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21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二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二十一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二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二十一卷目錄

 雜稅部彙考五

  宋四理宗寶慶二則 紹定五則 端平一則 嘉熙一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一

  則 瀛國公德祐一則

  金太祖一則 太宗天會一則 熙宗皇統二則 海陵貞元一則 正隆二則 世宗大

  定十七則 章宗明昌四則 承安三則 泰和六則 宣宗貞祐二則 興定三則

  元一總一則 太宗二則 世祖中統四則 至元二十三則 成宗元貞二則 大德

  八則

食貨典第二百二十一卷

雜稅部彙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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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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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宗寶慶元年蠲減公私僦錢除經總制虛額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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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寶慶元年, 蠲兩浙州軍屬縣官私僦錢有差。八月,詔除豁紹興 府每歲經、總制虛額錢九萬五千五百貫。十二月,詔 行都及諸路公私僦舍錢米,經減者減三分。從朱端 常請也。

寶慶三年,免被水郡縣竹木稅。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秋七月丁酉,詔振贍被水郡 縣,其竹木等稅勿復。」

紹定元年趙至道請禁妄征創稅劉克莊請下詔廟堂亟圖寬省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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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紹定元年 正月,趙至道奏「江淮州郡妄征經過米船、蘆蕩沙產 一例官租。山漆魚池創立約束。禁止商人買販。乞下 憲司嚴戢。」劉克莊進故事言:「元祐初以李常為戶部 尚書,鮮于侁為京東漕。臣嘗考論古今。自漢中葉,筦 榷之法行,上而公卿。下而賢良文學。各持一論。然公 卿」之論常勝,雖合賈誼、董仲舒諸名儒,唇敝舌腐,而 不能殺其勢。惟本朝則不然,所用三司使,如寇準、蔡 齊、王堯臣、包拯、宋祁、張方平、蔡襄之流,其人平日既 持賢良文學之論,一旦居公卿之位,施為建置,終不 敢背儒者大旨,此其所以異於漢也。熙寧改法,初猶 用程顥、蘇轍為官屬,其後薛向、吳居厚「之徒始進,於 是司馬光得政,內擢李常為班書,外擢鮮于侁為漕 臣,以救其弊,元祐相業,第一義也。臣謂國家此一氣 脈,宜迓續,不宜間斷,宜培養,不宜琢伐。顧今天下兵 不可汰,官不可省,郊廟之禮不可闕,掖庭之用不可 增。臣非敢立高虛之論,直以理財為非也。昔之理財 者,摧抑富商巨賈之盜」利權者爾,逐什一以養口體 者不問也;削弱豪家大姓之侵細民者爾,營斗升以 育妻子者不問也。天地所產,海之魚鹽,藪之薪蒸,漆 枲絺紵之百貨,械器陶冶之一藝,蓋販夫、販婦、園夫 紅女所資以為命者,苟操幹之無遺,則歎愁之寧免。 漢算緡錢,下逮末作之人;唐為官市,害及鬻樵之夫。 治世氣「象,不宜如此。向也,榷酤榷契,信有遺利,今囊 括殆盡,弓張未弛,已失利源。邑困繭絲之取,民受池 魚之殃,治世氣象,不宜如此。」議者排之愈力,執事者 持之愈堅,踵漢庭《鹽鐵論》之弊,失先朝前輩儒臣治 賦之意。麟趾之澤息,蠆尾之謗興,將安取此?臣觀今 日事勢,損上未易言也,酌中制以取之足矣,裕民未 易言也。損末利以還之足矣。昔陳恕令三司吏各條 奏法,第為三等,曰:上者取利太深,可行之商賈,不可 行之朝廷。吾用其中者。真計臣之心也。王旦遺漕臣 曰:「朝廷榷利至矣。」真大臣之言也。惟陛下詔廟堂省 府亟圖之。

紹定二年,免台州雜稅。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冬十月壬戌,詔台州水災,除 民茶鹽酒酤諸雜稅,郡縣抑納者,監司察之。」

紹定四年,蠲磚瓦、竹木、蘆箔之徵三月。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紹定五年,免京城商稅。

按《宋史理宗本紀》:「五年三月乙酉,詔京城內外免徵 商三月。」

紹定六年,再蠲竹木之徵。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詔兩 浙轉運司,臨安府、嘉興府、徽、嚴、安吉州竹木之徵,再 蠲三月。

端平三年詔諸路災傷毋收經總制頭子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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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端平三年,詔「諸 路州軍因災傷檢放苗米,毋收經總制、頭子、勘合朱 墨等錢。自今已放苗米隨苗帶納錢並與除收。」

嘉熙元年蠲京城商稅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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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嘉熙元年, 「蠲臨安府城內外征一月。」

景定四年置榷場於樊城詔鎮巢軍月收坊場河渡錢分項起解支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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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通鑑綱目》。景定四年秋 七月。置榷場於樊城。劉整言於蒙古曰:「南人惟恃 呂文德耳。然可以利誘也。請還以玉帶餽之。」求置榷場於襄陽城外。蒙古從之。至鄂請於文德。文德許之。 蒙古使曰:「南人無信。安豐等處榷場每為盜所掠。願 築土牆以護貨物。」文德不許。或謂文德曰:「榷場成我 之利。且可因以通好。」文德為請於朝,開榷場於樊城, 外築土牆於鹿門山,外通互市,內築堡壁。蒙古又築 堡於白鶴,由是敵有所守,以遏南北之援。時出兵哨 掠襄樊城外,兵威益熾。文德弟文煥知為蒙古所賣, 以書諫止,文德始悟。然事已無及,惟自咎爾。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十二月,詔:「無為軍巢縣已陞為 鎮巢軍使,從沿江制司節制,其月收坊場、河渡錢,分 項起解支遣。」以制司申言也。

度宗咸淳元年詔臨安免徵商稅僦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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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元年春正月甲戌,詔臨安免 征商三月。夏四月丁未,壽崇節,免徵臨安官私房僦 地錢。戊申,乾會節,如上免徵,再免在京徵商三月。自 是祥慶、災異、寒暑皆免。冬十月乙亥,減田契稅錢什 四。」

瀛國公德祐元年三月壬申詔復茶鹽市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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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瀛國公本紀》云云。

太祖年置榷場以易北方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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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太祖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太祖時於 西北招討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間置榷場以易北 方畜牧。

太宗天會三年始立牛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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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三年十月壬戌。「詔曰,今大有 年,無儲蓄,則何以備饑饉。其令牛一具賦粟一石,每 謀克為一廩貯之。」按《食貨志》,牛頭稅即牛具稅,猛 安謀克部女直戶所輸之稅也。其制每耒牛三頭為 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四畝有奇,歲輸粟大 約不過一石,官民占田無過四十具。天會三年,太宗 以歲稔,官無儲積,無以備饑饉,詔令一耒賦粟一石, 每《謀克》別為一廩貯之。

按《續文獻通考》:金制,租稅之外,算其田園、屋舍、車馬、 牛羊樹藝之數,及其藏鏹多寡,徵錢曰「物力。」物力之 外又有鋪馬、軍需、輸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紙等錢,名 目細瑣,不可殫述。又有牛頭稅,即牛具稅,猛安謀克 部女直戶所輸之稅也。其制每耒牛三頭為一具,限 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四畝有奇,歲輸粟大約不過 一石,官民占田無過四十具。天會三年,太宗以歲稔, 官無儲積,無以備饑饉,詔令一耒賦粟一石。

熙宗皇統元年正月己未夏國請置榷場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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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皇統二年始置榷場。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榷場與敵國互 市之所也。皆設場官,嚴厲禁,廣屋宇以通二國之貨, 歲之所獲,亦大有助於經用焉。熙宗皇統二年五月, 許宋人之請,遂各置於兩界。九月,命壽州、鄧州、鳳翔 府等處皆置。」

海陵貞元元年以都城隙地賜職官護駕軍徵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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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貞元元年秋七月戊子朔,元賜朝 官京城隙地徵錢有差按《食貨志》:「元年五月,以都 城隙地賜隨朝大小職官及護駕軍。七月各徵錢有 差。」

正隆四年罷鳳翔等處榷場改置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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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正隆四年正月辛酉,罷鳳翔、唐鄧、 潁蔡、鞏洮、膠西諸榷場,置場泗州。」按《食貨志》,尋伐 宋,亦罷之。

正隆五年,命「榷貨務」起赴南京。

按《金史海陵本紀》。五年八月辛亥。命榷貨務起赴南 京按《食貨志》。「五年八月命榷場起赴南京。國初於 西北招討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間嘗置之。以易北 方牧畜。」

世宗大定元年詔猛安徵牛稅謀克監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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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大定元年詔諸 猛安不經遷移者。徵牛具稅粟。就命謀克監其倉。虧 損則坐之。」

大定二年,許夏國互市,罷諸關《征稅制》《院務創虧及 功酬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年四月「乙亥,夏國遣使來賀即 位。癸未,夏使朝辭,乞互市。從之。」八月辛卯,罷諸關征 稅按《食貨志》:二年制院務創虧及功酬格。八月,罷 諸路關稅。止令譏察。

大定三年,制金銀坑冶二十稅一,市馬於夏國。蠲減 坊場、河渡逋欠。定賃房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金銀之稅,大定 三年,制金銀坑冶,許民開採,二十分取一為稅。又 按《志》:三年,市馬於夏國之榷場。又按志:「三年,尚書 省奏,山東西路轉運司言,坊場河渡多逋欠。」詔如監 臨制,以年歲遠近為差蠲減。又以尚書工部令史劉 行義言,定城郭出賃房稅之制大定七年,禁秦州場以違禁「物賣入外界。」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禁秦州場 不得賣米麪及羊豕臘並可作軍器之物入外界。 大定九年,罷和市,抑配百姓。」

按《金史世宗本紀》,九年正月庚午,詔諸州縣和糴,毋 得抑配百姓。按《食貨志》:九年御史臺奏,河南府以 和買金銀抑配百姓,且下其直。上曰:「朕初欲泉貨流 通,故令行。豈可反害民乎?」遂罷之。

大定十二年,弛坑冶稅。尚書省奏「請唐古部民仍從 舊制納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二年十二月辛亥,詔金銀坑冶 聽民開採,毋得收稅。」按《食貨志》同。又按志:十二 年,尚書省奏,「唐古部民舊同猛安謀克定稅,其後改 同州縣,履畝立稅,頗以為重。」遂命從舊制。

大定十六年。十二月庚寅。定榷場香茶罪賞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七年,罷陝西沿邊榷場,止留一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七年,上謂宰 臣曰:「宋人喜生事背盟,或與大石交通,恐枉害生靈, 不可不備。其陝西沿邊榷場可止留一處,餘悉罷之, 令所司嚴察姦細。」

大定二十年,定「給謀克牛具及商稅差等。」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年定「功授 世襲謀克,許以親族從行。當給以地者,除牛九具以 下全給,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則於官豪之家量 撥地六具與之。」又按志:二十年正月定商稅法,金 銀百分取一,諸物百分取三。

大定二十一年,置環州榷場,復綏德榷場,禁壽州榷 場受分例,諭「牛頭稅粟,當令盡實輸之。」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一年正月壬子,以夏國請,詔 復綏德軍榷場,仍許就館市易。按《食貨志》:二十一 年,「世宗謂宰臣曰,前時一歲所收可支三年。比聞今 歲山西豐稔,所穫可支三年。此間地一歲所穫不能 支半歲,而又牛頭稅粟,每牛一頭止令各輸三斗,又 多逋懸。此皆遞互隱匿所致,當令盡實輸之。」又按 《志》,前此以防姦細,罷西界蘭州、保安、綏德二榷場。二 十一年正月,夏國王李仁孝上表乞復置,以保安、蘭 州無所產而且稅少,惟於綏德為要地,可復設互市, 命省臣議之。宰臣以陝西鄰西夏邊,民私越境盜竊, 緣有榷場,故姦人得往來,擬東勝可依舊設陝西者 並罷之。上曰:「東勝與陝西道路隔絕,貿易不通。其令 環州置一場,尋於綏德州復置一場。」十二月禁壽州 榷場受分例。分例者,商人贄見場官之錢幣也。 大定二十三年,均牛具稅。令驗實戶口畜產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三年八月乙巳。括定猛安謀 克戶口牛具按《食貨志》。二十三年有司奏其事。謂牛 具稅事世宗謂左丞完顏襄曰:「卿家舊止七具,今定為 四十具。朕始令卿等議此,而卿皆不欲,蓋各顧其私 爾。」是後,限民口二十五算牛一具。七月,尚書省復奏 其事。上慮版籍歲久,貧富不同,猛安謀克又皆年少 不練時事,一旦軍興,按籍徵之,必有不均之患,乃令 驗實推排,閱其戶口畜產之數,其以上京二十二路 來上。八月,尚書省奏,「推排定猛安謀克戶口、田畝、牛 具之數: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八,戶六十一 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 十六,內正口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 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田一百六十九 萬三百八十頃有奇,牛具三十八萬四千」七百七十 一。在都宗室將軍司,戶一百七十,口二萬八千七百 九十,內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萬七千八百八, 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頃七十五畝有奇。牛具三百四, 迭剌、唐古二部五糺。戶五千五百八十五,口一十三 萬七千五百四十四,內正口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 二,奴婢口一萬八千八十一;田四萬六千二十四頃 一十七畝。牛具五千六十六

大定二十四年,權免市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四年八月「乙亥,詔免上京今 年市稅。」

大定二十六年,定「院務監官虧兌陪納法」,命緩征牛 頭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六年四月壬子,尚書省奏定 院務監官虧兌陪納法。按《食貨志》:「二十六年,尚書 省奏併徵牛頭稅粟。上曰,積壓五年,一旦併徵,民何 以堪。其令民隨年輸納,被災者蠲之,貸者俟豐年徵 還。」

大定二十七年,聽民採銀納課。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七年。「尚書 省奏。聽民於農隙採銀。承納官課。」

大定二十八年,增置「流泉務。」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十月「乙丑,京府及節度 州增置流泉務,凡二十八所大定   年,罷菜園、房稅、養馬等錢。」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宗尹傳》:「宗尹拜平章政 事時,民間苦錢幣不通,上問宗尹,對曰:『錢者有限之 物,積於上者滯於下,所以不通。海陵軍興,為一切之 賦,有菜園、房稅、養馬錢。大定初,軍事未息,調度不繼, 故因仍不改。今天下無事,府庫充積,宜悉罷去』。」上曰: 「卿留意百姓,朕復何慮。」於是養馬等錢始罷。按續文獻通考

係大定末年事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罷河泊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九年「戶部 言。天下河泊已許與民同利。其七處設官可罷之。委 所屬禁豪強。毋得擅其利。」

章宗明昌元年罷蝦䗫山市場敕定院務商稅課額罷坊場免房稅罷提點所罪賞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七月丁丑詔罷西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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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䗫山市場按《食貨志》:元年正月,敕尚書省定院 務課商稅額,諸路使司院務千六百一十六處,比舊 減九十四萬一千餘貫,遂罷坊場,免賃房稅。十月,尚 書省奏:「今天下使司院務,既減課額,而監官增虧,既 有陞遷追殿之制,宜罷提點所給賞罰俸之制,但委 提刑司察提點官侵犯場務者,則論如制。」詔從之。 明昌二年。尚書省以榷場關防不密。請修完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七月。尚書 省以泗州榷場自前關防不嚴。遂奏定從大定五年 制。官為增修舍屋。倍設闌禁。委場官及提控所拘榷。 以提刑司舉察。惟東勝靜慶州來遠軍者仍舊。餘皆 修完之。

明昌三年,減賃房地錢,禁勢家固山澤之利。定「歲採 竹葦賣錢額,封諸處坑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減南京 出賃官房及地基錢。二年,諭提刑司,禁勢力家不得 固山澤之利。又:「司竹監歲採入破竹五十萬竿,春秋 兩次輸都水監,備河防餘邊刀筍皮等賣錢三千貫、 葦錢二千貫為額。」又按志:「明昌二年,天下見在金 千二百餘鋌,銀五十五萬二千餘鋌。三年,以提刑司 言,封諸處銀冶,禁民採煉。」

明昌五年,增置院務,復開坑冶。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九月戊辰,初令民買撲隨處 金銀銅冶。按《食貨志》:五年,陳言者乞復舊制,坊場 上不許,惟許增置院務。詔尚書省參酌定製,遂擬遼 東、北京依舊許人分辦,中都等十一路差官按視,量 添設院務於二十三處,自今歲九月一日立界。制可。

又按《志》:「五年以御史臺奏請,令民採煉隨處金銀。」

銅冶,上命尚書省議之。宰臣議謂:「國家承平日久,戶 口增息,雖嘗禁之,而貧人苟求生計,聚眾私煉。上有 禁之之名,而無杜絕之實,故官無利而民多犯法。如 令民射買,則貧民壯者為夫匠,老稚供雜役,各得均 齊,而射買之家亦有餘利。如此則可以久行,比之官 役顧工,糜費百端者有間矣。」遂定製,有冶之地,委謀 克縣令籍數召募射買,禁權要官吏、弓兵、里胥皆不 得與。如舊場之例。令州府長官一員提控,提刑司訪 察而禁治之。上曰:「此終非長策。」參知政事胥持國曰: 「今姑聽如此,後有利然後設官可也。譬之酒酤,蓋先 為坊場而後官榷也。」上亦以為然,遂從之。墳山西銀 山之銀窟,凡百一十有三。

承安元年中都稅使司歲獲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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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初,大定間, 中都稅使司歲獲十六萬四千四百四十餘貫。承安 元年歲獲二十一萬四千五百七十九貫。」

承安二年,復保安、蘭州榷場。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九月乙巳,以夏使朝辭,詔答 許復保安蘭州榷場。」按《食貨志》:「泗州場,大定間歲 獲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貫,承安元年增為十萬七 千八百九十三貫六百五十三文。所須雜物,泗州場 歲供進新茶千胯,荔枝五百斤,圓眼五百斤,金橘六 千斤,橄欖五百斤,芭蕉乾三百箇,蘇木千斤,溫柑七 千箇,橘子八千箇,沙糖三百斤,生薑六百斤,梔子九 十稱,犀象丹砂之類不與焉。」宋亦歲得課四萬三千 貫。秦州西子城場,大定間,歲三萬三千六百五十六 貫。承安元年,歲獲十二萬二千九十九貫。承安二年, 復置於保安蘭州。

承安三年,開榷場於轄里裊,禁以見錢交易,罷宋界 諸榷場。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十月癸未,行樞密院言,「斜出 等請開榷場於轄里裊,從之。」按《食貨志》:三年九月, 行樞密院奏,「斜出等告開榷場,擬於轄里尼要安置, 許自今年十一月貿易。」尋定製,隨路榷場若以見錢 入外界與外人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宋界諸 場以伐宋皆罷。按本紀作轄里尼要作轄里尼要蓋尼要即裊字切音非有異也

泰和元年減牛頭稅許鋪馬等錢折納銀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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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六月己亥,減牛頭稅三之一。乙巳,初許諸科徵鋪馬、黃河夫軍須等錢,折納 銀一半,願納錢鈔者聽。」

泰和四年,請添「金銀稅」一分。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言事者以 金銀百分中取一,諸物取三,今物價視舊為高,除金 銀則額所不能畫該,自餘金銀可並添一分。」詔從之, 泰和五年,令諸處稅務具數申報。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六月 令諸處稅務。「其稅訖房地。每半月具數申報所屬。違 者坐以怠慢輕事之罪。」

泰和六年。免諸科名錢。令運司差官監榷院務課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六月戊辰,免今年租稅諸科 名錢。按《食貨志》:「大定間,中都稅使司歲獲十六萬 四千四百四十餘貫。承安元年歲獲二十一萬四千 五百七十九貫。」泰和六年五月,制院務課虧。令運司 差官監榷。

泰和七年。戶部請金銀收四分稅。省臣議寢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三月。戶部 尚書高汝礪言。舊制小商貿易諸物。收錢四分。而金 銀乃重細之物。多出富有之家。復止三分。是為不倫。 亦乞一例收之。省臣議以為如此恐多隱匿。遂止從 舊。

泰和八年,復置「宋界榷場。」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八月,以與 宋和,宋人請如舊置之,遂復置於唐鄧壽泗息州及 秦鳳之地。」

宣宗貞祐二年以宋人焚秦州榷場復設於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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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貞祐元年。秦州 榷場為宋人所焚。二年陝西安撫副使烏古論兗州 復開設之。歲所獲以十數萬計。」

貞祐三年,議榷場互市、用銀、《禁銀利害》: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七月議欲 聽榷場互市用銀而計數稅之。上曰:「如此是公使銀 入外界也。」平章盡忠權參知政事德升曰:「賞賜之用 莫如銀絹。而府庫不足以給。互市雖有禁而私易者 自如。若稅之則斂不及民而用可足。」平章高琪曰:「小 人敢犯。法不行爾。況許之乎。今軍未息而產銀之地 皆在外界,不禁,則公私指日罄矣。」上曰:「當熟計之。」

興定元年置南京流泉務呂鑑陳息州榷場素獲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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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元年六月乙丑,置南京流泉 務。按《食貨志》:「元年集賢諮議官呂鑑言,嘗監息州 榷場,每場獲布數千匹,銀數百兩,兵興之後皆失之。 興定二年,開高麗互市。」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夏四月癸丑,完顏素闌請宣 諭高麗,復開互市,從之。」

興定四年,免雜徵,停「桑皮紙折輸。」

按《金史宣宗本紀》:四年八月乙亥,上諭宰臣,「河南水 災雜徵並免,仍自今歲九月始,停周歲桑皮故紙折 輸。」

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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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定「金銀、珠玉、銅鐵、水銀、硃砂、碧甸子、鉛、錫、礬、硝鹼、 竹木等歲入之課。」

按《元史食貨志》:「山林川澤之產,若金、銀、珠玉、銅、鐵、水 銀、硃砂、碧甸子、鉛、錫、礬、硝、鹼、竹木之類,皆天地自然 之利,有國者之所必資也。而或以病民者有之矣。元 興因土人呈賦而定其歲入之課,多者不盡收,少者 不強取,非知理財之道者能若是乎?產金之所在腹 裡曰益都、檀、景,遼陽省曰大寧、開元;江淛省曰饒、徽」、 池、信;江西省曰龍興、撫州;湖廣省曰岳、澧、沅、靖、辰、潭、 武岡、寶慶;河南省曰江陵、襄陽;四川省曰成都、嘉定; 雲南省曰威楚、麗江、大理、金齒、臨安、曲靖、元江、羅羅、 會川、建昌、德昌、柏興、烏撒、東川、烏蒙。產銀之所,在腹 裡曰大都、真定、保定、雲州、般陽、晉寧、懷孟、濟南、寧海; 遼陽省曰大寧;江淛省曰處州、建寧、延平;江西省曰 撫瑞、韶;湖廣省曰興國、郴州;河南省曰汴梁、安豐、汝 寧;陝西省曰商州;雲南省曰威楚、大理、金齒、臨安。元 江產珠之所,曰大都,曰南京,曰羅羅,曰水達達,曰廣 州。產玉之所,曰于闐,曰匪力沙。產銅之所,在腹裡,曰 益都;遼陽省曰大寧;雲南省曰大理。澂江產鐵之所, 在腹裡,曰河東、順德、檀、景、濟南;江浙省曰饒、徽、寧國、 信、慶元、台、衢、處、建寧、興元、邵武、漳、福、泉;江西省曰龍 興、吉安、撫袁、瑞、贛、臨江、桂陽;湖廣省曰沅、潭、衡、武岡、 寶慶、永全、常寧、道州;陝西省曰興元;雲南省曰中慶、 大理、金齒、臨安、曲靖、澂江、羅羅、建昌。產硃砂水銀之 所在,遼陽省曰北京;湖廣省曰沅、潭;四川省曰思州。 產碧甸子之所,曰和林,曰「會川。」產鉛錫之所,在江、浙 省,曰鉛山、台處、建寧、延平、邵武;江西省,曰韶州、桂陽; 湖廣省,曰「潭州。」產礬之所在腹裡,曰廣平、冀寧;江、浙 省,曰鉛山、邵武;湖廣省,曰潭州;河南省,曰廬州;河南 產硝鹼之所,曰晉寧。若竹木之產,所在有之,不可以所言也。

太宗二年定諸路雜稅置十路徵收課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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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太宗本紀》:「二年庚寅春正月,定諸路稅課,酒 課驗實息十取一,雜稅三十取一。冬十一月,始置十 路徵收課稅使,以陳時可、趙昉使燕京,劉中、劉桓使 宣德,周立和、王貞使西京,呂振、劉子振使太原,楊簡、 高廷英使平陽,王晉、賈從使真定,張瑜、王銳使東平, 王德亨、侯顯使北京,夾谷永、程泰使平州,田木西、李」 《天翼》使濟南。

五年,始立徵收稅課所。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商賈之有稅,本 以抑末,而國用亦資焉。元初未有定製,太宗甲午年, 始立徵收課稅所,凡倉庫院務官併合千人等,命各 處官司選有產有行之人充之。其所辦課程,每月赴 所輸納。有貿易借貸者,並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擾民 取財者,其罪亦如之。」按本紀二年十一月始置十路徵收稅課使而志又載元初未

有定製。甲午年始立徵收稅課所,恐即二年事,姑並存之。

世祖中統元年秋七月丙子立互市於潁州漣水光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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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二年,嚴私商、弛山澤之禁。定鹽酒稅課等法。立 高麗、鴨綠、江西互市,宥宋私商,聽其榷場貿易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二年五月「丁亥,申嚴沿邊軍 民越境私商之禁,弛諸路山澤之禁。申嚴越境私商 販馬匹者罪死。六月戊戌,詔諭十路宣撫司並管民 官定鹽酒稅課等法。秋七月癸亥,巴思荅兒乞於高 麗、鴨綠江西立互市」,從之。八月甲寅,宋私商七十五 人入宿州,議置於法。詔宥之,還其貨,聽榷場貿易。 中統三年春正月庚午,罷高麗互市。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四年,改榷稅所為「轉運司」,嚴稅課條款。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春正月丙戌,改諸路監榷課 稅所為轉運司。按《食貨志》:「四年用阿合馬、王光祖 等言,凡在京權勢之家為商賈及以官銀賣買之人, 並令赴務輸稅。入城不帶引者,同匿稅法。」

至元元年罷南邊互市禁私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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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春正月癸亥,罷南邊互 市,申嚴持軍器販馬越境私商之禁。」

至元二年,罷互市,免徵上都商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三月乙未,罷南北互市。五月 庚寅,敕上都商稅酒醋諸課毋徵。」

至元三年,減輝州竹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十二月甲子,減輝州竹課。先 是,官取十之六,至是減其二。」

至元四年,嚴私鹽酒醋及僧道商稅之禁。印造竹印, 以取工墨錢。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八月「辛酉,申嚴平灤路私鹽 酒醋之禁。九月癸丑,申嚴西夏中興等路僧尼道士 商稅酒醋之禁。」

按《續文獻通考》:「竹之所產雖不一,而腹裡之河南懷 孟,陝西之京兆、鳳翔,皆有在官竹園,立司竹監掌之。 每歲令稅課所官以時採斫,定其價為三等,易於民 間。至元四年,始命制國用使司,印造懷孟等路司竹 監竹引一萬道,每道取工墨一錢,凡發賣皆給引。 至元七年,定商稅三分取一之制,免上都商稅,惟典 賣稅契仍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五月「丙辰,尚書省臣言,上都 地里遙遠,商旅往來不易,特免收稅以優之,惟市易 莊宅奴婢孳畜,例收契本工墨之費。」從之。按《食貨 志》,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銀四萬五千錠為 額,有溢額者別作增餘。是年五月,以上都商旅往來 艱辛,特免其課,凡典賣田宅不納稅者禁之。

至元十年夏四月甲申,免隆興路榷課三年。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二年,遣人檢覈西夏榷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二年二月甲辰,遣必闍赤孛羅 檢覈西夏榷課。」

至元十四年,置「吐蕃界榷場,免河泊課,榷大都商稅, 立市舶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四年夏四月癸酉,置榷場於碉 門黎州,與吐蕃貿易。五月辛亥,以河南山東水旱,除 河泊課,聽民自漁。秋八月壬子,榷大都商稅。」按《食 貨志》:「互市之法,自漢通南粵始,其後歷代皆嘗行之。 至宋置市舶司於浙廣之地,以通諸番貨物,則其制 為益詳矣。」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鄰海諸郡與番國往 還互易舶貨者,其貨以十分取一,粗者以十五分取 一,以市舶官主之。其發舶迴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驗 其所易之物,給以公文,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舊制 而為之法焉。於是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一於泉州, 令忙古䚟領之;立市舶司三於慶元、上海、澉浦,令福 建安撫使楊發督之。每歲招集舶商,於「番邦博易珠翠、香貨等物,及次年迴帆,依例抽解,然後聽其貨賣。」 時客船自泉、福販土產之物者,其所徵亦與番貨等。 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為言,於是定「雙抽、單抽」之 制。雙抽者,番貨也;單抽者,土貨也。

至元十五年,諭諸蕃國來朝,聽其互市。弛山場之禁。 又諭日本通互市。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八月辛巳,詔行中書省唆 都、蒲壽庚等曰:「諸蕃國列居東南島砦者,皆有慕義 之心,可因蕃舶諸人,宣布朕意,誠能來朝,朕將寵禮 之。其往來互市,各從所欲。」冬十月丁卯,弛山場樵採 之禁。十一月丁未,詔諭沿海官司,通日本國人市舶。 至元十八年,商貨已經泉州抽分者,止令輸稅,始抽 礬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八年九月癸酉,商賈市舶物貨 已經泉州抽分者,諸處貿易,止令輸稅。」按《食貨志》: 「礬在潭州者,至元十八年李日新自具工本,於瀏陽 永興礬場煎烹,每十斤官抽其二。」

至元十九年,減稅課官,弛薪炭禁,免積欠稅課。又令 市舶司以錢易海貨,仍聽舶戶通販抽分。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二月「己酉。減大都稅課官 十四員為十員。夏四月乙巳。弛西山薪炭禁。十二月 癸卯。免鞏昌等處積年所欠稅課。」按《食貨志》:「十九 年又用耿左丞言,以鈔易銅錢。令市舶司以錢易海 外金珠貨物。仍聽舶戶通販抽分。」

至元二十年,定市舶抽分上都稅課例,禁舶商以金 銀易物及雲南管課官額外取錢。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六月庚寅,定市舶抽分例, 舶貨精者取十之一,粗者十之五。秋七月壬申,敕上 都商稅六十分取一。九月丙寅,古荅奴國因商人阿 剌畏等來言,自願效順,併占城、荊湖行省為一,徙舊 城市肆、局院稅務皆入大都,減稅徵四十分之一。十 一月丁巳,只必帖木兒請於分地二十四城自設管」 課官。不從。又請立拘榷課稅所,其長從都省所定,次 則王府差設。從之。按《食貨志》:二十年,詔各路課程 差廉幹官二員提調,增羨者遷賞,虧兌者陪償降黜。 凡隨路所辦,每月以其數「申部,違期不申及雖申不 實者,其首領官初犯罰俸,再犯決一十七,令史加一 等,三犯正官取招呈省。其院務官俸鈔」,於增餘錢內 給之。是年始定上都稅課六十分取一。舊城市肆院 務遷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又按《志》:二十年遂定 抽分之法。是年十月,忙古䚟言舶商皆以金銀易香 木。於是下令禁之,惟鐵不禁。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年,禁雲南管課官於常額外多 取餘錢。」

至元二十一年,立杭、泉二州市舶都轉運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九月甲申,併市舶入鹽 運司,立福建等處鹽課市舶都轉運司。按《食貨志》: 「二十一年設市舶都轉運司於杭、泉二州,官自具船 給本,選人入番貿易諸貨。其所獲之息,以十分為率, 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權勢之家皆不得用己 錢入番為賈,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產之半。其諸番客 旅」就官船賣買者,依例抽之。

至元二十二年,弛金銀竹貨、魚禁。立市舶都轉運司, 增商稅契本,減上都商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春正月戊寅,以命相詔 天下民間買賣金銀,懷孟諸路竹貨。江淮以南江河 魚利。皆弛其禁。壬午,詔立市舶都轉運司。五月丁丑, 減上都商稅。六月庚午,詔減商稅。罷牙行,省市舶司 入轉運司。」按《食貨志》:二十二年「又增商稅契本,每 一道為中統鈔三錢。減上都稅課於一百兩之中取 七」錢半。又按《志》:「二十二年,併福建市舶司入鹽運 司,改曰都轉運司,領福建漳泉鹽貨市舶。」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二年,「詔商上都者六十而稅一, 增契本為三錢。」又按《續通考》:二十二年,罷司竹監, 聽民自賣輸稅。

至元二十三年,禁齎錢越海互市,改置市舶司,立竹 課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春正月戊辰朔,禁齎金 銀銅錢越海互市。八月己亥,以市舶司隸泉府司。十 一月丙子,改廣東轉運市舶提舉司為鹽課市舶提 舉司。十二月丁未,復置泉州市舶提舉司。」按《食貨 志》:二十三年,「禁海外博易者毋用銅錢。」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三年,又用郭畯言,於衛州復立 竹課提舉司,凡輝、懷、嵩洛、京襄、益都、宿井等處竹貨 皆隸焉。在官者辦課,在民者輸稅。又命陝西竹課提 領司差官於輝、懷辦課。」

至元二十四年,罷竹木魚課,立河南礬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閏二月乙酉,罷江南竹 柴薪及岸例魚牙諸課。十二月丁卯,免浙西魚課三 千錠,聽民自漁。按《食貨志》,「礬在河南者,二十四年, 立礬課所於無為路,每礬一引重三十斤,價鈔五兩至元二十五年,弛魚濼禁,置市舶提舉司,禁民運米 出番。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二月壬戌。弛魚濼禁。夏 四月辛酉。從行泉府司沙不丁烏馬兒請,置海船千 戶所、市舶提舉司。」按《食貨志》:二十五年又禁廣州 官民毋得運米至占城諸番出糴。

至元二十六年,沙不丁上市舶,歲輸金珠,置「江西福 建打捕總管府,尋罷之。省江淮打捕所,存諸州魚綱 所,置木綿提舉司」,弛河泊禁,又以邊民乏食,聽其取 魚自給,大增天下商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春正月辛卯,沙不丁上 市舶司歲輸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兩,詔貯之以待 貧乏者。夏四月戊午,置江西福建打捕鷹坊總管府。 福建轉運司及管軍總管言其非宜,詔罷之。省江淮 屯田打捕提舉司七所,存者徐、邳、海州、揚州、兩淮、淮 安、高郵、昭信、安豐、鎮巢、蘄黃、魚綱、石湫猶十二所。甲」 戌,置淛東、江東、江西、湖廣、福建木綿提舉司,責民歲 輸木綿十萬匹,以都提舉司總之。冬十月己巳,以平 灤、河間、保定等路饑,弛河泊之禁。十二月庚子,伯顏 遣使來言,邊民乏食。詔賜網罟,使取魚自給。按《食 貨志》:二十六年,從丞相桑哥之請,遂大增天下商稅, 腹裡為二十萬錠,江南為二十五萬錠。

至元二十七年。括雜畜錢帛。罷商稅。立新城榷場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五月乙巳。括江南闌遺 人雜畜錢帛。九月戊申。平章政事鐵木兒以便宜罷 商稅。十一月丁卯。立新城榷場。」

至元二十八年,弛蒲魚捕獵之禁。路鵬舉「獻磁州礬 窯。」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三月壬戌,杭州平江等 五路饑,發粟賑之,仍弛湖泊蒲魚之禁,賑遼陽、武平 饑民,仍弛捕獵之禁。夏四月庚辰,弛杭州西湖禽魚 禁,聽民網罟。」按《食貨志》,「礬在廣平者,至元二十八 年,路鵬舉獻磁州武安縣礬窯一十所,周歲辦白礬 三千斤。」

至元二十九年,弛漢地河泊禁,以大都課稅改隸轉 運司,停懷孟竹課稅,定抽分漏稅法及輸納之限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三月丙午,中書省臣言, 漢地河泊隸宣徽院,除入太官外,宜弛其禁,便民取 食。從之。閏六月壬寅,詔大都事繁,課稅改隸轉運司。 冬十月癸丑,完澤等言,「懷孟竹課歲辦千九十三錠, 尚」書省「分賦於民,人實苦之,宜停其稅。」帝嘉納其言。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命市舶驗貨抽分,是年十一」

月,中書省定抽分之數及漏稅之法。凡商旅販泉福 等處已抽之物,於本省有市舶司之地賣者,細色於 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於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 輸稅。其就市舶司買者,止於賣處收稅而不再抽,漏 舶物貨依例斷沒。又按《志》:二十九年,定諸路輸納 之限,不許過四。孟月十五日。

至元三十年,增「諸處市舶稅,照泉州例抽分,併溫州、 杭州市舶,敕僧寺貨物照例抽稅。」立海北海南博易 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十年夏四月己亥,行大司農燕 公楠、翰林學士承旨留夢炎言,「杭州、上海、澉浦、溫州、 慶元、廣東、泉州置市舶司凡七所,惟泉州物貨三十 取一,餘皆十五抽一。乞以泉州為定製。」從之,仍併溫 州舶司入慶元,杭州舶司入稅務。五月辛未,敕僧寺 之邸店、商賈舍止,其物貨依例收稅。九月己丑,立海 北海南博易提舉司,稅依市舶司例。按《食貨志》:「三 十年,又定市舶抽分雜禁凡二十一條,條多不能盡 載,擇其要者錄焉。泉州、上海、澉浦、溫州、廣東、杭州、慶 元市舶司凡七所,獨泉州於抽分之外,又取三十分 之一以為稅。自今諸處悉依泉州例取之。仍以溫州 市舶司併入慶元,杭州市舶司併入稅」務,「凡金銀銅 鐵男女,並不許私販入番。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 每年於迴帆之時,皆前期至抽解之所,以待舶船之 至,先封其堵,以次抽分。違期及作弊者,罪之。」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立打捕鷹房納綿等戶總 管府,罷海北海南市舶提舉司。又詔「商稅勿以增羨 為額。」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 秋七月甲戌。立隨路民匠打捕鷹房納綿等戶總管 府。十一月甲子。罷海北海南市舶提舉司按《食貨 志》。三十一年,「成宗詔有司勿拘海舶。聽其自便。」又 按志。三十一年「詔天下商稅有增餘者毋作額。」

成宗元貞元年罷打捕鷹房總管府禁抽分市舶匿珍細貨物弛江西湖泊禁增上都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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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閏四月己未,罷打捕鷹 房總管府。壬戌,詔禁行省行泉府司抽分市舶船貨, 而固匿其珍細者。六月乙卯,江西行省所轄郡大水 無禾,民乏食。弛江河湖泊之禁,聽民採取。按《食貨 志》:「元年以舶船至岸,隱漏物貨者多,命就海中逆而閱之。」又按《志》: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稅。 元貞二年,詔「道士輸貿田稅,取民間馬、牛羊百之一, 禁舶商以金銀細貨過海及使海外者為商。」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二月丙辰,詔江南道士貿易 田者,輸田商稅。五月甲戌,詔民間馬牛羊百取其一, 羊不滿百者亦取之,惟色目人及數乃取。八月丁酉 朔,禁舶商毋以金銀過海,諸使海外國者不得為商。」

按《食貨志》:「二年,禁海商以細貨於馬八兒、唄喃梵。」

荅剌亦納三番國交易,別出鈔五萬錠,令沙不丁等 議規運之法。

大德元年命回回人輸商稅減上都稅額覈實無為礬課罷行泉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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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五月戊辰,命回回人在 內郡輸商稅,給鈔千錠。冬十月辛丑,減上都商稅歲 額為三千錠。十二月戊戌,中書省臣同河南平章孛 羅歡等言:「無為礬課,初歲入為鈔止一百六錠,續增 至二千四百錠,大率斂富民,刻吏俸,停竈戶工本以 足之。亦宜減其數。」帝曰:「遣人覈實。」按《食貨志》,元年 罷「行泉府司。」

大德二年,弛澤梁禁,罷門攤課,定三十取一之制,並 澉浦、上海入慶元市舶,置制用院。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己酉,建康、龍興、臨江、 寧國、太平、廣德、饒池等處水,發糧以賑,仍弛澤梁之 禁,聽民漁采。六月庚申,御史臺臣言,江南宋時行兩 稅法,自阿里海牙改為門攤,增課錢至五萬錠。今宣 慰張國紀請復科夏稅,與門攤併徵,以圖陞進,湖湘 重罹其害』。帝命中書趣罷之」按《食貨志》:「二年併澉 浦、上海入慶元市舶提舉司,直隸中書省。」是年,又置 制用院。

大德五年,罷陝西課稅所,免江陵等處雜課,弛山澤 之禁。

按《元史成宗本紀》:「五年三月己酉,罷陝西路拘榷課 稅所。九月丙辰,江陵、常德、澧州皆旱,並免其門攤酒 醋課。冬十月丙戌,以歲饑,弛山澤之禁,聽民捕獵。」 大德六年三月丁酉,以旱溢為災,詔「今年諸路鄉村 人戶散辦門攤課程,蠲免之。」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七年,弛山澤河泊禁,減稅課司冗員。敕「大同稅 課依例輸官」,暫免太原、平陽差稅,罷制用院。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春正月己酉,弛饑荒所在山 澤河泊之禁一年。二月甲戌,減杭州稅課提舉司冗 員。秋七月丁丑,中書省臣言,「大同稅課,比奉旨賜乳 母楊氏,其家掊斂過數,擾民為甚。」敕賜鈔五百錠,其 稅課依例輸官。八月辛卯,免太原、平陽今年差稅,山 場河泊聽民採捕。按《食貨志》:七年,以禁商下海,罷 制用院。

大德八年,以災異免差稅有差。仍弛山場河泊之禁。 命僧道為商者輸稅。又暫免地震處稅課。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春正月己未,以災異故,詔平 陽、太原免差稅三年,隆興、延安及上都、大同、懷孟、衛 輝、彰德、真定、河南、安西等路被災人戶免二年,大都、 保定、河間路免一年。江南佃戶私租太重,以十分為 率,減二分,永為定例。仍弛山場、河泊之禁,聽民採捕。 夏四月丙戌,命僧道為商者輸稅。十一月壬子,以平」 陽、太原去歲地大震,免其稅課一年。

大德九年,免諸路稅課,量蠲晉寧等路商稅,弛山澤 禁。立制用院。

按《元史成宗本紀》,「九年二月庚子,免大都、上都、隆興 差稅,內郡包銀俸鈔一年。夏四月乙酉,大同路地震, 懷仁縣地裂,遣使賑之。是年,租賦、稅課、徭役一切除 免。秋七月乙巳,蠲晉寧、冀寧今年商稅之半。八月己 卯,以冀寧歲復不登,弛山澤之禁,聽民採捕。癸巳,復 立制用院。」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停「山場、湖泊門攤課程,弛山 澤蘆蕩禁。」

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於上 都,詔被災之處,山場湖泊課程權且停罷,聽貧民採 取。秋七月癸酉,江浙水,民饑,詔酒醋門攤課程悉免 一年。九月甲申,敕弛江浙諸郡山澤之禁。十二月庚 申,弛山場河泊蘆蕩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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