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二十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二十
吏部•考功清吏司 

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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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會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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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十二年,題準官員朝賀接駕不到,及常朝之日不朝,或朝服之日不具朝服,或違制錯服者,皆罰俸一月。

又題準,官員未經上朝詐稱上朝者,罰俸一年。捏供同上朝之官,罰俸兩月。其已注病而不在家者,察出,罰俸一年。

又題準,凡壇廟祭祀,車駕出入並陞殿之日,上朝官員跟役肆行喧譁爭競將聚集、官員衝突擁擠者,其主罰俸三月。其常朝之日,官員跟役肆行喧譁爭競將聚集、官員衝突擁擠者,其主罰俸一月。其內府人並大臣、侍衛之跟役犯者,各交與該管大臣治罪。

十四年,題準外官不辭朝赴任者,罰俸一年。

又題準,恭遇車駕行幸所過地方,應幾里以內官員迎接者,該衙門具奏請旨。若所定里數之內一次迎接不到者,罰俸一年;二次迎接不到者,降二級調用。

又題準,官員不照部定儀注行文,彼此移文舛錯者,罰俸六月。

又題準,凡壇廟等處贊禮舛錯者,罰俸六月。

乾隆二年,議準各衙門應陪祀官員務各齋戒陪祀於太常寺,文到,令該堂官嚴行稽察,務令住宿衙署齋戒陪祀,不得借端規避。其實有疾病事故者,亦令該堂官秉公稽察,聲明緣由,行文都察院。至齋集處,都察院收取職名,倘並無事故不行齋戒,或已開齋戒,職名不至齋集者,將該員照違令私罪議處,該管官不行察出,照不行詳察例議處。

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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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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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年題準,頒送詔書經過,五里以內官員別無公事,在城不行迎送詔書者,降二級留任。若不探聽頒詔官經過實信,以致迎路途差錯者,罰俸一年。頒詔官不遵限繳詔,遲延三月以上者,罰俸一年;半年以上者,降一級調用;一年以上者,革職。

四十二年,覆準各省頒詔官員,於起程之日計算,往返直隸限十五日,山東限二十五日,河南、山西河道總督限三十日,漕運總督限四十五日,江南限六十日,江西、浙江、陝西、湖廣限七十五日,貴州限九十日,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限一百五日,雲南限一百二十日。該督撫將詔到日期報部察覈。其頒詔官員如果江湖風阻、疾病耽延,取具經過地方官印結報部,倘有故意延遲韋限者,照頒詔官不遵限繳詔例,分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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