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
宗人府
編輯天潢宗派以顯祖宣皇帝本支爲宗室,伯叔兄弟之支爲覺羅。
順治九年題準宗室自親王至輔國公所生子女,周歲,由長史司儀,長典司儀等官詳開嫡出庶出第幾男,第幾女,母某氏,所生子名某,並所生子女之年月日時具冊送府。鎮國將軍以下至閒散宗室,由族長察明,亦照例開報送府,均載入黃冊,其收生婦某一並開送存案,如將撫養異姓之子捏報者,治以重罪。
覺羅所生子女,知各旗首領。首領於生子三日內親加察詢。某人、某婦於某年月日時生第幾男、第幾女,名某、收生婦某逐一開錄,於每年正月初十日,以內親齊送府編入紅冊。如遲誤不報,報不以實者,首領從重治罪。
康熙五十二年,諭:『宗室革退者皆不入玉牒,其子孫若不及今表著,日後年遠必至湮沒,所關甚大,應察明載入玉牒,酌量給帶。記覺羅等原繋同。祖所生其犯罪革退者,若不察明亦將湮沒,所生子女皆應察明記載,選秀女時忽令溷入。著詳議具奏。欽此』遵旨議準革退宗室,給以紅帶,附入黃冊;革退覺羅給以紫帶附入紅冊,於纂修玉牒時附名冊。後所生子女均由本旗保結送府入冊。
雍正元年題準宗室覺羅子女,每年載入紅冊黃冊止有清文嗣。後增設漢主事二人,於進士內遴選引。見捕授,每年宗室覺羅子女開例送府時即兼清漢,文造入冊籍。
七年,議準宗室覺羅子女均繋宗室族長、覺羅首領稽察,明白冊送,記載應照佐領圖記之式各給圖式,如有增設照例增給。
宗室婚嫁
編輯乾隆三年,諭:『男女婚嫁,禮貴及時,從前王公等多有候旨舉行者。今宗室繁衍,若不分遠近一概候旨,不能無逾時之事。朕意近支內已定婚姻者奏聞,若未定者酌量舉行。其如何分別遠近、定例之處,令宗人府王等詳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奏,皇上伯叔輩,王貝勒等子女兄弟輩,王等子女至十五歲請旨,其餘宗室子女繋特旨指婚者令候旨。行餘,酌量及時婚嫁,應得品級,該部照例奉給,奉旨依議。朕伯叔一輩,王等之子未婚者,內務府會同察奏。
又定王公之女許婚後由本傢報禮部奏,給品級成婚。後由本家報禮部奏,給額駙品級。如以女與外藩蒙古者,未聘定前本家奏請,若繋閒散宗室,報府轉奏。
又議準,宗室女不得與八旗別載冊籍人戶舊在戶下,後開戶者結親行,令八旗都統凡別載籍之人,皆造具清冊,送府存案。嗣後宗室女許婚。除勳舊世家外,令將見欲聯姻之家族姓、官職豫報,族長呈府察對,果非別載冊籍之人方許結親。
宗室命名
編輯康熙三十二年,覆準王以下閒散宗室以上有同名者,令卑者、幼者更改。內有已得誥冊者換,給照所改名入冊。
雍正十三年九月,諭:『朕之兄弟等以名字上一字與朕相同,奏請更改。朕思朕與諸兄弟之名皆皇祖聖祖仁皇帝所賜,載在玉牒,若因朕一人而令衆人改易,於心實有未安。昔年諸叔懇請改名以避皇考御諱,皇考不許,繼因懇請再四,且有皇太后祖母之旨,是以不得已而允從,厥後常以爲悔,屢向朕等言之,即左右大臣亦無不共知之也。古人之禮,二名不偏諱,若過於拘泥則帝王之家祖父命名之典禮皆不足憑矣。朕所願者諸兄弟等修德制行,爲國家宣猷效力,以佐朕之不逮。斯則尊君親上之大義,正不在此儀文末節間也。所奏更名之處不必行,欽此。』
乾隆十一年奏準,聖祖仁皇帝選擇日字、玉字偏旁之字載入紅摺,於此內命名宗室。至今仿用,不知迴避,實屬錯謬。嗣後,日旁字,除已經命名外,均不準用。玉旁字,除欽賜名外,均命更改。綿字一輩近支宗室等,上用綿字,下一字照此例迴避心字。
纂修玉牒
編輯順治十三年題準,每十年由府題請,欽命宗正、宗令、滿漢大學士、內閣學士、禮部尚書、侍郎,充正副總裁官,以府屬理事官、內閣侍讀學士或侍讀各一人充提調官,翰林官三人、府屬滿官三人、內閣侍讀一人、禮部司官二人、充纂修官,內閣滿漢中書各八人、禮部筆帖式八人、各部筆帖式十有二人充謄錄官,府屬筆帖式八人充收掌官,合每年黃冊、紅冊所紀彚入牒,每修成一次謄繕裝潢進呈。御覽後恭送皇史晟尊藏,仍繕二部,一於本府,一於禮部恭貯。雍正元年增設漢主事二人,遇修玉牒亦準充纂修官
乾隆八年定,將禮部玉牒送往盛京恭貯。
宗室封爵
編輯宗室封爵列十有四等,一和碩親王,二世子,三多羅郡王,四長子,五多羅貝勒,六固山貝子,七鎮國公,八輔國公,九不入八分鎮國公,十不入八分輔國公,十一鎮國將軍,十二輔國將軍,十三奉國將軍,十四奉恩將軍。皇子生十五歲,由府請封其爵,級出自欽定。
親王郡王嫡福晉所生之子,二十歲後由府照例請旨考試。親王嫡子奉特旨始封世子,其未封世子者與餘子同授封爵,餘子考授不入八分公,天命年間,立八和碩貝勒共議國政,各置官屬,凡朝會燕饗皆異其禮,賜賚必均,及是爲八分。天聰年以後,宗室內有特恩封公及親王餘子授封公者,皆不入八分,其有功加至貝子,準入八分。如有遇降至公,仍不入八分。郡王嫡子奉特旨始封長子,其未封長子者亦與餘子同授封爵。餘子考授一等鎮國將軍,貝勒嫡子降襲貝子。餘子考授二等鎮國將軍,貝勒嫡子降襲鎮國公。餘子考授三等鎮國將軍,鎮國公嫡子降襲輔國公。餘子考授一等輔國將軍,輔國公嫡子世襲。餘子考授二等輔國將軍,下入八分鎮國公嫡子降襲不入八分輔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嫡子降襲三等鎮國將軍。餘子均考授三等輔國將軍,一、二、三等鎮國將軍嫡子各降襲一、二、三等輔國將軍。餘子均考授三等輔國將軍,一、二、三等輔國將軍嫡子各降襲一、二、三等奉國將軍。餘子均考授三等奉國將軍,一、二、三等奉國將軍嫡子均降襲奉恩將軍。餘子均考授奉恩將軍,其奉恩將軍既無可降之品級,將奉恩將軍嫡妻所生子,但準一子考試,承襲奉恩將軍。餘子停封,酌量人優者,奏請考試,準食雲騎尉俸。皇女由中宮出者,封固倫公主。由妃嬪出者,封和碩公主。如中宮撫宗室女,下嫁亦封和碩公主。親王女封郡主,郡王女封縣主,貝勒女封郡君,貝子女封縣君,入八分鎮國輔國公女封鄉君。
順治十七年,定親王及世子、郡王妻封親王福晉、世子福晉、郡王福晉,長子、貝勒以下至輔國將軍妻封夫人,奉國將軍妻封淑人,奉恩將軍妻封恭人。
康熙元年,議奏王貝勒、貝子等有願撫養宗室之女者,奏準撫養,隨養父升降,如未奏準私自撫養者,仍照生父升降。奉旨宗室女不便照養父品級皆著生父品級,其從前照養父給過品級者仍著存留。
四十五年,題準親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側福晉、側室所生女與嫡出一例封授,實爲過優。嗣後親王側福晉所生女降二等視,貝勒嫡女授爲郡君,郡王側福晉所生女降二等視,貝子嫡女授爲縣君,貝勒側福晉所生女降二等視,鎮國公嫡女授爲鄉君,至貝子、鎮國公、輔國公側室所生女並無應降品級,將貝子側夫人所生女食六品俸,其餘並稱宗女不授封。
乾隆七年,諭:『嗣後皇子至應封之年,宗人府先摺奏請旨,竢奉旨準封再行具題。如奉旨停封,竢五年後再行摺奏。如有旨又停封,仍竢五年後再行具奏。請旨永著爲例,欽此。』
又議準舊制,親王妾媵十人、世子郡王六人、長子貝勒貝子五人、鎮國輔國公四人,嗣後除奉特旨賞給王貝勒等側福晉、側室外,其餘即於妾媵內。親王定側福晉四人、世子郡王三人、長子貝勒定側室二人,貝子及鎮國輔國公一人。冠服降嫡福晉正室一等,凡應封側福晉、側室者,必生有子女,將姻。族姓氏奏明,得旨後,諮禮部註冊。如無應封之人,不得拘泥定數,濫行請封。已封者雖有過失亦不得任意黜革,必具奏得旨乃行。其親王等請封側福晉、側室,每年由府彚奏一次。
八年,定親王側福晉子考授三等鎮國將軍,貝勒側室子考授一等輔國將軍,貝子側室子考授二等輔國將軍,鎮國公側室子考授三等輔國將軍,輔國公側室子考授一等奉國將軍。
又定親王妾媵子考授三等輔國將軍,郡王妾媵子考授三等奉國將軍,貝勒貝子妾媵子均考授奉恩將軍,其餘妾婢所生之子爲閒散宗室,不受封。
十三年,奉旨,親王側福晉四人,世子郡王三人,此即朕加恩所定新例也。嗣後,凡封授足數,中有身故者,不得再請封授。其奉特旨賞給者不拘此例。長子、貝勒、貝子、公等側室亦如之。
又定世子嫡子恩封不入八分公,如未恩封,與餘子同授封爵。餘子考授一等鎮國將軍,側福晉子考授三等鎮國將軍,妾媵子考授三等奉國將軍。長子嫡子恩封一等鎮國將軍,如未恩封亦與餘子同授封爵。餘子考授二等鎮國將軍,側福晉子考授一等輔國將軍,妾媵子考授奉恩將軍。
又議奏,宗室庶女繋妾媵所生,從無授封之例。其有許字蒙古者,或念其遠嫡外藩,格外加恩以示優禮,似屬可行。請嗣後竢本家奏準許婚,後報府具奏請旨,如奉旨授封,轉行禮部,照例具題。奉旨依議:親王、郡王庶出女許字外藩,著宗人府照公嫡出女請封。
是年,欽定封襲爵表。
襲封
編輯國初,定以嫡子孫承襲,無嫡子孫方準庶子孫承襲,如並無庶子孫準以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承襲。至大宗,子孫因罪降革,其祖父原爵繋軍功得封,準以旁支子孫承襲。
又定親王以下至奉恩將軍薨故,後其應襲之子即行承襲,不拘年限。若年及二十未襲封者,先與餘子同授封爵,至襲封時仍予以應封之爵。如應襲之爵與前封爵同等,即改授封爲襲封,換給誥冊
授封
編輯康熙二十七年,諭:『自古帝王,展親睦族,列爵錫封,原欲選賢建能,旌別淑慝俾咸。知勤勉慶流奕,葉此國家之常經獎勤之至意也。朕篤念親親,恩禮罔替,年至十五即行授封。但誼屬本支必飭躬砥,行端良醇,謹益自刻,勵動不踰則始無忝於宗潢。今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不問賢否概予封爵,以致視爲故典,罔知激勸。嗣後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子孫應竢其年至何歲,作何辨,其賢否,定其品級等第,始應授封。著議政王、貝勒大臣及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會同確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奏,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子年十五概予封爵,恐致視爲故典,罔知激勸。嗣後應停止此例,竢年至二十辨其文藝、騎射之優者列名引見。請旨授封,惟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有薨逝者即準一子襲爵,不竢年滿。奉旨依議,如人才超卓者,不拘年齡,特予封授。
又議準,王貝勒以下至奉恩將軍之子,年及二十應授封者,考試國語及馬、步射,優者照例封授應得之爵,中者降一等,劣者降二等封授。
乾隆三十一年,奉旨應封宗室,特定考試之法。其學業平庸者降等封授,原其以示懲勸,若因奉恩將軍無級可降,獨得照例授封,必恃此不知自勉。嗣後,奉恩將軍考試應降等者,仍授爲奉恩將軍,停俸三年。
十三年,覆準由宗人府彚奏,欽命大臣考試馬、步射、繙譯三項,皆優者以應得之爵授封,兩優一平者降一等,一優兩平、兩優一劣者降二等,三項皆平及一優一平一劣者降三等,一優兩劣、兩平一劣、一平兩劣及三劣者皆停封,令其學習再行考試。考試照武闈之例,前一日先試弓馬,註冊,次日試繙譯。彌封散卷,委護軍叅領,率領護軍監看,以防弊竇。
又覆準,應封奉恩將軍,有考試應降一等者停俸二年,降二等者停俸三年,降三等者停俸四年。其應封二等奉國將軍有降三等,應封三等奉國將軍,有降二等、三等者,除降至奉恩將軍外,仍有應降之等,每等亦停俸一年有半。
十六年奏準,大內所眝皇冊內王公覺羅二冊,向不改繕增注,嗣後請照八旗世爵之例,每歲底與吏部同日具奏,得旨,齊本府黃冊紅冊赴保和殿改繕增注。
宗室追封
編輯乾隆十三年,議準以孫襲祖爵者得追封其父母,以曾孫襲曾祖爵者得追封其祖父母,父母若入繼大宗爲後因而襲爵者不得追封,其本生父母如嫡妻先故者依夫爵追封,以庶子襲爵者,嫡母已故,得封其生母,降嫡母一等。
又議準,宗室王公有因大宗降革以旁支襲爵者,如父在亦準授封是襲一爵而同時並封父子。一應章服體制殊屬難行,請嗣後有旁支襲爵者,如其父尚在不準請封,至父故追封則非身受顯爵可比。其應否追封,及祖父未授封應否追贈幾代之處,請旨定奪。奉旨,旁支襲爵,王公其祖父未授封者,著追封三代,。
封號
編輯順治九年,題定諸授封以素行爲封號。
康熙九年,題準凡襲封之子孫冊寶均無庸更換,但將承襲之名於原冊內增注,即稱其祖父封號。
諡號
編輯康熙四年,定諸王諡號比於封號加一字爲諡,貝勒以下,輔國將軍以上,應否與諡題請欽定如。奉旨,賜給以二字爲諡。
上朝
編輯順治十四年,題準王、貝勒、貝子、公每月逢五常朝坐班,以日出時稽察。
康熙四十年,定每月左翼逢單日,右翼逢雙日,王公等照常朝例坐班。皇上在宮,在太和門齊集府屬官稽察繕名單,具奏恭。遇行幸駐蹕,午門齊集名單存府。
乾隆三年,定遇行幸駐蹕,名單交內閣,同本隨進。
十五年,奉旨,王等朝班次序皆照原封所定,並非因爲而施。其子孫既襲王爵自應仍照原班,嗣後毋庸奏請。如不繋襲替,特恩肇封之王再將朝班序次請旨。舊制,親王、郡王襲封後,由府行文,禮部將朝班序次奏請。欽定。
貝勒、貝子、公序次不奏請,各照輩數行次序坐。
陪祭
編輯雍正元年,準議皇帝親祭壇廟,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均於祀日五鼓齊集門外,按左右翼序立恭竢。祭畢隨至午門內金水橋竢駕還宮始退。不入八分公以下序立行禮,與百官同堂子行禮。自親王以下至宗室一品官,均豫集大門外,東向序立竢,乘車至跪迎隨入行,禮畢以次隨至午門內金水橋如前儀。王、貝勒用護衛二人,貝子、公用護衛一人,咸朝服騎從,於下馬處接馬。舊制,王、貝勒在內金水橋,貝子以下在長安左門外跪迎隨行。雍正元年改定今制。
乾隆二年,奏準凡祭祀應陪祀之宗室將軍、司官等,均令在宗人府齋戒。
七年,定大祀郊壇前期一日豫集齋宮門外,左右序立恭竢。駕入齋宮,各歸齋所。
朔望太廟上香
編輯乾隆十年,欽點王、貝勒、貝子、公專司其事,由府分定班次,每月朔望直班一人,先期齋戒沐浴,本日早朝服詣太廟。太常寺官二人由太廟街門導引,先進後殿右門,於中位上香,次左右上香,畢,於原進門退出至檐下正中,行三跪九叩禮,畢,導引入中殿右門,照後殿上香行禮,禮畢退出,若直班人臨期遇有公事,令下班人行禮。
太廟奠帛獻爵
編輯乾隆元年,議準以宗室侍衛四十人,宗室將軍、官員二十人分班奠帛獻爵。官員等均照侍衛之例給帶孔雀翎。
三年,奏準世宗憲皇帝、孝敬憲皇后位前奠帛獻爵,增宗室將軍六人。
九年,議準太廟後殿獻爵,簡選八旗文武覺羅官引見。奉旨,點出二十四人。
十二年,諭:『向來祭饗太廟獻爵奠帛用侍衛及太常寺官,朕御極後皆令用宗室人員,蓋因宗支繁衍,實爲祖德所貽一氣,感孚昭格尤爲親切,且使駿奔走執豆籩有事爲榮,亦得服習禮儀,鋾鎔氣質,意蓋有在。但演習禮節,太常實所專司,宗室既非所屬未必聽其指使。嗣後每逢祭祀之期,著令宗人府王公一人前往監視,俾進退優嫻,執事有恪,以昭誠敬。欽此』
十年,奏準太廟後殿增覺羅奠帛官八人。
二十二年,遵旨議準太廟奠帛獻爵均以宗室官,後殿以覺羅官,奉先殿以宗室侍衛。其奠獻覺羅官五品以上給載孔雀翎,六品以下給載藍翎。
祭祀齊集
編輯乾隆十三年,議準王公由府委官開列名單於齊集之處,察其已到者於名單內加圈。鎮國將軍以下至奉恩將軍,由府委官察收職名,均繕名單呈奏。因病不到者於單內聲明,故不到者叅處。
祭陵寢
編輯乾隆元年,諭:『盛京祭祀陵寢,向以宗室覺羅輪班承事,不但往返艱難,亦且有誤執事。應於鎮國、輔國將軍內簡選遣往承祭,著總理王大臣會同宗人府詳議具奏,欽此。』遵旨議準,盛京三陵,四節忌辰祭祀,於宗室將軍內情願前往居住者,簡選引見,欽點六人往居。盛京各給田盧以承祀事。順治十七年,以宗室覺羅各二人前往承祭。康熙八年,停止每歲四節。自貝勒以下至奉恩將軍,覺羅男爵以上酌量遣祭。十八年,停遣貝勒以下,以盛京將軍副都統、侍郞致祭。乾隆元年改定今製。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每年忌辰,清明、孟秋、望冬至祭祀,由府移會太常寺,以在京王、貝勒奏請,酌遣往祭。歲除,以貝子、公奏請遣往。若遇大事,祭告諸陵,王以下至八分公亦照此例奏請酌遣。
八年,定端慧皇太子園寢,四節祭祀,遣貝子、公往。
十年,定孝賢皇后陵,四節祭祀,遣官與各陵同一。行在扈從凡遇車駕巡幸,由府開列,王、貝勒、貝子、公等名籤,請旨點出隨駕。如領府事王公等皆未點出,即於隨駕之王公內請旨攝行在宗人府事。
凡恭遇大閱,五旗王公應否入隊隨操,由府請旨
左右兩翼各設宗學
編輯雍正二年,諭:『朕惟睦族敦宗,務先教化,特立義學,簡選爾等教習,隨其資質勸學。同行有不遵教訓者,小則爾等自行懲勸,大則揭報宗人府會同奏聞其行止端方。精勤好學者無論年齡長幼,即行保奏。從來立教之術莫要於獎善懲惡,不獎不能使之勸,惡不懲不能使之改,爾等既用簡任,務期勤勉,恪恭厥職以副朕篤厚宗親,殷勤教育之至意,欽此。』
三年議準,王公將軍及閒散宗室子弟十八歲願就學讀書,及十九歲以上已曾在家讀書,情願就學者,令入宗學,分習清漢書學,內兼置箭道學,習騎射。
又議準,每學以王公一人總其事,設總管二人、副管八人,選宗室中分尊年長者,擬定正陪,引見補授,令其輪流直日。清書教習二人,選罷閒滿官及進士、舉、貢生員,善繙譯者充補。騎射教習二人,選罷閒官及護軍校、護軍善射者充補。漢書,每學生十人設教習一人,令禮部考取舉、貢充補。
又議準,總管給七品官食俸,副管給八品官食俸,讀書子弟月給銀三兩、米三斗、川連紙一刀、筆三枝、墨一笏。自十一月朔至正月底各給炭百八十斤,每月自五月朔至七月底日給冰一塊。滿漢教習給銀二兩、米二斛,每年棉衣、紗衣一次,三年內皮衣二次,騎射教習每月給銀一兩。五年如果成就多人,總管、副管繋閒散宗室、以府主事、用繋將軍等品級量加議敘。教習騎射者,諮本旗以應升官,即用其滿漢教習。三年期滿,分別等第。一等者由府引見,交部照例敘用,平等者留學再教習三年方準錄用,不稱職者叅處。
十一年,奏準兩學各以翰林官二人董率課程,分日入學,講解經義,指授文法。每月給公費銀與各館纂修官同,給米與本學教習同,四季給衣亦如之。
乾隆三年,覆準兩學設總稽課程各二人,每月試經義繙譯及射藝各一次,欽命滿漢京堂官充之。
又議準,宗學生徒,每歲季秋由府奏請以繙譯及經義、時務策各一道,欽命學士等官閱卷考列。一等賞筆二十枝、黑十笏,二等筆十枝、黑五笏,三、四等留學肄業,五等教戒乃許留學,六等黜退。
九年,議準五年奏請,欽命大臣合試左右翼學生,凡本年考取一、二等及往年考取一等並在家肄業願觀光者,咸準與考拔,取侍卷進程物換御覽,恭候欽定名次,由府引見以會試中式註冊。竢禮部會試之年習繙譯者與八旗繙譯貢士同引見,賜進士以府屬額外主事。用習漢文者與天下貢士同殿試,賜進士甲第有差。
十一年,奏準左翼學生定數以七十人爲準,右翼以六十人爲準。
十七年,奉旨,宗室等不應鄉會試。皇祖皇考均有明旨,後因條奏復令宗室等應鄉會試。彼時宗人府總理事務王大臣並未聲明,草率照覆,實屬錯誤,嗣後仍遵皇祖皇考原降諭旨,將宗室等鄉會試及選庶吉士之例永行停止,再不可條陳考試。宗室內如果有學問優長者,自施恩錄用也。
二十一年,奏準裁宗學漢教習九人,改爲繙譯教習。其教習騎射每翼各止二人,應各增一人再在學肄業。宗室年滿考,列一、二等者,例以府屬筆帖式補用。需次無期,別無效力之路,請於此內擇其人去得者,照部院貼寫筆帖式之例授爲宗人府貼寫筆帖式,二、三年後如果行走勤慎,辦事好者引見。以筆帖式座補其貼寫之時,仍給與在學應得公費,仍於歲終視其行走。於恩賞宗室銀內酌量賞給,以示鼓勵。至騎射教習,從前並未定予勸懲,嗣後騎射教習盡心者給以一等考語,諮行各該旗與應升處列名,懶惰者叅奏治罪。其學舍箭道應修理者即行修理,俾肄業學生皆精通繙譯、諳練騎射。
八旗各設覺羅學
編輯雍正七年,議準覺羅子弟自八歲至十八歲有志讀書,及十九歲以上已讀書願就學者,無準入學。總管王公一人,由府奏請欽點。每學選覺羅二人爲副管,擬定正陪引見補授。以滿進士、舉、貢生員善繙譯者一人,教習清書。以本旗善射者一人,教習騎射。以考取漢舉、貢,教習漢書。每生徒十人設教習一人,以滿漢京堂官八人稽察課程,五年教有成績。其副管由該管王公保送到府,繋閒散覺羅奏給八品官食俸,有品秩者量加議敘。其教習騎射者諮本旗升用。教習清漢書者三年引見,交部敘用,不稱職者叅處。
覺羅讀書子弟,令該管王公等每年春秋考驗,三年欽命大臣會同府考試,優者記名獎勸,次者留學教訓,劣者黜退。學成,與旗人同應歲科及鄉、會試並考用中書筆帖式等官。
覺羅學副管、教習及學生每月給銀米紙筆墨,冬給炭夏給冰,歲給衣服均與宗學同。
覺羅學生額數:鑲黃旗六十一名,正黃旗三十六名,正白旗四十名,正紅旗四十名,鑲白旗十有五名,鑲紅旗六十四名,正藍旗三十九名,右翼共百八十五名。
乾隆十六年,覆準覺羅官學生亦準考選庫使,照例補用。盛京照京師例設立宗室、覺羅學,共一學。乾隆二年議準凡二十歲以下,十歲以上,情願入學讀書者準其入學,分清漢書,肄業兼習騎射,不限以額數。於盛京宗室覺羅族長、教長將軍及閒散宗室覺羅內選擇分尊年長,行止端方者充。宗學總管二人,副管四人。其由閒散宗室充者,總管定爲七品官,副管定爲八品官,送府引見補授。覺羅學副管四人報府註冊,其宗學總管兼管覺羅學事。於現任司官筆帖式內簡選長於繙譯者四人教習清書,於閒散官員以下,領催驍騎以上選善於騎射者四人教習騎射,於奉天府舉貢內選學問優良者四人教習漢書。
又議準,讀書之宗室覺羅等交與將軍、府尹,每年會同宗學總管稽考,將清、漢書、騎射優劣分爲等次註冊,竢宗室讀書人數加增,應行考試之時,該將軍等報府將,領府事王公及盛京五部侍郎開列職名,請旨欽點二、三人公同考試。如果清、漢書、騎射優長,會府奏聞。有情願來京與選侍衛筆帖式者,與京學肄業宗室一例錄用。其覺羅子弟肄業五年交與將軍、府尹考試,分別等第奏聞。以盛京三陵及五部將軍等衙門,省城口外等處筆帖式錄用。至滿教習與騎射教習五年其滿,分別等第,果能成就多人者,滿教習交部議敘,騎射教習交本旗以應升即用,漢教習令將軍、府尹等出具考語,給諮赴府,引見恭候欽定,其不稱職者即行叅革。
盛京宗室覺羅學生除年未及歲外,其已食歲滿錢糧,在學肄業者,令該將軍於每歲秋冬圍獵時,情願隨圍之學生攜帶同往,俾騎射並加嫻習。
總管、副管、教習及學生等,每月應支銀米紙筆墨炭,咸與京師宗學覺羅學同。
習射
編輯由親王至閒散宗室,十歲以上左翼,於每月初七、十七、十二七日,右翼於每月初二、二十、二十二日在鑲黃旗教場演習,騎射覺羅官亦與焉。自年二十以上有品秩者,每步射二次,兼騎射一次。每歲春秋二季各甲冑射二次,由府覈其勤惰優劣。註冊劣者交族長、學長,給限學習,如仍怠惰者參處,甚優者題奏。
王以下,閒散宗室覺羅官以上,及王等護衛,每年習射於七月十七日起至次年四月十七日止,本府王公監視。若適逢閏七月,即於閏七月十七日起。
驗閱軍器
編輯每五年,兵問驗閱八旗。後奏請左右翼王公等軍器,分兩日驗閱。若王公奉差出征及居住陵寢,不隨驗閱。有服制在百日內者,本王公不隨驗閱。其長史、護衛、典儀等官,軍器許以子弟代驗。
順治十八年,題準親王,箭三千,弓十。郡王,箭二千,弓八。貝勒,箭千五百,貝子箭千,均弓六。鎮國公,箭七百,輔國公,箭六百,均弓四。鎮國將軍,箭四百,輔國將軍,箭三百,奉國將軍,箭二百,奉恩將軍,箭百七十,均弓二。
康熙十九年,定世子,箭二千五百,弓九。長子,箭千七百,弓七。
又定親王盔甲一,撒袋二,刀二,大纛二,條纛二,旗槍十,豹尾槍四,儀刀四,蒙古畫角二,海螺四。世子盔甲一,撒袋一,刀二,大纛一,條纛二,旗槍八,豹尾槍二,儀刀二,海螺四。郡王盔甲一,撒袋二,刀二,條纛二,旗槍八,豹尾槍二,儀刀二,海螺四。長子盔甲一,撒袋一,刀一,條纛一,旗槍六,海螺二。貝勒、貝子並盔甲一,撒袋一,刀一,條纛一,旗槍六,海螺二。鎮國公、輔國公並盔甲一,撒袋一,刀一,旗槍四。
錄用宗室
編輯康熙三十七年,諭:『朕傳集諸王及閒散宗室於景山,校射以勸懲賢否。及試以射,人優而善射都頗多。其有品秩之宗室比爲王府護衛官職,既嫻禮法且升遷有階。惟閒散宗室,雖有幹練之人,無路上進。應將宗室中材力矯健而長於騎射者,詳察奏聞,朕將授爲朝廷侍衛職官,視其才力。果優,勤於供職,即授叅領副都統職任,庸劣者罷拆之。或才具頗優,願効馳驅而家貧無力者一併察奏,朕將籌其生計,欽此。』
雍正二年,諭:『朕臨御以來,施恩於文武官,各得疏通,惟宗室等並無升遷之路。除朕用爲大臣、侍衛外,欲用在部院衙門。倘伊等屬下有爲堂官者,如何行走?欲令考試,舉人、進士,與民一例搜檢,亦非禮統。惟有宗人府司官、筆帖式等員可否補用。爾等議奏,再宗室內有學優材美者作何考選之處,一並議奏,欽此。』遵旨,議準宗人府理事官、副理官主事、筆帖式等所辦議擬,稽察俸廩、玉牒、銀庫等事,均關宗室事體,不便盡用宗室管理。應分一半,照例用旗人外,其一半用宗室。令先在堂上學習,遇員闕,簡選補用。鎮國、輔國、奉國將軍以理事官用奉恩將軍。宗室佐領以副理官用五、六品廕生,以主事用。至閒散宗室內有考取一等、二等者,以筆帖式用。嗣後遇理事官員闕,以副理官升補。副理官員闕,以主事昇補。主事員闕,以筆帖式昇補。其補授理事官、副理官、主事,均由府擬正陪,奏請引見補授。。
又奏準,府屬宗室司官,開列出差及較俸,升四、五品京堂官,與各部院、旗員同。
五年,諭:『增設宗室監察御史二人,由宗人府在宗室官內簡選引見。令專察宗人府事務,仍與御史同屬都察院統轄,欽此。』
七年,議準宗室侍衛共設九十人,併入三旗,隨班行走。此內一等侍衛九人,二等侍衛十有八人,餘皆爲三等。侍衛府會領侍衛內大臣,簡選引見補授。侍衛什長即於宗室侍衛內補授,其職事仍隸領侍衛內大臣。
八年,奏準宗室御史轉補六科給事中,與旗員同轉科後仍以給事中稽察府事。
乾隆二十一年,奏準按見,在宗室內雖各設有族長,但並無總管稽察之人,閒散宗室不無妄行生事。請於宗室大臣官員內,每旗各簡選人明白能管轄者二人引見,授爲總管。專令稽察宗室,兼管各該旗族長。如三年之內盡心勸導,管束有方者,與族長等各予紀錄一次。如不能管束宗室,內仍非分妄爲之人,將總管、族長等一並議處。
恭遇
編輯恩詔:自入八分公至閒散宗室,凡用爲大臣、侍衛者,得依品級加封。不入八分公、鎮國輔國將軍及宗室一、二品官,準送一子入監讀書,均與文武官同。
宗室升降
編輯崇德元年,定宗室以功加封者,自奉恩將軍遞加一等至和碩親王。親王有功,酌量賞給黃金白銀。以過降封者,自和碩親王遞降一等至奉恩將軍,無可降則爲閒散宗室。其有大功及獲重罪者升降不限等級。
康熙三十六年,題準親王以下子女已授封者均不隨父升降。
宗室覺羅考敘
編輯王公、將軍等兼攝文武職任,遇有降罰案件,由吏、兵二部主稾,會府辦理。如無兼攝職任,在王公、將軍爵內遇有降罰事件,由府辦理。其兼攝之王公等遇罰俸之事照所兼官應罰之數,於王公等本俸內扣除,餘俸仍給。如遇降級之事,照八旗世爵之例以罰俸抵降,其因事議敘亦給以紀錄。若於王公本爵內有勤勞議敘者,每紀錄一次抵本俸二年。
議敘軍功繋:宗室由府主稾,會同吏、兵二部繋。覺羅由吏、兵二部主稾,會府辦理。
宗室襲爵由府辦理,覺羅襲爵,該旗先呈府,察明方準辦理。至補授太廟執事之宗室覺羅官及附屬宗室官、宗室御史、宗學總管、副管,均由府辦理。
議敘,總管覺羅學王公由府辦理。議敘覺羅學副管,由府奏交該部辦理。
八旗宗室覺羅文武官委撥隨圍出征,及宗室御史轉科補授八旗覺羅文武官,均不會府,由該部、該旗辦理。
議處,宗室覺羅官文職由吏部,武職由兵部主稾,均會府辦理戶婚田土事。繋宗室由府主稾,會同戶部。繋覺羅,戶部主繋,會府辦理。人命鬭毆事,撃宗室由府主稾,會同刑部。繋覺羅,刑部主稾,會府辦理。
旌表節孝
編輯順治九年,諭:『諸王宗室覺羅,內有孝有義順及守節貞烈者,宗人府覈實具奏,禮部題請旌表,欽此。』
自親王以下,至閒散宗室覺羅孝友著聞。自公主福晉以下,至閒散宗室覺羅妻女殉節,及閒散宗室覺羅妻女守節者,均由府奏旌表,交禮部辦理
優卹宗室
編輯康熙十年,定閒散宗室年二十以上,每月給養贍銀三兩,每歲給米四十五斛。無父幼子亦照此數。其有殘疾,不能行走者,月給錢二兩,每歲給米四十二斛二斗。
又定宗室已故,將其一子不待歲滿,準給養贍銀。如無子,準將近族之子過繼爲子,亦不待及歲給與養贍。
又定宗室官員革職者,準給與終養銀。
三十二年,諭:『宗室原一本所生,理應雍睦矜卹。今閒散宗室有甚貧者,遇婚喪之事每至稱貸積逋。嗣後王以下,閒散宗室以上有力者,於貧乏宗室,著隨分佽助,欽此。』
三十九年,諭:『宗室覺羅之女,有願與朕撫養者,朕爲之撫養。有女已長成,其父母不能遣嫁者,朕亦爲之遣嫁。著察明奏聞,欽此。』
四十一年,奏宗室周急銀米,未限定數,請令親王以下至閒散宗室量力多寡,限以定數。奉旨,宗室豈可勒令佽助。朕意,欲爾衙門照借戶部八年銀例,擇賢能官滋生利息,算給宗室婚喪之費,著即議奏議墮。遵旨,議準宗室婚喪等事由戶部支領本銀六萬兩,酌量滋生所領戶部銀。三年中暫停交還,竢第四年並前三年銀陸續交納,至八年全完所餘利銀數目。奏聞仍作本銀滋生,即置庫於府以待宗室覺羅婚喪之費,於王公及各大臣內各簡一人部理,以左右司,賢能官專司之。
四十三年,以散振餘銀五千九百兩有奇,一併交府滋生。
五十五年,定宗室婚禮給銀百兩,喪禮給銀百二十兩。初定婚禮六十兩,喪禮八十兩,是年議增
五十八年,議準恩賞宗室婚喪銀,凡閒散宗室及其子孫均準給。
閒散宗室官至大臣侍衛者不準給,其已經革職者仍準給,宗室大臣侍衛之子未分家者不準給,其已分家者繋閒散宗室亦準給。
鎮國將軍以下至奉恩將軍,媵妾所生之子,除下定無出,承受正分家產者不準給外,其餘未分家者不給,已分家者果繋閒散宗室亦準給。
將軍等媵妾所生之女,父故出嫁,除有承受正分家產之兄弟遣嫁外,其餘亦準給。
雍正十年,鑄給銀庫關防。
十三年,議準閒散宗室官止七品筆帖式者,遇婚喪事一例給領。
乾隆五年,議準宗室一、二品大臣、將軍等身故,其父母後亡及有遣女出嫁,繋兄弟伯叔及近支子弟承辦者,如承辦之人未爲大臣、將軍,照例給領。
六年,定薨故革爵,貝子、公之子及現任侍衛,五品以下官,遇婚喪事皆準給。
八年,議準喪事視身故婚嫁,視娶妻及遣嫁之人照六年定例給領。
十一年,議準薨故、革爵之王、貝勒其子,繋閒散宗室及革爵之將軍等遇婚喪事皆準給。與已寡之妾隨子孫同居者,身故亦準給。
又議準,閒散宗室,除月給養贍銀米外,其子弟至十歲亦月給養贍銀二兩。
又議準,每歲季冬月發庫銀萬兩分頰八旗閒散宗室。見今察出宗室內家貧無產業者二百餘人,將本年恩賞銀萬兩內以八千兩先給甚貧之宗室四十八人,每人二百兩,各交族長、教長等代置房地報府存案,不許典賣。其餘無業宗室於次年以後,每年以四十八人爲率,陸續代置房產。俾五、六年間,皆得漸次立業。其餘銀二千兩,留作獎賞之用。察有平素守分,留心國語及武藝者均分散給。若不安本分,侈費妄爲者,不準給。其見在察出之二百餘人。無論已給產業及未給產業,如武藝優嫻國語好,均準入於獎賞之列。嗣後由府每年彚奏一次。竢皆立產業之後,每年以銀八千兩,合計應得賞給之。八旗閒散宗室均分散給其獎賞銀二千兩,照例將宗室內有志上進,武藝優嫻,國語好者均分。賞給宗室內安分之人,猝遇意外事故致失產業者,本年賞賜之時,量其家產亦於恩賞銀內酌情撥給,捭得復完舊業。
又議準,五旗諸王除期服至近之親各相敦睦外,其大功小功及緦麻之宗室,如平日守分循理,有志上進而生計過艱或遇事故者,令諸王酌量周濟。至貝勒、貝子、公等亦各量其力之所能以卹近族宗室。如貧乏宗室有不循分,不知足,肆意需索,雖濟無益者,不準周卹。每年令族長、教長於年終報府存案。
又議準,宗室官員照旗員例借給滋生銀。
十三年,奏準王公亦準借給庫銀。諸王準借三千兩,貝勒千五百兩,貝子千兩,公五百兩。
又議準,管理銀庫之司官、筆帖式,照例三年更代,即於府屬司官引見補授,如不覈令,各部院衙門保送。
優卹覺羅
編輯乾隆元年,議準覺羅婚禮給銀二十兩,喪事給銀三十兩。自七品官以下至閒散覺羅皆準給與。其由閒散用爲侍衛告退者,及六品官內護軍校、驍騎校亦準給與。
又定,覺羅除犯重罪過,赦不宥者不準給與外,其犯拘禁數月之罪已經釋放及遇赦者皆準給與恩賞銀。
給假驗病
編輯順治十四年,題定自親王以下至奉恩將軍,或掃墓、或以他事出城停宿者,均由府奏請,得旨乃行。在京公主以下,縣君以上亦由府請旨。閒散宗室由府酌量給假。
康熙十年,題準聖駕巡幸時,王以下,覺羅職官以上,概不準給假,惟喪葬出城者不禁。
四十五年,題準王以下,公以上,所生女受聘後均授封。郡主以下品級不便給假同往外省,嗣後額駙等停補外官,如特用封疆大吏,其郡主等應否給假,自行奏請。
又定,宗室以病告假及以老乞休者,自王公至奉恩將軍,由府察驗、取結、具奏。
雍正六年,定宗室之將軍等以病告假者,免其停俸。察其病可漸愈,給假調治,若勢難痊癒,即令告退,其爵給應襲之人承襲。
禁令
編輯順治十五年,題定諸王以下,毋得溺於逸樂,躭絲竹及演戲、觀魚,在城外闗廂放鷂致擾民居,嚴飭各該長史等官,令其規諫。府官不時稽察,有犯者,該長史等官一併議處。
十八年,題定城內關廂永禁放鷂,王以下至宗室如有躭玩逸樂者,令府叅奏。
雍正元年,諭:『宗室、王公、將軍等延漢人訓課子弟,當於進士、舉、貢內擇端方謹慎之人。其下第留京日久者多繋輕薄、好生事端之徒,不得聘請教讀及容納在家,欽此。』
議罪
編輯國初,定王以下及宗室有過犯,或奪所屬人丁,或罰金不加鞭責。非叛逆,不擬死刑,不監禁刑部。
又定,郡王以下及宗女之夫,有犯發遣之罪者,應否隨行皆請旨。
順治九年,題定郡王以上緣事,或傳至府問供,或在本府問供,具奏候旨定奪。
十四年,題定郡王以上犯大罪傳至府訊問,若微罪,止在本府訊問,其貝勒以下皆傳至府訊問。
康熙八年,題準宗室有過犯者,輕重議處,其革去宗室之例永行停止。
雍正三年,諭:『舊例宗室等如犯枷責之罪皆準折贖,覺羅等照平人例的決。朕思覺羅者亦與宗室無異,如一準折贖,一照例治罪則待宗室覺羅逈乎不同。覺羅竟與平人無別,宗室亦不知畏懼。嗣後宗室覺羅如犯枷責之罪,酌其情罪之輕重,分別年限,即於宗人府或拘禁或鎖禁,竢日限滿後釋放抵罪。如此則覺羅之處分與平人有別,而宗室等亦知畏懼矣。其如何酌量情罪之輕重,分別定爲年限之處,宗人府會同該部定義具奏,欽此。』遵旨議準,嗣後除宗室覺羅,犯軍流以上之罪者,由宗人府看其情罪之輕重,別行請旨。定義外,其犯笞罪,有品秩者照官員降級罰俸例議處,無品秩者笞十至二十罰養贍銀一月,笞三十罰二月,笞四十罰三月,至滿笞五十罰四月止。杖六十罰養贍銀六月,杖七十罰七月,杖八十罰八月,至杖九十罰十月,杖一百罰一年止。犯徒罪者於空室拘禁,犯軍流罪者於空室鎖禁,均照旗人折枷日期,以二日抵一日,竢限滿日釋放犯重罪者,臨時請旨。
乾隆二十二年,奉旨,王公之格格、額駙等,頰以品級,原繋國家優待宗室之典,額駙無罪自有應得品級。設本身既因獲罪革職,豈可仍留額駙品級,冒濫頂帶?且格格一經下嫁即爲其婦,自應一律如夫。額駙品級既經革去,其格格品級亦當一例斥革,嗣後額駙因罪降革者,格格品級一併降革之處。交該部會同宗人府定例具奏。遵旨議準,嗣後如額駙等奉特旨革職及緣事斥革者,將額駙品級革退,其格格品級亦革退,不準食俸。其守門兵丁一併裁革,將原封制冊繳送禮部,轉交內閣收眝。如有開復,將所繳制冊照舊給還。如額駙在職官任內有革職留任及降級留任者,又如本身額駙品卑而見任品秩高於額駙者,雖有降級調任,較額駙本銜尚優,所有額駙品級皆免其降革,其格格亦隨夫免其降革。如在任內降級調用,降一級者,將額駙品級降一等。如見繋郡主額駙即降爲縣主額駙。降二級者降二等即降爲郡君額駙,降三級者降三等即降爲縣君額駙,降四級者降四等即降爲鄉君額駙。其格格亦隨夫降等。其俸銀、俸米並守門兵丁銀米亦照所降品級遞減。如降至無等可降,將額駙、格格品級盡革。如遇格格得罪,將格格、額駙品級革去,仍留額駙本身職官。再降等之格格從前所授制冊送內閣,增注降等。開復緣由亦仍給還。嗣後額駙、格格降革之事令各該旗報明,宗人府、禮部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