍軍。」天 子遣使者諭旨,不聽。令孜徙重榮兗海節度使,以王 處存代之。 按《宦者傳》:田令孜徙養子匡祐宣慰河 中王重榮,厚為禮。匡祐敖甚,舉軍怒。重榮因數令孜 罪,責其無禮。監軍和解乃去。匡祐還訴令孜,且勸圖 之。令孜白以兩鹽池歸鹽鐵使,即自兼兩池榷鹽使。 重榮不奉詔,表暴令孜十罪。令孜自將討重榮按《舊唐書本紀》,光啟元年四月「乙卯朔,以開府儀同 三司、右金吾衛上將軍、左街功德」使、齊國公田令孜 為左右神策十軍使。舊日,安邑、解縣兩池榷鹽稅課, 鹽鐵使特置鹽官,以總其事。自黃巢亂離,河中節度 使王重榮兼領榷務,歲出課鹽三千車以獻朝廷。至 是,令孜以親軍闕供,計無從出,乃舉廣明前舊事,請 以兩池榷務歸鹽鐵使,收利以贍禁軍。詔下。重榮上 章論訴,言「河中地窘,悉藉鹽課供軍。」

按《冊府元龜》元年三月詔曰:「近京贍國之資,榷鹽為 本,法禁久廢,姦蠹實繁。陷誤藩方,依憑城社,須知根 柢,乃可改張。委本司選周術通財,庶期革弊。」

昭宗天復元年加河中歲貢課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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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昭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天復元年 三月,朱全忠引軍歸汴,奏河中節度使歲貢課鹽三 千車,臣今代領池場,請加二千車,歲貢五千車,候五 池完葺,則依平時供課額。從之。」

後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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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開平三年制斷曹州煎小鹽糶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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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後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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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宗同光二年敕令條貫兩池鹽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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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同光二年 二月敕:「會計之重,鹹鹺是先,矧彼兩池,實有豐利。頃 自兵戈擾攘,民庶流離,既場務以隳殘,致程課之虧 失。重茲葺理,須仗規模,將立事以成功,在從長而就 便。宜令李繼麟兼兗州節度度支、安邑、解縣兩池榷 鹽使,便可制置,一一條貫。所有合制官吏等,亦委自 使」選差。

同光三年,敕「減逐年俵賣鹽價。」高萬興奏請止絕青 鹽。

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二月 敕,「其逐年俵賣蠶鹽、食鹽、大鹽、甜次冷鹽,每斗與減 五十文。」欒鹽伏准本敕文,辛巳,鄜延高萬興奏,「河中 於僖州開場賣課鹽。」伏准本朝規制,元食青鹽請止 絕。

明宗天成元年敕合散蠶鹽依夏稅限納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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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天成元年。 敕諸州府百姓。合散蠶鹽。二月內一度俵散。依夏稅 限納錢。

天成二年。刺史竇廷琬上鹽州烏白兩池便宜狀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十一 月。貝州刺史竇廷琬上便宜狀。請制置鹽州烏白兩 池。逐年出絹十萬疋。米五萬石。奉敕昇慶州為防禦 使。」便除廷琬為使。

天成三年,議減鹽價,以便生民。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正月 庚申,宰臣以鹽麴價高,請議減價,以便生民。帝曰:「若 便於民,不失國計,便可以行。」殿中丞杜璟又以汴州 鹽價倍於雒陽,奏表請減。

長興四年依鹽鐵使奏應食課鹽州府省司各置榷糶折博場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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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四年 五月七日,諸道鹽鐵轉運使奏:「應食課鹽州府省司 各置榷糶折博場院,應是鄉村並通私商興販,所有 折博並每年人戶蠶鹽,並不許將帶一斤一兩入城 侵奪榷糶課利。如違犯者,一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 各決臀杖一十三、放一斤;已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決 臀杖十五,放三斤已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 三,放五斤已上至十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七,放十 斤已上不計多少,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有犯 鹽人隨行錢物驢畜等,並納入官。所有元本家業田 莊,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典納。仍許般載腳戶經過, 店主人腳下人力等糾告,等第支與優」給。如知情不 告,與買賣人同罪。其犯鹽人經過處地分,門司廂界 巡簡節級所繇,並諸色關連人等,不專覺察,即據所 犯鹽數,委本州臨時科斷,乞報省。如是門司關津口 鋪捉獲私鹽,即依下項等第,支給一半賞錢。一斤已 上至十斤,支賞錢二十貫文;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 支賞錢三十貫文;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貫文。應 食末鹽地界州府縣分,並有榷糶場院,久來內外禁 法,即未有一概條流。應刮鹼煎鹽,不計多少斤兩,並 處極法,兼許四鄰及諸色人等陳告,等第支與賞錢。」 欲指揮,此後犯一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決臀杖 十三,放一斤已上至二斤,買賣人各決臀杖十五,放 二斤已「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六,放三斤已 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七,放五斤已上,買賣 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如是收到鹼土鹽水,即委本 處煎煉鹽數,准條流科斷。或有已曾違犯,不至死刑, 經斷後公然不懼條流再犯者,不計斤兩多少,所犯 人並處極法。其有榷糶場院員寮節級人力煎鹽池

各竈戶般鹽船綱押綱將軍衙官梢工等,具知鹽法
考證
如有公然偷盜官鹽,或將貨賣,其買賣人及窩般主

人,知情不告,並依前項刮鹼例,五斤已上處死者。其 諸色關連人等,並各支賞錢」,即准雒京邢鎮州《條流 事例》指揮,顆末青黃等鹽,元不許界分參雜。其顆鹽 先許通商之時指揮,不得將「帶入末鹽地界。如有違 犯,一斤一兩並處極法。所有隨行色物,除鹽外,一半 納官,一半與捉事人充優賞,其餘鹽色,未有畫一條 流。其雒京並鎮定邢州管內,多有北京末鹽,入界捉 獲並依《雒京條流》科斷。」欲指揮此後,但是顆末青白 諸色鹽,侵界參雜,捉獲並准雒京條例施行。慶州青 白榷稅,元有「透稅條流,所有隨行驢畜物色,一半支 與捉事人充優賞,其餘一半並鹽並納入官。」欲並且 依舊,一斗已上至三斗,決臀杖十五,放三斗已上至 五斗,決脊杖十三,放五斗已上處死。安邑、解縣兩池 榷鹽院,河府節度使兼判之時申到畫一事件,條流 等准《敕牒》,兩池所出鹽,舊日若無榜文,如擅將一「斤 一兩,准《元制》條,並處極法。」其犯鹽人應有錢物,並與 捉事人充優賞者。切以兩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 面各置場門弓射,分擘鹽池地分居住,並在棘圍內, 更不別有遣差,祇令巡護鹽法。如此後有人偷盜官 鹽一斤一兩出池,其犯鹽人並准《元敕》條流處分,應 有隨行錢物,並納入官。其捉事人依下項定支優給。 若是巡簡弓射池場門子,自不專切巡察,致有透漏, 到棘圍外被別人捉獲,及有糾告,兼同行反告,官中 更不坐罪,陳告人亦以捉事人支賞。應知情偷盜官 鹽之人,一依犯鹽人一例處斷。其不知情關連人,臨 時酌情定罪。所有透漏地分弓射及池場門子,如是 透漏,出鹽十斤已「下,決脊杖五十;放一十斤已上,與 犯鹽人同罪科斷。一斤已上至十斤,支賞錢一十貫 文;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貫文;五十斤已 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貫文;一百斤已上,支賞錢 五十貫文。前項所定奪到《鹽法條流》,其應屬州府捉 獲抵犯之人,便委本州府簡條流科斷訖申奏,別報 省司。其屬省院捉到犯鹽之人,於死刑者即勘情申 上,候省司指揮,不至極刑者,便委務司准條流決,放 訖申報奏」《敕宜依》。

廢帝清泰二年河中言三司於民添徵蠶鹽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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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廢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後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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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天福元年敕條制鹽利一任人戶穩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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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福元年 十一月九日即位,制曰:「鹽麴之利,軍府所資,儻不便 於人戶,宜別從於條制,所期濟眾,無患妨公。」在京鹽 價,元是官場出糶,自今後並不禁斷,一任人戶取便 糶易,仍下太原府更不得開場糶貨。閏十一月壬午, 敕:「覆車難襲,弊政宜遷,恤鄉邑之瘡痍,救民人之苦 疾。其北京管內鹽鐺戶,合納逐年鹽利,昨者《偽命》指 揮,每斗須令人戶折納白米一斗五升,極知百姓艱 苦。自今後宜令人戶以元納食鹽石斗數目,每斗依 時價計定錢數,以錢數取人戶穩便折納斛㪷。一人 湯沐之奉,實在王畿,兆民凋弊之風,宜行仁恕。其雒 京管內逐年所配人戶食鹽,起從來年」,每斤特與量 減價錢十文。

天福二年,左補闕李知損奏寢變法添配鹽貨事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九月, 左補闕李知損上章曰:「臣以前承御札,許進言者直 書其闕,況在諫司,不敢避事。臣近聞眾議云:國家將 變鹽法,有司即欲宣行。竊知以諸道所糶賣鹽,令逐 處更添一倍,委州司量其屋宇均配。城內戶人,每歲 勒兩限俵鹽,隨二稅納價。言之雖易,作之極難。此法 若行,甚非穩便。」然則歷代變法,先取其益國利人。前 王開基,本在於安時恤物。設國無所益,人不聊生,斯 乃害時之理昭然,變法之功何有?今添配鹽貨,資困 弊者有二,作敗亂者有三。何則?念寰海烝民,屬梁朝 季運,困之以兵革,重之以科徭。幾經宗社「改更,刑法 變換。地經百戰,往年之事力都無,室告九空,到處之 鄉村未復止於州城,眾戶所在,貧乏者多。」臣頻曾守 職藩方,莫不詳觀利病。且嘗年城內居戶,例於屋稅 請鹽,比其徵納之時,備見艱難之狀,以至須勞鞭撲, 尚有逋懸。況所請之數甚微,應督之期猶失。若以逐 州場院鹽貨,於合賣數增倍俵之;以稅錢均攤,則貧 富高低而不等;以屋宇紐配,則盈虛剩少以難齊;於 功罕全,與物為病,其資困弊者一也。「逐處州府,必委 官吏行之,官雖強明,而吏藏姦倖,斯蓋必然之理,可 得而知。儻官乏能名,吏多欺詐,則力不足者重傷於 增配,家已給者卻獲其輕均,是則率百姓而因國家, 虐貧窮而繇胥吏,其資困弊者二也。且諸州糶鹽收 利,省司差官置場,所掌者國家之利權,安得假厚薄 而輒廢?所立者國家之法制,豈可沿輕重而濫施。使 四方之人,何以取則?聞一朝之令,孰不見疑?散利權 於諸州,變鹽法於天下。俵給不均而民弊,徵催不便而民逃,國無利而喪權,民積困而失業,其作敗亂者 一也。所在之處,多有土鹽,或煎而食之,或藏而貨之, 流行既深,紊亂非細,如無告訐,莫能追尋。若配俵之 權,憑於官吏,誡嚴之法,委自藩方,則民漸困以何辜, 國轉虛而何利?其作敗亂者二也。天下鹽鐵,國家大 權,常重慎於弛張,助國家之經費,喻河流之不竭,同 嶽鎮以無傾。蓋轉運所引,行之如水;禁嚴其固,挺之 若山。豈可緣支用而絕本源,為迫切而摧重大?權衡 一失,整頓甚難;利害再思,辨明極易。是則民有害而 可救,國無利而何圖?其作敗亂者三也。困弊敗亂,願 陛下細而思之,審而行之,恐不宜以為常事,而不軫 聖慮也。」大凡錢穀之利,祇以聚斂為能,至於度支之 司,惟以濟辦為「效。殊不知人心小失,所憂之事非常; 王道大行,所悅之方益遠。」臣竊慮有司以配鹽事件 敷奏聖聰,必雲百姓賒得食鹽半年然後納價,國家 隨其二稅頭段徵得鹽錢,場院既免遷延,官典更無 逋欠,民獲其濟,國有所資。臣請詰之,以解前說。且百 姓窮困十八九焉,或市肆經營,取錐刀末利,至於日 「食鹽酪,辦即買之,偶或無錢,不妨淡食。今以半年鹽 味,配給貧民,請歸其家,殆非所濟。當俵鹽之日,已不 欣歡,及納價之時,可量困躓。復有稅租甚大,舍屋頗 多,骨肉替零,家事牢落。官中以戶門而須配,本人懼 條法以難辭,剩請官鹽,莫之為用。都徵省債,無足可 償。以此通民,何州不有?以此編戶,何」處不空?是則百 姓因之逃亡,鹽錢固所虧失。省司指本州本使,不管 流移,州司追鄰人保人,須令攤配。如此則已傷殘而 重困,未波逃而復驅,益國濟民,其利安在?蠹時害政, 不亦多乎!所司或對云:「自古理民,有利則有害,當今 贍國,不斂則不充。」諫官祇以憂民為詞,不知經國之 務。臣請再詰,以證斯「言。夫國家取利之方,王者安民 之道,雖或甚利於國,微損於民,聖君尚以割股啗腹 而為言,本固邦寧而垂誡,何況有甚害於物,而小益 於時者乎!必欲糶賣鹽錢,須要倍於往日,惟宜減落 鹽價,慎選場官,示諭諸州,峻整公法,凡經半課利,但 令逐處較量,比及周正,必期集事。如糶一倍於元數, 課租濟於朝廷,則必授以殊資,別委主之重務。如或 所賣不及於元數,所資不濟於朝廷,則必顯示斷懲, 永更不令任使。既鹽價極輕而鹽法甚重,則民間不 犯而貨易自通。州府以公家在心,場院以貞幹為事, 自然國有其利,民無所傷。」與夫配百姓而失經費之 宜,其利害懸於天壤矣。伏惟皇帝陛下每「憂勤庶政, 嘗諮訪群臣,當明君求諫之秋,是微列得言之日。」尋 有旨寢其事。

天福七年,出帝即位詔「應有往來鹽貨悉稅之令省 司差人勾當。」

按《五代史出帝本紀》。七年六月乙丑,皇帝即位。 按《冊府元龜》。少帝以天福七年六月即位。十一月詔 州郡稅鹽。課稅斤七分。住稅斤十分。州府鹽院差省 司差人勾當。先是諸州府除蠶鹽外,每斗海鹽界分 約收鹽價錢一十七萬貫。高祖以所在禁法,抵犯者 眾。遂開鹽禁,許通商。令州郡配徵人戶食鹽錢,上戶 千文。下戶二百,分為五等,時亦便之。至是掌賦者欲 增財利,難於驟變前法,乃重其關市之徵,蓋欲絕其 興販,歸利於官也。其後鹽禁如故,鹽錢亦徵,至今為 弊焉。按原本訛六年今改正

按《文獻通考》:七年宣旨下三司,應有往來鹽貨悉稅 之每斤七文,住稅每斤十文。其諸道應有保屬州府 鹽務,並令省司差人勾當。先是,諸州府除俵散蠶鹽 徵錢外,每年末鹽界分場務約糶錢一十七萬貫有 餘。言事者稱,雖得此錢,百姓多犯鹽法。請將上件食 鹽錢於諸道州府計戶,每戶一貫至二百為五等配 「之,然後任人逐便興販,既不虧官,又益百姓。」朝廷行 之,諸處場務且仍舊。俄而鹽貨頓賤,去出鹽遠處州 縣,每斤不過二十。掌事者又稱驟改其法,奏請重置 稅焉。蓋欲絕興販,歸利於官,場院糶鹽雖多,人戶鹽 錢又不放免,民甚苦之。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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