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各國選舉制考

歐洲各國選舉制考
作者:李大釗 1913年
1913年11月1日

  立憲政治之精神,權輿於選舉制度,故從立憲政治之進運,而選舉權界賦之范圍亦日益擴張以達於均普。世運之所趨,匪可以權勢遏者。今歲已來,比利時同盟罷業(strike)之大風潮,蔓延及於全國,社會黨、工黨積累年之運籌,以圖一逞,其所要乃在選舉權之一人一票。而東鄰三島乘大正政變之新運,選舉權擴張之聲,亦復囂囂盈耳。苟為立憲國家選舉制之適宜與否,其國治亂安危之樞也,又烏容忽。顧選舉權擴張之準的,因國而異。而一般議者,亦言人人殊,或則謂選舉權為伴租稅之義務,或則謂選舉權宜以義務為權衡,甚或持「天賦人權說」而為極端之主張。英倫《評論之評論》記者司鐵特曰:「豈獨婦人,即幼童亦當許其參政。」日本尾崎行雄曰:「膺有選舉權與否,人類與禽獸之所以別也。」二子之言,縱未免馳於泰偏,諦審世界政潮之傾向,要不得不謂之日向普通選舉之域,並轡以進。神州舊制初更,新猷未建,其於選舉制,究當何取,國情先例,兩相鑒衡,庶或無失。則夫歐洲各國選舉制,亦吾人今日所當留意者也。謹摭述如左:

  法蘭西 平等普通選舉權 直接選舉 除現役軍人及其他相當官吏外,凡滿二十一歲以上之公民居住於其選舉區內六個月以上,而登錄姓名於選舉人名簿及其補充人名簿者,均有選舉權。膺有此選舉權者,其比例為百人中之二十七人。被選舉人資格,須滿二十五歲以上之男子外,無財產、教育、宗教、居住之限制。

  英吉利 限制選舉制 直接選舉 英國雖為限制選舉制,其資格乃以佔有一家或一家之一部,及立一家之家計,滿二十一歲以上之男子為要件,即所謂戶主選舉是也。最近有選舉權者,其比例為百人中之十七人,於限制選舉國為范圍最廣者。被選舉人資格,年齡限制與選舉人同,此外亦無財產、教育、宗教、居處等限制。

  德意志 平等普通選舉制 直接選 舉凡滿二十五歲之男子,不抵觸左記各項者,皆有選舉權,關於居處無限制。

  一、陸海軍現役中者﹔

  二、選舉當時未居於有住民籍之選舉區內者﹔

  三、未被登錄於選舉人名簿者﹔

  四、被後見者及被管財者﹔

  五、破產者及受家資分散之宣告,或未竟其回復之程序者﹔

  六、現被以公費救助者及被剝奪公權者。

  該國有選舉權者,為百人中二十一人之比例,被選舉人資格,須年滿二十五歲以上之男子,外無何等限制。

  普魯士 等級普通選舉制 間接選舉 凡年滿二十五歲之普國獨立男子,於其居處有市町村會議員之選舉權者,雖現役軍人亦有選舉權,因為間接選舉制,故其原選舉人準直接國稅及地方稅之納賦額,分為三種。被選舉人資格須年滿三十歲以上之男子外,無何等限制。

  奧大利 等級普通選舉制 凡年滿二十四歲之男子於選舉區內居住一年以上者,無論何人,均有選舉權。因為等級選舉制,故其選民分為左列三級:

  一、大地主之各團體﹔

  二、商業會議所之各團體﹔

  三、郡部之各團體。

  被選舉人資格,須年滿三十歲以上之男子外,無何等限制。

  瑞士 平等普通選舉制 直接選舉 凡年滿二十一歲以上之男子皆有選舉權。被選舉人資格,須年滿二十歲以上之男子外,無何等限制。各國中之年齡限制最幼者也。

  西班牙 普通選舉制 直接選舉 凡年滿二十五歲以上之男子居選舉區內二年以上者,均有選舉權。被選舉人資格,須年滿二十五歲以上外,無何限制。

  瑞典 平等普通選舉制 直接選舉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之男子,無受法律上處分情事者,均有選舉權。被選舉人資格,須年滿二十五歲以上之男子外,尚須有一定居處。

  挪威 普通選舉制 間接選舉 凡年滿二十五歲以上之男子居國內二年以上者,皆有選舉權。雖婦人但納左記之所得稅者,亦同有選舉權。

  都市 四百庫羅臬﹔

  郡部 三百庫羅臬。

  被選舉人資格,須年滿三十歲以上之男子外,尚須有一定之居處,與瑞典同。

  丁抹 普通選舉制 直接選舉 凡年滿三十歲以上之男子居選舉區內一年以上者,除現受公費救助者或受處刑宣告,且在服役中者,及無住所之奴僕外,皆有選舉權。被選舉人資格須年滿二十五歲以上之男子外,無何等限制。而被選舉人年齡之幼於選舉人,各國中斯為特甚者。

  比利時 普通選舉 復數制度 直接選舉

  一、凡年滿二十五歲以上之公民居該選舉區內一年以上之比國男子,限於不抵觸另行規定之法律,均有一票之投票權。

  二、凡年達三十五歲且現結婚,或雖失配偶而有直系卑屬,且每年納人頭稅五法郎以上者,及年達二十五歲,且有價值二千法郎以上之不動產或二年間有每年百法郎以上利子之公債及持與之相等之貯蓄銀行通帳者!於其固有之選舉權外,尚有一票之補助票。

  三、凡年滿二十五歲以上之公民,有公私大學卒業証書者,及修竣高等學校全科課程者,或有某種公職及地位者,於其固有之選舉權外,尚有二票之補助票。

  最近有選舉權者,為百人中二十人之比例。被選舉人資格,僅年滿二十五歲者足矣。

  歐洲各國之選舉制,大略若此。新邦締造,將以鞏立億萬斯年憲政之基者,其亦知所鑒擇也歟?

  1913年11月1日

  《言治》月刊第1年第6期

  署名:李大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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